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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行业如何正确缴纳营业税

广告行业如何正确缴纳营业税
广告行业如何正确缴纳营业税

广告行业如何正确缴纳营业税?

一、广告业的定义:

《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 号)是这样规定的: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二、广告业营业额的确定:

《营业税法规解析》确定:广告业务收入是指广告的设计、制作、刊登、广告性赞助收入等。

三、广告发布的计税:

广告发布者必须有“媒体、载体”。就是说要通过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将广告发布出去。对利用上述“

媒体、载体”发布广告。应就取得全部收入计征营业税和文化事业费。[ 收入×5%= 营业税;收入×3%= 文化事业] (营业税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费不计算)

四、广告代理的计税:

广告代理是广告公司本身没有“媒体、载体”。承揽广告业务后,首先要进行制作,一是自己本身有能力制作(如:文字语言编辑、图文编辑或音像编辑),制作后送“媒体、载体”发布。二是自己无有能力制作,要找专业公司(专门的音像公司、广告公司或其他制作公司)进行制作后送“媒体、载体”发布。

财税[2003]16 号文件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此文与原国税发[1994]159 号文件中规定的“广告代理业”有扩展解释)

也就是说:允许扣除“发布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按《营业税法规解析》规定,制作费不能作为发布费进行扣除。还要说明的是:国税函〔1999 〕353 号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五、如何理解广告制作?

对广告公司从事的广告制作按“服务业—广告业”征税。广告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单位、个人的制作,不应认定为广告制作。应按规定的税种、税目纳税。如:某个体户到一加工厂制作一灯箱用于招揽生意(作广告用),对加工厂的制作应属于工业加工,征收增值税。什么情况下应按“广告业”征税?如:某广告公司从事广告设计、制作与发布。对即制作又发布(如:公交广告公司将某企业广告制作在客车上)按广告业纳税毫无疑义。

对于只制作不发布的,要区分情况,如:委托者要求广告公司制作广告作品,那么广告公司应开具“广告业发票”,按“广告业”征收税。因为《营业税法规解析》规定:广告业务收入包含广告的设计、制作。对于划分不清广告公司制作的“作品”是否属于广告作品时,如果受托者开具的是“服务业发票—设计费”。这样可不按广告业征税。

对于委托方无论取得何种发票,都不能作为发布费进行扣除。

六、如何掌握发布费的扣除?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一些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媒体、载体,将广告发布的某一“段位”或“版面”一次性承包、承租给某广告公司(称之为:“买断”或“一级代理”),这些广告公司一是利用这一“段位”或“版面”进行自己广告发布,同时也为广告代理者提供发布场所。

对买断发布权的广告公司而言,支付的“买断费”或“承包、承租费”只要取得“广告业发票”可以在买断的时间内匀匀扣除。

对广告代理者而言,只要能提供对方具有“买断权”的证明,其支付给广告公司的发布费,可以凭“广告业发票”扣除。

七、如何掌握发布费的扣除方法和时限?

对广告代理者取得的“发布费”在什么时间内或那一时段进行扣除,各级各类文件没有作明确规定。长地税流字[1999 ]84 号只对“发布费分期支付”作了解释:“对广告代理业中存在的收入一次取得,发票全额开出,但发布费分期支付,分期取得发布费发票的业务应如何确定广告代理业的收入额?答:可采取按合同规定予扣广告发布费后按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我个人认为:(一)对广告公司业务量较少的,可在每项业务发生时“一对一”的进行扣除。也就是说:给张三代理的广告收取费用10 万元,送电视台发布支付发布费8 万元;给李四代理的广告收取费用20 万元,送报社发布支付发布费15 万元,要一笔对一笔的进行计算扣除。

这里可能涉及到当月取得代理收入,发布费下月实现。那么你可以按长地税流字[1999 ]84 号文件规定:可采取按合同规定予扣广告发布费后按代理业征收营业税。但在发布费发票取得时,一定要按实际进行调整。对先取得发布费发票,后取得代理收入的,实际数额进行扣除。

