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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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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案例题结合法条,分析案例,重点在于我国法条。

2.案例2婚姻家庭,重点在于婚姻的要件,婚姻是否成立。

3.论述为前人笔记,欢迎补充

4.简答1中,重点在于胡伯三原则,斯托雷国际私法三原则,法律关系本座说。(个人感觉法则区别说似乎也挺重要)

5.简答2物权表示已经凌乱。

6.简答3中,老师范围包括了书上的冲突规范,准据法确定,冲突法一般问题三章的内容。更是出现了外交承认,这玩意没见过,欢迎补充,已留白。

7.简答4国际法的主体仅仅是总结的书中的大标题。

一.案例题。四个五分。

1.外国法查明。

(1)定义:外国法的查明,也称为外国法的证明或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查明该外国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

(2)查明方法:

a当事人举证证明,包括包括权威文件、专家证明等。(英美,将外国法看作事实)

b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证明。(欧洲各国,将外国法看作法律)

c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负有协助义务。(德国,采用折中说)

(3)法院无法查明时的解决方法。

a.直接适用国内法。

b类推适用国内法。

c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如果当事人无法举证,就等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缺乏相关的依据。

d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

e适用一般法理

(4)外国法的错误适用的救济。

a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允许当事人依法上诉,纠正错误。

b适用外国法的错误。

(5)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该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我国,均可上诉。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冲突规范导致适用外国法,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当事人提供

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

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的中央机关提供

上述方法无法查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婚姻家庭。

(1)包涵内容:结婚,离婚,夫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监护,扶养。

(2)婚姻家庭法律冲突的调整对象。

a在本国境内,本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

b在外国境内,本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或本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

(3)结婚。

a.实质要件。包括:婚龄,双方当事人自愿,近亲关系婚姻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和其他人没有婚姻关系,其他禁止性规定。其处理原则为婚姻缔结地法,属人法或混合制。

b形式要件。包括,民事登记方式,宗教方式,领事婚姻,普通法婚姻。其处理原则为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属人法,兼采缔结地法和属人法

c我国规定。

《法律适用法》第21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22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4)离婚

我国的规定

《法律适用法》第26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27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民法通则》第1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最高院《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188条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5)夫妻关系

a.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姓氏和住所,夫妻义务,参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义务,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b夫妻财产关系。包括家庭财产关系,夫妻相互扶持义务。

c我国的规定

《法律适用法》第23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24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

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6)父母子女关系

a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b我国的规定。

《法律适用法》第25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7)收养

A概念: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来自不同国家的收养行为

B形式要件:形式申请、核准、户籍登记

C实质要件:年龄,婚姻职业,意思表示,其他。

D我国的规定:

《法律适用法》第28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8)监护

A概念:监护是对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在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情况下,为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利益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

B监护方式: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

C我国的规定:

《法律适用法》第30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最高院《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0条

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9)扶养

A概念:扶养是指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对于无能力生活的应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

包括: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之间的扶养。B我国规定:

《法律适用法》第29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民法通则》第148条

抚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冲突规范(反致)

(1)概念: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乙国的法律,而根据乙国法的冲突规范应适用甲国的法律,此时甲国法院适用了甲国的实体法。(2)条件:

A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的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国实体法,又包括该国

冲突法。

B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冲突规范对同一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民商事问题的法律适用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和解释。也就是说,不同国家就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制定的冲突规范的连结点不同,或在连结点规定相同的情况下,各自对连结点有不同的解释。

C相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递送关系。

(3)我国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即不采用反致,但不表明我国对反致的一般态度。

4.债权中的侵权行为

(1)我国规定:

《法律适用法》第44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对于侵权行为地,可解释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可以为侵权行为结果地。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海商法》第273条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法律适用法》第46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二.论述(十分)意思自治原则。

1.概念: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2产生与发展:产生于法则区别说第二阶段,但未被重视,由法国的杜摩兰提出而受到广泛关注,先被普遍认可。

3对象:

(1)各国国内法

(2)国际惯例,在贸易中最早出现。

(3)国际条约

4分类:

(1)根据当事人意思表达的自由度分为

A无限意思自治(可能损害他人利益)

B有限意思自治(选择法律必须公正,合法,善意)

(2)根据意思自治表达方式分为

A明示意思自治

B默示意思自治(未作出明确表示,但可通过当事人的表达推定)

