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

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38号)精神,为了切实加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积极促进全省“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38号)精神,为了切实加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积极促进全省“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是指按照财政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开展的水稻、奶牛、能繁母猪、“两属两户”农房以及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由中央、省、县(市、区)财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被保险的农户、种植、养殖企业提供的保费补贴。

第三条全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自主自愿、市场运作、协同推进。

(一)政府引导,主要是指各级政府通过制定农业保险政策,运用财政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积极宣传、引导、鼓励广大农户自愿投保,保险机构承保,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逐步建立市场化的农业风险防范机制。

(二)自主自愿,主要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农户,种植、养殖企业以及保险机构等有关各方自主自愿参与“三农”保险。(三)市场运作,主要是指政府以财政保费补贴等形式引导“三农”保险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投保、承保要按市场化保险的规则办事。按照现行“三农”保险政策,农民和种植、养殖企业是“三农”保险的投保主体,享有自主投保的决定权,履行保费缴纳的义务和依法索赔的权力;保险经办机构是“三农”保险承保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宣传“三农”保险政策,依法收取保费和查勘定损理赔,提供优质服务,切实保证被保险人利益。

(四)协同推进,主要是指各相关部门按照各级政府的要求和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协同有序推进“三农”保险工作,真正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第四条财政保费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一)水稻保险。每亩保险金额200元,保险费率7%,按季每亩保费14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每亩4.9元;省级财政补贴25%,每亩3.5元;县(市、区)财政补贴15%,每亩2.1元;农户承担25%,每亩3.5元。

(二)奶牛保险。每头保险金额6000元, 保险费率6%,保费3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每头108元;省级财政补贴30%,每头108元;县(市、区)财政补贴20%,每头72元;养殖户承担20%,每头72元。

(三)能繁母猪保险。每头保险金额1000元,保险费率6%,保费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每头30元;省级财政补贴30%,每头18元;养殖户承担20%,每头12元。(四)“两属两户”农房保险。每户保险金额3000元,保险费率3‰,保费9元。其中:省财政承担70%保费,每户6.3元;县(市、区)财政承担30%保费,每户2.7元。

(五)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4万元,保费5元。由县(市、区)政府自主决定为外出务工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补贴由各地根据财政状况自主确定。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和省政府的有关

规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措资金,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将本级按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落实好本级应负担的保费补贴政策。

第六条全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单结算、据实补贴”。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审核,严格把关,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确保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据实拨付到位。

(一)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将已签订到户(即作为被保险人的农户自然人和种植、养殖企业法人,以下同)的法定保单及被保险人已足额缴清保费凭证进行汇总,填报“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表”(表样

见附件1),并附保单和缴费凭证,按险种分别由同级农业(畜牧)、民政、劳动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受理保险经办机构的申报后,要对上述险种已签订保单的真实性、被保险人是否足额缴纳应承担保费、相关部门是否审核等情况进行核查。对保单已签订到户,保费已足额缴清的,据实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应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

(三)在被保险人已足额缴清保费、县(市、区)财政已足额拨付本级应承担保费补贴资金后,由县(市、区)财政定期将上述情况进行汇总申报:县(市、比照县管理的区)直接向省财政厅申报;恩施州所辖县、市及其他市所辖的区,均由市、州财政局汇总申报。申报时,要填报“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申报表”(表样见附件2),并附“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表”、保险经办机构收取被保险人缴费的相关凭证和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拨款凭证及预算文件,于每季度末5日内上报省财政厅,逾期转下一季度申报。省财政及时进行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据实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各地财政拨付应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四)各级财政部门对保费补贴资金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动态监控。

1、对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经省财政审核

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国库部门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市、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再由县(市、区)财政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保险经办机构。2、对县(市、区)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经按规定审核批准后,由县(市、区)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保费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规范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相关保险经办机构还要取消其在该区域的“三农”保险承保资格。

第八条各级财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统计报

告和使用情况及效果的评价制度。每半年应编制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及财务报告,由市、州财政部门负责将本级及所属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及财务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半年终了10日内上报省财政厅。

年度终了后要对上年度补贴险种开展情况和效果及下一年度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计划作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投保规模、投保率、风险状况、经营结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于年度终了30天内,由市、州财政部门将本级及所属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上年度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计划专题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008年6月6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