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解密制度

解密制度

对信息公开背景下我国解密制度的若干思考

作者:袁仁能发表时间:2007-9-27 访问:1049次

4月24日,国务院授权新华社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规定,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都要公开。《条例》对信息公开和解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解密是指把那些不再具有国家秘密属性的国家秘密事项从国家秘密中分离出来,不再以国家保密法律加以保护。解密是保密工作的重要环节,解密程序的有效运作是实现对国家秘密动态管理的重要保证。但在实践中只定密,不解密,甚至国家秘密“一定终身”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些不仅增加了保密工作的成本,妨碍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也严重损害了政府信息的公开。因此,研究和完善我国解密制度,对于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解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及缺陷

1、《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我国《保密法》第16条规定,国家秘密

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保密法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对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解密:(1)该事项公开后无损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2)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有利的。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保密法》第一次规定了国家秘密变更和解密制度。但从实践情况看,定密的机关在定密的同时确定保密期限的情况很少,自行解密的情况也就比较少,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解密的制度在实践中就更少。实际上,我国解密制度并未得到贯彻执行。据了解,我国解密的数量只占定密总数的2%。现实告诉我们,虽然我们规定了定密解密制度,变更密级和解密制度却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解密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保密工作迫切需要建立解密工作新机制,才能适应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的需要。

2、《档案法》的规定。根据《档案法》第19条的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

文化等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另外,《档案法》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类涉密或涉控档案,如果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可以提前开放该类档案。从以上规定看,档案法实际上限制了档案类政府信息向公众开放,即使不是保密档案,凡是未满三十年,原则上是不向公众开放的。同一个政府信息,一旦归入档案类,则要受三十年期限的限制;如果不归档,则因尚无法律调整而有公开的可能。可见,档案法的规定不但不利于解密,反而限制了解密制度的执行。

3、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开放的规定存在的矛盾与错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根据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文件规定,政府信息包括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各种信息材

料,其中包括政府机关产生并归档保存的政府机关文件和拥有的有关信息材料。然而,目前不少的政府机关还没有将归档保存的文件——政务信息作为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范畴,而是仍然按照传统的做法,仅对机关内部提供利用。据统计,我国各级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的数量仅占总数的四分之一左右,也就是说馆藏档案的大部分是不向公众开放的。另外,根据《条例》规定,机关档案室的职能必须从为本机关服务向为全社会服务的方向拓展,而《档案法》及《档案实施办法》对机关档案室档案的利用规范却过窄,且存在着机关对档案公布权的垄断,这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宗旨相背离。

二、适应政府信息公开的需要,依法做好信息公开中的解密工作

马克思主义认为,事物是一个发展过程。任何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的变化,及时地对无需保密的事项予以解密,对于发挥原秘密事项的社会效用,广泛交流信息,开展有关的科学研究都是十分必要的。为了防止国家秘密一定终身的弊端,使该解密的能够及时解密,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完备的解密制度。美国规定了对保密资料进行强制性解密审查和一般性解密审查程序,俄罗斯建立了国家秘密信息清单定期修改

制度。根据我国现行解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外解密制度的先进经验,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解密制度,须从以下着手:

1、强化信息公开意识,依法做好解密工作。在信息时代到来的今天,信息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充分地开发和有效地利用政府信息,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是社会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信息公开与保密是政府信息政策和信息工作中两个同等重要的课题。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促进政治民主、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密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二者都是国家利益之所在,不可偏废。在我国,解密制度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通过对国家秘密信息的解密,促进信息的交流与利用。因此,任何国家在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问题时,都强调二者的利益平衡,即该保密的信息要保住,该交流的信息要公开交流。美国在完善保密法制的同时,制定了《信息自由法》,做到保密工作与信息公开工作并举。当前,我们必须将保密问题放在信息公开的背景下加以思考,由此来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和档案工作,在信息公开与保密问题上必须认识到公开是我们政府工作的目标,是根本性的,保密工作是是对公开的保证,它围绕着公开而存在和发展。必须革除传统的认为定密越高越保险,保密期限越长越负责

任的因循守旧思想。只有从观念上牢固树立信息公开的意识,确立解密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思想,才能做到思想上正确认识定密解密工作的重要性,工作中自觉增强定密解密工作的责任感,实践中科学把握保密工作的规律性,解密制度在实践中的贯彻执行也才有了可靠的基础。

2、科学规范定密,强制进行解密。国家秘密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它的时空性,某一国家秘密产生后,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是应当保密的,超过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其特性就发生了变化,密级和保密期限就随之发生变化。第一,规范定密程序,依法行使定密权。保密法规定了国家秘密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制度,但实践中,定密过程被简化为保密工作部门制定的90余个保密事项的对号入座,完全忽略了定密的程序意义。由于保密范围偏宽、定密的随意性较大等原因,产生的国家秘密偏多、密级偏高的问题长期存在。造成在定密问题上有一个基本的观念错误,即不强调“定”,定与不定一个样;事后认定的问题很突出。所以在定密问题上要强调,定密是政府机关职权活动的体现,定密是一种国家权力的表现。当前首要的是要完善定密程序,建立定密责任制,做到依法行使定密权。第二,建立强制解密制度。美国的解密制度除规定了自动解密和系统解密审查外,还规定了强制解密审查。即任何个人或者机构向持有

