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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考试复习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考试复习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考试复习

一、从恒通公司诉华康公司看电子代理的效力和责任

原告:恒通商贸公司

被告:华康化学用品公司

[案情介绍]

恒通商贸公司(下面简称甲公司)为一大型跨国零售企业,为增加效率、降低成本,决定开展电子商务,建立一套自动的交易系统。他们首先采用电脑管理所有库存商品,包括库存商品的数量、入库、出库、订单的传送等均由电脑自动操作完成。华康化学用品公司(下面简称乙公司)系大型洗涤剂生产商,其生产的某洗涤用品在甲公司的销售状况非常好,交易量特别大。为此,甲、乙公司于2004年5月3日达成一项协议,约定双方洗涤用品的下单和接单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形式,由双方的电脑自动进行。就此,双方达成并签署了一个书面合同,其中约定:甲公司洗涤用品存货不足时,一经甲公司采购负责人决定,甲公司电脑自动给乙公司下单(信息发送成功,电脑会自动显示),乙公司收到订单后,无需特定的人同意,电脑便自动接单。然后,乙公司便根据甲公司的订单送货上门。

合同还同时约定,乙公司一有新品,电脑便会自动向甲公司发出提示,以便甲方发出订单。

根据双方的协议,合同自5月10日生效,在此之前,双方对运行系统进行了多次调试,双方对系统的正常运行表示放心,并约定,一旦系统出现问题,应当立即告诉对方。合同生效后,系统运行一直正常,双方对这种运行高效、成本极低的交易方式十分满意。可是,在2004年9月,该系统出现问题,致使双方发生纠纷。纠纷的经过是这样的,2004年9月12日,由于甲方库存的乙公司洗涤用品低于正常库存量,急需进货,甲公司电脑便自动给乙公司下单,订单对货号、数量作了约定,电脑也显示信息发送成功。按照常规,乙方当天收到订单后,立即组织发货,9月15日就能到货。可不知道是什么原因,直到9月21日,乙公司的货才送到甲公司。而甲公司销售的乙方洗涤用品已经于9月16日销售完毕,为了应急,甲公司只得于9月15日从另一家公司进了一批其他类型的洗涤用品。甲公司拒绝接受此批货物,还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因为,从9月16日到9月21日,甲公司销售的乙方洗涤用品一直缺货,不仅引起了顾客的不满,可能致使部分顾客流失,而且直接影响了甲公司的销售额。但乙公司声称,他们是在9月18日才接到订单的,并且立即组织发货,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要求乙方为此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

问:如何处理双方的纠纷?

[评析]

本案属于电子商务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纠纷,此类纠纷的关键在于电子商务本身的在线、无纸化等特点。

本案属于企业间电子资料交换缔结合同,其特点是,在特定企业之间实现网络联机,首先签订一个基本交易合同作为继续交易的前提,然后依据EDI电子资料交换而成立个别的交易合同,作为双方履行的依据。就个别合同的签订,系由电脑自动判断或者由人输入资料,并传送订货、受货资料而订立合同,因此,在此种商品买卖合同中,并非以书面方式,交涉过程也系依电子资料交换自动为之,非书面形式,也无签名。本案纠纷的产生源于此类电子合同自身的特征。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存在一个基本交易合同,在一个基本交易合同之下可能成立若干个个别交易合同。长期、持续的供货合同,基本上就是采用这种形式,这种合同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就个别合同,双方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即只要甲公司发出订单,且订单的基本条款没有违背基本合同,除非有不可抗力,乙公司就有承诺的义务;同时,非有正当理由,甲公司也不得拒绝乙公司的承诺。因此,存在强制缔约的情形,只要要约符合要约合法条件以及双方的约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合同就成立,乙公司不为承诺,就构成违约责任。个别交易合

同,由于存在强制缔约义务,因此,要约生效之日,就是合同成立之日。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因此,本案争议的合同成立于9月18日。

本案争议之点主要在于:甲公司的损失应当由谁负担?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接受乙公司交付的货物?认定上述责任的承担的关键就在于要约延迟的责任问题。

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要约的延迟到达是由于甲公司的原因,包括甲公司电子“代理人”的错误,乙公司对此没有过错,乙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就完全适当,因此,由此造成的甲公司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自己承担,且不能拒绝接收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要约的延迟到达是由于乙公司的原因,包括乙公司电子“代理人”的错误,甲公司对此没有过错,乙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就完全属于延迟履行,因此,由此造成的甲公司的损失应当由乙公司承担。但甲公司不能因此拒绝接收乙公司交付的货物,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甲公司并未催告乙公司履行义务,且乙公司履行义务的行为对甲公司目的的实现没有重大影响,只是造成仓储方面的困难,而由此增加的费用,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