5具体运用

(1)当事人可选择的法律:a法院地法b特定范围国家的法律(但当事人的选择必须善意,不得规避强行法)

(2)选择法律的时间:a签订合同时b发生纠纷后c进入实体法律之前都可(各国基于

审理需要有较大差别)

(3)当事人选择法律方式:

A只承认明示,不承认默示。比如,土耳其,尼日利亚,秘鲁

B有限度地承认默示。比如,我国,荷兰,美国

C承认默示选择。大多数国家。

6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1)不得规避强行法

(2)不得违背法院地或本来是用的有关国家法律的公共秩序

(3)对于不动产的合同。只承认不动产适用其所在地法,不能由当事人选择

(4)一般要求选择与合同有关的地方的法律

二.简答(四个五分)

1.国际私法发展历史,学说主张。

(1)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

A罗马法:

即万民法。主要特征为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血统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不过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也不是法律适用规则,外邦人所属城邦的法律还没得到罗马法学家的承认,所以当时并未产生国际私法。

B种族法:当事人自主选择

也成为属人法时代。当时的规定是法律只能支配本民族,不以领土来划分法域,每一个民族,无论居住何地,永远受其民族固有法律和习惯的支配,可称为“极端属人法时代”。

C属地法:

可称为领土法时代。在一国居住的任何民族都必须服从当地的法律和习惯。这种属地法严格限制了外国人的法律权利,一人从此领地移居彼领地,既可能丧失财产和自由,也无法结婚、成立遗嘱或为其他民事行为。

(2)传统国家私法(法则区别说时代):

A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巴托鲁斯

内容:

a物的法则:是属地的适用只能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这领土之内的物。

b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他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应适用。

c混合法则: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在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B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杜摩兰和达让特莱。

内容:

a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契约关系中,应当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即使当事人于契约中未作明示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意思,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即根据整个案情的各种迹象来判断双方当事人意思之所在。

b达让特莱的属地原则:一切习惯法原则上都是属地的,,仅在立法者的境内有效。例

外存在于纯属人的身份能力的法律,如成年年龄的法则。仍然存在混合法则。

C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内容:

胡伯三原则:

a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形式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内无效。

b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驻的和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c每个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利者也应让它在自己的境内保持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以及臣民利益。

(3)近代国际私法

A美国的国际私法:

内容:

斯托雷的国际私法三原则:

a一国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专属的主权和司法管辖权,其法律管辖该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财产和行为。

b一国法律不能直接的影响和约束该国领土范围之外的人和财产。

c一过法律要在他国取得效力,必须取得他国法律和制度明示或者暗示的同意。

B德国学派:

法律关系本座说:

a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该地域即为该法律关系的“本座”。

b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也应是各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

c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本座。C意大利学派:

孟西尼三原则:

a民族主义原则,即国籍原则。

b意思自治原则,即自由原则。

c公共秩序原则,即主权原则。

D英国学派

戴赛的既得权说:

坚持法律属地性的前提下,为了保障合法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依据本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应该坚决加以保护。

(4)当代国际私法。(美国国际私法的浪潮革命)

A优先选择学说(卡弗斯):

主张改变传统国际私法只作“管辖权选择”的制度,代之以“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的方法,即对有关国家的实体规则进行比较,选择适用能使案件得到公正合理解决的国家的法律。B本地法说(库克):

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总要适用自己的国内法。只是如果该案件中有根据外国法产生的权利,可以把这种权利转化为内国法产生的权利予以承认,即把该外国法“并入”内国法中去。

C政府利益分析说(柯里):

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实际上是不同国家利益的冲突。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方法是对有关国家的“政府利益”进行分析,然后适用对在案件中适用自己的法律有“合法利益”的那个国家的

法律。他把法律冲突区分为“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

D法律选择五点考虑(莱弗拉尔)

a结果的可预见性;

b州际和国际秩序的维持;

c司法任务的简单化;

d法院地政府利益的优先;

e适用较好的法律规范。

E法院地法说(艾伦茨威格)

国际私法所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是优先适用法院地法,而外国法的适用只是一个例外。F最密切联系说(里斯)