定密信息的机关或单位提出请求对特定秘密信息予以解密,由接受申请的部门决定是否解密,对于拒绝强制解密审查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我国建立强制解密制度可否从以下完善:产生国家秘密信息的单位在确定密级的同时,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保密期限和解密日期,强制性规定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强制解密。审查后认为不需要再保密的即予解密。对有长于一般保密期限的特殊保密期限,限定最高年限,届时解密。另外,针对只定密不解密的状况,法律应明确规定解密的权限和程序。允许对定密解密有异议的个人和组织向有关机构提起申诉。

3、修改完善《保密法》和《档案法》,建立信息保密与公开利用的良性互动机制。一是修改完善《保密法》,解决国家秘密范围过于宽泛和解密监督制约机制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我们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法若得到有效实施,必须对《保密法》及配套法规做出相应修改,按照《保密法》的要求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改变现在几乎每个部委都制定一个保密范围的做法,大幅度缩减保密范围,以减少保密的范围,扩大公开的范围。同时,由于现行的保密法制定于10多年前,在这部法律里,在诸如对定密、解密程序、泄密处罚以及救济机制等重要制度设置上已远远落

后于实际发展的需要。由于保密法对解密程序规定得过于抽象,在解密过程中,由谁来解密,谁来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完全由单位自己确定,没有严格的解密监督机制。同时,对不按时解密的单位和个人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保障,其结果是,对违反这些规定的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保密工作部门只能进行规劝,对规劝无效的,无法追究其必要的法律责任,这也是上述现象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因此在今后修改《保密法》时,还应当完善解密监督制度,增加有关解密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二是修订完善《档案法》,解决现行档案(利用)法规与有关政务信息公开法规的“衔接”问题。为推进档案信息利用与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良性互动,我们应从现行档案法规和政务信息公开法规建设的现状出发,尽可能地寻找两者的共同点,为工作上的互动提供制度保障。一是解决机关(档案室)档案的开放问题,二是处理好国家档案馆开展馆藏未开放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的机制保障问题。由于政府机关形成并归档保存的文件——档案,已经成为“政府信息”的组成部分,被纳入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而我国现行档案法规又没有赋予机关(档案室)开放档案的职能。因此,需要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提供保障。此外,在开展馆藏档案的依申请提供利用时,有必要建立国家档案馆与政府机关的有效合作机制,以保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与依申请利用馆藏档案在政策上的连续性和内容

范围上的一致性。

参考文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华网北京2007-4-24

②马素萍.影响档案开放的因素分析.档案学通讯.2003(2)

③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④国家保密局法规处编.美国保密法律制度.金城出版社2002

⑤周密等.保密法比较研究.金城出版社2001

⑥周汉华.中国的政府信息化及其面临的实践问题.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2)

⑦丁光勋.信息时代档案学理论研究与实践.三联书店上海分店出版社2007

(作者单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定密工作制度流程

X X定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定密工作,提高定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实现对定密工作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定密工作的管理。本规定所称的“定密工作”是指:XX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将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符合国家秘密条件的重要事项或信息,履行法定程序,及时准确地确定为国家秘密,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或者解密工作的总称。 第三条定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并授权定密责任(审核)人负责县委、县政府定密工作的日常管理。县委、县政府定密责任(审核)人在县委、县政府定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县委、县政府定密工作领导小组和区保密局的指导和监督。定密责任(审核)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单位定密范围《XX政府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 (二)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单位国家秘密的定密和解密工作; (三)负责审核、确定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四)负责变更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等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负责解密工作; (五)参与泄密事件的密级鉴定和对信息公开有争议事项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定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 (一)定密工作包括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在相关载体上做出标志四项内容。

1、确定秘密等级。各科室、各单位对照《国家保密法》、《XX政府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以及有关部门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本部门定密的具体事项,拟定本部门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 2、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有两种方法确定: (1)对能够预见具体时间的国家秘密,可根据国家秘密产生时间至解密时间的长短确定保密期限或根据某事件发生、截止时间确定保密期限;(2)对无法预见具体解密时间的国家秘密,可以按照“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的规定确定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在1年及1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月计。 3、确定知悉范围。应当坚持“控制范围”和“工作需要”的原则,即非工作必须知悉该项国家秘密的人员,均不得接触和知悉该项国家秘密事项。因离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涉密岗位的人员,不得再列入知悉国家秘密的范围。确因工作需要知悉某份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需经定密审核人员提议和县委、县政府定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上级另有要求的除外)。 4、标志国家秘密载体。国家秘密确定后必须在其载体上做出标志。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除在其封面或者首页按已确定的秘密等级和保密期 限做出明显标志外(如:机密★1年),需要在较大范围传达贯彻或有可能对外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应当在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部位做出标注(如“注:本页第四行和第七行数据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又如,“注:本页第三自然段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二)定密工作的一般程序: 在定密工作中,定密责任人的工作程序是:定密建议—定密审核—定密审批—定密标志。对符合国家秘密条件的业务项目或文件资料,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其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由定密建议人(股室负责人)按照《政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1.定密管理制度

