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GB 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

GB 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

GB 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
GB 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

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乙炔站(含乙炔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一、利用电石生产乙炔的乙炔站的设计;

二、乙炔汇流排间的设计;

三、厂区和车间乙炔管道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化工原料气的乙炔站和乙炔管道的设计。

第1.0.3条扩建或改建的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和乙炔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乙炔站制气站房、灌瓶站房、电石渣处理站房、电石库和电石破碎、电石渣坑,以及乙炔瓶库、丙酮库、乙炔汇流排间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

第1.0.5条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乙炔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乙炔站的布置

第2.0.1条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乙炔站严禁布置在易被水淹没的地点;

二、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区和主要交通要道处;

三、气态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宜靠近乙炔主要用户处;

四、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五、应有近期扩建的可能性;

第2.0.2条乙炔站应布置在氧气站空分设备吸风口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乙炔站与氧气站的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0.3条电石库与其它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电石库与制气站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应小于6m。

第2.0.4条总容积不超过5m3的固定容积式贮罐,或总容积不超过20m3的湿式贮罐的外壁,与制气站房或灌瓶站房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

第2.0.5条总安装容量或总输气量不超过10m3/h的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其它生产厂房毗连建造,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在靠近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的生产厂房外墙的门、窗、洞边缘,与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外墙上的门、窗、洞边缘、电石渣坑边缘和室外乙炔设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二、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与生产厂房相毗连的防火墙上,严禁穿过任何管线。

第2.0.6条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它建筑物和屋外变、配电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0.6的规定。

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达式表2.0.6

第2.0.7条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可与氧气汇流排间布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

第2.0.8条电石库、乙炔瓶库可以与氧气瓶库、可燃或易燃物品仓库布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

第2.0.9条乙炔站应设置围墙或栅栏。围墙或栅栏至乙炔站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电石渣坑的边缘和室外乙炔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实体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5m)为3.5m;

二、空花围墙或栅栏为5m;

注:气态乙炔站与其它生产厂房毗连时,如布置有困难,以上的净距可适当缩小。

第三章工艺设备的选择

第3.0.1条乙炔站的设计容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气态乙炔站的设计容量,应根据用户的最大小时消耗量,并乘以同时使用系数确定。

二、溶解乙炔站的设计容量,应根据用户的昼夜消耗量和溶解乙炔站的昼夜生产时间确定。溶解乙炔站宜为两班生产。

第3.0.2条乙炔发生器及其主要工艺附属设备,严禁使用非专业生产设计单位的产品。

在一个乙炔站内宜选用同一型号的乙炔发生器,并不宜超过4台。

第3.0.3条乙炔压缩机的型号和台数,应根据乙炔的输送方式或乙炔站的设计容量确定,但不宜少于2台。

第3.0.4条低压乙炔发生器和乙炔压缩机之间,应设置湿式贮罐,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压缩机10min 的排气量。

在无压缩机的情况下,低压乙炔发生器与乙炔用户之间,也应设置湿式贮罐,其有效容积应根据用户的乙炔负荷情况确定。

第3.0.5条乙炔瓶的数量,不宜少于用户一昼夜用气瓶数的5倍计算。

第3.0.6条乙炔净化或干燥设备的设置,应根据乙炔质量的要求确定。

乙炔压缩机与乙炔充灌台之间,必须设置干燥装置。

第3.0.7条除采用强制冷却工艺的充灌台外,乙炔充灌台和乙炔汇流排

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灌台可由三组充灌排组成,每组充灌排连接的气瓶数,应按下列式计算:

(12.3.0.7)

式中:N —连接气瓶数(个);

Q —压缩机排气量(m3/h);

—充灌容积流速(m3/h?瓶)。间断充灌不宜超过0.8m3/h?瓶;一次充灌不

宜超过0.6m3/h?瓶。

二、乙炔汇流排气瓶的输气容积流速,不应超过2m3/h?瓶。

第3.0.8条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工艺流程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安全装置:

一、多台乙炔发生器的汇气总管与每台乙炔发生器之间,必须设置安全水封;

二、接至厂区或用户的乙炔输气总管上,必须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

三、电石入水式低压乙炔发生器,应有防真空措施;

四、高压干燥装置出口管路处,应设置阻火器;

五、高压乙炔放回低压贮罐或低压设备的管路上,应设置阻火器;

六、乙炔充灌台或乙炔汇流排各部位的阻火器和阀件等的设置,应按现行的标准《溶解乙炔设备技术条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乙炔汇流排通向用户的输气总管上,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

第3.0.9条乙炔的分散或排放应引至室外,引出管管口应高出屋脊,且不得小于1m。

第3.0.10条乙炔设备的排污管,应接至室外。

第3.0.11条电石入水式乙炔发生器,必须设有含氧量不超过3%的氮气或二氧化碳吹扫装置。

第四章工艺布置

第4.0.1条乙炔发生器、乙炔压缩机等设备,必须采用适用于乙炔dⅡCt2(B4b)(B4b)级的防爆型电气设备或仪表。当受条件限制,需采用不适用于乙炔的或非防爆型电气设备或仪表时,应将其布置在单独的电气设备间内或室外。

电气设备间与发生器间或乙炔压缩机间之间,应以无门、窗、洞的非燃烧体墙隔开;

当工艺需要时,可设窥视窗,但应符合本规范第5.0.9条的要求。

电动机传动轴的穿墙部分,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密封装置或用气体正压密封装置。

布置在室外的电气设备,应有防雨雪的措施。

第4.0.2条乙炔贮罐应布置在室外。当容积不超过5m3的固定容积式贮罐或总容积不超过20m3的湿式贮罐,可布置在室内单独的房间内。

在寒冷地区,贮罐的水槽和排水管,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4.0.3条乙炔站的乙炔实瓶数量,不宜超过三昼夜的灌瓶量。

乙炔汇流排间的乙炔实瓶贮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生产需用量。

第4.0.4条乙炔实瓶贮量不超过500个时,灌瓶站房和制气站房可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防火墙隔开。

灌瓶站房的空瓶间和实瓶间的总面积,不应超过200m2。

灌瓶站房的乙炔实瓶贮量超过500个时,灌瓶站房和制气站房应为两座独立的建筑物。

灌瓶站房中实瓶的最大贮量,不应超过1000个,并且空瓶间和实瓶间的总面积,不应超过400m2。

第4.0.5条独立的乙炔瓶库的气瓶贮量,应根据生产需要量、气瓶周转和运输等条件确定,但实瓶库或空瓶、实瓶库的气瓶贮量不应超过300个,且其中应以防火墙分隔;每个隔间的气瓶贮量不应超过1000个。

