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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厂合同

自来水供应协议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水方:(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需要使用乙方水源,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以下共识并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用水地址和用水性质

(一)用水地址、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或住宅面积)、计量水表安装地点详见查勘图。

(二)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市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用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标水卫生标准》。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压符合国家标准。

(四)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

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为不影响市网供水压 用水人贮水时间为23: 00至凌晨5: 00。

第三条用水计量、水费结算

(一) 供、用水双方按照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检定或认

(二) 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 不同性质的用水 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

(三) 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水费单 提示的日期前交清水费。

第四条供、用水设施的维护责任

水源侧(含计费水表)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方负责维护,另

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或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二) 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 人收取水费滞纳金。

(三)

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水表和供水设施, 又没

力, 据,

有办理过户或报停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并追收欠缴水费

(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压、埋、淹、锁、损坏及用水人造成的表停、表坏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3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用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贝S按当年的月最高水量加倍计收水费,以后核查实际抄度的,已缴纳的水费多退少补。

(五)供水人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

因供水能力不足被迫降压外,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降低水压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同志(突发性爆管除外)。

(六)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86771092 86778900)实行24 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人责任范围内的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七)按照国家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验,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收费,应当予以退还;水表计量正常的,则由用水人负责相应的检验费用。

第六条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供水质量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三)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按期向供水人交纳水费。

(五)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六)不得私自箱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不得在供水管道中直接装泵抽水。

(七)除发生水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圭寸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防栓)。需要试用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三个月超过水表常用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用水人承担工料费。用水人月用水量连续三个月低于水表常用水量时,供水人可以降水表口径改小。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由于供水人责任的水质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水质事故除外。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两个月的,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交齐水费、滞纳金和

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在交齐所有欠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按照《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接受处罚。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用水人责任造成供水人对外停水,用水人应赔偿供水人的损失,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一式两份,供水人和用水人各保留一份。在供水人装表通水之日起,供、用水关系存在期内均为有效。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经当事人双方同意有当地工商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双方未达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报装一户一表的用水人应交清以前发生的共用水费,否则供水人保留追索水费的权利。

供水人(签章)用水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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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厂建设工程合同普通版

编号:JS-20214944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自来水厂建设工程合同普通版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ve equal legal status, and neither party may impose its will on the other.

[标签:titlecontent] 发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风险提示:发包人的相对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应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XX、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且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若发包人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工程期限 1、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风险提示:关于实际竣工日期的规定 当因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发生纠纷时,可以以相关规定参照具体情形: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天。 3、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影响工程进度时,经甲方工程监理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四、工程造价工程价款:工程总造价为_______万圆整(_______元),总工程量约为_______0米(主管道、支管道、入户管道按实际仗量米数计算),单位造价为_______元米,此价款为主管道、支管道、入户管道平均造价,工程开工以后,因土质结构造成施工难度增大,价格不便。风险提示:工程质量未符合标准的归责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1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第一条【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未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订立书面合同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招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已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且不得作实质性变更,即使未订立书面合同,本约亦成立。 第二条【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指有关工程范围、 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内容。 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应认定变更中标合同工程造价实质性内容。 第三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规定,请求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另行订立的合同是否变更了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否发生较大变化等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第四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例外情形】 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变更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请求根据变更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自来水工程合同范本

小区自来水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甲方)合同编号: 施工单位:(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范围自来水管道主环网、主要范围自来水工程,包括\ 甲方委托乙方完、1干道自来水管道、各支路管道(不含入户表后管道)的制作安装以及室外消防栓、给水阀门井、水表井等工程。并保证验收通过、通水。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报验手续,2、乙方保证协助甲方办理前期各种相关手续,保证各种手续的合法、有效性,承3、 诺水费收入取标准按政府文件执行。二、工期要求天以书面形式通本工程按甲方要求时间开工及完工。如甲方要求提前工期应提前31、 知乙方,以便乙方组织人、材、物。乙方不得因施工组织不利、材料供应、劳动力调配等原因拖延工期(不可抗力除2、外)。三、工程质量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优良1、 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不得单方修改设计。如发现上述情况,甲方有权要、2求停止施工。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和不按照施工图纸施工等因素发生的事故,经济损失及责任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四、材料设备采购供应 1、乙方自行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及监理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设计及监理工程师共同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五、合同价款的确定 采用总价包干:,包干价 含。 六、变更洽商 1、重大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必须经甲方同意方可实施.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设计、洽商变更,须经监理、设计单位、甲方、施工单位四方确认签字后生效。 3、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4、工程进行过程中的会议纪要不作为结算费用增减的依据. 七、质量与检验 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

