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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扣缴税款所属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扣缴义务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营改增”非居民集团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

“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浙江省自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理解为应税服务接收方在境内,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应税服务发生地、应税服务消费或使用地是否在境内,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收入来源地原则。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包括下列三层意思: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3.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在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外)。如:区内某公司在美国租用仓库保管货物,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包含两层意思: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2。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这就要求有形动产使用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境外(包括中间环节)。如: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中国公民在美国承租一辆车旅游,由于完全在境外使用,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地区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与应税服务接收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以境内的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收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案例】 境外R公司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常州J科技公司为境外R公司的代理人,2012年12月R公司分别向南京A公司、杭州B公司、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按照规定,R公司为南京A公司、杭州B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应由J科技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R公司为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应由J科技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山东暂未列为试点地区)。 三、应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 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 四、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 1、非居民企业或个人提供应税劳务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 2、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完整版)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附件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编码: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章):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本表一式二份,一份扣缴义务人留存,一份报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 二、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的所得税额。扣缴义务人必须区分纳税人、所得项目逐人逐项明细填写本表。 三、扣缴义务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四、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填写本表要用中文,也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六、表头项目的填写说明如下: 1、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确定的税务识别号。 2、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扣缴义务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3、填表日期:是指扣缴义务人填制本表的具体日期。 七、本表各栏的填写如下: 1、纳税人姓名:纳税义务人如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姓名应当用中文和外文两种文字填写。 2、身份证照类型:填写纳税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回乡证等)名称。 3、所得项目:按照税法规定项目填写。同一纳税义务人有多项所得时,应分别填写。 4、所得期间:填写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的时间。 5、收入额:如支付外币的,应折算成人民币。外币折合人民币时,如为美元、日元和港币,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如为美元、日元和港币以外的其他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中的现钞买入价折算。 6、免税收入额:指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税的补贴、津贴等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免于纳税的所得。 此栏只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其他所得项目不得填列。 7、允许扣除的税费:只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1)劳务报酬所得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 (2)特许权使用费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 (3)适用财产租赁所得时,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4)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时,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 8、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 9、已扣税额:是指扣缴义务人当期实际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及减免税额。 10、扣缴非本单位职工的税款,须在备注栏反映。 11、表间关系: (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人民币合计)-免税收入额-允许扣除的税费-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注:全年一次性奖金等特殊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除外。 (3)收入额(人民币合计)=收入额(人民币)+收入额(外币折合人民币) 12、声明人: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 八、本表为A4横式。 --- 2 ---

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扣缴义务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时期: 年月日至月日填表日期: 年月日税额单 机动车种类核定载客(整备质量)计税单位及数 量 年单位 税额 应纳税 额 免征税额减征税额 已缴或 扣除额 实缴金额往年补缴滞纳金辆辆(吨) 1 2 3 4=∑ 5 6=4×5 7 8 9 10=6-7-8-9 11 12 载客汽车大型客车(20人及其以上)480 中型客车(10—19人)420 小型客车(9人及其以下)360 微型客车(排气量小于或者 等于1升) 240 载货汽车(包括 半挂牵引车、挂 车) 按自重每吨 60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 60 --- 2 ---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 60 摩托车60 合计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明细表扣缴义务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被保险人(车主) 组织机构代码 (或纳税人识 别号、身份证件 号码) 车辆牌 照号码 或车架 号 机动 车种 类 核定 载 客、 整备 质量 计 税 单 位 年 单 位 税 额 应纳税 额 免 征 税 额 减 征 税 额 已缴 或扣 除额 减免税证明 号(完税凭 证号) 当年实缴税额 往 年 补 缴 滞纳 金 保 险 单 号 保险起止期 间 年月 日 年月 日 1 2 3 4 5 6 7 8=6×7 9 10 11 12 13=8-9-10-11 14 15 16 17 18 --- 3 ---

合计 《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保险机构申报解缴代收的车船税税款。 二、表头项目的填写说明如下: 1、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的全称并加盖公章。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确定的税务识别号。 3、所属时期:填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的所属时期。 4、填表日期:是指扣缴义务人填制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表内项目的填写说明如下: 1、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低速货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 4 ---

