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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防教育领导和工作体制的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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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防教育领导和工作体制的法律解读

作者:杨永康

来源:《西部学刊》2013年第03期

摘要:国防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体制决定了国防教育活动的贯彻实施,最终影响到国家的国防建设。我国《国防教育法》确立了以政府为主导、军事机关协同为基本模式和运行机制的体制。但在实践中,我国的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却出现了法律责任不明确、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无法获得主体性认同,地方国防教育工作机构非独立性等问题。结合我国的宪政体制和国防教育的性质,应建立真正以政府为主导的国防教育领导和工作体制,在明确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职责的同时赋予其具有权威性的职权,并在法律上明确军事机关在国防教育中的义务定位。

关键词: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

中图分类号:G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国防教育不仅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而且是建设强大国防的必要精神支撑,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在中国现有的制度和体制下,国防教育必须依靠一套科学合理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体系才能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我国《国防法》和《国防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对国防教育领导和工作体制进行了规定,但从法理的层面看,这些规定还存在着原则性规定过强,可操作性过弱;国家和地方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在法律上主体地位缺失和不独立;职责不明确等问题。因而需要结合我国现行宪政体制和行政体制进一步优化改革完善。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关于国防教育领导和工作体制的规定

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以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立法依据。《教育法》仅在总则中规定了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国防教育,并没有具体设计到国防教育实施的组织保障问题。作为我国国防领域基本法律的《国防法》对我国的国防教育领导体制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国防法第12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国防教育工作”,第1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此种规定明示了行政机关在国防教育中的领导权和管理权。但《国防法》第14条、第16条、第42条在肯定行政机关在国防教育中法律地位的同时,又提到了军事机关在国防教育中的管理权。第14条规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国防事务的有关问题”;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根据需要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第42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军事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国防教育工作”。以上法律规范的规定,虽然提及行政机关和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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