水厂收购合同V1(1)-2

转让合同 受让方:XXXXX农业贸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转让方:蔡XX(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遵循诚实守信、公平自愿原则,经反复协商,现就“XXXX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股权及资产转让事宜,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一次性整体收购XXXX饮品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及全部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总价款共计万元,大写人民币。 第二条蔡XX系XXXX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具有股权及资产转让合法资格,能独立承担股权及资产转让所产生的合同及法律责任。 乙方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为:420325000000168;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50万元;住址:XX县城关镇XX大道38号;法定代表人:蔡XX;成立日期:20XX年5月9日;经营范围:矿泉水、纯净水及其它饮料加工销售,副食、土特产品加工、销售(以上项目凭有效的许可证经营),百货销售。 第三条本协议签订之前,乙方负责协助甲方明确乙方的全部资产明细(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及在册员工等情况,确定乙方的债权、债务准确数额,并见报公示。 第四条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其中包括对外借款、

应付账款、所欠职工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及税费等),不在本合同签订的股权及资产转让范围内,如发生由此所引起的诉讼和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和负担,或由甲方从资产转让总价款中直接扣除相关款项,同时,由乙方控股企业向甲方提交一份由于签约前产生的债权债务可能引起的诉讼和纠纷导致甲方的损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函。 第五条乙方出让企业全部资产包括(详见附件资产明细清单): 1.土地使用权 位于XX县城关镇XX大道38号3380平方米的商业出让土地,使用年限至2053年10月,土地使用权证号为:XX国用(20XX)字第015XX号。 2.房屋所有权 位于XX县城关镇XX大道38号XXXX饮品有限公司全部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房县房权证城关镇房字第(20XX)011XX号。 3.固定资产所有权 所有机器、设备、设施等资产。包括企业所有设备资料、档案资料、财务资料、办公用品等。 4.无形资产所有权 所有企业证照手续的原始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家矿泉水注册登记证、矿产资源使用许可证、QS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矿泉水取水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所有相关证照原件;以及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银行开户许可证、财务支票、票据、工商相关变更档案资料及年度审计报告等所有原始财务资料(乙方原公司印章由甲、乙双方盖印留存备案后按规定销毁,新印章若出现问题有甲方负责,原印章若出现问题全部由乙方负责);以及生产技术、生产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省院《福建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一期 1、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问: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 答: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其中《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违法分包。劳务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3、问:被挂靠单位(出借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 答:挂靠人以自已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4、问:发包人与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超过其实际施工成本的,超过部分是否应予收缴?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而依合同约定取得的“挂靠费”、“管理费”等是否应当收缴? 答:承包人无相应施工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对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不应予以收缴。 对承包人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而已经取得的利益,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因出借施工资质而已经取得的利益,例如:“挂靠费”、“管理费”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收缴,但建设行政机关已经对此予以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应重复予以制裁。

自来水厂建设工程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自来水厂建设工程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自来水厂建设工程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 年M 日 自来水厂建设工程合同 发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工程期限 1、开工日期:年月日 2、竣工日期: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3、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影响工程进度时,经甲方工程监理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四、工程造价 工程价款:工程总造价为万圆整(¥ 元),总工程量约为0米(主管道、支管道、入户管道按实际仗量米 数计算),单位造价为元/米,此价款为主管道、支管道、 入户管道平均造价,工程开工以后,因土质结构造成施工难度增 大,价格不便。 五、质量标准 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或设计方案和相关技术资料及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六、承包方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或设计方案、说明文件和国家

山泉水厂设备安装施工合同.pdf

山泉水厂设备安装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将建造山泉水厂的设备及安装工程承包给乙方,为 明确在安装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甲方山泉水厂设备及安装 二、工程地址:甲方山泉水厂厂址 三、工程性质:全套设备购置及安装 四、工程内容: 1、水处理设备(见清单) 2、净化车间(见清单) 3、5加仑自动灌装机(见清单) 4、小瓶自动灌装机(见清单) 5、环氧地坪(见清单) 6、弱碱水设备(见清单) 7、自动套标机(见清单) 8、全自动宿膜机(见清单) 9、全自动瓶盖打码机(见清单) 10、紫外线杀菌器(见清单) 11、其它:(见清单)

