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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牛对赌协议详细内容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研究.doc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研究- 一、对赌协议的法律关系分析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直译为估值调整机制,是企业估值时一种附条件的调节,就是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价值进行重新界定,属于投资工具的一种,①主要用于股权私募。在对赌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以一定的企业经营目标作为对赌条件,如果合同到期后,企业可以达到该经营目标,则由投资方给予继续投资等奖励,反之,则由企业给予投资者经济补偿。由于经营目标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且这些合同往往涉及资金数额巨大,颇有“赌”的意味,故俗称“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的主体包括投资方和融资方,投资方大都是一些经验丰富,并且实力雄厚的大型外资金融投资机构。②融资方多为一些前景良好,正在成长中的中小企业,性质上属私营企业。对对协议的客体是对赌协议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国外,其客体十分广泛,包括公司上市、利润指标、财务指标、锁定管理层等等,我国对赌协议的客体一般限于股权、期权、投资额。对赌协议一般以利润作为对赌内容,依据利润指标的完成情况来对投资方或融资方进行一定的货币补偿或者股权调整。③对赌协议的内容依合同的具体内容而不同,有的是双向对赌,约定条件成就则投资方给予一定的股份奖励或者继续投资,若条件不成就则由融资方进行补偿。融资方进行补偿的内容是最为复杂的,有的是进行股权调整,有的约定为直接由公司进行股权回购,退回投资资金;还有的则约定由大股东回购股权,总而言之就是保证投资方的利益不受经营状况恶化的影响。 二、射幸合同说

谓射幸契约者,乃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应为之给付,依偶然之机会,决定其内容之契约。④射幸合同最大的特点就是结果的不确定性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典型的射幸合同如彩票,有可能中得百万也可能徒劳而返,结果完全是一种机会性事件,与个人意志没有丝毫关系。保险协议成立生效后,如果出现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则保险公司需要承担保险合同义务进行理赔,但是也有可能这种情形永远都不出现,那么保险公司就免除了赔偿义务。事实上,即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所赔付的价款也很难认为是投保人所支付保费的对价;横向来看,同一种类的保险合同,如机动车强制保险,有的人投保后会得到巨额保险金,有的人则得不到任何收益。所以,无论如何,这都不是一个权利义务对等的合同。 将对赌协议比之于射幸合同的说法不具有合理性。该说认为射幸合同具有偶然性,而对赌协议中约定的企业经营业绩也同样是不可预期的,故将对赌协议归为射幸合同。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因为业绩的不确定性不能与偶然性事件相提并论,对赌协议中的业绩应该是一个经过双方协商,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达到的经营目标而非单纯的“巧合”。并且,对赌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也难以用不对等来进行描述,投资方获得高额回报是面临巨大风险的,并且资金投入本身就是一种付出,所以它的收益是合理的。 三、期权合同说 一说认为对赌协议是一种期权合同。期权是一种在某一确定时间内按照某一固定价格购买或出售某种东西的权利。⑤期权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⑥期权是公司给予员工的激励政策,员工可以在未来某

对赌协议的运用及案例

对赌协议的运用及案例 对赌一词听来刺激,其实和赌博无甚关系。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赌协议在我国资本市场还没有成为一种制度设置,也没有被经常采用。但在国际企业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被广泛采纳。在创业型企业投资、成熟型企业投资中,都有对赌协议成功应用的案例,最终企业也取得了不错的业绩。研究国际企业的这些对赌协议案例,对于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质量,也将有极为现实的指导意义。 三种应用类型 1.创业型企业中的应用 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蒙牛,是对赌协议在创业型企业中应用的典型案例。 1999年1月,牛根生创立了“蒙牛乳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后更名为“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乳业”)。2001年底摩根士丹利等机构与其接触的时候,蒙牛乳业公司成立尚不足三年,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创业型企业。

2002年6月,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者在开曼群岛注册了开曼公司。2002年9月,蒙牛乳业的发起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了金牛公司。同日,蒙牛乳业的投资人、业务联系人和雇员注册成立了银牛公司。金牛和银牛各以1美元的价格收购了开曼群岛公司50%的股权,其后设立了开曼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毛里求斯公司。同年10月,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以认股方式向开曼公司注入约259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1亿元),取得该公司90.6%的股权和49%的投票权,所投资金经毛里求斯最终换取了大陆蒙牛乳业66.7%的股权,蒙牛乳业也变更为合资企业。 2003年,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与蒙牛乳液签署了类似于国内证券市场可转债的“可换股文据”,未来换股价格仅为0.74港元/股。通过“可换股文据”向蒙牛乳业注资352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9亿元。“可换股文据”实际上是股票的看涨期权。不过,这种期权价值的高低最终取决于蒙牛乳业未来的业绩。如果蒙牛乳业未来业绩好,“可换股文据”的高期权价值就可以兑现;反之,则成为废纸一张。 为了使预期增值的目标能够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双方约定,从2003年~2006年,蒙牛乳业的复合年增长率不低于50%。若达不到,公司管理层将输给摩根士丹利约6000万~7000万股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果业绩增长达到目标,摩根士丹利等机构就要拿出自己

