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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生产项目实施方案

饲料添加剂生产项目实施方案
饲料添加剂生产项目实施方案

饲料添加剂生产项目

实施方案

规划设计/投资方案/产业运营

饲料添加剂生产项目实施方案

饲料添加剂作为饲料产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需求主要受饲料加工行业及其上游养殖业的影响。2015年,全球饲料产量达到9.955亿吨,同比去年增长1.6%。按照饲料产品均价计算,2015年全球饲料销售金额达到4,500亿美元,按照饲料品种来看,2015年家禽饲料仍然在所有种类饲料中占比最大,占总产量的46%,达到4.58亿吨;猪饲料产量为2.535亿吨,同比2014年下降1%;水产饲料产量为3,547万吨,同比2014年下降13%,其中饲料添加剂销售额预计在2021年将达279亿美元左右,年复合增长率达6.5%。

该饲料添加剂项目计划总投资11029.0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8929.6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0.96%;流动资金2099.4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9.04%。

达产年营业收入18779.00万元,总成本费用14092.49万元,税金及附加211.26万元,利润总额4686.51万元,利税总额5544.19万元,税后净利润3514.88万元,达产年纳税总额2029.31万元;达产年投资利润率42.49%,投资利税率50.27%,投资回报率31.87%,全部投资回收期4.64年,提供就业职位273个。

本文件内容所承托的权益全部为项目承办单位所有,本文件仅提供给项目承办单位并按项目承办单位的意愿提供给有关审查机构为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建设而使用,持有人对文件中的技术信息、商务信息等应做出保密性承诺,未经项目承办单位书面允诺和许可,不得复制、披露或提供给第三方,对发现非合法持有本文件者,项目承办单位有权保留追偿的权利。

......

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以微小剂量添加到饲料中的物质的总称。2014-2019年,我国饲料添加剂产量逐年增长。据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饲料添加剂产量约为1199.2万吨,较2018年增长增长5.8%。

饲料添加剂生产项目实施方案目录

第一章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一、项目申报单位概况

二、项目概况

第二章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一、发展规划分析

二、产业政策分析

三、行业准入分析

第三章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一、资源开发方案。

二、资源利用方案

三、资源节约措施

第四章节能方案分析

一、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二、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

三、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第五章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一、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

二、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

三、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第六章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一、环境和生态现状

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四、地质灾害影响分析

五、特殊环境影响

第七章经济影响分析

一、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

二、行业影响分析

三、区域经济影响分析

四、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第八章社会影响分析

一、社会影响效果分析

二、社会适应性分析

三、社会风险及对策分析

附表1: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

附表2:土建工程投资一览表

附表3:节能分析一览表

附表4:项目建设进度一览表

附表5:人力资源配置一览表

附表6: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

附表7:流动资金投资估算表

附表8:总投资构成估算表

附表9: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附表10:折旧及摊销一览表

附表11:总成本费用估算一览表

附表12: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附表13:盈利能力分析一览表

第一章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一、项目申报单位概况

(一)项目单位名称

xxx集团

(二)法定代表人

李xx

(三)项目单位简介

未来公司将加强人力资源建设,根据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发展规模,

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发展机制,制定人力资源总体发展规划,优化现有人

力资源整体布局,明确人力资源引进、开发、使用、培养、考核、激励等

制度和流程,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全面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鉴于

未来三年公司业务规模将会持续扩大,公司已制定了未来三年期的人才发

展规划,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和任职要求,并通过内部培养、外部招聘、竞争上岗的多种方式储备了管理、生产、销售等各种领域优秀人才。同时,公司将不断完善绩效管理体系,设置科学的业绩考核指标,对各级员工进

行合理的考核与评价。产品的研发效率和质量是产品创新的保障,公司将

进一步加大研发基础建设。通过研发平台的建设,使产品研发管理更加规

范化和信息化;通过产品监测中心的建设,不断完善产品标准,提高专业检测能力,提升产品可靠性。

(四)项目单位经营情况

上一年度,xxx实业发展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653.12万元,同比增长22.38%(3594.63万元)。其中,主营业业务饲料添加剂生产及销售收入为17975.32万元,占营业总收入的91.46%。

