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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教学大纲

《保险法》教学大纲
《保险法》教学大纲

《保险法》教学大纲

大纲说明

课程代码:5035002

总学分:2学分

总学时:32(讲课24学时,实验8学时)

课程类别:必修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预修要求: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诉讼法学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任务:

本课程是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的专业模块课,在法学专业本科生四年的学习中,起着完善学生专业知识结构的作用。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与学,使学生正确理解保险法领域的一些基本概念;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理;熟悉、掌握和正确理解保险法的具体规定;了解目前有关保险法修改的有关情况;能综合运用于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初步具备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教师在课堂上应对保险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进行必要的讲授,并详细地讲解每章的重点、难点内容;讲授中注意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必要的案例展示启迪学生的思维,加深学生对有关概念、理论的理解,并应采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加大课堂授课的知识含量以及课堂教学的生动性和形象性。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建议:

保险法学是理论性和应用性均较强的课程,因此,在教学方法上,应综合运用课堂讲授、案例播放、学生自学等方式进行。

大纲正文

第一章保险原理 6学时本章讲授要点:危险的概念、特征、种类以及危险的管理;保险的概念、特征、要素、职能以及保险的分类;保险法的概念、内容以及中外保险立法概况。

教学重点:危险的概念和特征、保险的要素、保险的职能、保险的分类以及保险法的概念。

教学难点: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节危险与危险管理

一、危险的概念、种类

二、危险管理与保险

三、避免危险、减少危险、转移危险、自留危险、结合危险

第二节保险概述

一、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二、近代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三、我国保险制度的发展

四、保险的概念、特征

五、保险的数理基础——大数法则

六、保险与救济、储蓄、保证、摇会、彩票

第三节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一、社会主义国家后备保险基金的构成

二、保险的职能

三、保险的作用

第四节保险的分类

一、根据保险标的不同进行分类

二、根据保险实施形式进行分类

三、根据保险危险的转嫁进行分类

四、根据保险政策进行分类

思考题:

1、什么是保险的数理基础?

2、根据保险危险的转对保险进行分类。

第二章保险制度的沿革与保险立法(略)自学

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16学时(其中实验6)本章讲授要点: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的概念和特征,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范围;财产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保险合同的终止以及保险合同的履行。

教学重点: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的概念和特征,财产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履行。

教学难点:财产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利益。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二、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三、特定式、总括式、流动式、预约式保险合同

四、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险保险合同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一)保险人

(二)投保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被保险人

(二)受益人

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一)保险代理人

(二)保险经纪人

(三)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管理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客体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及其意义

二、保险利益的性质

(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标的)

(二)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三)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一)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构成

(二)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构成

四、保险利益的种类

(一)财产上保险利益的种类

(二)人身上保险利益的种类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投保人的要约

(二)保险人的承诺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投保单

(二)暂保单

(三)保险单

(四)保险凭证

(五)批单

三、保险合同条款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二)订立合同的特约条款

四、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一)附加条款优于标准合同条款原则

(二)文字解释原则

(三)当事人真实意图解释原则

(四)专业解释原则

(五)“疑义的利益”解释原则

五、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对投保人的效力

(二)如实告知义务

(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四)危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五)对保险人的效力

第六节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

(一)可转让的保险合同

(二)须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方可转让的合同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第七节保险合同效力的消灭(略)

第八节保险的索赔与理赔

一、保险索赔的含义及原则

二、保险索赔的程序

三、保险理赔的程序

四、责任的审核

五、代位求偿权

六、委付

思考题:

1、为什么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2、保险合同的解释条款。

3、什么是代位求偿权?

4、介绍保险理赔的程序。

5、什么是可转让的保险合同?

实验项目一:周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实验类型:综合性实验

实验开设属性:必开实验

学时数:2学时

实验目的:保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之体现以及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实验要求:案例分析论点确定,论证充分,知识点理解透彻,语言表达流畅。

实验项目二:未得到及时理陪,可否解除保险合同?

