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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悦、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悦、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1

【案件字号】(2020)豫01行终2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岩张志立赵晓涵

【审理法官】李岩张志立赵晓涵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悦;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

【当事人】刘悦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

【当事人-个人】刘悦

【当事人-公司】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

【代理律师/律所】王佳红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徐骁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佳红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徐骁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佳红徐骁

【代理律所】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刘悦

【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

【本院观点】由于被上诉人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对涉案“海珀悦澜湾"项目作出的郑经规核字第33号《建设工程规划(分期)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系涉及该小区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撤销合法违法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由于被上诉人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对涉案“海珀悦澜湾"项目作出的郑经规核字第33号《建设工程规划(分期)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系涉及该小区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上诉人刘悦的起诉主体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认定其主体不适格,合法有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3:12:43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

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对“海珀悦澜湾"项目作出的郑经规核字第33号《建设工程规划(分期)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属涉及该小区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并非原告的专属权益,故刘悦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主体,其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刘悦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刘悦一审诉称,原告与河南绿地陆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八大街东、经南八路北一路南15幢1单元3层304号房屋一套。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通过信息公开申请获取《建设工程(分期)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郑经规核字第33号),得知河南绿地陆港置业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0月11日取得了规划核实,但发现该小区存在多处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郑规建(建筑)字第410100201629038)及附件附图,具体为:1、原本小区被规划为绿地的部分,实际修建为庭院,改变了规划用途,违反了规划许可的内容;2、原本小区负一层被规划为配套设施设备用房的部分,实际被封闭改造为地下室,改变了规划用途,违反了规划许可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河南绿地陆港置业有限公司擅自变更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郑规建(建筑)字第410100201629038)及附件附图进行实际建设,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河南绿地陆港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绿地澜庭一期(海珀悦澜湾)小区并不具备规划验收的条件,郑经规核字第33号《建设工程(分期)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应依法予以撤销。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被告作出的郑经规核字第33号《建设工程规划(分期)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诉人刘悦不服,上诉称:1.请求依法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行初63号行政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2.本案的诉讼费用

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和河南绿地陆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八大街东、经南八路北一路南15幢一单元3层304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2018年11月27日,被上诉人作出的郑经规核字第33号《建设工程规划(分期)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时间为2020年3月18日。上诉人购房在前,被上诉人竣工规划核实在后,竣工规划核实意见的范围涵盖了上诉人所购买的房屋,因此竣工规划核实意见对于被上诉人的个人权益产生了实质的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作出的竣工规划核实意见有诉讼主体资格,被上诉人作出的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侵害了上诉人本人的利益。河南绿地陆港置业有限公司违反规划许可的内容及附图,强行将地面规划为绿地部分改变用途为私人庭院,侵害了上诉人对于小区绿地的使用和利用的合法权益。私人庭院侵占了消防道路,导致消防救援车辆无法正常驶入,必然会影响上诉人对房屋的使用安全,影响上诉人的个人利益。一审法院将上述内容笼统的归于共有利益而不予审查,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同时,河南绿地陆港置业有限公司违反规划许可的内容及附图,强行占用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用房,将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用房改变用途为地下室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上诉人作为小区业主对于前述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损害了上诉人作为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于河南绿地陆港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虽规划有文化活动站及物业管理用房、卫生服务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但存在少建或者未建的情况,不仅对全体业主产生权益侵害,更直接对上诉人作为一名独立的业主产生直接影响。三、一审法院没有审查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未查明本案事实,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显然对上诉人不公。河南绿地陆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绿地澜庭一期(海地悦澜湾)小区时,存在擅自变更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未按照郑规建(建筑)字第41010020162903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

进行实际建设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撤销的行政许可,但一审法院却未对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予以审查,也未了解本案纠纷起因而直接作出裁定,对上诉人不公平。上诉人所在的绿地澜庭一期小区,因是新建小区,收房率和入住率并不高,再加上业委会成立的时间较为漫长,组织业委会或过半数业主参加诉讼的时间成本、组织成本都是巨大的。一审法院以主体资格问题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导致上诉人无法直接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二审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刘悦、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

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01行终28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悦。

委托代理人王佳红,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八大街与经南三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刘朝裕,局长。

委托代理人虎嵩,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骁,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悦因诉被上诉人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行政撤销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行初63号

