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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出题人弟子)民法讲义(根据出题人温老师的观点整理)

王利(出题人弟子)民法讲义(根据出题人温老师的观点整理)
王利(出题人弟子)民法讲义(根据出题人温老师的观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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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

1. 本书的主体部分由三篇精彩的宪法论文与25个司法大案组成,一共28节。每个案例自成一节,既有生动的史实叙述,也有引人深

思的法理分析。

2.“今天的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国家都有宪法。但是,又有多少国家实行了宪政和法治呢?没有宪政的宪法,实际上只是统治者装饰

自己文治武功的漂亮花瓶。在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很多比美国宪法不知美妙多少倍,甚至可谓是尽善尽美的宪法,但却都沦为明日黄花。他们试图构造的人间天堂,尤如过眼烟云,好则成为后人的笑柄,恶则成为百姓的炼狱。”(p9)光有美妙理想的宪法,而没有贯彻宪法精神的制度保证,宪法就不过是一纸空文。

3.任东来说:“美国宪法的目的是规范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护人民免受恶政之苦。换句话说,它要防的是治者之恶,而非被治者

之恶。”(p123)陈伟说:“什么是宪法?用句通俗的话来解释,宪法就是管政府和保护公民权利的法。为什么要管政府呢?因为政府里的官儿和警察都有权,而权力使人腐败,绝对权力绝对使人腐败。说白了吧,因为手握大权,所以政府里的各级官员有可能全部是潜在的坏蛋和腐败分子,是潜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

4.在《美国宪政历程》的后记里,作者把写作此书的过程称为“一次愉快的精神之旅”,这也是我阅读此书的感受。书中提到了哈耶克

1945年访美时的一件小事:他乘出租车时从广播里听到了罗斯福总统逝世的消息,出租车司机在表达悲痛之情并赞颂罗斯福功绩之后补充道:“但他不该干预最高法院。”由此可见美国宪政文化之深入人心。

5.和其他三权分立的国家相比,美国司法部门的权力相当大,独立性也更强。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任命,而且终身任职,看

似不够民主,但这正体现了美国宪政制度的一大特点——民主与法治平衡。在尊重民意的同时,更要提防多数人的暴政。最高法院大法官不需要讨好选民,因此他们可以不受民意的左右,作出“逆民意而动”然而是代表历史进步的判决。

6.1989年的焚烧国旗案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普通百姓出于朴素的爱国热情,大多支持修宪保护国旗。一位大法官写在判决书里的

意见充分体现了法治的理性精神:“有时我们必须做出我们不喜欢的决定,因为在宪法和法律决定结果的意义上,它们是对的。……

一项痛苦而又基本的事实是:国旗保护那些蔑视它的人。”

7.绝对的公正和正义是不可能实现的,人类只能在逐步接近正义的漫漫长路上跋涉。

8.弗德里曼认为,美国成功的秘密不在于华盛顿,也不在于硅谷;不在于空军,也不在于海军;不在于言论自由,也不在于自由市场,

真正的秘密在于长盛不衰的法治及其背后的制度。正是这种制度使每一个人可以充分发展而不论是谁在掌权。美国真正强大的力量,在于“我们所继承的良好的法律与制度体系”。

9.可以看到运转庞大社会的基础是法治和教育,和每个公民维护和尊重法治的意识,纵使法律是存在漏洞的。法治成为一种信仰,宪

政和自由至高无上。

联邦党人文集

1. 要了解一个国家,最直接的办法是追溯它立国之初的格局。这一点似乎尤其适用于美国,原因之一是作为其立国之本的联邦宪法,自颁

布之后的两百多年里,除了十多条修正案之外,没有任何变动,至今指导和规范着美国社会的一切方面。

2.当时的美国百废待兴——甚至还没有一个“美国”存在,因此,一个现实的问题是:独立之后该怎么办?大体上,制宪会议就是关于“美

国向何处去”的争论。当时主张中央集权的国民政府论者不多,但却有一股强大的思潮坚持保留各邦独立主权的邦权论,而汉密尔顿等主张的联邦论则是这两者的妥协。

3.虽然美国历史的总体趋势是联邦权力的不断扩张,但对州权的强调却从未衰歇。时至今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各州法院的审判均表示

尊重,并不以“纠正”其判决为己任。

4.正因为美国制宪会议时的历史背景是联邦权力和邦权论的妥协,因此我们在美国的政治体制设计中处处可以看到分权、制衡原则的贯彻。

汉密尔顿强调要让行政官和法官保持独立性,就必须首先让他们的薪水独立于立法部门议会。他意识到司法在三个部门中最弱,因为它永远不可能主动侵入其他两个部门,因此必须要加强司法部门的自我捍卫能力。事实上,他认为当时邦权过分高涨,以至于需要用联邦权力来加以约束和制衡。

5.这种对权力的分离、制衡的高度意识,表明了建国初期的美国人对权力的强烈不信任感,而这是与基督教新教中的幽暗意识密不可分的。

6.当时还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总统太精明强干,不合共和精神,甚至会破坏体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不无道理,能干的林肯和小罗