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及会计处理探析

西南财经大学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私募股权投资 论文题目: 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及会计处理探析学生姓名:张清然 214025100139 任课教师:陈永生教授 2015年6月

目录 摘要 (3) 第1章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的简介 (4) 1.1对赌协议的含义 (4) 1.2对赌协议的标的 (4) 1.3对赌协议的成因与分类 (4) 1.3.1 PE投资设计对赌协议的原因 (4) 1.3.2对赌协议的简要分类 (5) 第2章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 (5) 2.1关于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认定 (5) 2.2对赌协议的性质和对价调整行为 (6) 2.3对赌协议在中国法下的实践 (7) 2.3.1回购安排:慎选回购主体 (7) 2.3.2股权对赌 (7) 2.3.3优先分红权 (8) 第3章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的账务处理 (8) 3.1对赌协议主体为投资方与被投资方 (8) 3.2对赌协议主体为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控股股东 (10) 3.3规避期权定价的会计处理方式 (12)

摘要 对赌协议业已作为股权投资中平衡风险和收益的有效工具得到广泛的应用,在对赌协议中,往往涉及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或者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控股股东。目前的会计准则对“对赌协议”下的会计处理做了相应的规定,但现行准则的规定在实务中带来了不少的问题。对类似于期权的选择权等嵌入式衍生工具的作价、成本费用等问题,尽管会计准则已经有了诸多规定,但是还远远不够完善。由于上述问题比较复杂,本文则主要以简单案例的形式,对双方的会计确认与账务处理做一些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会计处理

对赌协议最全案例

【案例】 蒙牛——一赌成名 1999年1月,牛根生创立了“蒙牛乳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后更名为“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乳业)。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蒙牛迅猛发展,年销售额突破10亿元大关。快速扩张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资金缺口,而此时,行业内的企业,伊利股份(600887)、光明乳业(600597)、三元股份(600429)先后登陆A股。在国内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的情况下,2001年底开始与摩根士丹利、鼎晖投资、英联投资等国际机构投资者接触。 2002年6月,蒙牛在英属开曼群岛和毛里求斯分别成立了一家用以承载蒙牛上市任务的壳公司。其中,开曼群岛公司由蒙牛发起人、业务联系人以及雇员等蒙牛相关人士控制。开曼群岛公司100%控股毛里求斯公司,毛里求斯公司又 通过认购蒙牛普通股等方式,获得蒙牛控股权。 毛里求斯公司认购蒙牛股份的资金,就来自上述三家机构投资者。2002年9月,三家机构投资者以认购开曼群岛公司股份的方式,注入2 597.4万美元(约2.16亿元人民币)。一年之后的2003年9月,经过内部的股权转换和计算,三家机构投资者持有开曼群岛公司49%已发行股份,剩余51%由蒙牛管理层及相关人士持有。 此间,毛里求斯公司用注入资金购得蒙牛66.7%的股份,蒙牛由此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并成为这个上市运作系统末端的一间子公司。 2003年10月,三家机构投资者对开曼群岛公司进行了第二次注资。此番是通过认购开曼群岛公司每股面值0.001美元的可换股票据的方式,注入3 523.4万美元。这些可换股票据可以在蒙牛乳业招股完成一年后转换完毕。“可换股票据”实际上是股票的看涨期权。不过,这种期权价值的高低最终取决于蒙牛乳业未来的业绩。如果蒙牛乳业未来业绩好,“可换股文据”的高期权价值就可以兑现;反之,则成为废纸一张。为了使预期增值的目标能够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 协议约定,从2004—2006年为止的三年内,蒙牛的年复合盈利增长率如果低于50%,金牛将会转让用一定公式计算所得的某一数量股份(也可以用现金代替)予摩根士丹利、鼎晖和英联等三家机构投资者;蒙牛的年复合盈利增长率如果超过50%,摩根士丹利等三家金融机构投资者将会转让自己的相应股份给金牛,作为对给蒙牛管理层的奖励。双方规定,无论如何涉及转让的股份总共不得超过7830万股(占已发行股份的7.8%)。 2002年,中国乳制品行业年销售额复合增长率为15.5%,50%增长率的约定对蒙牛无疑是一次豪赌。 在接下来的一年时间里,蒙牛的发展状况已经远远超出了“对赌协议”预定的盈利目标。加上蒙牛历年来的表现,2005年4月6日,蒙牛发布公告称其获得摩根士丹利、鼎晖投资、英联投资和金牛的通知,摩根士丹利等三家金融机构投资者将以向金牛支付本金为598.7644万美元的可换股票据(合计可转换成6 260.8768万股蒙牛股票)的方式提前终止双方在一年前达成的估值调整机制。 目前摩根士丹利、鼎晖、英联分别持有蒙牛88万股、27万股、16万股股份,仅占总股本的0.1%。在英联、摩根士丹利、鼎晖等中后期投资者成功实现退出之后,蒙牛又顺利为自己找到了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美资大行Capital Group(CG)等长期接盘