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刘悦一审诉称,原告与河南绿地陆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八大街东、经南八路北一路南15幢1单元3层304号房屋一套。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通过信息公开申请获取《建设工程(分期)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郑经规核字第33号),得知河南绿地陆港置业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0月11日取得了规划核实,但发现该小区存在多处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郑规建(建筑)字第410100201629038)及附件附图,具体为:1、原本小区被规划为绿地的部分,实际修建为庭院,改变了规划用途,违反了规划许可的内容;2、原本小区负一层被规划为配套设施设备用房的部分,实际被封闭改造为地下室,改变了规划用途,违反了规划许可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河南绿地陆港置业有限公司擅自变更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郑规建(建筑)字第410100201629038)及附件附图进行实际建设,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河南绿地陆港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绿地澜庭一期(海珀悦澜湾)小区并不具备规划验收的条件,郑经规核字第33号《建设工程(分期)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应依法予以撤销。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被告作出的郑经规核字第33号《建设工程规划(分期)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对“海珀悦澜湾"项目作出的郑经规核字第33号《建设工程规划(分期)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属涉及该小区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并非原告的专属权益,故刘悦不属于

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主体,其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刘悦的起诉。

上诉人刘悦不服,上诉称:1.请求依法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行初63号行政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和河南绿地陆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八大街东、经南八路北一路南15幢一单元3层304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2018年11月27日,被上诉人作出的郑经规核字第33号《建设工程规划(分期)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时间为2020年3月18日。上诉人购房在前,被上诉人竣工规划核实在后,竣工规划核实意见的范围涵盖了上诉人所购买的房屋,因此竣工规划核实意见对于被上诉人的个人权益产生了实质的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作出的竣工规划核实意见有诉讼主体资格,被上诉人作出的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侵害了上诉人本人的利益。河南绿地陆港置业有限公司违反规划许可的内容及附图,强行将地面规划为绿地部分改变用途为私人庭院,侵害了上诉人对于小区绿地的使用和利用的合法权益。私人庭院侵占了消防道路,导致消防救援车辆无法正常驶入,必然会影响上诉人对房屋的使用安全,影响上诉人的个人利益。一审法院将上述内容笼统的归于共有利益而不予审查,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同时,河南绿地陆港置业有限公司违反规划许可的内容及附图,强行占用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用房,将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用房改变用途为地下室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上诉人作为小区业主对

于前述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损害了上诉人作为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于河南绿地陆港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虽规划有文化活动站及物业管理用房、卫生服务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但存在少建或者未建的情况,不仅对全体业主产生权益侵害,更直接对上诉人作为一名独立的业主产生直接影响。三、一审法院没有审查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未查明本案事实,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显然对上诉人不公。河南绿地陆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绿地澜庭一期(海地悦澜湾)小区时,存在擅自变更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未按照郑规建(建筑)字第41010020162903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实际建设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撤销的行政许可,但一审法院却未对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予以审查,也未了解本案纠纷起因而直接作出裁定,对上诉人不公平。上诉人所在的绿地澜庭一期小区,因是新建小区,收房率和入住率并不高,再加上业委会成立的时间较为漫长,组织业委会或过半数业主参加诉讼的时间成本、组织成本都是巨大的。一审法院以主体资格问题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导致上诉人无法直接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二审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据此,被上诉人对“海珀悅澜湾"项目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附件附图为小区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并非上诉人的专属权益。上诉人并非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二、上诉人认定的具有“利害关系"应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宜包括反射性利益受到影响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乃公法上之诉讼,上述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也仅指公法上的利害关系;除特殊情形或法律另有规定,一般不包括私法上的利害关系。只有公法领域即行政法领域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存在受到损害的可能性的当事人,才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并形成了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由于被上诉人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对涉案“海珀悦澜湾"项目作出的郑经规核字第33号《建设工程规划(分期)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系涉及该小区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上诉人刘悦的起诉主体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认定其主体不适格,合法有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李岩

审判员张志立

审判员赵晓涵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方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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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验线(以下简称验线)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至±0位置时、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建设工程是否按要求进行施工的事先检查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 第四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县(市)、

上街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场地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 (一)建筑工程施工至±0位置,市政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 (二)场地留有固定的放线标志。 (三)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并出具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市政管线工程不含现状测量图)等。 出具《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验线报告》的单位与出具《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的不能为同一单位。 第六条申请建设工程验线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提供符合郑州市规划一张图标准的电子文档盘片: (一)申请单位盖章的《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表》;(二)测绘单位制作的符合郑州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要求的《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1:500~1:2000,CAD格式);