北京xxx公司定密管理制度 密级:内部 文号: 北京xxx公司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公司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及变更工作,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三条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在项目下达十日内必须先拟定初始密级,及时按程序上报,各级审核、审批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十日。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国家秘密事项及载体形式,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施、工程、装备等。 第二章定密范围 第五条涉密科研项目的定密范围包括:涉密科研项目从立项到项目完成,其过程(调研、预研、可行性报告、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合同、协议书、项目文件、总结、成果文件)等各环节产生的小结、报告、部分软件程序、试验数据等阶段成果。 第六条公司文件、材料定密范围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各类密级文件、材料及有关报表等。 第三章国家秘密的确定 第七条涉密科研项目定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二、甲方《合同书》及《技术协议书》标定的密级 第八条涉密科研项目定密工作责任部门 定密小组、保密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 第九条涉密科研项目定密程序

(一)项目承办人以项目合同书、技术协议书等标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为依据,填写《公司科研项目密级审定表》(附表1)、《公司涉密项目基本信息登记表》(附表2)和《公司涉密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附表3),一式二份,并附合同书,由该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签署初审意见。 (二)部门应根据《任务书》、《合同书》、《技术协议书》,认真核对《公司科研项目密级审批表》、《公司涉密项目基本信息登记表》和《公司涉密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的内容,由部门领导签署。 (三)部门领导签署意见上报定密小组审核。定密小组审核后报保密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公司文件、材料定密依据 一、《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外来文件的密级 三、项目承办过程中产生的文件依据项目的密级 第十一条公司文件、材料定密程序 由公司文件、材料起草人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密级意见,分别填写《公司发文稿纸》(附表4)、《公司文件、材料密级审批表》(附表5),经部门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由发文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对于关系重大、敏感性强且需特别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的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事项,可以由具体承办人员提出密级、保密期限的拟定意见,直接报公司保密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审批签发,但事后必须报定密小组和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各部门具体承办人员在10日内,应按公司涉密载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事项进行正确的密级标志,进入动态管理。并根据需要限定接触范围。国家秘密事项若不能做出标志的,应当书面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考核、评价再评价工作制度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考核、评价再评价制度 1、目的:通过对人员的评价再评价,确定其是否适合本岗位工作;培训后对参与培训人员进行考核,确定培训的有效性。

2、范围:质管科全员和生技科对质量影响较大的人员(关键工序人员)。每年底对全体员工的考核。 3、内容: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 3. 1对工作业绩考核评价内容包括: 3. 1.1质管科工作业绩考核评价内容:质量体系的维护运行情况;质量检验的准确率、及时率;质量反馈的处理率;生产工艺改进验证情况;不合格品处置情况。 3. 1.2生技科的工作业绩考核评价内容: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情况;生产计划完成情况;过程质量控制知识;技术文件的完整性;产品技改情况;安全生产事故率;生产人员管理情况。 3. 1.2.1净化车间员工的工作业绩考核评价内容: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清洁卫生情况;与其它工序配合情况。 3. 1.2.2采购中心的工作业绩考核评价内容:降低采购价格、减少库存积压、采购物料的质量、供应商评价。 3.2.1.3行政科的工作业绩考核评价内容:招聘完成率、培训完成率、健康体检完成率、体系运行情况、对人员的评价与再评价、各项法规的制定与实现。 3.2.1.4销售科的工作业绩考核评价内容:合同履约率、客户满意度、客户意见处理。 3.2.1.5管理者代表的工作业绩考核评价内容:注册完成率、认证完成率、换证完成率、体系运行情况。 3.2.2对工作能力的考核评价内容包括: 3.2.2.1专业能力:医疗器械的基本知识(功能、构成、生产、使用)掌握情况,如项目管理、生产计划与控制、供应链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 3.2.2.2计算机能力:办公软件应用能力。 3.2.2.3语言能力:沟通技能、交际能力;理解能力、书面与沟通能力。 3.2.2.4综合能力:责任心,独立工作能力,吃苦耐劳,有团队精神;策划、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工作的条理性;数学运算能力,思考、逻辑能力。 3.2.3工作态度的评价标准包括:优、良、中、差。 3.3评分法对人员进行评价: 首先是选定岗位的主要影响因素,并采用一定分值表示每一因素,然后按预先规定的衡量标准,对现有岗位的各个因素逐一评比,求得分值,经过求和最后得到各个岗位的总分值。其基本步骤是: a确定岗位评价的主要因素。 b对各评价因素区分出不同档别,并赋予一定的分值。 c对各岗位进行评价。给各岗位每一因素打分,然后汇总,计算出各岗位的总分值。 d根据各岗位的总分值进行排序,得到相对分值的高低。 4、每年年末对公司所有职员进行年度业绩考核和岗位评定,行政科填写《员工考核评定表》。 5、评价标准 90~100:优;75~89:良;60~74:中; 60以下:差。 6、行政科按上述办法对员工进行日常工作业绩的评价和年终绩效考核,可随时对各部门员工进行现场抽查,对评价结果为“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应安排培训或转岗,使员工的能力与其从事工作相适应。 7、考评的结果可作为提供薪酬管理,人事调整,人员培训的依据和基础。 8、对人员进行再评价的条件及濒次: 8.1每年一次,年底对各岗位人员进行再评价; 8.2对换岗人员进行再评价。

