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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下篇读书报告

《政府论》下篇读书报告

第一部分:作者及著作背景情况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杰出的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他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其父亲是一个小土地所有者,是一位清教徒,也当过律师。洛克十四岁时经过父亲朋友介绍进入伦敦维斯特敏斯特学校读书,正是在这个学校,洛克学习了希腊和拉丁文,为日后研究古典哲学打下了基础。1652年洛克进入牛津大学基督会学院学习,毕业后留校任教。1660年封建王朝复辟时,任牛津大学讲师。1667年,洛克成为艾希利勋爵即后来辉格党创始人沙夫茨伯里伯爵的医学顾问,长达15年。1681年受沙夫茨伯里伯爵牵连而受迫害,他1684年逃亡荷兰。直到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胜利后,洛克获得自由,才于1689年与英女王玛丽二世一同回到英国。此后,他先后担任了高等法院法官,贸易,垦殖部专员等职务,后由于身体原因,他辞去政职,归去乡里。1704年,10月28日因病去世。

《政府论》一书是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势力作斗争的过程中写作和出版的。经过了1642年到1649年的流血冲突,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建立了共和国。不久之后,资产阶级及新贵族领袖克伦威尔走上了军事独裁道路,克伦威尔死后的军人统治时期,财政危机以及到了1659年已经十分严重的农民运动使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向往斯图亚特王朝的统治,认为只有王权才能镇压人民的反抗,于是有了1660年的复辟。然而,复辟后的查理二世恢复了旧的选举制度,使得大土地所有者在议会中占据了主导地位,造成了大土地所有者和资产阶级的利益对立,形成反对王权,力主议会至上,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辉格党”和拥护王权,主张君主专制,代表大土地所有者利益的“托利党”两大派系。1685年詹姆士二世上台后,他进一步加强了封建君主和专制,激起了人民群众新的反抗浪潮。面对人民群众的革命威胁,1688年辉格党和托利党联手发动政变,把詹姆士二世的女婿威廉从荷兰迎来继承王位,詹姆士二世逃往法国,史称“光荣革命”。

1688年政变以后,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使国王在立法,征税,军事上的一切权利都受到议会的制约,而人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议员有言论,决议等自由。实际上英王已失去封建君主的地位,议会才是唯一的立法机关,他有权决定一切,这就形成了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从此,英国新的统治阶级就利用国家机器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政策法令,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经济。

在政治斗争,军事斗争的同时,这一时期的政治思想斗争也非常激烈,几乎没一个阶级都有自己的代言人。1688年大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妥协后建立起来的议会制度也需要一种政治理论来说明或辩护,需要对几十年来,政治思想的论战来一次总的清算和总结。洛克正是在理论上为刚上台的资产阶级进行辩护,为新制度进行辩护并排除异说的一个人物,他的《政府论》就是他的辩护词和资产阶级宣言书。

第二部分:《政府论》下篇基本内容

1. 第一章:开篇简明扼要的交代了上篇的研究结论:君权神授理论已经被证明

是荒诞的。接着洛克指出了研究政治权力来源和正当性的意义,并界定了政治权力的概念即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的权利,

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行使这些法律和保证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

2.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洛克首先指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是一

种平等的状态,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同时有承认自然状态又有缺陷。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命,自由,财产,健康等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障。接着洛克指出自然状态下,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他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那么任何人都不能侵害他人的自由,生命,健康,

财产。接着洛克就自然法的执行和惩罚做出了进一步的诠释,最后他还对可能提出的两种异议做出了回应。

3. 第三章:论战争状态本章主要论述了战争状态和自然状态的区别,以及如何

规避战争状态的问题。

4. 第四章:论奴役本章首先论述了自由的含义,洛克区分了自然自由和社会自

由两种自由。他指出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任何上级权力约束的,不处在人的意志和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处在社会中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建立的立法权之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他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文件之外,不受任何法律文件和意志的约束。接着洛克论述了自由的必要性。并提出了终止奴役的途径即建立契约。

5. 第五章:论财产洛克指出财产权的必要性,并阐明财产权的正当性在于劳动。

接着洛克指出财产权的限度问题:财产的幅度是自然根据人类的劳动和生活所需的范围而很好的规定的。

6. 第六章:论父权洛克首先论述了父权的根据,接着分析了儿女对父母的义务。

洛克同时申明,政治权力和父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力,两者有不同的基础,向着不同的目标。

7. 第七章:论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洛克首先论述了夫妻社会和主仆社会。经过

论述,他认为父子社会,夫妻社会,主仆社会均不能构成政治社会。洛克认为政治社会中,国家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也有决定战争与和平的权力。加入政治社会的人则放弃了他的自然权利,将这一权利的行使权交给了国家,由此产生了国家的立法权和执法权。最好,洛克还专门强调了政治社会的平等,在政治社会中无论是国王,,贵族,商人还是贫民,都平等的遵守法律。

8. 第八章:论政治社会的起源本章主要就如何组成一个政治社会作了分析。在

政治社会中人人都应该根据大多数人的统一而接受大多数人的约束,每个成员都负有服从大多数人决定的义务。洛克主张的政府必须以人们的统一为基础,要受到契约方式的制约。洛克在本章还驳斥了两种反对他政治社会组成观的意见。

9. 第九章: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自然状态存在不便,于是人们放弃自然权

利而参与社会,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因此政府的权力绝不能凌驾于公民的福利之上,而是必须保障公民的财产,避免自然状态的三种缺陷。

10. 第九章:论国家的形式国家的形式取决于立法权的隶属关系,包括君主制,

寡头制,民主制,混合制。

11. 第十一章:论立法权的范围立法权是基于人民授权和同意的,所以必须受到

限制。这些限制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立法权对于人们的生命权和财产权不是也绝不可能绝对的专断。2.立法机关不能揽有权力,而根据临时的专断