第4.0.6条空瓶间和实瓶间应分别设置,灌瓶间或汇流排间可通过门洞与空瓶间的实瓶间相通,各自应设独立的出入口。

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个时,空瓶、实瓶和汇流排可布置在同一房间内,但空、实瓶应分别存放;空瓶、实瓶与汇流排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2m。

第4.0.7条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应有防止倒瓶的措施。

第12.4.0.8条乙炔站的设备或乙炔汇流排的布置,应紧凑合理,便于安装、维修和操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与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m;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m,但水环式乙炔压缩机、水泵、水封等小型设备的布置间距可适当缩小。

二、灌瓶乙炔压缩机双排布置时,两排之间的通道净宽度和发生器间的主要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2m。

三、乙炔汇流排应直线布置,不得拐角布置;双排布置时,其净距不宜小于2m。

注:电动机隔墙传动灌瓶乙炔压缩机时,其与墙之间的净距,按工艺需要确定。

第4.0.9条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的运输方式确定,但不宜小于1.5m。

第4.0.10条制气站房的中间电石库的电石贮量,不应超过三昼夜的设计消耗量,且不应超过5t。

第4.0.11条在乙炔瓶充灌丙酮处,丙酮的存放量,不应超过一个包装桶的量。

第4.0.12条气瓶修理间应为单独的房间,除与空瓶间直接相通外,不应与其它房间直接相通。

第4.0.13条溶解乙炔站应设化验室,化验室应为单独的房间。

第4.0.14条空瓶间、实瓶间、电石库和乙炔汇流排间应设置气瓶或电石桶的装卸平台。平台的高度应根据气瓶或电石桶的运输工具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1.1m;平台的宽度不宜超过3m。

灌瓶间、空瓶间、实瓶间、汇流排间和装卸平台的地坪,应采取相同的标高。

中间电石库的地坪,应比发生器间的地坪高出0.1m。

电石库的室内地坪,应比装卸平台的台面高出0.05m。

电石库如不设装卸平台时,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出0.25m。

第4.0.15条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和乙炔发生器的操作平台,应有安全出口。

第4.0.16条电石库、中间电石库,严禁敷设蒸汽、凝结水和给水、排水等管道。

第4.0.17条灌瓶乙炔压缩机间应有检修用的起重措施。

第五章建筑和结构

第5.0.1条乙炔站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应为单层建筑物;当工艺需要时,其发生器间可设计成多层建筑物。

第5.0.2条固定式乙炔发生器及其辅助设备或灌瓶乙炔压缩机及其辅助设备,应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

第5.0.3条电石破碎与电石库毗连建造时,其毗连处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当工艺要求设门时,可设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第5.0.4条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的主要生产间的屋架下弦高度,不宜小于4m。

第5.0.5条除电石等库房外,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应设置泄压面积,泄压面积与厂房容积的比值,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且宜为0.22。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或屋盖上开口作为泄压面积。

第5.0.6条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有防火保护层的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并宜采用敞开式的建筑。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

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

第5.0.7条有电石粉尘房间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

第5.0.8条的爆炸危险生产间之间的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门为丙级防火门。

第5.0.9条无爆炸危险的生产间或房间、办公室、休息室等,宜独立设置。当贴邻站房布置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且与有爆炸危险生产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无门、窗、洞的非燃烧体墙隔开,并设有独立的出入口。

当需连通时,应设乙级防火门的双门斗,通过走道相通。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与值班室之间的窥视窗,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9h的密闭玻璃窗。

第5.0.10条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与无爆炸危险的生产间或房间的隔墙上,有管道穿时,应在穿墙处用非燃烧材料填塞。

第5.0.11条灌瓶间、汇流排间和实瓶间的窗玻璃,宜采取涂白漆等措施。

第5.0.12条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和支撑应为非燃烧体。

第六章电气和热工测量仪表

第6.0.1条乙炔站的供电,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的负荷分级,除不能中断生产用气者外,可为三级负荷。

第6.0.2条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的爆炸危险性的分区,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生器间、乙炔压缩机间、灌瓶间、电石渣坑、丙酮库、乙炔汇流排间、空瓶间、实瓶间、贮罐间、电石库、中间电石库、电石渣泵间、乙炔瓶库、露天设置的贮罐、电石渣处理间、净化器间,应为1区。

二、气瓶修理间、干渣堆场,应为2区。

三、机修间、电气设备间、化验室、澄清水泵间、生活间、应为非爆炸危险区。

第6.0.3条乙炔压缩机、电石破碎机、爆炸危险场所通风机等设备,当采用皮带传动时,皮带应有导除静电的措施。

乙炔设备、乙炔管、乙炔汇流排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6.0.4条凡与乙炔接触的计器、测温筒、自动控制设备等,严禁选用含铜量70%以上的铜合金,以及银、汞、锌、镉及其合金材料制造的产品。

第6.0.5条湿式贮罐的钟罩,应设置上、下限位的控制信号和压缩机的联锁装置。信号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

第6.0.6条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的照明,除不能中断生产用气者外,可不设置继续工作用的的事故照明。

第6.0.7条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和露天设置的贮罐的防雷,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6.0.8条乙炔站的1区爆炸危险区,应设乙炔可燃气体测爆仪,并与通风机联锁。

第6.0.9条乙炔站应设集中式或分散式气体流量计。

第七章给水、排水和环境保护

第7.0.1条乙炔站给水的水压,应经常保持高出设备最高用水水压。乙炔压缩机冷却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7.0.2条发生器间、乙炔压缩机间的给水总管上,应装设压力表。当每台发生器、水环式乙炔压缩机直接由自来水供水时,在给水管上应装设止回阀。在充灌台上应设置喷淋气瓶的冷却水管,并应设置紧急喷淋水管装置。

第7.0.3条电石渣澄清水、冷却水应循环使用。电石渣应综合利用,严禁排入江、河、湖、海、农田、工厂区和城市排水管(沟)。

第7.0.4条发生器间内发生器的排渣,宜采用排渣管或有盖板的排渣沟。

第7.0.5条电石渣坑宜为开敞式,并严禁做成渗坑。

第7.0.6条电石入水式乙炔发生器的加料口,应设有防止扬尘的措施,电石破碎处及放料口应设有防尘设备。室内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的要求。除尘器排放口的排防量以及乙炔净化剂废料的处理,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7.0.7条对有噪声的生产厂房及作业场所,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并应符合该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八章采暖和通风

第8.0.1条有爆炸危险性的生产间,严禁明火采暖。电石库、中间电石库不应采暖。

第8.0.2条集中采暖时,室内的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生器间、乙炔压缩机间、灌瓶间、电石渣处理间、汇流排间等生产间为+15℃;

二、空瓶间、实瓶间为+10℃;

三、贮罐间、电气设备间、通风机间为+5℃;