在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时,不应机械、呆板地根据该法律关系的本座确定准据法,而要看看哪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有关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根据特定法律领域中的多个连接因素,在充分考虑到洲际或国家体制的需要,法院地的相关政策、有利益关系的其他州(或国家)的相关政策、当事人的合理期望、有关法律的目的以及判决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等方面以后,结合每一个具体案件,灵活地适用准据法。G欧洲学派:

a协调轮(巴迪福):他提出了冲突法的使命在于尊重各国实体法体系的独立性,其任务是充当不同法律制度的“协调人”。

b直接适用法律(弗朗西斯卡基斯):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来调整某些特殊的法律关系。这些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中,可以撇开传统冲突规范的援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c利益论(克格尔):在确定法律适用时,不仅要研究国家的利益,同时还要研究国际的利益,并将两者结合起来加以考虑。

d比较法学派(拉贝尔、沃尔夫、克格尔和温格勒尔):把各国的国际私法汇集起来,探求异同,比较得失,而后签订国际条约达到统一,以利于各国之间的交往。

(5)社会主义国家的国际私法

A苏东国家(对外政策学派):国际私法应以和平共处和国际合作政策为基础,一个国家国际私法规则的内容是基于该国对外政策的人物的,解决国际私法问题,必须从和平共处与和平合作出发,国际私法的作用正是为这种合作服务的。

B中国国际私法(国际交往互利说):适用外国法是出于各国对外交往的需要,目的在于从法律上平等地保护内国人和外国人在国际交往中的正当权益,适用外国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源不能单从法律本身去寻找,还要从社会物质生活中去理解。一国法院适用外国法在本质上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根本利益,是基于“国际交往互利”或“平等互利”的需要

2物权:

(1)概念:物权是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支配,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原则: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3)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不动产和一般有体动产使用自然所在地

?处在运动或运输中的有体动产适用可确定的的住所地、注册地等

?无体动产的所在地是该项财产能被追索或执行的地方

(4)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

?物权的保护方法

(5)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

?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一般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

?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

?遗产继承有单一制和区别制两种方法

(6)物之所在地法对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

?不动产所有权客体的范围

?不动产所有权取得之方式及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不动产所有权的内容

?不动产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36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7)无体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专利、商标、版权等适用权利创设地国

?流通证券和债券等适用代表这些证券和债券的票据所在地

?公司股票适用公司注册地国,若凭登记转让的股票则是登记簿所在地国

?商誉适用与商誉有关的营业所所在地法

《法律适用法》第37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38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39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40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8)国有化

A概念:

国有化通常是指主权国家或政府依据本国法律,将某些原属私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财产和权利收归国有,由国家或它的机构加以控制和使用,并予以一定补偿的一

种法律措施。

B国有化法令对本国人在外国的财产的效力:

一国实行国有化后,该国的某个公司将国有化的财产通过贸易转移到国外,该财产的原所有人主张对财产的权利,这时该外国法院就面临着是否承认别国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

一国的国有化法令对被国有化的本国企业位于国外的财产是否有效。对于这种情况,资本主义国家的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往往否认别国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

C否定外国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的理由:

◆国有化法令或措施是惩罚性的,其效力不及于国外

◆违反公共政策

◆以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来否定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

◆以该国未被承认为由,拒绝承认其国有化措施的效力

3.冲突规范

(1)概念:

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2)冲突规范的结构。

范围,又称连结对象等,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一类民商事法律关系,这一部分可以是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也可以是法律问题。

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或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3)冲突规范的类型

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4)连结点

A概念: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连结根据,是指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依据。

B分类:

?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

?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

?单纯的事实和法律概念

?开放性连接点和硬性连接点

C连接点的选择

?一个新的连结点的形成与发展有其客观依据,它与一国政治、经济,特别是国际经

济活动的发展密切相联。

?一国对某一法律关系的连结点的选择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

变化的。

?一国立法机关对某一法律关系究竟选择哪一要素作为连结点,通常要考虑多项因素(5)系属公式

A概念:

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系属公式是通过双边冲突规范发展起来的,但其本身不是冲突规范,而只是冲突规范的系属部分。

B常见系属公式: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法院地法,旗国法,最密切联系地法

(6)先决问题

A概念: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B构成条件:

?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必须以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

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用。

?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

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均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7)规避

A概念:

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免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B构成要件:

法律规避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造成的

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

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来达到目的

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如果按照当事人的愿望行事,将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C对象:

法律规避既规避本国法,也规避外国法。

法律规避仅指规避本国法,对外国法的规避不作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

D我国规定: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 条: 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8)公共秩序保留

