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保后管理办法

保后管理办法

保后管理办法
保后管理办法

保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后管理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担保业务有效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后管理是指从公司担保责任产生直至担保责任解除的全过程管理行为。它是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保证人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的现状及变化趋势,进行跟踪、调查、监控和分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积极补救措施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保后管理目的为防范和缓释担保风险,保全担保债权,减少担保损失。

第四条保后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讲求实效,动态监控,有效处分,规范操作。

(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协作,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担保业务。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公司(分公司)业务部(室)为保后检查部

门。保后检查实行项目经理即为保后检查经理制。其职责为:

(一)定期和不定期对所管担保项目进行现场和非现场保后检查,并按《担保质量分类管理试行办法》进行项目质量进行初分。

(二)对保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预警及时报告,并提出提出风险初步处臵预案。

(三)对不良担保项目日常监管,并协助法律保全部按公司批准的处臵方案,根据《担保代偿及追偿处臵管理办法》对不良担保项目进行司法诉讼和处臵。

(五)把保后检查相关信息录入信用担保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GMIS系统”)。

(六)收集、整理保后检查资料,并按《担保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归档。

第七条法律保全部为担保资产保全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一)为保后管理全过程提供法律支持。

(二)牵头对不良担保项目的司法诉讼。

(三)对业务部(室)不良担保项目的保全和处臵进行指导和协助。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为保后监督部门。其职责为:

(一)在担保责任履行前,对项目的担保条件和担保要求

的落实情况,按《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风控会纪要”)和《限上(限下)担保项目实施和解除操作流程》要求进行审核。

(二)对保后检查工作质量、实效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项目质量初分进行审核。

(三)组织保后管理汇报工作,提出风险事项和控制措施,完善保后管理制度。

(四)审核风险化解预案,监督预案执行情况。

(五) 协助业务部门和法律保全部对不良担保项目的处臵。

(六)通过“GMIS系统”对保后管理工作实时监控。

(七)对业务部门项目档案进行合规性检查。

分公司设臵风险经理岗或实行风险经理派驻制的,其职责另行规定。

第九条审计稽核部为保后审计稽审部门。其职责为:(一)对保后管理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稽核,全面揭示存在问题和风险,提出完善保后管理制度的建议。

(二)对业务档案、反担保权证和其他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归档情况进行审计稽审。

(三)对在保后管理审计稽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公司相关制度提出初步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四)通过“GMIS系统”对保后管理工作实时审计稽

审。

第三章保后检查

第十条担保项目按公司《限上(限下)担保项目实施和解除操作流程》签发,担保责任产生后,业务部(室)即进入保后检查阶段。保后检查经理在进行保后检查前,应熟悉项目评审资料和上期保后检查报告及其他相关情况,全面了解其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各项资料所披露的关注点,做到检查时有重点。

第十一条保后检查经理在放款通知书或担保合同(非融资类担保)签发后15个工作日内,按《担保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对业务档案、抵(质)押权证和其他法律性文件进行归档。

第十二条保后检查经理应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日常和定期的保后检查,随时掌握项目的风险状况。日常检查以非现场检查为主;定期检查分为首次检查、季度检查、月度检查、到期检查,以现场检查为主。

第十三条日常检查检查时间不确定。保后检查经理应根据被担保人的情况,随时保持与借款银行(债权人)或合作平台进行沟通信息。了解资金账户的资金余额、现金流量、在建项目进展情况,收集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其他融资情况,以及上下游企业、所处行业及国家宏观

经济政策、相关部门提供的风险预警信息等与保后管理相关的情况。

第十四条保后检查经理应于以下规定时间进行定期检查,撰写检查报告,并经业务部(室)负责人审阅通过后,通过“GMIS系统”向风险管理部报送。

(一)首次保后检查应于公司担保责任产生后30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并报送《首次保后检查表》

(二)融资担保项目担保质量为正常类的,应于每季的最后一日完成现场检查,并报送《保后检查报告》。首次保后检查未满1个月的可不进行本季度保后检查。

(三)非融资担保项目担保质量为正常类的,应每6个月进行定期检查,并于6个月中的最后季末日完成《保后检查报告》的报送。

(四)各类担保项目担保质量为非正常类的项目,应按本办法“风险预警及处臵”章节的规定执行,并于每月的最后一日完成《保后检查报告》的报送。

(五)担保到期30日前,应完成到期检查和《保后检查报告》的报送。

第十五条首次保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融资担保项目首次保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1、通过核实担保资金用途是否与申报和审批确定的用途相符。保后检查经理应收集支付凭证并核实。

2、检查后续担保条件和担保要求,以及相关合同条款和承诺的落实情况。保后检查经理应收集已落实的有效权证、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和未落实的情况说明。

3、了解财务状况与评审期间有无重大变化。保后检查经理应收集上月财务报表,对检查时间距项目评审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的项目应查询人民银行信用报告。

4、对涉及项目的其他重点事项进行检查。

(二)非融资担保项目首次保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履约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应核实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主合同是否签定,所签合同内容是否与项目评审了解内容相符;合同目前执行情况如何,是否有影响合同履约的因素,以及其他根据项目特征需要注意的事项。

2、对诉讼保全担保应了解庭审时间、庭审进程、是否出现不利于被担保人的证据,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可能影响担保责任的事项,以及法律保全部人员对判决的评估。

第十六条融资担保项目按季检查的主要内容。

1、了解被担保人基本情况的变化。

①通过政府部门公开信息渠道或核实原件,了解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需行政许可批复证件的是否通过年检,股权结构、章程和重大人事事项是否发生变化,并收集已发生变化的有关资料。