对赌协议主要模式解析

对赌协议主要模式解析 对赌一词听来刺激,其实和赌博无甚关系。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赌协议在我国资本市场还没有成为一种制度设置,也没有被经常采用。但在国际企业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被广泛采纳。在创业型企业投资、成熟型企业投资中,都有对赌协议成功应用的案例,最终企业也取得了不错的业绩。研究国际企业的这些对赌协议案例,对于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质量,也将有极为现实的指导意义。 三种应用类型 1.创业型企业中的应用 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蒙牛,是对赌协议在创业型企业中应用的典型案例。 1999年1月,牛根生创立了“蒙牛乳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后更名为“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乳业”)。2001年底摩根士丹利等机构与其接触的时候,蒙

牛乳业公司成立尚不足三年,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创业型企业。 2002年6月,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者在开曼群岛注册了开曼公司。2002年9月,蒙牛乳业的发起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了金牛公司。同日,蒙牛乳业的投资人、业务联系人和雇员注册成立了银牛公司。金牛和银牛各以1美元的价格收购了开曼群岛公司50%的股权,其后设立了开曼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毛里求斯公司。同年10月,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以认股方式向开曼公司注入约259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1亿元),取得该公司90.6%的股权和49%的投票权,所投资金经毛里求斯最终换取了大陆蒙牛乳业66.7%的股权,蒙牛乳业也变更为合资企业。 2003年,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与蒙牛乳液签署了类似于国内证券市场可转债的“可换股文据”,未来换股价格仅为0.74港元/股。通过“可换股文据”向蒙牛乳业注资352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9亿元。“可换股文据”实际上是股票的看涨期权。不过,这种期权价值的高低最终取决于蒙牛乳业未来的业绩。如果蒙牛乳业未来业绩好,“可换股文据”的高期权价值就可以兑现;反之,则成为废纸一张。 为了使预期增值的目标能够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双方约定,从2003年~2006年,蒙牛乳业的复合年增长率不低于50%。若达不到,公司管理层将输给摩根士丹利约6000万~7000万股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果业绩增长达到目标,摩根士丹利等机构就要拿出自己的相应股份奖励给蒙牛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

试论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 摘要对赌协议真正进入国内大众视野只有几年的时间,但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中已被广泛使用,业内人士对其法律性质一直有不同观点,本文重点即是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和阐释。 关键词对赌协议射幸合同附条件合同 对赌协议不是赌博协议,它是由英语“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翻译而来,直译过来应该是估值调整机制的意思,本质是对被投资企业股权价值的重新界定。其含义可以概括为:在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投资方与融资方达成融资协议时,双方为确保各自的利益而订立的特殊条款,该条款约定依据被投资企业在未来一段期间内完成预设业绩的情况而对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估值进行调整。 对赌协议可以依据约定的权利是一方享受还是双方享有分为单向对赌协议和双向对赌协议。单向对赌协议最典型的形式即投融资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融资企业在一定期间内达成约定的业绩目标,如果达成则由一方(一般为投资方)让渡一定数量的股权给予另一方(一般为融资方,且其在对赌协议中无任何权利);双向对赌则是赋予双方同等权利,如果融资企业达到业绩目标则由一方让渡一定数量给予另一方,反之亦然。 我国《合同法》并无对赌协议的明确规定,其应属于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合同规定。但对赌协议与哪一类合同“最相类似”呢?理论界有较大争议,基本有两派观点:一派认为是附生效

条件的合同,一派认为是射幸合同。 一、附生效条件合同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附条件合同又依条件不同分为附生效条件(延缓条件)合同和附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合同,前者是指合同成立时未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后者是指合同成立时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有不少业内人士都认为,对赌协议就是附生效条件合同。 附条件合同可以将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在合同中,能够满足当代交易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需要,因而被法律所允许,但是对其所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2.必须是当事人约定选择的事实而不是法定的事实,具有选择性; 3.必须是不确定且非客观上绝对不可能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4.必须是合法而非法律禁止的事实,具有合法性; 5.所附条件的目的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的法律效力,具有目的性。对赌协议以融资企业能否达到预期业绩、能否在约定的时间内公开上市、能否保持管理层稳定等不确定事件为合同要件,而该类不确定事件同样具有附条件合同对所附条件所要求的未来性、选择性、或然性、合法性的特点,但是,对赌协议中所约定的未来不确定事件并不是合同双方用来限制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只是用来限制合同的后果,即对赌协议中的条件不具有“目的性”。更重要的是,正如本文前述,