实验类型:综合性实验

实验开设属性:必开实验

学时数:2学时

实验目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相关问题如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问题。

实验要求:举证得当,论证充分,口头表达能力及综合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能力强。

实验项目三:保险公司能否对储运公司行使代位权?

实验类型:综合性实验

实验开设属性:必开实验

时数:2学时

实验目的:深刻领会保险利益原则及代位求偿权的适用。

实验要求:案例分析论点确定,论证充分,综合运用能力强。

第四章复保险、再保险、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8学时(其中实验2)

本章讲授要点:复保险、再保险的概念、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内容。

重点: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内容。

难点:复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

第一节复保险

一、复保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二、复保险的效力

三、复保险的赔偿

第二节再保险

一、再保险的概念

二、再保险的效力

三、再保险的赔偿

第三节财产保险

一、有形财产保险

(一)有形财产保险概述

(二)企业财产保险

(三)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四)运输工具保险

二、无形财产保险

(一)无形财产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二)无形财产保险的分类

(三)责任保险

(四)信用保险

(五)保证保险

第四节人身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二、人身保险的种类

三、人身保险的一般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二)年龄误报条款

(三)宽限条款

(四)复效条款

(五)贷款条款

(六)自杀条款

思考题:

1、什么是复保险?

2、什么是再保险?

3、什么是财产保险?

4、什么是人身保险?

实验项目四:出险原因不明时保险责任如何认定——保险索赔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实验类型:综合性实验

实验开设属性:必开实验

时数:2学时

实验目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是保险索赔与理赔的一个重要问题,它直接决定保险责任的认定。在原因不明的情况下,需要明确如何进行权利义务的划分。

实验要求:民事诉讼法原则和规定灵活运用,用综合理论解决实际问题。

保险法名词解释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 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 为。 险、财产危险、 法律责任危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国家或政府机关基于某项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的需要而举办的一种保险。 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 及其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付责任保险。 ,是指将原保险的保险责任再行投保的保险。 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或“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行政法规。 “劳动保险法”,是指以保险方法,补偿劳动者因偶然事故而减少或丧失其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意思及能力而丧失劳动机会时所受经济上损失的法规。 又称“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 以及仿效英国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只指投保人对保险标 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系的特殊性,法律对于当事人的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民事合同,若有违反, 一方则有解除合同关系的自由。 指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 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人。(询问回答式告知、无限告知P46 ) 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 性。 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 主张已放弃的权利。 中,如果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造成,那么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全部赔偿后,必须将其对第三者享有的任何有关损失财产的所有追偿 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对第三者追偿。 是指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发生保险事故时,除合同另外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 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从各保险人那里所获的赔偿不能超过保险价值。 并非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即后发生的原因,而是指有支配力或一直有效的原因。 ,是当事人 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是指需要履行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 是指不需要特定方式亦可成立的合同。 是由缔约双方经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 是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 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协议。 是指一方给予对方的报偿,都假定是具有相等的价值。 是指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价值。 合同” 是指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保险标的价值并载明于保单中的一种保险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不记载有当事人事先确定的保险标的价值的合同。 又称“评价保险合同” ,是指在危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从而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一种合同。 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者残废或者保险期限届满时仍 然生存的,由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合同。 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疾病、分娩或由此引起的残废、 死亡时,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合同。 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意外伤害致残、死亡时, 由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合同。 指就一种或多种特定危险事故而保险的合同。 在一个保险合同中,只列明承保一种危险 (如火灾)的保险合同。 又称“综合合同” ,是指在这种保险合同中,除列举的不保危险即“除外责任”外,承保 任何危险所致的损失。 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

什么是比较法

什么是比较法 一、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问题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目前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内容。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

保险法讲义(1)