在本案中,也有这种可能,即双方都是租用他人的自动交易系统,即电子“代理人”。那么,该被租用的自动交易系统,即电子“代理人”出现错误,应当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因此,如果由于与合同一方当事人有合同关系的电子“代理人”出现错误,应当由该方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他方承担责任,因为,我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合同双方共同租用的电子“代理人”,由于合同双方均没有过错,因此,可行的办法是合同当事人协商由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共同向该电子“代理人”的出租人请求承担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在该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对方承担责任后,完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

二、从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诉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看电子合同的效力

原告:衡阳木制品加工厂

被告:景荣实业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注册了电子信箱(E-mail):“jrsy @ jrsy. com cn”;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也注册了电子信箱(E-mail):“h-ymz@online.sh.cn”。19 2003年3月5日上午,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给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发出要求购买其厂生产的办公家具的电子邮件一份,电子邮件中明确了如下内容:

(1)需要办公桌8张,椅子16张;

(2)要求在3月12日之前将货送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

(3)总价格不高于15000元。

电子邮件还对办公桌椅的尺寸、式样、颜色作了说明,并附了样图。

当天下午3时35分18秒,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也以电子邮件回复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的要求全部认可。为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见,3月6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还专门派人到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作了确认,但双方都没有签署任何书面文件。

2003年3月11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将上述桌椅送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由于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已于10日以1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另一家工厂生产的办公桌椅,就以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为由拒收,双方协商不成,3月16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起诉至法院。庭审中,

双方对用电子邮件方式买卖办公桌椅及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去人确认、3月11日送货上门等均无异议,4月15日法院判决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胜诉。

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评析]

本案属于电子合同,但争议在于采用电子数据讯息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目标2)的情况,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的方法,将数据电讯的效用,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虽然数据电讯与纸面文件的文字可被人眼所识别不同,但它必需转化为纸面或显示于屏幕,才能被认识,但该法实际上在扩大解释书面形式的基础上,将数据电讯另立为独立于口头、书面形式之外的一种交易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其实质是赋予其法律效力。

本案中,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和景荣实业有限公司成立购销合同法律关系。

首先,我国法律承认电子邮件的书面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应当承认原被告双方采用电子邮件签订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双方的购销合同已经成立。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和承诺的形式。2003年3月5日上午,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给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发出要求购买其厂生产的办公家具的电子邮件一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构成要约。因为,该电子邮件不仅具有明确的跟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且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因为该电子邮件包含了合同所需要的基本内容:标的(包括名称、标的物的尺寸、式样、颜色,并附了样图)、数量、价款、履约期限。因此,它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成立要件。同时,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予以承诺。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于当天下午3点35分18秒以电子邮件回复景荣公司,对景荣公司的要求全部认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构成承诺。

再次,双方还对此合同予以了确认,因此,更不能以采用电子邮件形式而否认合同的成立,合同法律关系的存在。根据本案的事实,3月6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为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见,还专门派人到景荣公司作了确认,这一确认更证实了合同的成立,合同法律关系的存在。

因此,景荣实业有限公司认为他们与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从而否认他们之间已经成立合同法律关系是错误的。

关于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与衡阳木制品加工厂的合同成立的时间,按照《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16条同时又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所以,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与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之间用电子邮件所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的成立时间是景荣实业有限公司收到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发来的电子邮件之时,即:2003年3月5日15时35分18秒。

本案中,衡阳木制品加工厂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送到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根据案件介绍,只要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交付的货物没有质量问题和其他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情形,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就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因而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仅就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拒收货物,毫无理由可言。因此,景荣实业有限公司构成了违约,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三、国内首例"网上不正当商业宣传"

原告北京市普天新能源技术开发公司,被告北京市中北高科机电公司,原被告的纠纷由来已久。两家公司均是生产、销售有源音箱的法人企业,原告使用"狂人"品牌,?以下简称"狂人"),被告使用"润宝轻骑兵"品牌(以下简称"轻骑兵")。自////年3月起,"狂人"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了"轻骑兵换代产品"的用语,并将产品在全国市场进行宣传销售,被"轻骑兵"诉至法院。双方均签收了法院的调解书,"狂人"也按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年9月15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狂人"在《北京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轻骑兵"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此后,为了进一步消除上述纠纷的影响,"轻骑兵"制作了专门的主页并上载到国际互联网网站上,时间长达83天。该网站宣称:"润宝轻骑兵"打假取得重大突破,"狂人"的无耻做法欺骗消费者,法院作出"判决",请看造假者的真面目等等。同时,"轻骑兵"还将此案的起诉书、调解书制成网页,使用超链接技术与上述主页连接。