命令,而是必须以经常地已经颁布的确定的法律并且由专业和明智的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的权利。3.立法权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任何财产。4.立法机关不能把他的立法权转让给其他人也不能在人民没有安排的地方行使权力。

12. 第十二章: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洛克阐述了国家立法权的立法权,

执行权和对外权,并且讲了国家执行权和对外圈的联系。

第三部分. 感想和评价

首先洛克作为一位资产阶级的政治思想家,他的思想对于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他的思想直接成为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基础,又有力抨击了旧的封建君权制度和教权的政治思想基础。他的自然法学说,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学说虽说都不尽完善,但却

成为后世发展的基础,对人类政治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他思想的局限性也是很明显的,首先他在极力抨击教权思想和封建君权思想,但却把论述的根基建立在本身就是以虚无飘渺的上帝为基础的自然法思想,而且他讲的公民让渡给政治社会的权利过于泛化,虽然他也主张政治社会应当保障公民的公众福利,但这种福利没有明确的标准。还有就是他的三权分立实际上是立法权和行政权两权分立,他的这一思想在我看来主要有两大问题:

1.立法权与司法权集合于一身,立法者本身就存在司法的权力,而在我看来,立法与司法的集合必然产生独裁,也势必削弱法律的地位,掌握了司法权的立法者就掌握了法律的现实解释权。

2.行政权仅仅是与立法权分离,却没有真正的分立,行政权从属与立法权,使得其对立法权没有有效的制约,就会造成立法权的一家独大。篇二: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被誉为是影响世界历史进程的书。全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针对菲尔麦爵士提出的君权神授和君主专制进行一系列的驳斥。在下篇中提出国家是基于人民同意而建立的,建立国家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不受侵犯。当政府违反这一目的时,人民有权推翻政府。同时,他还提出了国家的立法权是最高权力以及三权分立等重要思想。政府论作为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它解释了一种世俗的国家起源说,反对君权神授的主张,提出三权分立说和议会权力至上,主张君主立宪,反对君主专制。他提出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障碍,为英国及其它资本主义国家体制的选择提供的基础。读《政府论》主要是学习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知识方面,另一个是精神方面。知识方面主要是通过对本书的阅读,我们可以对近代以来的自然法思想,社会契约思想以及自由主义思潮进行一次大致的梳理,从而对这些思想的产生、作用、影响的进行深入的思考。在精神方面,我们可以通过阅读,从而感受到国家建立的目的和制定法律的精神,进而去理解当代中国的一些问题,为更好地解决中国的问题做思想准备。当然,此书也有一些方谬的思想,这就需要我们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一、论自然状态

所谓自然状态就是一种完全的自然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限度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为和处理自己的财产与人身,而无需得到其他任何人的许可或依赖于其他人的意志。然而尽管这是一种自由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他受到人人都应遵守的自然法的约束,即人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而为了保护每个人的自然状态,一个人就有权去惩罚那些侵犯他权利的人。但他却不能用毫无限制的意志来对待罪犯。他只能依据罪犯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从而起到制止和补偿的作用。

从这一章中,我们可以知道,只有在自然法德约束下,才有真正的自然权利即自由。如果不受自然法的约束,每个人都处于恐惧之中,他的权利随时可能受到他人侵害,他的意志将受到他人的控制,也就不自由了。同时,惩罚的目的是制止和补偿,所以在惩罚时就应使犯罪成本高于犯罪收益。

二、伦战争状态

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和毁灭的状态。如果一个人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或侵犯他的权利,那么他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这一章中,洛克提出了一个论断即虽然一个人不能因为一个贼偷了他的财产而伤害他,他只能诉诸法律。但是,当盗贼抢他的马或衣服时,他可以杀死盗贼。因为为了保护他而制定的法律不能加以干预以便保护他的生命免受当时的武力伤害,而生命一旦丧失就无法补偿。因此,法律允许他有权杀死侵犯者。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法律和外国法之间的差别。外国法的精神就是第一时间保护人

民的财产及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而中国法是为了稳定社会,中国要求的是时候的补偿。当然,他的这种提法我也不赞成。如果因为他人抢了你的衣服或马或是与你处于战争状态而杀了他,这显然是违背自然法的。

三、论奴役

奴役分为完全奴役和不完全奴役。完全奴役指一个人因自己的过错,做了理应处死的事的时候,他的生命和自由完全置于他人的控制的一种战争状态。如果他们之间订立了契约,并达成协议,是一方拥有有限的权利,而另一方必须服从。这种状态下,主人任何时候都没有处死他的权力,而且在一定的时候必须解除他的劳役恢复他的自由。

四、论财产

自然界里的东西本来是为人们所共有的。但当它经过人们的劳动,与劳动混合了之后,便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对于加上劳动的物品,除了他以外就没有人能享有这个东西。也就是说劳动创造了价值。因此,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便会尽可能多的采集果实,捕捉野兽,他们通过对自然产品付出劳动来改变它所处的自然状态,从而取得所有权。如果这些东西在毁坏之前没有被使用完,那么他就违反了自然的共同法。。于是,人们为了尽可能的使用这些东西,便拿着剩余的物品去换那些有收藏价值的、公认的收藏品,再用这些收藏品换其它需要的物品,就这样开始了货币的使用。

在这一章中洛克为了说明劳动使物体脱离自然状态而成为一种私有财产时举了一个例子,说一个人在捕捉野兔时,那只野兔就被认为是他的所有物。因为野兽被看做是共有的,不是任何人的私有物,只有人对它付出了劳动去发现它并追赶它,就使它脱离了自然状态,开始成为私有财产。按照他的这种说法,我如果发现门外有一群麻雀想抓住它们,并去驱赶它们,那么无论我是否抓到,这群麻雀就属于我的私有财物了,任何人都无权处置它们,否则那就是侵犯了我的权利。你觉得这种说法符合理性吗?显然,这是很可笑的!

