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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登记权限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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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探矿权)开采许可证(采矿权)发放权限一览

国土资发[2005]200号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对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探矿权证)和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采矿权证)的审批发证权限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规范,为了便于广大矿产资源投资者和矿山企业进行操作,笔者将当前我国主要矿种的审批发证机关权限,列表如下:

注:

1、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参照对内资企业发证的权限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

2、对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由国土资源部批准其矿业权设置方案后,审批权限按上述规定办理;

3、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国土资源部授权其审批登记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权限不得再行授权;

4、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授权范围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严禁越权发证;严禁新设探矿权勘查程度低于原有工作程度;严禁将大中型储量规模的矿产地化大为小,分割出让。对违法违规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发证机关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越权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部责令限期纠正而又逾期不纠正的,国土资源部将直接予以撤销。对一年内越权发证两次以上的,国土资源部将停止对该矿种的授权。

5、本通知所指矿床储量系指《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中编码为333以上的资源量和基础储量总和。

6、各地对于国土资发[2005]200号文规定矿种以外的其他矿种,分别参考各地方文件和规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各类资金审批权限一览表

---------------------------------------------------------------范文最新推荐------------------------------------------------------ 各类资金审批权限一览表 说明:一、审批权限分三类:1.审核:指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对该项开支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2.审批:指有关领导经参考“审核”的意见后进行批准,个别重大事项,还需经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3.核准:指财务主管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对已审批的支付款项从单据和数量上加以核准并备案。二、审批顺序:先下级,后上级;先定性审批,后定量核准;先经业务线、行政线有关部门,后报财务线(按表中所标号的顺序即可)。若遇有关审核人员出差在外,可由其授权人代核、代批,但事后必须请有关人员追认。三、董事会各“委”主任在其业务范围内行使副总权限。 (一)设备管理的概念    设备管理是指对设备从选择评价、使用、维护修理、更新改造直至报废处理全过程的管理工作的总称,企业的设备在其使用寿命周期内有两种运动的形态;一是物质运动形态,包括设备的选购。进厂验收、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改造更新等,对设备的物质运动形态的管理称为设备的技术管理,一是价值运动的形态,包括设备的最初投资、维修费用支出、折旧、更新改造资金的支出等。对价值运动形态的管理称为设备的经济管理。工业企业的设备管理,应包括两种形态的全面管理。    (二)设备管理的发展过程设备管理是随着 1 / 12

工业生产的发展,设备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管理科学和技术的发展逐步发展起来的。在设备管理的发展过程中,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大的历史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专职的设备检修人员产生,即事后修理时期。这是现代化工厂刚开始产生的时期,在工厂中使用简陋的机器设备,用蒸汽机作动力。在初期,由于设备结构简单,维修不需要专门技术,维修由操作人员来完成,并且实行的是坏了再修的事后修理。    第二个时期是实行预防性的定期维修时期。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设备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在设备的维修与管理中,逐步推行与完善了预防性的定期维修制度。    第三个时期是设备的综合经营管理时期。设备的综合经营管理,是对设备实行全面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是在设备维修的基础上,为了提高设备管理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针对使用现代化设备所带来的一系列新问题,继承了设备工程以及设备综合工程学的成果,吸取了现代管理理论(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尤其是经营理论、决策理论,综合了现代科学技术的新成就(主要是故障物理学、可靠性工程、维修性工程等),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设备管理体系。(三)设备综合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    设备综合经营管理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实行设备的全过程管理。对设备实行全过程管理,是有效地解决使用现代化设备所带来的一系列新问题的科学方法,是从总体上保证和提高设备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做到安全、节能、环保,以及避免设备的积压和浪费的重要措施。它是提高企业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 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 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矿业权管理办法试行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1条—第8条) 第二章矿业权评估(第9条—第13条) 第三章矿业权评估师(第14条—第19条) 第四章矿业权评估机构(第20条—第27条) 第五章评估委托和评估委托人(第28条—第30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31条—第34条) 第七章附则(第35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从业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和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人员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的矿业权就特定目的、特定时点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资质资格管理] 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从事矿业权评估应