(二)对广告公司业务量较多的,每月取得的代理费、发布费难以“一对一”的进行计算时,可以采取“按月计算、年终清算”的办法实施。也就是说:把本取得的所有代理费收入减去本月所有发布费支出后计算缴纳营业税。每月以此类推,如果某月出现负数,下月相抵后继续计算,但到年终时一定要按实际情况结清。(所说实际情况:也可能存在代理费当年取得,而发布费下年才能支付的现象,这样应采取按合同规定予扣广告发布费)

八、特殊规定:

财税[2003]90 号文件规定: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自

2003 年7 月1 日起执行。

九、举例说明:

例如:毕君业广告公司,本公司佣有市内公共汽车站灯箱广告牌的发布权,本月买断长春电视台经济频道18 点至22 点 3 个月的广告播映权,应付承包费90 万元(已取得广告业发票);取得灯箱制作广告收入60 万元;在本公司买断的段位上为客户和其他广告公司发布广告,取得收入40 万元;代理广告收入50 万元,支付省电视台广告公司发布费35 万元(已取得广告业发票);取得赞助收入10 万元;取得复印收入 5 万元(开具服务业发票)。计税如下:广告发布收入:(60 + 40 +10 –90 ÷ 3 )×5% =4 万元(营业税)

广告代理收入:(50–35 )×5% = 0 、75 万元(营业税)

其它收入:5 ×5% = 0 、25 万元(营业税)

营业税合计:4+0 、75+0 、25=5 万元

城建税:5 ×7%=0 、35 万元

教育附加:5 ×3%=0 、15 万元

文化事业费:95 ×3%=2

、85 万元

十、会计帐务处理

(一)付承包费90 万元

借:应付帐款90

贷:银行存款90

(二)制作广告收入60 万元

借:银行存款60

贷:营业收入60

(三)本公司买断的段位取得收入40 万元

借:银行存款40

贷:应付帐款40

( 四) 支付省电视台广告公司发布费35 万元

借:应付帐款35

贷:银行存款35

( 五) 取得赞助收入10 万元

借:银行存款10

贷:营业收入10

(

六) 取得复印收入 5 万元

借:银行存款5

贷:其他业务收入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 〕353 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广告业是否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 〕95 号)第二条的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 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应按“ 服务业——广告业” 征收营业税。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过去执行中与统一规定不一致的,从1999 年 1 月 1 日起一律按统一规定执行。

营业税的计算与会计处理-最新范文

营业税的计算与会计处理 一、营业税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例1.某邮政局1994年2月份取得报刊发行收入额为14l000元,出售各类邮政物品取得收入7800元,经营其他邮政业务取得收入2300元,则该邮局2月份应纳营业税额为: 应纳税额=(14l000十7800十2300)×3%=4533(元) (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转包或分包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转包或分包形式的,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 例2.某建筑总承包人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一项,总承包费xxxx元,总承包人又将此工程分包给几个分包人,分包价款分别为xxxx 元,xxxx元,xxxx元。则该建筑总承包人应纳及代扣代交营业税额为:分包款总额=xxxx十xxxx十xxxx=xxxx(元) 代扣营业税=xxxx×3%=40200(元) 总承包人的承包款=xxxx一xxxx=xxxx(元)

总承包人应纳税额=xxxx×3%=37800(元) (三)金融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发放贷款的应纳税额计算 金融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发放贷款,收到委托贷款利息,计算代扣的营业税。 例3.某企业委托金融企业发放贷款,额度xxxx元,利息率7.5%,当收到委托贷款利息时,该金融企业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为:代扣代缴营业税=xxxx×7.5%×5%=4500(元) (四)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计算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例4.一卡拉oK歌舞厅11月份共取得门票收入45000元,点歌费2300元,还有提供烟酒饮料收入14000元,该卡拉OK歌舞厅应纳营业税额为(经当地税务机关确定,OK厅适用税率为15%): 应纳税额=(45000十2300十14000)×15%=9195(元) 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交纳的营业税,通过”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科目进行核算。 (二)企业按其营业税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金融保险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邮电通信企业、民用航空企业、农业企业)、”营运税金及附加”(交通运输企业)、”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运输税金及附