斯福执政期间,都曾大幅扩张联邦权力。不过凡事有一利必有其一弊,正如汉密尔顿所言,软弱总统往往也意味着软弱行政,不管理论如何,实践中这必将是个差劲政府。

7.在他们看来,荷兰、威尼斯虽然“一直顶着共和国的桂冠”,其实最高权力“没有一丝来自人民”,而民选议会领导下的英国,却堪称世上

最好战的国家。汉密尔顿甚至不认为陪审团制度跟维护公民权利到底“有何不可分割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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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内容:对目前联邦政府的无能有了无可置疑的经验以后,要请你们为美利坚合众国慎重考虑一部新的宪法。联邦党人文集是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和詹姆斯·麦迪逊三人为争取批准新宪法在纽约报刊上共以“普布利乌斯”为笔名而发表的一系列的论文文集。

9.每一任新总统就职前都必须如下宣誓:我谨庄严宣誓,我将忠诚执行共和国总统职务,并将竭尽所能坚守、维护并保卫合众国之宪法。

将法而非人视作权威,正是法治社会与人治社会的重要区别。

10.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于1982年。几经修改,不断完善。尽管这部宪法有着浓厚的执政党意识形态色彩,但其也未能得到行

政、司法部门的足够重视。对于那些宪法中所赋予人民的权利,只要其与党的精神不符或者于地方行政不利,那就大可以装作没这回事,不予理会。比如个人言论、出版、集会自由,早就被大大地加以限定,并且极难实现了。

11.宪法被忽视的另一个原因与中国文官制中长久以来司法、行政权不分;检查,判断权不分相关。多种身份混杂于一,使官员对法律极

为忽视。甚至法律成了其行动合法化的护照。

12.美国学者孔飞力在弄清了清朝官僚体制后惊呼:(清政府)竟是集立法、司法、行政权于一体的!我倒很惊讶于这个美国人在行文中

所用的那个叹号。想必,在他看来这已经是对么而不可思议的事情。不妨有趣设想,如果他将研究目光放在当下中国,又会得出怎样的结论,又会使用怎样的标点符号呢?

认真对待权利

1.它是在20世纪60~70年代这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写成的。在这个阶段中,国内种族歧视问题、越南战争问题、善良违法问题等等成为

美国政治的核心。围绕着什么是法律,法律的目的是什么,谁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遵守法律,在没有成文法依据,也没有先例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审判案件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德沃金发表了自己的主张。他尖锐地批判了美国法律传统中的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提出了政府必须平等地尊重和关心个人权利,不得为了社会福利或者社会利益牺牲人权的观点。

2.并非所有的权利同等重要,其中的核心则是“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就连特定的自由权与财产权都从它推导而来受它限制,也只有它

有着自然权利的地位。对该权利的理解很容易出现偏颇,其实它不是被平等对待的权利,而是作为平等的个体而对待的权利。

3.德沃金的权利理论有个很大的特点,就是他认可的权利往往是属于个体的权利(包括法人),所以通常意义上的发展权、民族权等等集

体权利不在其范围之内。因为德沃金将原则和政策区分的一个结果,原则规定权利、政策确立公共利益或集体目标。后者是集体决策的结果,常常诉诸功利主义或者多数人的结果,因此不可避免的对于少数人的利益有所不顾,所以德沃金要求政策必须是在考虑了“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之上的结果,德沃金鄙夷法律实证主义者将权利仅仅置于规则的事实,这样就不可避免的否定了一些实证的权利。

4.德沃金有两章详细论述了公民不服从理论,这就是他将权利理论进行例证的一个例子。在公民不服从理论中,只要一个人出于理性的信

念确信违背了法律,就有不被起诉的强意义上的权利。即便是以公共利益之名进行干涉也不可,如果确乎要限制只有两个理由:一、将发生即刻的、重大的、明显的危险;二、通过个人权利限制个人权利(这里又包括三个理由,见P267)。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说是认真对待了作为个人的权利。

5.如果政府不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它就不能够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忽视法律同野蛮的命令的区别,它也不能够重建

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不认真地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德沃金的名言。

6.自从罗尔斯出版其代表作《正义论》以来,至少有来自两个方面的批评,一是自由主义阵营内部的,一是来自社群主义阵营的。

来自自由主义阵营的也主要有三个,一个哈耶克对真个人主义与伪个人主义的批评。

二就是本书《认真对待权利》对罗尔斯的批评,认为他的原初状态的假设,实际上是以权利概念为深层概念的。抽掉了权利概念,我们就不可理解原初状态下人们自由的选择了。但罗尔斯的这种抽象不是指向具体的个人而是指向所有人的所以德沃金指出罗尔斯的公平的下义原则的理论基础实际上是一种所有人作为道德人所拥有的抽象平等权利。

三就是诺齐克的权利理论。

至于社群主义阵营则以哈贝马斯的商议民主或政治为代表。哈贝马斯还区分了三种民主,一是自由主义的民主,二是共和主义的民主,三是商议民主。

7.当然这些并不是用来研究和学习罗尔斯用的,而是可以用罗尔斯的、诺齐克的、哈耶克的来研究德沃金。

民法—18种时间知识点总结

1、法院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接到通知不服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2、宣告失踪: 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次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公告期3个月; 宣告死亡: ①下落不明满4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③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意外,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还的,0,公告期①②为1年,④为3个月。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期间1年,《民通意见73》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合同法55》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4、“狭义无权代理”、“限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相对人的催告权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答复,视为否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有撤销的权利,“通知”。 5、诉讼时效: ①普通诉讼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②1年四种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毁损或被丢失的。 ③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④ 4年,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6、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7、留置权人指定的宽限期不少于2个月,无约定。 8、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该请求权消灭。 9、遗失物的公告期6个月。 10、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期间1年(登记之日,恢复自由之日)。 11、继承权诉讼时效2年,自有人否认他的继承权之日起,最长保护期20年自继承开始之日。 12、所有人向受让人主张返还遗失物,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主张。 13、保证期间6个月、2年。 14、代位权,诉讼时效2年;撤销权,诉讼时效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除斥期间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 15、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不适用2年的规定。 16、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除斥期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除斥期间)。 17、不定期租赁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 18、出卖租赁房屋,应在出卖前3个月内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王泽鉴:民法总则的规范体系、解释适用与教学研究

