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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篇目

法 規 篇

目 錄

高雄縣政府特殊教育相關法規暨實施計畫 ◎行政相關法規

◎課程與教學相關法規

◎特教資源相關專業團隊服務法規

高雄縣政府特殊教育相關法規暨實施計畫

【行政相關法規】

01高雄縣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3)

02高雄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設置及運作要點 (4)

03高雄縣身心障礙適齡學生暫緩入學申請要點 (5)

04高雄縣特殊教育學生申請更改鑑定及安置作業 (6)

05高雄縣政府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7)

06高雄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級設班原則作業要點 (8)

07高雄縣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10)

08高雄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要點 (12)

09高雄縣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 補助要點 (14)

10高雄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助金申請要點 (16)

11高雄縣政府辦理特殊教育評鑑實施要點 (18)

12高雄縣國民中小學免費教科書補助實施要點 (19)

【課程與教學相關法規】

13高雄縣學前暨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巡迴輔導實施要點 (21)

14高雄縣身心障礙類特教班教師授課節數要點 (23)

15高雄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教育輔助器材借用管理計畫 (25)

【特教資源相關專業團隊服務法規】

16高雄縣提供身障生教育資源及相關支持服務實施要點 (27)

17高雄縣身心障礙教育相關專業團隊服務實施計畫 (29)

高雄縣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訂日期:91年5月1日壹、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訂定之。

貳、目標:高雄縣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促進高雄縣(以下簡稱本縣)特殊教育發展,保障特殊教育學生各項受教權益,

確定特殊教育工作方向,以達到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目的。參、組織人員:

一、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長兼任,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人,由

主任委員就專家、學者、相關團體或機構、及其他社會人士聘兼之,

任期兩年,得續聘任;必要時得邀與當次開會議題有關之相關單位

代表列席參加。

二、本會另設置執行祕書一人,由主辦特教業務之課長兼任之,承主任

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之事務,所需之工作人員由本局特教業務相

關人員派兼之。

肆、工作任務:

一、有關本縣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劃之建議。

二、促進特殊教育發展,處理有關申訴案件

三、有關本縣特殊教育受理申訴案件再申訴案件之仲裁。

四、其他有關本縣特殊教育之諮詢事項。

伍、會期:本會至少應於每學期開學之初開會一次,並於每學年度結束時召開本縣特殊教育年終檢討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出任主席;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陸、薪給: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受邀出席之專家學者或外聘委員得支領出席費。

柒、實施及修改: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高雄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設置及運作要點

一、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暨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訂定之。

二、為正確評估特殊教育學生之身心潛能與需求,建立多元評量程序,發展

彈性、多元之就學管道,提供相關服務措施,並做好特殊教育評鑑制度,特設置高雄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本會採任務編組;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由教育局長兼任

之,另聘衛生及有關機關代表、相關服務專業人員及學生家長代表為委員;下設總幹事、執行秘書各一人,幹事數人。

四、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外聘之委員,每次會議時

得支領出席費及酌給交通費。

五、本會為滿足各類特殊教育學生需求,應本最少限制之教育環境為原則,

以綜合服務及團隊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甲、 議決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法與程序。

乙、 建議專業團體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丙、 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丁、 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戊、 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六、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預算及教育部補助款項下支應。

七、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高雄縣身心障礙適齡學生暫緩入學申請要點

(民國 93 年 1 月 30 日修訂) 一、高雄縣政府為協助身心障礙適齡學生申請暫緩入學,依強迫入學條例第

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適齡學生,係指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之學童,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身心障礙者手冊者。

(二)持有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設立之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所開立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者。

(三)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縣鑑輔會)鑑定確定者。

三、身心障礙適齡學生由本縣鑑輔會經鑑定後核准暫緩入學,各鄉鎮市公所

及學校不得逕行核准緩讀。

四、申請「暫緩入學」程序:

(一)由家長或監護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三山早期療育個管中心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戶口名簿影本。

3.身心障礙者手冊或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所開立之發展遲

緩診斷證明書之影本乙份。

4.學前各項能力評估資料:早療中心入學轉銜整合報告(非早療

個管中心列管者免附)、學前機構學習評量資料影本(未受學

前教育者免附)、聯合評估中心報告影本等。

5.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暫緩入學期間教學輔導計畫。

(二)分區鑑定中心彙整個案資料至本縣鑑輔會。

(三)召開本縣鑑輔會鑑定安置會議。

(四)經鑑定確認暫緩入學者,由縣府函知家長、所屬學區國小及各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

五、核准暫緩入學以一年為限,該生所屬學區國小之教務處與輔導室等相關

單位需共同管理學生動向,並於下一學年度通知入學。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高雄縣特殊教育學生申請更改鑑定及安置作業

92年4月21日府教特字第0920068363號函公布

92年11月13日府教特字第0920207662號函公布 壹、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