保险法讲义 李文华 课程简介、教材及参考书目 一一般情况 1教学目的:使学生对保险法的理论、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系统的掌握,对我国的保险法律实务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使学生对保险法问题具备一定的分析和解决能力。 2教学方法:中外理论和法律条文比较研究,理论、法律条文和法律实务相结合,教师讲授和学生参与相结合。 3主要内容:分为保险法总论、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和保险法律责任四大部分。其中,保险法总论包括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保险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法包括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解释和订立、变更、中止、终止的一般问题,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具体问题,以及再保险、保险索赔与理赔、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等有关问题;保险业法包括保险组织和保险经营的监督管理等问题;保险法律责任包括违反保险法所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 二参考教材 王卫国主编:《保险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三参考书目 1 李玉泉著:《保险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 2 许崇苗、李利著:《保险合同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 3 周玉华著:《保险合同与保险索赔理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4 史学瀛、郭宏彬主编:《保险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5 郑玉波著:《保险法论》,三民书局1998年修订版。 6 Raoul Colinvaux, The Law of Insurance, 5th ed. ,Sweet & Maxwel, 1984.

第一编保险法总论 第一章保险概述 第一节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保险的分类 第二章保险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第二编保险合同法 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客体和内容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中止和终止 第四章财产保险合同分则 第一节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第二节信用保证保险合同 第三节责任保险合同 第五章人身保险合同分则 第一节人寿保险合同 第二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三节健康保险合同 第六章保险索赔、理赔与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一节保险索赔 第二节保险理赔 第三节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三编保险业法 第七章保险组织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保险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四编保险法律责任 第九章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二章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2020司法考试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析

2020司法考试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析 2016司法考试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析 《解释三》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防范道德风险。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障对象,防范道德风险责任重大。为防止他人为谋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保险法》第31条要求,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第34条要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并认可保险金额。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避 免被保险人因他人为其投保而遭受伤害,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直接 影响合同效力。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对于此类影响合同效力、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主动审查。鉴于此,《解释三》第三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 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目 的在于强化各级人民法院防范道德风险的意识,以更好地保护被保 险人。 (二)细化死亡险的相关规定,鼓励保险交易。 死亡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承保对象,关系重大。为防止死亡险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保险法》第33条、34条对死亡险作出 特别规定。实践中,以上规定存在不当适用的问题,有的保险公司 在承保时未主动审查死亡险的订立是否符合以上规定,但在保险事 故发生时却以保险合同违反以上规定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并拒赔。针对该问题,《解释三》第1条对《保险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 规定进行细化。 (三)明确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维护诚实信用。

人身保险公司在承保特定险种时会安排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以更好地控制风险。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公司的安排进行体检后,投保人 是否仍需要如实告知,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针对该问题, 《解释三》第5条明确,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要 求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不能免除,鼓励 最大诚信;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同意订立保险合同,构 成弃权,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 求解除合同,否则有违诚信。 (四)明确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的条件,维持合同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存续期间较长,为防止保险人仅因投保人未及时支付某期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第37条确立了复效制度, 其规定的复效需要“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把能否复 效的决定权交予保险人,剥夺了投保人申请复效的权利,使保险合 同复效制度丧失了应有的功能。鉴于此,《解释三》第8条规定, 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保险人原则上应予 恢复效力,除非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为防止 保险人收到复效申请后长时间不作答复,《解释三》第8条规定了 保险人的答复时限。 (五)规范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特有的一类主体,是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实践中,受益人的指定一般 都是由保险格式条款提前拟定,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进行选择。由 于保险格式条款不够明确以及被保险人身份关系的变化,受益人如 何确定在实务中存在争议。《解释三》第9条对实践中存在争议突 出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还可以变更受益人。对于受益人的变更,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受益人变更应当征得保险人同意,并且在保险人办理批注后才产生效力。这种观点不符合变更行为属 于单方法律行为的特征,不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自主决定权的实现。鉴于此,《解释三》第10条借鉴域外相关做法,规定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自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作出时生效。同时,