定密管理制度

xxxxxx 定密管理制度 为加强xxxxxx依法定密工作,促进定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提高定密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根据《福建省定密工作程序规定》,制定如下定密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定密工作组织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我委依法产生或派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在保密期限内对国家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或解密等项工作。 二、认真落实定密工作责任制 1、定密工作领导小组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负责领导本办的定密工作,协调处理定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明确定密审核人,负责办理领导批准前的定密审核工作,具体审核承办人提出的确定、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或者解密的具体意见和其他与定密工作有关的意见、建议或者异议,并向审批领导提出审核意见。 3、文件、资料等的拟稿、采集承办人应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所承办的工作内容进行定密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定密具体意见形式提出。认为该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应注明“非密”,属于工作秘密的,

应注明“内部”;认为属于国家秘密的,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限定接触人员的范围,注明拟定密级依据,并按保密相关规定呈报审定;认为属于“不明确事项”或“有争议事项”的应写明情况报请定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三、严格遵循定密工作程序 1、领导交办工作事项时,应事先提出保密和定密的要求; 2、承办人在公文送审签发单或定密审核单上提出定密具体意见; 3、定密审核人对承办人提出的定密具体意见进行审核,对“密”或“非密”及“密级”、“保密期限”等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4、主管领导或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批准。 5、拟文科室按签发单的内容要求作最后处理,印发行文。 四、规范公文送审签发单 使用符合定密规定要求的公文送审签发单和定密审批单,公文送审签发单和定密审批单格式内应有“拟定密级”、“保密期限”、“拟定密级依据”和“定密审核意见”栏,以确保定密工作的真正落实。 五、加强对定密工作的检查监督 把定密工作纳入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定期对本单位

最新完整定密管理制度

北京XXX公司定密管理制度 密级:内部 文号: 北京XXX公司 年月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公司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及变更工作,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三条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在项目下达十日内必须先拟定初始密级,及时按程序上报,各级审核、审批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十日。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国家秘密事项及载体形式,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施、工程、装备等。 第二章定密范围 第五条涉密科研项目的定密范围包括:涉密科研项目从立项到项目完成,其过程(调研、预研、可行性报告、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合同、协议书、项目文件、总结、成果文件)等各环节产生的小结、报告、部分软件程序、试验数据等阶段成果。 第六条公司文件、材料定密范围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各类密级文件、材料及有关报表等。 第三章国家秘密的确定 第七条涉密科研项目定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二、甲方《合同书》及《技术协议书》标定的密级 第八条涉密科研项目定密工作责任部门 定密小组、保密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 第九条涉密科研项目定密程序 (一)项目承办人以项目合同书、技术协议书等标定的密级和保密 期限为依据,填写《公司科研项目密级审定表》(附表1 )、《公司涉 密项目基本信息登记表》(附表2 )和《公司涉密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附表3),一式二份,并附合同书,由该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签署初审意见。 (二)部门应根据《任务书》、《合同书》、《技术协议书》,认真核对《公

定密工作制度

定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保密工作,准确确定国家秘密,切实防范是泄密事件发生,推进保密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保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拟定各类文电、资料时要依法定密。具体承办科室要依据保密范围,对工作中产生的事项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拟定密级,并提出定密依据。 第三条对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文电、资料,应依据有关期限规定确定保密期限。除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记;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记。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第四条定密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1.工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事项,属国家秘密事项。 2.坚持“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该保密的坚决保住,该公开的坚决放开。 3.严格执行《保密法》,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准确划定密级。 4.坚持定密与管理相结合,凡列为国家秘密的事项,严格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对文电、资料内容进行审核的同时,一要审查是否确定了密级;二要审查所定密级是否准确。分管领导签发文稿的同时审批密级。在此过程中,凡密级不合格者,皆退回拟稿人,并重新审核、签发。

第六条列入国家秘密管理的事项 第七条密级一经确立,其传递、核稿、签发、盖印、封发、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需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并按照文件规定的级别、范围进行传递,对涉密文件要由指定保密员负责全程监控,严禁非涉密人员介入。 第八条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国家秘密的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 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第九条根据本单位实际,以下事项作为内部情况,不列为国家秘密:

3定密工作制度

定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定密工作,提高定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实现对定密工作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相关保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各股、室、所、队、中心定密工作的管理。本规定所称的“定密工作”是指:局各股、室、所、队、中心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将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符合国家秘密条件的重要事项或信息,履行法定程序,及时准确地确定为国家秘密,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或者解密工作的总称。 第三条定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并授权定密责任(审核)人负责局定密工作的日常管理。局定密责任(审核)人在局定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接受科尔沁区定密工作领导小组和区保密局的指导和监督。定密责任(审核)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单位定密范围; (二)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单位国家秘密的定密和解密工作; (三)负责审核、确定以局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四)负责变更以局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等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负责解密工作; (五)参与泄密事件的密级鉴定和对信息公开有争议事项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定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 (一)定密工作包括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在相关载体上做出标志四项内容。 1、确定秘密等级。各部门对照《国家保密法》以及有关部门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本部门定密的具体事项,拟定本部门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 2、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有两种方法确定: 页脚内容1

1.定密管理制度

1.定密管理制度

北京xxx公司定密管理制度 密级:内部 文号: 北京xxx公司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公司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及变更工作,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三条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在项目下达十日内必须先拟定初始密级,及时按程序上报,各级审核、审批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十日。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国家秘密事项及载体形式,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施、工程、装备等。 第二章定密范围 第五条涉密科研项目的定密范围包括:涉密科研项目从立项到项目完成,其过程(调研、预研、可行性报告、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合同、协议书、项目文件、总结、成果文件)等各环节产生的小结、报告、部分软件程序、试验数据等阶段成果。 第六条公司文件、材料定密范围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各类密级文件、材料及有关报表等。 第三章国家秘密的确定 第七条涉密科研项目定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二、甲方《合同书》及《技术协议书》标定的密级 第八条涉密科研项目定密工作责任部门 定密小组、保密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

第九条涉密科研项目定密程序 (一)项目承办人以项目合同书、技术协议书等标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为依据,填写《公司科研项目密级审定表》(附表1)、《公司涉密项目基本信息登记表》(附表2)和《公司涉密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附表3),一式二份,并附合同书,由该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签署初审意见。 (二)部门应根据《任务书》、《合同书》、《技术协议书》,认真核对《公司科研项目密级审批表》、《公司涉密项目基本信息登记表》和《公司涉密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的内容,由部门领导签署。 (三)部门领导签署意见上报定密小组审核。定密小组审核后报保密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公司文件、材料定密依据 一、《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外来文件的密级 三、项目承办过程中产生的文件依据项目的密级 第十一条公司文件、材料定密程序 由公司文件、材料起草人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密级意见,分别填写《公司发文稿纸》(附表4)、《公司文件、材料密级审批表》(附表5),经部门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由发文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对于关系重大、敏感性强且需特别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的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事项,可以由具体承办人员提出密级、保密期限的拟定意见,直接报公司保密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审批签发,但事后必须报定密小组和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各部门具体承办人员在10日内,应按公司涉密载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

考核、评价和再评价工作制度

1、目的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的要求,特开展并进一步规范对各部门负责人的考核、评价与再评价工作,以确保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达到规定的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年度的考核、评价与再评价。 3、职责 3.1行政部负责《部门负责人考核评价与再评价办法》的编制和修订。 3.2总经理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对各部门负责人的考核、评价与再评价。 3.3管理者代表、行政部协助总经理开展考核、评价与再评价工作。 3.4各部门负责配合做好考核、评价与再评价工作。 4、考核、评价与再评价的参考依据 4.1质量手册31章节规定的各部门职责与权限; 4.2各部门当年度的质量目标; 5、考核、评价与再评价频次 5.1年度考核、评价每年一次,放在每年年底或第二年年初。 6、考核内容 6.1办公室负责人 6.1.1 本部门工作完成情况 a) 是否按公司需求完成人员招聘计划; b) 是否编制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了培训; c) 是否组织开展了培训有效性评估; d) 是否按要求组织了岗位能力评价; e) 是否及时收集了相关法律法规并组织了培训; f) 纠正/预防措施与改进计划实施情况; g) 是否能很好的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1.2沟通情况 a) 与内部和外部的沟通能力; b) 是否按要求与其他部门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有无因沟通不够而影响了工作; 6.1.3 岗位能力、团队精神 a) 与各方面协调能力、人才招聘与管理能力如何; b) 能否密切配合其他部门工作; c) 能否带领和团结本部门人员共同搞好工作; 6.1.4量化考核指标 a) 招聘人员完成率; b) 人员流失率; c) 培训计划实施率; 6.2生产部负责人 6.2.1 本部门工作完成情况 a) 是否按时按质完成全年各批次生产任务;