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自查整改报告咋个写

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自查整改报告 咋个写 篇一:保险单证自查报告 篇一:财产保险公司单证管理工作亟待加强.doc 财产保险公司单证管理工作亟待加强 甘肃保监局刘永宏张永强 发布时间:XX-11-05 XX年上半年,甘肃保监局抽调各财产保险公司内审人员,对辖内财产保险机构单证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交叉检查。从检查情况看,财产保险公司在单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单证管理工作亟待加强。 单证管理现状 通过检查,我们认为目前财产保险公司的单证管理较前几年有较大的改观,无论是制度、信息系统建设还是对单证管理的认识都有所改进。但是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和机构网点的下延,目前各财产保险公司的单证管理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有的问题还成了违法违规的事发源头。 (一)管理基础薄弱 一是单证管理制度不完善。检查发现全省12家财产保

险公司在单证管理制度上都不同程度存在制度内容不完善、不科学的问题,如:未对单证限时限量领用、手工出具保单和系统补录时限等做出明确规定,有的公司没有中介代理机构单证领用管理制度,有的公司未建立单证管理内部监督自查制度,有的公司没有单证库房(专柜)管理制度等。二是单证管理岗位设置不合理。中心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普遍存在以下问题:单证管理岗由代理人员担任,出单员兼任单证管理员,单证管理员一人多岗,兼岗现象突出,单证管理员更换频繁,交接手续流于形式等问题。三是单证存放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现是单证专库专柜存放不规范,存在重要有价单证与公司文件、报表等日常资料同柜存放,已用单证与空白单证混合存放,单证存放混乱无序,单证库房兼做档案室、杂物库房等问题。四是单证印刷管控不严。个别保险分支机构私自印刷保险单证。如:某省级分公司XX年5月自行印刷2500份具有保单性质的蔬菜货物运输保险台账,在货运公司作为暂保单使用,但单证从设计到印刷均未得到总公司的书面同意和授权,而且单证格式不规范,也未纳入公司单证管理系统管理,存在着较大风险。 (二)管控措施松散 (三)信息系统落后 一是单证管理系统未实现与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连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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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 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代收代缴车船税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手续费【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行﹝2007﹞659号 【发文日期】2007-12-31 【实施时间】2007-12-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确保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的规定,现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由税款解缴地的地方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实际收入予以审核、支付,具体支付标准暂按5%。 二、保险机构要将获得的手续费收入用于弥补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成本开支,确保实现与税务机关信息平台的畅通对接。要按照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报手续,如实报送有关信息。 三、地方财政、地税部门要按照财行〔2005〕365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的管理。 四、地方财政、地税部门要及时向保险机构足额支付手续费。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向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保险机构支付手续费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补足手续费。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将对手续费标准进行审核,并根据车船税代收代缴手续费收入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成本的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2017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6年12月3日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

车船税和个税模板填写申报答疑汇总1019分析

代扣扣缴车船税和扣缴个税模板填写申报 问题答疑汇总 第一部分:车船税模板填写申报问题答疑 问题1:如何复制数据不会破坏代扣代缴车船税模板格式。答复:有时因数据量大,需要对数据进行复制操作,为了不破坏模板的格式,在模板中复制粘贴数据时,请使用如下方法:1、从旧模板(或别的表格)中,选中需要复制数据的区域然后复制; 2、新建txt文件(记事本文件),将刚刚复制的数据,粘贴到新建的txt文件中;

3、在新建的txt文件中,全选(按CTRL+A)然后复制; 4、打开新下载的代扣代缴车船税模板,点选需要粘贴数据的单元格; 然后粘贴,即完成操作。

问题2:打开模板后,如何启用宏 答复:首先,需要说明的是WPS没有VBA控件无法启用宏,请使用EXCEL打开模板。下面以EXCEL2007为例介绍如何启用宏:点击EXCEL左上角圆形的office按钮-EXCEL选项-信任中心-信任中心设置-宏设置-选择“启用所有宏”(打开模板后自动启用宏)或“禁用所有宏,并发出通知”(打开模板后如上图左上部会提示“安全警告,宏已被禁用”,点 击选项-选择启用宏-确定。即可启用宏)。请看图示:

登记失败。 答复:导致该问题原因有两个:一是模板中“身份证件类型”为101或199时,第二列(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纳税人识 别号)为空。请将模板中“身份证件类型”为101或199的

第二列填写上,然后保存,再申报即可。二是“身份证件类型”为201时,第5列证件号码填写错误(应该填写身份证号),修改证件号码即可。 问题4:上传代扣代缴车船税模板提示:查不到XXX纳税人的登记信息,请确认该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填写正确?错误行号XX。 答复:模板中“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纳税人识别号”列某行填写错误。请根据提示在模板中找到相应的纳税人识别号并修改、保存,再申报。 问题5:上传代扣代缴车船税模板提示:查询不到 1.68619464E8纳税人的登记信息,请确认该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填写正确?错误行号XX。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1

填表说明: 1.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行申报车船税的纳税人填报。本表分为一主表两附表,车辆车船税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和税源明细表(车辆),船舶车船税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和税源明细表(船舶)。 2. 对首次进行车船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车船的主附表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填报信息,仅提供相关证件,由税务机关按上次申报信息生成申报表后,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即可。对车船或纳税人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报。已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区,税务机关可将第三方信息导入纳税申报系统,直接生成申报表由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 3. 税款所属期限:填报纳税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4. 纳税人识别号:单位纳税人填报,自然人纳税人不必填报。 5. 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 (1)组织机构代码 (2)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3)有效军人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 (5)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明 (6)外国人护照或居留许可 (7)外交部核发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有效身份证 (8)其他 6. 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是单位的,填报含所属行政区域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是个人的,填报身份证照号码。 7. 征收品目: (1)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 (2)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乘用车 (3)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乘用车 (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乘用车 (5)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乘用车 (6)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乘用车 (7)4.0升以上的乘用车 (8)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的中型客车 (9)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大型客车 (10)货车 (11)挂车 (12)专用作业车 (13)轮式专用机械车 (14)摩托车 (15)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机动船舶 2

生产企业进出口业务增值税纳税申报及退免税申报案例9页

生产企业进出口业务增值税纳税申报及退免税申报案例 某外资企业X公司2005年1月1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主要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及境外来料加工贸易。2009年4月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册C11,计划进口料件150000美元,计划出口C产品300000美元,计划分配率为50%。5月1日,该手册免税报关进口一批料件L,金额10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700000元(假定人民币汇率对美元汇率为7:1)。5日,购进辅料M一批,也用于生产C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300000元,税额51000元。5月6日,来料加工贸易手册C22免税进口一批料件N,金额4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280000元,用于加工产品D,并于7日申请开具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暂免税金额50000美元)。18日,取得电费、柴油等动力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200,000元,税额34000元。月底前全部认证相符。 19日,进料加工贸易出口产品C(退税率13%),外销发票开具FOB价114285美元,折合人民币800,000元,测算其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为800000×50%=400000元。21日,来料加工贸易出口商品D,外销发票开具工缴费14285美元,折合人民币100000元。25日,经税务机关确认,08年9月10日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的产品C因逾期未收齐核销单而视同内销征税,涉及出口金额折合人民币106000元。5月26日,所属期2009年4月免抵退申报审核通过,收到税务机关退税部门下发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下表)。 6月8日,企业进行了所属期为2009年5月的来料加工免税申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模板】