②通过政府部门公开信息渠道和社会其他渠道,了解有无违法、违规经营,有无经济纠纷,纳税是否正常,并收集有关事件的相关资料。

2、了解被担保人生产经营情况。

①通过现场察看,了解设备开工运转情况,员工数量增减变化,库存变化及与账户数量是否相符;通过收集分析“三费”(水费、电费、气费)中主要费用和营业税(或增值税)的缴纳情况,判断生产经营情况变化。

②通过供销合同与支付凭证的对照核实,了解经营范围、供销渠道、结算方式等方面是否出现重大变化。

③与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面谈,了解原材料和主要产品市场,生产技术和组织管理,经营计划和所处行业状况,以及对外担保,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3、财务状况及履约能力分析

①收集财务报表,通过与上年同期、上月、评审预测的财务数据和指标相比较,了解财务变化情况及原因。根据行业特有关键风险点和被担保人所具有的风险点,对其重要财务数据应进行账实、账账、账表核对及分析。

②加强与借款银行(债权人)或合作平台联系,了解现金流、本息回收、信用等级、风险分类状况,对大额支付的用途进行核实。

③通过对财务状况、现金流、筹资计划、债权实现的分析,并结合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判断其履约能力的变化。

④项目主要技术、工艺、设备是否出现较大变化,对项目会产生的影响等。

4、反担保条件和要求的追踪检查。

①反担保物权属是否改变,是否出租、转让、征用、重复抵押等。抵押土地是否维持原有用途,有无新的开发利用;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形态、结构是否改变,有无损毁。反担保物价值是否下降。其他反担保物应根据其特征进行检查。

②对除不动产外的抵(质)押物,应检查抵(质)押物的数量、价值、管理流程是否符合风控会纪要要求执行。

③对反担保人主要检查其资产情况、信用记录、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有无卷入经济纠纷、刑事诉讼,大额财产有无变化、外界评价等,分析其反担保能力有无下降。

④对担保条件和要求中需后续办理,以及需进一步完善的,了解落实进展情况。

5、对项目评审报告、风险管理部评审审核意见、风控会讨论意见、历次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所揭示和发现的可能产生风险的情况进行检查。

6、对被担保人建设或施工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检查重点。

①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或施工项目的配套垫资资金是否落实,有无挪用和抽逃建设资金行为。

②项目进展情况与担保评审报告以及工程规划是否相符,项目资金使用进度与工程量是否匹配或与合同约定相符,能否如期竣工和达产。

③总投资是否突破,是否存在新的资金缺口;施工和设备垫资情况如何。

7、合作平台的检查。

①对政府融资平台除按以上方面进行检查外,还应了解政府对融资平台相关承诺的落实情况,财政收入、支出和负债的变化情况。

②对提供反担保的担保公司,除对其资本金是否抽逃、担保放大倍数、资产质量及结构、反担保措施、财务状况等进行检查外,还应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其进行合规性检查,按其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进行执行情况检查。

③对合作的小额贷款公司,除对其基本情况变化、资金筹集、资产质量及结构、担保措施、财务状况等进行检查外,还应按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其进

行合规性检查,按其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进行执行情况检查。

8、到期应缴担保费的催收。

9、保后检查经理认为需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非融资担保项目每6个月检查的主要内容。

重点了解提供履约担保的主合同的履约情况,收集合同履约的依据,并根据项目评审报告和检查中发现的风险因素进行调查、甄别、判断。诉讼保全担保应关注案件进展,必要时可要求参加庭审的旁听。

第十七条到期前30日保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保后检查经理每月末应根据担保业务台账、“GMIS系统”掌握担保业务全额或部分到期情况,在担保全额到期前30日向被担保人发送《担保到期提示函》,收取盖有公章或财务章的回执,并了解解除担保责任的方案。(二)保后检查经理在担保到期(含全额或部分到期)前30日,应通过“GMIS系统”向风险管理部报送经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审核的《担保到期前保后检查表》。保后检查经理在到期检查时应与借款银行或合作平台充分沟通信息。融资担保类项目应核查被担保人账户资金是否充足、自有资金来源是否能按时到位,资金筹措方式是否可靠,解除担保责任的方案的进展等情况。非融资担保类项目应核查是否能按期具备解除担保责任的各项条件。

(三)担保到期前15日内,保后检查经理应加大日常

检查的频率,随时了解被担保人状况和解除担保责任方案的进展变化情况,并于担保到期前第3日,通过“GMIS系统”向风险管理部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保后检查经理除按以上条款所列内容对项目进行保后检查外,还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检查的有利于防范风险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担保责任解除后,保后检查经理应及时取得解除担保责任的有效证明文件(须盖公章),并于当日录入“GMIS系统”,担保责任解除证明文件在2日内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归档。

第二十条解除担保责任项目的各类抵(质)押权证和文件,保后检查经理按按《限上(限下)担保项目实施和解除操作流程》、《担保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查签批后,交还所有人并作签收登记。保后检查经理应于当日将移交信息录入“GMIS系统”。

第四章风险预警及处臵

第二十一条风险预警是公司担保责任产生后到担保责任完全终止前的风险监测、预警、控制和信息统计及报告等多项职能。

第二十二条业务部(室)在保后检查中需向风险管理部报告的预警信号为按《担保贷款质量分类管理试行办法》中可据此将担保项目质量划分关注及以下为主要参考特征

的信息,其他融资类担保可参照执行;非融资担保项目为被担保人违反或可能违反被担保合同的条款,合同双方并未取得一致性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保后检查经理在保后检查中发现问题,应于当日向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汇报。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汇报分管领导。如核实的情况达到定义的预警信号,业务部门在核实情况后1日内通过“GMIS系统”向风险管理部报告,并将风险初步处臵预案报送风险管理部报和法律保全部。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部报和法律保全部接到业务部门报送的风险初步处臵预案后,应立即进行会商,并由风险管理部和法律保全部分别对项目担保条件和要求、相关合同进行清理检查或分公司风险管理岗和法律保全岗清理后分别报风险管理部和法律保全部。风险管理部报和法律保全部对初步处臵预案提出会商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回复业务部门。