定密工作制度05977

******有限公司 保密管理体系文件 定密工作制度 文号BM15 密级秘密 版本V1.0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3-07-01发布 2013-07-01实施

定密工作制度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定密工作,明确公司所有国家秘密事项定密、密级变更和解密的程序和依据,提高定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实现对定密工作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保密法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涉及涉密项目的相关部门及人员。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国家秘密项目、国家秘密载体、国家秘密档案、国家秘密设备和产品等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3 定义 3.1本制度所称的“定密工作”是指:各部门、各中心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将在企业活动中产生的符合国家秘密条件的重要事项或信息,履行法定程序,及时准确地确定为国家秘密,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或者解密工作的总称。 3.2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其中: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4 职责 4.1保密委员会指定并授权定密责任(审核)人负责公司定密工作的日常管理。定密责任(审核)人在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保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4.2定密责任(审核)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单位定密范围《公司保密内容及期限一览表》; (二)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单位国家秘密的定密和解密工作; (三)负责审核、确定以公司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机关定密工作制度

机关定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保密工作,准确确定国家秘密,切实防范是泄密事件发生,推进保密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保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拟定各类文电、资料时要依法定密。具体承办科室要依据保密范围,对工作中产生的事项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拟定密级,并提出定密依据。 第三条对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文电、资料,应依据有关期限规定确定保密期限。除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记;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记。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第四条定密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1.工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事项,属国家秘密事项。 2.坚持“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该保密的坚决保住,该公开的坚决放开。 3.严格执行《保密法》,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准确划定密级。 4.坚持定密与管理相结合,凡列为国家秘密的事项,严格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对文电、资料内容进行审核的同时,一要审查是否确定了密级;二要审查所定密级是否准确。分管领导签发文稿的同时审批密级。在此过程中,凡密级不合格者,皆退回拟稿人,并重新审核、签发。

第六条列入国家秘密管理的事项 略 第七条以下事项作为内部情况,不列为国家秘密: 略 第八条密级一经确立,其传递、核稿、签发、盖印、封发、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需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并按照文件规定的级别、范围进行传递,对涉密文件要由指定保密员负责全程监控,严禁非涉密人员介入。 第九条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国家秘密的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定密管理制度

定密管理制度 [YHNB/B 20004-2016] 第一条密级界定的主要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和《国防科学技术成果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 第二条密级项目密级变更依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关于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和《国防科技工业定密与变更密级管理要求》。 第三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的标志等依据国家保密局《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上级机关和公司制定下发的密级文件、密码传真、密码电报、密级信件等; (二)公司承担的军工科研生产的所有事项:包括文件资料、项目合同、设计方案、技术参数、工艺流程、产品用途、用户信息等; (三)公司的战略计划、中长期规划、科研生产计划、人力资源配置、财务会计数据、薪酬分配方案、合同协议文本、重要会议记录等; (四)公司投资开发的各类科研成果、专利技术、对外引进的技术项目、产品出口的营销渠道等; (五)公司记载秘密事项的各类介质:包括但不限于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和本公司秘密的纸介质、磁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U盘、软盘、录像带和录音带等)、光盘等各类物品; (六)公司制作、处理、存放各类秘密介质的场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公司领导办公室、放置秘密设备、物品的工作间以及其它涉密办公场所; (七)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介质和场所。 第五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六条公司绝密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上级机关或公司下达的带绝密级标识的项目、文件、资料及物品; (二)重大军工项目(课题)的总体设计方案、电子信息系统与装备的核心技术与参数等; (三)通过特殊途径和方式获取国防高技术产品的渠道和手段,与敏感国家或地区进行军事技术合作与贸易的方式和方法等; (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对国防科技装备具有重大战略思想的核心技术和成果。 (五)经最高管理者审批确定的绝密级和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机密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上级机关或公司下达的带机密级标识的项目、文件、资料及物品; (二)军工项目(课题)的总体设计方案、电子信息系统与装备的技术与参数等; (三)通过特殊途径和方式获取军民通用高技术级产品的渠道和手段,与敏感国家或地区进行技术合作与贸易的方式和方法等; (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对国防科技装备具有重大影响的技术和成果; (五)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科研生产计划、重大军工项目研制总结和质量报告、对本公司经营发展具有较大影响、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事项; (六)经公司领导审批确定为机密级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秘密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上级机关或公司下达的带绝密级标识的项目、文件、资料及物品; (二)公司与军工项目(课题)密切相关的研制合同、设计方案、技术参数、产品用途、用户信息等;

单位定密管理制度

单位定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家秘密范围,确保国家秘密及公司商业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及公司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项目、载体、信息系统、设备等国家秘密事项及商业秘密事项的定密管理。 第三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四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五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工作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第六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七条公司承担研制、生产的项目最高秘密为机密级,公司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等级包括机密级和秘密级。 第八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 第三章公司商业秘密的基本范围和密级 第十条公司商业秘密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记录。 (二)公司的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规划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评价制度