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第五条[部管理职责]国土资源部是全国矿业权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负责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 第六条[省厅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 第七条[自律组织职责]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指导和监督会员的从业活动,制定矿业权评估准则,建设技术服务体系,开展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和评估准则体系的宣传和培训。根据国土资源部委托进行矿业权评估资格资质管理。 第八条[评估从业原则] 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应以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信、胜任为基本原则从业。 第二章矿业权评估 第九条[评估范围] 以下情形应进行矿业权评估: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 县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全县矿业权市场,实施勘查开发全程监管,通过优化资源配置、调控产业发展,做到有偿、有序、竞争,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矿业权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按照上级有关矿业权有偿出让的规定要求,我县积极探索,在全市率先推行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受资源品类、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全县矿业权管理面临许多新问题,主要表现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待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较低、矿产资源规划龙头作用亟需加强等。十七大明确提出“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周密策划,统筹兼顾,加快建设科学合理的资源利用体系”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矿业权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从完善制度入手,强化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识,推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加强资源配置导向管理;强化宏观调控意识,推进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的紧密结合,加强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强化科学发展意识,推进资源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加强矿业权准入管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以加强全县矿业权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对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规范运作,全面加强矿业权管理 按照资源国家所有,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坚持缩减矿山数量、扩大生产规模、控制开采总量的原则,以储量动态监管为核心,进一步严格准入、强化全程监管,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永续利用。 (一)新设矿业权的管理 1、规模数量。按照“相对集中、集约开发、规模开采”的要求,结合区域发展现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矿产资源供给和市场需求情况等诸因素,对一定时期内各矿种矿业权的可出让总量进行科学测算,制定年度计划,确定年度矿业权出让规模和资源开采量,调节供需平衡,引导市场价格, 促进可持续发展。 2、设置区域。按照平阴县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全县范围内拟设立集中开采区5处,根据各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现状,新设矿业权集中设置在青龙山开采区和黑山开采区,其他区域内现有矿业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进行整合,原则上不再新设矿业权,逐步优化矿山布局。严格矿业权的审批出让程序,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采矿项目,一律依法处理。 3、有偿出让。大力推进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新设矿业权必须以有偿方式取得。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无须勘查可供开采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家或省政府批准并明确了矿业权申请人的;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块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的;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 4、准入条件。新设矿业权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同时严格资质准入和规模准入条件。新设矿业权申请人必须具备“一个报告,两个方案”(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并报经主管部门评审通过;新设矿业权必须达到规定的开采规模,建筑石料矿年最低开采规模须达到或超过12万立方米,其它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依照国家规定执行。在具备以上准入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发展大型矿山和环保矿山。 5、出让程序。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矿业权设置计划,将拟出让矿业权的种类、地理位置、资源储量、矿区面积、开发要求等基础信息进行收集,形成矿业权出让信息库。根据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2018)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2018)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和完善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我厅制定完成《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现印发执行,并将相关事宜一并通知: 一、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继续实施设点受理审查,自治区级发证权限探矿权、采矿权各类业务受理及审查设在盟市国土资源部门,盟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要求填报初审情况报告表,不得再委托下放。其中,自2018年8月1日起,探矿权(含未按规定提升勘查阶段在延续时缩减勘查区面积)、采矿权延续委托盟市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审批,不再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办理结果信息数据应上传自治区登记入库。 二、盟市国土资源局接收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时应做好登记工作,建立工作台帐。根据《行政许可法》,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齐材料达到受理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准予行政许可的,要下达行政许可通知或颁发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的,要下达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三、矿业权登记中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财非税规〔2017〕24号)执行。 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清理过期矿业权,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 五、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业权注销申请,以及吊销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应在审批程序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提交注销、吊销数据。 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登记管理权限,于每年的12月底前通过配号系统完成本部门审批登记的有效矿业权确认,并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实现登记发证有效矿业权基本信息公告常态化管理。 七、建立矿业权审批检查制度,对三级矿业权审批审查情况、审批档案归档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反馈矿业权审批过程中的不足之处以便进行调整,使矿业权管理工作流程更顺畅,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 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 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集团工程造价管理板块业务审批权限一览表