关于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探讨

关于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探讨 摘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参与,随着我国城市扩张步伐的加快,城市规划工作在城市发展过程中越来越重要,文章主要从目前我国的城市规划管理发展现状,根据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改革措施及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公众监督;制约制度;管理机构 目前,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扩张步伐的加快,使城市规划工作越来越重要,它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决定了一个城市建设的重要方向,但就目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而言,许多城市规划管理者在对城市进行规划时还是缺乏了现代发展的意识和前瞻性的目光。许多城市目前困扰的分区不合理、城市基础配套设施不齐全、城市基础功能不完备、城市规划管理制约制度不完备、民众对城市规划缺乏必要的监督等等,这些都是我国城市规划与城市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而这些问题将是制约我国城市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方法和相关制度应该做出必要的更改,进一步的完善和创新。 1 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现状 1.1 管理主体内部制约制度不健全 近年来,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资料显示,伴随着增加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力度,城市违法建设数量总体上有了较为显著的降低。超出许可面积的违章建筑逐渐减少,从2005年的30%降低到2010年的3%,这体现出了监督检查管理的日益合理和群众法制意识的提高;但是在擅自搭建违章建筑的数量却从2005年29%上升到2010的56%,但是从城市规划的总体而言,相关的违法建设的整体数量和类型较少,但是单独的工程项目违法的情况在逐渐增加。 此外,由于施工方在工程建设期间,没有完全依照工程规划许可进行施工,某些施工方甚至私自更改工程总体布局,有的私自扩大了房屋建筑面积,为了通过规划验收,施工方会在工程竣工前期向相关单位申请变更规划许可内容,使建筑实际情况与规划许可一致,以避免处罚。这种情况经常发生,从这种情况可以看出,由于规划管理部门缺乏必要的制约制度或者制约制度不健全,或者将决定权利完全放在高层官员的手上,使某些官员由于利益驱使而不正确的行使规划许可权利,没有正常的制约途径或手段,使城市规划管理成为一大漏洞。因此必须要对相关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人员建立必要的权利监督机制,并将各种领导行使的规划审批行为进行备案,以便日后查询;还要建立合理的群众监督机制,设立独立部门接受群众的举报案件,并展开调查,严格规范各级别的规划局行使的行政权利,使城市规划更好的发展。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规划管理,打造特色工业区,实现产城融合,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58平方公 里规划区范围内工业类项目详细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 管理。 三、工业用地分类 工业用地分类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仓储物流用地 1、普通工业用地 普通工业用地根据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污染干扰的 程度不同,分为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经开区工业用地规划原则上以一类、二类工业用地为主,控制三类工业用地,京珠高速以西地区不设三类工业用地。 2、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

创新型产业用地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提供技术服务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的企业用地,标准化厂房用地是指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等特点,主要为中小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提 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 3、仓储物流用地 工业仓储用地范围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四、工业项目选址 1、工业用地规划应相对集中成片,与居住用地相邻尽量布置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 2、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应与居住、医院、学校等生活性用地保持防护距离,防护距离根据环境保护、综合防灾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控制。 五、规划指标控制 1、普通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0,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40%,绿地率不得超过20%; 2、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6,不得高于3.0,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60%,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刘悦、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悦、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1 【案件字号】(2020)豫01行终2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岩张志立赵晓涵 【审理法官】李岩张志立赵晓涵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悦;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 【当事人】刘悦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 【当事人-个人】刘悦 【当事人-公司】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 【代理律师/律所】王佳红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徐骁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佳红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徐骁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佳红徐骁 【代理律所】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刘悦 【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 【本院观点】由于被上诉人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对涉案“海珀悦澜湾"项目作出的郑经规核字第33号《建设工程规划(分期)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系涉及该小区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撤销合法违法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由于被上诉人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对涉案“海珀悦澜湾"项目作出的郑经规核字第33号《建设工程规划(分期)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系涉及该小区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上诉人刘悦的起诉主体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认定其主体不适格,合法有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3:12:43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二○一一年度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二○一一年度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1.13 •【字号】豫建规[2011]30号 •【施行日期】2012.0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二○一一年度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通知 (豫建规〔2011〕3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工作领导机构,各有关单位: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全省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工作领导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原经济区建设,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真抓实干,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总结成绩,表彰先进,进一步提升全省城乡规划和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工作水平,经研究决定,授予郑州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等56个单位“二○一一年度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河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等23个单位“二○一一年度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7个单位“二○一一年度全省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许志广等100名同志“二○