网上侵权的思考

本案庭审期间,双方争执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通过互联网刊载的内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举证此行为的不良影响?如何确定被告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务活动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我国司法立法对此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具体司法实践只能参照民法通则和其它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

此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当事人通过Internet在网络空间上载司法文书,进行传播是否合法,网络空间的新闻自由如何规范;

二是关于网上侵权案如何取证和确定侵权范围。本案中原告诉称,由于被告在互联网上刊登诋毁其商业信誉的内容,在国际范围内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但又不易直接出示具体经济损失证明。另外,除被告已承认的网页刊载期限83天外,原告很难举证到底此网站内容有多少有效点击,又在多大的范围内传播。

四:北京首例BBS侵权案今判被告网站被判无错——网站的法律责任

北京首例涉及网上电子公告服务(BBS)名誉侵权案件在北京海淀法院进行宣判,法官当庭判决德先生等两名原告状告北京赛龙网公司BBS刊登侵犯名誉权文章、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赛龙网作为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履行了管理义务,行为合法、也无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据北京晚报报道,德先生、高先生系北京美丽园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年6月起,二人陆续在北京赛龙网美丽园业主委员会BBS中看到有关涉及房产的文章,其中3篇文章对二原告的姓名及其他情况进行了人身攻击和侮辱。

在原告与赛龙网进行交涉后,网站陆续删除了3篇文章,但原告认为网站没有尽到其应尽的管理和审查的义务,且没有向其提供侵权文章作者的资料,遂将赛龙网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刊登致歉声明、提供个人资料,赔偿二原告损失费各2万元。

但赛龙网认为,网站属特殊的媒体,BBS上刊登的文章内容可以不经过删除、编辑等,如果不是原告指认的话,网站不可能知道文章所指的内容是否侵权。信息产业部有关BBS 的管理办法中规定,网站只有在对侵权文章不予以删除、理睬时才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赛龙网BBS上刊登的3篇涉案相关文字均导致二原告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人格权受损,但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为上网者提供服务,不得随意删除信息,因此赛龙网刊登侵权文章无主观过错,且原告交涉后,赛龙网已删除相关内容,故赛龙网行为并无过错。此外,因原告提出时间已超过网站保留个人资料的期限,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提出要求赛龙网提供文章作者个人资料的要求。

两名原告已表示不服判决,要继续上诉。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题

电子商务法复习题 案例分析题 1、某网站是一家提供网络商品拍卖的电子商务公司。小丽在该网站“好美化妆品”卖家发现,其出售的某化妆品比她在商店里购买的同一品牌的商品便宜4成。在仔细核对了网上商品介绍及相关图片后,小丽按既定购物流程购买了该化妆品。随后,小丽发现网上购得的化妆品属于假货。在与卖家协商退货不成又无法获知卖家详细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小丽将该网站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判决该网站赔偿损失。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小丽的诉求。因为,“好美化妆品”是根据该网站的服务协议开设的网店,该网站仅提供买卖双方的交易平台,并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该网站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 根据案例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从案例引发的事实,思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规范应有哪些基本要求?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该网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1)应当区别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而确认不同的责任。 ①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即如果是网站自己与客户进行交易,网站应对客户承担责任。 ②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不负责任。反之,若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法的商品,则应承担责任。 (2)从本案可知,该网站作为一个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没有说明可能存在假货,或者不能提供卖家地址无法找到卖家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该网站已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所以最终不承担出售假货的法律责任。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服务者在如下情况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参与他人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权利依然纵容;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但却不采取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2、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问: (1)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2)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的证据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判断主要依据哪部法律? 答案: (1)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内附法条)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王素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 物合同纠纷 原告:王素芳,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2层208室。 原告王素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返还货款1577元;2、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赔偿十倍货款15770元;3、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京东公司、被告民众公司承担。案由:原告王素芳于2015年4月15日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中,从被告民众公司店铺”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2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48元,共计金额1577元。原告王素芳收到货后于2015年7月发现,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两件商品提供的商品外包装上宣传的相关功效存在欺诈,被告民众公司网店网页和说明书宣传的产品功效显示”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防治心脏病”,但实际上汉诺金脂肪粉浓缩片为保健品,并不具备防治心脏病的治疗功效,另外玛咖咀嚼片的使用说明中,没有玛咖粉的原料成分,并且也未能标明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原告王素芳认