序号 工程类别划分 名称 区域成本管理部 集团工程造价 管理部 终审节点 备注 I、II类工程 详见工程类别划分列 /编制集团造价部负责人详见工程类别划分列第3.1.1、3.1.2项 /编制详见工程类别划分列第3.1.3项编制二审非上述范围的III类工程 编制 /区域成本部负责人 非一级区域:编制 二审集团造价部各相应专业组负责人 一级区域 :编制 /区域成本部负责人I、II类工程详见工程类别划分列一审二审集团造价部负责人III类工程详见工程类别划列第-3.2.1项一审二审集团造价部各相应专业组负责人 III类工程除上述外详见工程类别划分列审核/IV类工程 详见工程类别划分 审核/①非一级区域:合同约定比例内付款 ②一级区域:合同约定比例内及合同比例外付款比例90%(含)以内的付款 审核 / 区域总裁 ①非一级区域:合同约定比例外付款 ②一级区域:合同约定比例外,付款比例90%以上的付款审核/区域总裁(请示流程详见备注)该流程需走请示报告,经成本管理中心审核、报集团总裁终审。请示报告通过后,付款流程由区域总裁独 立终审结算定案后第一次付款一审二审集团分管董事质保金付款 审核/区域总裁 III类工程详见工程类别划分列审核/IV类工程详见工程类别划分列审核/I、II类工程详见工程类别划分列 一审二审详见工程类别划分列第3.3.1~3项一审二审除上述外的III类工程 审核/区域总裁①一级区域:区域审核造价>300万元②非一级区域:区域审核造价>100万元 一审 二审 集团分管董事 ①一级区域:区域审核造价≤300万元②非一级区域:区域审核造价≤100万元 审核/区域总裁 集团工程造价管理板块业务审批权限一览表 工程结算I、II类工程 4 3 进度款IV类工程 III类工程 区域总裁 集团分管董事备注:1、子公司签署的合同,2014.9.30后竣工验收合同,结算按此执行; 2、字体及表格标注颜色部分为新增或更改内容。 一级区域:“统一报价系数”超过1.15(不含1.15) 且合同暂定总价超过300万(不含300万) 非一级区域:当“统一报价系数”超过1.15(不含1.15) 招标结果审批表报集团工程招标管理部审批 一、I类工程: 1.1.新项目首期的总承包工程(包括室内装修工程);1. 2. 建筑面积大于8万㎡的旧项目新地块总承包工程(包括室内装修工程); 1.3. 酒店装修工程。 二、II类工程: 2.1建筑面积≤8万㎡的旧项目新地块总包工程(包括室内装修工程); 2.2. 桩基础、地基处理、抗浮锚、基坑支护、边坡支护工程; 2.3. 桥梁工程、红线外市政道路工程、造价≥300万元的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 2.4. 货量装修工程及非示范区的会所、幼儿园、学校等装修工程。 三、III类工程-各阶段报审类 3.1.招标集团编制/报审类(清单、标底):3.1.1.土建:非展示区的铝塑钢门窗工程; 3.1.2. 安装:消防工程、空调工程(除设备招标即供货商负责供货及安装的情况外)、总承包中腾安施工的安装工程 ; 3.1.3市政园建:非展示区的一级区域100万元以上,非一级区域50万元道路工程、排水工程(含箱涵工程)、挡土墙工程(含钢筋砼挡土墙)、分户围栏工程、园建工程且非采用集团标版单价3.2.预算报审类 3.2.1.土建:非展示区的铝塑钢门窗工程;3.3结算报审类 3.3.1.土建:非展示区的铝塑钢门窗工程; 3.3.2.安装:消防工程区域审核造价≥300万元、I、总承包中腾安施工的安装工程; 3.3.3.市政园建:区域审核造价≥300万元。四、III类工程-非报审类 非上述报审类范围的专业分包及零星工程。五、IV类工程: 5.1.示范区室内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售楼部、会所(或泛会所)、样板房、综合楼等非集团标准装修的室内装修工程; 5.2.配套装修工程:除总包范围外的装修工程(如:超市、社区医院、物业用房、区域自用办公室工程)。 详见工程类别划分列 III类工程 招标-清单标底编 制 区域成本部负责人集团造价各相应专业组负责人内容 工程预算 IV类工程1 2

