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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内蒙古汇能集团新联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动火作业分类、防火要求和职责、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权限等内容,防范动火作业中的安全事故,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不适用于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类

第四条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一)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管理场所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第五条凡车间或单独厂房装置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第六条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三章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第七条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一)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二)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

险动火作业管理。

(三)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四)凡在处于甲类、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甲类:闪点<28℃的液体;爆炸下限<10%的气体;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空气中氧化既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等;乙类:闪点≥28 ℃<60℃的液体:爆炸下限≥10%的气体等。

(五)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六)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七)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八)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升级管理。

(九)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十)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十一)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十二)在道路沿线(2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十三)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十四)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八条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一)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生产不稳定。

2.设备管道腐蚀严重。

(二)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防火安全主管部门人员、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三)动火作业前,动火点所在车间要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保证出现异常情况时,能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四)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低于100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五)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第四章职责与要求

第九条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条动火人

动火人必须参加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分析后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和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二条动火部位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权制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第十三条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第十四条安全员

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规程的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审批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五章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第十六条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第十七条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第十八条动火分析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第十九条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第二十条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分析时,检测设备须经被测对象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第二十一条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一)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得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二)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第六章《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三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

第二十三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一)《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本规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二)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方可开始作业。

(三)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四)《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五)《作业证》一式三联,一联由审批单位安全员存查,二联发给动火执行人,三联主管单位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第二十四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一)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为8小时。

(二)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为72小时。

(三)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二十五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一)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监察部主要负责人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监察部负责人(或授权片区分管安全员)终审批准。

(三)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将在今后工作实践中予以补充完善。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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