营业税会计练习题及答案

营业税会计 一、单项选择题 1.下述业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是( )。 A境内提供出国咨询劳务B.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 C.境外保险机构为境内物品提供保险D.境内企业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游 2.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为( )。 A.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十成本利润率)÷(1一营业税税率) B.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L成本利润率)÷(1十营业税税率) C.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一营业税税率) D.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营业税税率) 3.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时间为( )。 A所有权转移的当天B.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C收到全部价款的当天D.所有权转移并收到全部款项的当天 4.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须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 )。 A从高适用税率B.从低适用税率C适用平均税率D.适用增值税税率 5.对于下列陈述,符合营业税法规的是( )。 A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未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 B.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征收机关来执行 C营业税的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销售的行为,末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D.营业税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未单独核算的,可以按销售额比例来计算减免税 6.某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2005年8月购入A债券,购人价50万元,同时购人B债券,购入价80万元,共支付相关费用和税金1.3万元;当月又将债券卖出,A债券售出价55万元,B债券售出价78万元,共支付相关费用和税金1.33万元。该金融企业当月应纳营业税为( )元。 A. 1 185 B. 1 500 C. 2 500 D.64 000 7.某旅行社本月组团境内旅游收入15万元,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交通、门票、餐费共计8万元;组织境外旅游收入20万元,付给境外接团企业费用12万元,另收代办签证费2.4万元,其中2万元为签证费。该旅行社本月应缴纳营业税( )万元。 A.0.75 B.0.77 C.0.87 D.1.87 8.乙施工队为甲企业下属的独立核算单位,乙将建设完成的一栋楼房交由甲企业使用,则对乙施工队应( )。 A.免征营业税B.按建筑业税日征收营业税 C.按建筑业税目和销售不动产税目分别征收营业税D.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9.某企业将4年前自建的一幢办公楼转让,原值4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转让价款500万元。此行为属于转让不动产,营业税的正确处理是( )。 A不缴营业税B.应纳营业税5万元C.应纳营业税15万元D.应纳营业税25万元 10.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一般应依法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A居住地B.注册地C.机构所在地D.劳务提供地 11.建筑安装业务实行转包、分包的,以( )为扣缴义务人。 A总承包人B.转包人C分包人D.实际建筑人 12.某饭店共设两层餐厅和10个包间,某月该饭店取得收入如下:餐厅餐费50万元,另收服务费0.2万元,附设独立核算小卖部取得收入共计2万元,出租柜台售工艺品,销售收入1万元,月租金0.1万元。该饭店当月应纳营业税( )万元。

计提各项税费的会计分录

计提城建税、、缴纳城建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会计分录 各种税金的核算方 一、会计工作中,并不是所有的税金都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来核算的 二、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的有: (一)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所得税等 1、营业税的计提和结转月末会计结转时,对本月发生主营业务收入计提税金 (1)提取时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2)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上缴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所得税 (1)季末、年末提取所得税时(按利润总额提取)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结转所得税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3)上缴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3、增值税 (1)购货时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上交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4、消费税 (1)计提消费税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上交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三、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的有: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 1、企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时, 直接记: 借:管理费用--税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付工资时 借:应付工资 贷:应交税金(或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 贷:现金 (2)上交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或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四、税金计入成本费用的范围有 1、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及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车船税的账务处理是: 2、计算应提取的上述税金, ( 1 )按计算出来的金额入账: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房产税 ( 2)按期如数上交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应交车船税 ――应交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 3.印花税的账务处理 (1)应交纳的印花税如数额较小,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而不需预提,上交时直 接减少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2)印花税数额较大的企业,首先应计入待摊费用: 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

事业单位缴纳营业税应注意的几个方面.doc

营业税是对提供交通运输、建筑等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按照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显然,凡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事业单位,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具体来说,凡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征税范围的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的事业单位,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而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的,以代理者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4.单位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额以售票者为扣缴