民法总则的规范体系、解释适用与教学研究 王泽鉴 台湾大学名誉教授 一、绪说 (一)民法总则与民法典的使命 1.1986-2017:民事立法的总结与开展 2.重大的历史人物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调整民事关系 (3)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4)顺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需求 (5)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观 (6)建立以宪法为基础的私法秩序 (二)法典化理念的实践 1.法典的体系 (1)外部体系:编制体例 (2)内部体系:法律原则 2.法典构造 (1)传统民法(台湾为例) (2)大陆民法典 3.立法风格 (1)三个特点:宣言、重复、完备 (2)通俗、亲民、教育功能 (3)逻辑、简明、典雅 4.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 (1)民法通则(1986)的贡献与侷限 ①转型中的经济体制 ②发展中的法学:社会主义法制与市场经济法制的调和 (2)民法总则(2017)的突破与发展

(三)比较法与民法总则—传统基础与创新特色 1.传统民法的基础 (1)传统民法:德国、日本、台湾(民国)民法 (2)共同的基础:私法一般原则和法律概念 2.继受、创新与特色 (1)继受与创新 (2)特色与亮点 (3)立法机制 (4)学说共识 (四)研究目的 1.规范结构的分析:法律原则与体系构成 2.探寻解释适用的基本问题 3.教学研究:民法总则的请求权基础 (五)比较法上的应用 1.知彼知己 (1)比较法上的根源 (2)异同的发现:继受、创新、特色 (3)规范的形成:立法政策与立法技术在採取不同于传统民法的规定时,特别说明其理由 2.解释适用 (1)以比较法作为法律解释的一种方法 (2)连结于比较法的发展:判例学说 二、法源、法律适用、法学方法论 (一)法的发现与实践 (二)法律规定 1.通则第6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2.总则第10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

小学语文教师校本培训资料(1)

小学语文教师校本培训资料 第一部分前言 一、课程的性质与地位 应掌握的要点有如下4个: ○1语文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是人类文化的重点组成部分。 ○2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 ○3语文课程应致力于学生语文素养的形成与发展。 ○4语文素养是学生学好其他课程的基础,也是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的基础。(简称“两个基础”)语文课程的多重功能和奠基作用,决定了它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重要地位。 练一练: 1、填空:语文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工具,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 2、填空:语文素养是学生学好其他课程的基础,也是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的基础。语文课程的多重功能和奠基作用,决定了它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重要地位。 二、课程的基本理念 理解并熟练背诵4条基本理念: 练一练: 3、简答:语文课程的基本理念是什么? ○1全面提高学生语文素养; ○2正确把握语文教育的特点; ○3积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 ○4努力建设开放而有活力的语文课程。 4、简答:语文课程应培育学生哪些语文素养? 参考答案: ○1语文课程应培育学生热爱祖国语文的思想感情 ○2指导学生正确地理解和运用祖国语文 ③丰富语言的积累 ④培养语感, ○5发展思维 ⑥扩大视野,初步掌握学习语文的基本方法,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 ○7使他们具有适应实际需要的识字写字能力、阅读能力、写作能力、口语交际能力。 ○8语文课程还应重视提高学生的品德修养和审美情趣 ○9使他们逐步形成良好的个性和健全的人格 10促进德、智、体、美的和谐发展。 ○ 5、填空: 语文课程还应考虑汉语言文字的特点对识字写字、阅读、写作、口语交际和学生思维发展等方面的影响,在教学中尤其要重视培养良好的语感和整体把握的能力。 6、简答:你是如何理解“语文是实践性很强的课程”这句话的?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2021年王泽鉴民法总则的规范体系解释适用与教学研究

民法总则规范体系、解释合用与教学研究 王泽鉴 台湾大学名誉专家 一、绪说 (一)民法总则与民法典使命 1.1986-:民事立法总结与开展 2.重大历史人物 (1)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2)调节民事关系 (3)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4)顺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需求 (5)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观 (6)建立以宪法为基本私法秩序 (二)法典化理念实践 1.法典体系 (1)外部体系:编制体例 (2)内部体系:法律原则 2.法典构造 (1)老式民法(台湾为例)

(2)大陆民法典 3.立法风格 (1)三个特点:宣言、重复、完备 (2)通俗、亲民、教诲功能 (3)逻辑、简要、典雅 4.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 (1)民法通则(1986)贡献与侷限 ①转型中经济体制 ②发展中法学:社会主义法制与市场经济法制调和 (2)民法总则()突破与发展 (三)比较法与民法总则—老式基本与创新特色 1.老式民法基本 (1)老式民法:德国、日本、台湾(民国)民法 (2)共同基本:私法普通原则和法律概念 2.继受、创新与特色 (1)继受与创新 (2)特色与亮点 (3)立法机制 (4)学说共识