对赌协议经典案例解析

对赌协议经典案例解析 对赌协议最初由国外引进,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蒙牛,是对赌协议在创业型企业中应用的典型案例。 “对赌协议”也为本土投资机构所使用。2007年11月,东方富海等机构投资8000万元于无锡某太阳能公司,其中5000万元以增资方式进入公司股本,另外3000万元以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借给企业,增资的资金直接换取企业股权,委托银行贷款的资金作为“业绩对赌”的筹码。协议约定,如果该企业完成2007、2008年预期目标,则3000万元的委托银行贷款无须归还投资人,且投资人在该企业中股权比例不变,从而令企业的估值得到提升。2007年,该公司超过预计业绩目标将近20%,并于2008年10月提前完成年度业绩目标,对赌实现双赢。 经典案例之一: 融资方:蒙牛乳业 投资方: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 签订时间:2003 主要内容:2003至2006年,如果蒙牛业绩的复合增长率低于50%,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管理层要向外资方赔偿7800万股蒙牛股票,或以等值现金代价支付;反之,外方将对蒙牛股票赠予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管理团队 目前状况:已完成,蒙牛高管获得了价值数十亿元股票 1999年1月,牛根生创立了“蒙牛乳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后更名为“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乳业”)。2001年底摩根士丹利等机构与其接触的时候,蒙牛乳业公司成立尚不足三年,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创业型企业。 2002年6月,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者在开曼群岛注册了开曼公司。2002年9月,

蒙牛乳业的发起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了金牛公司。同日,蒙牛乳业的投资人、业务联系人和雇员注册成立了银牛公司。金牛和银牛各以1美元的价格收购了开曼群岛公司50%的股权,其后设立了开曼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毛里求斯公司。同年10月,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以认股方式向开曼公司注入约259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1亿元),取得该公司90.6%的股权和49%的投票权,所投资金经毛里求斯最终换取了大陆蒙牛乳业66.7%的股权,蒙牛乳业也变更为合资企业。 2003年,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与蒙牛乳业签署了类似于国内证券市场可转债的“可换股文据”,未来换股价格仅为0.74港元/股。通过“可换股文据”向蒙牛乳业注资352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9亿元。“可换股文据”实际上是股票的看涨期权。不过,这种期权价值的高低最终取决于蒙牛乳业未来的业绩。如果蒙牛乳业未来业绩好,“可换股文据”的高期权价值就可以兑现;反之,则成为废纸一张。 为了使预期增值的目标能够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双方约定,从2003年~2006年,蒙牛乳业的复合年增长率不低于50%。若达不到,公司管理层将输给摩根士丹利约6000万~7000万股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果业绩增长达到目标,摩根士丹利等机构就要拿出自己的相应股份奖励给蒙牛管理层。 2004年6月,蒙牛业绩增长达到预期目标。摩根士丹利等机构“可换股文据”的期权价值得以兑现,换股时蒙牛乳业股票价格达到6港元以上;给予蒙牛乳业管理层的股份奖励也都得以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者投资于蒙牛乳业的业绩对赌,让各方都成为赢家。 投资特点分析: 摩根士丹利对于蒙牛乳业基于业绩的对赌之所以能够划上圆满句号,总结归纳,该份对赌协议中有如下七个特点:一是投资方在投资以后持有企业的原始股权,如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持有开曼公司90.6%的股权和49%的投票权;二是持有高杠杆性(换股价格仅为0.74港元/股)的“可换股文据”;三是高风险性(可能输给管理层几千万股股份);四是投资方不是经营乳业,不擅长参与经营管理,仅是财务型投资;五是股份在香港证券市场流动自由;六是蒙牛乳业虽然是创业型企业,但企业管理层原来在同一类型企业工作,富有行业经验;七是所投资的企业属于日常消费品行业,周期性波动小,一旦企业形成相对优势,竞争对手难以替代,投资的行业风险小。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探析(一)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探析(一) 关键词:对赌协议射幸合同效力担保 内容提要:近年来,随着海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投资活动的日益活跃,“对赌协议”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投资领域。实践中,有些企业对赌成功,取得了良好的效益,而有些企业则由于种种原因对赌失败,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对对赌协议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不断出现由对赌协议引发的纠纷。从对赌协议的内容看,对赌协议属于射幸合同,但是该种协议又具有独特性,目前法律无法做到有效调整与约束。 一、对赌协议的概念 所谓“对赌协议”,就是包含“对赌条款”的协议,在我国主要是由海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时所采用。在实践中,当投资一方———主要是海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与融资一方———一般是具有高速增长潜力的民营企业,在签订融资协议时,由于对未来的业绩无法确定,双方就在融资协议中约定一定的条件(一般是以一定的业绩指标作为标准),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由投资方行使估值调整权利,以弥补高估企业自身价值的损失;如果约定的条件未出现,则由融资方行使一种权利,以补偿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双方约定的这种机制被称为“估值调整机制”,即ValuationAdjustmentMechanism,简称“VAM”,包含这种机制的条款一般被称为“对赌条款”,包含“对赌条款”的协议被称为“对赌协议”。从协议的内容可以看出,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在投资领域中,由投资方与融资方签署对赌协议一直是海外私募股本投资基金投资项目时比较常见的做法,本质上是为了解决投资人和被投资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一种常见的手段和方法。 (一)“对赌协议”的主体 对赌协议的主体包括投资方和融资方,其中投资方一般是海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如摩根史坦利、高盛、鼎晖等;融资方一般都是国内具有良好成长性的民营企业,如蒙牛、永乐、雨润、太子奶等。在极个别的案例中,例如徐工和凯雷的并购中,也出现了国有企业签订对赌条款的情况。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签订对赌条款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不好操作,因此在我国,主要是民营企业选择通过对赌协议的方式融资。 (二)“对赌协议”以融资为目的 作为一种常见的财务安排,国外对赌协议通常涉及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六个方面的对赌条款,具体选择何种条款,由投资方和融资方协商确定。我国企业由于对对赌协议不熟悉,在目前的实践中,融资方一般是以一定期间内的财务业绩作为对赌条件,如果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实现一定的业绩增长等财务性指标,则投资方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第二轮注资或出让一部分股权给管理层;如果融资方未能在约定的期间内达到约定的业绩指标,则管理层转让规定数额的股权给投资方。 (三)投资方一般以股权、期权认购权、投资额等作为对赌对象,以可转