根据初步统计测算,公司实现利润总额4652.98万元,较去年同期相比增长561.32万元,增长率13.72%;实现净利润3489.73万元,较去年同期相比增长737.58万元,增长率26.80%。

上年度营收情况一览表

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及承办单位

1、项目名称:饲料添加剂生产项目

2、承办单位:xxx集团

(二)项目建设地点

某出口加工区

(三)项目提出的理由

随着养殖业和饲料工业的迅速发展,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越来越广泛,饲料添加剂主要以保护饲料中的营养物质、促进营养物质的消化吸收、调节机体代谢、增进动物健康、改善营养物质的利用效率、提高动物生产水平、改进动物产品品质,从而提高动物生产性能,降低生产成本为目的,成为全价配合饲料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饲料添加剂在饲料中用量很少但作用显著。饲料添加剂是现代饲料工业必然使用的原料,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饲料产量现在跃居全球第一。饲料添加剂是饲料工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饲料工业的发展,饲料添加剂产业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并取得了很多成绩。但是这几年饲料添加剂滥用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公众所关注。按常理,饲料添加剂至少应该满足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这三个基本要求。但目前我国很多饲料添加剂却达不到这个基本条件,其滥用和超量使用引发了一连串的食品安全事件,同时,还引起环境污染及畜产品出口受阻等问题的出现。饲料添加剂滥用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损失也是巨大的,为了生产出绿色安全的畜禽产品,我国必须严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关,对影响畜产品安全的饲料添加剂要严格限制和禁止使用。

随着居民对食品安全和动物产品药物残留关注度日益提高,国家对兽

药使用管理和残留监控力度不断加强,并且很有可能出台限制抗生素类药

物在养殖中使用的政策。潜在政策变化加上社会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正切

实改变着业内企业对饲料添加剂的需求,养殖企业对饲料添加剂的需求逐

渐转为“绿色、高效、安全、低残留、低毒性”。在使用抗生素的同时,

投入“安全、无污染、无残留”的绿色饲料添加剂配合使用,可最大限度

地减少动物体内药物残留。饲料添加剂市场将逐渐由药物饲料添加剂占主

流转变为多品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与绿色添加剂并存的局面。绿色饲料添

加剂是现代畜牧业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它有利于从源头上确保饲料安全,实现绿色养殖,生产绿色的动物源食品。

(四)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

项目主要产品为饲料添加剂,根据市场情况,预计年产值18779.00万元。

饲料添加剂作为饲料产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需求主要受饲

料加工行业及其上游养殖业的影响。2015年,全球饲料产量达到

9.955亿吨,同比去年增长1.6%。按照饲料产品均价计算,2015年全

球饲料销售金额达到4,500亿美元,按照饲料品种来看,2015年家禽

饲料仍然在所有种类饲料中占比最大,占总产量的46%,达到4.58亿吨;猪饲料产量为2.535亿吨,同比2014年下降1%;水产饲料产量为

3,547万吨,同比2014年下降13%,其中饲料添加剂销售额预计在

2021年将达279亿美元左右,年复合增长率达6.5%。

在未来几年里,家禽、牛和猪等家畜肉类(肉类作为人类摄入的

动物蛋白源)消费的上升,将有可能带来动物饲料添加剂全球市场的

增长;对抗频发的禽流感和猪瘟疫等流行性疾病,以低成本获得高质量、安全的肉类产品,也是推动这个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2013年,全球动物饲料添加剂市场估值达149亿美元,预计在

2020年,全球动物饲料添加剂市场估值将达200亿美元。按照饲料添

加剂种类来看,氨基酸是主要的饲料添加剂产品,约占市场总量的

31.2%。其中,赖氨酸约占各类氨基酸总量的70%。抗生素约占饲料添

加剂市场总量的26.8%,但由于欧洲和美国已明文禁用抗生素,其未来的市场将主要集中在亚洲和拉美地区。饲料酸化剂是全球增长最快的

添加剂产品,未来六年的复合年增长率将达 6.4%。按照消费领域来看,家禽饲料对添加剂产品的消耗最大,约占总量的32.6%,预计未来六年年消费增长率为4.2%,其中,中国和印度将是主要市场。猪饲料对饲