12、其它:(见清单)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A、提供乙方所需的基础施工资料。 B、按约定提供施工条件(水、电、气、路、食宿等) C、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D、安排专人与乙方共同负责该工程的相关工作,并对工程的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E、验收和接受乙方完成的工程及提供的相关资料。 2、乙方权利与义务 A、按时、按质、按设计、按规范和甲方的要求完成该工程。 B、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范文明施工。 C、设备安装完工后,乙方免费给甲方培训操作员。 D、负责施工中由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等损失,由 乙方自行承担。 E、乙方应依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该工程的主要工 作时,经甲方同意,甲方可以增加劳力配合乙方安装,减少 安装时间。 F、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竣工后的设备清理和移交。 G、乙方应根据办理国家“QS”的需要,为甲方免费提供全 套软件资料和质量管理手册,以及各种规章制度。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 2012-4-7 20:30:19 为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省高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召开省高院咨询专家专题论证会的基础上,于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就23个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了内部承包合同的认定标准和效力。明确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合同有效。二是明确项目经理、项目部负责人签证的效力。规定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明确“黑白合同”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四是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发包人的质量抗辩权。对于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情形,如果查明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解答》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鉴定程序启动、证据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做了解答。 浙江高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新闻发布会发言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蒋卫宇 (2012年4月5日)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 为指导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我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并于日前正式下发全省各级法院。现在,我向各位介绍一下《解答》的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 一、制定下发《解答》的背景 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用基础设施的大力投入和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我省建筑业也不断发展壮大,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国居领先地位,在全国建筑业市场占有相当份额。2011年,我省建筑业总产值14686亿元,其中在省外完成产值7339亿元;实现利税总额865亿元,实现利润415亿元;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45488万平方米;建筑业总产值超百亿元的企业有15家。浙江省作为建筑大省、建筑强省的地位进一步巩固,“浙江建设”的品牌效应进一步凸显。与此同时,从全国范围看,国内建筑业市场尚不规范,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内部混乱等薄弱环节,加之竞争激烈,违规开发项目、围标串标、低于成本价报价、超资质无资质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时有发生;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一些施工者降低工程成本、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导致工程质量不高,“豆腐渣工程”、“楼脆脆”、“楼歪歪”、

水厂可研设计合同

水厂可研设计合同 篇一:水厂可行性研究报告(给水可研模版模版) 绵阳市游仙区松垭镇 供水及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川省工程咨询研究院 二OO六年三月 项目名称:绵阳市游仙区松垭镇供水及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设计阶段:可行性研究 管理级别:院管 院长: 院总(副总)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 咨询证书号:甲级 发证机关:国家计委 项目名称:绵阳市游仙区松垭镇供水及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设计阶段:可行性研究 参加人员: 工艺: 电气:

建筑: 结构: 预算: 附件: 1、建村(XX)23号文《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国土资源 部、农业部、科技部); 2、川委发(XX)21号文《关于扩大全省小城镇建设试 点镇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 3、绵委发(XX)24号文《关于建立绵阳科技城现代农 业科技示范区的决定》(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 4、绵建局发(XX)41号文《关于农科区申请新建水厂 的批复》(绵阳市建设局); 5、绵城规函(XX)60号文《关于农科区申请新建水厂 的规划批复》(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6、绵阳市科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绵阳市科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附图: 1、总体布臵图 2、净水厂平面布臵图(方案一) 3、净水厂平面布臵图(方案二) 4、工艺流程图

5、配水管平面图 6、 10Kv高压配电系统图 第一章概述................................................. (1) 工程名称、地点及主管单位 ................................................ (1) 编制依据................................................. . (1) 1. 3主要基础资料 ................................................ .. (2) 采用的主要规范和标准 ................................................ . (2) 编制原则................................................. . (5) 编制范围.................................................