第二十五条担保质量分类为非正常类项目,保后检查经理应每个月进行不少于1次的保后检查,并于月末最后一日完成《保后检查报告》的报送。对在检查中发现新的重大问题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一)除已停产、已诉讼的非正常类项目,应按正常类项目季度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同时还应重点检查被担保

人是否按处臵预案要求执行,执行效果如何,预警风险信号是否减弱或全部解除等内容。

(二)已停产、已诉讼的非正常类项目主要检查是否存在重组的可能;重组方案的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措施;诉讼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被担保人和保证人的资产状况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业务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检查的非正常类项目和新增初步处臵预案项目的检查汇总情况通过“GMIS系统”报送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于每月10日前在风控会上进行报告,并形成新的项目处臵方(预)案,直至风险因素解除和担保损失清偿完毕。

第二十七条风险管理部、法律保全部、审计稽核部应协助业务部门对非正常类项目的检查、管理。对涉及诉讼的项目,诉讼程序应由法律保全部牵头执行,业务部(室)协助。

第二十八条对不良担保项目的处臵应按《担保代偿及追偿处臵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保后监督

第二十九条风险经理应充分利用“GMIS系统”监督项目具体风险和业务整体风险情况。其监督的重点主要是:(一)对担保质量分类为非正常类项目的风险点及处臵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监督。

(二)对保后检查及时性、保后检查报告规范性进行监督。

(三)对业务部(室)保后管理工作进行提示和督导。

(四)根据“GMIS系统”提供的业务总量,资产质量结构,区域分布、行业投向以及担保产品结构等情况变化,监测业务整体风险状况。

(五)其他。

第三十条风险管理部应于每月1日对45日内担保责任将到期的项目向业务部(室)进行提示,并核收《担保到期前保后检查表》,并于每月5日前完成担保到期前保后情况的汇总工作,并报公司领导。

第三十一条风险经理应于项目担保到期前第15日和第3日下班前,通过“GMIS系统”了解项目解除担保责任的方案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二条风险经理应于每月10日前完成对业务部(室)的保后检查报告(表)和非正常类项目、新增初步处臵预案项目检查的汇总工作,并报公司领导。

第三十三条风险管理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应组织召开风控会,参会人员有《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制度》规定的风控会参会人员,业务部(室)、风险管理部、法律保全部、审计稽核部相关人员。各部门相关人员对保后检查和担保质量分类情况进行汇报,风控会对非正常项目处

臵预案进行审议,对担保项目质量进行分类。

第三十四条风险管理部可根据对保后检查工作的审核情况,可采取独立或与保后检查经理一道对担保项目进行现场保后检查,以审核保后检查报告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与被检查人的情况相符,并对其保后检查质量进行评价。

第三十五条风险管理部每年应对业务档案、保后检查资料、反担保权证和其他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进行进行2次检查,以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归档的及时性。

第三十六条审计稽核部每季应对担保责任产生项目和担保责任解除项目的审批合规性按《限上(限下)担保项目实施和解除操作流程》进行稽核。

第三十七条审计稽核部应通过“GMIS系统”对保后管理进行实时的审计稽核。

第三十八条审计稽核部每年应对保后检查和保后监督以及保后管理工作移交等工作进行全面的审计稽核,以确保保后工作的合规有序开展,防范和缓释担保风险,保全担保债权,减少担保损失。

第六章工作移交

第三十九条保后管理经办人的工作移交。原保后检查经理或风险经理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部门负责人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保后检查经理或风险经理对其负责的信贷客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原经办人、接手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工作移交后,接手人对接

手的信贷客户承担贷后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十条分公司部门负责人的工作移交。原业务部门或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分公司负责人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业务部门或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原负责人、接手负责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第四十一条公司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的工作移交。原负责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在审计稽核部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已离任审计的,以离任审计为准),形成书面交接材料。

第五章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各保后管理部门(分公司)应建立对保后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把保后管理指标作为对保后管理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考核绩效挂钩。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对保后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的考核,实行年度综合评价。

第四十四条保后管理考核既要考核过程,主要考核保后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是否落实到位,也要考核结果,主要考核担保风险是否得到有效控制,担保资产质量有无明显提高。

第四十五条对于保后管理中表现突出的部门、个人应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及时发现预警信号并处理得当降低损失的,可由分管领导提议,按公司规

定进行审议后给予相关人员适当奖励。

第四十六条保后管理各部门和人员应高度重视保后管理工作,做到尽职尽责、严谨高效,因疏于职守对工作造成下列问题的,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保后管理;

(二)对不良资产监管不严、清收转化不力,造成担保资产质量恶化;

(三)担保资产质量和收费率达不到规定要求;

(四)遗失担保原始资料,对贷款人利益造成损害;