《保险学》期末试卷 答案

厦门大学《保险学》课程试卷 经济学院金融系 2002年级保险学金融学金融工程专业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5分) 1、桥梁因设计失误导致倒塌的风险属于( B、D )。 A. 道德风险 B.责任风险 C. 投机风险 D.纯粹风险 2. 对发生频率低但发生后带来巨大损失的风险,我们应采用( D )方法来处理。 A. 避免 B. 预防 C. 自留 D. 保险 3. 损失补偿的限制条件一般有( A、B、D ) A. 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B. 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C. 以被保险人的保险价值为限 D. 以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为限 4、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是( B ) A. 定值保险 B. 不定值保险 C. 定额保险 D. 超额保险 5. 下列哪些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 A、D ) A.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B.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C.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D. 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

6. 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 B ) 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A. 投保人 B. 被保险人 C. 受益人 D. 保险人 7.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厘订主要依据( C、D ) A. 年龄 B. 利率 C. 职业 D. 工种 8. 下列不属于人寿保险合同特点的是(A、D ) A. 是补偿性合同 B.是给付性合同 C. 不具有代位求偿的合同 D.是短期性合同 9.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告知的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A ) A.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B.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C.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承担部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健康保险的特征一般有(A、C、D ) A. 保险期限以短期为主 B. 有90—180天的责任期规

比较法的历史

比较法总论第四周作业 比较法的历史(参考书目:沈宗灵《比较法研究》,既有中国史也有外国史,体系构架清晰明了)。 世界史: 一、19世纪以前的比较法研究 1、公元前6世纪 雅典执政官梭(suo)轮,制定法律时对各城邦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经常使用比较方法,对希腊各城邦政治制度比较研究 2、公元前5世纪 古罗马法制定《十二铜表法》派人去希腊考察法律 万民法发展中包含对罗马公民法和被罗马征服地区原有法律之间的比较 3、公元4世纪 《摩西法和罗马法合编》,对罗马法和犹太法比较研究,是第一本法律比较研究的作品,作者不明。 4、中世纪西欧: 罗马法和教会法的比较研究 英国:罗马法和英国普通法的比较研究 5、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比较法研究有了较大发展。西欧代表人物: 英国哲学家、法学家培根,第一个提到比较法;荷兰格老秀斯;德国哲学家、法学家莱布尼茨,意大利哲学家、法学家维柯,法国的孟德斯鸠,公认的比较法奠基人之一。 那时期,资产阶级统治还未确立,资本主义立法活动还未广泛展开,比较法学有了较大发展,但还没有兴起。当时盛行古典自然法学说,意味着对法律和成文法的重视,但它要求制定一种反映人类共同理性的,普遍适用于人类的法律,该思想不利于比较法的兴起。 比较法的历史世界史(西方史)19世纪以前: 研究19世纪中期:兴起二战后:巨大发展中国史 古代:各诸侯和各王朝近代:进一步发展/未独立学 科现代:明显进展/初创阶段

