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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X)朝刑初字第01975号-范文word版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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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X)朝刑初字第01975号-范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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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朝刑初字第01975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朝刑初字第0197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勇,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益阳市,

高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打石湾村农民,住(略);因涉嫌职务

侵占于201X年3月30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保根,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1X)第1603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王勇犯职务侵占罪,于201X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

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勇及其辩护

人王保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王勇利用在担任北京市星光岛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于201X年3月22日、23日,将从北京万盛光达建材经贸部结走的货款

共计人民币9783元占为己有。

二、被告人王勇于201X年3月24日利用其担任北京市星光岛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将从北京通州区通达五金商店结走的货款共计人

民币6975元占为己有,后被告人王勇携款潜逃。后被查获归案。现被告人王勇之家属已帮助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侯志刚、程海滨、王春波等人的证言,被害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职务证明,书证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的财产,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勇当庭自愿

认罪,故对被告人王勇所犯职务侵占罪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

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3

月30日起至201X年10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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