貳、 目的:高雄縣政府為提昇本縣特殊教育服務品質,保障特殊教育學生 教育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參、申請者與申請時機:

一、 申請者:個案之家長或法定監護人。

二、 申請時機:

(一)對個案之鑑定或安置決議有疑義時:應於接獲家長安置同意 書二週內提出。

(二)學生障礙狀況改變,或目前安置方式非屬最適性教育安置時: 得隨時提出申請。

肆、申請方式與程序:

一、 申請者應向個案所屬學校領取、填寫申請表,並向個案所屬學校特 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 該校特教推行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七日內,召集相關人員、家長召 開個案申請更改鑑定及安置會議。

三、 依據前述個案申請會議決議事項,備齊下列各項資料,向本縣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正本:表中各欄均應詳細、工整填寫,否則不予受理。

(二)有關申請案由之本縣鑑輔會相關公文影本。

(三)個案於該校最近一學期各項學習、評量及輔導紀錄之正(影)

本。如已接受特殊教育服務,需附上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教育目

標、評量方式、評量標準、評量結果及輔導紀錄等資料影本。

(四)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之會議紀錄正(影)本。

四、 彙整前款各目規定資料,逕行函送各所屬分區鑑定中心承辦人收件。

伍、申請處理方式:本縣鑑輔會接獲申請表後,即聘請相關人員對該申請案進行瞭解及處理,必要時,並得通知該學校、申請學生及關係人出席說

明。

陸、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高雄縣政府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修訂日期:95 年 4 月 24 日 一、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特殊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

理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就讀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

前項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 三、身心障礙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家長、學校行政人員、任課老師及相

關專業人員共同召開個案輔導會議,確認延長修業年限有助日後生活與學習適應,得申請該教育階段延長修業年限:

㈠於一學期期間內,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或復建請假累積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

㈡因家長疏忽或其他因素失學一學期以上,經政府機關或政府立案機構之社工師或相關人員評估有延長修業年限之必要者。

㈢經評估身心障礙學生發展狀況後,延長修業年限有助於學生在未來升級教育中更能適應普通班之教育學習者。

四、前點申請應經鑑輔會審核同意,本府得核定延長修業年限。

延長修業年限之核定原則如下︰

㈠延長之年級以目前就讀年級為原則,每次核定最長為一年,但總延長年限以不超過二年為原則。

㈡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不致增加教育經費支出、不增加學校班級及影響其他學生就學權益。

五、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延長修業年限,應檢附下列文件:

㈠申請表。

㈡學習輔導計畫、個案評估表。

㈢個案輔導會議記錄。

㈣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或鑑輔會核定公文。

㈤學生輔導紀錄影本、學籍資料卡影本。

㈥個別化教育計畫。

㈦其他相關文件(如醫療證明文件等)。

六、第三點申請之期間、程序及相關事項,依當學年度鑑定安置作業實施計 畫及相關法規辦理。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高雄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級設班原則作業要點

97年5月6日府教特字第0970108640號公佈 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三)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

二、目的: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獲得適性、多元化的學習環境,以維護身心障 礙學生受教權,並發揮特殊教育資源整合之功能。

三、設班原則:

(一)以縣內特教通報網路之身心障礙學生人數為依據暨實際特殊教育資源整合需要規劃。

(二)以社區化及就近安置為原則,參考區域整體需求作為考量。

(三)以申請學校現有設備、合格師資、學生數等條件完備者,列為優先設班考量

四、服務對象:指特殊教育法第三條所稱之身心障礙學生。

五、特殊班類別:

(一)自足式特教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

六、設班標準暨教師員額編制:身心障礙教育之設班標準以經本縣鑑輔會所 安置之學生數為基準。

(一)自足式特教班:

1.學前每班以不超過8人為原則,教師編制2人,5人以下者,得

調整班級服務型態。

2.國小每班以不超過10人為原則,教師編制2人,6人以下者,

得調整班級服務型態。

3.國中每班以不超過12人為原則,教師編制3人,8人以下者,

得調整班級服務型態。

(二)分散式資源班:

1.國小階段:

(1)1校1班者,以25人為原則,教師編制2人,20人以下者,

得調整班級服務型態或教師員額編制。

(2)1校2班者,至少為50人,教師編制4人, 45人以下者,

得調整班級服務型態或教師員額編制。

(3)1校3班者,至少為80人,教師編制6人, 75人以下者,

得調整班級服務型態或教師員額編制。

2.國中階段:

(1)1校1班者,以30人為原則,教師編制3人, 25人以下

者,得調整班級服務型態或教師員額編制。

(2)1校2班者,至少為60人,教師編制6人, 50人以下者,

得調整班級服務型態或教師員額編制。

(三)巡迴輔導班:本縣各校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未達上項設班人數標準,但一地區(分區如附件特殊教育分區圖)內身心障礙學生人數達8