料添加剂产品的消耗约占总量的30%。按照地区来看,亚太是全球最大的饲料添加剂市场,占全球市场总量的32.6%。亚太同时也是增长速度最快的市场,预计2014-2020年间的复合年增长率达4.2%。中国和印

度仍将是亚洲未来的主要市场。欧洲未来六年的复合年增长率是4%,

其中最大的市场是德国。

当今,饲料添加剂行业的发展面临许多新挑战。养殖模式与养殖

环境的多样化,消费者对畜产品需求的多样化,国家对饲料添加剂管

理的规范化,给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积极动力。未来饲料添加剂将

逐渐向“绿色、高效、安全”饲料添加剂转型。

饲料添加剂是现代饲料工业必然使用的原料,对强化基础饲料营

养价值,提高动物生产性能,保证动物健康,节省饲料成本,改善畜

产品品质等方面有明显的效果。随着饲料添加剂向绿色、高效、安全、多功能方向发展,采用现代生物技术研制对动物具有特定生物学活性

和功能的新型安全添加剂已成为当前饲料添加剂技术发展的主要趋势。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饲料抗氧化剂总的趋势是朝着安全高效、绿色无残留、成本低、环保型、稳定化、多功能化、系列化方向

发展。

由于饲料添加剂的直接消费领域为畜牧业,因此未来全球饲料添

加剂的主要增长动力将来自于不断增长的人口数量以及发展中国家经

济的快速增长。预计亚太区域在2021年将占据全球饲料添加剂市场最

大份额,2016年至2021年间,该地区饲料添加剂市场将以6.2%复合

增长率增长。其中,南非和巴西地区预计发展迅速,年均复合增长率

将分别达到7.2%和6.8%。随着食品安全关注度持续升温,全球肉类消

费增长已经对家禽饲料添加剂市场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随着全球肉类消费的攀升,以及人们日益关注饲料安全与动物健康,全球动物饲料抗氧化剂市场正在持续增长。全球动物饲料抗氧化

剂市场在2012-2018年间将实现3.6%的年均复合增长率,2018年全球

动物饲料抗氧化剂市场总量将达2.168亿美元。在2012-2018年间,

家禽产业对饲料抗氧化剂的消费预计将以 3.8%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增长。由于亚太地区气候偏潮湿,易发生氧化反应,饲料浪费率高,对于饲

料抗氧化剂的需求巨大。预计在未来亚太地区将会是饲料抗氧化剂消

耗增长最快的市场之一。

乙氧基喹啉自上世纪50年代投入工业化生产以来,已有60余年

的工业化生产和使用的历史。乙氧基喹啉不仅能有效阻止饲料中油脂、蛋白质、维生素A、胡萝卜素和维生素E的氧化变质,还具有一定的防霉效果。具有代替部分维生素A、E的功能,且价格较低,抗氧化性能

比同质量的维生素E好。对于单一品种的饲料抗氧化剂使用的效果和

价格的综合比较,乙氧基喹啉迄今为止仍是首选的品种,尤其对维生

素的保护作用更佳。目前,国内外几乎所有的合成维生素A的公司均

选用乙氧基喹啉作抗氧化剂,该现状将会延续很长一段时期。

采取灵活的定价办法,项目承办单位应当依据原辅材料的价格、加工

内容、需求对象和市场动态原则,以盈利为目标,经过科学测算,确定项

目产品销售价格,为了迅速进入市场并保持竞争能力,项目产品一上市,

可以采取灵活的价格策略,迅速提升项目承办单位的知名度和项目产品的

美誉度。项目产品的市场需求是投资项目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市场需要量

是根据分析项目产品市场容量、产品产量及其技术发展来进行预测;目前,我国各行业及各个领域对项目产品需求量很大,由于此类产品具有市场需

求多样化、升级换代快的特点,所以项目产品的生产量满足不了市场要求,每年还需大量从外埠调入或国外进口,商品市场需求高于产品制造发展速度,因此,项目产品具有广阔的潜在市场。