A概念:

公共秩序保留,又称公共政策、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它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B适用的形式

?按内国冲突规范原应适用的外国法,但与内国法律发生冲突

?一国民法中的一部分法律规则,由于其属于公共秩序法的范畴,在该国有绝对效力,

从而不适用与之相抵触的外国法

?适用该外国法将违反国际公共秩序

C实质与作用

?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质就是一国在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用以维护

本国公共利益和重要法律秩序的工具。

?公共秩序保留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消极的否定作用,排除与内国公共秩序相抵触

的外国法的适用;二是积极的肯定作用,直接适用内国法中强制性规范

D我国实践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民法通则》第150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9)识别

A概念:

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或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B识别冲突:

?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可能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

?不同国家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法律部门中去。

?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独特的法律概念。

C我国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10)外交承认???

4.国际私法。

(1).定义:

A根据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把国际私法定义为提供调整不同国家私法之间冲突的规范的总和。

B从有关涉外民事关系应服从外国法的效力的角度,把国际私法定义为每一个国家在处理某一法律问题时,决定是否应该承认某一外国法律的效力这样一个法律部门。

C用列举国际私法的范围的方式下定义。

D综合性定义:

国际私法主要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国际私法的规范

A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B冲突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

(3)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A该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不仅以国籍区分,有时也以法域来区分。

B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C这里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4)渊源

A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判例法,司法解释,习惯

B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籍管理,国际法判例

C法律学说

D一般法律原则

(5)主体

A自然人。

B法人。

C国家。

D国际组织。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 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 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3、国际私法的渊源? 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 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 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为住所。(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 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 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 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7、法律冲突的种类 答:按领域分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按内容分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按性质分空间上、时际、人际法律冲突。 8、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公法冲突:内国法优先,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私法冲突:国际礼让与等效原则, 相互承认外国私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际法冲突: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 第六章、冲突规范 9、“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这是一条什么规范,其范围、系属、连 接点是什么。

国际私法第二次任务(新版)

国际私法第二次形考任务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 采用血统原则确定子女国籍国家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原则确定子女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应()。A具有双重国籍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B.多重 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 我国将()作为法人属人法。法人登记地 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具有中国国籍 解放初期,我国对在华外资企业国籍的认定采用()。资本控制说 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特别认许制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外国法人以其()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A. 注册登记地 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B.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的民事活动 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19世纪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船旗国法 国有化的法令发生效力时,对位于境外的内国人的财产主张不承认其效力的学说是()。A。刑法性法令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 日本女子穗子为美国在菲律宾某公司职员,与中国西安市男子张军在东京结婚。婚后感情失和,张军遂在西安市起诉离婚。该案适用()。中国法律 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收养成立地法 根据我国法律,涉外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涉外民事关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分)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题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3分) (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3分) (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3分) 2.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 (2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该法第l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3分)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2分) 3.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答: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4分) 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

国际私法01任务0001答案

01任务_0001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国旗国法是指()。 A.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船舶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B.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使馆人员其使馆悬挂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C.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无国籍人自行选择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D.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外国人所共同选择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表明,我国()。 A. 采用反致 B. 不采用反致 C. 采用转致 D. 采用循环反致 3. 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 ()。 A. 驳回起诉 B. 适用我国法律 C. 适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相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D. 适用一般法理 4. ()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A. 冲突规范 B. 统一实体规范 C.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5. 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 A. 鲍富莱蒙离婚案 B. 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 C. 福果继承案 D. 特鲁弗特继承案 6.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 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是()。 A. 单边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7. 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A. 反致 B. 转致 C. 间接反致 D. 循环反致 8. 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A. 区际法律冲突 B. 时际法律冲突 C. 人际法律冲突 D. 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答案 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2、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一般主伙,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会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必须承认内法律法律的平等,即有必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国法的域外效力。 3、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 答:法律适用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法律的域内效力,主要体现国家的属地优越权,法律的域外效力体现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因而,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的冲突,也就是外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内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而内国法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也就是内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外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 5、简述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所经历的历史发展阶段。 答: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包括:(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是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但由于各国冲突规范存在的差异,完全通过各自国家的冲突法来指引应适用的法律,往往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不能取得判决的一致,而判决的一致本是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安全所需要的,因而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尝试。追求冲突规范的国际统一是想通过彼此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指定同一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同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准据法,这样不论案件在哪一国提起,均能得到同一的判决结果。(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这种新的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即是有关国家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供缔约国的当事人直接适用于有关民事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做出选择。 10、简述当代国际私法的新发展。 答: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民商事流转关系的规模不断扩大,以国际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1)国际私法范围的扩大与内容的不断丰富。(2)国际私法各个分支学科的形成。(3)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比较国际私法迅速发展。(4)对传统冲突法及其学说改造的深化。(5)国际私法的国内法典日渐增多。 11、简述各国改进冲突法的主要方法。 答:各国改进冲突法的方法主要有:(1)用灵活的开放性的冲突规范代替僵硬的封闭性冲突规范,即逐渐把过去只在合同关系中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扩大适用于其他领域的法律选择;(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大量增加选择性冲突规范的数量,或采用多