岗周学校教师评价制度 一、评价目的和原则 ㈠目的 用新的教育评价理念,建立符合素质教育思想的,有利于发挥教师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多元的发展性教师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评价的导向,激励、反思等促进评价主客体发展的功能,帮助全体教师不断提升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㈡原则 1、发展性原则,必须关注教师发展的要求,将教师的参与、变化和发展过程作为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使评价过程成为全体教师主动、终身发展提高的过程。也成为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过程。 2、全面性原则,既重视教师业务水平的发展,也重视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和提高,既要评估教师的工作业绩,又要重视教师的工作过程;既要体现教师的群体协作,共性发展,又要尊重教师的工作环境和个体差异。 3、多元性原则,评价主体要多元化,突出教师的主体地位,建立以教师自评为准,学校领导、同事、家长、学生共同参与,多向沟通的教师评价机制;评价方法,途径多样化,建立以校为本,以教研为基础的教师岗位工作评价方式,把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不以学生的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教师的唯一标准。 4、可行性原则,既体现评价目标的共性要求,又考虑到地域环境和学校条件的差异,探索利于教师自评和他评的评价方法。 二、评价内容 1、职业道德。志存高远,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笃学,与时俱进;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积极上进,乐于奉献;公正、诚恳、具有健康心态和团结合作的团队精神。 2、了解和尊重学生。能全面了解、研究、评价学生;尊重学生,关注个体差异,鼓励全体学生充分参与学习,形成相互激励、教学相长的师生关系,赢得学生信任和尊敬。 3、教学方案的设计与实施。能依据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确定教学目标,积极利用现代教育技术,选择利用校内外学习资源,设计教学方案,使之适合于学生的经验、兴趣、知识水平、理解能力和其他能力;善于与学生共同创造学习环境,为学习提供讨论、质疑、探究、合作、交流的机会;引导学生创新与实践。

定密工作制度29797

******有限保密管理体系文件定密工作制度 文号BM15 密级秘密版本V1.0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3-07-01发布 2013-07-01实施 定密工作制度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定密工作,明确公司所有国家秘密事项定密、密级变更和解密的程序和依据,提高定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实现对定密工作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保密法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涉及涉密项目的相关部门及人员。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国家秘密项目、国家秘密载体、国家秘密档案、国家秘密设备和产品等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3 定义 3.1本制度所称的“定密工作”是指:各部门、各中心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将在企业活动中产生的符合国家秘密条件的重要事项或信息,履行法定程序,及时准确地确定为国家秘密,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或者解密工作的总称。 3.2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其中: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4 职责 4.1保密委员会指定并授权定密责任(审核)人负责公司定密工作的日常管理。定密责任(审核)人在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接

受保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4.2定密责任(审核)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单位定密范围《公司保密内容及期限一览表》;(二)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单位国家秘密的定密和解密工作;(三)负责审核、确定以公司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 知悉范围。 5定密工作管理规定 5.1公文拟稿时要依法定密。各部门具体承办人员要依据保密范围,对工作中产生的事项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拟定密级,并提出定密依据。 5.2定密的具体目录 5.2.1上级下达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军工科研项目:项目立项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计划、项目阶段总结、项目验收报告及项目的核心技术等对应派生的文件事项等同于原项目密级和保密期限。 5.2.2公司产生的向国家秘密项目上级管理部门呈送的发展计划、改造计划、总结、生产统计报表等汇报资料按照秘密级定密,保密期一般为10年。

定密管理制度

北京xxx公司 定密管理制度 密级:内部 文号: 北京xxx公司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公司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及变更工作,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三条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在项目下达十日内必须先拟定初始密级,及时按程序上报,各级审核、审批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十日。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国家秘密事项及载体形式,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施、工程、装备等。 第二章定密范围 第五条涉密科研项目的定密范围包括:涉密科研项目从立项到项目完成,其过程(调研、预研、可行性报告、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合同、协议书、项目文件、总结、成果文件)等各环节产生的小结、报告、部分软件程序、试验数据等阶段成果。 第六条公司文件、材料定密范围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各类密级文件、材料及有关报表等。 第三章国家秘密的确定

第七条涉密科研项目定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二、甲方《合同书》及《技术协议书》标定的密级 第八条涉密科研项目定密工作责任部门 定密小组、保密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 第九条涉密科研项目定密程序 (一)项目承办人以项目合同书、技术协议书等标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为依据,填写《公司科研项目密级审定表》(附表1)、《公司涉密项目基本信息登记表》(附表2)和《公司涉密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附表3),一式二份,并附合同书,由该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签署初审意见。 (二)部门应根据《任务书》、《合同书》、《技术协议书》,认真核对《公司科研项目密级审批表》、《公司涉密项目基本信息登记表》和《公司涉密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的内容,由部门领导签署。 (三)部门领导签署意见上报定密小组审核。定密小组审核后报保密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公司文件、材料定密依据 一、《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外来文件的密级 三、项目承办过程中产生的文件依据项目的密级 第十一条公司文件、材料定密程序 由公司文件、材料起草人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密级意见,分别填写《公司发文稿纸》(附表4)、《公司文件、材料密级审批表》(附表5),经部门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由发文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对于关系重大、敏感性强且需特别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的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事项,可以由具体承办人员提出密级、保密期限