(五)项目投资估算

项目预计总投资11029.0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8929.60万元,

占项目总投资的80.96%;流动资金2099.4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9.04%。

(六)工艺技术

投资项目的成品及包装材料分别贮存于各分类仓库内;仓库应符合所

存物品的存放条件、建立责任体系、保证存放安全;项目承办单位建立健

全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和检验手段,确保项目所需物品存储

纳入这一体系统一管理。项目所需原料来源应稳定可靠,建成后应保证原

料的质量和连续供应。

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生产过程中,应全面实施清洁生产,尽可能降

低总的物耗、水耗和能源消费,通过物料替代、工艺革新、减少有毒有害

物质的使用和排放,在建筑材料、能源使用、产品和服务过程中,鼓励利

用可再生资源和可重复利用资源。在项目建设和实施过程中,认真贯彻执

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三同时”原则,注重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及节能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

(七)项目建设期限和进度

项目建设周期12个月。

该项目采取分期建设,目前项目实际完成投资9954.71万元,占计划

投资的90.26%。其中:完成固定资产投资6035.38万元,占总投资的

60.63%;完成流动资金投资3919.33,占总投资的39.37%。

项目建设进度一览表

(八)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

该项目总征地面积33423.37平方米(折合约50.11亩),其中:净用

地面积33423.37平方米(红线范围折合约50.11亩)。项目规划总建筑面

积38771.11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主体工程25703.44平方米,计容建

筑面积38771.11平方米;预计建筑工程投资3197.26万元。

项目计划购置设备共计96台(套),设备购置费3964.46万元。

(九)设备方案

以甄选优质供应商为原则;选择设备交货期应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售后服务好、安装调试及时、可靠并能及时提供备品备件的设备生产厂家,力求减少项目投资,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风险;投资项目主要工艺设备及

仪器基本上采用国产设备,选用生产设备厂家具有国内一流技术装备,企

业管理科学达到国际认证标准要求。

项目拟选购国内先进的关键工艺设备和国内外先进的检测设备,预计

购置安装主要设备共计96台(套),设备购置费3964.46万元。

第二章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一、发展规划分析

(一)建设背景

随着居民对食品安全和动物产品药物残留关注度日益提高,国家对兽药使用管理和残留监控力度不断加强,并且很有可能出台限制抗生素类药物在养殖中使用的政策。潜在政策变化加上社会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正切实改变着业内企业对饲料添加剂的需求,养殖企业对饲料添加剂的需求逐渐转为“绿色、高效、安全、低残留、低毒性”。在使用抗生素的同时,投入“安全、无污染、无残留”的绿色饲料添加剂配合使用,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动物体内药物残留。饲料添加剂市场将逐渐由药物饲料添加剂占主流转变为多品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与绿色添加剂并存的局面。绿色饲料添加剂是现代畜牧业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它有利于从源头上确保饲料安全,实现绿色养殖,生产绿色的动物源食品。

我国畜牧业养殖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动物疫病传染率提高,传统的饲料添加剂经营模式已无法适应畜牧业对饲料的需求。市场需求逐渐由产品需求转向对“解决方案+优质产品”的需求。市场需要饲料添加剂供应商提供针对不同动物、不同生长阶段、不同环境等问题

下可能出现的疾病相关问题的有效的个性化产品解决方案,未来产品

结构的合理性、优质专业的技术服务、强大的研发实力将成为饲料添

加剂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

互联网、生物技术、智能制造等新技术既是推动饲料工业升级的

新动能,也是饲料企业创新发展中面临的主要压力和必须突破的瓶颈。饲料行业已有十多家企业公布了“互联网+”发展计划,在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整合资源要素、提升服务能力等方面都可能带来

革命性变化。生物饲料技术蓬勃发展,饲用微生物、酶制剂等产品种

类不断增加、功能不断拓展,在促进饲用抗生素减量使用、饲料资源

高效利用、粪污减量排放等方面展现出巨大潜力,已经成为饲料技术

竞争的核心领域。加工装备自动化和智能化既可大幅减少劳动强度和

人员需求,还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降低能耗和加工成本,是饲料加工升级的必然选择。

