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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笔背对背信用证业务的成功案例

关于一笔背对背信用证业务的成功案例
关于一笔背对背信用证业务的成功案例

深港合作及金融创新在国际结算业务中的运用

-------案例分析

王田秧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两个独立的案例分析,探究深圳银行如何利用毗邻香港的地理和资金优势,在控制风险、提供贸易融资服务的同时,进行国际结算业务金融创新,为深圳金融同行提供可借鉴可讨论的具体方案。

深圳拥有国有或股份制或城市商业银行类中资金融机构十八家,外资银行在深圳的机构也达到近三十家。与香港和国外相比,深圳的银行数目虽然还远远不够庞大,但在中国,就银行种类和个数来看,深圳已是名列前茅的城市之一。虽然深圳的经济大环境优良,但面对众多银行的激烈竞争,每一家金融机构都不得不绞尽脑汁、想方设法地利用一切有利条件进行金融创新。下面两个案例从国际结算业务这个“点”出发,从最普通的结算业务操作谈起,揭示在深港合作条件下,金融创新的内容和思路,这或许对深圳金融同业有所借鉴。

案例一

深圳由于毗邻香港,在进出口贸易方面有其绝对的优势,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迅速(见表1),已连续几年位居全国大中城市前列。在贸易结构中,深圳的特点是加工贸易占绝大多数,但近几年一般贸易和转口贸易亦有一定的增长。香港一直以来,尤其是对中国大陆来说,是重要的转口贸易地之一,中国大陆特别是深圳地区的许多进出口业务是经过香港来完成的。深圳也在利用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叙做转口贸易,案例一讲述的正是一笔成功的银企共同合作完成的转口贸易业务。

深圳市历年外贸进出口总额

单位:亿美元

数据来源:深圳市2000年~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转口贸易由于其本身的特点,蕴藏着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而且货物一般不进中国大陆,从识别贸易的真实背景到控制整个贸易过程,都有一定的难度。银行在为叙做转口贸易客户提供国际结算方式和贸易融资服务时,如何既控制风险,又获取收益,就要看每家银行在控制贸易融资风险方面的具体能力。

转口贸易的一个重要结算方式就是背对背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作为信用证业务的一个品种,其概念是指一份跟单信用证(第一位出口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该证为担保或附属担保来开立的以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另一份跟单信用证(第二位进口信用证)。第一位出口信用证中的受益人作为第二位进口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

深圳S银行一客户A从新加坡United overseas chinese banking limited singapore收到一出口来证,出口货物为轴承,金额为日元34,646,462.,该货物的供货贸易商为香港某客户B(实际供应商为日本某客户),客户A需以出口来

证为担保,开出同样货物、同样条款但金额小于来证的信用证,从香港进口轴承(货物从日本装船至上海)再出口该货物至新加坡。下面我们来具体观察一下,针对此笔复杂的贸易情况,深圳S银行是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和金融创新的。

S银行首先对新加坡出口来证进行认真审核,发现该证为不可撤销、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全套开证行指定人抬头提单,货权已转让给开证行。就此S银行揭示出以下风险点:

1、由于该国际贸易较为复杂,涉及四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大陆、香港、日本、新加坡)及多名贸易关系人,要经过货物流转、单据流转和资金流转不同环节,贸易过程控制有一定的难度,因而银行叙做该项贸易融资业务风险较大。

2、深圳S银行开出第二位进口信用证后,若收到的单据未发现不符点,深圳S银行须对外承兑。在S银行对外承兑后,若深圳第一受益人A客户未能按时出货或所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而导致第一位出口信用证无法正常收汇,深圳S银行将处于被动局面。这是深圳S银行面对的主要风险。

3、若第二位进口信用证按时开出,而香港第二受益人B客户如果受日本供货商牵制,无法按时供货,申请做延期修改时,必须先确保第一位出口信用证做延期修改,否则会同样出现深圳第一受益人A客户无法按时装货、交单,导致第一位出口信用证无法按时收汇,进而影响第二位进口信用证的对外付汇资金来源。

根据以上风险点,深圳S银行在充分考察客户A资信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以证换证”这个崭新的贸易融资概念,即银行通过贸易过程控制,以第一位出口信用证为保证凭据,开立第二位进口信用证,用于进口原材料或半成品或成品,然后银行监控客户安排加工出口或不加工的再出口,待货物出口收汇后,用于对外支付第二位进口信用证款项。就此深圳S银行重点从信用证条款设计和进出口贸易全过程控制进行风险防范。

根据第一位出口信用证条款,S银行对开出的第二位进口信用证,从技术角度,提出以下条款要求:

1、第二位进口信用证装期、效期应比第一位出口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及效期提前,以保证第一位出口信用证的深圳受益人A客户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单。

2、第二位进口信用证的金额应小于第一位出口信用证,两者之差即是深圳第一受益人A客户的利润。

3、第二位进口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应与第一位出口信用证期限相匹配,以保证深圳S银行在第一位出口信用证收汇后,再进行第二位进口信用证的付汇。

4、由于第一位出口信用证的货物来源为第二位进口信用证的进口货物,为真正控制进口货物货权,以保证出口货物货源,需将第二位进口信用证海运提单做成以深圳S银行为指定抬头人即To order of shenzhen S bank。在这种情况下,进口货物只有经过S银行背书后才能转让。