为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被告民众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没有履行法定的监察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意流通,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与被告民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涉案商品有被告民众公司销售,原告王素芳要求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履行了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核义务;被告民众公司网页中对其商品的说明与描述系卖家的独立商业行为,被告京东公司并未参与相关信息的制作及发布过程,对此并不知情也无过错。 被告民众公司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民众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对证据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庭审中现场核对,本院对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素芳提交的91健康商城质保清单显示:2015年4月16日,原告王素芳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7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98元,专享优惠100元,共计消费1577元,付款方式为京东支付。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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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子 商 务 法 案 例 分 析 王素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 物合同纠纷 原告:王素芳,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

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2层208室。 原告王素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返还货款1577元;2、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赔偿十倍货款15770元;3、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京东公司、被告民众公司承担。 案由:原告王素芳于2015年4月15日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中,从被告民众公司店铺”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2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48元,共计金额1577元。原告王素芳收到货后于2015年7月发现,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两件商品提供的商品外包装上宣传的相关功效存在欺诈,被告民众公司网店网页和说明书宣传的产品功效显示”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防治心脏病”,但实际上汉诺金脂肪粉浓缩片为保健品,并不具备防治心脏病的治疗功效,另外玛咖咀嚼片的使用说明中,没有玛咖粉的原料成分,并且也未能标明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原告王素芳认为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被告民众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没有履行法定的监察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意流通,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与被告民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

电商法律案例分析 (2)

案例1:一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他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了客户信息,并且订购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小型打印机。但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曾经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李某却以“其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收打印机并拒付货款。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 李某主张,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的世界,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的调控。而依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55条的规定,一个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10周岁,不能独立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所以该打印机的网上购销合同无效;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付货款。 对此,网站主张:由于该男童是使用其父亲李某的身份证登录注册客户信息的,从网站所掌握的信息来看,与其达成打印机网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而并不是此男童。由于网站是不可能审查身份证来源的,也就是说网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就合同的无效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 这个案例反映出对电子合同主体进行必要限制的意义。对于网络交易来说,合同当事人在网络上根本无法看到或辨别交易相对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是利用计算机按键或鼠标来发出意思表示,即便网络中心要求交易相对人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或信用卡号以证实其为成年人,但仍有伪造或提供不实资料的可能性,故网络中心或利用网络进行交易的销售者基本上无从得知对方当事人究竟是否是成年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如何判断网上交易的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这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有无必要对通过网上订立交易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成为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难题。, 本案中是李某的未满10周岁的男孩在网络上订立了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一个未满10周岁的儿童来说,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所以李某拒付货款的行为本来也无可厚非。但是,由于孩童是以其父的身份证登录客户信息,如果网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那么完全无视网站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则有失公平。而另一方面,李某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和其身份证的合法持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管教义务和保管义务,导致其子滥用其身份证进行登录注册,应当对合同无效给网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该认定购物网站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货物的往返运费和其他交易费用。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

1.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竞拍合同有效。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因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10万元写成10元,实际上不是卖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本案中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证据完善确凿,事实无误,出现争议的关键是工作人员失误将拍卖底价写错,所以电子商务看似规范,其实过于简单,缺少磋商和纠错的程序,大多是电脑程序自动完成,非常容易出现问题。 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

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

电子商务法练习题

qu 电子商务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_______将我国互联网服务商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分别加以规范。( ) A.《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B.《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D.《电信条例》 2.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二条规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_______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 ) A.收件人的主营业地B.发件人的主营业地C.经常居住地D.收件人或发件人主营业地 3.C2 C是一种() A.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B.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 C.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D.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 4.CA认证机构在我国《电子签名法》中被称作( ) A.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B.电子认证中介C.第三方认证机构D.电子签名人 5.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 )。” A.三年B.四年C.五年D.六年 6.我国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是() A.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B.国家工商局C.国家信息化办公室D.工业和信息化部 7.我国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 A.许可制度B.备案制度C.注册制度D.登记制度 8.下列不属于要约邀请的是() A.寄送的价目表B.网络广告C.拍卖公告D.投标 9.公开密钥加密属于() A.对称性密钥加密B.非对称性密钥加密C.公钥加密D.私钥加密  10.功能等同原则是指() A.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国际性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一视同仁 B.电子商务对传统口令法和非对称公开密钥法等认证方法,不可厚此薄彼 C.商业交易的公平理念 D.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 11.同一商标的两个合法拥有者都想以他们的商标做域名的行为属于( ) A.域名抢注行为B.域名混淆行为 C.同一商标的域名争议D.反向域名侵夺 12..版权保护技术措施是指() A.版权人为了防止未经授权使用作品而发明的技术,以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B.版权人主动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C.版权人发表声明,禁止他人使用作品,以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D.版权人为了防止未经授权不法访问和使用作品以技术手段主动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13.下列不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是() A.ICP B.ISP C.ICT D.IPP 14.ISP在网络广告中的基本义务不包括() A.事先审查义务B.事中监控义务C.事后控制义务D.协助调查义务 15.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域名权利就是商标权利 B.先注册的域名如果是他人的商标就是域名抢注行为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题及答 案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从具体独特的现象中抽取一些主要性质,舍弃其他性质而建立的典型或标本,这种方法称为() A.理想类型比较法 B.抽象和具体法 C.归纳和演绎法 D.分析和综合法 2.下面属于专业数据的是() A.市场供求关系 B.销售量 C.速度指标 D.综合经济效益指标 3.信息被组织成信元,各个信息元不需要周期性出现,这种传输模式是() 4.下面关于Linux说法错误的是() A.部分免费 B.完全的多任务和多用户 C.源代码公开 D.适应多种硬件平台 5.一个网站应该有()主色调。 A.两种 B.一种 C.一种或两种 D.都可以 6.()的水平决定电子商务实现的水平。 A.资金流 B.信息流 C.物流 D.以上都是