(五)在保后管理中隐瞒问题或不及时反映和处理问题,造成贷款风险增大。

(六)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附件:1. 《首次保后检查表》

2. 《保后检查报告》(融资类)模板

3. 《保后检查报告》(非融资类)模板

4. 《担保到期提示函

5. 《担保到期前保后检查表》

供电技术的管理规定.doc

供电技术管理规定 一、实行操作正规化、检修程序化 1、凡从事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否则按“三违”处理。 2、进行高压检修时须经专业领导审批,现场必须由管理人员盯岗。 3、所有电气检修必须事先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措施的现场落实。 4、所用检修工作必须按程序进行 (1)、在高压电气设备和供电线路(电缆)上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票制度、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转移和终结制度。 (2)、低压电气检修必须执行停电(必须有一处明显的断开点)、闭锁(或上锁)、验电、放电、短路接地制度,必须挂设“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一条线路由两处以上工作时必须分别办理停电手续并分别明确责任人。 5、电气检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三小件:验电笔、停电牌、三相短路接地线,(井下维修工检修时必须携带瓦斯报警仪),否则按“三违”处理。 6、严禁带电进行电气作业,严禁单人施工,严禁约时送电,严禁甩掉保护不用,否则,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人员办“严违”。 7、严禁供电系统超负荷和带病运转,否则追究安装和维修人员责任。

8、供电负荷需变动时应提前到机电科办理负荷变动审批手续。 二、做好超前预防工作。 1、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电气设备点检、隐患排查制度,机电科负责考核。(1)、专业检查发现有开关、四通、电缆等非正常性发热的维护责任人办“三违”。 (2)、检漏继电器漏检,因电缆悬挂防护不利而造成隐患的责任人办“三违”。 (3)、无人值守变电所不上锁、不按规定巡检、闲杂人员逗留、越权操作的,对责任人办“三违”或“严违”。 (4)、供电设备及电缆上放置或悬挂衣物的,责任人办“三违”。(5)、因不执行点检内容或排查不到位而存在严重隐患的,追究责任人责任。 2、严格按照《煤矿电气设备试验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行检查、试验并建档。 (1)、每年对高压电缆进行泄漏和耐压试验,机电科负责。 (2)、对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每半年进行摇测检查一次,各单位分管人员负责,机电科考核。 (3)、每月对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进行检查,各单位分管人员负责,机电科考核。 (4)、每月对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进行检查,各单位分管人员负责,机电科考核。 (5)、每季对接地电网接地阻值测定,各单位分管人员负责,机电科考核。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_____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担保行为,保证融资担保业务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业务风险,促进公司所属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所属担保公司是指公司直接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担保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监管部门是指负责监督管理担保公司的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经公司许可并且由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第五条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业务相关权利义务终结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项目初审、项目评审、担保方案落实、风险监督与防范、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六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当以审慎客观、风险分散、审核独立为操作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行业符合国家政策、产业规划,不涉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 3.获得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认可,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4.公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对以下担保对象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 1、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 2、有资信不良记录者; 3、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 4、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担保的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可直接向我公司或由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十条企业申请担保应按照担保公司要求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根据《融资担保业务资料清单》的标准提供以下类型文件,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1、企业和股东法律类型文件 2、企业和关联企业经营类型文件

项目跟踪管理办法

项目跟踪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跟踪管理办法为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并对业务人员进行考核,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在项目小组与企业签定协议,开始进场工作后五个工作日内,业务部须将项目小组名单、企业的通讯地址、传真和企业负责人联系方式通知管理部。 二、由管理部负责项目跟踪管理工作的人员,依照联系方式,根据本管理办法附件一的内容将项目反馈意见表等送达企业负责人。 三、在项目小组进场工作半个月后,由管理部项目跟踪管理人员督促企业,及时将反馈意见初始表收回。 四、项目进展中的每三个月,由管理部项目跟踪管理人员按时将附件二项目跟踪反馈意见期间表送达企业,并督促企业进行填写和收回。 五、项目发行结束后半年,继续由管理部项目跟踪管理人员将附件三项目回访表送达企业,同时督促企业进行填写和收回。 六、管理部项目跟踪管理人员必须对每次反馈意见表的送达和回收情况进行登记。七、各业务部有义务配合管理部的项目跟踪管理工作,按时提供企业的地址等情况。对违反规定者,将在业务部考核中进行相应处理。八、管理部项目跟踪管理人员须对所收

集到的反馈意见表的内容予以严格保密。非经许可,该反馈意见表仅限投行管理部总经理及其以上领导阅读。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2001年7月20日附件一:尊敬的公司:北京证券非常荣幸为贵公司提供(股份制改造、发行辅导、财务顾问、股票发行上市)服务,并真诚地希望能为贵公司的未来发展贡献我们的智慧和力量。为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业务工作顺利开展,北京证券投资银行管理部,将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对项目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予以监督。我们将在项目人员进场半个月后,发出我们的调查表,并将每间隔一个月发出一份反馈意见表,以便我们了解业务人员的工作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改进工作。希望贵公司能为我们提供宝贵意见,协助我们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圆满完成贵公司的工作。本次为贵公司提供服务的是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部。我们已派遣了以()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小组提供全部服务。我们还将根据不同阶段工作需要,增派其它业务人员。我们将承诺恪守北京证券一贯的“诚信、高效、服务、进取”原则,为贵公司提供优质全面的服务,以使(改制、辅导、财务顾问、股票发行)工作获得圆满成功,贵我双方结成长期合作伙伴关系。管理部联系人员和电话:E-MAIL信箱:北京证券投资银行管理部年月日项目跟踪反馈意见表(初始表)尊敬的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合作,我们希望贵公司能对项目小组的工作予以阶段性总结和评价,以便我们更好地根据贵公司的要求提供服务,我们将对填写的反馈意见表的内容予以保密。

XX公司保供电工作管理规定

编号: 版本: 【【企业名称】】 【【XX公司保供电工作管理规定】】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XX公司保供电工作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企业名称】】保供电工作管理,提高公司系统保供电指挥协调及处置能力,确保在重要时期对重要地区和场所的安全可靠供电,完成公司供电范围内各类保供电任务,按照南方电网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特级、一级、二级和特殊时期保供电工作管理。 3编制依据和术语 3.1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2术语 3.2.1特级保供电 在公司所属地理区域内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国际性会议或活动时期的保供电; 国家级重要政治、经济、文化、体育活动或会议等时期的保供电; 由XX省人民政府部门或南方电网公司指定级别的保供电。 3.2.2一级保供电 在公司所属地理区域内召开或举办的具有重要国际影响的国际性会议、活动等时期的保供电; 由XX省人民政府部门或南方电网公司指定级别的保供电。