5、为保证进口货物的安全,将价格条款定为CIF,即要求香港第二受益人B 客户负责对货物的运输及保险。

6、信用证类型选择为迟期付款信用证(available with issuing bank by defer payment),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作为开证行——深圳S银行的利益。

除了精心设计信用证条款外,深圳S银行同时提出对贸易过程的控制措施:

1、深入了解客户A从事该行业的时间长短,以及与香港客户、新加坡客户、日本客户的交易往来记录。

2、因第二位进口信用证的付汇来源为第一位出口信用证的收汇款项,为保证第一位出口信用证的正常收汇,深圳S银行指派个人素质较高的客户经理专门

负责贸易过程的全程监控及跟踪A客户备单情况。

2005年6月初,深圳S银行根据第一位出口信用证,开出第二位进口信用证,金额为日元34,303,428,类型为延期45天付款信用证。同年6月中旬单到深圳S银行,同时货也到上海,深圳S银行一边派人前往上海监控进口货物转船情况,跟踪货物卸货后再装上开往新加坡的船只;一边督促客户A严格按照第一位出口信用证要求及时换单备单交单,以保证第一位出口信用证按时收汇;一边仔细审核单据,在未发现不符点及客户同意承兑的基础上,于6月下旬对外承兑,到期日为8月1日。

7月8日,深圳第一受益人A客户在S银行的监控下,完成货物转往新加坡运输并经过换单后,交来第一位出口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深圳S银行完成审单认为相符后,将全套单据寄第一位出口信用证开证行United overseas chinese banking limited singapore,7月21日,深圳S银行安全收汇。8月1日,深圳S 银行用从境外收汇的款项对外付汇,该笔业务到此结束。

通过该笔业务,深圳S银行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充分利用深港密切的贸易往来,通过贸易融资这种金融手段,支持深圳客户贸易发展需求,以此巩固深圳在全国的贸易地位。

2、只有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变化情况,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才能永远保持银行强劲竞争力。S银行正是在背对背信用证的基础上,进行金融创新,提出了“以证换证”的概念,要求进口货物与出口货物高度关联,将进出口贸易相结合,通过对进口过程和出口过程整个贸易链进行监控,以到达控制风险的目的。

3、第二位进口信用证,虽有第一位出口信用证做担保,但因其为一独立信用证,所以对S银行来说风险并未减少,同独立开立一个信用证的风险几乎相当,但绝对无风险的银行业务几乎不存在,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有效的控制风险,深圳S银行针对这笔复杂的国际贸易,通过贸易过程的密切监控,达到了控制风险的目的。

4、在业务技术操作方面,深圳S银行努力研究国际惯例,精心设计了第二位进口信用证条款,从而在条款上取得最大主动权。

案例二

深圳多数银行外汇资金运用与外汇资金来源币种不匹配,即吸收的存款大部分为港币,而资金运用的币种则主要为美元。而香港由于其世界金融中心、贸易中心的地位,使得香港的多数银行美元、港币来源都十分充裕。深圳毗邻香港,深圳的银行与香港的很多银行交往密切,合作久远,深圳的银行完全可以利用香港银行资金充足的优势,满足自己在发展国际结算业务中的资金需求,甚至通过深圳的银行,辐射至内地的中小银行。案例二叙述了深圳S银行如何利用香港银行的资金,为内地中小银行提供美元资金需求便利。

深圳S银行长期致力与香港多家银行的业务合作,在资金业务、美元及港币清算业务、贸易融资业务等多领域取得斐然的合作业绩,在香港多家银行取得从几百万美元到几千万美元不等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时向深圳外汇管理局申请取得一定金额的短期外债指标。

2005年6月,深圳S银行收到内地一中小银行——Z银行的融资请求,该银行一直与深圳S银行有业务合作关系,它融资请求的具体情况如下:内地Z银行于同年5月应其客户委托,对外开出一笔即期进口信用证,金额为440万美元,是从香港进口钢材。6月内地Z银行收到境外银行来单,未发现不符点,按照国际惯例,应在不超过七个工作日之内对外付汇,此时内地Z

银行的客户由于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向Z 银行提出三个月进口押汇申请,Z银行虽然希望向其客户提供融资,但苦于美元头寸紧张无法满足,遂向深圳S银行提出三个月的贸易融资需求。深圳S银行比起内地Z银行虽然资金较为雄厚,但由于自身的国际结算业务发展迅速,对美元的资金需求也很大,在这种情况下,深圳S银行做出了一个果断的金融创新决策,将此业务向其香港的一家代理行提出三个月美元融资需求,并且获得香港代理行的同意,随后深圳S银行按以下流程完成了此项业务操作。