附件8 F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

F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由代扣代缴或申报缴纳下列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填报: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但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指定扣缴的企业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上述前两项税款的,勾选表头项目“法定源泉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上述第三项税款的,勾选表头项目“指定扣缴申报”;纳税人申报缴纳上述前两项税款的,勾选表头项目“自行申报”。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扣缴义务人基本信息 1.“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给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给扣缴义务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扣缴义务人未取得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以为空。 2.“名称”:填报扣缴义务人法定名称全称。法定名称为外文的,同时填报中文译文。 3.“地址”:填报扣缴义务人有效联系地址。有效联系地址为外文的,同时填报中文译文。 4.“联系人”、“联系方式”、“邮政编码”:填报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名称及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邮政编码。 5.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扣缴义务人可以不填写“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邮政编码”。 (二)纳税人基本信息 1.“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给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给纳税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未取得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以为空。 2. “境外成立地代码”:填报纳税人成立地国家(或地区)三字母代码(ISO 3166-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 告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乐税网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 告 【标签】营改增,代扣代缴 【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号】 【发文日期】2019-09-06 【实施时间】2019-09-06 【有效性】全文废止 【税种】增值税 注释:自2019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9]37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9]8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解缴增值税税款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的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税销售额时从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 (一)扣缴义务人每次解缴税款,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 款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1.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附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 2.《票款结报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税收票款结报手册》; 3.扣缴事项的书面说明、应税服务合同,有代理人的还需提供代理合同。 (二) 扣缴义务人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结报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对应《增值 税代 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分别开具税收缴款凭证。 (三)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应税销售额,需要申请享受免税的 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青岛国税公告2019年第8号)的规定办理。 (四)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应税销售额,需要申请享受税收协 定免税待遇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关于税款抵扣 应税服务的接受方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取得税收缴款凭证的原件,按照《办法》及其现行增值税规定抵扣税款。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 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 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除须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外,文 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报送资料等事项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企业工资薪金扣除情况报告表

企业工资薪金扣除情况报告表 篇一: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附件3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扣缴义务人名称:扣缴义务人所属行业:□一般行业□特定行业月份申报扣缴义务人编码:□□□□□□□□□□□□□□□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包括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但低于减除费用、不需扣缴税款情形的申报),以及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月份申报。 二、申报期限 次月十五日内。扣缴义务人应于次月十五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并向

税务机关报送本表。扣缴义务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申报。三、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一)表头项目 1. 税款所属期:为税款所属期月份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2. 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实际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个人)的法定名称全称或姓名。 3. 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编码。 4. 扣缴义务人所属行业:扣缴义务人按以下两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1)一般行业:是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特定行业以外的其他所有行业。 (2)特定行业: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

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二)表内各栏 1. 一般行业的填写 (1)第2列“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2)第3列“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果税务机关已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如果税务机关未赋予的,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3)第4列“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号码。 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上的号码。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

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附表

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附表) 扣缴义务人名称□代理人 扣缴义务人 识别号□接受 方 非居民企业名称合同编号合同名称 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或取得销售款项凭证日期 征收品目加工、修理修配□ 陆路运输:公路货运□ 公路客运□ 缆车货运□ 缆车客运□ 索道货运□ 索道客运□ 其他陆路货运□ 其他陆路客运□ 水路运输:程租货运□ 程租客运□ 期租货运□ 期租客运□ 其他水路货运□ 其他水路客运□ 航空运输:湿租货运□ 湿租客运□ 其他航空货运□ 其他航空客运□ 管道运输:管道货运□ 管道客运□ 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 技术转让服

务□ 技术咨询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信息系统服务□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离岸服务外包□ 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设计服务□ 商标着作权转 让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广告服务□ 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航空服务□ 港口码头服务□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打捞救助服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 装卸搬 运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光租业务□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干租业务□ 其他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 鉴证服务□ 咨询服务□ 具体 业务 描述 应缴税款信息对应征收品目 计税销售额 税率或□17% □11% □6%

单位税额 单位税额:扣缴税额 扣缴税额合计 免征税款信息 免税事由 免税销售额 会计主管 (签章) 扣缴义务人 (公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申报接受日期接受人 备注:1、“合同编号”栏目内填写扣缴义务人填写合同备案编号; 2、如一份合同涉及多种征收品目,可以填写多张附表,每张附表仅涉及一个征收品目;

扣缴非居民所得税增值税计算说明

扣缴非居民所得税、增值税计算说明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合同总金额”(即本次支付的发票金额)、“本次支付金额”以及各项应扣缴税款的计算举例如下。 例如:境外公司在试点地区为某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合同总金额100万元,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则接受方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假设企业所得税率10%,增值税率6%,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为增值税税额的12%): 情况一非居民缴所得税、缴增值税,税款全部由非居民承担 不含增值税的所得=100/(1+6%)=94.34万 应扣缴所得税=94.34万*10%=9.43万 应扣缴增值税=100万/(1+6%)×6%=5.66万元 应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5.66*12%=0.68万 “合同总金额”= 100万 “本次支付金额”(含税所得)=100万 税后实际支付=100万-9.43万-5.66万-0.68万=84.23万 情况二非居民缴所得税、缴增值税,税款全部由中方承担 含税所得额=100万/(1-10%-6%*12%)=112.01万 应扣缴所得税=112.01万*10%=11.2万 应扣缴增值税=112.01万×6%=6.72万元 应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6.72*12%=0.81万 “合同总金额”= 100万 “本次支付金额”=100+11.2+6.72+0.81=118.73万 税后实际支付=118.73万-11.2万-6.72万-0.81万=100万 情况三非居民不缴所得税,缴增值税,税款全部由非居民承担 应扣缴增值税=100万/(1+6%)×6%=5.66万元 应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5.66*12%=0.68万