国际私法01任务--0006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得分:38 1. 2010年《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 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将( )理论提升为法律制度。 A. 直接适用的法 B. 反致 C. 法律规避 D. 公共秩序保留 满分:2 分 2. 外国人在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 A.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 B. 国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C. 单边冲突规间接规定 D. 双边冲突规间接规定 满分:2 分 3. 当冲突规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 ( )。 A. 驳回起诉 B. 适用我国法律 C. 适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相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D. 适用一般法理 满分:2 分 4. 我国是多法域国家,存在( )个法域。 A. 1

B. 2 C. 3 D. 4 满分:2 分 5. 我国北洋军阀政府在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 A. 《民法施行法》 B. 《中国国际私法》 C. 《法律适用条例》 D.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满分:2 分 6. 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A. 成文法 B. 判例法 C. 学说法 D. 成文法与学说法并存 满分:2 分 7. 国际私法产生时是以()的形式出现的。 A. 成文法 B. 判例法 C. 学说法 D. 惯例法 满分:2 分 8. A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B国,B国公民乙从代销商丙处购得一部汽车,汽车设计缺陷致乙受伤。乙以甲违约提起诉讼,B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法院此行为属于()。 A. 识别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国际私法 (一)简答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1)涉外性。即民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这三者之一涉外或其三者均涉外(或称外国成分)。 (2)广泛性。即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且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涉外商事关系,同时还包括解决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而适用法律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3)国际性。即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涉外民事关系表现为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但在实质上,它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既要受国家对外政策的调整,同时也要国家之间关系的制约。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答:19 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3)简述法则区别说 答: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 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 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以解决法律适用的学说。 (4)简述既得权说 答:既得权说是英国杰出法学家艾伯特?维恩?戴西1835-1922 )提出的。既得 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 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5)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 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胡伯的贡献在于他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权利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第一编总论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产生 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 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 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 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 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 【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 【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 1、小国际私法(德、日) 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 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韩德培教授“一机两翼”理论】 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机身: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应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机翼2: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点】如何看待国际私法的范围: 1、冲突规范应该属于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范围。 2、国籍规范与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与法律冲突的解决密不可分,故也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构成部分。 3、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对于统一实体法规范是否是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

电大国际私法01任务0002

电大国际私法01任务0002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能够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 中,“范围”部分是(a)。 A. 涉外合同 B. 涉外合同当事人 C.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满分:2 分 2. 大陆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 a )原则。 A. 本国法 B. 住所地法 C. 惯常居所地法 D. 居所地法 满分:2 分 3. 海牙《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 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这是(c )。 A. 单边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满分:2 分 4.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经过( b )。 A.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 B.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C. 单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D. 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满分:2 分 5. 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 b )原则。

A. 本国法 B. 住所地法 C. 惯常居所地法 D. 居所地法 满分:2 分 6.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能够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 中,“系属”部分是(d)。 A. 涉外合同 B. 涉外合同当事人 C.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满分:2 分 7.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能够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c A. 直接反致 B. 转致 C. 完全反致 D. 间接反致 满分:2 分 8. 意大利公民甲和瑞士公民乙在意大利结婚,后来在瑞士离婚。之后乙再婚。甲欲在英国与一 位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公民丙,但英国的婚姻登记官拒绝为她们登记。理由是,根据意大利法律,甲的离婚无效。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的离婚关系是( c )。 A. 主要问题 B. 次要问题 C. 先决问题

国际私法概述题库2-1-8

国际私法概述题库2- 1-8

问题: [多选]下列关于国际私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B.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 C.国际私法的中心内容是统一实体法规范 D.国际私活的范围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及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