(四)研究目 1.规范构造分析:法律原则与体系构成 2.探寻解释合用基本问题 3.教学研究:民法总则祈求权基本 (五)比较法上应用 1.知彼知己 (1)比较法上根源 (2)异同发现:继受、创新、特色 (3)规范形成:立法政策与立法技术在採取不同于老式民法规定期,特别阐明其理由 2.解释合用 (1)以比较法作为法律解释一种办法 (2)连结于比较法发展:判例学说 二、法源、法律合用、法学办法论 (一)法发现与实践 (二)法律规定 1.通则第6条: “民事活动必要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2.总则第10条:

语文教师业务学习材料

语文教研组业务学习内容 第一周:区计划(内容见校邮箱) 第二周:区作业设计与评价(内容见校邮箱) 第三周新形势需要什么样的教师 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传承人类文明,提高人类素质的重任。教师的工作水平、工作能力、思想道德、心理素质等又直接影响到学生培养的质量。作为一名教师,在新形势下应该具备哪些素质,是应该重视的问题。 一.高尚的品德 高尚的思想品德是教师工作的基础,而强烈的民族自豪感、自尊感、自信心和崇高的爱国主义精神、则是教师必备的基本品质。教师必须时刻把尊严放在第一位,把振兴国家、民族作为自己的历史使命。 教师每天面对的是一群群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如果在教学中偏离教学原则,必然会对学生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教师必须在课堂内外正确引导学生,用科学的方法对待教学,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学生爱国主义情感,用自己的实际教学熏陶感染学生,让学生有榜样,学有所获。同时教师要以身作则,在实际教学中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激励学生不断前进。 二、渊博的知识 渊博的知识是教师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教师展示个人魅力的方式,教师作为人类文明的传承者和传播者,新形势要求教师不仅对自己的专业知识深刻理解和掌握,还要通晓其它学科知识;不仅要理解和领会新的教学理念,也要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等有关知识。渊博的知识使人深刻、内敛、凝重而又充满活力,只有这样,“学高为师”才真正得以体现。 教师渊博的知识,精通业务,严谨的治学,创新的思维,在实际教学中能使学生真正信其师,悟其道,从而更好的激励和鞭策学生,维护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使终身学习理念在学生身上得到更好的体现。 三、精通业务

教师所从事的教育事业,要求教师对所教专业要做到专心研究,唯有专心研究,教师的业务素质才能不断提高,唯有教师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学生的知识视野才不断开阔。教师要明确当今新形势下的人才培养是一专多能、多方向、多层次、能适应各项事务的全方位人才。教师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的各项能力,促其全面发展,从而培养出新形势下所需的优秀人才。因此新的教育形势迫切要求教师要具备多方位、多层次的教育能力,在实际教学中教师要不断更新教育教学理念,不断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更新学科知识,还要提高运用现代教学技术的能力,这就要求我教师不断学习,专心研究,精通业务,从而更好地教育培养学生。 四、注重形象 教师的形象是展示现代教育的一扇窗口,教师的言行举止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学生,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自己的形象,衣着打扮要朴素自然、大方得体,坚决杜绝衣着时尚前卫,要一视同仁,坚决杜绝歧视或体罚学生的现象。教师要经常锻炼身体,强健体魂,塑造健康美丽、积极向上的良好形象,帮助学生养成积极乐观的学习生活方式。 五、兴趣广泛 教师在注重自身形象的同时,还要培养个人的良好兴趣,并且适当的机会向学生展示自己教学以外的才华,学生就会更加佩服教师,尊重教师,这样无形中就会教给学生在搞好学习的同时,注重其他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通过教师自身形象塑造,给学生树立榜样,让学生自觉约束自身的不良行为并逐步改掉坏习惯,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方式,增强学习的信心,激发其学习的强大动力,更好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总之,在我国教育深入改革的形势下,教师应该转变教学理念,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加强个人修养,养成良好习惯,树立良好形象,真正做到“倡师德、铸师魂、强素质、树形象”,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培养出许许多多的高素质人才! 第四周如何营造良好的课堂教学心理氛围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育教学中的基本活动,也是一种独特的社会交往方式。在课堂教学中,师生关系、生生关系不是静态的,而是处于互动的状态,是一个由教与学双方活动构成的动态系统。教学过程也是

司法考试笔记民法总则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 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四类:①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法人(包括中国法人、外国法人)。③其它组织。指依法成立,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组织。例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等。④国家。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物。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②给付。给付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给付是按照债的本旨应当履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③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作品、计算机软件、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标等工商业标记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④人身利益。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以及亲属间的身份利益是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 ⑤权利。权利质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客体的抵押权。 【真题回顾】(2008-3-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二、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1)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例如,善意、恶意、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持续不行使、战争状态、封锁禁运等。 (2)事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人的出生、死亡、不当得利、时间的经过、自然灾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均属事件。事件分为:①绝对事件(不是由人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②相对事件(由人的行为引起,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例如: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这一法律事实,对其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而言属于行为;对其导致继承开始的法律后果来说则属于相对事件。 2.行为 (1)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指符合民法规定,至少不违反民法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合法行为包括三种: ①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直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民事行为。 ②准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虽包含着意思表示,但该项意思表示并不直接追求也不能直接落实所产