人以上者,得設置巡迴輔導班1班,教師編制1名;服務人數達

16人以上,得增置巡迴輔導班一班,教師編制2名,特殊偏遠地

區不在此限,視學生需求予以調整。

(四)達上列規定者,於每年增減班會議時提出設班評估計畫,人數未達上列規定者,於每年增減班會議時提出減班或轉型評估計畫。

(五)以上設班標準依縣府實際財政狀況,逐年調整。

七、申請設置身心障礙資源班之學校以有空餘教室為優先,各校不得以新增

班級為由,申請興建新教室。

八、特殊班每班教師員額編制:學前至國中特殊班教師總員額編制357員(含

特殊教育學校10員)為總數控管,其應以合格之特殊教育教師擔任之。

九、本要點經 縣長核准後實施,修正亦同。

高雄縣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修訂日期:93 年 2 月 25 日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在協助身心障礙學生達成下列之目的:

一、在最少限制環境下就讀普通班,滿足其學習需求發揮其學習潛

能。

二、增進生活、學習、社會及職業各方面之適應能力。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部分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 班之身心障礙學生,且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縣鑑輔

會)轉介安置者。

三、出示公立醫院或私立教學醫院專業醫師診斷證明且經各校特殊教

育推行委員會評 估有接受特殊教育需求,報請本縣鑑輔會備查

核可者。

第四條各級學校應設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針對校內例行性之學生 評量、親職座談、個案研討及非例行性之學生申訴、突發事件、參觀

教學等特殊教育工作需要,召開相關會議研商,以利校內特殊教育工

作全盤之規劃。

前項委員會由各校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各處室主任、普通班教師代

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及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組成之。

第五條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安置原則如下:

一、身心障礙學生之安置依據鑑定資料執行之,若身心狀況有改變者,應 申請重新鑑定評估其安置之適當性,惟課業成績非作為學生離開普通 班之唯一因素。

二、身心障礙學生應儘可能安置就學於住家附近之學區學校,參與校內之

學習及各項活動。

三、普通班提供之教育輔助器材與相關服務如無法滿足特殊需求,經家長 同意及本縣鑑輔會之核准,可安置在其他特殊教育場所。

四、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改換安置型態,得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召開會議邀請相關專家及學生家長共同討論調整其安方式家長

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加出席,學校須於會議決議後二週內報本縣鑑 輔會核可後,始進行更換安置方式。

第六條為使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得到適當之安置與輔導,除學校應

提供必須之輔導措施之外,應依學生之特殊需求提供各類相關服務及

資源服務以達成其就讀普通班之適應。

第七條 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部分時間:利用原班部分時間到特殊班或資源班接受輔導。

二、全部時間:在原班中接受特殊教育及相關輔導。

第八條 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得以學生之特殊狀況採個別

化、多元化及彈性原則處理,並於成績冊上註記。

第九條 安置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每班至多二名為原則,該班人數得依

學生障礙程度如全盲生、嚴重情緒障礙學生、重度自閉症學生酌減二

至三名學生,其他障礙類學生得酌減一至二名學生,其減少之標準由

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召開會議決定之,並於會議決議後二週內呈

報本縣鑑輔會備查。

第十條 熱心輔導且具高度意願配合特殊教育工作之合格教師,應優先遴選為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之班級教師。

第十一條 為盡最大可能使身心障礙學生與其他學生一同接受教育,各級學校應參考下列項目,訂定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輔導計劃:

一、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推展、檢討及修

正特殊教育學生之個別化教學計劃。

二、建立無障礙校園環境,使身心障礙學生對校園設施及設備均可使用,

並注意安全及預防意外。

三、對身心障礙學生實施各項輔導活動。

四、各校相關處室行政人員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應運用團隊合作方

式,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教師輔導該學生。

五、提供機會並鼓勵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接受特殊教育研習及在職

進修。

六、安排普通學校(班)教師與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之交流與 互動。

七、對身心障礙學生所就讀之普通班教育獎勵、諮詢與協助。

八、提供普通班學生及其家長認識及協助身心障礙學生之機會。

九、鼓勵學生家長及社區人士等參與輔導計畫之訂定,擔任義工協

助推展各項活動。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高雄縣縣立高級中學及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要點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

二、目的:協助學生接受特殊教育服務,提高特殊教育學生安置率。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

四、輔導單位: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國立屏東教育大學特殊 教育中心

五、主辦單位:高雄縣政府

六、申請資格:(須同時符合以下三點)

如有下列情況者,不得提出申請:

(一)就讀本縣縣立高級中學及國民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不含學前班),且領有合格之身心障礙手冊中度以上者(含中度)。

(二)無法自行上下學,或可自行上下學但學區內未設有特殊教育班,須通車上下學者。

(三)設籍於高雄縣者(學校查驗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驗畢退還,檢附影本至承辦學校)。

七、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 在家教育學生(含安置教養機構者)或未具有實際至校上學之事實者。

