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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引进人才配套措施办法

实验室引进人才配套措施办法所属分类:管理规定作者:ad 阅读次数:665次发布时间:2009-3-8 9:16:05

为了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同时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孵化力度,促进实验室优势方向和新兴方向高起点发展,努力建成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流动有序、充满创新活力的研究队伍,根据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

实验室对人才引进工作的认识高度统一,体现“优先”原则,在实验室、住房、职称、项目等资源方面一切向人才倾斜,为人才引进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形成爱惜人才、尊重人才的风气,营造出一个使绝大部分人愉快的工作和生活的氛围。

1. “一年看资历,两年看态度,三年看贡献”,让引进人员既有动力又感受到竞争的压力。

2. 注重引进人才与现有研究方向的结合,解决好人才引进初期研究断档的问题,通过引导交流,使被引进者能够将自身的研究方向和实验室的大目标紧密结合,从而促使其尽快具备自己的特色研究方向,形成对自身发展和对实验室都有利的目标,在实验室的整体框架中快速成长,同时促进实验室高水平创新团队的形成。

3. 在办理调动手续、安排住房或租房、落实相关待遇、爱人子女问题等方面由实验室办公室专人给予办理或指导,使引进人才能集中精力投入工作,并融入实验室整体。

4. 学校调配的校内住房优先考虑引进人员,实验室优先考虑引进人员、研究经费优先考虑引进人员。

二、具体待遇

1. 院士

在教学、科研,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提供最为有利的条件;在住房、安家费、科研经费及用房、配偶子女的安置方面给予特别优裕的待遇;在科研助手、实验条件配备等方面予以重点保证,年校内津贴10万元。

2. 学术带头人

提供教授岗位;提供安家费25万元或者提供校内人才公寓一套(工作用房);按照实际科研情况及个人科研启动申请书,提供科研启动经费20-200万元;按照学校规定,提供引进人才津贴补贴;按照科研实际需要,提供实验用房,在助手和研究生配备方面优先考虑;对于达到国家“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标准的带头人,提供不低于国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待遇标准,并视科研项目需求给予100-400万启动经费。

3. 骨干教师

视情况给予副教授或讲师岗位;视研究内容给予10-20万科研启动经费;按照学校规定,提供引进人才津贴补贴。

附学校有关津贴补贴标准:

高层次人才标准(元/月)

博士生导师2000

教授1500

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博士后1200

博士、副高职人员800

备注:第一年按标准全额发给,第二年折半,第三年停发。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本规定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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