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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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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发布时间:2009-02-20 来源:点击率:1720

一、事项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三、条件

申请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承担压力容器改造维修和球形储罐、医用氧舱安装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安装、改造、维修施工等工程已经按照规定办理施工告知。

3、安装的压力容器是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的产品,并取得当地质监部门锅炉检验所出具的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4、所改造、维修的压力容器已经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

5、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

6、有与生产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具体条件和要求见《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省、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锅检所)负责实施。

五、程序

1、申请

申请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单位,应填写《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申请表》。

2、受理

服务窗口接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资料审查,符合规定的及时安排检验,并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承压类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申报资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单位。

3、监督检验

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并提供受检压力容器的有关技术资料:

①施工计划。

②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③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焊工、无损检测人员)的证件。

④压力容器的出厂文件、安装修理改造施工工艺和相应的设计文件。

⑤焊接材料、受压元件修理改造用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⑥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

⑦设立专人配合工作。

⑧根据监督检验的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要准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锅检所应当按照受检压力容器的类别及现场状况,安排有相应压力容器检验资格的人员实施监督检验。

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

4、出具监督检验报告

经监督检验,认为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受检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符合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按台出具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对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出具《承压类特种设备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或《承压类特种设备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受检单位按要求处理完成后,应将处理结果的见证返回锅检所。对确需进行现场复检的,另行确定复检日期,并出具复检报告。

经检验,发现受检压力容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六、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检验检测机构受理监督检验申请后,五日内安排检验;

(三)检验(复检)工作完成后,应在十日内出具检验(复检)报告;监督检验工作完成后,工业锅炉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监督检验证书,电站锅炉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四)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督检验机构提出。监督检验机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受理单位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

七、收费标准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03]37号)。

八、申请材料目录

1、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许可证(副本或者复印件)。

2、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书(复印件)。

3、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施工计划。

九、申请书示范文本

参照: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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