一一年度城乡规划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授予焦宏阳等19名同志“二○一一年度全省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全省各级城乡规划和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单位及广大职工以先进为榜样,开拓创新,努力工作,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攻坚克难、实干争先,为全省新型城镇化和中原经济区建设,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 1.二○一一年度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2.二○一一年度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3.二○一一年度全省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4.二○一一年度城乡规划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5.二○一一年度全省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附件1: 二○一一年度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郑州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 中牟县城乡规划局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惠济分局 开封市城乡规划局 开封市金明区建设局 开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洛阳市城市规划监察支队 洛阳市地理信息中心 宜阳县城乡规划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0年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企业、先进个人的通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0年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企业、先进个人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1.30 •【字号】豫建城[2011]6号 •【施行日期】2011.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0年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企业、先进个人的通报 (豫建城〔2011〕6号) 各省辖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2010年,全省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和我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各项要求,创新思路,真抓实干,全力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我省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为鼓励先进,表彰典型,进一步提高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水平,经研究,决定授予郑州市园林局等25个单位“2010年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先进单位”;授予郑州市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2010年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先进企业”;授予薛永卿等80名同志“2010年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先进个人”。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继续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成绩。全省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单位(企业)和个人,要认真学习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工作经验,为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0年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名单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附件: 2010年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先进单位、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2010年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先进单位 郑州市园林局 洛阳市园林局 新乡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安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 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开封市文物公园局 新安县市政园林局 嵩县建设局 修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鄢陵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泌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社旗县园林绿化管理局 柘城县园林绿化管理局 鹤壁市淇滨区园林局 郑州市中原区绿化管理所 巩义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

郑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郑州市城市规划局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用地规划控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居住用地(R); 公共设施用地(C); 工业用地(M); 仓储用地(W); 对外交通用地(T); 道路广场用地(S);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绿地(G); 特殊用地(D); (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2、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4、第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浅析城市规划管理的现状及对策

浅析城市规划管理的现状及对策 摘要: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直接关系城市规划活动的组织和控制,以及规划目标的实现。因此,只有不断完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才能够促进城市不断的发展。本文将对城市规划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解决办法,促进我国城市规划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进程,也对我国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城市产生重要的影响。本文主要对我国目前城市规划管理的现状进行阐述,同时提出相关的治理方法,以期为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 一、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现状 (一)城市规划建设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 近年来,我国城市规划出现了时间大大缩短的现象,20年的发展目标却在5年内已经完成,这不仅使城市规划管理失去了在城市规划中的调控作用,更加使得城乡规划产生分割和脱节,城乡结合地区的建设管理机制混乱。由于规划管理不善,大部分城市污水没有经过处理就进行排放,造成了城市环境的污染;而一部分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不够健全,违规建筑大量存在,城市土地被胡乱占用,使得城市环境质量逐年下降。另外,由于管理工作不到位,有的城市为了完成建设目标,则与其他城市建筑风格雷同,出现千城一面的现象。 (二)规划和管理的手段还稍显缺乏。 第一,城市规划依法审批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根据我国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在进行规划时应当由政府审批,而由于规划和管理依据不够充分,很容易造成决策失误的现象,因此而造成了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随意的改变建筑规划,产生违法超建的现象。第二,城市规划管理的主体管理智能不健全。很多城市规划管理的只能被人为的分割,无法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管理模式,始终无法落实城乡一体化的城市规划目标。第三,经费的紧缺使得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第四,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的素质不一,部分地区的执法管理力量不足,处罚标准不够合理,造成了执法水平与城市规划工作无法相适应的局面。 (三)公众参与机制匮乏。 我国多数城市的规划管理还主要是政府一方的事务,并没有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对规划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评价,并没有形成一个顺畅的、有序的表达机制。这也导致我们的城市管理发展中出现了一系列的弊端,突出地表现在部分政府部门过分的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城市规划管理在实现社会效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0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0 郑州市城乡规 划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上街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郑州市市区规划区,包括行政辖区内的中原区、金水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及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 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 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细则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郑州市城市规划局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退让 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六章临时建筑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附则 附录1 制订依据 附录2 名词解释

附录3 计算规则 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 (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总平面规划图: ⑴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

⑵用地界线; ⑶相邻用地建设情况; ⑷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以及高度; ⑸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和定位坐标; ⑹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 ⑺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 ⑻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 ⑼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 ⑽技术经济指标; ⑾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 ⑿比例(1:500或1:1000); ⒀指北针。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3、日照 影响分析报告; 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文字说明; 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以及注册师章。 (二)、建筑单体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建筑的总平面规划图(内容同上); 2、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图、基础图(比例1:100—1:300,其中平面图应注明各层的使用功能); 3、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轴测图和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4、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5、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6、文字说明; 7、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及注册师章。 第八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1层以上高层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相关程序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一)、建筑规划处业务会或分局业务会;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9.11.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2.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2009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