民法总结

民法讲义重要知识点总结 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都不是形成权。 物权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无期限限制;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受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不一定是形成权。 试用期风险—所有权主义;试用期满不购买需要明示通知。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补偿;如有第三人介入,要保护第三人权利。 缔约责任出现于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但未生效的阶段;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成立且生效后;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的行为等同于无效。 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必须构成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无权处分人所为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涉及所有权变动除善意取得外效力待定;擅自租赁他人之物除非法转租外,租赁合同有效。 复代理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前,等于没发生;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内,从发生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发生在六个月内,消除在六个月内,终止时剩多少剩多少继续算多少。 孳息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约定无法定跟随原物;法定: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并存,归用益物权人;买卖合同适用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有效地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 有效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地役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拾得遗失物+自主占有心态=无权占有(恶意) 拾得遗失物+他主占有心态=无因管理(有权占有) 有效的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种类物特定化=风险转移 先质押后抵押,质押权优于抵押权,先抵押后质押,看是否登 记。 若留置在先,抵押或质押在后,1、留置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放弃留置权,则抵押或质押优先;2、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则留置权优先。 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可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异议登记不阻止一开始物权的变动,仅阻止最后的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阻止物权不阻止债权。 法律行为的六种:合同、处分权利、登记、婚姻、收养、遗嘱。 善意取得: 一个前提—无权处分;

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

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 一、作者简介 王泽鉴,男,一九三八年六月二日生,台湾台北人。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在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期间,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取公费留学,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半年后转学到慕尼黑大学,师从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教授研究民法及法学方法论,于一九六八年获得博士学位。 毕业后,王先生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任教期间曾担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长。并创办台大法学论丛,出版台大法学丛书,前者已有三十余卷,后者多达数百册。 王泽鉴先生精通数国语言,曾先后在德、英、美、澳等国从事教学及研究工作,出版民法学说及判例研究、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法学专着近二十册。 二、《民法总则》(增订版)简介 台湾着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早已为祖国大陆法学界所熟悉,这不仅因为他多年来致力于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学交流工作,深得祖国大陆法学界人士的敬佩,更因为他的着作《民法总则》于2001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这部巨着也受到祖国大陆民法学界的重视。王泽鉴教授注重运用理论以处理实际问题。他的着作《民法总则》就说明他对理论与实例的并重。数十年来,他的这种研究风格已经愈趋精致,甚至使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的研究

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王先生在该书中提倡“实例研习”法,具体来讲就是在讲授民法理论时,通过一定的实例去讲述.而不是仅仅讲抽象的理论。王先生的这部着作,着手于十余年前,最初于1982年在台湾地区出版,经反复修改补充,始成现在的规模。祖国大陆的民法体系虽与台湾地区现在的“民法”体系略有差异,但就整体而言,民法理论基本相同,所以这部书对祖国大陆的民法学者而言也是十分有用、有所教益的。 在《民法总则》一书中,王先生应用法学方法,针对重要的裁判,分析检讨其理由构成,并就个别具体案件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原则,建构其理论体系。本书以台湾现行民法总则编的编制体系为依托,借助实例,引导读者认识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把握民法上的概念形成与体系构造,了解私法上的基本规范模式;同时,藉由教科书与实例研习两者结合之体裁,意在使读者深刻体会民法总则与其他各编在体系、功能及解释适用上的关联,启发读者法学上的想象力,提升法学论证的素养。 三、《民法总则》(增订版)读后感 台湾民法学大家王泽鉴先生在大陆法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界享有盛誉。并且大陆民法学生亦大有“言必称王泽鉴”之势,究其本源,盖因王先生的巨着《民法总则》已广相传阅,其善于启发读者法律思维的民法学功底实在令人景仰。《民法总则》向我们介绍了有关台湾“民法”的最新修正部分,在大陆紧锣密鼓地起草民法典之际,其可借鉴之意义自不待言。同时,该书是王先生极

语文老师整理了一套很厉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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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师傅领进门,学艺在个人”,为了让“语文流浪汉”走上“正途”,语文老师整理了一套很厉害的资料!—— 一、词语(一)固定结构 1、ABB 慢吞吞、懒洋洋、兴冲冲、圆溜溜、胖乎乎红扑扑、 笑呵呵、乐陶陶、喜滋滋、静悄悄、雾沉沉、雨蒙蒙、 绿油油、黑糊糊、白花花、白茫茫 2、AABB 高高兴兴、许许多多、漂漂亮亮、仔仔细细、红红火火、 明明白白、花花绿绿、干干净净、严严实实、舒舒服服、 确确实实、零零星星、结结实实、郁郁葱葱、大大小小、来来往往 多多少少、深深浅浅、高高低低、长长短短、粗粗细细、日日夜夜 3、AABC 栩栩如生、翩翩起舞、恋恋不舍、历历在目、面面俱到、头头是道、 源源不断、彬彬有礼、息息相关、蒸蒸日上、津津有味、滔滔不绝 4、ABAC 人山人海、诚心诚意、惟妙惟肖、自言自语 无影无踪、无法无天、无边无际、各种各样 5、又A又B 又唱又跳、又细又长、又说又笑

又大又圆、又松又软、又香又脆 6、A来A去 游来游去、飞来飞去、跑来跑去 跳来跳去、走来走去 7、不A不B 不慌不忙、不紧不慢、不知不觉、不闻不问 (二)带反义词的成语 远近闻名、黑白相间、轻重倒置、左右为难、黑白分明、舍近求远、 因小失大、头重脚轻、积少成多、舍本逐末、贪小失大、异口同声、 左邻右舍、里应外合、大同小异、小题大做、大呼小叫、左膀右臂、 前因后果、前仰后合、大惊小怪、南辕北辙 (三)带数字的成语 一本正经、二话不说、三心二意、四面八方、五颜六色、六神无主、 七嘴八舌、八仙过海、九牛一毛、十全十美、百发百中、千方百计、万紫千红(四)八字成语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耳听为虚,眼见为实 人无完人,金无足赤