五、论父权

所谓父权就是父亲所拥有的暂时支配其子女的权力。由于婴儿一出生到一定年龄都处于不能理解法律的状态,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做出行动,因此就需要父亲运用他的理智对孩子进行指导和管理。因此,当他停止管教子女时,他就失去了支配子女的权力。我觉得在现代社会里,这种权力应该更形象的被称为“亲权”,因为不仅父亲,母亲及其他监护人同样有监护权。然而父亲的统治权也只是暂时的,这种权力会随着子女的未成年期的结束而终止。同时,父亲支配子女的权力不涉及他们的生命或财产,而且当支配权终止时,并不能限制子女的自由。想想我们现实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在小时候获得他人赠与的财务,其实都被父母处置了。同时,在咱们国家,还有相当一部分家长在子女成年之后还以种种理由限制孩子的自由,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当然,并不是子女长大后就与父母脱离了关系,父母有权得到尊重、敬爱、赡养和孝顺的永久权利,这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六、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并受制于政府的一个重大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因为这方面在自然状态下有许多不足。第一,自然状态缺少一种确立的、固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而那种法律是一经同意接受和承认的是非标准,是裁判人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没有明确的法律,人们就不知道做什么,这是一种恐惧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社会是不安定的。第二,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据确立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而公正的裁判者。由于自然状态下的每一个人既是自然法的裁判者又是执行者,而人们又难免会偏袒自己,因此需要一个公正的裁判者。第三,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之难以得到正当的执行。所以,法律就是执行权的保障。

七、论国家形式

洛克认为国家形式有五种,一个是完善的民主政体,这种政体下的政府可以随时运用权

力为社会制定法律,并委托官吏执行法律。二是寡头政体,此种政体的政府有少数精英掌握

权力。三是由一个人掌握权力的君主政体。四是由一个人掌握权力并由其子嗣继承权力的世

袭君主制。五是权力由某人掌握一生并在其死后由大多数人任命继承人的选任君主制。

八、论立法权的范围

人们加入社会的目的就是和平和安全地享受他们的财产,而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就是为

社会制定法律。一切国家的最初的基本明文法律是关于确立立法权的,因此立法权自然而然

成为国家最高权力。尽管立法权是国家最高权力,但是它也有一定的范围。第一,对于人民

的生命和财产,它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专断。立法权的权力在最大范围内是保护

和会的公众权力。这种权力除了实施保护以外并无其他目的,所以绝对没有权力毁灭、

奴役或故意使臣民限于贫困。我们有理由相信这里指的臣民是没有犯罪的,不和他人处于战

争状态的人。第二,立法机关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独揽统治权,而必须

依据所颁布的,长期有效的法律并通过委任的知名法官来执行法律和裁定臣民的权利。第三,

未经本人同意,最高权力不得夺走任何人的任一部分财产。同样,这里指的和上文所指的是

一样的。

九、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

立法权是指有权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来保护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由于短期内

可以制定法律,而且经常组织代表开会成本很高,因此立法机关没有长期存在的必要。但是,

由于法律的效力需要长期执行并予以关注,因此需要一个长期存在的权力机关来执行法律。

如果把权力交给立法机关来执行,那么他们既有立法权又有执行权,难免他们会以权谋私。

因此,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开的。对外权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处理同国外

一切人和社会的各种权力。由于在对外事务上,对外国人应采取何种行动,取决于外国人的

行动以及意图和利益的变化。因此这部分法律很难预先制定,而必须交给拥有那种权力的人

么们靠智谋来决定。

十、论征服

这一章洛克主要谈论的是合法战争中的征服者能得到什么权力和对谁拥有那种权力。第

一,他并不因征服而得到支配同他一起进行征服的人的权力。如果因为与其进行

征服而受到他人的支配,那么还有谁愿意参加军队呢?

第二,征服者只有权支配那些实际上帮助、赞成或同意非正义武力攻击的人。征服

者只能支配同他发生战争的人,而不涉及其他人,并且只能支配他们的生命

权。我觉得这种说法不切实际,因为当一个过家征服另一个国家时,被征服

的国家的人民无论是否对他造成伤害或向他挑衅,在实际上,都是要受到征

服者的支配和控制的。

第三,征服者咋正义战争中得到支配他他打败的那些人的权力,那种权力是完全专

职的。被征服着是自己处于战争状态,因而放弃了生命权,所以征服者对他

们的生命有一种绝对的权力,但是他并不因此而有权占有他们的财产,除了

补偿他们的损失。如果赔偿要用尽被征服者的财产,而他们的子女会因丧失

财产而饿死,那么即使在这方面满足征服者的要求,也不能使他占有他所征

服的国土。也就是说无论如何征服者都不能占有被征服者的国土。这我就要

问了:“那么我们还发动战争干嘛?因为很多情况下,战争就是获得领土。篇三:《政府论》

读书报告

自由主义下的民主政府

——《政府论》读书报告

公管一班黄秀文 2009405025 文章摘要:《政府论》是洛克政治思想的主要体现,在《政府论》的下篇的前半部分,洛

克主要提出了“自然权利”、“社会契约”、“有限政府”这样一些思想,并对其进行了论证和阐述,大力地抨击了专制君主制度,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新的伦理论证和价值定位。

关键字:自然权利社会契约有限政府

正文:约翰.洛克是英国“光荣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主要的政治思想家,也是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创始人,启蒙运动的先驱者。“光荣革命”后不久,洛克陆续发表了政府论的上、下两篇,上篇主要是抨击当时西方的君主专制制度,下篇则主要是洛克政治思想的集中体现。