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问题

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问题 《天职会计准则数据库》发表于2天前0 案例背景: 对赌协议,翻译自英文术语“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一般是指交易双方基于未来不确定事项,对交易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的一类协议安排。对赌协议常见于企业并购、引入风险投资等交易,根据不同的交易主体及对赌安排,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及相关准则各有不同。 一、企业并购中的对赌协议 案例 2014年12月31日,A公司自非关联方B公司购入其持有子公司C公司60%股权,A公司获得C公司控制权。协议约定,A公司购买价款为1亿元。在约定购买价格之外,A公司将基于C公司以下未来盈利目标,向B公司支付或不支付额外购买价款: (1)未来两年内,如果C公司实现净利润总额未超过1000万元,则不再支付额外对价; (2)未来两年内,如果C公司实现净利润总额在1000万至2000万元之间,则A公司需向B公司额外支付现金为:2×C公司两年实际净利润;

(3)未来两年内,如果C公司实现净利润总额超过2000万元,则A公司需向B 公司额外支付现金为:3×C公司两年实际净利润。 根据盈利预测报告,C公司未来两年实现净利润总额及其可能性为:800万元—40%;1500万元—40%;2500万元—20%。 2015年度,C公司实际实现净利润750万元;2016年度,C公司实际实现净利润1050万元。 问题:A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及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如何对上述对价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 2014年12月31日,A公司自非关联方B公司购入其持有子公司C公司60%股权,A公司获得C公司控制权。协议约定,A公司购买价款为1亿元。B公司在协议中承诺,如果C公司未来三年净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目标,则B公司将以现金方式向C公司补偿差额部分。具体盈利目标及实际实现净利润如下: 问题:C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及A、C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如何对上述补偿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 一、企业并购中的对赌协议

摩根士丹利蒙牛对赌协议

摩根士丹利蒙牛对赌协议(期权合同) 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蒙牛,是对赌协议在创业型企业中应用的典型案例。 1999 年1 月,牛根生创立了“蒙牛乳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 万元。后更名为“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乳业)。 2001 年底摩根士丹利等机构与其接触的时候,蒙牛乳业公司成立尚不足三年,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创业型企业。 2002 年6 月,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者在开曼群岛注册了开曼公司。 2002 年9 月,蒙牛乳业的发起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了金牛公司。同日,蒙牛乳业的投资人、业务联系人和雇员注册成立了银牛公司。金牛和银牛各以1 美元的价格收购了开曼公司50%的股权,其后设立了开曼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毛里求斯公司。 同年10 月,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以认股方式向开曼公司注入约2597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1 亿元),取得该公司90.6%

的股权和49%的投票权,所投资金经毛里求斯最终换取了大陆蒙牛乳业66.7%的股权,蒙牛乳业也变更为合资企业。 2003 年,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与蒙牛乳 业签署了类似于国内证券市场可转债的“可换 股文据”,未来换股价格仅为0.74 港元/股。通过“可换股文据”向蒙牛乳业注资3523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9 亿元。“可换股文据”实际上是股票的看涨期权。不过,这种期权价值的高低最终取决于蒙牛乳业未来的业绩。如果蒙牛乳业未来业绩好,“可换股文据”的高期权价值就可以兑现;反之,则成为废纸一张。为了使预期增值的目标能够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 双方约定,从2003 年~2006 年,蒙牛乳业的复合年增长率不低于50%。若达不到,公司管理层将输给摩根士丹利约6000 万~7000 万股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果业绩增长达到目标,摩根士 丹利等机构就要拿出自己的相应股份奖励给蒙 牛管理层。 2004 年6 月,蒙牛业绩增长达到预期目标。摩根士丹利等机构“可换股文据”的期权价值

对赌协议系列案例之三

对赌协议系列案例之三 --光大创投诉任马力、武华强、武国富、 武国宏、魏建松增资扩股协议纠纷案 [案例导读] 由于在前一期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与融资公司及控股股东签署对赌协议的合法有效性案例刊出后,受到读者的广泛关注。本文系对赌协议的系列案例之三。本文案例意在阐述投资公司与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对赌协议,目标公司不仅未能成功上市,反而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时,股权回购的效力问题。本文内容包括裁判摘要、案件索引、审理概况、判决及理由合议庭成员。 [裁判摘要] 目标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不影响投资公司向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张回购其股份。在目标公司破产清算或重整的状态下,其股权价值严重贬损。在此情形下,投资公司的投