四、值班室、办公室、生活间、化验室,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8.0.3条发生器间、电石渣处理间应选用易于清除灰尘的散热器。

第8.0.4条灌瓶间、空瓶间、实瓶间、汇流排间的散热器,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8.0.5条有爆炸危险生产间的自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3次;事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7次。

第8.0.6条通风帽应设有防止雨、雪侵入的措施。电石库、中间电石库的通风帽,还应有防止凝结水滴落的措施。

第九章管道

第9.0.1条乙炔在管子中的最大流速,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厂区和车间乙炔管道,乙炔的工作压力为0.02~0.15MPa时,其最大流速为8m/s;

二、乙炔站内的乙炔管道,乙炔的工作压力为2.5MPa及以下时,其最大流速为4m/s;

第9.0.2条

一、低于乙炔管道,工作压力不超过0.02MPa,宜采用无缝钢管(YB231)A3材质或焊接钢管(GB3091;GB3092)。

二、中压乙炔管道,工作压力为0.02~0.15MPa,应采用无缝钢管(YB231)A3材质;管内径不应超过80mm;管壁厚度不应小于表12.9.0.2-1的规定。

三、乙炔工作压力为0.15~2.5MPa的高压乙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YB231;YB529,20号钢以正火状态供货),管内径不应超过20mm;管壁厚度不应大于表12.9.0.2-2的规定。

注:本条引用的标准,当进行全面修订时,应按修订后的现行标准执行。

中压乙炔管道无缝钢管管壁的最小厚度表9.0.2-1

注:乙炔管道直接埋地敷设时,应考虑土壤对管壁的腐蚀影响,其管壁厚度应增加不小于0.5mm的腐蚀裕度。

高压乙炔管道无缝钢管管壁的最小厚度表9.0.2-2

第9.0.3条在管内径大于50mm的中压乙炔管道上,不应有盲板或死端头,并不应选用闸阀。

第9.0.4条乙炔管道的阀门、附件的选用和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阀门和附件应采用钢、可锻铸铁或球墨铸铁材料制造的,或采用含铜量不超过70%的铜合金材料的产品。

二、阀门和附件的公称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乙炔的工作压力为0.02MPa及以下时,宜采用0.6MPa;

2.乙炔的工作压力为0.02MPa以上至0.15MPa,管内径不大于50mm时,宜采用1.6MPa,管内径为65~80mm时,宜采用2.5MPa;

3. 乙炔的工作压力为0.15MPa以上至2.5MPa时,不应小于25MPa。

三、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焊接和高压卡接头,但与设备、阀门和附件的连接处,可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

第9.0.5条乙炔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厂区管道可在管道分岔处、无分支管道每80~100mm 处以及进出车间建筑物处应设接地装置;直接埋地管道,可在埋地之前及出地后各接地一次,车间内部管道,可与本车间的静电干线相连接。接地电阻值应符合本规范第6.0.3条的规定。

当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电阻值超过0.03Ω时,应有跨接导线。

对有阴极保护的管道,不应作接地。

第9.0.6条含湿乙炔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在管道最低处应有排水装置。

在干式回火防止器之前,宜有过滤和排水装置。

第9.0.7条乙炔管道,应设热补偿。架空乙炔管道靠近热源敷设时,宜采取隔热措施;管壁温度严禁超过70℃。

第9.0.8条乙炔管道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厂区和车间的乙炔管道,不应穿过不使用乙炔的建筑物和房间。

第9.0.9条架空乙炔管道可与不燃气体管道(不包括氯气管道)、压力不超过1.3Mpa的蒸汽管道、热水管道、给水管道和同一使用目的的氧气管道共架敷设。

乙炔管道与其它管道之间的净距,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执行;分层布置时,乙炔管道应布置在最上层,其固定支架不应固定在其它管道上。

第9.0.10条乙炔站和车间的乙炔管道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乙炔管道应沿墙或柱子架空敷设,其高度应不妨碍交通和便于检修;与其它管道

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执行。当不能架空时,可单独或与同一使用目的的氧气管道共同敷设在非燃烧体盖板的不通行地沟内,但地沟内必须全部填满砂子,并严禁与其它沟道相通。

二、每个焊炬、割炬或淬火炬,应设单独的岗位回火防止器。回火防止器设保护箱时,必须采用通风良好的保护箱。

三、压力为0.02MPa以上至0.15MPa的车间乙炔管道进口处,应设中央回火防止器。

四、乙炔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处,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

管道与套管之间,应有石棉绳和防水材料填塞。

第9.0.11条厂区的乙炔管道架空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上。当与乙炔生产或使用有关的车间建筑物,其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可沿建筑物的外墙或屋顶上敷设。

二、含湿乙炔管道,在寒冷地区可能造成管道冻塞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三、不应与导电线路(不包括乙炔管道专用的导电线路)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四、乙炔管道、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执行;

第9.0.12条厂区乙炔管道地下敷设时,应直接埋地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埋地敷设深度应根据地面荷载决定;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7m。穿过铁路和道路时,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0。

二、含湿乙炔管道应敷设在冰冻线以下。

三、在从沟底起直至管顶以上300mm范围内,用松散的土填平捣实或用砂填满,然后再回填土。

四、阀门和附件宜直接埋地,当设检查井时,应单独设置,并严禁其它管道直接通过。

五、管道、阀门和附件的外表面,应有防腐措施。

六、严禁通过下列地点:

1.烟道、通风地沟和直接靠近高于50℃的热表面;

2.建筑物、构筑物和露天堆场的下面。

七、与建筑物、构筑物、其它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按本规范附录三的规定执行。

第9.0.13条管道设计对施工及验收的规定,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及《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乙炔管道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应符合现行的标准《溶解乙炔设备技术条件》的规定。

附录一厂区架空乙炔管道、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等之间的最小净距

厂区架空乙炔管道、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等之间的最小净距附表1.1

注:①表中水平距离:管架从最外边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铁路自轨外侧或按建筑界限算起;人行道自外沿算起。

②表中垂直距离:管线自防护设施的外缘算起;管架自最低部分算起;铁路自轨面算起;道路自路拱算起;人行道自路面算起。

③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的规定。

④当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施通过的道路时,最小垂直净距,应根据需要确定。

⑤表中建筑物水平净距的规定,不适用于沿与乙炔生产或使用有关的车间建筑物外墙敷设的管道。

⑥架空管线、管架跨越电气化铁路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现行的有关规范规定。

附录二厂区及车间架空乙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之间最小净距

厂区及车间架空乙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之间最小净距附表2.1

注:①乙炔管道与同一使用目的的燃气管并行敷设时,其最小并行净距,可减小到0.25m。

②电气设备与乙炔的岗位回火防止器引出口不能保持上述距离时,允许两者安装在同一柱子的相对侧面,如为空腹柱子时,应在柱子上装设非燃烧体隔板,局部隔开。

③乙炔管道在电气设备上面通过时,本表非防爆型开关、插座、配电箱等的最小净距可减少到1.5m。

④在滑触线下面采取防火花措施时,本表滑触线的最小并行净距可减少到1.5m。

附录三厂区地下乙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等及其他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净距