1、内地Z银行向深圳S银行提出信用证业务付汇融资申请,在申请中注明应付金额、期限及付款指示等资料,同时提供信用证传真件。

2、深圳S银行审核内地Z银行提交的资料,并向信贷审批部门报批内地银行融资申请,经过对内地Z银行的资信调查,融资要求获得批准。

3、深圳S银行与香港代理行提出信用证业务付汇融资申请,并传真有关信用证资料。经过询价和议价,香港代理行向深圳S银行确定融资价格为Libor+50基本点。

4、深圳S银行参考香港代理行报价,并综合其他情况及因素,向内地Z银行融资报价为Libor+110基本点。

5、6月3日,受深圳S银行委托,香港代理行以其美元资金替内地Z银行进行了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汇。三个月后即9月6日,内地Z银行在收到其客户的还款资金后,将所借资金连同利息归还深圳S银行,深圳S银行扣除利差收入后,将款项归还香港代理行,就此深圳S银行获得5万多元人民币收入。

此项业务带给深圳S银行以下几点思考:

1、金融创新是任何一家银行保持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深圳银行机构维持特有竞争优势的永恒方法,金融创新可能存在于日常的业务处理当中,它们在等待动脑的人们去发掘。

2、深圳的银行要充分认识自己的优势并合理加以利用。此案例中的深圳S 银行正是利用了香港代理行资金充足的条件、它与香港代理行的良好关系、以及在香港代理行的良好资信和授信额度等,做成了这笔生意。

3、此案例中金融创新的亮点是:深圳S银行虽然叙做了一笔贸易融资业务,但却没有占有自己的头寸和资金,完全是利用香港代理行的资金促成了这项业务,对深圳S银行来说,所获收益虽然体现为利差收入,但实际上是依靠自身的资信和实力等无形资产而赚取的一项新型中间业务收入。本来内地Z银行也可以直接寻找香港的银行进行融资,但或许由于实力问题或许由于额度问题等,它们无法直接实现,而是通过深圳S银行得以实现。

4、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在本案例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融资对象为内地Z 银行,深圳S银行将内地Z银行作为一个特殊客户,在充分考察内地Z银行资信及支付能力的基础上才做出融资决定的。香港代理行之所以愿意融资给深圳S 银行,是看中深圳S银行的资信,同样深圳S银行愿意融资给内地Z银行也是相信内地Z银行的还款实力。

以上两个案例分析,虽然仅仅是从“点”的方面,阐述了在深港合作条件下,两种金融创新方法在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具体运用及给予金融机构的启示,但从这

些“点”的分析,可以引伸出“面”的思考和理念,那就是:深港业务合作领域广泛,深港金融合作空间巨大;金融创新是任何金融机构保持可持续发展的灵丹妙药,许多金融创新并不是高深莫测,难以捉摸,它往往从我们的日常业务灵感中产生。

深圳已建立经济特区二十五年,许多人都感到深圳的原有优势在慢慢丧失、大江东去,其实情况并不都是这样,深圳的许多优势仍然存在,只是看我们如何去尽力挖掘,怎么去深度利用,如何去用脑创新。实际工作中,许多金融创新有时就是几种业务品种的组合或变形或交叉或重叠。只要我们开动脑筋,充分利用金融创新这个手段,利用深圳毗邻香港的地理、资金等诸多优势,利用深圳在全国仍拥有优良金融环境这个有利条件,在深圳迎来第二个金融春天为时不晚。

(作者单位:深圳市商业银行)

(责任编辑:何顺强)

信用证完整操作流程

信用证操作流程 1.定义 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房(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指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2.性质特点 (1)开证行付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不受合同条款约束; (3)信用证业务的处理是以单据为准而不是以货物为准。 3.信用证当事人 开证行(Issuing Bank):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商帐户银行。 受益人(Beneficiary): 享有信用证利益的对象,也就是出口商。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一般为进口商。 通知行(Advising Bank) : 根据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一般来说通知行也就是开证行或受益人帐户银行。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这个有点复杂涉及到贴现。 寄单行(Remitting Bank): 将单据寄往开证行的银行。 付款行(Paying Bank):你懂的。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双重银行信用。一般来说在开证行资信度不好的时候,要求一保兑行会保险。 偿付还(Reimbursing Bank): 根据开证行的指示或授权向指定银行执行偿付的银行,一般来说即为开证行的帐户银行。 4.操作流程 (1)签订贸易合同 贸易合同包括:名称条款,总则,商品条款,品质条款,数量条款,价格条款, 包装条款,保险条款,交货条款,产权和专利条款,付款条款,检验条款,培 训条款,保密条款,保证条款,索赔条款,违约/毁约条款,仲裁条款,不可抗 力条款,其他条款。 (2)申请开证(欧美国家一般5-10个工作日,国内快的话当天即可出证,一般5个工作日以内) 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贸易合同签订后,进口方(买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