早在公元前4世纪,柏拉图就在《理想国》中提出过政府理论,他说:“政府是国家的统治工具。”认为政府仅仅是国家进行强者在国家统治过程中的一种和工具。但是柏拉图只是提出了一些关于国家的概念,并没有对政府理论进行系统的阐述。柏拉图后,思想家们对政府理论也只有一些零散的研究,一直到《政府论》问世,政府理论研究在政治思想上才发生了一种重大的变化。

洛克认为,政府是人们将其自己对自然法执行的权力交给一个权威性的组织,让其代替自己执行这一权利而形成的。政府的目的是要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使其不受到别人的非法侵犯;君主和统治者所行使的权力之所以为他们所拥有,并不是来自“君权神授”或是“父权”这样的绝对权力的说法,也不是仅仅是授权基础下订立的一种统治性质契约关系。而是依据一种基于委托的条件,即统治者是作为公民代表公民行使他们自己的权力,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权力就要失去,也就是说,如果统治者没有尽到他们应尽的职责,公民是有权力撤销对他们的信任的委托,罢免他们的权力。政府治理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公共福利安全。

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试图“寻求另外一种理论来阐述政府的产生、政治权利的起源及确认谁享有这种权力的方法”。①在第一章到第十一章的内容中,洛克以理性主义为原则,阐述了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有限政府三方面主要的思想。

一、自然权利

洛克认为,人类在进入国家状态存在一种自然状态,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然法指导下的状态,“理性,也就是自然法”②,“自然法就是上帝意志的表示”。③

①第一章《导论》 303页

②第二章《论自然状态》 307页

③第十一章《论立法权的范围》 477页

“人类原来生活在一种完美的状态之中,他们在自然法规定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而不需要征求其他任何人的同意,或者听命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拥有多于他人的权力。”①“这是一种自由的状态,但并不是一种放任的状态”②。自然状态的社会中,人们的一切行为准则都是在自然法——也即理性的指导下进行的,同种和同等的人生来就享有自然地平等的相同的便利,在自然法允许的范围内,每个人都可以做他想做的任何所有事情。每个人都可以自己执行自然法,来保护自己的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即当有人违反自然法去侵犯他人的权利时,每个人都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在第三章里洛克论述了人们是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对财产的拥有权的,因此,没有任何人可以去侵犯它。

但是洛克认为,这样的一种自然状态虽然很美好,但却是很难维持下去的。因为,“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立的、固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众所周知的、公正的、并且有权根据既定法律裁决一切争执的裁判者”;“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常常缺少一种作为正确判决的支持和后盾,使它得到恰当的执行”③。因为在自由状态下每个人都是平等和自由的,没有人享受多于他人的权力,每个人都执行自然法,都有

权对他人进行惩罚,每个人既是自然法的执行者,也是他自己行为的判断者。但是人并不是完全理性的,每个人出于对自我的爱怜的本性,贪得无厌的本性和欲望的驱使使得他采取违背自然法的行为,这就使得人们经常处于一种战争状态下,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受到极大的威胁。

二、社会契约

自然状态下每个人之间都是相互独立地行使着自然权利,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下的不安全和不稳定,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便在一定地域上发生了联系,并且他们发现只有建立一个共同体,才能弥补自然状态的缺陷。于是人们相互达成协议,建成一个以保护每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为目的的共同体——国家。每个人都把自己的人身和财产以契约的形式加入到这个共同体当中来,成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成为这个国家里的公民,同时每个人都放弃自己对自然法的执行和裁判的权力,把它交给这个共同体——合成国家的公共权力。人们把公共权力委托给国家的一部分人来代替大家掌握,并按照全体成员或他们所授权的那部分代表的一致同意和决定来行使,这些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就构成了政府。政府按照所有人的意思,为社会制定法律,来保护人们是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公共福利,维护和平,避免社会进入战争状态。“社会的权力或由人们所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决不能超出公共福利的需要,而硬挨防止前面提到的使自然状态很不安全、很不方便的三方面缺陷,以保护每一个人的财产”④。政治社①第二章《论自然状态》 305页

②第二章《论自然状态》 307页

③第九章《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461-463页

④第九章《论政治社会或政府的目的》 467页

会是依靠所有人的同意,通过签订契约的形式建立起来的,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授予,公民有权力监督其执行情况。

这种契约性质是中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并不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而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公民的权利永远高于政府的权利。“一个人除了通过明确约定、公开承诺和契约而真正加入一个国家之外,没有什么能使他成为一个国家的臣民或成员”①。这就从根本上颠覆了传统的“君权神授”、“父权”的专制君主制度理论,为自由民主政治奠定思想基础。“政府并不因为对父亲拥有权力就宣称对其儿子也拥有权利,也不因为父亲是它们的臣民就把它们的子女也当做自己的臣民”②,“既然每个人生来就是自由的,除非经他本人同意,无论什么东西都不能使他沉浮与任何世俗的权力”③。

三、有限政府

既然政府的权力是由公民所授予的,“所有的这一切都不是为了其他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共福利”④。那么政府的权力必然不能是无限的,如果不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就会出现和当初建立共同体的目的相违背的现象。因此,有限政府理论成为了洛克在《政府论》里的重要的核心思想之一。

“在公民社会里,没有一个人能享有法律豁免权。因为,如果一个人可以为所欲为,那么对他所造成的伤害,人们在人世间无法通过申诉获得赔偿或保障”。政府的权力并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都必须有清晰的界定,因为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的时候只是交出了那种保护自己和其他人类的权力,所以政府的权力并不能超出公共福利的需要,否则人民的财产就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因为权力掌握者抵制不住诱惑而滥用权力受到威胁。