厂区地下乙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等及其他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净距附表3.1

注:①乙炔管道与同一使用目的的氧气管道或其它不燃气体管道(不包括氯气管道)同一水平敷设时,管道间水平净距可减少到0.25m,但应在从沟底起直至管顶以上300mm高范围内,应用松散的土或砂填实后再回填土。

②本表第1、2项水平净距是指埋地管道与同标高或其以上的基础最外侧的最小水平净距。

③敷设在铁路和不便开挖的道路下面的管段应加设套管,套管两端伸出铁路路基或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m;铁路路基或道路路边有排水沟时,应延伸出水沟沟边1m。套管内的管段应尽量减少焊缝。

④表列水平净距:管线均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的外沿或最外一根电缆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铁路自轨外侧算起。

⑤本表管道、电信电缆、电缆沟的垂直净距,是指下面管道或管沟外顶与上面管道的管底或管沟基础底之间的净距;本表铁路钢轨和道路的垂直净距,铁路自轨底算至管顶;道路自路面结构层底算至管顶。

附录四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附表4.1

2013版地铁设计规范学习

《地铁设计规范》新老版本主要差异——地下结构部分 一、总则 1、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地铁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 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老规范: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2、地铁工程设计应采取防火灾、水淹、地震、风暴、冰雪、雷击等灾害的措施。 二、地下结构 1、一般规定 1)强调地下结构设计应以“结构为功能服务”的原则。 2)新规范对耐久性设计规定更加详细。 老规范: 地下结构应根据环境类别,按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 新规范: (1)主体结构和使用期间不可更换的结构构件,应根据使用环境类别,按设计使用年限为100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 (2)使用期间可以更换且不影响运营的次要结构构件,可按设计使用年限50年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 (3)临时结构宜根据其使用性质和结构特点确定其使用年限。 (4)地下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盾构法和矿山法隧道作出如下规定: (1)盾构法施工的区间隧道覆土厚度不宜小于隧道外轮廓直径; (2)盾构法施工的并行隧道间的净距,不宜小于隧道外轮廓直径; (3)矿山法区间隧道最小覆土厚度不宜小于隧道开挖宽度的1倍; (4)矿山法车站隧道的最小覆土厚度不宜小于6m~8m。 2、荷载 1)荷载分类中偶然荷载列增加了人防荷载。 2)荷载计算规定更加详细。

(1)车站站台、楼板和楼梯等部位的人群均布荷载的标准值应采用4.0kPa,并应计及消防荷载的作用。 (2)设备区荷载可按标准值8.0 kPa(注:老规范不小于4.0kPa)进行设计,重型设备尚应依据设备的实际重量、动力影响、安装运输途径等确定其荷载大小与范围。 (3)施工机具荷载不宜超过10 kPa; (4)地面堆载,宜采用20 kPa,盾构井处不应小于30 kPa。 (5)混凝土收缩可按降低温度模拟。 3、工程材料 1)混凝土强度等级普遍提高一级。 老规范: 新规范:

地铁设计规范强条

地铁设计规范强条 1.0.3地铁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1.0.7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1.0.8地铁线路应为右侧行车的双线线路,并应采用1435mm标准轨距。 1.0.13设计地铁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时,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使之符合国家现行的城市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地铁各系统排放的废气、废水、废物,应达到国家现行的相关排放标准。 1.0.15地铁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1.0.16跨河流和临近河流的地铁地面和高架工程,应按1/100的洪水频率标准进行设计。 对下穿河流或湖泊等水域的地铁工程,应在进出水域的两端适当位置设防淹门或采取其他防淹措施。 3.1.3地铁的基本运营状态应包含正常运营状态、非正常运营状态和紧急运营状态。系统的运营,必须在能够保证所有使用该系统的人员和乘客以及系统设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 3.2.1地铁的设计运输能力,应满足预测的远期单向高峰小时最大断面客流量的需要。 3.3.1地铁线路必须为全封闭形式,同时列车须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运行。

4.3.4圆形隧道应按全线盾构施工地段的平面曲线最小半径确定隧道建筑限界。 4.3.7高架线或地面线建筑限界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架线、地面线的区间和车站建筑限界,应按高架或地面线设备限界或车辆限界及设备安装尺寸计算确定。 4.3.10车站直线地段建筑限界应满足下列要求: 2站台计算长度内的站台边缘距线路中心线的距离,应按车辆限界加10mm安全间隙确定,但站台边缘与车辆轮廓线之间的间隙,当采用整体道床时不应大于100mm;当采用碎石道床时不应大于120mm。 4.3.11曲线车站站台边缘与车辆轮廓线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180mm。 5.1.2地铁线路的选定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进行。 5.1.4地铁的线路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城市现状与规划的道路、地面建筑物、管线和其他构筑物、文物古迹保护要求、环境与景观、地形与地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采用的结构类型与施工方法,以及运营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5.1.6地铁的线路之间及与其他轨道交通线路之间的交叉处,应采用立体交叉。 5.2.1线路平面曲线半径应根据车辆类型、列车设计运行速度和工程难易程度经比选确定,线路平面的最小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表5.2.1规定的数值。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版强条整理

1.0.12 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地铁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1.0.17 地铁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设计时,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 1.0.19 地铁工程设计应采取防火灾、水淹、地震、风暴、冰雪、雷击等灾害的措施。 1.0.20 地铁工程应设置安防设施。安防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合理设置安全检查设备的接口、监控系统、危险品处理设施,以及相关用房等。 1.0.21 地铁工程应设置无障碍乘行和使用设施。 3.3.2 地铁列车必须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运行。 4.1.2 车辆应确保在寿命周期内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对人员和车辆救助的条件。 4.1.3 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使用不燃材料或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 4.1.19 列车应具有下列故障运行能力: 1 列车在超员荷载和在丧失1/4动力的情况下,应能维持运行到终点‘ 2 列车在超员荷载和在丧失1/2动力的情况下,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启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 3 一列空载列车应具有在正线线路的最大坡道上牵引另一列超员荷载的无动力列车运行到下一车站的能力。 4.7.2 列车应设置报警系统,客室内应设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乘务员与乘客间双向通信功能。当采用无人驾驶运行模式时,报警系统