二、比较法在19世纪中期的兴起 事实: 1829年德国法学家米特迈耶等创办世界上第一个研究比较法的法学期刊《外国法学和立法评论》 1831年法国法兰西学院第一次设立了比较立法讲座;后各国不断涌现 1894年伦敦大学设立了法制史和比较法教授职位 1869年法国创立比较立法学会,后英国也设立并发行《国际法和比较法季刊》至今 1876年法国司法部设立外国立法委员会 著作: 英美法学家发表若干 会议: 1900年巴黎召开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标志比较法学自19世纪中期兴起后的高潮。主要讨论比较法的概念、性质、目的等基本问题。比较法的目的和作用上,萨莱伊和朗贝尔观点引人关注。会议决定比较法的主要任务是起草统一的国际法律:以法典形式出现的各文明国家共同适用的法律。 该阶段比较法学已经兴起,但还有很大局限性。即使在西方比较法也仅主要流行于欧洲大陆各国民法法系国家,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对比较法的目的和任务的理解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三、二战后比较法急剧发展,繁荣状态为以往所罕见 1、比较法学的范围为适应二战后新的国际形势突破了西方两大法系的范围,扩大到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新独立国家法律(包括伊斯兰法)。 2、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急剧增加,极大推动了比较法学的发展。 3、法学家对比较法目的和任务的认识发生了改变,西方法学界采取了比较务实的态度:比较法的任务主要在于对不同国家的法律通过比较研究而增进相互借鉴和了解。 4、19世界以来,比较法学研究集中于私法,二战后私法仍占主要地位,但公法和介于公私法之间的经济法、社会法的比较研究日益拓展。 5、逐渐由1900年会议集中讨论比较法的基本理论,而转向主要研究有关部门法比较的应用问题。 6、战后比较法研究的巨大发展主要体现在:①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②法律教育方面; ③学术组织活动和成果方面。 1、最有代表性的著作:《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国际法律科学会60年代发起,茨威格特为首的国际编辑委员会主 编。参加全书撰(zhuan)稿约有世界各国地区几百名学者。 2、大量世界各国比较法学家的著作、专题研究、论文。 3、世界各国的大量年鉴、丛书和刊物; 4、学术会议活动:国际比较法科学院(大会),1924年海牙成立;国际比较法大会,战后每四年举行一次,探讨法律理论、法学方法论问题、法制史问题、宪法问题、各部门法问题等5个方面。 5、比较法学组织:国际法律科学学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议下成立,宗旨:通过外国法的研究和比较方法的使用,促进各国法学的发展,从而达到各国之间的相互了解。每三年召开一次学术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圆桌会议。

比较法总论参考书201409

比较法导论 主要参考书: 1.朱景文:《比较法总论》(第二版),人大08 2.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大98 3.刘兆兴主编:《比较法学》,社科文献04 4.黄文艺:《比较法:原理与应用》,高等教育06 5.李其瑞等:《比较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08 6.[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法律03 7.[日]大木雅夫:《比较法》.法律99 8.[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84 9.[法]勒内·罗迪埃文:《比较法概论》法律87 参考书补充: 1.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三联90 2.格伦顿等 :《比较法律传统》,法大93 3.伯恩哈德·格罗斯菲尔德:《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清华大学02 4.约翰·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上下),上海人民04 5.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法律01 6.迈尔文·艾隆·艾森伯格:《普通法的本质》,法律04 7.卡尔·N·卢埃林:《普通法传统》,法大02 8.约翰·亨利·梅里曼:《大陆法系》,法律04 9.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法制05 10.董茂云:《比较法律文化:法典法与判例法》,公安大学00 11.高鸿钧 :《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社科文献96 12.米健等: 《澳门法律》,中国友谊96 13.李泽沛主编 :《香港法律概述》,法律87 14.郝守才主编 :《台湾法律概论》,河南大学95 15.何勤华主编 :《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99 16.何勤华主编 :《德国法律发达史》,法律00 17.杨鸿烈 :《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法大99 18.郑永流 :《法治四章一一英德渊源、国际标准和中国问题》,法大02 19.高鸿钧等:《比较法学读本》,上海交大10

