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产业配套宿舍配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光明新区高新产业园区和模具、钟表、内衣基地(以下简称园区)的投资环境,完善园区配套,保障产业配套宿舍(以下简称配套宿舍)运营规范有序,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光明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配套宿舍指由政府筹集的,按照政府统一确定的价格面向园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出租的宿舍
用房。
第三条为便于园区企业职工的工作生活,园区内配套宿舍实行就近配租,原则上各园区安排定向建设的房源。
第四条配套宿舍配租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用“统一受理、统一审核,分类排队、分批配租”的方式实行。
第五条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配套宿舍房源统筹、政策制定、住房分配、租金征收、监督检查工作。
新区委托新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产业管理、规划国土、市场监督、税务、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住房保障部门或申报企业提出的核查申请,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供入住企业情况、企业用地规划指标、注册地址、纳税、缴纳社保等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申报单位需属于以下类别之一:
(一)属于园区内无宿舍规划指标的用地企业;
(二)入驻新区在园区投资建设或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留创园等创新载体的企业;
(三)通过租赁方式入驻园区,营业执照注册地在新区,且纳税额较高的优质企业;
(四)经新区有关部门批准入驻的为园区提供教育、医疗、法律、会计、金融等配套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五)其他经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重大招商项目。
第八条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配租申请:
(一)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两年内发生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引发环保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企业出现过虚假注资、制假售假、安全生产等各类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并被列入诚信“黑名单”;
(三)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因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引发劳资纠纷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引发安全生产事故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因违反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申请配套宿舍时,企业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属园区内无宿舍规划指标的用地企业需提交;
1.《光明新区园区产业配套宿舍配租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在新区的纳税证明;
4.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企业在职缴纳社保职工规模的证明;
5.用地企业土地出让合同,如有出租行为须同时提供租赁合同;
6.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二)入驻新区在园区投资建设或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留创园等创新载体的企业需提交:
1.《光明新区园区产业配套宿舍配租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在新区的纳税证明;
4.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企业在职缴纳社保职工规模的证明;
5.批准入驻孵化器、加速器、留创园等的证明文件;
6.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三)通过租赁方式入驻园区,营业执照注册地在新区,且纳税额较高的优质企业需提交:
1.《光明新区园区产业配套宿舍配租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在新区的纳税证明;
4.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企业在职缴纳社保职工规模的证明;
5.租赁合同以及出租方的土地出让合同;
6.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四)经新区有关部门批准入驻的为园区提供教育、医疗、法律、会计、金融等配套服务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交:
1.《光明新区园区产业配套宿舍配租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关部门出具的配套服务企事业单位证明文件;
4.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通过评分标准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排队,主要包括企业上年度在光明新区的纳税额、在职缴纳社保员工规模、企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等,作为计算配租住房的基本依据。分类评分标准由产业管理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共同制订。
第十一条申报与审核流程:
(一)申请。申报企业如实填写《光明新区园区产业配套宿舍配租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提供相关资料,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受理申报。
(二)审核。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住房保障部门牵头,会同产业管理部门、发展财政部门等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分类排序,根据房源情况提出配额意见。
(三)会签。住房保障部门牵头,会同产业管理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及具体配额意见提交新区分管住房和产业的分管区领导会签。
(四)公示公告。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批结果在光明新区政府在线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申请企业无异议的,予以配租住房;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核查,经查不实的,予以配租住房;经查属实且确实不符合申报资格的,不予配租住房,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相关企业。
第三章配租
第十二条产业配套宿舍通过定向配租方式面向企业职工出租,承租职工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企业在职职工;
(二)在深圳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和住宅建设用地;
(三)在深圳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企业申请配租最高数量实行限额管理,申请配租套数不得多于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人数。
第十三条配套宿舍的配租价格依据法定审批程序确定,原则上以3年为周期根据市场租金情况进行调整。配套宿舍租金由承租企业统一通过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缴交至指定账户。
第十四条配套宿舍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通过租赁方式入驻园区的企业租赁期原则上不超过其与用地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配套宿舍可申请续租,企业应提前1个月向新区住宅事务管理中心提交续约申请。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配租套数调整。
第四章违规责任和附则
第十五条配套宿舍由承租企业负责日常管理,承租企业应当将本企业配租配套宿舍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在本企业公示。
第十六条承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向本企业不符合条件员工或者非本企业员工出租配套宿舍的;
(二)未及时查处本企业员工违规转租、转借配套宿舍行为的;
(三)未将本企业的配租条件、程序以及结果公示的;
(四)未按租赁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
(五)通过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行为骗租配套宿舍的(六)利用配套宿舍从事非法活动的;
(七)擅自改建、扩建或改变配套宿舍用途、使用功能的;
(八)擅自互换、赠与、转让、抵押或违规出售配套宿舍的;
(九)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配套宿舍严重损毁的;
(十)其他违反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
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合同解除后拒不退房的,按市场租金的2倍标准收取租金。
第十七条申请配租的单位或个人有涉嫌骗租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购买但未拥有完全产权的)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商品住房等。
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
本办法所称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等。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情形,参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