问题: [多选]下列关于国际私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B.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均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 C.国际私法的中心内容是统一实体法规范 D.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及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

问题: [多选]下列法律关系中,属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是 A.中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因离婚而产生的有关法律关系 B.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国海运公司约定由海运公司在指定港口装货运至指定港口而发生的有关法律关系 C.某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我国某一大型国有企业就购销合同产生争议的法律关系 D.我国某大型国有企业为完成股份制的改造,通过政府接受某国际组织的大额贷款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出处:辽宁11选5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e1133209.html,;

问题: [单选]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借助() A.A、国际统一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B.B、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C.C、程序规范来实现的 D.D、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来实现的

问题: [单选]国际私法的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借助() A.A、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来实现的 B.B、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C.C、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实现的 D.D、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来实现的

国际私法简答题

简述1989年海牙《关于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答::①公约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了适用范围,即除遗嘱的方式、遗嘱人的能力、夫妻财产制以及非依继承方式获得的财产权益等事项外的其他的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均由公约调整;②公约采用同一制,为准据法确定了四个连接因素,即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过、死者国籍国、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和与死者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③遗产继承中的意思自治原则;④规定了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死者的所有遗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⑤采用反致制度;⑥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36.什么是外国法的查明?简述我国对外国法查明的方法有哪些规定?外国法不能查明时,各国实践一般如何解决? 答: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需当事人举证;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中国有关外国法查明的规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1)、直接适用内国法。这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做法。(2)、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故而适用内国法的规定。(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辨。(4)、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的法律。(5)、适用一般法理。(6)、辅助连结说。 37.什么是识别?识别冲突的产生原因是什么?识别冲突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答: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1)、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2)、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3)、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4)、由于社会制度或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不同的国家有时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所没有的情况。识别冲突的解决方法有:(1)、法院地法说:依据法院地国家的实体法进行识别。(2)、准据法说。(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4)、个案识别说。(5)、功能识别说:按各个制度在法律生活中的功能来定性。 39.简述《解决票据法律适用问题的日内瓦公约》有关票据法律适用的主要内容。 答:(1)、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中国立法采取自动承认其在本国的主体资格的政策,在程序上属于一般认许。(2)、在中国直接投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因为外商投资企业均为中国法人,故不存在认许问题。(3)、在中国进行连续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外国公司名义在中国设立分公司等分支机构:中国法律规定不甚祥尽,散见于行政法规之中。中国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采取的是特别认许程序,即必须先经批准,再行登记,而后才能以外国法人驻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的名义在中国境内进行活动 36.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哪几种? (1)国内立法;(2)国内判例;(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5)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 37.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1)国籍冲突的积极方法:①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人为该人的本国法。②在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实践不一,

国际私法练习题(共12章节)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单项选择题 1. D 2. A 3. D 4. B 5. B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 D) A. 国家与国家的关系 B. 国内民法关系 C. 一国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D. 国际民事关系 2.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规范是————( A) A.冲突规范 B. 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 C. 统一实体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 3.在我国的下列法律中,未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是————(D)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在我国,用来调整大陆和港、澳、台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被称为————(B) A. 国际私法 B. 区际私法 C. 时际私法 D. 人际私法 5.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主要是————(B ) A. 直接调整 B. 间接调整 C. 非A也非B D. AB同样重要