SB205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SB205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税款所属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 期:年月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扣缴义务人纳税识别号: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扣缴义务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申报解缴时填报。每条明细数据为一辆车。 2. 税款所属期限:填报纳税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 纳税人名称:是单位的,填报组织机构名称;是自然人的,填报姓名。 4. 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 (1)组织机构代码 (2)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3)有效军人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 (5)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明 (6)外国人护照或居留许可 (7)外交部核发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有效身份证 (8)其他 5. 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是单位的,填报含所属行政区域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是个人的,填报身份证照号码。 6. 品牌型号:品牌型号在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时按照车辆品牌、车辆型号两个同名栏目汇总填报。 7. 机动车种类:根据交强险保单的同名栏目所载数据填报。 8. 车辆发票或注册登记日期:有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填报销售发票日期;确无销售发票的,填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注册登记日期。 9. 燃料种类:根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整车合格证上的同名栏目所载数据填报。 10. 排(气)量:单位为毫升(ml)。 11. 核定载客:单位为人。 12. 整备质量:单位为吨。 13. 征收品目: (1)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 (2)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乘用车 (3)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乘用车 (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乘用车 (5)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乘用车 (6)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乘用车 (7)4.0升以上的乘用车 (8)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的中型客车 (9)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大型客车 (10)货车 (11)挂车 (12)专用作业车 (13)轮式专用机械车 (14)摩托车 (15)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机动船舶 (16)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机动船舶 (17)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机动船舶 (18)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机动船舶 (19)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游艇 (20)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游艇 (21)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游艇 (22)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游艇 14. 计税单位: (1)乘用车、客车、摩托车子税目,填报辆; (2)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机动船舶子税目,填报吨; (3)游艇子税目,填报米。 15. 计税单位的数量:车辆按辆征收的,填报1;车辆按整备质量以及船舶按净吨位征收的,填报吨数;游艇按米征收的,填报总长的米数。 16. 单位税额:根据纳税地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车船税实施办法所附税目税额表相应税目的单位税额填报。 17. 减免税额:属于《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规定的不代收收代缴车船税的情形的,扣缴义务人

【精编_推荐】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财务负责人:纳税申报经办人:纳税人电话:受理税务机关: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明细表 扣缴义务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时期:年月日至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税额单位:元

《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保险机构申报解缴代收的车船税税款。 二、表头项目的填写说明如下: 1、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的全称并加盖公章。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确定的税务识别号。 3、所属时期:填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的所属时期。 4、填表日期:是指扣缴义务人填制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表内项目的填写说明如下:

1、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低速货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2、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3、计税单位:载客汽车、摩托车的计税单位为每辆;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为自重(整备质量)每吨。 4、车辆自重尾数在O.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O.5吨的按照l吨计算。 5、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算。 6、第3栏:填列各类机动车的辆数。 7、第4栏:填列载客汽车、摩托车的总辆数和其他各类机动车的自重的总吨位数。 8、第6栏为“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 9、第7栏“免征税额”:填写经认定的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