资利益不能以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或向他人转让目标公司股份实现,其依据《增资补充协议》主张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其股份,既符合签订案涉《增资扩股协议》、《增资补充协议》的合同目的,也不违反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系目标公司的董事,但并非目标公司的出资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影响股权回购。 [案件索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概况] 原告光大金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环城西路28号902室。 被告任马力、武华强、武国富、武国宏、魏建松。 原告光大金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创投)诉被告任马力、武华强、武国富、武国宏、魏建松增资扩股协议

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于同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光大创投的委托代理人杨超、白麟,被告任马力、武华强、武国富、武国宏、魏建松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勇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光大创投诉称:光大创投系一家在杭州注册成立的以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为主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光大创投于2011年12月对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勤集团)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并据此持有德勤集团4.23729%的股份。任马力、武华强、武国富、武国宏、魏建松系德勤集团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11年12月13日,光大创投 与其他投资方、德勤集团、任马力、武华强、武国富、武国宏、魏建松签订了《关于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同日,光大创投与德 勤集团、任马力、武华强、武国富、武国宏、魏建松签订了《增资补充协议》。《增资扩股协议》3.2条约定,光大创投 同意出资人民币1.153亿元认购德勤集团新发行的1000万 股新股(对应新增注册资本1000万元),增资款项与新增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增资补充协议》6.1条约定,如果德勤集团未能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实现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光大创投有权要求实际控

对赌协议的法律规定及实践做法

内容摘要:对赌协议在私募融资实践中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对于激励双方、降低投资风险,对赌协议是效果最好的方法之一,对赌机制也将在中国资本市场发挥更大作用。本文回顾了对赌协议在我国运用的现状,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运用的限制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并就对赌协议的风险及应对、律师服务等内容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对赌协议私募融资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也就是估值调整协议,指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管理层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 “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在于双方对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和公平,调整企业股价和激励管理层。所以,“对赌协议”本质上是一种财务工具, 当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对企业未来的赢利前景产出分歧时,投资方往往倾向于利用对赌协议。投融资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很难及时、全面地了解所投资企业的真实资产和盈利状况,以及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分歧发生时,为使投资得以完成,投融资双方 此外以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时其价值难以评估。大多数高新企业存在创始股东以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的情形。但是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与收益间往往存在不对称的关系,开发成本通常不能全面反映出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而且这些无形资产具有交易活动有限、市场狭窄、信息匮乏、非标准性等特性,可比交易案例很难找到。因此,对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作价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难题,因此现金与实物出资方就有可能与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出资方签订对赌协议,视投入的公司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将来发挥效用的情况适当调整其价值,从而调整不同类型资产出资\ [1] 二、对赌协议在我国运用的现 对赌协议在我国立法中还未成为一种明确的制度设置,但在私募融资实践中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自从蒙牛与摩根士丹利、鼎晖及英联投资等投行签订对赌开创了国内对赌2 协议。管理层融资收购、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面,对赌协议也均有不同程度的运用。事实上2005年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时,诸多上市公司的股改方案实质就是对赌协议性质的3 对赌协议是舶来品,我国有关对赌协议实务、理论研究及法律配套各方面尚不成熟。国外综合采用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多种评判标准,而国内目前对赌的对象对赌协议大多以股权、期权认购权、投资额等作为对赌的对象(即赌注),以财务绩效(如收入、利润、增长率)为单一指标,确定对赌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比如上述蒙牛、永乐、雨润的对赌案例,都是以某一净利润、利润区间或者复合增长率为指标作为对赌的标准。如果达到事先约定的对赌标准,投资者无偿或以较低的价格转让一定股权给管理层,或者投资方追加投资,或者管理层获得一定的期权认购权等;如果没有达到对赌标准,则管理层转让一定股权给投资者,或者管理层溢价收回投资方所持股票,或者投