二、多项选择题 1. ABCDE 2. ABCD 3. ACDE 4. ABCE 5. ABCDE 1.在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私法规范的是————(W) A. 冲突规范 B. 统一实体规范 C. 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E.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2.在下述选项中,属于国际私法渊源的有————( ABCD) A. 国内立法 B. 判例 C. 国际条约 D. 国际惯例 E. 学者的学说 3.在国际上,曾被用来描述国际私法学科名称包括————( ACDE) A. 私国际法 B. 涉外私法 C. 法律冲突法 D. 律适用法 E. 法则区别说 4.在下述我国法律中,包括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的有————(ABCE)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一种广义的民事关系,它包括————(W ) A. 物权关系 B. 财产继承关系 C. 劳动关系 D. 债权关系 E. 知识产权关系 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 C 2. B 3. B 4. A 5. C 6. B 7. A 8. D 9. A 10. B 1.国际私法所要解决的法律冲突主要是-----。( C)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3、简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基本制度。 (1)国民待遇:内国给与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2)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3)优惠待遇,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4)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5)不歧视待遇,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对其他国家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本国不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 2、简述法律本座说。 答: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 3、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答: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实体法的规则,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特点:(1)从冲突规范的内容来看,它仅仅指出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怎样适用实体法,其本身不能直接确定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从冲突规范的作用看,作为一种间接规范,冲突规范必须与它指引的某一特定的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3)从冲突规范的结构看,它由“范围”和“系属”两大部分构成。 6、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 答:当事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包括①意思自治原则②客观标志原则③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则④合同自体法 7、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1)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涉外婚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其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男女双方自愿、两性结合、符合法定婚龄;禁止条件主要包括:近亲通婚、重婚、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2)我国关于涉外结婚和离婚法律适用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47条以及《婚姻法》之中,即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10.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①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同。②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时,便会产生法律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的冲突。③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11、简述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原则及例外。 答: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自然人处理商务行为时,如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为有行为能力者,视为有行为能力。自然人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13.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答: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②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③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④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⑤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15、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 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提出法律适用三原则: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都应视

(2020年更新)电大本科《国际私法》形考作业任务01-05网考试题和答案

最新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作业任务01-05网考试题及答案 100%通过 考试说明:《国际私法》形考共有5个任务,每个任务本人给出了两套题答案(任务试卷_0001、任务试卷_0002)。在考试中,可以多次抽取试卷,直到出现这两套试卷中的任意一套,就可以按照该套试卷答案答题。做考题时,利用本文档中的查找工具,把考题中的关键字输到查找工具的查找内容框内,就可迅速查找到该题答案。本文库还有其他教学考一体化答案,敬请查看。 01任务 01任务_0001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国旗国法是指()。 A.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船舶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B.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使馆人员其使馆悬挂旗帜所属 国家的法律。 C.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无国籍人自行选择的旗帜所属 国家的法律。 D.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外国人所共同选择的旗帜所属 国家的法律。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表明,我国()。 A. 采用反致 B. 不采用反致 C. 采用转致 D. 采用循环反致 3. 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 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 A. 驳回起诉 B. 适用我国法律 C. 适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相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D. 适用一般法理 4. ()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A. 冲突规范 B. 统一实体规范 C.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5. 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 A. 鲍富莱蒙离婚案 B. 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 C. 福果继承案 D. 特鲁弗特继承案 6.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是()。 A. 单边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电大资料精品

国际私法论述题——考试必背

一、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二、法律冲突是怎样产生的? 三、.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 四、国际私法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本内容 五、国际司法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基本内容。 六、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 七、区际私法有哪些基本特征? 八、怎样理解法律的时际冲突? 十四、国民待遇制度在国际私法上有何意义?当今国民待遇制度的主要特点 十五、最惠国待遇制度在国际私法上有何意义?简述当今最惠国待遇制度的主要特点和分类。十六、简述形式上的互惠与实质上的互惠的主要区别。 十七、外国人在我国目前能享受哪些主要民事权利? 十八、什么是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在结构和性质上有什么特点? 19。冲突规范有哪几种基本类型? 20。单边冲突规范和双边冲突规范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21。什么是连接点?连接点的冲突如何解决? 22.什么是识别?识别在冲突法制度中起何作用?解决识别冲突的依据有哪几种主要学说?23。什么叫先决问题?构成先决问题的条件是什么? 24。遇有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而其本国存在多个法域时,如何确定他的本国法? 25。简述识别中法官的一般认识过程。? 26.论述国际私法中时际冲突的解决。 27。简述反致产生的根本原因。 28。简述反致制度在冲突法中的作用。 29。公共秩序的职能和规定的方式。 30。简述公共秩序多采用客观说(结果说)的理由。 31。简述运用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后的处理方式。 32。法律规避构成的要件及其效力。 33。在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的查明有哪几种最基本的态度?其理由是什么? 34。我国对外国法查明问题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35。试论对待反致的理论上的不同观点。 36。分析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37。论述外国法不能查明与外国法错误适用的处理。 38。论述运用公共秩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9.简述住所冲突的解决。 43。论述国际私法关于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基本原则和办法。 44。论述连接点的改变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影响。 45.简述确定法人住所的几种学说与实践。 48。简述内国的外国人法在法人问题上的适用范围。 51。论述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52.简述场所支配原则的适用 53.简述本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 54。简述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 55。简述涉外代理法律适用的理论实践。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对现有国际私法的具有代表性的评价: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国际私法是一座古老而又神秘的象牙塔。 “古老”:近800年的历史。 “神秘”:它主要由抽象、深奥的理论构架而成,从头至尾充满分歧与争议,如同一座迷宫。 “象牙塔”:它是中世纪欧洲大学的产物,此后也主要由各国教授精心培育,理论探讨远远多于实践操作,法官与律师由于种种原因,还在有意无意的回避具体案件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我们学习国际私法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国际私法到底是一门怎样的法律部门与学科? ?它调整何种社会关系,包括哪些规范,它的性质和功能是什麽? ?它真得犹如前人所描述的那样是一座神秘的象牙塔,为司法实践惧怕并逃避吗? 经典案例 ?原告中国一经销商与被告在澳大利亚公司签订了一项代理协议,选择香港法律作为该代理协议的准据法。 ?根据该协议,代理人(原告)将在香港和东南亚寻找买主购买在澳大利亚的土地,当代理人要求取得佣金时,委托人(被告)主张,该代理人不能取得佣金,因为该代理人没有得到澳洲法律所要求的充当不动产代理人的许可证,而且,协议约定的佣金额超过澳大利亚法律所允许的最高限额。 经典案例 ?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他们是在英国按英国方式举行的结婚仪式。 ?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的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因为该婚姻与法国男子的住所地法——法国法相抵触。 ?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之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征得父母的同意。而且,法国法把父母同意识别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该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然而,英国法则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应该依婚姻举行地法调整。 ?因此,1908年英国法院在受理此案时,对法国法院的判决未予承认,确认了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念