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营业税的征税对象 按照规定,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 其中所称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征收范围内的劳务。按照规定,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其中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等。 其中所称“不动产”是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 其中所说的“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营业税知识介绍

营业税知识介绍 营业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德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范围 营业税的纳税范围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这里所说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和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地行为。但单位或个人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三)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又称营业额)。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额 (四)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款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预收的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地当天。除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外,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2.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额大小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后的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10日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说明

一、建筑业纳税地点 ①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即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③纳税人承包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跨县(市)工程,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④《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纳税人提供的非跨省建筑安装劳务,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即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以上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限定了承包的非跨省工程在承包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而承包的跨省工程则要回到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这是为了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源泉控制和便于税收的征管。流动性大、工期比较长是建筑业的两个基本特点,而且建筑业的承包工程所在地与企业的机构所在地常常不在同一地点。规定承包的非跨省工程在承包工程所在地纳税,便于当地税务机关随时对工程的施工进行了解和检查,保证税款能及时、足额地收缴。同时,对于建筑安装企业在工程所在地没有纳税的情况,规定了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纳税,从而堵塞了国家税款流失漏洞。 二、建筑业营业税代扣代缴的地点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总承包人应该按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扣缴分包或转包的应该缴纳的营业税。也就是说,营业税的纳税地点规定在哪里就在哪里代扣代缴。即非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义务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 相关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 (1)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纳税,即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应当在所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2)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以下简称跨省工作),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纳税人承包省内跨县(市)工程的营业税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纳税地点。 跨省施工工程,是指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施工的工程,而不是指建筑安装企业跨省去承包工程。 省内跨县(市)施工工程,是指在一个省的范围内,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跨越两个或两上以上的县(市)的工程,而不管施工企业是否在本省施工。 准确地理解跨省工程,必须同时注意两点:第一,工程是否跨省;第二,承包方式,即是承包整个工程还是分段承包。根据这两点,我们就可以确定下列情况是跨省工程: (1)工程跨省,且由一个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 (2)工程跨省,且由一个建筑安装企业总承包的; (3)工程跨省,虽然由多家建筑安装企业分段承包,除某家企业承包的一段跨省工程为跨省移动工程外,其余的皆为非跨省移动工程。

什么是营业税营业税计算方法

什么是营业税营业税计算方法 在我国,营业税在地方税收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脱胎于工商税的营业税从产生到今天,什么是营业税呢?怎么计算呢?下面是整理的什么是营业税,欢迎阅读。 什么是营业税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2015年5月,营改增的最后三个行业建安房地产、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方案将推出,不排除分行业实施的可能性。其中,建安房地产的增值税税率暂定为11%,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为6%。这意味着,进入2015年下半年后,中国或将全面告别营业税[1] 。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16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 营业税相关介绍依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原则上,赠与人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缴纳营业税的税率是5%。

1、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其他人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但若其他人之间赠与的房产达到一定年限的,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仍可以免征营业税,比如,个人将购买满5年的住房对外赠与的,可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发展历史商贾虞衡(周代) 算缗钱(汉代) 市肆门摊税(明代) 铺间房税、牙当等(清代) 营业税国际标准世界各国在征收营业税时往往采用从价计征的方法,实行比例税率。

(税务规划)如何缴纳营业税疑难解答全科

如何缴纳营业税疑难解答全科 【问题】 壹单位为银行提供运钞车押运钞票业务,车辆为该单位车辆。请问,营业税的缴纳按交通运输业仍是服务业? 【解答】 为银行提供运钞车押运钞票业务不是简单的运输劳务,而主要是提供护卫、护送等服务,应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问题】 我公司租赁100亩土地,期限50年,租金100万,壹次性支付租金,现将该土地使用权转租出去,收到租金150万,我公司能否按50万缴纳营业税。我的依据是财税[2003]16号文:(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请问是否合理?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是,下列情形除外:

(壹)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税[2003]16号文第三条第二十款是指转让其受让或抵债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差额缴纳营业额。您租赁土地再转租,不属于营业税法规差额纳税的范围,应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5%,计算缴纳“租赁业”营业税,同时计缴随营业税附征的附加税费。 【问题】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计缴营业税时,除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外,支付的报关费、拖车费可否作为营业额的扣减项目? 【解答】