3.2.3二级保供电 省(部)级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活动或会议等时期的保供电; 由地市级人民政府部门指定的保供电。 3.2.4特殊时期保供电 全国性的主要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等),高考,春运,地方性、传统性或民族性主要的节假日(包括各类民族节、民族活动等)等时期的保供电; 定期举办的省(部)级政治、经济、文化、体育活动或会议等时期的保供电。 3.2.5保供电工作方案 针对保供电工作任务制定的工作方案,包含总体工作方案以及各专项保供电工作方案; 特级和一级保供电工作应制定用户保电、信息安全、安全保卫和调度运行等专项工作方案,并根据保供电工作需要增加必要的工作方案; 二级和特殊时期保供电工作应制定用户保电和调度运行等专项工作方案,并根据保供电工作需要增加必要的工作方案。 (1)总体工作方案 总体工作方案主要明确保供电工作领导组织机构,明确保供电工作的目标和重点,明确保供电工作总体安排和各项要求。 (2)用户保电工作方案 用户保电工作方案主要对重点用户制定保障供电工作安排。明确电力电量平衡措施,明确电网负荷侧管理要求和措施,明确对重点用户保证连续供电的工作安排。 (3)信息安全工作方案 信息安全工作方案主要明确保障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的工作安排。重点保障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投资担保公司担保 业务操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确保融资担保业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防范和控制融资担保风险,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融资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融资担保业务程序 第三条融资担保业务程序 1、申请受理:项目推荐人(项目责任人)推荐 填写《融资担保项目申请受理表》 通知企业按照公司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项目初审:确定第一调查人(项目负责人)、第二调查人(项目协办人) 确定项目初审基本内容 实地调查 撰写《融资担保项目初审报告》 3、项目评审:融资部审核填写《项目评审表》第一部分 评审会成员评审填写《项目评审表》第二部分 依据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审批签字 4、签订合同: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委托担保合同、抵(质)押担保合同) 填写空白合同文本 经审核后正式签订合同 5、抵押登记:准备抵押登记资料(委托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其他资料) 他项权力证书或抵押登记表(登记机关签章) 6、担保收费:按照公司规定的担保费收费 按照担保协议收费 7、发放贷款:通知理财部安排出资人放款 借款借据原件交出资人复印件留底 8、保后管理:日常检查、保后检查,填写《融资担保项目检查表》 于到期日前一周内填写《融资担保到期通知函》 融资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 9、代偿追偿:代偿和追偿方案 提起法律诉讼 10、担保终结:注销抵押登记

退还质押物、代管原件 融资担保业务档案归档 第四条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为: 1、抵押物、质押物清单; 2、抵押物、质押物权力凭证; 3、抵押物、质押物评估资料; 4、保险单; 5、所有人(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抵押物、质押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质押的声明; 7、抵押物、质押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抵押物、质押物所有人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9、其他有关资料。 受理反担保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4、公司受理人可根据融资担保项目和企业实际情况对资料、审核项目进行删除和添加。 第五条公司融资部客服人员负责项目受理,核实顾客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正式受理,建立顾客档案及档案编号,将受理意见填入《担保项目申请受理表》,按公司的资料清单索取担保申请人材料、反担保人材料及其他材料,经融资部项目推荐人、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进入下一个流程。 第三章融资担保受理条件 第六条融资担保受理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 2、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 3、基本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抵押物、质押物或反担保措施; 4、单个企业融资项目金额不能超过我公司实收资本的10%; 5、申请融资金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60%; 6、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四章融资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第七条每个项目都应由融资部人员作为项目推荐人,项目推荐人为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融资部根据人员和业务量实际情况,确定第一调查人、第二调查人。第一调查人为项目负责人,负主要调查责任;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水平,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精神(融资担保发〔2012〕1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担保担保证的收取标准。依据公司《担保业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客户担保收费率为基础,结合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得分确定,按不超过担保额的10%收取。 第三条如客户将保证金直接缴付合作银行的,公司收取的金额标准为应收保证金比例与客户实际缴付给合作银行的担保保证金比例的差额。 第四条收取客户保证金时,应与担保客户明确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如担保贷款到期,客户按时足额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将无条件退还客户缴存的保证金。 第五条公司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并与该金融机构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专户管理办法根据保证金监管协议有关要求制定。

第六条公司对收取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全额存入开设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并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 第八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如约偿还债务后,可向公司申请退还客户保证金。审核合格后,由项目经理提出申请,返还客户保证金。 第九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未足额偿还债务时,公司将依法合规处置该担保客户保证金,用于担保代偿,保证金与担保贷款的差额,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 第十条在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担保客户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担保客户提前偿还债务时,待担保客户与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解除后,公司可依约提前退还客户保证金。 第十一条公司由专人负责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统计核对工作,每月按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余额及明细,并及时报告客户保证金专户的开设、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年度终了,对有余额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做好