洛克认为,政治权力是政治社会中的一个特定的范畴,“行政长官对臣民的权力,同父亲对子女的权力、主人对仆人的权力、丈夫对妻子的权力及贵族对奴隶的权力是不同的”。⑤在此区分的基础上,洛克又为我们阐述了他的思想,“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确认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有关死刑及各种较轻处罚的法律的权利,以及为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免受外来侵

略而使用共同力量的权利,而所有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⑤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洛克

认为政府的职能只有两种:一是制定和执行法律;一是保卫共同体免受外来侵略,保护公民

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余的社会生活的方面就不是政府所能干涉的了,一切政治活动的目的

只有一个——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①第八章《论政治社会的起源》 459页

②第八章《论政治社会或政府的目的》 453页

③第八章《论政治社会或政府的目的》 455页

④第九章《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467页

第一章《导论》 303页

既然人人生而自由,那么我们怎么可能一生下来就是处于政府的统治之下的呢?政府应

该是体现民主的,而不是暴力统治的工具;政府权力的行使应该是以保护人民的公共福利为

出发点的,而不是个人权力和欲望的膨胀。人民有权监督政府的行为,因为政府是基于人民

的同意而组成的,就像我们今天所说的“人民当家作主”??这些思想,作为近代自由民主政

治的代表,成为了西方民主政府的滥觞,对我们研究近代政府理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参考文献:《政府论》(下篇)

杨思派(译)九州出版社『英』约翰·洛克篇四:政府论下篇导

读,详细版,读书笔记郝星宇

《政府论》下篇导读

目录

一、《政府论》及洛克的思

想 ............................................................................. .. (1)

二、本书逻辑体系和内容提

要 ............................................................................. (2)

起:政治权力,自然状态、战争状态、奴役和财产权(1至5章) (2)

承:父权、父权的嬗变与王权、政治社会及其渊源(6至8章) (3)

总:政府的目的、形式,三权分野与政治权力的属性(9至15章) (6)

申:政府的征服、篡夺与解体(16至19

章) .............................................................................

11

三、对本书的一些思

考 ............................................................................. . (15)

(一)、自然状态、自然法以及政府的起源与性质:契约政

府 (15)

(二)、立法权、执行权和政府形式:分权政府和有限政

府 (16)

一、《政府论》及洛克的思想

无疑,我们研究政治学,用政治学独特的视角去审视政治学发展历史的时候,我们的目

光不得不在《政府论》驻留,不得不再次向洛克这位伟大的政治学家致敬,《政府论》上下两

篇不仅剥去了君权神授最后一件外衣,从合法性上消融君主专制的理论基石,而且还从起点

上论证自然辩证法、社会契约论,创立君主立宪下的议会主权理论,提出三权分立学说,探

究“政府”的终极目的(保护私有财产)和最好形式(民主宪政、议会具有最高主权的制度),

初步奠定了现代政治学发展基础。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政府论》

上、下篇是他的代表作,上篇主要批判了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学说,下篇系统提出了资产

阶级革命和宪政理论,其内容较上篇更为重要。洛克的一生经历了英国革命的全过程。每一

个时代都有自己特有的思想、理论,而每一阶级和政治派别都有他们的政治思想上的代言人。

这本写作始于1679年,完成于1681年的政治哲学著作《政府论》两篇使洛克成为这个时代

的历史标签。该书的目的是为沙夫茨伯里伯爵及其辉格党的朋友们企图推翻查理二世的革命

提供理论和智慧的武器。洛克于1689年回到英国以后,由于革命已经发生,他便根据新形势

修改了《政府论》。尽管该书第一版上印出的年代是1690年,但它在1689年10月已经上市

销售。他在1689年回国后写的序言中希望该书“足以确立我们伟大的秩序恢复者、现在的威廉国王的王位”,但他也强调希望该书“向世界论证英国人民对公正的自然权利的热

爱,他们捍卫这些权利,以及当国家处于奴役和毁灭边缘时拯救国家的决心”。事实上,这本

书成了英国革命最系统、最深刻的理论表述。《政府论》下篇中,洛克具体阐述了自然法理论、

社会契约论、分权学说、政体学说、自由思想和法治思想等等。全书以自然法哲理为起点,

逻辑推演了生命、自由、财产等人的天赋权利财产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核心,论证了国

家产生于人们之间的契约,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以及法律之下的立法权至上原理等。

二、本书逻辑体系和内容提要

本书共十九章,分别论述了自然法理论、父权以及天赋人权、国家权力(政府)的范围

和属性以及国家权力的夺取和丧失等等。

起:政治权力,自然状态、战争状态、奴役和财产权(1至5章)

整个《政府论》的上篇甚至包括下篇的第6、14、15章都在驳斥菲尔麦的《父权制、或

国王的自然权力》。下篇开篇就是对《政府论》上篇的一个总结。这并不是无意义的重复或者

是简单的总结,其实这就是全本书的逻辑起点。上篇他驳倒了罗伯特·菲尔麦爵士的君权神

授学说,他就“必须在其说法之外,去寻求其他关于政府的产生、关于政治权力的起源和关

于用来安排和明确谁享有这种权力的方法的说法”,1提出了政治权力的问题,其实也就是“政

府”或者“国家”属性的问题。“政治权力就是为了确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

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并从而使用这种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

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2为此他在第二章开始追溯政治权力的起

源,开始了对自然法的理论阐述。

在政府出现之前,人们处于一种自然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

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为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权,而毋

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3 洛克的政治思想是要人们在自然状态之下享有某些自然权利,也就是作为人天生具有的

权利,自然法则使人们能都做或者禁止人们做某些事情。洛克为什么会假设自然状态是这样

1

2 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2. 洛克.政府

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2.