工程施工合同(水厂)

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甲方)廿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乙方)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奔建设工程合同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内容:高位水池、办公房、供水管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4、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 自羞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高位水池、办公房、供水管网的工程施工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 2013年5月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GB 50268-2008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叁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35000000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 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3年04 月12 日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后后生效。 发包人:承包人:鹤壁海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司法解释二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件司法解释二 篇一: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作如下解释。 一合同效力 第一条【违法建筑施工合同无效】 当事人以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可证为由,请求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二条【依法应认定有效的五种合同】

当事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主无效的,不予支持。(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另一种意见:删除 第三条【部承包的认定标准】 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施工,并对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的施工进行财务管理、技术指导、质量监管等必要管理的,应认定为企业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上述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无施工资质为由,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四条【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请求招标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另一种意见: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建设工程预约施工合同成立。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请求招标人承担建设工程预约施工合同违约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不属于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的法律效果】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

自来水厂承包经营合同

自来水厂承包经营合同

自来水厂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所属的国有资产一体化自来水厂经营管理权进行公开投标,乙方以竞投的方式取得水厂的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地,双方订立如下合同: 一、承包期限 承包经营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承包款及上缴方式 乙方一次性上缴甲方承包费整;同时交纳合同保证金万元。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如发生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事件,甲方应协助乙方依法处理,以维护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如因甲方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2、自来水厂在本合同生效前原有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处理。因本合同生效前的债权债务纠纷而影响水厂的正常经营,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水厂经营的相关证件由甲方办理,乙方对水厂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4、甲方应按照上级政策有关规定对乙方经营行为实行有效监管。乙方应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缴纳上级规定的各项规费,自觉接受上级相关部门检查监督,确保供水质量和安全。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必须每半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如发生违法行为或事故一切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严格执行县物价部门核准的水价收取水费,如需调整现行水价以及收取新增户的开户费、安装费等,都应经县物价部门批准后方能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水费或收取安装费及开户费。因政策性水价调整,超出原价部分,按甲、乙双方各得50%。 6、合同签订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现有财产清单(附后)。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当将水厂(含管网等配套设施)的所有财产无偿交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doc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2007年1月1日起试行 2010年3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6次会议修订)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涉案工程无合法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主张合同无效的,在开庭前涉案工程仍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许可证,应认定施工合同无效;开庭前已经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许可证,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有效。 二、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并非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人,发包人以自己的名义实际履行合同的,建设工程的所有人应与发包人列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共同原被告。 工程代建合同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承包人签订并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将工程代建合同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列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共同原被告,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仅由受托人、委托人或发包人承担合同约定义务的除外。

四、承包人将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无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分包承包人,发包人以承包人违法劳务分包为由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完成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或施工图纸的; (二)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的; (三)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的; (四)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中间验收的; (五)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的。 六、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法律规定施工前应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早于《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的,则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为准,承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已实际施工,且双方约定以实际施工日为工期起

自来水施工合同完整版

自来水施工合同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来水施工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甲方: 巴彦农场 乙方: 孟庆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巴彦农场危旧房改造新建小区自来水安装工程 2、工程地点:场部危旧房改造新建小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意见稿 前言 为了正确审理建设施工工程中的法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征求意见稿。本意见稿通过36个法条涵盖合同效力、工程价款、工程造价、工人权利保护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五个主要内容。此次意见稿的发布,是对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中存在问题进行的综合解释,相信会对我们今后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重要依据。 1 一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第一条【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未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订立书面合同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招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已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且不得作实质性变更,即使未订立书面合同,本约亦成立。 第二条【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指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内容。 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应认定变更中标合同工程造价实质性内容。 第三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规定,请求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另行订立的合同是否变更了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否发生较大变化等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第四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例外情形】

自来水厂技改项目协议书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自来水厂技改项目协 议 书 二?一二年 5月 5日

目录 1.定义与2.工程3.工程造价 4.对技改项目的基本5 .工程实施6.工程7.8.移交所9.争议的10.附则协议书 甲方(授权方):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投资方):河南省徐氏建筑集团为加快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融资和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基于平等、自愿、互惠的原则,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与河南省徐氏建筑集团(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甲方将其开发区自来水厂技改项目经营权出让给乙方。即甲方授权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按经过审批的规划建设施工图进行建设,按双方约定条款进行运营,并

在特许期满之日将该项目无偿移交给 甲方。就此技改工程甲乙双方达成本协议。 1.定义与解释“工程”指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造、竣工、调试、试运行和运行。 “工程造价”指第3 款的费用。 “竣工期”指基础设施调试成功并可以开始运行的日“运行期”指从基础设施商业运行开始日计算的日“移交日期”指运行期最后一天的第二“日”指公历日。 2.工程内容 2.1 本工程命名为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自来水厂技改项2.2 工程项 目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具体位置可以根据现场条件在详细设计阶段予以适当调整。