民法分则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则 人身权编 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 一、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的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不可分离性、非财产性、绝对性、法定性、不可转让性、支配性、无意思性、专属性 三、分类 人格权、身份权 人身权属于人权的范畴 四、人身权法律关系 1、内容 权能:控制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利益处分权 义务:消极义务 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 一、人格概述 1、一般概念

①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 ②个人的道德品质 ③人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 2、法律概念 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刑事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能力的集合 3、中国法上的人格,源于日本法,首次在《大清民律草案》 中引用 4、法律人格的含义 ①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事主体 ②指作为民事主体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人格权概述 1、概念 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 2、人格权性质: ①自然性。A、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不依其意志更无需其行为而取得;B、民事主体只能享有权利而不能转让、放弃;C、法律可剥夺某些人格权,但不能剥夺尊严 ②法定性:A、自然权利需要通过法律化(确认);B、非法定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C、应然权利如何转化为法定(实然)权利? D、人格权本质上为私权

3、客体:人格利益 A、指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B、通常分为一般人格利益与具体人格利益 C、具有无形性特征(精神利益) 三、人格权分类 1、基本分类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2、分类标准:人格权的客体 (1)一般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尊严而享有的进本权利,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包容性(宪法38、民法通则101)(2)具体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精神性人格权:表彰型人格权、自由型人格权、尊严型人格权 四、一般人格权 1、来源于罗马法 2、一般人格权产生并决定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化 3、一般人格权解释、产生、补充具体人格权,是一种“渊源权” 4、特征 A、主体的普遍性; B、客体的高度概括性;c、内容的抽象性 五、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

小学语文老师整理的资料

语文老师整理的资料 很多小学生作文不会写都是因为积累太少,要想写出一篇出彩的文章,家长们平时就应该督促孩子多记忆一些好词好句,小编为大家分享最全的好词好句,快点收藏吧! 1 有关学习的好词好句好段 (1)描写学习态度的词语 勤奋刻苦认真专注钻研踏实勤恳虚心好学发奋苦读脚踏实地不耻下问精益求精刨根问底废寝忘食手不释卷如饥似渴持之以恒一丝不苟 (2)专心学习的词语聚精会神全神贯注屏息凝视目不转睛专心致志津津有味掩卷沉思神情专注 (3)描写学习的佳句 1.小飞坐在座位上,埋头只顾写呀写呀,笔底下好像有源源不断的泉水涌流出来,用不到一节课的时间,一篇作文竟全写好了。 2.晓鸿恰好面对窗户坐着,午后的阳光射到她的圆脸上,使她的两颊更加红润;她拿笔的手托着腮,张大的眼眶里,晶亮的眸子缓慢游动着,丰满的下巴微微上翘——这是每当她想出更巧妙的方法来解决一道数学题时,为数学老师所熟悉、喜爱的神态。 3.每当我做作业时,笔尖沙沙响,好像小鸟在对我唱歌,又好像在鼓励我:“你要不怕困难,勇攀高峰。” 4.她站了起来,回答得那么准确,那么自然,那么流畅,似乎早有准备似的。 5.她抑扬顿挫地朗诵着,声调优美,娓娓动听,举座动容。 6.他这个调皮鬼,书念得太快了,劈劈啪啪,像是炒花生米一样。 7.娟娟用普通话朗读课文,声音脆生生,很是好听,连阳光也听得入了迷,偷偷地从窗口钻进了教室,落在她的书上,久久不愿离开。 8.我贪婪地读着书,如同一只饥饿的小羊闯进芳草嫩绿的草地。 9.她钻进浩如烟海的书籍里,如鱼儿进入了大海,忘记了时间的流逝。 10.他勉强打起精神,翻开书,开始就觉得一行行的字在上面活动起来,像要飞;后来觉得只是模模糊糊的一片,像一窝蚂蚁在纸上乱爬。 11.他又埋头写起作业来,屋里静悄悄的,只听到钢笔在纸上沙沙写字的声音。 12.同学们坐在教室里,聚精会神地听老师讲课,像几十株花儿在静悄悄地承受着辛勤园丁的浇灌。 13.琅琅的读书声从各个教室飞出来,像动人的童声大合唱,音符满天。

《民法总则》笔记

民 法 总 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目录 第一章、民法概述 概念、特征、调整对象、效力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概述、特征、功能、内容、适用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特征、要素、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第四章、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住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第五章、法人 概念、特征、法人分类、法定代表人、法人分立、法人合并 第六章、其他组织 概念、种类、特征、成立条件、合伙、普通合伙、特殊合伙、有限合伙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概念、特征、种类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特征、分类、构成要件、意思表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九章、代理 特征、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分类、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构成、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第十章、时效与期限 时效因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期限、期日、期间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 民法特征:1、主体平等性 2、客体广泛性 3、民事内容对等性 4、民事行为任意性 民事主体平等表现:1、表示意志的平等性 2、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3、法律后果的平等性 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 财产关系:指具有归属、利用和流转内容的财产关系,而非指生产、分配调控等内容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房屋等有形财产 2、知识产权 3、承包权等权利性财产 民法对人身关系的调整 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有人身属性,以人身利益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属性的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总称。 人身关系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以民事方法得到保护。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指具有民事权利义务资格者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应受民法保护的权利。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 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贞操权、信用权、 人格权特征: 产生自然性,自然人人格随其诞生而自然产生。 需要绝对性,若无民事人格权,民事主体就无法生存。 存在平等性,只要有民事人格权,皆为平等。 存续无限性,存续于其生存的始终。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属于物质性人格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 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所依法享有的身份利益之权利。 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亲权、监护权、亲属权、知识产权法上的各种身份权。