工作任务跟踪管理办法.docx

工作任务跟踪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有关工作任务的书面下达方式及对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办法, 以 强化对工作 实施情况的沟通、检查和反馈,提高工作任务实施效果,确保各项管理工作得以良好完成。 本标准适用于对公司工作计划、任务的实施过程的管理。 2 职责 2.1企管办是公司工作任务下达、跟踪、信息反馈和考核管理的归口部门。 2.2 各部门配合实施相关职能工作任务的制订、下达和跟踪管理。 3 措施和方法 3.1 工作任务跟踪程序 3.2 工作计划和任务的下达形式 工作计划和任务分别以《月度工作计划》 、《会议纪要》、 《工作任务单》和《工作联系单》 的形式制订下达。 3.2.1 月度工作计划及述职 各部门下月度工作计划在每月上报的 《月度工作述职报告》 中 作为述职报告中的一项内容, 随述职报告一并报企管办, 由企管办提交总经理, 并汇同总经理意见纳入对各部门下月度工作 的跟踪和考核。 3.2.2 会议纪要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应当包含以下内容:①会议时间、地点、人员、主持人和记录 人;②简明的会议议题和目的; ③会议中形成的会议决议和要求; ④会议中布置下达的工作任 务(应明确工作内容、责任人、完成日期、跟踪人等要素) 。 3.2.3 工作任务单 对于临时决策需完成的工作任务 (或被认为有必要对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的工作) , 由企管办以《工作任务单》的形式向工作责任人下达工作任务,同时抄报工作跟踪人。需相关 部门配合开展实施的工作, 由责任人自行组织相关工作内容的分解落实 (必要时可采取 《工作 联系单》的形式),若相关部门不配合或配合不力,责任人可向企管办或 任务下达部门 执行考核结 果 下达任务

供电公司重大活动及重大节假日保供电管理办法

供电公司重大活动及重大节假日保供电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保供电管理的工作内容与要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适用于供电公司保供电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省公司重大活动及重大节假日保供电管理办法。 3 职责 保供电工作实行公司领导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生技部是保供电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对于一类保供电任务,公司成立保供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司的保供电工作。 保供电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生技部、安监部、营销部、配电部、各供电所、调度所变电部、检修部、送电部、物资公司、电力服务公司、经理工作部、政工部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 保供电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3.4.1 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保供电方案 3.4.2 加强设备管理,确保主、配网设备的健康水平和安全可靠运行。 3.4.3 安排人员用户供电设备特殊巡视、消除设备缺陷隐患。 3.4.4负责对各部门的保供电工作完成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各部门主要职责 3.5.1 生产技术部 3.5.1.1 负责组织安排参加市有关保供电会议,接收有关保供电信息。根据保供电任务的性质确定相应的类别,一类保供电方案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二、三类保供电须报公司领导批准。 3. 5.1.2 接到保供电任务后,应及时将需保供电地点、范围、起止时间、联系人、联系方式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下达给调度所、配电部和相应供电所、变电部。并负责汇总保供电方案 3. 5.1.3 生产技术部作为收发保供电信息部门,负责保供电工作中涉及市有关政府、团体机构的对外联系和对内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 3.5.1.4 负责向保供电申请部门索取保供电工作中涉及到的需要进入相关场所的工作证、车辆通行证等材料,并提供给相关部门。 3.5.2 安监部 3.5.2.1 负责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组织重要生产场所安全监督检查。 3.5.3 调度所 3.5.3.1 调度所在接收到保供电任务、要求后应根据保供电的类别、地点和起止时间,安排保供电场所电气范围内相关35kV、110kV主变及各电压等级的系统运行方式,并制定相应的保供电方案。 3.5.3.2 根据保供电的类别、地点和起止时间,对停电计划和工程安排做出适当调整,报公司领导批准。 3.5.4 配电部 (各供电所) 3.5. 4.1 在接收到保供电任务后应根据保供电的类别、地点和起止时间,制定相应的保供电方案。 3.5. 4.2 根据保供电的类别、地点、起止时间和联系人,应组织人员对保供电场所及其电气连接范围内10kV配电设备进行特殊巡视、消除设备缺陷隐患。 3.5. 4.3 根据保供电任务类别并视其必要性,指挥抢修队伍准备好抢修备品待命或参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加强检查; (二)负责制定并审议本年度的担保计划和方案; (三)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并承担由担保行为产生的风险责任;

(四)审议对外担保的相关议案并作出相应决议,授权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外担保合同,责成公司具体部门履约执行,并加强检查和日常跟踪、管理。 第五条公司财务审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担保业务相关材料,具体办理对外担保相关手续; (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相关事项,定期监测、统计、分析、报告。 (三)建立完善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适时监控被担保资金的使用状况、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责任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要求,协助财务审计部同做好担保业务的审查和全过程监控工作。 第三章担保对象 第七条公司担保对象包括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实需要担保的,在担保前报杭州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公司为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为主要依据确定对各企业的担保额度。对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

最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最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八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新入职员工审核及跟踪管理办法(水之源)