(一)已搭乘學校特教交通車之學生及學校交通車仍有空位但拒絕搭乘者(但交通車接送之路線無法被該生運用者,不在此限)。

(二)領有身心障礙之免費乘車證者。

八、交通費補助金額:每生每月1000元。(不包括寒暑假)

九、申請程序:

(一)統一由學校備齊證件造冊,逕寄承辦學校彙整。

(二)待審核彙整後,再函文通知各校核定之學生名單及撥款方式。

(三)所需證件:

1.申請表(附件二)。

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請貼在申請表上)。

3.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十、經費:於縣府年度預算項下勻支。

十一、經費核撥及注意事項:

(一)每學期申請一次,分次核撥,於最後一個月發放。(如申請學

生於學期中休、轉或退學,請立即函報教育處並至主計處繳

回補助款)。

(二)若身心障礙學生就學狀況變動致交通補助費有所變更時,應由各校專案報府審核,補發或繳回該筆補助費;若申請學生轉

學至他縣市時,自轉學日所屬月份之下個月起,不得領取交

通補助費,已領者需繳回。

(三)申請交通費補助需先扣除學校交通車乘坐容量後仍無法服務之學生始得申請。

(四)中輟學生及長期事、病假學生,須依實際到校上學月份核實申請,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五)各校請確實辦理初審工作(如有審查不實除應負法律責任外,並將議處及追繳溢領金額)並將合格名單彙整後,送承辦學校

辦理複審。

(六)每年度補助總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預算編列額度為原則,必要時得調整 每生每月之補助金額。

十二、本要點奉縣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高雄縣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

減免補助要點

修訂日期:96年3月27日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減免、補助對象:就讀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本縣縣立高級中學學生,在法

定修業年限內且全戶設籍於本縣者,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中,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之子女。

(三)低收入戶學生:係指社政機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之子女。

(四)同時具有多項減免或補助身分者,僅能擇一辦理;已申請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或向其他機構申請補助學、雜費者,不得重複申請本

項減免及補助。

三、減免、補助標準:

(一)減免:

1.符合減免學雜費資格之公立國中小學生,學校得依權責逕行核符

後,減免當年度上下學期繳費三聯單所列書籍費(縣府補助)、代

收費、代辦費等。

2.符合減免學雜費資格之縣立高級中學學生,重度、極重度障礙者

及低收入戶子女減免全部學雜費;中度障礙者減免十分之七;輕

度障礙者減免十分之四學雜費。

(二)補助:私立國中小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學生補助費如下表所列:

障礙程度別 補助標準 備 註

重度、極重度障礙 一二五00元

中 度 障 礙 八五00元

輕度障礙 五000元

低收入戶學生 八五00元(比照中度障礙補助標準)

四、申請程序:

(一)公立國中小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由各校繕造申請學生之名冊、印領清冊向本府教育局申請補助教科書書籍費,至於代收費、

代辦費則由各校核符後逕予減免。

(二)私立國中小,由學生(該生家長或導師)填具申請表一份(如附表

一),檢附有效證件向學校提出申請,請檢附申請人全戶戶口名簿

及身心障礙(學生)(人士)手冊影本、印領清冊、領據(加蓋關

防)各乙份並備文送本府教育局核撥。

(三)本縣縣立高級中學,符合減免學雜費資格之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填具申請表,檢附有效證件向就讀學校申請,由學校自行審查核

定。

(四)繳驗證件:為申請表所列。

(五)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九月一日起至十月一日止,第二學期自二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五、本府得隨時派員至各校查核辦理情形及相關資料,如發現不實申請,除追

繳所補助之學雜費外,並依法追究責任。

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高雄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助金申請要點

90年10月2日九十府教特字第169494號函公布 一、本獎助金以獎助清寒優秀之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協助其完成學業

為目的。

二、獎助對象:凡就讀於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各類身心障礙學生,在前三學

年未曾領取本獎助金,且本學年度內尚未領取任何獎學金、教育代金及未享有公費者,皆可申請。其類別分為下列六大類:

(一)視覺障礙學生;

(二)聽覺障礙學生;

(三)肢體障礙學生;

(四)智能障礙學生;

(五)多重覺障礙學生;

(六)其他。

三、獎助名額:本縣以六十名為原則,各類障礙學生得視個別情況選取若干

名。

四、獎助金額:以每名新台幣1萬元為原則,依受獎學生之家庭清寒程度、

障礙程度、醫療程度、醫療矯治需要程度,及在學成績核定。

五、申請日期:另定。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合乎申請條件之學生,由就讀學校填妥申請表(其格式如附表一,請複印使用)檢同下列證明文件(詳細敘明,文件缺

一,視同廢件),於規定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

1.上學年度在學成績證明乙份(包括學業成績及操行成績)。

國中一年級學生以小學六年級成績為準,國小一年級學生免

繳。

2.級任教師推薦書乙份(應敘明學生之個性、品性及在校學習與生活情形,並以電腦打字,A4規格列印)。

3.家境清寒證明(凡能證明家境清寒之文件或資料均可,如免稅證明、 低收入戶證明、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不限一件)。