在行业监管趋严及饲料生产企业经营利润较薄的压力下,饲料行

业整合重组的趋势逐渐显现。全球2016年饲料首次超过10亿吨,同

比去年增长3.7%,而饲料厂家从2015年32,341家降到30,090家,同比下降7%。从2012年开始,全球饲料产量9.54亿吨,到2016年突破10亿吨,累计增长了19%,今年饲料厂数量的下降也意味着行业整合

度和生产效率均不断提升。2012年之后的五年,全球的饲料产量有了突飞猛进的增长。饲料行业整合步伐加快,促使大型饲料生产企业对饲料添加剂的需求越来越集中,从而加速饲料添加剂行业整合,为饲料添加剂行业内拥有一定优势的企业提供了快速发展的机遇。

(二)行业分析

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以微小剂量添加到饲料中的物质的总称。2014-2019年,我国饲料添加剂产量逐年增长。据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饲料添加剂产量约为1199.2万吨,较2018年增长增长5.8%。

按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和性质,可把饲料添加剂分类为营养性添加剂和非营养性添加剂。营养剂主要包括氨基酸、维生素、微量矿物元素等,非营养性添加剂主要包括酸化剂、抗生素、抗氧化剂、防霉剂等。

分产品来看,2019年,我国饲料添加剂以直接制备饲料添加剂为主,产量达1130.2万吨,较2018年增长7.6%,占比94%;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约69万吨,占比6%。

从主要品种看,饲料添加剂细分品种主要有氨基酸、矿物元素、酶制剂和微生物制剂等种类。据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

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版)

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16版)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不足半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低于7万元罚款,申请人3 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2.较重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7万元以上低于9万元罚款,申请人3 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3.严重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年5月18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饮料添加剂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 ??? 第二章审定与进口管理 ???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 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投入生产前,研制者、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测和饲喂试验结果,对该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布。 ???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审定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新产品的样品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 (一)该新产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 ??? (二)该新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版)

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 标准(2016版)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不足半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低于7万元罚款,申请人3 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7万元以上低于9万元罚款,申请人3 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试题

全市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库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问答题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包含哪些? 答:包含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2、禁止经营、使用的“五无”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是指哪些? 答: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什么? 答: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氨基酸预混合饲料 4、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什么? 答: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 5、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应当标明什么? 答: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6、对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饲料的有什么要求? 答: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7、哪些部门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答: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8、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非法添加物质,作何种处罚? 答: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何为浓缩饲料? 答:浓缩饲料,是指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10、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何种处罚? 答: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审定和登记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30分) 1.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1999年5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自起施行。 A.2011年10月26日 B.2011年11月3日 C.2011年11月15日 D.2012年5月1日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物质。 A.极微量 B.少数 C.少量或者微量 D.一定量 3.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饲料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申请人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A.1 B.2 C.3 D.4 4.是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A.一般饲料添加剂 B.药物饲料添加剂 C.营养性饲料添加剂 D.非营养性饲料添加剂 5.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A.1 B.2 C.3 D.5 6.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A.科学、合理、安全、有效 B.科学、安全、高效、环保 C.科学、高效、安全、低耗 D.科学、安全、有效、环保 7.县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由负责。 A.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C.县级人民政府 D.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8.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原料采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A.1、1 B.1、2 C.2、1 D.2、2 9.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A.配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B.浓缩饲料生产许可证 C.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D.单一饲料生产许可证 10.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年。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处于监测期的,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A.2、1 B.3、1 C.5、3 D.5、2 11.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A.由国外生产企业 B.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 C.委托专业技术人员 D.由出口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2.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A.1 B.3 C.5 D.10 13.饲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个月前申请续展。 A.5、6 B.5、3 C.6、6 D.6、3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法规考核试题及答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法规考核试题 部门:姓名:得分: 一、判断题(每题0.5分,共38分)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2.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3.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为补充饲料营养成分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4.复合预混合饲料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1%且不高于10%。() 5.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名单。() 6.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制定公布。() 7.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两类产品,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行为。() 9.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10.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查封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11.抗生素滤渣富含蛋白质,又含有微量抗生素成份,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可以作为饲料原料使用。() 12.《饲料标签》是推荐性国家标准,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13.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但是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在调查、取样、检验的基础上,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是否停止生产。() 1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16.定制产品可以不附具饲料标签。() 17.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18.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 19.在生产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高效、环保的原则。() 2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22.定制产品应当用于定制企业自用或销售给合同用户。() 23.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4.除《饲料原料目录》之外的物质用作饲料原料,应当经过科学评价并由农业部公告列入目录后方可使用。()