2.3 本工程应在建设、运营和移交的基础上实施。 2 .4 本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日供水3 万吨的自来水厂(视园区发 展情况可分期建设)及配套供水管网工程。 3.工程造价 3.1 工程造价估算约5000 万元(具体见工程竣工决算)3.2 工程总造价应由下述费用组成但不限于下述费用:1)可行性研究、设计、地勘和工程技术 服务及其他咨询服务的费2)建造和安装费3)购买设备和材料的费4)管理费5)其他费6)不可预见费用; 7)建造期融资贷款等资金的利8)工程 建设费。 3 .3 工程预算、决算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自来水工程合同范文(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4091-13 自来水工程合同范文(完 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自来水工程合同范文(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甲方: 乙方: 为配合工程需对施工区域内的供水管线临时迁移及安装。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给水管道改管及移装项目的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管道工程安装施工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施工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地点范围: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41号 二、工程内容:给水管道改管及移装施工方案及项目预算所涉及的全部内容。 三、材料供应 本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材料,由乙方按工程预算表

所列供应。 乙方所提供的安装材料须符合国家标准。 四、费用及结算方式: 根据乙方报送的工程预算,经双方协商本工程造价定为人民币(大写):。工程价款按预算价款一次性包干。 五、工程期限 合同工期:依据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商定本合同工程开工、竣工日期。 双方约定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竣工。 六、付款方式: 本工程全部费用按预算价款一次性付直接支付给乙方。 七、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 (1)、负责提供给水管道改管及移装水表工程的施工场地; (2)、负责施工现场市政主体施工单位、给水管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因工程款结算及支付工程款具体数额而发生的争议,通常是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一般情况下,确定工程款结算方式及数额的基本依据是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相关约定,但审判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合同对此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或者因履行合同的行为导致难以依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款数额的情形。这就需要法官依据合同约定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适用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施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从司法解释的内容看,对于一方提交的结算文件的效力非常明确,即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只有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条件下才能作为结算依据,产生按单方报价结算的后果。如果双方对此没有明确约定,则单方报价的结算文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我们认为,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要有明确约定。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期限,且在该期限没有答复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的,该约定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是导致承包

人提出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基本条件;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报告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必要条件。(2)提交结算文件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递交结算的方式不适用留置送达。如果承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已向发包人递交了结算报告,则不能产生作为结算依据的法律后果。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不予答复。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才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但在实践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在认定该条的性质和适用中,仍时常发生分歧。导致两级法院对此认定和判决不统一。比如,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内容大多属于通用条款。其中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二十八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从第二十九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了竣工结算文件,而发包人未作任何答复。承包人即以该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为

水厂合同

自来水供应协议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水方:(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需要使用乙方水源,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以下共识并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用水地址和用水性质 (一)用水地址、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或住宅面积)、计量水表安装地点详见查勘图。 (二)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市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用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标水卫生标准》。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压符合国家标准。 (四)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

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为不影响市网供水压力,用水人贮水时间为23:00至凌晨5:00。 第三条用水计量、水费结算 (一)供、用水双方按照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检定或认定。 (二)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 (三)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水费单提示的日期前交清水费。 第四条供、用水设施的维护责任 水源侧(含计费水表)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方负责维护,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或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 (三)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或报停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办案新手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注意事项教学文稿

办案新手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注意事项——续篇|无讼阅读 本文/徐州中院民事第四审判庭 【哪些适用专属管辖?哪些不适用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建设工程承包、转包、分包、挂靠等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以及尚未履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均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亦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在性质上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不提管辖权异议是不是就可以不审查了?】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因其为不动产专属管辖,民诉法解释从2015年2月4日颁布之日起实施,专属管辖属于法院必须主动审查的内容。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哪些异议应当驳回?】 原告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应予驳回。当事人以约定工程所在地之外的法院提出协议管辖异议,应当驳回。 【反诉、变更诉请对管辖有没有影响?】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即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受诉法院的地域管辖不受影响,但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有影响,如果当事人的请求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什么情况下需要启动鉴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专门性问题时,不通过鉴定手段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时,应及时分配举证责任,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谁来启动鉴定程序?】 当事人可以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涉及的赖以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在当事人未申请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鉴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一般应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利的情形。 【申请鉴定在时间上有什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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