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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中标点符号的使用


公文中标点符号的使用


一、在标题中如何用
公文标题中以无标点标题居多,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X X大学关于筹建现代化物理实验室的请示》、《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政府网上政务大厅建设的通知》大多数公文都不使用标点。最新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0年8月颁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律、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有很多公文需要,甚至必须 使用标点。在此,对标题中常用的标点归纳如下:

1.书名号

法律、规章的名称是必须使用书名号的。党政机关公文会较多地涉及到法律法规.当引用此类文件名时应当使用书名号:如:《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某县人民政府关于检查档案法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

批转、转发、印发文书时使用书名号一般依据实际情况而定。此类文书中,不使用书名号,确实使标题紧凑、简洁,但也会造成被批转、转发、印发的文件的文体不明确的问题,会给收发文书较多的部门带来不必要的工作压力冒而使用书名号便可使主题明晰,尤其是只批转一次的文书,标点的,使用就会使标题一目了然。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层层转发的文件,则一般不在其名称上加注书名号,如果此时使用书名号,就需要对符号内的内容照搬,即,造成标题套标题、符号套符号的现象,反而使标题繁琐、肿胀。比如,对《财政部关于提高离退休人员福删待遇舶通知》这份文件,需经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层层转发,至区财政局时,理论上文件标题变为:

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离退休人员福利待遇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这样的标题必然影响理解。没有实用价值。在实践中,可省略书名号,使用缩减的方法。将其改为《区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提高离退人员福利待遇通知的通知》,从而使得标题简单明了。

另一种较好的方式是:贯彻文号加内容:上述例子亦可改为:《区财政局关于转发x发[19x x]x号文件提高离退休人员福利待遇的通知》。使用书名号还可避免歧叉,这种情况下也是必须使用标点的。《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这样的无标点标题会产生不必要的歧义,是“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和“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亦或是“加强烟花

爆竹经营和安全管理’,不能一目了然。
如果加注了书名号,改为《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便明白无误了。

2.引号

引号用于有强调意味的对象,重要或有特定意义的词语。在《市政府关于开展“建信用XX城,做XX诚信人”工作的意见》中“建信用XX城,做诚信XX人”是一个口号,一种号召,具有特定的含义,所以使用引号加以强调。

用于特殊含义的词语。《市政府关于加大对“私渡”和非法载客船打击力度的通知》和《关于设立“党委书记信箱”的公告》中,“私渡”是特指某类事件,有专用性,“党委书记信箱”是专有名称,原本无特殊含义的词语用作特指。

用于固定词组。多数为特定称谓:“五.一”劳动节、“全国爱眼日”、“五讲四美”、“211”工程等。此类词组引入标题时需使用引号。

3.破折号

多用于有“双标题”的文书中,如会议纪要、报告等。双标题包括正标题和副标题两部分。正标题一般为号召、希望、主题、精神等,副标题同一般标题一样叙述事由、表明文种,两者之间由破折号连接。例如,《办法总比困难多——XX市国有企业扭亏增盈工作会议纪要》。

4.括号和顿号

这两种是公文标题中较少用到的标点。括号在公文中使用时,常常有补充说明的作用。如《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职能的通知》中,括号用以说明“出国”或“出境”。此外,括号还经常运用于“议案”这一文种中,尚未定稿的规章、条例应使用括号标注说明,例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四川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

顿号表示句子内部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如《市政府关于成立组建新百集团、中央集团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度<四川政报>、<成都政报>发行工作的通知》。但需注意的是,当两个以上机关尤其是党政军不相隶属机关联合行文时,机关名称之间一般不使用标点,而是使用空格,如《中央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雍六高速公路、宁高公路二期工程建设建功立业竞赛活动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军分区关于认真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5.逗号

公文标题里是极少出现逗号的,例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促进“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府关于开展“建信用南京城,做诚信南京人”工作的意见》中的逗号表示标题内部的

一般停顿,在顿号不适宜的情况下使用了逗号。逗号几乎不在公文标题中使用,因此,不再赘言。

此外,公文标题并不是一个句子,即使很长,标题的末尾也是不加标点的。

二、公文正文中标点的使用

公文正文多为叙述性文字,公文语言强调准确概要、庄重简洁,标注标点时与一般文章相同需遵循汉语语法原则和标点基本规范,按照汉语写作的基本要求使用标点,但公文一般少用渲染性文笔,没有充沛的情感和激扬的文字,多表现为严谨的说明,所以几乎不使用问号、感叹号等表现强烈情感的标点。

正文中发文字号的符号是统一的。公文的发文字号由机关字号、年份、顺序号组成。例如国发[2006]10号、川国税法[2006]02号,其中年份上应标注六角号〔 〕,而在实际运用时往往会误用为中括号[ ]。

惯用语中标点的用法。公文的各种文体有固定的格式,也有惯用的词组、短语、句式。单独成句的惯用语可分为承接式和结语式。承接式惯用语一般位于正文中部,在叙述事由后,转折统领下文,起承上启下的作用,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特通告如下”、“现作如下决定”等,在此类惯用语后,多使用冒号。另一种是结语式惯用语,一般位于正文末尾,用以结束全文,如“特此报告”、“此复”等。这类惯用语标注标点较前一种复杂,如果是“现予公告”、“特此批复”、“即请查照”等词组短语,往往单独成段,末尾不加标点。如果是“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是否可行,请予回复”、“当否,请批示”等应根据需要加注逗号或句号。

另外,现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公文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这也是不容忽视的。

本文仅对《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尚未明确规定的公文标点的用法稍做浅显归纳,而在实际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标点的使用,必然是灵活多变的,应用时应当遵循标注标点的基本原则,并且结合实际情况,才能在公文写作时正确地使用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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