自然资源部就完善矿业权管理公开征求意见

自然资源部就完善矿业权管理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规范已有矿业权审批和砂石土资源管理,近日,自然资源部研究起草《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 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方面,明确申请人不再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等;申请人不再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等。此外,取消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在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开等。 完善探矿权管理方面,提出规范勘查矿种变更,当探矿权出让时,应在出让合同中对变更勘查矿种及缴纳出让收益相关事宜进行约定等;完善非油气探矿权延续、保留、分立、注销相关规定,已办理保留的探矿权,如不满足现行转采矿权的相关勘查程度要求或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的,可申请探矿权延续等。 完善砂石土采矿权管理方面,强调加大砂石土资源供给,引导砂石土等矿业权有序投放等;鼓励采矿废石利用,已设采矿权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依法回收利用采矿废石等;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管理,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需办理采矿登记等。 细化油气与非油气矿业权重叠规定方面,要求细化矿业权重叠有关规定,油气与非油气矿业权之间范围重叠,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的申请人,应在开始勘查开采活动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情况等;申请办理的矿业权与未按时申请延续的矿业权重叠的,经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实,申请人无需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或提交与重叠矿业权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等。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采矿权开采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及要求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及要求 一、采矿许可有关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及主要内容 (一)法律体系 1、法律:(全国人大会议通过) 2、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 地方性行政法规 3、规章: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4、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及部门执行法律法规的具体 实施政策) (二)有关法律 1、宪法(根本大法)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 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民法通则(基本法) 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同日37号主席令公布,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第四款: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一,明确规定了矿产资源可以由国家、集体、公民开采,前提条件是依法开采,也就是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经依法批准;第二,国家保护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采矿权;第三,在当时条件下,规定了矿藏不得买卖、出租、抵押、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这里矿藏是指广义的矿产,不是矿产品。与86年的矿产资源法相一致。) 3、物权法(基本法)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用益物权——使用他人物质取得收益的权利。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矿业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内容—就是有占有、使用、收益权。 用益物权就是一种使用权 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列。

审批权限表

贵州多奇曼家居有限公司各级人员管理权限划分规定 编制 批准 2018年06月21日颁布

权限表特别说明 目的:为使公司组织架构、人员编制、各项费用及经营业务的核决、报销等处理有章可循,建立职务授权制度,以利于管理运作,提高管理效率,特制定本权限表。 原则:依据高效、分工合作的原则。 备注: 1.如果责任人不在岗或当事人参与时,在审核、批准时自动上延一级执行,如果现岗位人员空缺, 则权限上移一级或由总经理指定该岗位职务代理人执行; 2.该权限表的经办、提出人均为当事人; 3.分管领导仅限对所分管的部门有审核权、批准权; 4.审批流程原则: 发起部门→相关部门→分管总经理→董事长,各相关部门或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权限表,按照以上原则进行审批; 如:行政部费用审批流程为:发起人(行政专员)→部门负责人(行政人力部经理)→财务(财务部经理)→董事长;(依据权限表,按以上原则进行审批) 5.涉及各公司特殊岗位的权限,由董事长、总经理单独授权,财务备案。 6.在“财务管理类”权限表中,其他费用支出所涵盖的范围是贵州多奇曼家居有限公司《费用管理 及报销制度》里规定的所有类型费用。 7.有关财务审批流程中,超过一定额度的需财务总监把关。 8.所有审批流程均以“谁发起,谁主责,部门负责人推动”为基本原则; 9.所有审批活动均以“完成任务”为主要目标,有任何推动不了的环节可直接找人事综合部汇报沟 通,人事综合部解决不了的由人事综合部直接找董事长沟通。 10.现阶段为此权限表的试用期,有意见可反馈到人事综合部,在新的标准出来之前,一律按此表执 行。

一、人力权限划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定稿版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 规定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浅析我国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我国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矿业权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利的基本要求,对矿业权从申请、审批、授予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管理。它主要包括,矿业权审批与授予管理、矿业权有偿取得的管理、矿业权市场管理等方面,本文将主要针对我国目前在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分析。 一、矿业权市场要素不健全是我国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之一 从经济学角度看,构成我国矿业权市场的三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市场中介。其主体是矿业权人即矿业权的出让方(或转让方)和矿业权的受让方(包括采矿权人和探矿权人),客体是交易的商品即矿业权,市场中介即是连接买方和卖方各主体之间的有形或无形的媒介和桥梁——评估机构、交易中间人、市场信息、交易裁判等。矿业权市场要素不健全是目前我国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之一。 在矿业权市场主体要素方面,即矿业权买卖双方存在着一些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一些矿业权人存在着投机、规避法律、不讲诚信的问题。在矿业权市场客体要素即矿业权方面,目前普遍存在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或因各种原因收归国有的矿业权情况不清问题,一级市场中可以进行出让的矿业权的底数不清,可出让的矿业权不多问题;而二级转让市场,一些矿业权人为了规避