有关信用证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因受益人拒绝接受信用证修改引发的纠纷 1997年1月10日,芝加哥F银行向A银行开立了一笔金额为15783美元的即期信用证。该证装船期分别为2月25日和3月8日,受益人为B市某外贸公司,货物名称为铁钉。 2月12日,A银行收到该信用证项下第一次修改,要求将装船期分别提前至2月15日和2月24日,并修改货物描述等内容。A银行立即与受益人联系,请求答复。受益人于2月19日向A银行发出书面确认,拒绝修改,A银行即向F行发出同样内容的电报。3月3日受益人交单,A银行经审核无误后议付单据,并按开证行要求寄单索汇。A银行编号为BP95I1327/97。3月13日,A银行收到F银行电报,称该单据迟装并超过有效期,以此拒付并准备退单。 经查,此笔单据的装船日为2月25日,交单日为3月3日,完全符合修改前信用证的要求。据此,A银行据理力争,反驳F银行提出的不符点。 此后,F银行又多次来电坚持上述不符点,并两次将单据退回A银行,但A银行毫不退让,又两次将单据重寄开证行。由于A银行有理有力的反驳,F银行最终于4月25日付款。 评析 本案争议的产生原因在于:开证行与议付行对已经开证行修改过,但未经受益人同意的信用证条款约束力的认识不同。开证行认为按照其修改过的信用证条款来审核单据,存在不符点,因此拒付;议付行则认为信用证条款虽经开证行修改,但因未获得受益人同意,因此修改过的信用证不能对受益人构成约束,仍只能依照修改前的信用证条款来审核单据。 那么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单方面修改信用证能否产生法律效力呢回答是否定的。一方面从信用证的开立与基础交易的基本关系看,信用证的开立是服务于基础交易的,信用证作为一种支付条件,它应当符合基础交易合同中所反映的进出口商的一致意见,除非进出口商就修改基础交易合同的支付条件达成协议,否则不能修改信用证条款。单方面的修改信用证条款即同于违反了基础交易中约定的支付条件,对另一方来说是没有约束力的;另一方面,正是基于对正常交易秩序与规则的认识,UCO500第九条规定:“……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

信用证案例分析 含答案

二十三、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 一、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 答:1、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 2、分析提要: 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 3、理由: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银行见票即付。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为此,开证行拒绝我某公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所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信用证,而不看重双方买卖合同的规定。

二、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816美元。A公司向B公司卖断此批产品。合同规定: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外套麻包。香港B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包装条款为: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对于合同与信用证关于包装的不同规定,A公司保证安全收汇,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只装箱打捆,没有外套麻包。“锦江”轮将该批货物5000捆运抵香港。A 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银行办理收汇,该行对单据审核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签发后60天,不做押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也未提出任何不同意见。但货物运出之后的第一天起,B公司数次来函,称包装不符要求,重新打包的费用和仓储费应由A公司负担,并进而表示了退货主张。A公司认为在信用证条件下应凭信用证来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又通知开证行“单据不符”,A公司立即复电主张单据相符。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在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其成交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合,处理本案争执的关键是依合同还是依据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信用证“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支付原则,卖方上海A公司依据信用证行事是合法、合理的,应给予支持。因为在给付时,开证行和受益人只依据信用证行事,而不看重合同的规定,而对买方香港B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为本案处理是依据信用而不依据合同。

远期信用证流程是什么-

远期信用证流程是什么? 步骤一:进口商和出口商达成初步贸易合同。步骤二:出口商初步接触包买商,就相关业务的国家,开证银行,期限,利息,费用,货物等做初步的了解。步骤三: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步骤四:出口商银行收到信用证,通知出口商。步骤五:出口商根据信用证条款装运货物,并准备信用证项下单据。步骤六出口商提交单据到出口商银行。 与短期信用证相对应的就是远期信用证,二者之前最大的区在在于期限问题,一直以来人们都热衷于远期信用证,特别是在一些国际贸易中。近几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发展远期信用证的优势地位得以完全体现,那么我国远期信用证流程是什么,它是如何在贸易中发挥作用的,365小编为你解答。 一、远期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保证在交来

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等到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义务的保证文件。 二、远期信用证分类 远期信用证主要包括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远期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承兑信用证可分为: (1)银行承兑信用证 (2)商号承兑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承兑后押汇的期限为:押汇起息日起至承兑付款日。远期信用证押汇利息=(押汇金额×押汇利率)×(承兑付款日-押汇起息日)/360天 三、远期信用证流程 步骤一:进口商和出口商达成初步贸易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远期信用证。 步骤二:出口商初步接触包买商,就相关业务的国家,开证银行,期限,利息,费用,货物等做初步的了解。就某些特殊的业务,包买商可以在这个时点介入,并与出口商或其银行签署正式的业务协议。 步骤三: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

LC信用证流程

信用证操作流程! 信用证操作流程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信用证的开立 1.开证的申请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2.开证的要求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开证的安全性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4.田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 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 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 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保理、保函、信用证等业务

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帐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国际贸易买方市场逐渐形成。对进口商不利的信用证结算的比例逐年下降,赊销日益盛行。由于保理业务能够很好地解决赊销中出口商面临的资金占压和进口商信用风险的问题,因而在欧美、东南亚等地日渐流行。在世界各地发展迅速。据统计,98年全球保理业务量已达5000亿美元。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对保理的定义 保理是指卖方/供应商/出口商与保理商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贸易融资 销售分户账管理 在卖方叙做保理业务后,保理商会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帐款的回收情况、逾期帐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对帐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卖方进行销售管理。 应收帐款的催收 保理商一般有专业人员和专职律师进行帐款追收。保理商会根据应收帐款逾期的时间采取信函通知、打电话、上门催款直至采取法律手段。 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卖方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后,保理商会为债务人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并且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根据债务人资信情况的变化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对于卖方在核准信用额度内的发货所产生的应收帐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坏帐担保。 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业务是指银行应客户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申请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特色保函业务: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保函 银行保函业务的特点 1、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客户接受;