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 的有关规定。4.7.4 客室车门系统应设置安全联锁,应确保车速大于5km/h时不能开启、车门未全关闭时不能启动列车。 4.7.6 客室、司机室应配置便携式灭火器具,安放位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取用。 6.1.2 地铁选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地铁线路之间交叉,以及地铁线路与其他交通线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方式; 7.1.3 无咋轨道主体结构及混凝土轨枕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7.4.1 无咋道床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强度等级,隧道内和U形结构地段不应低于C35,高架线和地面线地段不应低于C40,道床结构的耐久性满足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规定。 7.6.2 采取减振工程措施时,不应削弱轨道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及平顺性。 8.3.5 路基的工后沉降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咋轨道线路不应大于200mm,路桥过渡段不应大于200mm,沉降速率不应大于50mm/年; 2 无咋轨道线路路基工后不均匀沉降量,不应超过扣件允许的调高量,路桥或路隧交界处差异沉降不应大于10mm,过渡段沉降造成的路基和桥梁或隧道的折角不应大于1/100。 9.3.10 在站台计算长度以外的车站结构立柱、墙等与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满足限界要求。

地铁设计规范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地铁设计规范》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Several problems in "subway design specifications " is discussed 胡建国陈宏 中铁隧道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河南洛阳471009 CHINA railway tunnelsurvey and design institute 摘要本文主要就《地铁设计规范》中几个涉及到的公共区防火分区、紧急疏散、扶梯跨变形缝等条文规定进行理解分析,同时给出个人见解,希望能引起同行在该方面的 探讨,促进规范对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 Abstract Common area fireproof subarea , emergent dispersion , staircase the main body of a book several is dealt with mainly right away in "subway design specifications " stride over the deformation crack waiting for article regulation to be in progress understanding analysis , give individual out view at the same time, hope can arouse investigation and discussion go along in that aspect , boost a norm going a step further definitely to relevance problem. 关键词地铁设计规范防火分区划分紧急疏散计算扶梯跨变形缝 Key word, Subway design specifications, The fireproof subarea is divided, Emergent dispersion secretly schemes against, The staircase strides over the deformation crack 前言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于2003年8月1日执行,本规范为地铁设计的主要规范之一。笔者从事地铁行业设计工作多年,一直仔细阅读《地铁设计规范》,但在阅读的过程中发现存在一些有歧义或是值得商榷的条文。笔者对该部分问题进行举例分析及提出个人见解与同行们共同探讨。 1 公共区防火分区的划分问题 1.1 问题由来 《地铁设计规范》○1中关于公共区防火分区的划分问题,在以下三处谈及到,但存在自相矛盾的问题: (1)、在《地铁设计规范》第146页的19.1.10中:地下车站站台和站厅乘客疏散区应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其他部位的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能大于1500m2。地上车站不应大于2500m2。 (2)、在《地铁设计规范》第401页的19.1.10的条文解释中:地下车站防火分区的划分,参照日本东京都营地下铁道10号线和横滨市《地下铁道防灾设备设计标准》的规定:除站厅、站台公共区外,以不超过1500m2使用面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 (3)、在《地铁设计规范》第288页中:本条规定“主要管理用房应集中一端布置”,是便于采用有效的消防措施。一般而言,地下二层车站的防火分区划分:站厅公共区和站台层为一个防火分区;站厅两端的设备、管理用房各为一个防火分区。 1.2 理解分析及个人意见 关于公共区防火分区的划分问题,在规范中共三处提到,但每处或是存在歧义,或是互相矛盾。现对每一条进行分析: (1)、第146页中的“地下车站站台和站厅乘客疏散区”既可以理解为“地下车站的整个站台区域(含两端的设备管理用房)和站厅层公共区”,同时也可以理解为“地下车站站台层公共区和站厅层公共区”。此条文对车站站台具体范围阐释不明确,具体实施过程中因理解不同而产生歧义。 (2)、第401页中的“除站厅、站台公共区外”很明确的解释为“站厅层公共区和站台层公共区为一个防火分区”。 (3)、第288页中的“站厅公共区和站台层为一个防火分区”却有着很明确的另一种解释。 笔者参与了南京、深圳、广州、杭州、武汉等地的地铁设计,在实际工作中就发

地铁设计规范版强条

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地铁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地铁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设计时,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 地铁工程设计应采取防火灾、水淹、地震、风暴、冰雪、雷击等灾害的措施。地铁工程应设置安防设施。安防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合理设置安全检查设备的接口、监控系统、危险品处理设施,以及相关用房等。地铁工程应设置无障碍乘行和使用设施。 3.3.2地铁列车必须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运行。 4.1.2车辆应确保在寿命周期内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对人员和车辆救助的条件。 4.1.3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使用不燃材料或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 列车应具有下列故障运行能力: 1列车在超员荷载和在丧失1/4动力的情况下,应能维持运行到终点‘ 2列车在超员荷载和在丧失1/2动力的情况下,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启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 3一列空载列车应具有在正线线路的最大坡道上牵引另一列超员荷载的无动力列车运行到下一车站的能力。 4.7.2列车应设置报警系统,客室内应设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乘务员与乘客间双向通信功能。当采用无人驾驶运行模式时,报警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的有关规定。 4.7.4客室车门系统应设置安全联锁,应确保车速大于5km/h时不能开启、车门未全关闭时不能启动列车。 4.7.6客室、司机室应配置便携式灭火器具,安放位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取用。 6.1.2地铁选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4地铁线路之间交叉,以及地铁线路与其他交通线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方式; 7.1.3无咋轨道主体结构及混凝土轨枕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7.4.1无咋道床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强度等级,隧道内和U形结构地段不应低于C35,高架线和地面线地段不应低于C40,道床结构的耐久性满足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规定。 7.6.2采取减振工程措施时,不应削弱轨道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及平顺性。 8.3.5路基的工后沉降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咋轨道线路不应大于200mm,路桥过渡段不应大于200mm,沉降速率不应大于50mm/年; 2无咋轨道线路路基工后不均匀沉降量,不应超过扣件允许的调高量,路桥或路隧交界处差异沉降不应大于10mm,过渡段沉降造成的路基和桥梁或隧道的折角不应大于1/100。 在站台计算长度以外的车站结构立柱、墙等与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满足限界要求。

新版地铁设计规范(给排水内容)

13 给水与排水 13.1 一般规定 13.1.1 地铁给水设计,必须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对水量、水压和水质的要求,并应坚持综合利用,节约用水的原则。 13.1.2 地铁给水水源应优先采用城市自来水,当沿线无城市自来水时,应和当地规划等部门协商,采取其他可靠的供水水源。 13.1.3 地铁排水系统,除生活及粪便污水应单独排放外,结构渗漏水、冲洗及消防废水和口部雨水等可以按合流排放,但厕所生活及粪便污水的排放,必须符合当地和国家现行排水标准的规定。 13.1.4 给排水设备的自动化程度,应根据运营管理的需要,结合当地具体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排水设备,应按自动化管理设计。 13.1.5 地铁金属给排水管道及有关设备,应采取防止杂散电流腐蚀的措施。