7.下面对于非特定企业间的电子商务说法错误的是() A.在开放的网络中寻找每笔交易的最佳伙伴 B.包含从定购到结算的全部交易行为 C.虽说是非特定企业,也可以设想是限于某一行业的企业,因为该网络中只是那些需要该商品的企业 D.以持续交易为前提 8.计算机应用系统指的是() 标准报文格式详情部以()开始与首部分离。 +S’ +D’ 指的是() A.企业资源规划 B.人力资源管理 C.供应链管理 D.客户关系管理 11.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EDI标准报文中,每个段可以由多个复合数据元组成 标准报文格式分为三级:0级、1级、2级 数据元目录给出相对应的数据元的值 推荐报文标准分为4个部分 12.以借记卡为基础电子支付不具备的功能是()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作业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作业1 一、名词解释 1、电子商务: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及远程通信技术来实现整个 商务过程中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 2、完全电子商务:是指商务过程活动的全过程,即从订购、付款到交货都可以在网上完成。 3、中立原则:是指对当事人使用的技术和媒介同等对待,禁止限止限定特定的技术和媒介而歧视其他形式的技术和媒介。 4、开放性和兼容性:是指电子商务要对各世界、各地区、各种技术网络与开放 所谓兼容性,是指电子商务应适应多种技术手段、多种传输媒介的对接与融合。 二、判断题 1、电子商务的指所有利用包括电讯、数字、磁力、无线、光学、电磁技术等电子技术手段和信息技术的各种金融活动的统称。(错) 2、按照商务活动内容的不同,将商务活动分为贸易性电子商务和服务性电子商务。(错) 3、电子商务是一个一非常庞大的法律系统,既包括传统的民法领域,又有新的领域。这上些法律规范以私法规范为基础,同时有诸多公法规范。所以,电子商务是一个渗透着私法因素的公法领域。(错) 4、在的技术方面,数据电文具体是电子的,还是光学的、磁力的,法律没有必要别忙限定,只要技术手段能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标准,就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对) 5、功能等同原则,是的指根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数据电文区别于书面形式一样,享受不同的法律地位和待遇。(错) 6、广义的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技术,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通信与电子计算技术。(对) 7、电子交易则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机对机”的交易,交易在互联网上进行,机之间的通信可以取代与人之间的直接接触,交易对象可能是互联网上遇到的任何人。(对) 8、贸易型电子商务是指移转财产权利的电子商务,包括有形货物的贸易和无形信息产品的贸易。二者是没有区别的。(错) 9、在亚洲,虽然各国地区信息网络发展的基础不一样以及各国或各地区信息网络发展的基础不一样以及各国或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太大,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却都是比较先进的。(错) 10、形式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是指发“电子商务法”命名的,成文的电子商务法典。(对),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是私法的主体,当时却不不是电子商务的对象。(错) 12、安全是电子商务的命脉,是电子商务存在的根基,离开了安全,电子商务就