民法学重点

民法学知识点 1、【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定义中,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三个要素。①人身关系,是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它是大陆法系的人法的调整对象。所谓人格,是主权者赋予的主体资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自身要素享有的权利,是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主肖像名誉荣誉等具体的人格权。②财产关系,是以财产、服务、知识产品为媒介的,具有相互性的社会关系。③平等主体问题。属于中国特色,强调民法的私法性。(2)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立法的需要;是划清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界限的需要;是加深对民法自身认识的需要。 2、【简述】民法的性质 ①民法为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每个公民都有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它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被授权者有完成这样或那样的积极行为的权力;是实现人权的手段。②为公私混合法,原则上为私法。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者,强行性规定仍有必要存在于民法之中。③为市民法。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进行,因此,民法必须以一定的人性观点作为出发点,以此为基础规制人的行为制定规则。 3、【名解】民法基本原则 ~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原则,它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 4、【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①立法准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基本法的立法准则,是制定次级民事法律的立法准则。②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民法规范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和具体性。③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 5、【名解】民事法律关系 ~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其管辖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6、【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主要为私法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主要为私法关系。由主体的地位平等所决定,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般是对等的。②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例如合同关系。③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在遭到破坏时,国家将进行干预,以保障它顺利运转。 7、【名解】绝对权、相对权、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绝对权: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人,故称~,以其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绝对权关系。 相对权:身份权、债权、继承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皆为特定的人,故称~,以其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相对权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在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构成的绝对权关系中,一方享有权利,他方负有义务,为~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由两个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合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 8、【名解】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为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排他性支配的权利,其行使不需他人配合,他人不得为同样的支配行为。物权、知识产权为支配权。 请求权:~为法律关系的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进行。债权为~。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追认权为~。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9、【名解】特定物、种类物、可消耗物、不可消耗物 特定物:~为具有独特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

民法研究生必读书目

民法研究生必读书目 一,民法总论 1.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0底出版) 2.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 卡尔拉仑兹:《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王泽鉴:《民法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二民法学方法论和案例研究方法 1.梁彗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 2.卡尔拉仑兹:《法学方法论》,台湾五南出版社 3.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4.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5. 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 6.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四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 三人格权法 1.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四物权法 1. 王利明:《物权法论》(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2.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五债和合同法 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1、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 2.王利明:《违约责任轮》(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3.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4.王泽鉴:《债法原理》(1、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六侵权行为法 1. 杨立新:《侵权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 2. 杨立新:《简明类型侵权法讲座》,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 3. 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

(完整版)《语文课程与教学论》资料整理

第六章语文课程的教学艺术 一.语文教学的艺术特征? 1.形象性 教学艺术的形象性表现在:(1)语言描述的形象化。教师运用比喻、拟人、夸张等修辞手法,给学生生动的直观形象。(2)体态语言的形象化。教师运用手势、姿势和表情来表达某种意思,使抽象的语言符号变为形象的活动。(3)电化教学的形象化。可以将时空艺术、视听艺术融为一体。 2.情感性 情感性是语文教学区别于其他教学的显著特征。 语文教学艺术的情感性表现:(1)语文教师良好的情感修养。教师要把深厚的情感倾注在教学中,沉入课文,情动于中,才能形于外。(2)教学语言的情感性。富有情感的语言更容易使教师、学生、教材融为一体,产生和谐共振,引起情感共鸣。 3.创造性 教学需要新颖、突破,与众不同,常教常新,常教常异。面对教过几遍甚至几十遍的课文仍要有新的设计,只有不断创新,教学才能保持活力。 4.审美性 教学艺术的美是内在美与外在美的有机统一,语文教学艺术的内在美是教材中文质兼美的典范文章。教学艺术的外在美主要指教学表达的形式美。审美性的特征要求教师必须具备丰富的审美修养,具有感受美、欣赏美、创造美的能力。 5.应变性 教学过程是一个充满变化的复杂过程,教师必须根据教学中变化着的情景,及时迅速的做出反应。应变艺术是语文教学艺术高低优劣的显著标志,需要教师具有广博的知识基础、良好的心理基础、丰富的教学经验。 二.语文课堂的教学的组织艺术? (一)导入艺术 1.导入艺术的基本形式与方法 (1)释题入课法。有些文章透过题目就可以窥见全文的奥妙,对于这类文章,教师可以直接板书课题,从释题入手导入新课,围绕课题提示一些教学重点、难点的问题。比如《将相和》,教师可以通过简短的课前谈话,十分自然的引出课题,接着问:将是谁?相是谁?和是什么意思?将和相始终都是和吗?为什么不和?后来怎么又和了?运用释题入课,可以引发学生注意和发人深省。 (2)设置悬念法。在新课开始时,根据教学的具体内容,提出问题,引起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使学生积极的投入到学习中。比如《警察与赞美诗》可以这样导入:我们每个人都不想进监狱,为什么美国人苏比非常想呆在监狱里呢?简介利索,迅速把学生带到课堂的中心问题上来。 (3)直观导入法。借助图画、照片、影像等直观手段,结合语言,在趣味中导入新课。比如《长江三峡》的学习中,教师可以出示有关三峡风光的