牛根生的经历与对我们的启发

牛根生,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1985年出生。1978年,20岁的牛根生顶替父亲的公职,成为呼和浩特大黑河牛奶厂的一名普通的工人,从事洗奶瓶的工作。因为敢拼肯干,5年后他被提拔担任内蒙古伊利集团(原呼和浩特回民奶食品厂)厂长,1992年升任内蒙古伊利集团生产经营副总裁。 1998年,40岁的牛根生遭受排挤,被免去在伊利集团的一切职务。不仅20年来在企业的积累被清零,他甚至被告知:不得再从事与乳品行业有关的任何行业。 1999年,牛根生秘密创办蒙牛公司,在“一无工厂,二无奶源,三无市场”的困境下开拓进取,用了短短三年时间,年销售额达到21亿元,创造了震惊业绩的成长记录。 2004年6月10日,蒙牛集团在香港主板成功挂牌上市。2007年上半年度财报显示,蒙牛半年总营收100亿元,已经成为中国乳品行业的老大。 创富传奇 拓荒牛的火箭速度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心街心花园,竖立着一尊雕像,上面有四个大字------中国乳都。正是这四个字承载着当代内蒙古人民的最大骄傲。与性情豪爽的内蒙古人民聊天,他们谈起自己家乡的发展,总有几个关键词让我肃然起敬,比如:牛奶。全国四杯牛奶里就有一杯来自内蒙古。 但是,如果没有那个人,今天的内蒙古乳品产业或许还在寻找销路中徘徊。 他就是牛根生,草原孕育出的拓荒牛。 牛根生不姓牛,本性秦,生于内蒙古农村。家里孩子多,他排行第五,父亲是一个土改时期的老共产党员,也是村里的生产队长。 那时候全国都在饥饿上挣扎。老秦家心一横,把这个出生没满月的孩子买到了城里,一来确实急需用钱,二来留着也不一定养得活。 老牛可能是最早被丈量身价的企业家,那时候他的售价是50元。“50元那时候应该说是很值钱了,”牛根生说,“正好卖到这个姓牛的家里,正好我养父就是养牛的。”他从此与牛结下了不解之缘。 养父母家境不错,自己有没有孩子,,对牛根生视如己出。可惜好景不长,牛根生刚上初中的时候养母去世了,养父续弦。高中毕业时,养父也亡故了。 牛根生刚参加工作的时候每个月24元钱工资,还要养活继母,生活非常艰苦。在街坊里一起玩的年轻人中,牛根生是穿得最破烂又没人疼的“孤儿”。可是他并不妄自菲薄,贫寒的家境让他比同龄人更加快的成熟。无论处理什么事情,他总能理出清晰的思路,很受同伴的敬重。老牛还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从不埋头干活,凡事要说出个一二三来,特爱表达也特会表达。“我算是一个没有财富但有思想的人,又善于表达。过去养父母嫌我的话太多,说话的频率太高,一定要让我少说。”牛根生没能改掉的这个“毛病”,日后反而成为他获取成功的最大动力。 今天许多中学生谈起将来,总有一种畏难情绪:机会太少,位置都给前面的人占满了。嘴上不说,心理或许还在抱怨:家里没权没势,父母没有好的经济基础。与其把时间浪费在埋怨上,不如看看老牛。比起物质条件来,同伴中他是最差的一个。可是因为他有心,最终成就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大事业。

从“对赌第一案”深度解析对赌协议的效力

对赌协议类纠纷一般标的额比较大,涉及公司法、合同法、财会制度及其它法律规范,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由于律师、法官、法律学者、投资人等看法不一,我国目前对”对赌协议”类条款也缺乏针对性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这给了律师很多发挥才智的机会和空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赌第一案(海富、世恒案)的判决似乎给了我们一个解决纠纷的标准答案,然而,事后风云再起,有关裁决与”标准答案”相背离,这是对最高院看法的颠覆吗?其价值取向又是什么呢?本文通过对法院、仲裁委员会的两个案例进行剖析、对比及部分案例的统计来分析对赌协议的法律关系内涵及脾气秉性,并总结一定 的规律。 文/刘鹏飞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融资一直是企业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世界500强几乎没有不是通过外部融资发展壮大的。PE (私募股权融资Private Equity )作为一种重要的股权融资方式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极其活跃的一个 组成部分。我国私募股权融资每年投资规模高达数千亿元,现涉及的总投资额度已达到3-4万亿元。中国创业和成长投资市场已经排名世界第二,进入全民PE的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使得资本市场非常活跃,资本江湖风起云涌,对赌协议(私募股权融资中重要的合同条款)类纠纷也大量岀现。 律师、企业家、公司高管、法务,在这个全民PE的时代不得不对”对赌协议”有所了解,但愿此文能 对您有所裨益。 一、对赌第一案(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对赌协议案)探析 案例背景情况 2007年11月1日,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海富公司”作为投资方与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世恒公司”、世恒公司当时惟一的股东香港迪亚有限公司(”

股权融资之对赌协议

股权融资之对赌协议! 导读:在股权融资中,常常伴有各种各样的对赌协议,今天本文细数投融资中对赌协议的类型,以及相关案例法院的裁判结果,供参考: 一、常见的对赌协议类型 (一)股权调整型 这是最常见的对赌协议,主要约定的是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标准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反之,则将由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该类型的典型案例是摩根士丹利及鼎晖与永乐管理层签定的“对赌协议”。该对赌协议的核心是陈晓及永乐管理团队最迟到2009年必须实现约定的利润,如若不能,投资方就会获得更多的股权;如若实现,则可以从投资方那里获得股权。 (二)现金补偿型

该类协议协定,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向私募股权机构支付一定金额的现金补偿,不再调整双方的股权比例,反之,则将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用现金奖励给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该类型的典型案例为隆鑫动力,相关的对赌协议规定:若隆鑫工业2010年的净利润低于5亿元,则隆鑫控股或银锦实业应以现金向各受让方补偿。 (三)股权稀释型 该类协议约定,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实际控制人将同意目标公司以极低的价格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增发一部分股权,实现稀释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比例,增加私募股权机构在公司内部的权益比例。该类型的典型案例为太子奶,中国太子奶(开曼)控股有限公司在引入英联、摩根士丹利、高盛等风投时签订对赌协议约定:在收到7300万美元注资后的前3年,如果太子奶集团业绩增长超过50%,就可调整(降低)对方股权;如完不成30%的业绩增长,太子奶集团创办人李途纯将会失去控股权。 (四)股权回购型