4.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乙份或公立醫院、教學醫院(或衛生所合格醫師)之障礙程度證明書乙份(應載明障礙程度及可矯治復健

程度)。

(二)、本縣將聘請醫師及有關專家或教師,辦理審查選拔工作。

七、選拔標準:審查選拔以下列項目之優先順序為標準:

(一)、清寒程度:清寒者優先。(免稅證明或低收入證明者優先)。

(二)、障礙程度:障礙程度較重度者優先。

(三)、醫療矯治需要程度:矯治復健可能者優先。

(四)、在學成績:優秀者優先。

八、凡已領取其他機關團體之獎助學金或已享有公費又兼領本獎助金者,一

經發覺,除取消本獎助金之獲獎資格外,並追回已領之全額獎助金。 九、獲獎學生應由就讀學校輔導其適當使用獎助金,如發現不正當使用情形,

須負責追還全部獎助金。

十、本要點經縣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高雄縣政府辦理特殊教育評鑑實施要點

修訂日期:93 年 2 月 25 日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

二、目的:

(一)瞭解各校特殊班辦理現況,提昇特殊教育之教學品質。

(二)研商各項問題解決途徑,激勵特教班教師專業素養及精神。

(三)健全特殊教育行政體制運作,以促進特殊教育之發展。

三、受評鑑對象:本縣國民中小學及學前等各類特殊教育班。

四、本評鑑工作由本府教育局負責統籌規畫,評鑑小組由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督學、本府特殊教育業務承辦單位、優良特殊教育教師及家長團體代表組成。

五、本評鑑以學校為評鑑單位,每二年評鑑一次為原則,各校依自我評鑑表內

容實先行實施自我評鑑,評鑑小組依評鑑表內容實施複評,成班未滿一年之特教班改採訪視,不列入評比。

六、評鑑項目含:學校行政與管理、師資與研究、課程與教學、經費與設備、成果與特色等項目。

七、評鑑方式含:簡報、參觀教學活動及環境設施、資料查閱、座談會、和學

生及相關教師個別晤談、成果展示。

八、依評鑑結果辦理敘獎及追蹤改進事宜,績優之學校從優敘獎獎勵並示範,

列為待改進學校則請提出改進意見並實施追蹤輔導,且不定期抽查。

九、本評鑑所需經費由特殊教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本要點自發佈日實施。

高雄縣國民中小學免費教科書補助實施要點

修訂日期:97 年 3 月 4 日

一、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第八條。

(二)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

二、目的:

(一)協助弱勢學生就學。

(二)減輕弱勢學生家長負擔,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族群政策。

三、補助對象:設籍本縣且就讀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學生,符合下列各款之ㄧ

者。

(一)低收入戶學生:係指社政機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

(二)原住民學生:依據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三)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學生,或依本縣鑑 輔會鑑定為視覺障礙之學生。

(四)身心障礙者之子女:係指有共同生活事實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之子女。

四、申請本項補助須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本縣鄉鎮市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

(二)原住民學生: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等具有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

(三)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公立醫生診斷證明。

(四)身心障礙者之子女:

1.共同生活事實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2.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五、補助標準:核實補助。

(一)低收入戶學生、原住民學、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者之子女提

供一般教科書補助,補助金額為該生該學期該繳教科書費用。

(二)視覺障礙學生提供大字體教科書及點字體教科書,補助金額為該 生該學期所用大字體教科書及點字體教科書價格。

六、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

七、本要點申請作業流程如下:

(一)本府函文各校開始受理申請。

(二)各校應指定專人或成立任務編組,負責辦理教科書補助請領及證

明文件初審作業。各校辦理一般教科書補助、大字體教科書及點字 體教科書補助申請文件如下:

1.一般教科書補助:各校申請教科書補助需檢附教科書收費(或繳 費)影本(蓋有與正本相符章及職章),並造具申請名冊、領據及本

要點第四點規範之文件,送至指定地點審核。

2.大字體教科書及點字體教科書補助:於期限內上特教通報網登錄 視障用書,並造具申請名冊、領據送至指定地點審核 (三)本府業務單位複審各校申請資料。

(四)各校申請資料經本府業務單審核通過後撥付補助款。

(五)各校發放教科書補助款。

八、本府得派員查核各校辦理教科書補助相關事宜。各校辦理教科書補助如

有審核不實或補助款發放不實情事,除繳回溢領之補助款外,學校相關 人員應負行政責任。

九、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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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宪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刑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警车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 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 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 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 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 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 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 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021现行法律法规清单(429条)