一种状态,而不是霍布斯所说的那样一种战争状态?因为,“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

导着有意服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那么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

命、健康、自由或财产”4。自然状态下权力的合法性,为资产阶级自由、财产等方面的保障

提供了有力的历史依据。战争状态是和自然状态“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5。“因此凡是用语

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确定不移的企图,而不是出于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

己与他对其宣告这种意图的人处于战争状态”6。“避免这种战争状态是人类组成社会和必然

脱离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要是如果人间有一种权威、一种权力,可以向其诉请必

然救济,那么战争状态就不会再继续存在,纠纷就可以由那个权力来裁决。”7这个权力就是

国家权力,这个权力的载体就是政府。而且要按照共同体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那些人

一致同意的规则来行使。而这也就是政府和社会本身的原始权利和起源,立法和行政权力的

原始权利和起源也在于此。

自然理性赋予人们从自然中攫取资源以生存的权利,资源的使用和占有就产生了财产权,

由于这是事关人的生存,是一切其他权利的基础。开篇洛克即指出政治权力就是以保护财产

为根本目的,战争状态下的“纠纷”也是以生命权和财产权为中心的,所以洛克看来,财产

权是天赋人权中最重要的权利。值得指出的是,洛克在这里从哲学层次上对“劳动”的价值

给予了极高的评价,“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确定天然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

除了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多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

况下,事实就是如此”8。劳动使公有的自然资源和私有的个人财产实现了分野。不仅如此,

洛克还是对财产的额度给予了限制、对货币的产生给予了论证、对财产权的扩大给予了推演,

这其实就是资本主义的财产逻辑。

承:父权、父权的嬗变与王权、政治社会及其渊源(6至8章)

既然政治权力的起源已经确定,前五章已经证明了政治权力的来源是人们逃离战争状态

下的必然选择,那么为什么在此以前的哲学家政治学家认为父权产生王权呢?洛克在第六章

对父权的概念进行了全新的诠释,在新的父权概念下,父权的内涵和外延不再模糊,和王权

的性质也有着质的区别了。 4

5 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4. 洛克.政府

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11.

6 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11.

7 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12.

“但是当旧名词易于使人陷于错误时,提出一些新名词来可能不会被认为是不对的。父

权这一名词或许就是这样,它似乎将父母对儿女的权力完全归属父亲,好像母亲是没有份的;

但是,如果我们理性地思考,我们就会知道她也享有同等的权利。”9“这一父母亲的权力在

父权的名称下似乎由父亲独占时可能并不太生硬地带有绝对统治权与王权的名义”10。但父

权的内涵扩大到母亲也拥有的话,“这样就会使他们所主张的君主政体失去个很好的依据,因

为从名词本身来说,他们所依据的作为仅由一人统治的基础的最基本权威,并非属于一人,

而是为二人所共有”11 虽然年龄或德行、才能或特长“可以使另一些人位于一般人水平之上”12,“我们是生而

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但这并不就是说我们实际上就能运用此两者:年龄带来自由,

理性也随之产生”。13“孩童并非生来就处在这种完全的平等状态中,虽然他们生来就应受这

种平等”14,“他们的父母在他们出世时和出世后的一段期间,对他们有一种统治和管辖权,

但这只是暂时的。他们所受到的这种支配的限制,犹如在他们孱弱的婴儿期间用来缠裹和保

护他们的襁褓衣被一样。随着他们的不断成长,年龄和理性将解脱这些限制,直到最后完全

地解脱,并进而能使一个人自由地处理一切为止”15。“由此我们能够看出,自然的自由和服

从父母是一致的,两者都是基于同一原则的。一个儿童是依靠他父亲的权利、依靠他父亲的

理智而自由的,其支配着他的是其父的理解,直到他具有自己的理智时为止。一个成年人的

自由和一个尚未达到那个年龄的儿童对他的父母的服从,两者没有抵触但又判然有别,以致

主张君主制的最盲目的父权党也不能忽视这一区别;最顽固的人也不能不承认它们的一致性。”

16这就是父权的产生与时限性。父权产生是基于先生约束的限制,但这和法律一样,“按其

真正的含义而言法律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

1718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他的儿子成为一个和他一样的自由人时,父权的范围就有了限制。由继承权衍生出来了

父母的财产支配权“对于儿女的服从起着相当大的约束力”19。

“假如说一切政治权力只是父权,尽管这实际上是同一回事,那就不可能是这样了。因

9 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3.

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3. 11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4. 12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4. 13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8. 14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4. 15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4. 16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8. 17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5. 18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5.

10

为这样的话,所有的父权既属于君主,臣民自然就不能够享有。但是政治权力和父权这

两种权力是绝然不同而有区别的,是建立在不同的基础上而又各有其不同的目标的。”20那

么,在历史中,父权如何嬗变成王权呢?“他从他的儿女的孩提时起就是一个统治者。由于

进行共同生活而没有某种统治权有其困难,那么当儿女长大的时候,基于他们明白或默认的

同意,将统治权归于父亲,老实说,这个统治权只是继续下去,并没有什么改变;事实上,

要做到这一点,需要的仅是允许父亲一人在他的家庭里行使每个自由人自然享有的自然法的

执行权,而由于这种允许,当他们还留在这个范围之内时,就给予父亲一种君主的权力。但

是,显然这并非是基于任何父权,而只是基于他的儿女的同意。”21 基于男女之间的自愿合约而构成夫妻社会。“虽然它主要包含着为其主要目的、即生殖所

必需的那种对彼此身体的共有和权利,然而它还带有互相扶养与帮助以及对于利益的共享”