第十二章 蒙牛企业文化大系

第十二章蒙牛企业文化大系 蒙牛做企业的核心是做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不断地自我超越,是精神变物质、物质变精神的人类创造过程。 一、关于企业文化的“三个假说” 为什么同样的资源在不同的企业会有不同的命运?为什么有的思想被排斥有的思想被拥戴?为什么“第一生产力”效能的正负由文化来决定? 关于企业文化,我们有三个基本假说。 1.“基因假说”——文化是企业的基因 做人要讲“为人之道”,做企业要讲“经营之道”。同样的设备,同样的原料,同样的人,在不同的企业发挥的效力是不同的,因为各个企业的文化不同。企业文化就像人的基因,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一台机器、一笔资金、一车原料,从进厂那天起,就被植入了这个企业的基因,它们按照什么逻辑运转,要看这个企业的文化。(牛根生《企业文化建设是一项“基因工程”》,2002年10月在中国奶业年会上的演讲辞) 2.“选择假说”——文化是一种选择 世界上的思想比星星多,观点比人口密,没作选择的时候,此也有、彼也有,然而此也混沌、彼也混沌,分不出个主宾来;一旦作了选择,就有了凝聚点,有了向心力,有了主心骨。所以,若论企业文化从哪里来?“结晶式”也好,“播种式”也好,归根到底,企业文化首先是一种选择,然后是一种整合。(《文化是一种选择》,2004年2月《蒙牛足迹》报) 3.“第二生产力假说”——文化是第二生产力 邓小平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借用这一思路,我们可以说:“文化是第二生产力。”(蒙牛《千军整合在良将》,2002年5月) 同样的核子反应,有人用它来作恶,有人用它来行善。科技影响着资源的使用效率,文化决定着资源的使用方向。如果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文化是第二生产力”呢?(牛根生《“参术”与“悟道”》,2003年《当代经理人》第12期) 二、蒙牛文化的基本框架

“对赌协议”——八大失败经典案例解析

“对赌协议”——八大失败经典案例解析 民营企业是否应该引入风投?引进风投究竟是“引狼入室”还是找到了好帮手?风投是否应该投资企业?投资企业究竟是能够获得超额利润还是作了“接盘侠”?企业与风投之间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矛盾与风险,永远都不会消亡;企业在实体经营过程中所面对的市场风险与未知因素,也不会因一纸“对赌”协议而化解。本文通过对企业风投融资“对赌”失败的案例分析,揭示包括法律风险在内的融资对赌风险,以飨读者。 一、陈晓与摩根士丹利及鼎辉对赌输掉永乐电器 2004 年家电连锁市场“市场份额第一位、盈利能力第二位”的竞争格局下,跑马圈地的能力取决于各自的财力。相比而言,国美与苏宁先后在港股及A 股实现上市,打通了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因而有力支持了各自的市场扩张。 而未实现上市的永乐电器在资金供给上则困难多了,为了配合自己的市场扩张,陈晓转而开始寻求私募股权基金(PE )的支持。经过大半年的洽谈,永乐电器最终于2005 年1 月获得摩根士丹利及鼎晖的5000 万美元联合投资。其中,摩根士丹利投资4300 万美元,占股23.53% ;鼎晖投资700 万美元,占股3.83% 。 正是这次融资,让陈晓与包括摩根士丹利及鼎晖在内的资本方签下了一纸“对赌协议”,规定了永乐电器2007 年净利润的实现目标,陈晓方面则需要根据实现情况向资本方出让股权或者获得股权。 陈晓要想在这场赌局中不赔股权,意味着他2007 年至少要完成6.75 亿元的净利润指标。问题是,摩根士丹利设立的利润指标是否合理?永乐电器2002 年至2004 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820 万元、1.48 亿元和2.12 亿元,显然这个盈利水平与6.75 亿元的目标还差得太远。而摩根士丹利的理由是,永乐电器过去几年的净利润增长一直保持在50%以上的速度,按照这样的速度计算,2007 年实现6.75 亿元的目标不存在太大的困难。 获得融资之后的陈晓,明显加快了在全国扩张的步伐。一方面强势扩张自营连锁店,另一方面大肆收购同行。2005 年5 月至7 月之间,永乐迅速收购了河南通利、厦门灿坤、厦门思文等地域性家电连锁品牌。 2005 年10 月14 日,永乐电器登陆香港联交所完成IPO ,融资超过10 亿港元。 但是,在企业上市的表面光鲜背后,陈晓开始明显感觉到经营寒流的到来,其跨地域扩张的困局开始初现端倪。上市一个月之后,永乐电器无奈对外承认“外地发展不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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