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企 业 集 团 财 务 公 司 风 险 评 价 评 分 操 作 表
注:1、监管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各得分区间灵活给分,并注明相应理由。
2、以上评价涉及业务范围的,对于具备开办相关业务的资格条件,但出于审慎考虑尚未申请的,或虽取得相关业务资格但尚未开办相应业务的可得相应项目的满分;对于没有相关业务资格但存在一定遗留业务的或不具备开办相应业务资格条件的得0分。同时对具体情况在评价报告中特别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