A06134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A06134《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税款所属期限:自2016年06月01日至2016年06月30日填表日期:2016年07月08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扣缴义务人纳税识别号: 扣缴义务人名称某某公司扣缴义务人地址泉州市丰泽区***** 联系人某某某联系方式0595-22****** 序号纳 税 人 名 称 纳 税 人 身 份 证 照 类 型 纳 税 人 身 份 证 照 号 码 保险信息机动车信息纳税信息 保 险 单 号 保 单 起 期 保 单 止 期 签 单 日 期 号 牌 号 码 车 辆 识 别 代 码 ( 车 架 号 ) 发 动 机 号 码 品 牌 型 号 机 动 车 种 类 车 辆 发 票 或 注 册 登 记 日 期 使 用 性 质 燃 料 种 类 排 ( 气 ) 量 核 定 载 客 整 备 质 量 征 收 品 目 计 税 单 位 计 税 单 位 的 数 量 单 位 税 额 年 应 缴 税 额 本 年 减 免 税 额 减 免 税 证 明 号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完 税 凭 证 号 开 具 税 务 机 关 纳 税 人 拒 绝 代 收 信 息 当 年 应 缴 税 额 往 年 补 缴 税 额 滞 纳 金 实 际 缴 纳 税 款 滞 纳 金 合 计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 1 2 2 23=21 *22 24 25 26 27 28 29 30=2 3-24 3 1 32 33=3 0+31 +32 1 某 某居 民 身 份 证 35 05 03 ** * ** ** 20 16 .1 .1 20 16 .1 2. 31 20 16 .1 .1 闽 C ** ** ** ** 货车 车 船 税 吨 2. 50 72 180 0 0 180 0 0 0 公章 按机动车行驶证等有关证件信息填写

2011-12-1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5号-车船税-代收代缴

2011-12-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交强险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为了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扎实做好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准备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深入领会和准确把握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政策精神的基础上,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与政策解释工作,使扣缴义务人熟悉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地区实施办法的政策规定,知晓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业务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要总结本地区代收代缴工作经验,认真分析工作中存在问题,结合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征求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和在当地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范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工作流程。在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中,要进一步明确扣缴义务人申报、结报税款的具体方式和期限,代收代缴手续费支付办法,双方信息交换的内容、方式和期限,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数额有异议时的受理程序和期限等事项。 各保险机构要在税务机关协助下做好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熟练掌握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掌握代收代缴税款的操作程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以便顺利开展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各保险机构要根据车船税法律法规的变化及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及时修改交强险业务和财务系统。 有条件的地区,保险监管部门、保险机构与税务机关要积极探索车险信息共享平台与税务机关相关信息系统的联网工作,提高数据交换、业务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规定 各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车船税的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认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义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 (一)各保险机构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宣传工作,在营业场所张贴或摆放有关车船税的宣传材料,着重宣传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与原来车船税政策的区别,公布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的办理流程,认真回答纳税人有关车船税的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二)对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拖拉机、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和香港特别

代扣代缴非居民增值税办理流程

代扣代缴非居民增值税办理流程 一、业务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政策依据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件一)第六条 三、所需资料 (1)提供应税服务的合同;(2)《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四、扣缴流程 1、各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应根据(新办)扣缴义务人提供合同等相关资料,鉴定是否属于扣缴增值税应税项目。 提示:如果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在辖区内设立了经营机构,则不需扣缴,由其经营机构自行申报缴纳。 2、扣缴义务人登记。新办扣缴义务人需填报《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到办税服务厅进行扣缴登记(操作说明见后)。已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的,可跳过此步。 3、开具扣缴增值税税票。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通过CTAIS录入《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并开具《代扣代缴通用缴款书》(操作说明见后)。

代扣代缴非居民增值税CTAIS操作说明 一、扣缴义务人登记 操作前提: 扣缴义务人已办理税务登记 操作步骤: 进入[税务登记] ——>[开业登记] ——>[扣缴义务人登记]模块(如图所示) 录入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键,自动带出扣

缴义务人相关信息。营改增后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需点击”增加税种,在征收项目选择“增值税”,然后点击“改征增值税预算科目”,录入“改征增值税预算分配比例”(与居民企业“营改增”后预算分配比例一致),纳税期限选择“次”,申报期限30天,结缴期限30天等,选择“征收品目”,录入增值税税率后保存。 二、代扣代缴非居民增值税 操作前提: 纳税人进行了扣缴义务人登记。 操作步骤: 1、进入[申报] ——> [代征代扣] ——> [代扣代缴] ——> [代扣代缴]模块,如图所示:出现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界面 录入扣缴义务人识别号、被扣缴纳税人识别号、名称、登记注册类型、税率等信息,然后保存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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