电大2014年国际私法01任务0002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 中,“范围”部分是(a)。 A. 涉外合同 B. 涉外合同当事人 C.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满分:2 分 2. 大陆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 a )原则。 A. 本国法 B. 住所地法 C. 惯常居所地法 D. 居所地法 满分:2 分 3. 海牙《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 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这是(c )。 A. 单边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满分:2 分 4.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b )。 A.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 B.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C. 单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D. 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满分:2 分 5. 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 b )原则。

A. 本国法 B. 住所地法 C. 惯常居所地法 D. 居所地法 满分:2 分 6.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 中,“系属”部分是(d)。 A. 涉外合同 B. 涉外合同当事人 C.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满分:2 分 7.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 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c A. 直接反致 B. 转致 C. 完全反致 D. 间接反致 满分:2 分 8. 意大利公民甲和瑞士公民乙在意大利结婚,后来在瑞士离婚。之后乙再婚。甲欲在英国与一 位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公民丙,但英国的婚姻登记官拒绝为他们登记。理由是,根据意大利法律,甲的离婚无效。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的离婚关系是( c )。 A. 主要问题 B. 次要问题 C. 先决问题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一种跨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 (1)在主体涉外因素上,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 (2)在客体为涉外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 (3)在内容为涉外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方式来调整的。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是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其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而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有。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这是因为,一方面,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相关国家制度难以统一,需要冲突规范来缓和矛盾,调和冲突,从而间接调整;另一方面,冲突规范没有实体规范的预见性与明确性,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包含哪些规范。主要包含: 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 其之所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规范,是因为其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因为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了民商事主体的资格,能够享有受到保护的民事权利,并能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才能得到适用。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或国内法中。 (1)规定在国际条约中,可以在双边国际条约中,也可以在多边国际条约中 (2)规定在国内法中,可以在一国宪法、民法、商法等法律中,也可以单行的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的形式加以规定。 2、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是国际私法最核心的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 的部分和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条 约如《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惯例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专门使用的程序规范和仲裁解决 争议的规范,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程序规范或间接规范,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以及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不可缺少的法律规范。 四、国际私法的渊源。-------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是否构成国际私法的渊源? 1、司法判例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的相关问题。 判例是指法院对具有案件的裁判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在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对司法判例是否本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大致有两种看法。 (1)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虽然在个别成文法中也有一些零星的国际私法规范,但是大量的、主要的国际私法规范来自于法院的司法判例。一些著名国际私法学者或民间机构开始系统汇编和整理法院判例,如英国戴赛得1896《法律冲突法》 (2)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或在民法典、相关单行法中规定或颁发国际私法单行法,但判例在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构成国际私法的辅助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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