信用证操作流程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主要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 (3)对运输的要求。 (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 (5)特殊要求。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ucp600》)办理。” 1客户要开信用证,可以先让国外客户开好信用证草稿,草稿发给信用证组,信用证组检查条款有没有问题,没有问题就可以开立信用证 2信用证开过来,客户发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复印件给到客服,客服根据金额,付款行等信息认领信用证 3下一个信用证的单 4正常出货下单 5一般信用证都需要提供箱单、发票、提单等,也有要求保单、原产地证等,每个信用证都有不同的条款,信用证组会告知,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制作相关单据 发票、箱单:把我司抬头的箱单、发票模板发给客户,让客户填写英文版,客户填写之后,发给信用证组检查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 原产地证:原产地证发给客户模板,让客户填写,之后给信用证组检查,没问题的话再出证提单:确认提单补料时候,发给信用证组检查 保单:保单出正本跟信用证组检查 6以上都没问题,要客户把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正本快递给一达通,交给信用证组 7信用证组会交单给中行,中行给海外客户发电报,正本寄到国外银行,海外收到正本之后付款 8信用证组会发邮件给客服,一张银行贷记通知,根据贷记通知认领外汇

备用信用证操作流程

WORKING PROCEDURE 备用信用证操作流程 I. VIA SWIFT PRE-ADVICE MT799/ MT760 SBLC PROCEDURE FACE VALUE ( Max 30,000,000.00 Usd/ Euro). 三千万美元、欧元以下的备用信用证操作流程。 1.The provider will send the Issuing account coordinate to allow receiving bank check the interbank credit availability. 开证方提供开证银行坐标给接证方查询同业额度是否有。 2.Client Provide CIS including: Company Registration, Signatory Passport Copy, Latest Bank Statement copy, Full Bank Account Coordinates, Bank Approved Verbiage and Bank letter if available. 接证方提供资料包括:商业登记证,法人护照复印件,银行坐标,接证银行760版本(银行盖上章),有可能的话额度函。 3.Provider within 24 hours issue DOA Draft and complete, 开证方在24个银行小时内提供已经填好的合同包括开证方基本资料:商业登记证,法人护照,开证银行坐标。 4.Buyer in 24 hours complete DOA, sign, stamp and send to Provider, 接证方(买方)在24个银行小时内填好合同并且签字,盖章返回给开证方. 5.Provider in 48 hours Sign, stamp and send back the signed DOA for Buyer filling. 开证方在48小时内签字盖章再返回给接证方(买家)做备案6.Receiver will Deposit 1% of the first value in to lawyer firm escrow account. The lawyer firm will prepare and sign 3 parties escrow service agreement. 接证方,开证方,与指定律师事务所(可由接证方指定律所)签署三方托管账户协议。接证方和开证方同时打票面额1%至律师事务所的托管账户作为开证保证金。

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

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 一、案情背景 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 开证行:I银行 开证申请人:A公司 受益人:B公司 寄单行:N银行 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案情经过 2008年6月10日,N银行收到I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并将此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B公司。信用证显示出口商品为“NYLON COAT”。 11月24日,B公司来N银行交单,单据包含全套海运提单,经N银行审核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当日N银行获得B公司书面不符点确认授权后单寄I银行索汇。 12月5日,N银行在收到I银行的拒付电文及时通知了B公司。而12月10日,B公司却告知N银行此套单据项下货物已被A公司凭开证行I银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提走,此时B公司仍未收到货款,当天N银行向I银行发出查询。 12月11日,I银行回复不符点未被接受。当日,受益

人B公司立即指示N银行发报要求I银行退单。 其后经N银行多次发报催促的情况下,于1月4日N 银行最终才收到退回的全套单据,并在核对无误后交还给B 公司。 案情分析: 二、案情背景 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 开证行:I银行 开证申请人:A公司 通知行:A银行 议付行:N银行 受益人:B公司 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 案情经过 国内B公司与日本A公司成交一笔香菇出口贸易,A公司于2008年2月份委托日本I银行开出一份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通过A银行通知B公司。由于B公司大部分业务在N 银行办理,因此2008年3月14日持信用证及相关单据到N银行交单议付。信用证部分条款规定如下:1300公斤香菇,从上海装运至日本大阪,最迟装运期2008年3月10日。不许分

批装运和转运等。N银行审核单据无误后,按信用证要求邮寄单据索汇。 2008年3月21日,N银行收到日本I银行拒付通知,提出以下不符点:1、信用证规定总数量1500公斤不许分批装运,但所提交提单只装1300公斤,不符合信用证规定。2.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运,但你方所提交的提单上记载有将转运的字样,故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N银行了解得知,B公司于3月10日接到A银行通知收到该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货物数量增加200公斤,装运期延展至4月10日,其他条款未修改。B公司当时已安排好1300公斤货物出运事宜,认为200公斤货物可以另行装运,所以仍照原计划安排装运,同时通知A银行接受该修改。而在提交单据时,B公司认为该修改对于本次交单无实际影响,未及时到A银行提取信用证修改书在第一次交单时一并提交给N银行。通过对留底档案的再次审查发现,虽然提单有将转运的字样,但提单上明确显示为集装箱运输。 根据以上情况,N银行向I银行提出反驳:1.原信用证数量规定1300公斤货物不许分批装运,我方已经按照信用证规定,将1300公斤货物不分批原数装出。至于你行3月10日又修改信用证增加数量200公斤,仍然要按照该修改的要求于4月10日前将200公斤原数亦不分批装出。2.根据UCP600第二十条c款规定:“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