按征税对象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房产税、车船税等)。 (4)资源税类: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 (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进出口关税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2)地方税。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共同收入,由双方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 例: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 例: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消费税中的啤酒和黄酒。 (3)复合税是——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 例:消费税中的卷烟和白酒。

中国税制营业税

二、单项选择题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从事运输业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 A.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 B.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向支付劳务费的单位或个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一并征收营业税的有()。A.一切企业、单位及个人 B.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单位及个人 C.非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单位及个人 D.国有企业 3、某饭店只提供住宿、饮食服务。3月份客房收入168万元,饮食收入204万元,代 收旅游费156万元,该饭店3月份营业额为()。 A.372万元B.528万元 C.168万元D.216万元 4、交通运输企业的计税营业额为()。 A.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 B.实际取得的营业额 C.收取的运输劳务费 D.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各种价外费用) 5、转让无形资产和出售不动产的营业额是指()。 A.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B.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 C.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D.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价外费用的余额 6、金融业从事外汇、有价证券、股票、非货物期货买卖业务以()为其营业额。A.买入价B.卖出价 C.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 D.(卖出价+买入价)÷2 7、保险公司开展储金业务的人寿保险活动,其计税营业额为()。 A.实际收取的储金收入 B.实际收取的储金收入减支付的储金支出 C.应收储金收入 D.(期初储金余额+期末储金余额)×50% ×一年期存款利率的月利率 8、下列经营者中,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是()。 A.从事货物修理业的个人 B.外贸公司 C.从事公交运输的公交公司 D.销售建筑材料的建材商店 9、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决定。 A.国务院直属机关 B.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C.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和国家税务总局 D.财政部 10、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各项业务中不征营业税的是()。A.房地产开发公司预收购房定金 B.运输企业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

营业税(价内税)

营业税与价内税、价外税的区别 根据税收和价格的关系,税收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凡是税款包含在征税对象的价格之中的税即为价内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和营业税。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支付价款时,该价款中已经包含了商家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因为商品的定价是一种含税价格。 凡税款独立于征税对象的价格之外的税,即为价外税。 如增值税,其价格为不含税价格,买方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除需要支付约定的价款外,还须支付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来的税款,这二者是分开记载的。 一、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含义 1.价内税就是税金包含在价格之中,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的税种。 在以产品销售收入额作为计税依据从价定率征收的情况下,价内税的计税依据是含税价格,它等于成本+利润+税金。如现行消费税和1994年税制改革前的产品税属于价内税。 价内税的采用,主要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运用计划价格的产物。 价内税的优点在于:流转税包含在价格之内,由于价格已定,国家可以通过调整价格 内税收的比例来调控经济。 价内税的缺点在于:在实行自由价格的条件下,由于价格要灵活,而税收则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稳定,把相对固定的流转税含在价格内,会使价格税收产生相互牵制的作用,双方难以灵活调节。所以实行自由价格的国家一般不选择价内税的模式,而选择价外税模 式。 2.价外税是指税金不包含在价格之中,价税分列的税种。 价外税不像价内税那样可以通过变动税收来直接“挤利”或“让利”,从而调节生产,但可以用税收变动来影响消费,间接地配合价格发挥调节作用。价外税,有利于全面推行增值税,简化计征手续,计税时只要依据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已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扣除项目扣除已征税额就行了。价外税也使企业核算成本大大简化,企业只管计算成本和应得利 润,税收另在价外考虑。 二、价内税和价外税计算的理解

建筑行业缴纳什么税

建筑行业缴纳什么税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主要涉及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建筑行业缴纳什么税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提供工程服务,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总和,又称营业额。 税目为建筑业,税率为3%.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凡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建筑安装业务工程总承包人,均为其分包或者转包工程业务应纳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代扣营业税后,应依照现行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向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GS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GS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GS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GS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建筑企业以包工包料或包工代购料形式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在内。但对建筑企业确以包清工形式从事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其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对境外机构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缴税款以代理者