13.2 给水 13.2.1 给水系统用水量定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人员生活用水量为30~60 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为2.5~2.0; 2 冷水机组的水系统的补充水量为冷却循环水量的2~3%; 3车站公共区域冲洗用水量为2~4 l/m2?次,每次按冲洗1h计算; 4 生产用水量按工艺要求确定; 5 消防用水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9章的有关规定。 13.2.2 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2 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水质按工艺要求确定。 13.2.3 给水系统的水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用水设备和卫生器具的水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 2 生产用水的水压按工艺要求确定; 3 消防用水的水压应符合本规范第19章的有关规定。 13.2.4 地铁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水压和水量的要求,结合市政给水系统等因素确定,一般按下列情况选择给水系统: 1 为保证人员饮用水的水质,地铁宜采用生活和消防分开的给水系统。生活给水管宜由市政自来水管引入。但生产用水可和消防或生活给水系统共用。 2 当城市自来水的供水量能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的要求,而供水压力不能满足消防用水压力时,应和当地消防及市政部门协商设消防泵和稳压装置,不设消防水池。 3 当城市自来水的供水量和供水压力能满足生产和生活用水,而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则应设消防泵、稳压装置和消防水池。 4 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独立的给水系统,不应和生产、生活及消火栓给水系统共用。 13.2.5 管道布置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新版地铁设计规范(给排水内容)

给排水在线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018076260.html,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018076260.html, 中国给排水工程师的网上家园;中国水行业企业商务信息发布的有效平台 编辑部:info@https://www.wendangku.net/doc/6018076260.html,;业务部:market@https://www.wendangku.net/doc/6018076260.html,;技术部:tech@https://www.wendangku.net/doc/6018076260.html,

给排水在线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018076260.html, 13 给水与排水 13.1 一般规定 13.1.1 地铁给水设计,必须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对水量、水压和水质的要求,并应坚持综合利用,节约用水的原则。 13.1.2 地铁给水水源应优先采用城市自来水,当沿线无城市自来水时,应和当地规划等部门协商,采取其他可靠的供水水源。 13.1.3 地铁排水系统,除生活及粪便污水应单独排放外,结构渗漏水、冲洗及消防废水和口部雨水等可以按合流排放,但厕所生活及粪便污水的排放,必须符合当地和国家现行排水标准的规定。 13.1.4 给排水设备的自动化程度,应根据运营管理的需要,结合当地具体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排水设备,应按自动化管理设计。 13.1.5 地铁金属给排水管道及有关设备,应采取防止杂散电流腐蚀的措施。

给排水在线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018076260.html, 13.2 给水 13.2.1 给水系统用水量定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人员生活用水量为30~60 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为2.5~2.0; 2 冷水机组的水系统的补充水量为冷却循环水量的2~3%; 3车站公共区域冲洗用水量为2~4 l/m2?次,每次按冲洗1h计算; 4 生产用水量按工艺要求确定; 5 消防用水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9章的有关规定。 13.2.2 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2 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水质按工艺要求确定。 13.2.3 给水系统的水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用水设备和卫生器具的水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 2 生产用水的水压按工艺要求确定; 3 消防用水的水压应符合本规范第19章的有关规定。 13.2.4 地铁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水压和水量的要求,结合市政给水系统等因素确定,一般按下列情况选择给水系统: 1 为保证人员饮用水的水质,地铁宜采用生活和消防分开的给水系统。生活给水管宜由市政自来水管引入。但生产用水可和消防或生活给水系统共用。 2 当城市自来水的供水量能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的要求,而供水压力不能满足消防用水压力时,应和当地消防及市政部门协商设消防泵和稳压装置,不设消防水池。 3 当城市自来水的供水量和供水压力能满足生产和生活用水,而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则应设消防泵、稳压装置和消防水池。 4 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独立的给水系统,不应和生产、生活及消火栓给水系统共用。 13.2.5 管道布置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车站生活和消防为分开的给水系统时,车站内生活用水宜设计为枝状管网,由城市自来水管引出一根给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2004.1—2016.10)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1月

目录 1.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 2. 《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程》 (4) 3. 《轻型住宅钢结构技术规程》 (5) 4. 《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6) 5. 《重庆市小城镇消防规划规范》 (6) 6. 《建筑防雷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规程》 (7) 7. 《建筑外墙饰面涂饰翻新技术规程》 (7) 8.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 (8) 9. 《清水住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8) 10.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9) 11. 《公共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标准》 (11) 12. 《住宅信报箱建设规范》 (11) 13.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11) 14 《餐饮娱乐住宿趸船防火规范》 (12) 15. 《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 (13) 16. 《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16) 17.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 (16) 18.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 (18) 19.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9) 20. 《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设计标准》 (19) 21. 《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运行管理技术规程》 (21) 22. 《建筑护栏技术规程》 (22) 23. 《重庆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规范》 (22) 24. 《重庆市住宅建筑群电信用户驻地网建设规范》 (22) 25.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4) 26. 《非承重节能型烧结页岩空心砌块墙体工程技术规程》 (24) 27.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 (24) 28. 《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应力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5) 29. 《塔式起重机安装与拆卸技术规范》 (26) 30. 《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 (26) 31.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 (29) 32.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安全技术规范》 (29) 33. 《建筑边坡工程安全性鉴定规范》 (29) 34. 《市政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29) 35. 《装配式混凝土住宅建筑结构设计规程》 (30) 36. 《焊接箍筋应用技术规程》 (31) 37. 《重庆市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31) 38.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 (32) 39.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32) 40.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35) 41.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35)