班主任工作评价机制和奖惩制度

孙寺镇中心小学班主任工作评价制度为了充分调动班主任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学生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班主任工作评价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以促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增强班主任工作的力度,引入竞争机制,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的管理,促进班主任工作水平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班主任自身建设 1出勤 (1)午休、晚休 班主任全面负责班级的午休、晚休及休闲时段的日常管理和突发事件的汇报、处理工作。每缺勤一次扣1分,出现重大事故不报告、不作出应急处理的扣4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并报请学校校委会研究处理。 (2)课间操、眼保健操 班主任可抽查跟操,做操质量差且班主任不到者扣1-2分。 2、班主任工作

(1)每周一举行班会,总结、布置工作,解决问题,并有会议记录,每缺一次扣3分。上交的计划、总结等材料每缺一份扣1分。 (2)班主任开会迟到一次扣1分;班主任旷会一次扣2分。 (二)学生日常行为管理方面 班主任有责任也有义务维持、管理好班级。对班级的日常常规检查记入班主任量化得分。 第一条常规管理 1、结合班级实际,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交教导处。学期结束前一周交班主任工作总结。平时能按时完成学校布置的临时性任务并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否则,扣1-5分。 2、能及时恰当处理好偶发事件,或积极支持配合学校处理好偶发事件,或无偶发事件。否则,扣1-3分。 3、对问题学生、学困生教育有具体安排,教育方法得当,效果显着,或无后进学生,有记录。否则,扣1-5分。 4、班、队组织健全,学生干部职责明确。否则,扣1-2分。 5、能经常与家长联系密切,方法对头,效果显着,获家长好评,有记录。否则,扣1-2分。 6、班级学生在一月内出勤率达95%以上。否则,扣1-5分。 7、集会、升旗、活动队伍整齐,服装干净,按时到场,人数齐全,纪律始终良好。否则,扣1-3分。

解密制度

解密制度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对信息公开背景下我国解密制度的若干思考 作者:袁仁能发表时间:2007-9-27 访问:1049次 4月24日,国务院授权新华社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规定,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都要公开。《条例》对信息公开和解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解密是指把那些不再具有国家秘密属性的国家秘密事项从国家秘密中分离出来,不再以国家保密法律加以保护。解密是保密工作的重要环节,解密程序的有效运作是实现对国家秘密动态管理的重要保证。但在实践中只定密,不解密,甚至国家秘密“一定终身”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些不仅增加了保密工作的成本,妨碍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也严重损害了政府信息的公开。因此,研究和完善我国解密制度,对于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解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及缺陷 1、《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我国《保密法》第16条规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保密法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对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解密:(1)该事项公开后无损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2)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有利的。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保密法》第一次规定了国家秘密变更和解密制度。但从实践情况看,定密的机关在定密的同时确定保密期限的情况很少,自行解密的情况也就比较少,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定密管理制度和要求

关于定密管理规定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颁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定密管理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一些具体问题。国家保密局政策法规司对其中普遍性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纳,并给予明确解答。 1.关于定密授权期限的设定 依法具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对承担本机关单位涉密科研、生产或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主动授权的,授权期限应当与该涉密科研、生产或涉密任务的保密期限一致。 对因申请,向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授权的,授权期限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考虑到保密事项范围定期审核修订、工作形势发展变化等因素,建议此种授权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授权期限即将届满,被授权机关单位仍需获得定密授权的,可以再次向授权机关提出申请。 2.关于指定定密责任人的数量 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对指定定密责任人的职级、数量、权限没有作出限制。根据定密工作最小化、精准化原则,指定定密责任人的数量应当参照本机关单位实际产生国家秘密的数量、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数量,以实际工作需要为据确定。 原则上,指定定密责任人不必按照机关单位内部管理层级层层设置,数量不宜过多。一般包括机关单位分管涉密业务的负责同志和办

公厅(室)负责同志。必要时,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同志也可以被指定为定密责任人。 承担专业性较强的涉密科研、生产或涉密任务的单位,可以指定项目组负责同志为定密责任人,确有需要的,也可以指定项目组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3.关于定密责任人之间定密权限的区分 法定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与所在机关单位的定密权一致。指定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由法定定密责任人确定。按照定密工作权责明确的要求,不同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限可以作出区分。 一是区分不同密级的定密权。指定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可以与法定定密责任人一致,也可以小于法定定密责任人。不同指定定密责任人之间可以明确不同密级的定密权。 二是区分行使定密权的范围。法定定密责任人有权对所在机关单位产生的所有国家秘密事项行使定密权。对指定定密责任人,可以限定其行使定密权的范围,要求其在分管工作或特定工作领域定密。4.关于多个定密责任人签署文件时的认定 机关单位定密应当由定密责任人、承办人等作出书面记录。因此,多个定密责任人签署同一份涉密文件时,在书面记录“定密责任人”一栏签字的人员为相关文件的定密责任人。 没有定密书面记录或书面记录没有特别注明“定密责任人”的,第一个签字的定密责任人视为该文件的定密责任人。后签字的定密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