电子商务法作业及案例

作业一: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评析 班级—电商1031 姓名—邱光建学号—17 案情简介: 2001年3月31日,刘某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交易平台注册,成为易趣网的用户,由易趣网为刘某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2001年7月1日,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于9月18日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该协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此后,刘某确认了易趣网的《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易趣网的网络交易平台,但至2001年9月24日,刘某尚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为此,易趣网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赔偿律师费用。刘某则认为,《服务协议》长达67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不能阅读全文,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确认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要求分析: 1.《服务协议》对刘某是否有约束力。 答:有。因为刘某浏览确认并同意了协议,所以协议起效。2.试述《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及电子格式合同的特点。 答:规定:《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特点: (1)电子数据的易消失性。电子数据以计算机储存为条件,是无形物。一旦操作不当可能抹掉所有数据。 2)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局限性。传统的书面合同只是受到当事人保护程度和自然侵蚀的限制,而电子数据不仅可能受到物理灾难的威胁,还有可能受到计算机病毒等计算机特有的无形灾难的攻击。 (3)电子数据的易改动性。传统的书面合同是纸质的,如有改动,容易留下痕迹。而电子数据是以键盘输入的、用磁性介质保存的,改动、伪造后可以不留痕迹

电子商务法实训教学案例.doc

“电子商务”课程教学实践案例

使用说明 本案例库是针对电子商务课程的学生实践时的案例或背景。学生通过扮演案例中的角色并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或决策,完成电子商务的运作过程分析和知识的学习。案例针对不同专业特点,选择了不同的案例,案例中的企业也具有各专业对应行业企业,因此能与专业知识结合。使学生更能感兴趣。 案例没有给出所有细节,主要目的是给学生留出足够空间,由学生去设想和完成。这也是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的过程。上课教师要根据知识点由扮演的学生完成细节设计,并进入角色运作。

目录 使用说明 (1) 目录 (2) 1信管案例 (3) 2工商管理电子商务案例 (6) 3物流案例 (11) 4金融案例 (14) 5会计案例 (17) 6市场营销电子商务实例 (21) 7国际经济与贸易电子商务实例 (26) 8工程管理电子商务实例 (32)

1 信管案例 教学目的: B2C是商家与顾客之间的商务活动,它是电子商务的一种主要的商务形式,"B2C网上购物网站"是实现这种商务活动的电子平台。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根据自己发展电子商务的目标来选择所需的功能系统,组成自己的电子商务网站。通过案例,了解B2C电子商务网站的设计方法与技术基础。 背景介绍: A服装饰品设计有限公司创立于2003年,是集设计开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专业服装饰品系列企业。公司自创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对女性着装的饰品探索与研究。公司推出的服装饰品始终走个性化、系列化、多元化的道路。 公司拥有全套从韩国进口的先进生产设备,拥有自己固定的厂房及配套宿舍等。现有员工5000多人。产品设计以简洁、时尚、优雅为主。 公司主要经营:烫钻,烫片,高温压花,压边,珠管,反光片,及烫印的各种精彩图案。 公司现行销售管道有二,其一是来自周边地区的顾客;其二是通商品目录订购,并不主动散发商品目录,只在顾客索取时才提供。基于其独特的路线风格,公司的产品逐渐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业务量也在不断扩大。然而,面对日益激烈的商业竞争,以提高服务质量,降低销售成本,扩大客户群为目标,公司决定通过某网络科技公司在因特网上增设电子商务网站。 系统功能简介: 根据对公司目前需求的调查与分析,B2C网站的系统功能模块如下:

2020年7月全国自考电子商务法概论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7月自考电子商务法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00996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 A.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关系 B.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C.实体社会中的各种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 D.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务关系 2. 我国最早确认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的法律是() A.《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C.1999年的《合同法》D.《电子商务示范法》 3. 根据有关法规,在我国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 A.备案制度B.许可制度 C.先申请先注册制度D.审核批准制度 4. 电子商务主体独立运营权是指() A.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随意选择域名注册 B.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取得资格,在法律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受各种干扰和阻碍C.电子商务经营者自己决定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D.电子商务经营者决定是否对客户赔偿 5. 要约邀请是() A.希望他人与自己订立合同B.希望他人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合同 1

C.以EDI方式订立的合同D.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意思的表示 6. 我国电子签名法所指的电子签名人是指() A.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B.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 C.电子签名依赖方 D.使用可靠电子签名的人 7. 我国电子签名立法采用了() A.技术特定性的立法模式B.技术中立性的立法模式 C.折中型的立法模式D.先综合立法再分别立法的模式 8. 因签署者的计算机系统达不到要求而使电子认证机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颁发证书、管理证书发布信息等义务是属于() A.不可抗力B.免责条款 C.债权人的过错D.违约责任 9. 证书持有人的义务,不包括() A.真实陈述的义务B.私人密钥控制义务 C.私钥失密及时通知义务D.证书暂停、撤销、终止义务 10. 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主要应用于() A.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务B.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C.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D.所有类型的电子商务 11. 税法构成要素主要包括() A.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等 B.税务登记、税收管辖权、征税与避税等 C.税收立法原则、方式、范围等 D.税法主体、征税客体、税率、税目与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 12.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是指() A.对电子商务交易采用适度优惠政策 2