语文培训学习日志

语文培训学习日志 继续教育是提高教师素质的一个重要途径。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在岗教师的再教育,其类型包括学历补偿教育和非学历研修两种。当前,教师的继续教育正在由学历补偿教育向非学历研修转变。经过这一阶段的学习,本人主要有以下几点深刻的心得: 语文教学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成才的奠基石。没有受到良好的语文教育,要想在其他方面的学习中取得成功几乎是不可能的,由此可见语文教学的重要性。但是发现有的班级学生普遍喜爱语文课,但也有的班级学生普遍厌学语文。为什么呢?究其原因,我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教师教学的方式方法不同所造成的。部分语文教师在教学中对学生的学习行为没有进行认真研究,教学模式单一,教学手段缺乏。无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学生厌学语文课,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小学语文教师培训研讨 一、教师态度过于严肃,语气生硬,课堂缺少温声和谐气氛,师生之间较少有感情交流,学生对教师的敬畏在不自觉中移植到对语文学习上,长期以往便导致学生厌学语文。 二、教学内容枯燥、乏味。一课课,教师设计好环节,让学生一步一步按老师的思路去走,串问串答,过程简单,程式化;一本书,一支粉笔,便是整堂课的教具。 三、学生的课业负担沉重,繁琐重复的读、背、抄、写成了学生的语文作业固定模式。

如何针对以上症状,激发学生学习语文的热情,我认为应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教师注重自身形象,威严之中应不乏亲和力。 尊重爱护学生,建立愉悦、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学生对教师产生的感情慢慢移植到对语文学习中。 二、改变教学结构,丰富课堂内容。 45分钟的课堂,应统筹安排,将听、说、读、写穿插并进,眼、耳、口、手多种器官交替进行。因此,课堂应引丰富多样的现代教学设备,如挂图、幻灯、录音机、录像、多媒体等。 三、布置常规作业,培养良好习惯。 语文学习贵在积累,我采取"强制-督促-自觉"的连贯作法,让学生准备一笔记本,命名为《每日随笔》,要求学生每天坚持随手笔录,不拘一格,可写心得、体会、杂感、笔记等。 四、组织丰富的活动,如参观、访问、演讲、知识竞赛……使学生身临其境,触发写作灵感。 教好语文课,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主要责任在教师,我们每个语文教师一定要有教好每个学生的责任感,同时要在提高自身素质上狠下功夫,充分利用好现在先进的教学设备和手段。 通过培训,我重新审视了自己,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不断的提高来充实自己,找到自己的人生价值。培训后,让我的业务水平不断地提高,我将带着收获、带着感悟、带着信念、带着满腔热情,在今后的教学中,我要汲取专家的精华,反思自己的教学行为,让自己在教学

高考历史必背知识点整理

高考历史必背知识点整理 高考历史必背知识点 先秦 1、西周的兴衰。 2、分封制的内容、实质。 3、全面理解和说明春秋到战国时期我国社会由奴隶社会瓦解到封建制度确立,分裂割据走向统一集权,民族融合局面出现的历史发展趋势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表现。 4、正确评价春秋战国期间的兼并战争。 5、商鞅变法的背景,内容,作用和实质(是在经济,政治上确立了封建制度。是怎样体现和完成春秋战国以来的历史发展趋势)。 6、战国时封建经济发展的具体成就(铁器、牛耕、水利、手工业和商业)。 7、百家争鸣局面出现的原因,流派,内容,结局。注意儒家,道家和法家。 8、天文、医学和诗经。

9、孔子(重点)、荀子,孟子,韩非和屈原。 说明:先秦时期多年未出大题,一定要注意复习到位,特别是百家争鸣,春秋战国的社会发展趋势。此阶段也可以和秦汉或者明清时期结合起来考察。 秦汉 秦汉——多民族大一统的封建社会的形成、巩固、问题和演变成分裂 1、秦统一天下的必然性和条件。 2、秦始皇建立和巩固统一和中央集权的措施。 3、从正反面分析秦亡汉兴的原因。 5、秦皇、汉武多方面的活动。 6、理解和评价焚书坑儒、独尊儒术。董仲舒的思想背景,内容,作用。 7、自春秋、战国经秦到西汉治国思想的变动和影响。 8、秦汉与匈奴,西域,越族的关系。 9、张骞和班超的贡献:丝绸之路。 10、造纸术,地动仪,张衡,华佗,王充,司马迁和《史记》,数学和封建教育。

11、秦汉出现的封建社会的社会问题及表现。(土地兼并、暴政、思想专制) 12、秦汉是对后世具有开创性的朝代,秦汉奠定了我国后来2000年封建社会的基本格局,基本特点。如何理解?有那些史实?(统一的国家格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格局;多种土地制度基础上的的封建小农经济格局;以汉族为主体的民族融合的多民族格局;对外交流的开放格局;以儒家为主体重伦理的思想格局;以应用技术为主的领先世界的传统科技与文化格局。) 高一历史必修一知识点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定义 狭义:罗马公民法 广义:通行于罗马统治的整个地中海地区的法律制度 二、发展演变 1.起源:早期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背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制定:公元前5世纪中期,罗马制定十二铜表法 特点:内容广泛,条文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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