关于新入职员工考核及跟踪管理办法 拟文部门总经理室审核 拟文签发 新入职员工考核及跟踪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为严把新员工进入关,保证公司员工整体素质,建立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有效的培养、 使用、激励新进员工快速成长,特制订此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水之源公司的全体新员工,在入职后12个月内的跟踪管理工作。 二、试用期管理 1. 新录用员工自报到之日起进入试用期,试用期3至6个月。试用期内,所在部门为新进员工 指定1名入职“导师”,负责帮助新进员工熟悉工作环境并掌握基本工作技能。 2. 自新录用员工报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人力资源部必须组织新员工参加不少于3个工作日 的集中培训,集训结束后的实习期不少于1个月。 3. 试用期内,采用工作日报、月度总结、转正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对新进员工进行管理。 1)每日工作汇报由新员工在钉钉上提报,对当日的工作进行汇报。 2)月度总结由新进员工完成。新进员工就本人当月工作内容、对公司及所在岗位的认识、得体会等进行总结后形成书面材料送交入职引导人。 3)每月由入职员工的“导师”和人力资源部门跟踪管理人员实施,重点就新进员工工作态度、适应能力、专业基础、职业道德、稳定性等进行考察,引导其将个人发展与公司发展结合起来。具体包括: ●工作态度:考核新进员工对待工作是否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 ●适应能力:考核新进员工对公司管理理念、企业文化的掌握情况和认同度,及对公司现状及自身发展的客观认识等。 ●业务素质:考核新进员工专业理论知识、业务技能的掌握情况,对拟从事工作的兴趣及其在该领域的发展潜力等。 ●工作表现:考核新进员工在试用岗位的实际工作表现,包括是否能够按时完成并保证工作质量,是否能够发现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等。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监管企业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 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 项报告管理办法》(津国资法规〔200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关规定,结合天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 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担保 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业务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担 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 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本办法所称担保 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按照担保对象的不同,担保业务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对内担 保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之间进行的担保业务。对外担保是指所 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其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进行的担保业 务。 第四条 担保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二)依法担保,规范运作原则; (三)量力而行、风险可控原则。 第二章 担保条件 第五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业务资格; (二)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良 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 (三)担保责任额要与自身的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等财务承受能力 相适应,累计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应超过企业净资产;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权限要求。

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河南国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本公司。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通过本公司担保而取得借款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公司担保是指本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本公司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 第四条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及反担保 第五条本公司可以经营下列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六条本公司可以兼营下列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

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本公司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包括: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反担保等。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方式。 第三章基本流程 第八条担保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审批、签约及担保费收取、保后管理五大阶段。 第九条受理。自客户向本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就进入受理阶段。在此阶段,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要求客户提交有关材料,对客户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等。受理客户申请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未作过客户评价的客户和已作过客户评价的客户要区别对待;二是对不同的担保业务类型,要求客户提交的有关材料应有所区别。 客户受理阶段由业务拓展部负责。 第十条调查评价。受理客户申请后,经初步审查合格进入调查评价阶段。调查评价包括: 一、客户评价,指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客户的偿债能力作出全面的评价; 二、业务评价,指对客户申请的该单业务的风险点和成

保后管理实施细则(参考Word)

(转)担保业务保后管理实施细则 (2011-04-09 21:11:27) 转载▼ 分类:担保公司规程 标签: 杂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以下简称保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业务全过程风险,确保担保项目资金安全,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后管理是指从担保责任确立或担保业务发生直到本息收回或合同履约行为结束的全过程的担保业务管理行为。包括账户监管、合同履约进度、保后检查、风险监控、档案管理、有问题担保项目处理、贷款收回、解除担保等。主要对担保项目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的现状及变化趋势,包括资信状况、资金流向、经营管理、产销情况、项目进度、竞争能力、财务记录、履行合同、改组改制等影响担保风险的因素进行跟踪、调查、监控和分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积极补救措施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保后管理必须坚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检查、跟踪监控、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保后管理实行项目直接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保后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农信社应挑选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无不良信贷违规记录的人员从事保后管理工作。农信社一般应配备1-2名专兼职保后管理员,县、市联社配备2-3名,大额贷款较多的农信社可适当增加人员。 第六条基层农信社保后管理员对本社审批贷款保后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贷户监管及保后检查。监管贷户资金账户往来,信贷资金实际用途;贷户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保后跟踪检查,落实审批内容,收集贷户信息并定期联系贷户。 (二)担保人及担保物的监管。 (三)风险分类及日常管理。按规定复测贷户信用等级,并及时进行资产风险预测分类;建立保后管理台账;整理、收集信贷档案有关资料;收回利息及本金等。 (四)风险预警。发现风险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 (五)制定不良贷款处置方案,并具体实施。 (六)定期报告。定期向农信社主任及分管主任、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汇报辖内贷户保后管理情况。 (七)其他保后管理工作。 第七条基层农信社主任、分管主任对本级及上级审批贷款保后管理的主要职责。农信社主任、分管主任是本社报上级审批贷款的保后管理员,对此类贷款直接进行保后管理。 (一)组织制定保后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贷款保后风险的监控,督促保后管理员按规定实施保后管理。 (三)组织制定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定期向县联社汇报本社保后管理情况。 (五)其它保后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市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保后管理员对本级及上级审批贷款风险监控的主要职责。 (一)适时监测本级及上级审批贷款的保后风险及农信社保后管理等情况。 (二)按规定对农信社保后管理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可延伸到贷户进行检查,深入了解贷户风险状况。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担保业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确保担保业务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银行与公民、银行与企业之间等借款、融资活动中,所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业务。担保责任是指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应与借贷双方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办理担保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严谨、平等自愿、诚信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坚持以合法性、风险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的审慎经营模式。 第二章担保业务范围 第五条公司担保业务主要范围是:借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兼营: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民间借贷;尾付款如约偿还担保等业务。

第三章担保业务受理条件 第六条担保业务应遵守的基本规定 担保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必需是合法、真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项目等。不准从事下列活动:不得吸收存款;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受托投资;不得从事未经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担保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一、公司类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依法设立。 2、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借款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还款能力强;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 4、企业申请担保的资金用途明确合法。 5、在指定的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现金流量充足。 6、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 二、个人类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 2、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 3、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相对稳定的从业人员,本人具有固定的住所。 4、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用途合法明确。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各级资产。本办法中的资产比例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产分级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第五条Ⅰ级资产包括: (一)现金; (二)银行存款; (三)存出保证金; (四)货币市场基金; (五)国债、金融债券; (六)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七)债券信用评级AAA级的债券;