? ? ? 2018现行法律法规清单(429条) 2018-06-23 11:39 序 号 文件名称效力级别发文字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法律主席令第6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 修订】 国家法律主席令第63号 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 例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99号 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45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 规定 行政法规中国民航局令第29号 6中央救灾委员会组织简则行政法规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 修正】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8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年修正】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9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修正】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10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de意见 行政法规国发[2006]24号 11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 行政法规国办函[2015]32号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 de意见 行政法规国办发[2014]63号

1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 修订】 行政法规国办函[2014]119号 1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行政法规国办发[2013]101号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 建设de意见 行政法规国办发[2009]59号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 工作de意见 行政法规国办发[2007]52号 1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 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 de通知 行政法规国办发[2007]13号 18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 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行政法规国办函[2004]39号 19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 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行政法规国办函[2004]33号

整理中国所有法律法规大全_法律法规一览表

法律法规一览表 填表人:填表单位:

注:每个依据一张表,如涉及多个法条的需要逐一列出法条名称和法条详情附件3

(一)必读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五百二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1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同日公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法(经)发[1991]35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九十五次会议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公布) 9、《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6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 (二)参考书目 1、《民事诉讼法学教程》刘家兴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3月重排本 2、《民事诉讼法原理》江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柴发邦主编法律出版社 1992年版 4、《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柴发邦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5、《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柴发邦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1年版 6、《新中国民事程序理论与适用》刘家兴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7年版 7、《比较民事诉讼法学初论》沈达明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9.案例分析. 李力是某厂采购员,于1992年与本厂女工王燕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李力借工作之便,开始常驻外地,结识女青年吴芳。1995年李向吴隐瞒了已婚事实,私刻了单位印章,假造证明信,与吴在吴的所在地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但二人感情也不是十分融洽,在2001年5月24日李吴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李又回到了原厂所在地,与王团聚。2002年5月28日案发。 问题:1.对李的行为如何认定?说明理由? 2.对李的行为是否应当追诉?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构成重婚罪和伪造企业印章罪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2)应当追诉,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没有超过本罪最高为5年的追诉期限。 10.案例分析 魏某,男,育有两子一女,妻子早年亡故。长子魏成,因病去世,有妻子王某和女儿魏华。次子魏涛和女儿魏虹均已结婚成家。2004 年12 月,魏某病逝,留有存款、房产、家具等价值30 万元的遗产。在处理魏某丧事期间,魏虹遇车祸身亡。 问:魏某的遗产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魏某没有遗嘱,因此其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长子魏成的女儿魏华代位继承魏某遗产的三分之一,次子魏涛第一顺序继承三分之一,魏虹的丈夫转继承三分之一。 11.案例分析 乙借给朋友甲人民币20 万元用于买房,有借条为证。乙要购房,想向甲要回自己的钱。此时乙才发现,甲不仅被工作单位开除,没有了正常的收入,而且举了不少外债。为了躲避债权人的讨债,甲干脆将购

买的房子过户到了其姐姐的名下。当乙向甲讨要自己的20 万元时,甲承认这笔债务,但声称无能力偿还。 问:在这种情况下,乙能否实现自己的债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乙能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甲的赠送行为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因为根据民法规定:甲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甲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甲转让财产的行为是无偿的。所以乙可以要求法院撤销甲的赠送行为。 12.案例分析 甲,1986 年5月出生;乙,1987 年11月出生;丙,1989年4月出生。三人住同一家属院,经常一起去网吧玩网络游戏。为了筹集上网的费用,三人合谋绑架人质勒索钱财。2002年7 月,三人将同院的7岁女孩小童绑架,向其父母索要人民币5000 元。在交款时,三人被警方抓获。 问:甲乙丙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甲承担刑事责任,乙不承担刑事责任,丙不承担刑事责任。甲乙丙侵犯了一定客体,实施了绑架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主体方面:甲已满16 ,属完全刑事责任时期;乙15 岁,属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但是对绑架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丙不满14 ,不负刑事责任。 13.案例分析 某幼儿园教师王某,女,28 岁。王某于6 月25 日上午10 时,带领4 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幼儿杨某(男,6 岁)失足坠入路旁鱼塘中。王某见状惊惶失措,尽管平日里知道这个鱼塘不是很深但还是不肯跳入鱼塘中救人,只是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已满16 周岁)路经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鱼塘边观看,并同王某在附近找到一根竹竿,探测鱼塘深浅,测得水深约75 厘米。但田某和王某均不愿下水救人,只是继续高呼求救。最后老农郭某赶来下水抢救。然

各项法律法规

各项法律法规 幼儿园各项法律、法规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56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6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1、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2、一名13岁的小学生未经父母同意,将一只价值500元的手表送给同学做生日礼物,其家长可以要求受赠的学生返还手表吗? 可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未征得监护人同意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倒地,送医院不治死亡,问金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吗? 应负刑事责任。 5、某中学因为学生李某未能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将他开除,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用什么方法处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是什么? 汉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分哪几个阶段?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1)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哪些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国内外安全法律发展现状对比