22,“婚姻所要达到的全部目的既是在政府统治下也是在自然状态中取得的,政府官长并不能

剥夺夫妻的任何一方为达到这些目的??而势必需要的权利或权力,而只能在夫妻之

23间对这些事情发生争执时进行裁断”。基于契约,一个人向另一个人提供劳役以换取

工资,

形成了主仆关系,这区别于正义战争中被获的俘虏而形成的主仆关系。前者主人的之诶

起案例是暂时的、不超越契约中规定的范围;而后者,俘虏变成了奴隶,基于自然权利要受

他们主人的绝对统辖权和专断权力的支配,因为“这些人既已放弃了他们的生命权,因而也

放弃了他们的自由,丧失了他们的财产——处在奴隶状态中不并能拥有任何财产——他们就

不能在那种状态中被认为是政治社会的任何部分,因为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财产”24。

夫妻社会、父子社会、主仆社会都不是政治社会,因为“政治社会本身如果不具有保护

所有财产的权力,从而可以处罚这个社会中一切人的犯罪行为,就不能成其为政治社会,也

不能继续存在”25。真正的唯一的政治社会应该是这样的一个形态:“在这个社会中,每一成

员都放弃了这一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给

社会处理”26。“其形成的情形是:或者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任何数量的人们,进入社会以组成

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置于一个有最高统治权的政府之下,不然就是任何人自己加入并参加

一个已经成立的政府。这样,他就授权给社会,同时授权给社会的立法机关(这和授权给社

会的性质一样),根据社会公共福利的要求为其制订法律,而他本人对于这些法律的执20 21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44. 洛克.政

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46. 22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48. 23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50. 24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51-52. 25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52.篇五:《政

府论下篇》读书报告

《政府论下篇》读书报告

最早接触洛克的名字还是在中学的历史课本中,如今只是依稀记得历史老师曾说过他是

西方近代自由主义最早的代表之一,是英国早期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政府论》是他在英国资

产阶级革命时期最具影响力的代表作,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洛克于1632年出生于英国,从小受到严格的教育。清教徒的父亲在内战期间为议会军队

而战。1646年洛克在威斯敏斯特学校接受了传统的古典文学基础训练。1652年克伦威尔主政

期间,洛克到牛津大学学习,并在那儿居住了15年。后来担任过牛津大学的希腊语和哲学老

师。在牛津期间洛克对当时盛行于校园内的经院哲学不感兴趣,反而比较喜欢笛卡尔的哲学

以及自然科学。他在36岁时曾被入选英国皇家学会。也正是由于洛克的哲学观点不受欢迎,

他最后决定从事医学研究。1682年他随行莎夫茨伯里伯爵因卷入一次失败的叛乱而逃往荷兰,

伯爵在翌年去世,而洛克则在荷兰一直呆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在荷兰期间洛克隐姓埋名,

并且完成了包括《人类理解论》在内的多部重要著作。

1688年洛克返回伦敦,并在次年写了两篇十分重要的政治论文。他的《人类理解论》也

在1690年发表。晚年的洛克大部分的精力都投注在《人类理解论》这部书上,不过此时也认

识了包括牛顿在内的几位科学家。洛克终身未娶,在1704年溘然长逝。他对学术的执着与热

情,是他创作的不竭动力与与源泉。通读完《政府论下篇》,感觉颇有收获。如果说上篇主

要是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说,从理论上打击了一切保皇理论和专制主义,

具有一定的破坏性,那么下篇侧恰恰相反,他从正面论证了资产阶级议会制,详细地描绘了

想象中的现代政府的蓝图,他首先立足于自然法学说,系统地介绍了政府的起源,性质,目

的,权力运行方式,乃至于最后的解体,又从自然状态出发,提出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继而引出国家是基于人民的契约而诞生的,其目的即保护私有财产,并进一步提出立法权的

范围,分权,法治等思想,为英国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提供了理论基础,具有一定的建

设性。

洛克在下篇的第一章中首先否定了上篇中君权神授以及王位继承的若干个观点,继而在

本章的结尾处开宗明义地提出了本篇的核心论点:政治权利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

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

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

众的福利。

为了能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利,洛克首先提出他认为人类最早是存在于自然状态之下的,