营业税起征点,小微企业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

营业税起征点指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征税对象达不到起征点的免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征税对象全额计算征税。 1、起征点的比例税率 有起征点的比例税率是比例税率的一种。指对某些征税对象规定一个征税起点,征税对象实际数额不足征税起点不征税,达到或超过征税起点,就全部数额按比例计征的税率。例如我国现行营业税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从事临时经营的起征点为每次(日) 营业收入额15元至30元,幅度比例税率为百分之5 ~10,具体的起征点和适用税率由各省、市、自治区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规定。 2、营业税怎么算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价内税。 不同的行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不同。交通运输业百分之三;建筑业百分之三;金融保险业百分之五;邮电通信业百分之三;文化体育业百分之三;娱乐业百分之五~百分之二十;服务业百分之五;转让无形资产百分之五;销售不动产百分之五。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从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将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并且将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所谓的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增值税的税率。目前有百分之十七,百分之十三、百分之十一、百分之六。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百分之三。在计算营业税的时候,注意所缴行业是否列入了营改增的范围。 3、哪些是小微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4、小微企业增值税起征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小微企业增值税超过起征点怎么计税? 小微企业增值税超过起征点,需要按照当期收入的全额计征增值税。 6、小企业税收优惠有哪些?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

什么叫营业税

什么叫营业税?什么叫增值税?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要交两种税的,看情况而定. 什么是一般纳税人? 申请一般纳税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100万以上。 (2)商业企业年销售收入180万以上。 (3)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无论是新办企业,还是老企业扩大规模,经常会遇到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问题。选择不好,对税负有较大影响。增值税有两类纳税人,一类是一般纳税人,另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前者要同时达到销售额符合标准和会计核算健全这两个条件,后者无需受此限制。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实务中,是当一般纳税人好呢还是做小规模纳税人好呢? 首先,要认识税负平衡点。现行增值税政策告诉我们:小规模工业企业(含修理修配)的征收率为6%,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为4%。而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会因各个具体企业购销情况之不同而相异,有的高于6%或4%,有的也许等于或低于6%或4%。在什么条件下,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会等于6%或4%呢?这需要抛开千差万别的各个具体的一般纳税人实际情况,纯粹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和论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用的计税公式是: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公式中的销项税额,它等于货物的销售额与税率之乘积;进项税额,一般来讲,其主要的部分是货物的购进额与税率之乘积(至于支付运费扣税问题,因其数量小,权且不作考虑)。于是,在该商品进销两个环节税率相同的情况下:应纳税额=(销售额-购进额)×税率。 货物的购进额又怎么确定呢?由于是纯理论分析,所以我们就假设所有购进的货物全部都销售出去了,这时,购进额应当同销售成本相一致(其他费用权且不作考虑)。公式为:商业应纳税额=(销售额-商品销售成本)×税率=商品销售毛利×税率。用公式两边同时除以销售额,就可得到商业一般纳税人的理论税负率:商业税负率

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会计处理举例

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会计处理举例 [例]某建筑工程公司1994年6月30日有关资料如下: 工程结算收入7800000元 其中包括:企业装修队取得装修费160000元,该项装修工程所用材料640000元,由对方单位自备。 另外,企业支付给某工程队分包工程价款600000元; 其他业务收入260000元 其中包括: (1)机构作业收入30000元 (2)无形资产转让收入160000元 另外企业将其拥有的房屋一间出售,取得价款收入260000元。 该企业按税务机关规定以10日为一期纳税,按上月税额预缴,于次月1日至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额。5月份企业税额为210000元。 (1)该企业分别于11日、21日、30日按规定预缴1-10日、11-20日、21-30日应纳税款70000元(210000÷3),则应分别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70000 贷:银行存款70000 (2)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工程结算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首先,按照税法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他人的,应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其次,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从事装修业务,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物资的价款在内,虽然该装修业务的材料由对方自备,在计算工程结算收入时并未包括原材料成本在内,但在计算纳税时应将原材料成本计入营业额。 则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 营业额=7800000-600000+640000=7840000元 则应纳营业税为: 应纳税额=7840000×3%=2352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235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35200 (3)对于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在支付分包工程价款时,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分包人应纳营业税。计算代扣的营业税时: 应纳税额=600000×3%=18000元 则企业应按规定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工程队1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8000 (4)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其他业务收入应纳营业税: 企业机械作业收入,按税法规定,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30000×3%=900元 对于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应按5%税金征收营业税。则应纳税额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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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标 签】营业税问题解答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5﹞156号 【发文日期】1995-04-17 【实施时间】1995-04-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新的营业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学习、理解营业税的征税规定,总局决定陆续编写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现将《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 一、问:税制改革以前,原营业税规定的减税、免税项目,在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是否还继续执行? 答:实行新税制后,原营业税的法规均已废止,过去所作的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自然也一律停止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因此,在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后如果还继续执行原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是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二、问: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 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这两种行为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三、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