国内外安全法律发展现状对比 姓名:李阳学号:2015443713 成绩:老师签名 一.安全法律法规概述 安全生产立法(Legislation of safety production)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二是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立法在实践中通常特指后者。如:《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法规(Safety production regulations)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通常说的安全生产法规是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程、条例、规范的总称。例如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地方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程、决定、条例、规定、规则及标准等,都属于安全生产法规范畴。如:《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实质上是经济法制化的过程。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安全监管作为市场经济监管体系的一个子系统,是建立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环节。必须依靠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构建一套完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有章可循,规范执法,把安全生产监管与监察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法建立稳定持久的长效工作机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使安全生产有可靠的法律保障。因为,法律最具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科学性,它规范明确,具有普遍约束力。 We must rely on the comprehensive strengthen production safety legal system, build a complete set of production safety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according to the law, administrative law, rules, norms of law

政策法规案例分析

政策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1〕 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李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 团导游实习机会。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 遂聘用李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 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李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 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申请复议。 请问: (1)李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李的看法不成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 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李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2)旅行社能否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有何依据? 答:旅行社不能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 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

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依据《旅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案例2〕 1998年11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后,为尽 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香港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 业务联系。同年12月,该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3人赴新、马、 泰三国旅游团,委托该香港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该香港 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该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国两国游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 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 行而直接返回香港。该旅游团回国后,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旅行费用并赔偿损失。经查,该旅游团投诉属实,而该国 际旅行社则辩称,违约损害旅游者的事实均发生在境外,应由境外 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 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还是境外旅行社承担?为什么?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 行社承担。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 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 并与之签定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因境外旅行

法律法规大全

第一部分宪法国家法编 一、宪法及相关法 二、国家机构组织法 三、选举法 四、特别法 五、专门法 六、权益保护法 七、立法及其他 第二部分行政法编 一、内务行政、司法 二、监察、人事 三、民政 四、宗教 五、档案、保密 六、教育 七、科学技术 八、文化、传播 九、医药、卫生 十、工商行政管理 十一、国有资产 十二、物价 十三、交通、通讯 十四、电力、机电 十五、计量、标准 十六、海关 十七、出入境进出口管理 第三部分经济法编 一、公司、企业 二、财政、税收 三、统计、会计、审计 四、金融、证券 五、土地管理、城建工程 六、农林、自然资源、环境保护 七、对外贸易 八、反不当竞争法、反倾销、反补贴 九、法律责任 十、劳动 一、综合

二、合同 三、婚烟、家庭 四、收养、扶养、抚养 五、继承 六、房地产 七、债务 八、名誉权、肖像权 九、知识产权 十、损害赔偿 十一、民事责任 十二、法律适用 第五部分刑法编 一、总类 二、刑事责任的适用 三、刑罚的适用 四、赃款赃物处理 第六部分程序法编 一、总类 二、行政诉讼程序 三、民事诉讼程序 四、海事诉讼程序[1] 编辑本段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 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者) 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第15版 (2011年4月1日) 精装: 7128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16 ISBN: 9787801071187 条形码: 9787801071187 产品尺寸及重量: 37.4 x 26.8 x 19.2 cm ; 13 Kg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套装共12册)》主要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等。 目录 第一部分宪法国家法编 一、宪法及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 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法规案例分析题

有位中国的顾客去某个大饭店用餐,餐位正好位于玻璃窗旁边。透过玻璃窗,一片翠绿的种有各花草的庭园清晰可见。吃过饭后,他想到那个饭店的花园里散步,但受到了花园门卫的阻拦,其理由是牌子上用英文写着“非本饭店的住宿客人禁止入内”。这位顾客感到非常愤怒,不但坚持要进入这个花园,而且起诉了这个饭店。其理由是,在中国的土地上开饭店,却不用中文来表示出服务项目,他认为这是对我们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的一种侮辱,是一百年前上海黄浦江边“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翻版。于是这位顾客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讼请求是: (1)请求法院判决允许饭店客人进入花园; (2)对侮辱民族感情的行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2、问题是: (1)案件的性质,属于民事案件吗?为什么? (2)你认为法院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决?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 1、作为客人有权进入花园休息。 2、要求对侮辱中国人民民族感情的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受理本案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所解决的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问题。 所谓民族感情损害赔偿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以法院只就案件中顾客有没有权利进人这个花园做出判决。 2案例 某外国人甲,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2005年8月1日,甲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李某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用于办公,租期为3年,每月租金为20 000元,每三个月交纳一次房租。甲由于经营不善,欲停止办公,遂于2007年8月1日在没有通知李某的情况下停止营业,搬出该房屋。李某得知,协商未果后,于2007年12月1日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李某对外国人甲的起诉能否适用我国法律? 案例答案 本案例主要考察民法的适用范围,即空间范围、时间范围以及对人的效力范围。《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发生在中国领域内,且没有排除适用的情况,因此应当适用我国法律。 3案例 原告刘强某日在电影院里看电影,散场后,将一小皮包遗忘在电影院内,被被告王明拾到。小皮包内装有人民币500元、身份证、电话号码簿等物。当刘强知悉小皮包被王明拾到后,遂前往王明处索要,王明仅归还了身份证、电话号码薄,拒绝归还500元人民币。刘强遂起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明归还人民币500元,赔偿经济损失100元。