信用证案例分析含答案

信用证案例分析含答案 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

信用证的再转让I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消可转让跟单信用证,以M作为受益人,A行为该证的通知行。在A行将该证通知M后,M指示A行将此证转让给X,该转证的到期日比原证早1个月。第二受益人X受到转证后,对于转证的一些条款与第一受益人M产生了分歧。双方经过多次协商,终未达成协议。而此时,该转证已过期。 于是M请求A行将已过期的未使用的转证恢复到原证。鉴于原证到期日尚有1个月,M要求A行能将恢复到原证的金额再度转让给新的第二受益人Y。A行认为它不能同意M 的做法。因为将该证转让给Y构成了信用证的第二次转让,而这正违反了《UCP600》第38条的规定。况且,A行未从第二受益人X处收到任何货物未出运.转证未被使用或者同意撤销转证之类的信息。 分析 A行在认识上存有误区。将未使用过的转证再次转让给另一新的第二受益人不能被视作为二次转让。《UCP600》第38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因此,该信用证不能按第二受益人要求转让给随后的第三受益人。根据此条文意,由第一受益人作出的再次转让并不构成二次转让,而视为一次同时转让给多个受益人的情形。所以此等转让并非为《UCP600》所禁止。在此案中,既然第二受益人X并未接受转证,第一受益人M当然可以自动地将该证转让。 当然A行也并未义务接受M再次转让的指示。《UCP600》第38条又规定:除非转让范围和方式已为转让行明确同意,转让行并无办理该转让的义务。倘若A行同意将该证转

信用证新手入门

本文我们来彻底弄清楚外贸行业中最独特、有趣而神秘的东西--- 信用证。基本上每个做外贸的人早晚都将会接触到它,至少是听说过。初次见到信用证的时候,看上去是一叠密密麻麻充满术语的令人望而生畏的文件。那么,它到底是什么?首先得从外贸的难题—商业信用谈起。 为什么要信用证 ? 我们不难想象和体会,国际贸易的确是一个颇具风险的行当。大宗的货物和款项在国际间传递交易,各国商人语言不同,法律各异,相隔万里,交易时甚至没有见过面,交易耗时也长。生意场本来就是个尔虞我诈的战场,更何况面对的是遥远陌生的客户。 如果像菜市场买个西瓜那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自然方便,可是国际贸易不行,即便在科技发达的现在,货物从港口海运到欧洲,也需要在海上跋涉20多天甚至1个多月,同样地,一笔款项从国外银行转至国银行,辗转几天到半个月一点也不奇怪。这样一来,国际贸易买卖双方自然会颇有疑忌。 作为卖方,首先担心买方订了合同,到时候却不要货。须知国际贸易一般交易量都挺大,卖方备货费时费力,万一届时买方毁约,大批货物积压在手里可就头疼了。更何况很多时候货物是按照买方要求而定制的,想转售他人都很麻烦。其次,担心把货物交付买方后,买方拖延付款甚至赖账。毕竟海运费用不菲,比如一个20尺标准集装箱的货物从运到欧洲港口,单程的海运杂费就远远超过1万元人民币。即便能保住货物不被骗走,往返运费也吃不消。因为有这些担心,卖方自然希望买方能在签订合同以后就支付一部分定金预付款,或者在交货运输之前把货款结清。 作为买方,则担心卖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地交货。同时,也不愿意提前就把货款交给卖方,一来占用资金影响生意周转;二来万一卖方出现纰漏,买方隔着万水千山地也很难费力追讨。因此与卖方相反,买方自然希望能先交货,查验无误了再付款。 当然了,理论上是有国际贸易惯例,有仲裁,有法律,可生意人都知道,不到万不得已,打官司实在是劳民伤财,胜负难卜。再者说了,现在大多是,而且注册一家公司玩儿似的容易,真要出事了咱找谁去?归根结底,国际贸易最头疼的就是一个“信用”。而货、款的问题,光凭双方的商业信用是很难协商解决的,尤其是刚接触没多久的客户。 怎么办?找居中的担保人。找谁做担保人?找银行。为什么找银行?因为银行有钱呵,实力雄厚比较信得过,出了事情能担带得起。而且世界各国对银行的管理和要求一般都比较高,知根知底,不像普通的那样说垮就垮说跑就跑,相对稳妥安全一些。于是,国际贸易中就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做法:买卖双方磋商交易以后,由买方出面,把交易的容和要求,比如品名、数量、品质要求、金额、交货期等等条款开列清单,交给某一家银行(通常就是买方的开户行),请银行做居中担保人,根据这些条款开立一份证明给卖方。只要卖方按时、按质、按量交货,银行就监督买方付款。因为买方本身在此银行开户,或交纳了一定的保证金,所以这种银行监督下的收款是很有保障的。反过来对于买方而言,在卖方交货之前不需要支付任何预付款,卖方交货不及时或者不合格,就可以拒绝付款,也很稳妥,双方皆大欢喜。这样一来,