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郑州市市区规划区,包括行政辖区内的中原区、金水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及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 (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 (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3年河南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知识领导干部培训班具体事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3年河南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知识领导干部培训班具体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10.22 •【字号】豫建[2013]157号 •【施行日期】2013.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3年河南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知识领导干部培训班具体事宜的通知 (豫建〔2013〕15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党委组织部,厅机关有关处室,各学员单位: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2013年河南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知识领导干部培训班的通知》(豫建〔2013〕133号)印发后各地市的报名反馈情况,经与上海同济大学协商,并经省委组织部批准,决定于2013年10月31日至11月8日在同济大学举办河南省2013年第一、二期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知识领导干部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各省辖市市委组织部选派的正副县(市、区)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级领导干部;部分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正副局长。(具体人员名单及分组情况详见附件1、附件2)。 二、报到时间 第一期、第二期报到时间均为2013年10月30日上午9:00-下午18:00

时。 10月31日上午8:30举行开班仪式。 三、报到地点 上海同济大学专家服务中心(上海市杨浦区彰武路69号)。 四、联系方式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 朱爱杰*************(兼传真) 张超************* 傅月笙0371-­68080816 上海同济大学王老师 138****2062 五、其他事项 往返路费及食宿费用自理。学员报到时请携带身份证、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2张,个人照片报到时请务必交于工作人员。 附件:1.2013年河南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知识领导干部培训班第一期学员名单 2.2013年河南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知识领导干部培训班第二期学员名单 3. 同济大学报到路线 2013年10月22日附件1 2013年河南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知识领导干部培训班第一期学员名单班长:崔现华 第一组 组长:贾殿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1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1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12.19 •【字号】豫建法[2011]27号 •【施行日期】2011.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1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豫建法〔2011〕2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局(委): 2011年,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围绕加快城镇化建设中心工作,强化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保障服务作用。为鼓励先进,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局(委)推荐的基础上,根据被推荐单位和个人日常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省厅决定对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39个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局(委)、对郑州市房地产监察队等46个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局(委)所属行政执法队伍和省辖市所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局(委)及执法队伍、对张凯等147名同志进行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推动全系统依法行

政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希望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先进、赶超先进,努力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 2011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局(委)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开封市城乡规划局 开封市城市管理局洛阳市城乡规划局 洛阳市公用事业局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平顶山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鹤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焦作市城市管理局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许昌市城市管理局漯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漯河市城乡规划局三门峡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南阳市城乡规划局 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丘市城乡规划局 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 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周口市规划局 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巩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郑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郑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9.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9.28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郑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将市政府提请并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会议一审的《郑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草案)》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可通过以下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电话:67181327 67186484 电子信箱:zzrdfgw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018996773.html, 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邮编:450007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0年9月28日

郑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推进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意见》《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第三条【原则】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全域统筹、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符合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发展需要,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用途管制、集约高效的原则。 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涉及黄河流域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注重保护和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强黄河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效力】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政府领导】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2019年整理】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目的与依据】为了推进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总城市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 1.3 【实施要求】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1.4 【适用原则】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尚无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或者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1.5 【内容组成与效力】本规定的附录是条文内容的组成部分,须一并遵守执行。 1.6 【授权解释】本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定期组织本技术规定的修订工作。 2 建筑规划设计 2.1 【建设工程定义】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2.2 【规划资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2.3 【多方案比选】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内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建设用地大于5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

划方案,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单体设计方案,2万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单体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两个以上相关资质甲级的设计单位做出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3 建筑间距 3.1 【一般要求】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3.2 【日照标准】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新建建设项目对周边现状建筑日照影响,仅考虑与新建建设项目基地直接相邻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新建住宅由于建筑布局、建筑体型和建筑艺术处理的需要而造成的自身日照遮挡,局部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再做日照要求。 (二)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的建筑,其间距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 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居住类建筑不满足居住区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协商解决,并将相关协议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3.3 【具体要求】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3. 2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图示参见附录B): (一)多、低层住宅间距 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目录 1 总则…………………………………………………………………… 2 建设用地………………………………………………………………… 2.1 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控制……………………………………………………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1 分类分级…………………………………………………………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4 实施导则………………………………………………………… 4 建设工程………………………………………………………………… 4.1 建筑规划设计…………………………………………………… 4.2 建筑间距………………………………………………………… 4.3 建筑物退让……………………………………………………… 4.4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4.5 容积率指标计算………………………………………………… 4.6 绿地……………………………………………………………… 4.7 商业设施控制…………………………………………………… 5 交通工程…………………………………………………………………… 5.1 城市道路………………………………………………………… 5.2 道路交叉口………………………………………………………… 5.3 停车场……………………………………………………………… 5.4 城市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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