保险法1

保险法1 保险法是约束,规范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一种标准法律,它的存在可以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利益关系。这其中重要的原则就是诚信,所谓诚信就是诚实、守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保险法中的这种最大诚信原则,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之所以这样强调诚信原则,因为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特殊性。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第三,保险的行业特性是资金流动性强。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具有说明告知义务。例如,2000年4月,某公司40岁的王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王某经同事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险。王某在填写投保单时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也没有对最近是否住过院及做过手术进行如实说明。2001年7月,王某病情加重,经医治无效死亡。王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王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王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仔细推敲这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量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的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诚信是威胁保险业生存乃至政府诚信和社会诚信的重要因素,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重要原则,保险诚信首先要求保险人做到最大诚信,最大诚信是保险人的道德准则;同样诚信也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法律准则和行事规范。要建立保险当事方的互信机制,促成良性互动。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在我国部分保险企业和员工的保险诚信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形象和健康发展。可以说,影响保险业的发展和壮大,重要的不是保险产品的创新,而是保险的不诚信。在老百姓的心目中,现在保险行业的信誉度很差,有些人甚至将保险营销和传销等同起来,如果不提升保险业的诚信,整个行业的生存根基将会受到摧蚀,保险本身将不复存在。 诚信也不是绝对的,只要双方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对的起自己,也对的起他人,为了社会,不再自私,其实很简单做到的。因此,建立保险各方当事人的互信机制,促进双方的良性互动显得格外重要。加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力度,早日消除保险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矛盾,让保险相关信息在参与保险的各方间对称地进行传播,揭开保险神秘的面纱,让他真实地走进平常百姓家。 10

南开大学_保险法_期末重点知识点总结

保险法 1、保险的本质 (1)概念保险法2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要素与本质: ①以存在不确定的危险为前提; ②既是风险移转,更是风险分摊; ③双重目的: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受害人而言以经济补偿为目的。 (3)当事人 投保人(applicant)—保险人(insurer)—被保险人(insured)—受益人(beneficiary) 保险代理人(for保险人)——保险经纪人(for both)——保险公估人(验、评、估、算)2、保险中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或在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时不采取减轻损失的有效措施,故意扩大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风险。 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 (1)最大诚信原则 ①诚实信用是“指在善良思考之行为人间,相对人依公平方式所可以期待之行为。” ②理由:之所以于保险契约与一般债权实定契约更为强调契约关系中之诚信原则乃导因于保险契约中所特有之射幸性。故于保险法中特别课予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告知义务、危险增加或危险发生之通知义务以及损害防止义务等。 保险法5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法16-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法16-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16-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17-1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保险法17-2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12-6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财产保险: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确定的、合法的、经济利益。 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一般取决于法定关系或者经被保险人的同意。 保险法31-1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比较法》总论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 李慎之 《比较法总论》是外国学者茨威格特及其高足和合作者克次二人合著,旨在通过比较法这一思维活动来为广大的法学研究者提供一种更为广阔的法学研究视野。比较法是指一方面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法律研究。法学家们努力地争取从本土狭窄的圈子中解脱出来,所以他们不再满足于只是解释本国的法律,那样很可能因为立法者的一纸命令而使得他们辛苦研究的成果化为泡影。此时,通过比较法而使得法学成为一门普通科学越发显得重要。 一.只有超越本国现实法律规范之上的研究才能称之为科学。 运用通常的手法只能解释现行法律是否具有科学性。而不能发掘出法学本身的规律性所在。比较法通过揭示各个法律原则的社会条件,对不同国家的法律秩序以及它们通常所使用的思想方法相互比较。进而对整个法学的研究起到提纲掣领的作用。一切的认识、知识均可溯源于比较,所以比较法对于法学来说是必须的,也是有益的。 二.只有在探讨作为比较研究对象的问题的过程中进行的特殊的比较考察时,才能称之为比较法。 比较法必然的会以外国法律作为探讨对象,此时要分清比较法的本质,单纯的对外国法进行研究并不是比较法研究。因此,比较法必须同那些特别注意或者附带注意外国法律秩序的其他法学部门加以更加细致的区别。经验表明,比较法最好是这样进行:作者首先在各国报告中说明外国法的主要资料,然后用这些资料作为研究的真正核心继续进行深入的比较,最后作为此种比较的结果,进行批判性的