关于一笔背对背信用证业务的成功案例

深港合作及金融创新在国际结算业务中的运用 -------案例分析 王田秧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两个独立的案例分析,探究深圳银行如何利用毗邻香港的地理和资金优势,在控制风险、提供贸易融资服务的同时,进行国际结算业务金融创新,为深圳金融同行提供可借鉴可讨论的具体方案。 深圳拥有国有或股份制或城市商业银行类中资金融机构十八家,外资银行在深圳的机构也达到近三十家。与香港和国外相比,深圳的银行数目虽然还远远不够庞大,但在中国,就银行种类和个数来看,深圳已是名列前茅的城市之一。虽然深圳的经济大环境优良,但面对众多银行的激烈竞争,每一家金融机构都不得不绞尽脑汁、想方设法地利用一切有利条件进行金融创新。下面两个案例从国际结算业务这个“点”出发,从最普通的结算业务操作谈起,揭示在深港合作条件下,金融创新的内容和思路,这或许对深圳金融同业有所借鉴。 案例一 深圳由于毗邻香港,在进出口贸易方面有其绝对的优势,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迅速(见表1),已连续几年位居全国大中城市前列。在贸易结构中,深圳的特点是加工贸易占绝大多数,但近几年一般贸易和转口贸易亦有一定的增长。香港一直以来,尤其是对中国大陆来说,是重要的转口贸易地之一,中国大陆特别是深圳地区的许多进出口业务是经过香港来完成的。深圳也在利用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叙做转口贸易,案例一讲述的正是一笔成功的银企共同合作完成的转口贸易业务。 深圳市历年外贸进出口总额 单位:亿美元 数据来源:深圳市2000年~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转口贸易由于其本身的特点,蕴藏着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而且货物一般不进中国大陆,从识别贸易的真实背景到控制整个贸易过程,都有一定的难度。银行在为叙做转口贸易客户提供国际结算方式和贸易融资服务时,如何既控制风险,又获取收益,就要看每家银行在控制贸易融资风险方面的具体能力。 转口贸易的一个重要结算方式就是背对背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作为信用证业务的一个品种,其概念是指一份跟单信用证(第一位出口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该证为担保或附属担保来开立的以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另一份跟单信用证(第二位进口信用证)。第一位出口信用证中的受益人作为第二位进口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 深圳S银行一客户A从新加坡United overseas chinese banking limited singapore收到一出口来证,出口货物为轴承,金额为日元34,646,462.,该货物的供货贸易商为香港某客户B(实际供应商为日本某客户),客户A需以出口来

信用证操作流程

信用证操作流程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信用证操作流程 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信用证的开立 1.开证的申请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2.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4.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 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证的通知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 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人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任何文电、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讯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它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它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的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因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托 2.我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贸易公司洽商某商品的出口交易,我方提出付款条件为30%的定金,货物装运后凭单传真T/T付款,德国商人要求降价,否则付款条件应修改为D/P90天,并通过其指定的代收行代收方可接受。请问: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的意图是什么?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将T/T改为D/P90天,其目的在于推迟付款,争取了90天的资金周转时间。德国商人要求指定代收行,其目的在于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单,及早提货销售,达到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信托收据借单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商无关,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到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因此,只有资信较好、实力较强的进口商、代收行才允许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 如果出口商主动授权代收行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T/R),进口商在承况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果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拒付,则与银行无关,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风险。 3.我某贸易发展进出口公司向非洲地区某贸易公司出口一批冻野味食品。合同规定3月份装船,付款条件为D/A见票后30付款。卖方3月5日装船完毕,3月8日向托收行办理D/A30天托收。3月17日买方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后,买方提取货物并售出,但亏损严重。4月16日汇票到期时,买方因此借故提出拒付。我方只好委托我驻外机构直接与买方谈判,最终该批货物折价25%,货款在第二年分四次偿还而结案,我公司损失严重。请问: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什么教训? 本案的问题主要在于D/A托收方式。其特点是买方只要在汇票上签字承兑,银行即可在买方不付款的情况下交单给买方,买方就可持有单据提货,等汇票到期时再付款。D/A方式对卖方而言,无疑存在极大的风险,如果买方资信不好,卖好能否收回货款就受制于买方,甚至可能“货、款两空”。可见,采有D/A方式付款,一定要调查买方的资信,在不了解买方资信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接受D/A方式结算。 4某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该商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了困难,遂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不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请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适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处理不恰当。吸取的教训有:

转口贸易背后的信用证融资风险案例分析

转口贸易背后的信用证融资风险案例分析 由于转口贸易方式项下的货物进出口享有在中转国免征关税、付汇核销和收汇监管相对宽松等优惠政策容易成为违规资金流动的重要渠道。本文根据实务中遇到的转口贸易典型案例,分析其货物及资金流向,并探讨银行如何识别和规避转口贸易的融资风险。 一、案例概况——上海C公司开立进口电解铜信用证情况 上海C金属材料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后称上海C公司),国有控股企业,以销售各种类型钢材、矿石为主,在该市商贸流通企业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某国资委控股集团的核心子公司。 2010年10月20日开始至2011年3月2日,上海C公司陆续在某银行开立进口电解铜的信用证,共12笔,合计金额为8100万美元,受益人全部为SHANGHAIC(HONGKONG)CO.,LTD,期限均为90DAYSAFTERSIGHT。其中1月底至2月的信用证开立较为集中,在30天内共开立了6笔信用证,进口货物为电解铜,开证金额达到3900万美元。 上海C公司与当地某银行合作近十年,在该银行以开立进口钢材、铁矿砂的信用为主,从2010年10月开始上海C公司新增进口电解铜业务。电解铜作为公司业务新的增长点,特别是在2011年上半年,业务量增长较快。 二、案例分析——上海C公司转口贸易运作的分析 上海C公司进行的转口贸易项下涉及多个主体,其间的贸易与资金往来也较为复杂。我们仅对其货物流和资金流进行初步分析,探寻银行风险。 本次分析的电解铜转口贸易在货物流上,上海C公司向注册地为香港的SHANGHAIC (HONGKONG)CO.,LTD(后称香港C公司)开出期限为90DAYSAFTERSIGHT的远期信用证进口电解铜——香港C公司在表面上看与上海C公司无关联关系(但香港C公司控股股东为上海C公司前任高管)。另一方面,香港C公司与智利国有铜公司CODELCO签订进口电解铜长期合同,在向CODELCO交易的同时,在伦敦铜期货市场上做一个配套的远期交易,以对冲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实物铜则直接运至上海保税区仓库。而根据转口贸易合同显示,以上信用证开立后,上海C公司再将电解铜卖给S(HONGKONG)COMPANYLIMIT-ED(后称香港S公司),香港S公司在表面上看与上海C公司无关联关系(但香港S公司为上海C公司前任高管以个人名义与另一利益相关企业共同出资成立)。铜则由香港S公司再次转买给最终买家,货物从上海保税区直接运至最终买家,包括贸易公司和工厂。

外贸,信用证操作流程 -

信用证操作流程 信用证操作流程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信用证的开立 1.开证的申请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2.开证的要求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开证的安全性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4.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

备用信用证案例分析

备用信用证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澳大利亚悉尼S银行(下称S银行)。 被告:香港B银行(下称B银行)。 S银行拟凭B银行开立的以S银行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向D客户提供100万美元的信贷。S银行因缺少B银行的印鉴本,便去B银行悉尼分行核对。尽管在核对过程中双方还有争议,但毕竟在信用证签注了“印鉴相符,B银行”的字样,落款是B银行分行的两位职员的签字。然后,S银行凭持有的B银行悉尼分行的印鉴本核对了该两位职员的签字,完全相符。就此,D客户从S银行取得了100万美元。不久,S银行为信用证的一些小修改和B银行联系时,B银行否认曾经开立过此证,并表示对该信用证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而,S银行要求凭信用证支取100万美元遭到B银行的拒付。B银行声称该信用证是伪造的,而且信用证上某些内容也足以引起S银行的警觉。S银行反驳称,印鉴经核对相符,说明信用证是真实的,为此B银行应对该证负责。 【审理结果】 法庭鉴定原告提示的信用证确属伪造。 原告S银行以其对汇入汇款业务中印鉴核对的处理引作证明,是按当地银行惯例行事的,因而也是确定信用证真伪的有效方法,并且如果通过具有代理关系的银行核对印鉴可以确认信用证的真伪,那么通过开证行的分行核对印鉴当然可以确认信用证的真伪。 被告声称信用证若干内容应引起S银行的警觉,因此被告可不受“禁止翻供”的约束。本法庭认为只有原告对于该伪证真正知情,被告不受“禁止翻供”的约束。对于原告来说,因不知道该信用证是伪造的而把被告的信用证当成是真实的,是合情合理的。

本法院裁决被告对该信用证承担完全责任。 【案情评析】 本案涉及的信用证是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光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在此凭证中,开证银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银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银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起源于19世纪中叶的美国,美国商业银行创立备用信用证,用以代替保函,逃避法规的管制。备用信用证的用途几乎与银行保函相同,既可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运输工具的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和租金支付,又可用于一般进出口贸易、国际投标、国际融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及技术贸易的履约保证。由此可见,备用信用证是一种介入商业信用中的银行信用,当申请人违约时,受益人有权根据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索偿。本案的备用信用证是用于资金融通担保。 尽管备用信用证实质上是一种银行保函,但备用信用证在遵循的规则、所要求的单据、及付款的依据方面都与银行保函有所不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开始将备用信用证纳入它的适用范围,并与跟单信用证一起作出同样的界定(见上述UCP400第1条)。因此,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具有同样的性质和特征,在业务处理上都遵循《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凭有关单据而不是货物进行付款。当然,具体来说,还是有区别的,主要在于:(1)付款责任不同。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只要受益人提示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立即付款,而不管此时申请人是否或能否付款。备用信用证实质上是一种银行保函,开证行一般处于次债务人的地位,其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即只有在申请人违约或不能付款时才承担付款责任。(2)单据作用不同。跟单信用证一般都要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代表货权的单据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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