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

【电子商务案例】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 电子签名案. 情简介: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 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 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

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 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

电子商务法课后案例答案(这些都是课后题,每章应该在这啦)

1.、案例:我国某出口公司10月14日对某外商发盘,限20日复到。16日接到对方来电:“你14日电接受,但请降价15%,即复”。方正在研究如何答复时,又在18日接到对方来电:“经重新考虑,接受你方14日的发盘,我方将按时开证,请及时备货发运,致谢”。 但事过一月之后,该商品行情大幅下跌,该外商11月15日向我方来电“因故,撤销我方10月18日电的购买,致歉”。请分析说明,外商是否有权不购买此批货物?为什么? 1.外商无权不购买此批货物,因其18日的来电已经属于有效接受,且我方在发盘中已经注明了有效期,因此,这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且事隔一个月,我方可能已经据此备货了,因此外方的再次来电无效 2.因为16日的来电对我方的发盘构成拒绝,因此,我方14日的发盘已失效,故外商18日的接受无效,交易没有成立。所以,外商11.5的来电宣布不再购买,并不构成违约。 2.2001年6月20日,王某在某网站订购了一项数码相片冲洗服务,委托该网站将自己数码相机内的相片进行冲洗。 成立,理由1.网站的冲洗服务广告为邀约邀请,王某选择网站支付为要约。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符合两项规定。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当王某的电脑屏幕上显示交易成功时,表明网站对王某的要约做出了承诺并到达要约人。按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制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受此事件,视为到达时间,因此该案中,承诺已到达。3.按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4.被告应承担原告的律师费用,此服务合同无其他例外情况,并且双方当事人没有就合同生效做出特别声明,因此合同成立时即生效。5.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度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网站不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时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原告的律师费用。 3.美好化妆品假货购买。网络服务商的的责任规范有哪些基本要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完整作业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作业1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所有利用电子技术手段和信息技术进行的商业贸易活动。 2.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3.联合国为了推动电子商务立法,通过的两个重要的法律文件是《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 4.世界上许多国家在近几年纷纷立法,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是快速、兼容和立、改、废相结合。5.电子商务法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市场导向,消费者应可在政府介入程度最低的情况下,在网络上自由买卖商品和服务。 6.功能等同原则,是指根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数据通讯与相应的具有同等作业的纸质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7.所谓国际协调原则,是指各国在立法过程中尽量采取一套国际上可接受的规则,以便排除传统法律中的障碍,为电子商务创造更加安全的法律环境。 8.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者储存的信息,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等。 9.为了使数据电文信息达到“书面形式”保存或提交的法律要求,《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界定了电子商务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 10.关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确立的是非歧视原则,即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取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二、选择题(含单选和多选。每题2分,共20分) 1.电子商务是指所有利用包括电讯、数字、刺梨、无线、光学、电磁技术等电子技术手段和信息技术进行的各种(ACD)的统称。 A.交易活动B.政务活动 C.金融活动D.服务活动 2.电子商务在商务活动中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A BC )。 A.交易无纸化B.在很多环境下表现为“机对机”的交易 C.信息本身成为交易标的物D.在很多环境下表现为“面对面”的交易 3.按照商务或动内容的不同,将商务活动分为(CD)。 A.完全电子商务B.不完全电子商务 C.贸易性电子商务D.服务性电子商务 4.电子商务法的特征是(A BCD)。 A.技术性B.兼容性 C.开放性D.国际性 5.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是(ACD)。 A.中立原则B.技术原则 C.自治原则D.安全原则 6.传统商事法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构成的障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ABC)。 A.法律规则的缺位B.法律规则不协调 C.法律规则模糊D.电子商务应用不广泛 7.认定数据电文具有书面形式功能的标准是:(C )。 A.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B.以纸面形式存在 C.可以调取查阅D.由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 8.一项数据电文,在符合下列哪些条件时,应当视为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A)。 A.自最终形成之时起,其完整性即有可靠保证 B.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C.不能在数据电文上增加任何记载 D.不能在交换、储存和显示中发生任何改变 9.在审查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下列因素应予以考虑(A BC)。 A.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 B.保护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 C.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 D.信息内容的合法性 10.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A B)视为数据电文收到的地点。 A.收件人所设的营业地B.收件人没有营业地的,以其惯常居住地 C.发端人所设的营业地D.发端人没有营业地的,以其惯常居住地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 1.电子商务是随着计算技术数据处理技术在商业活动中的逐渐应用而产生发展的。(√) 2.电子商务法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法律体系,即包括传统的明法领域,又有新的领域。这些法律规范以私法规范为基础,同时有诸多功法规范。所以,电子商务示一个渗透着私法因素的公法领域。(×) 3.在技术方面,数据电文具体是电子的,还是光学的、磁力的,法律没有必要加以限定,只要技术手段能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标准,就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 4.