法律政策的考察或者得出关于本国法律的解释的结论。 三.博采众家之长才是法学未来的方向,将目光局限于一域则是固步自封。 比较法是为了法学研究者提供一个平台,就好像天文学家无法凭借肉眼看到亿万光年以外的景象,要借助天文望远镜一样,法学研究者借助于比较法,可以更为清晰地了解法律规则的本质并且通过对照发现本土法律秩序的不足,从而取长补短。不能因为一种方法是国外先行采用而因此弃之不用,那样法学研究就等于为自己套上了枷锁,无法挣脱。 《比较法总论》第一编为罗马法系。罗马,这个强大且辉煌的文明同时也留下了让人赞叹不已的法律。罗马消亡之后其法律在多年之后为后世所继承。其中以德国及法国为首。法国人制定了《法国民法典》,其以精美的语言和进步的内容著称于世,以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为根本原则,法国当时建立了统一的政权,为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典奠定了基础。德国在中世纪之后开始走向分裂,而不是如法国一样成为一个中央集权的王朝,由此带来的结果是德国大量的继受罗马法,而不是像法国那样将本国的习惯法与之结合。 与之相对的则是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系,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其法律规则并未物化为成文法典,英国在实行殖民统治的同时,其本身的法律制度也随之传到了殖民地,美国在受其影响的同时发展出了具有本国特色的法律,所以普通法系又称为英美法系。 罗马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主要在于:英国普通法一直是按照从

西大成人教育专科 保险法 期末在线作业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共28题,42.0分) 1 李某在2015年11月20日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并在投保单身体状况栏目上全部勾选“正常”。2017年12月27日,李某因脑溢血住院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查勘过程中发现李某在投保前有高血压史。此时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A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并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B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C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D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C 2 人身保险合同不包括: A人寿保险合同 B健康保险合同 C工伤保险合同 D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 3 在保证保险合同中,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危险事故是: A意外事故 B不可抗力 C债务人信用不良 D政治风险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A 4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时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在()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A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订立 B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 C保险合同订立;保险事故发生

D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合同订立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D 5 与投保人订立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是: A保险人 B受益人 C被保险人 D保险代理人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 6 在雇主责任保险中,能成为第三人的是: A与雇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 B与受雇雇员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 C正在雇佣合同期间的雇员 D与雇员有近亲关系的亲属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 7 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后果是: A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 B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承担违约责任 C该免责条款无效 D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 8 某国有企业于2019年就企业用厂房和设备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为足额保险。同年4月又就该厂房和设备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保险金额也是100万元。同年7月该单位所在地遭受洪水袭击,厂房倒塌,设备受损,估损90万元。甲、乙两家保险公司知悉该企业厂房重复投保的情况,问应如何赔偿? A甲保险公司先承保,由甲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90万元赔偿 B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各应赔偿90万元

比较法教学大纲

法理学专业研究生学位课程 《比较法专题》教学大纲 教学学时:36学时 教学要求:1、通读一本比较法的教科书籍; 2、了解比较法的一个专门领域; 3、用比较的方法研究一个法学课题; 考试形式:用比较的方法研究一个法学课题,撰写一篇合乎学术规范、不少于五千字的论文,在第十七周课程结束后交。 教学方式:课堂讨论 课堂讨论专题以及参考书目:: 一、比较法学的基本问题 比较法学的概念、对象、历史、作用、现状等 著作类 1、[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译:《比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德]茨威格特、克茨著,潘汉典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3、[德]格罗斯菲尔德:《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 4、朱景文著:《比较法导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 5、沈宗灵著:《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论文类: 1、[法]康斯坦丁内斯库:《论比较法学的流派与比较法》,《法学译丛》1983年第2期 2、[苏]图曼诺夫:《论比较法学的发展》,载《法学译丛》1983年第2期 3、沈宗灵:《评萨科的“法律共振峰”学说》,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6期 二、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欧盟法 概念、分布、历史、分类、渊源、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等 著作类 1、[法]达维德著,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2、伯尔曼著,贺卫方译:《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3、朱塞佩??格罗索著,黄风译:《罗马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三、法与比较法律文化 著作类 1、张晋藩著:《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郭道晖等著:《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3、吴思著:《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年版 4、[美]格伦顿著等,米健译:《比较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昂格尔著,吴玉章等译:《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译林出版社1994年版 论文类 1、那淑伟:《关于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载《法学理论前沿论坛》(第一卷),张文显主编,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四、部门法比较研究