缴纳矿业权价款,私下非法转让、暗地交易问题严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矿业权作价出资、股权转让等形式的出现,也使矿业权市场管理存在和产生新的问题。在矿业权中介要素方面,我国除了矿业权的评估业务外,其他中介业务,比如经纪、交易服务、交易信息、有形市场等还没有开展起来,矿业权市场中介要素明显“缺位”。 二、关于矿业权流转混乱引发的矿业权管理问题 矿业权流转就是指矿业权在其流通过程中,在不同持有者之间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达到资源合理配臵的目的。矿业权流转的方式直接影响着矿业权市场的管理。矿业权流转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矿业秩序,促进我国矿业的健康发展,矿业权有偿取得以后,应依法受到保护,对于非法侵犯他人的矿业权者应追究法律责任,目前我国矿业秩序混乱是由于各方利益驱动所致;同时,矿业权流转有利于促进现代化矿山企业制度的建立,矿业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矿山企业应将矿业权作为资产核算,在矿山企业与其他公司组成股份公司或转让时,矿业权是矿山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见矿业权市场流转的规范化对于我国矿业权市场管理的重要性。 现今,各种名目的非法转让行为层出不穷,有的多次转让没有登记,有的擅自转包他人开采,有的以变更为名行转让之实。对私下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调查取证时,采矿权人和受让方多数不配合,查处难度极大,即使查到后也采取督促其补办转让手续了事,并未进行严厉处罚,打击力度不够。法律制度不健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出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依法取得矿业权的法人称为矿业权人。探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采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审批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矿业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探矿权、采矿权依勘查、开采登记设立。 第五条矿业权出让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遵循矿业发展规律,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应遵循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竞争公平、

程序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出让方式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矿业权应当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八条对勘查开采有特殊要求的区块和矿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不设置探矿权。 (一)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开采方式和地质工作程 度等因素,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产; (二)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 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 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矿产地; (三)采矿权火失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其他情形的矿产地。 第十条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的(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矿产除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第^一条国家财政全额出资勘查开展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申请审批方式授予探矿权。

股份有限公司矿业权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矿业权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矿业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强化矿业权的管理,保护公司合法利益,合理利用矿业权,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及现阶段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矿业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矿业权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证件指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四条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公司总部与下属各单位的二级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地勘部是公司矿业权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矿业权管理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下属各单位必须设立专职的矿业权管理员,其所在部门是矿业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经公司批准后,负责矿业权新立申请、延续、变更、转让、保留材料的组织编写、整理上报,手续办理,并及时向公司地勘部汇报矿业权办理进度。 ,二,负责证件的上交,或存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受理证明要存档,并将复印件报公司地勘部备案。埠内企业需将矿业权证原件交公司总部统一存档,并

将扫描件发送地勘部存档。埠外企业矿业权证原件由企业自行存档,并将扫描件发送地勘部存档。 ,三,建立矿业权登记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矿业权的首次设立时间、矿业权人名称、面积、座标范围、历次变更、缴费、延续、投入情况及矿业权的有效期限,采矿权需注明矿山名称、生产能力、面积、标高、座标范围等信息。台帐要完善,不能缺项。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组织编写提交各类报告,包括各类勘查报告、储量年度报告、储量核实报告,。 ,五,详查区探获一定资源储量后,负责根据认定的资源储量报告办理采矿证的相关工作。 ,六,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各项矿业权费用,各类交费发票要复印存档。 ,七,负责对矿业权维护资料的保管存档工作。各企业矿业权管理员要根据各家矿业权实际情况,对矿业权沿革相关资料、图纸、报告等进行系统整理并存档。电子版资料要求刻盘存档。 ,八,负责组织勘查项目的勘查实施方案编写及评审,并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负 责组织采矿权延续、扩界等所需报告的组织编写及评审。 ,九,负责经公司论证核准无进一步保留价值的矿业权的转让或注销手续的办理。 ,十,负责监督本单位矿业权范围内的生产活动,禁止出现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或者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发的情况。 ,十一,负责加强矿业权范围内的巡查,及时发现并联合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清除矿业权范围内的非法探采活动。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号令,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第23号令公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第二章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一)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 (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四)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 (五)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 (六)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储量。 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登记。 第六条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意见书;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还应当同时提交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同时提交国土资源部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现将《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 2019年月日

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出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依法取得矿业权的法人称为矿业权人。探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采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审批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矿业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探矿权、采矿权依勘查、开采登记设立。

第五条矿业权出让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遵循矿业发展规律,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应遵循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竞争公平、程序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出让方式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矿业权应当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八条对勘查开采有特殊要求的区块和矿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不设置探矿权。 (一)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开采方式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产; (二)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矿产地; (三)采矿权灭失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其他情形的矿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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