因数据电文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价值,意味着用数据电文缔结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5.为确保数据电文法律的稳定性和预见性,确立了非歧视原则额。但是当事人仍然可以为单方面声明的形式,排除对数据电文效力的承认。(×)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为以下两个方面: (1)电子商务交易形式。 作为商事法新的表现形式,它必然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但是这种商事关系又有着以下一些特点:它是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的商事关系;这种商事关系是由于交易手段的使用而引起的,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方式的实质条款;该商事关系并不直接以交易的标的为其权利义务内容,而是以交易的形式为其内容,即因交易形式的应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 (2)电子商务交易内容。 电子商务交易内容规范,涉及到当事人在电子商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电子商务中交易的对象有有形货物,也有无形的信息产品。有形货物的交付仍然可以沿用传统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而信息产品的交付则具有不同于有形货物交付的特征,对于其权利移转、退货、交付的完成等需要作详细的探讨。 2.简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主要内容、目的和作用。 《电子商务示范法》于1996年通过。 内容:在这份极有借鉴价值的法律文件中,电子商务形式及其法律承认,书面形式、签名、原件的要求,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与收到时间,当事人协议优先适用等重要问题均有明确规定。 目的:是要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说明怎样消除此类法律的障碍,如何为所谓的“电子商务创造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法规。 作用:其最重要的贡献是从法律上全面承认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在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推动下,一些国际组织也纷纷制定各种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使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达到了高潮。 3.简述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1)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由于在立法实践中,缺乏纵向的统筹考虑和横向的有效协调,致使出台的法规和规章虽然数量不少,但内容重复交叉,难以形成体系性的法律法规。 (2)不具开放性和兼容性。我国的法律结构比较单一、层次较低,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和不断出现的电子商务问题。 (3)难以操作。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中就存在难以操作的现象。 五、论述题(20分) 对于数据电文与传统书面形式的矛盾,各国采取的解决方案是什么? (1)合同解决途径 合同途径,是指由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将电子信息及其记录视为“书面”。其方法大致有两种:1)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即为书面合同。2)是由当事人在协议中做出声明,放弃根据应适用的法律对数据电文的有效性和强制执行力提出异议的权利。 (2)法律解释途径 法律解释途径,是指在法律中对书面做扩大解释,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合同范畴。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则把书面的概念扩展到包括电话、电传或提供仲裁协议记录的其他手段。我国《合同法》是采取对书面形式作扩大解释的方式,基于数据电文的可读性特征,直接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 (3)功能等同法 功能等同原则,是指只要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即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而不管它是“纸面的”还是“电子的”。 功能等同原则的适用并不限于解决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它还被《电子商务示范法》用来解决“签名”和数据电文的“原件”问题。这样,“功能等同法”不仅消除了“书面形式”要求的障碍,还为解决与书面形式要求相关的“原件”要求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后面将要论述的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奠定了基础。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 第3次平时作业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6分) 1.数据库,是按照系统或有序的方式编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_独立作品_、_数据__ 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2.数据库特殊权利包括数据库制作者的__摘录权__和_再利用权__。 3.电子信息交易关系的内容具有特殊性,集中体现在信息产品许可人享有的_电子控制权_、_对信息产品的瑕疵担保义务__等方面。 4.在访问合同发生重大违约或协议中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一方可以中止违约方_所有的访问权___并指示协助合同履行的任何人__中止其协助行为__。 5.所谓电子支付,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_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__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程,并具有_实时支付效力_的一种支付方式。 6.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_预先____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__未与对方协商__的条款。 7.隐私权是自然人项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_个人信息___、__私人活动___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 8.根据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_侵权行为地__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_侵权行为地___。 二、选择题:(含单选和多选。每小题2分,共20分) 1.数字化的信息具有以下特点(A C ) A.不损耗性 B.不易篡改性 C.易复制性 D.不易复制性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1.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竞拍合同有效。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因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10万元写成10元,实际上不是卖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本案中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证据完善确凿,事实无误,出现争议的关键是工作人员失误将拍卖底价写错,所以电子商务看似规范,其实过于简单,缺少磋商和纠错的程序,大多是电脑程序自动完成,非常容易出现问题。 1、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 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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