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 您使用了0时0分24秒的时间做完了所有的题目。 1、甲某到动物园游玩时,越过米高且挂有“禁止攀越”告示牌的隔离防护栏将手伸进观赏狗的笼子打狗,被狗咬伤。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此损害的民事责任人是()。 A、甲某 B、动物管理员 C、动物园 D、甲某和动物园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定时间后,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这一时间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D × 3、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的行为属于()。 A、给予折扣的正常经济行为 B、支付佣金的正常经济行为 C、行贿行为 D、受贿行为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B × 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该法所列举的不正当手段之一是()。 A、以次充好 B、擅自持有知名品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C、生产淘汰产品 D、伪造检疫结果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B ×

5、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 A、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B、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C、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D、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国家利益的实现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A × 6、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义务如实提供有关不正当经营者情况的主体包括()等。 A、普通消费者 B、利害关系人 C、所有经营者 D、消费者协会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B × 7、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行为的表现之一是( )。 A、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象的公平竞争 B、为清偿债务转产而降低销售 C、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的商品 D、季节性降价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A × 8、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的只能之一是()。 A、参与生产企业的年度生产计划的制定 B、受理经营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C、参与销售企业市场开拓计划的制定 D、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D × 9、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当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下列选项中消费者可以请求赔偿的对象是()。 A、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补充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教学要求: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3、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4、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5、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重点: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难点: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2、从业人员的权利。 3、正确贯彻事故追究制度。 课时分配:本章共用2课时,第一、二节用1课时,第三节用1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在学习专业知识以前,首先学习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新授: 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1、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2、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3、小学生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4、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5、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6、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7、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有,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8、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不合法。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9、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小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请问: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 不对。《中华人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

常用法律法规

公司常用法律法规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3、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5、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6、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7、集体合同规定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9、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0、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1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 1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15、《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16、《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问题解答

17、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18、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20、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21、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22、最低工资规定 2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2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26、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27、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8、未成年特殊保护规定 29、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 30、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31、失业保险条例 3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3、工伤保险条例 34、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35、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36、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37、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38、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39、工伤认定办法 40、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41、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42、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4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44、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4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 专业: 班级: 姓名: 学号:

房屋买卖合同 一、查证 1.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一定要看原件。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商品房预售,开放经营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必须要求承诺办理产权证的时间。明确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于房屋交付之日起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一阶段,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第二阶段的30日里,由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3.应注意新建商品房应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无《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二、房屋面积的条款 1.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使用面积和公摊的面积(自己分摊的公用面积)及其测量方法要明晰。具体做法: a,应在条款中写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含公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 b,公摊面积: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c,其他:所购楼房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中写明或作为附件。另外房子宏观规划(主要是外部环境)要详细约定。

(法律法规课件)法规案例分析

2009年导游资格证考试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一: 遗漏游览景点,赔偿如何计算? 案情介绍 黄某等20名旅游者报名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旅游结束后,黄某等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组团社与地接社的纠纷,殃及无辜的旅游者,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被投诉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但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每人32元。如果旅游者还有其他赔偿要求,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提出。 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投诉组团社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旅游者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是合法的,但所提出的赔偿全部旅游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支持。 一、组团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同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旅游者来说,组团社因地接社的行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的当事人组团社应对地接社的履行行为负责,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就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向地接社追偿。 二、旅游损失赔偿的问题比较复杂。国家旅游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具体规定了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第8条第1项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赔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本案中,旅行社只退赔遗漏景点门票款显然是大大低于规定的数额,应该按法定要求进行核算,以使旅游者的损失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 三、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请求缺乏依据。旅游提供的是一种特殊的组合产品,旅游的费用是吃、住、行、游、购、娱和提供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价格。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必须以对方“根本性违约”为前提,根本性违约是指导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既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或者说主要合同意图不能实现,本案中,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旅游者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个别景点遗漏,不应该赔偿全部旅游费用。 案例二旅行社、旅游者双方违约怎么办? 案情介绍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整理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整理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模块整理 第一节受教育权的保护与处罚 一、受教育权保护的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父母的义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父母的义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2013年12月份补招案例分析) 2.社会组织的义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2013年12月份补招案例分析) 3.学校的义务 (1)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2013年案例分析) (2)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3)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4)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学校的义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

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二、侵犯受教育权惩处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学校承担的法律责任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①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③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④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2.父母承担的法律责任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3.社会或个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①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②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③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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