(八)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Ⅱ级资产包括: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条第六项);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AA+级的债券; (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五)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的委托贷款40%部分; (六)不超过净资产30%的自用型房产。 第七条Ⅲ级资产包括: (一)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80%部分以及其他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三)投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 (四)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的委托贷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 (五)非自用型房产; (六)自用型房产超出净资产30%的部分; (七)其他应收款。 第三章资产比例管理

工作任务跟踪管理办法

工作任务跟踪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有关工作任务的书面下达方式及对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办法,以强化对工作实施情况的沟通、检查和反馈,提高工作任务实施效果,确保各项管理工作得以良好完成。本标准适用于对公司工作计划、任务的实施过程的管理。 2 职责 2.1企管办是公司工作任务下达、跟踪、信息反馈和考核管理的归口部门。 2.2 各部门配合实施相关职能工作任务的制订、下达和跟踪管理。 3 措施和方法 3.1工作任务跟踪程序 执行考核结果 反馈考核结果 任务下达部门下达任务 责任人 工作进展汇报 跟踪人 跟踪反馈 企管办 传递考核 结果 行政办 3.2工作计划和任务的下达形式 工作计划和任务分别以《月度工作计划》、《会议纪要》、《工作任务单》和《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制订下达。 3.2.1月度工作计划及述职 各部门下月度工作计划在每月上报的《月度工作述职报告》中作为述职报告中的一项内容,随述职报告一并报企管办,由企管办提交总经理,并汇同总经理意见纳入对各部门下月度工作的跟踪和考核。 3.2.2 会议纪要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应当包含以下内容:①会议时间、地点、人员、主持人和记录人;②简明的会议议题和目的;③会议中形成的会议决议和要求;④会议中布置下达的工作任

务(应明确工作内容、责任人、完成日期、跟踪人等要素)。 3.2.3 工作任务单 对于临时决策需完成的工作任务(或被认为有必要对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的工作),由企管办以《工作任务单》的形式向工作责任人下达工作任务,同时抄报工作跟踪人。需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实施的工作,由责任人自行组织相关工作内容的分解落实(必要时可采取《工作联系单》的形式),若相关部门不配合或配合不力,责任人可向企管办或分管领导投诉。 3.2.4工作联系单 为进一步提倡协作精神,有效发挥组织资源的优势,在必要时,部门之间可采用《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开展工作接洽。被联系部门应在《工作联系单》上立即填写处理意见,不得拒绝处理,如非被联系部门工作责任范围,被联系部门应注明具体负责的部门。若被联系部门拒绝处理,发函部门可向企管办投诉。 3.2.5 工作调整申请单 在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当责任人认为工作内容或工作完成时间等需要调整时,可向工作下达部门提交《工作调整申请单》,在取得工作下达部门书面同意调整后,可按调整后的内容进行跟踪和考核。若未取得书面同意,则仍按原定内容执行。 3.3 工作任务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 3.3.1 各部门负责人应在每月28日前提交《月度工作述职报告》,对当月(以上月26日—当月25日为一个计划月度)的各项计划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和反馈。 3.3.2 对于以《工作任务单》形式专项下达的工作,跟踪人须及时向企管办反馈跟踪信息。 ⑴对按期完成的工作,跟踪人须在工作完成日期到期(若工作提前完成,则在完成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跟踪记录和跟踪人意见传递至企管办。 ⑵对超期完成的工作,跟踪人须在工作完成日期到期后2个工作日内向企管办反馈跟踪信息,若公司对该项工作未作调整或变动,则跟踪人应继续实施工作跟踪,并须在工作完成后2日内将书面跟踪记录和跟踪人意见传递至企管办。若公司对该项工作开展内容和完成日期有调整或变动,则跟踪人应按第3.3.2条继续跟踪工作进展。 3.3.4企管办负责对工作任务整体推进实施情况开展综合平衡、协调和跟踪反馈工作,组织实施对责任人和跟踪人的工作效果开展业绩评价。 3.3.5 采用《工作联系单》进行协调的工作,发函部门可将工作开展跟踪情况抄报企管办,并书面提出对被联系部门的工作评价建议,由企管办提请总经理酌情对相关责任部门的当期工作

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 为持续加强**(以下称**)供用电管理,维持供用电秩序,规范供用电行为,确保安全、经济用电,更好地服务安全生产,依照《永煤集团供用电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生产技术部是厂供用电管理部门,负责**供电系统的运行与管理,统一协调对内、对外的供用电关系。负责供用电业务协调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对厂属各单位的供用电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供电事故组织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积极推广“节能降耗”技术,监督“削峰填谷”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用电管理 (一)管理范围 管理分界点划分: 0.4KV动力电源以用电单位总进线柜隔离开关进线电缆头为管理分界点。 1.2KV试验电源以用电部门总馈电开关进线电缆头为管理分界点。 (二)管理职责

1.生产技术部 (1)负责**供电系统的维护、运行与管理,统一协调对内、对外的供用电业务。 (2)对厂属各单位的供用电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3)负责组织主管供电厂领导、主管安全厂领导、安全管理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等相关部门对供电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4)负责所管辖的临时用电户的管理工作。 (5)对厂内用电部门有监督检查考核的责任和义务。 (6)积极推广“节能降耗”技术,监督“削峰填谷”措施的落实。 (7)定期组织开展供用电安全管理知识培训活动。 2.综合服务中心 (1)负责机关办公楼、食堂、澡堂、洗衣房、纯水房、礼堂及机关低压配电室等后勤范围的供电系统运行、维护与管理。 (2)积极配合生产技术部做好厂内的供用电工作。 3.长期用电用户(车间)管理 (1)负责分界点至车间各用电设备的供用电管理工作。 (2)负责本车间范围内供电系统的维护、运行与管理。 (3)积极配合生产技术部做好厂内的供电工作,积极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