在他眼中的自然状态下,人生而自由,平等,独立,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上帝将世

界给予人类所共有,我们都是自己生命的主人,因而每个人都享有无限支配自己生命和财产

的自由,但是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当然也包括不得侵害他人的生

命,健康,自由和财产,诚然,这种自然状态不是绝对自由或放任的状态,生活在自然状态

中的人们同时也受自然法的支配,即理性的教导,由于平等的原则,所以没有人享有高于其

他人的地位或对于别人享有管辖权,每个人都有权利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者。

可是洛克心中的自然状态也有不可避免的缺点,即当两个自然人发生争端时缺乏明确的

且为大众所知的法律,发生争执的双方不能基于确定的是非标准来达成意见上的共识,而且,在自然状态下,当一个人去惩罚另一个人时,自身同样也面临着被他人惩罚的威胁,即缺乏一个知名的公正的裁决者来裁判,缺乏一个权利来支持其正确的判决,保证其得到应有的执行,于是,便会出现所谓的战争状态,即基于人们的平等自由而导致的敌对,恶意,暴力,互相残杀的状态,为了避免这种状态的出现,也为了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足,更多的人基于自愿的原则和自由的选择与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以谋取更安逸的生活,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所谓财产的东西,继而就形成受制于法律约束而存在的政治社会,每一个成员都自愿放弃他的自然权利,将其交之于政府,政府是公民授权的委托者,其最主要的目地就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那么,为什么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呢?广义上的财产即生命,特权和地产。洛克认为人生来就“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的生存的其他物品”,没有人对于上帝给予的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东西生来就具有私有权,只有通过劳动,使处在自然状态中的原本共有的任何东西脱离了自然所提供的和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才能实现对既有事物的私有,即通过拨归私用的方式将其转变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但是,洛克又补充了一个很有趣的观点,上帝以供我们享用为限度给我们财产。就好像说,我收获了足够的果子,但是我没有如此大的享用需求,致使果子腐烂,那么从果子败坏时起,我便违反了自然共有的法则,便不再享有对该果子的私有,而且还会因为侵犯了他人正常消费该果子的权利而受到惩罚,同样的限度也适用于土地的占有,土地未荒废前的一切有价值的耕种,收获,饲养,生产都可视为个人的私有财产,一旦荒废,便可以为任何人占有。洛克基于虚构的上帝限度来反对人们对劳动成果的践踏和浪费,实在值得引发人的深思。直至生产力的发展,伴随着最原始的物物交换,人们用自己无力消费的物品来换取自己需要的物品,从而避免了不必要的浪费,久而久之,由自身拥有价值的金银充当的货币的出现,人们可以用物品换取所谓的财富,可以变卖土地来安置所谓的家产,从而形成了个人可以永久贮存的私有财产,而政府也相应地以法律规定了财产权,土地的占有也由明文宪法加以确定。

就此搁置,宕开一笔,我最初还一直在纳闷,在政府论这种纯政治性的议论文中怎么会出现一个章节“论父权”,他首先否定了人类思维定势中父权在家庭生活的绝对地位,因为母亲也同样在一个家庭中享有像父亲一样的权利。作为父母,在儿女没有成年之前享有对子女的暂时的管辖权,父母有责任也有义务教育子女,保护子女,子女没有自然状态中所谓的平等自由,他们要服从父母的管制,不过不等同于绝对服从或屈从,当他们心智成熟时,有独立的理性去判断是非标准时,父母的管辖权也终止了,他们享有自己独立的自由权,财产权等,当然他们也有可能会因为想分享父母的财产而继续听命于父母,但是不管出于什么样的最终目的,儿女对父母尊礼的义务都是永久的。

再往后读下去,才慢慢明白了一些。洛克用以小见大的手法,从家庭入手,由最先夫妻的结合形成夫妻社会,论述了家庭中关于权利的划分,财产的争执等问题,进而引出基于共识的人的结合形成共同体,形成政治社会,形成国家政府。洛克在书中指出国家形式的多种多样,但是最终的划分标准取决于立法权的隶属关系,由此可见,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也不是绝对的,有一定的范围限制。首先,“它对于人们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不管法律由个人还是团体制定,只要侵犯了个人的生命和财产,人们都有权利拒绝接受;其次,“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揽有权力,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人们放弃自己的自然状态下享有的自然

权利而同意成立国家政府,无非就是想有一个公平公正的机制来防止生命和财产受到侵害,人们既然基于信任讲裁判权委托给个人或团体,那么立法者就应该对公民负责;还有,“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政府建立的本质目的就是保

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如果政府擅自剥夺人们的财产权,就有悖于人们加入社会的目的了,当然,如果政府运行缺乏必要的资金,凡是享受政府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资产中交出相应的不分来维持政府的运行,即现代所谓的税收的形式;最后,“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他人”,政府是人民治理国家的代理人,只有人民才有权利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制定由谁来立法,从而选定国家的形式。满足上述立法范围的限制的国家才是洛克所追求的真正的国家形式,即民主政治。

此外,洛克还进一步对国家的权利进行了划分,他将国家权利一分为三,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三种权力属于不同的机构。立法权是属于若干人的权利,他们定期召开会议,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完成后他们又自行解散,自身也受制于法律的约束;执行权,有点类似于现代社会中的行政权,即按法律执行并维护法律的长期性,持续性;对外权,本质上和执行权没有太大差别,是执行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对外执行法律,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等,他并没有

指出司法权的归属问题,但是司法权的独立是现代政治国家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法是要靠人去实施的。因此有了法律并不一定能保证依法办事。这就需要权力制衡,需要法律的有效监督。这就是洛克自由思想里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即任何权力都不能实施垄断。洛克认为:民主的本质不是多数原则,而是任何一种权力都有另一种权力来有效制衡,失去监督的权力轻则引发腐败,重则引发社会动乱。在专制社会下,任何关于法治的建设都是纸上谈兵,此种体制下法治没有丝毫存在的空间。因此市场经济需要民主制度,因为只有民主制度才能保证实现各个利益集团的协调和平衡。

本书结尾处洛克巧妙的用“政府的解体”给《政府论》画上了一个完整的句号,政府可能基于外部势力的侵略解体,可能基于立法权的变更而解体,也可能基于立法或君主背离了人民的委托而解体,但是不管基于何种缘由,政府的解体不意味着社会的解体,只能说明社会契约的失效,人们又进入了自然状态,又具有了反抗能力,甚至战争状态的再次出现也不足为奇,这就间接性为英国错综复

杂的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基础。

放眼当下,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转型的关键时期,而《政府论》对中国社会的转型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首先,在十八大更换了新一届的领导人之后,中国政府更应该致力于建立有限政府,法治政府,高效政府,便民政府,真正实现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其次,应该更加坚定不移地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走近人民群众,听取大众的意见,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最后,基于洛克荒诞实则又并不无道理的论财产,党和政府要大力提倡反腐倡廉,反对铺张浪费,减少不必要的三公开资,要知道,官员们的每一次的浪费都是在侵犯每一个中华人名共和国合法公民享有消费同等事物的权利,是间接性的财产侵犯。

洛克的思想是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一颗璀璨的明珠,在政坛熠熠生辉,相信他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对今天作为执政者的国家及政府的影响将会不断延伸下去,其不断闪耀的民主、自由的思想光辉,必将照耀越来越多的人们,引导他们为了建立更好的国家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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