境”属于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规定,运输企业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四、问: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是否免征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农业病虫害防治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明确农业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属于从事农业病虫害防治业务,因而应当免征营业税。 五、问: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这首先要看此类施工队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如果属于独立核算单位,不论承担其所隶属单位(以不称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还是承担其他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承担其他单位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而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则要看其与本单位之间是否结算工程价款。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根据这一规定,内部施工队伍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六、问:对绿化工程应按何税目征税? 答: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七、问:对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何税目征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八、问:对境外机构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如何征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二十九条第(一)款“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缴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如果该机构在境内设有机构的,则境内所设机构负责缴纳其承包工程营业税,并负责扣缴分包或转包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但有代理者的,不论其总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

建筑业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110013648.html, 建筑业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条例、新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新旧法规的变化使得原来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性文件失去了法律效力。 继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4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后,2009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文从新条例、新细则以及上述文件入手,分析建筑业应如何纳营业税的问题。 建筑业纳税义务人 根据新细则第十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 新细则将原细则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

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依法不须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关于承包人,新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建筑业扣缴义务人 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业的总包人不再被规定为分包人的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明确总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建设方与总包方均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包方应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 新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那么,对总包方而言是可以差额纳税的。这里会有一个关于发票的问题,假设总包工程款为200万元,其中分包工

广告行业如何正确缴纳营业税

广告行业如何正确缴纳营业税? 一、广告业的定义: 《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 号)是这样规定的: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二、广告业营业额的确定: 《营业税法规解析》确定:广告业务收入是指广告的设计、制作、刊登、广告性赞助收入等。 三、广告发布的计税: 广告发布者必须有“媒体、载体”。就是说要通过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将广告发布出去。对利用上述“ 媒体、载体”发布广告。应就取得全部收入计征营业税和文化事业费。[ 收入×5%= 营业税;收入×3%= 文化事业] (营业税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费不计算) 四、广告代理的计税: 广告代理是广告公司本身没有“媒体、载体”。承揽广告业务后,首先要进行制作,一是自己本身有能力制作(如:文字语言编辑、图文编辑或音像编辑),制作后送“媒体、载体”发布。二是自己无有能力制作,要找专业公司(专门的音像公司、广告公司或其他制作公司)进行制作后送“媒体、载体”发布。 财税[2003]16 号文件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此文与原国税发[1994]159 号文件中规定的“广告代理业”有扩展解释) 也就是说:允许扣除“发布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按《营业税法规解析》规定,制作费不能作为发布费进行扣除。还要说明的是:国税函〔1999 〕353 号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五、如何理解广告制作? 对广告公司从事的广告制作按“服务业—广告业”征税。广告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单位、个人的制作,不应认定为广告制作。应按规定的税种、税目纳税。如:某个体户到一加工厂制作一灯箱用于招揽生意(作广告用),对加工厂的制作应属于工业加工,征收增值税。什么情况下应按“广告业”征税?如:某广告公司从事广告设计、制作与发布。对即制作又发布(如:公交广告公司将某企业广告制作在客车上)按广告业纳税毫无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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