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的决定
【法规类别】违法处理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07.31
【实施日期】2013.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坚决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
的决定
(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
过)
暴力恐怖犯罪给新疆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严重破坏了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充分暴露了其反社会、反人类、反文明的本质,是对宪法和基本人权的严重践踏,是对文明秩序的严重破坏,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是影响新疆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重大现实危害。暴力恐怖分子是新疆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也是全社会的共同敌人。我们与暴力恐怖主义的斗争,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一场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重大斗争。为了保护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自治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