饲料管理条例

饲料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审定和登记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申请资料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四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 有委托生产行为的,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 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 (一)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规定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记录等内容; (二)从原料生产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评价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原料通用

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三)从原料经销商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四)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供应商为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评价日期等信息。 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和供应商评价记录。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和原料验收标准,逐批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一)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应当规定采购验收流程、查验要求、检验要求、原料验收标准、不合格原料处置、查验记录等内容; (二)原料验收标准应当规定原料的通用名称、主成分指标验收值、卫生指标验收值等内容,卫生指标验收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企业采购实施行政许可的国产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 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或者经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 (四)企业采购实施登记或者注册管理的进口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的,或者经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 (五)企业采购不需行政许可的原料的,应当依据原料验收标准逐批查验供应商提供的该批原料的质量检验报告;无质量检验报告的,企业应当逐批对原料的主成分指标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不符合原料验收标准的,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解读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12-05-10 来源:农业部浏览次数:2469 核心提示: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发布日期】 2012-05-02 【生效日期】 2012-07-01 【效力】 【备注】《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第一条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公告作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但不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一)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 (二)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三)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组织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第六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 第七条申请资料包括: (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产品研制目的; (三)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及理化性质,或者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指定的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编号; (四)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用量,必要时提供最高限量值; (五)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及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六)质量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和产品检测报告;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提供有效组分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的检测方法; (七)农业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提供该新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八)标签式样、包装要求、贮存条件、保质期和注意事项; (九)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XX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XX年12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XX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XX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审定和登记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规定完整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 许可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09 为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对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新 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 见。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2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 容: 一是明确规定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 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二是统一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审 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作 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申请设立其它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并做出核发 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三是对委托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作了规范,规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受托方应当按照 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 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文号。 四是加强了对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饲料、饲料添加剂 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备案。 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2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 容: 一是明确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研制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括三类:境内外均未批准在饲料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已批准但境内未批准在饲料生产中使用的、境内已批准的饲 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是规定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农业部提出新产品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经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9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审定和登记,生产、经营和使用,法律责任,附则5章51条,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审定和登记 第三章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权威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 第二章审定和登记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知识培训考试题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知识培训考试题 一、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40分) 1.饲料原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2.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3.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为补充饲料营养成分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4.复合预混合饲料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1%且不高于10%。() 5.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名单。() 6.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制定公布。() 7.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两类产品,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8.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 9.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申请。() 10.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行为。() 1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12.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查封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13.抗生素滤渣富含蛋白质,又含有微量抗生素成份,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可以作为饲料原料使用。() 14.《饲料标签》是推荐性国家标准,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15.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但是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6.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17.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审定和登记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日期:2014-01-20 15:54 发布单位:来源: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发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持工作。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第四条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第五条申请进口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 生产地未批准生产、使用或者禁止生产、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 第六条申请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应当向农业部提交真实、完整、规范的申请资料(中英文对照,一式两份)和样品。 第七条申请资料包括: (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申请表。 (二)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委托境内其他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四)进口饲料的产品名称、组成成分、理化性质、适用范围、使用方法;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产品来源、使用目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 (五)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报告。 (六)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七)微生物产品或者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证明。 向中国出口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二)农业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该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三)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 (四)在饲料产品中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当提供最高限量值和有效组分在饲料产品中的检测方法。 第八条产品样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饲料监管机制。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审定和进出口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 (二)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和检测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试验和产品检验报告;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和样品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为行业标准;需要制定国家标准的,依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设立监测期;监测期内,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审定申请。监测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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