地铁设计规范中的扶梯规定

8.7.2车站出入口的提升高度超过6m时,应设上行自动扶梯;超过12m时应考虑上、下均设自动扶梯。站厅与站台间应设上行自动扶梯,高差超过6m时,上、下行均应设自动扶梯。分期建设的自动扶梯应预留位置。 8.7.3自动扶梯应采用30度倾角,有效净度为1m,运输速度宜采用0.65m/s,设计通过能力应不大于9600人/h。上下两端水平运行梯级数不得小于三块平级梯。作为事故疏散用的自动扶梯,应采用一级负荷供电。 8.7.4当自动扶梯穿越楼层,且扶手带中心至开孔边缘的净距小于400mm时,应设防碰撞安全标志;当自动扶梯靠墙布置时,扶手带中心至墙装饰面的距离应不小于400mm。 8.7.5两台相对布置的自动扶梯工作点间距不得小于16m;自动扶梯工作点至前面影响通行的障碍物间距不得小于8m;自动扶梯与人行楼梯相对布置时,自动扶梯工作点至楼梯第一级踏步的间距不得小于12m。 17.1.3自动扶梯的主要技术规定应符合梯级宽度为1000mm;额定运行速度≥0.5m/s;倾斜角度为30度。 17.1.5自动扶梯的设置,应参考提升高度(m)而定。其中对于1219时,还要有备用扶梯。 17.1.6自动扶梯水平运行梯级数量,当运行速度为0.5m/s时,上、下两端采用3块平梯级;当运行速度为0.65m/s时,上、下两端不应少于3块平梯级;当运行速度为0.75m/s时,上、下两端不应少4块平梯级。 17.1.7地铁车站自动扶梯应采用公共交通型重载扶梯,其传输设备(主要包括梯级、梳齿板、扶手带、传动链、梯级链、内外装饰板、传动机构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17.1.8露天地铁车站出入口设置自动扶梯时,应采用室外型扶梯。 17.3自动扶梯布置 17.3.1在自动扶梯两台之间和靠桁架外部周围有连续建筑物或其他障碍物时,宜设宽度不小于500mm的检修通道。当顶部不可开启时,其净空高度不小于1800mm。17.3.2当自动扶梯在桁架外部设机房时,机房内设备周围应留足够的检修空间,同时,机房内应有通风和消防设施。室外自动扶梯,宜在桁架外设机房。 17.3.3自动扶梯的踏步面至顶部洞口处的建筑物底面垂直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300mm。 17.3.7自动扶梯的安装位置应避开建筑物变形缝。

地铁设计规范

地铁设计规范 地铁设计规范地铁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年。地铁线路应为右侧行车的双线线路并应采用标准轨距。设计地铁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时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使之符合国家现行的城市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地铁各系统排放的废气、废水、废物应达到国家现行的相关排放标准。地铁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跨河流和临近河流的地铁地面和高架工程应按的洪水频率标准进行设计。对下穿河流或湖泊等水域的地铁工程应在进出水域的两端适当位置设防淹门或采取其他防淹措施。地铁的基本运营状态应包含正常运营状态、非正常运营状态和紧急运营状态。系统的运营必须在能够保证所有使用该系统的人员和乘客以及系统设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地铁的设计运输能力应满足预测的远期单向高峰小时最大断面客流量的需要。地铁线路必须为全封闭形式同时列车须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运行。圆形隧道应按全线盾构施工地段的平面曲线最小半径确定隧道建筑限界。高架线或地面线建筑限界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高架线、地面线的区间和车站建筑限界应按高架或地面线设备限界或车辆限界及设备安装尺寸计算确定。车站直线地段建筑限界应满足下列要求站台计算长度内的站台边缘距线路中心线的距离应按车辆限界加安全间隙确定但站台边缘与车辆轮廓线之间的间隙当采用整体道床时不应大于当采用碎石道床时不应大于。曲线车站站台边缘与车辆轮廓线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地铁线路的选定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进行。地铁的线路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城市现状与规划的道路、地面建筑物、管线和其他构筑物、文物古迹保护要求、环境与景观、地形与地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采用的结构类型与施工方法以及运营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地铁设计规范

地铁设计规范 车站建筑 一般规定车站的总体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城市交通规划、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的要求,妥善处理好与地面建筑、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之间的关系。车站设计必须满足客流需求,保证乘降安全、疏导迅速、布局紧凑、便于管理,并具有良好的通风、照明、卫生、防灾等设施,为乘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地铁各线路之间与其他轨道交通线路交汇处的换乘站,建筑设施的通行能力应满足预测的远期换乘客流量的需要。不能同步实施时,应预留接口。 车站的站厅、站台、出入口通道、人行楼梯、自动扶梯、售检票等部位的通行能力应按该站远期超高峰客流量确定。超高峰设计客流量为该站预测远期高峰小时客流量诚意~超高峰系数。 车站设计宜考虑地下、地上空间综合利用。车站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地下车站的土建工程宜一次建成。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地面建筑可分期建设。 车站总体布局车站的平面形式应根据线路特征、营运要求、地上和地下环境及施工方法等条件确定。站台可选用岛式、侧式或岛侧混合式等形式。 车站竖向布置根据线路敷设方式、周围环境及城市景观灯因素,可选取地下一层、地下多层、路堑式、地面、高架一层、高架多层等形式。但私下车站宜浅,车站层数宜少有条件的地下或者高架车站应精良考虑站厅和设备及管理用房设于地面。 车站出入口风亭的位置,应根据周边环境及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合理布置。出入口的布置应有利于客流吸引和疏散;风亭位置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应满足规划、环保和城市景观的要求。 地铁车站应设公共厕所,并应根据需要与可能在靠近位置设置自行车和汽车的停放场地。

车站平面 站台计算长度应采用远期列车编组长度和停车误差 距站台边缘400mn处应设不小于80mm宽的纵向醒目安全线。采用屏蔽门是不设安全线。人行楼梯和自动扶梯的总体布置除应满足上、下乘客的需要外,还应满足站台层的事故疏散时间不大于6min 进行验算。消防专用电梯和垂直电梯不计入事故疏散用。 站厅公共区布置应满足功能分区要求,尽量避免进、出站及换乘人流路线之间的相互干扰。 地下车站的设备、管理用房的布置应紧凑合理,主要管理用房应集中一端布置。 车站环境设计 车站出入口 车站出入口布置应与主客流的方向相一致,宜与过街天桥、过街地道、地下街、邻近公共建筑物相结合或连通。 地下车站出入口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 17 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当地铁设置电梯用于运送乘客时,应满足做轮椅者和盲人使用技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主要技术规定 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主要技术规定

上海地铁设计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上海地铁设计规范 篇一:20xx版地铁设计规范学习 《地铁设计规范》新老版本主要差异——地下结构部分 一、总则 1、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地铁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老规范: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2、地铁工程设计应采取防火灾、水淹、地震、风暴、冰雪、雷击等灾害的措施。二、地下结构1、一般规定1)强调地下结构设计应以“结构为功能服务”的原则。2)新规范对耐久性设计规定更加详细。 老规范: 地下结构应根据环境类别,按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 新规范: (1)主体结构和使用期间不可更换的结构构件,应根据使用环境类别,按设计使用年限为100的要求进行耐久性

设计; (2)使用期间可以更换且不影响运营的次要结构构件,可按设计使用年限50年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 (3)临时结构宜根据其使用性质和结构特点确定其使用年限。 (4)地下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盾构法和矿山法隧道作出如下规定: (1)盾构法施工的区间隧道覆土厚度不宜小于隧道外轮廓直径;(2)盾构法施工的并行隧道间的净距,不宜小于隧道外轮廓直径;(3)矿山法区间隧道最小覆土厚度不宜小于隧道开挖宽度的1倍;(4)矿山法车站隧道的最小覆土厚度不宜小于6m~8m。2、荷载 1)荷载分类中偶然荷载列增加了人防荷载。2)荷载计算规定更加详细。 (1)车站站台、楼板和楼梯等部位的人群均布荷载的标准值应采用4.0kpa,并应计及消防荷载的作用。 (2)设备区荷载可按标准值8.0kpa(注:老规范不小于4.0kpa)进行设计,重型设备尚应依据设备的实际重量、动力影响、安装运输途径等确定其荷载大小与范围。 (3)施工机具荷载不宜超过10kpa; (4)地面堆载,宜采用20kpa,盾构井处不应小于30kpa。

地铁设计规范

地铁设计规范 车站建筑 8.1 一般规定 8.1.1 车站的总体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城市交通规划、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的要求,妥善处理好与地面建筑、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之间的关系。 8.1.2车站设计必须满足客流需求,保证乘降安全、疏导迅速、布局紧凑、便于管理,并具有良好的通风、照明、卫生、防灾等设施,为乘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8.1.3 地铁各线路之间与其他轨道交通线路交汇处的换乘站,建筑设施的通行能力应满足预测的远期换乘客流量的需要。不能同步实施时,应预留接口。 8.1.4 车站的站厅、站台、出入口通道、人行楼梯、自动扶梯、售检票等部位的通行能力应按该站远期超高峰客流量确定。超高峰设计客流量为该站预测远期高峰小时客流量诚意1.1~1.4超高峰系数。 8.1.5 车站设计宜考虑地下、地上空间综合利用。 8.1.6 车站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8.1.7 地下车站的土建工程宜一次建成。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地面建筑可分期建设。 8.2 车站总体布局 8.2.1 车站的平面形式应根据线路特征、营运要求、地上和地下环境及施工方法等条件确定。站台可选用岛式、侧式或岛侧混合式等形式。 8.2.2车站竖向布置根据线路敷设方式、周围环境及城市景观灯因素,可选取地下一层、地下多层、路堑式、地面、高架一层、高架多层等形式。但私下车站宜浅,车站层数宜少有条件的地下或者高架车站应精良考虑站厅和设备及管理用房设于地面。 8.2.4 车站出入口风亭的位置,应根据周边环境及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合理布置。

出入口的布置应有利于客流吸引和疏散;风亭位置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应满足规划、环保和城市景观的要求。 8.2.5 地铁车站应设公共厕所,并应根据需要与可能在靠近位置设置自行车和汽车的停放场地。 8.3 车站平面 8.3.1 站台计算长度应采用远期列车编组长度和停车误差 8.3.7 距站台边缘400mm处应设不小于80mm宽的纵向醒目安全线。采用屏蔽门是不设安全线。 8.3.9 人行楼梯和自动扶梯的总体布置除应满足上、下乘客的需要外,还应满足站台层的事故疏散时间不大于6min进行验算。消防专用电梯和垂直电梯不计入事故疏散用。 8.3.11站厅公共区布置应满足功能分区要求,尽量避免进、出站及换乘人流路线之间的相互干扰。 8.3.15 地下车站的设备、管理用房的布置应紧凑合理,主要管理用房应集中一端布置。 8.4 车站环境设计 8.5 车站出入口 8.5.2 车站出入口布置应与主客流的方向相一致,宜与过街天桥、过街地道、地下街、邻近公共建筑物相结合或连通。 8.5.4 地下车站出入口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

地铁设计规范(最新)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2003);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111-2006)(2009年版);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GB50909-2014);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10003-2005); 《铁路隧道施工规范》(TB10204-2002); 《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111-2006(2009 年版));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2008);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规范》(GB50086-2001);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岩土锚杆(索)技术规程》(CECS22:2005);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CJJ 49-199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及(GB6722-2011)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年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8);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10);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

地铁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使地铁工程设计达到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经济适用,节能环保,技术先进,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00km/h、采用常规电机驱动列车的钢轮钢轨地铁新建工程的设计。 1.0.3 地铁应布设在城市客运量大的主要客运通道上。 1.0.4 地铁工程设计,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并应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相协调。 1.0.5 地铁工程设计有关线路功能定位、服务水平、系统运能、线路走向及起讫点、车辆基地选址和资源共享等,应依据远景线网规划确定,并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1.0.6 地铁工程设计应根据远景线网规划,处理与其他线路的关系,并应预留续建工程的连接条件。地铁线路间及地铁与其他交通系统间的衔接,应做到换乘安全、便捷。 1.0.7 地铁设计应提倡科技创新,贯彻节约资源和集约化建设的原则。1.0.8 地铁工程的设计年限应分为初期、近期、远期。初期可按建成通车后第3年确定,近期应按建成通车后第10年确定,远期应按建成通车后第25年确定。1.0.9 地铁各线路的建设时序和线路设计长度应根据城市形态、规模、客流分布状况、发展需求,以及技术经济合理原则确定,并应经政府主编部门的批准。1.0.10 车辆基地、停车场、联络线、控制中心和主变电所,应根据线网规划及建设时序统筹布设。 1.0.11 地铁工程的建设规模、设备容量,以及车辆基地和停车场等的用地面积,

应按预测的远期或客流控制期客流量、列车通过能力和资源共享原则确定。对于可分期建设的工程和可分期配置的设备,宜分期续建和增设。 1.0.12 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地铁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1.0.13 地铁线路应采用1435mm标准轨距,正线应采用右侧行车的双线线路。1.0.14 地铁线路应为全封闭式,并宜高密度组织运行。系统设计远期最大能力应满足行车密度不小于30对/h列车的要求。 1.0.15 在确定地铁系统运能时,车厢有效空余地板面积上站立乘客标准宜按每平方米站立5名~6名乘客计算。 1.0.16 地铁车辆基地可根据具体情况一条线路设置一座或几条线路合建一座。当一条线路长度超过20km时,可根据运营需要,在适当位置增设停车场。1.0.17 地铁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设计时,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 1.0.18 在中心城区外有条件的地方,地铁宜采用高架或地面线路,高架和地面的建筑结构形式和体量,应与城市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1.0.19 地铁工程设计应采取防火灾、水淹、地震、风暴、冰雪、雷击等灾害的措施。 1.0.20 地铁工程应设置安防设施。安防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合理设置安全检查设备的接口、监控系统、危险品处理设施,以及相关用房等。 1.0.21 地铁工程应设置无障碍乘行和使用设施。 1.0.22 对下穿河流和湖泊等水域的地铁隧道工程,当水下隧道出现损坏水体可能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