金融保险法期末复习总结

金融保险法期末复习总结 (一)名词解释 1、金融关系:指银行和其他非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中,在金 融监督管理活动过程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信用活动和 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 2、存款准备金:我国所有吸收一般存款的金融机构缴存人民银行一定 比例的资金 3、商业银行法:指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经营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4、商业银行: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 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5、货币政策:指国家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利用的各种调节货币 供应量或管制信用规模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 6、政策性银行: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 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 直接或者间接的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 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门金融机构 7、证券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 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 8、保险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由保险人制作、签章并交付给投保人。应载明保险人责任和双方当 事人权利、义务在内的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 9、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在我国是专指保险公司。 10、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保单持有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11、被保险人:指保险事故或事件在其财产或在其身体上发生而受到损 失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的人 12、保险代理人: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 规定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代理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13、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 供中介服务,收取劳务报酬的人 14、保险公估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查验、评估及保险事故的认 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当事人委托方收取合理费用的机 构或个人

比较法总笔记

《比较法总论》读书笔记 10民商丁铁城M100099 《比较法总论》由德国的K·茨威格特与德国的H·克茨合著,全书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概说为并列式结构,由四章构成,分别介绍了比较法的概念、比较法的功能和目的、比较法的方法以及比较法的历史,该部分对比较法的主要理论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第二部分世界上的法系为总分式结构,首先以第五章法系的样式为标题对法系论进行了总体的讲述,其后分别以六章的篇幅分别介绍了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英美法系、北欧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以及其他法系(包括远东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 比较法的概念 什么是比较法?这是我们步入比较法领域首先会遇到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将直接影响比较法研究的思路和对比较法其他理论问题的思考和解答。 然而,作者在书中对比较法所做的定义似乎相对简单。 作者首先指出,“比较法是指一方面以法律为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一种思维活动。”但如果认为这就是比较法的含义,那么就很难看出,比较法应当超出通常的法学研究范围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某种特殊的东西。因此,比较法首先是世界上各种不同的法律秩序相比较。 其次,作者说明,外国法研究本身并不意味着比较法,并把比较法和其他法律学科作了比较。经验表明,比较法最好这样进行:作者首先在各国报告中说明外国法的主要资料,然后用这些资料作为研究的真正核心继续进行深入的比较,最后作为此种比较的结果,进行批判性的法律政策的考察或得出关于本国法律解释的结论。 但是纵观第一章,可以看到,作者并没有给出一个完整的、明确的比较法的含义。几乎只是用“比较法是世界上各种不同的法律秩序相比较”这句话来定义。而且,作者这样的界定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它会导致对比较法德工具主义的理解和角色定位,会使人们认为比较法是一种纯粹的法律比较活动,其存在的价值仅仅在于为其他学科和法律实践服务。 对比较法的定义应结合它的目的、性质、研究范围等来进行。 比较法的目的

最新保险法期末重点复习材料

复习提纲 多选(10*2)、单选10*1)、名词解释(8*3)、简答(5*4)、案例分析(2*13) 1、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特点:(1)保险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 (2)保险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运行机制 (3)保险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 (4)保险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5)保险以经济补偿为目的 2、保险法律关系的特点 1、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2、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3、保险社会关系中存在多重主体身份,而且至少有一方是保险人 4、是以保险权利义务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保险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特征 1、保险法是私法; 2、保险法是具有公法性的商法; 3、保险法是公益法; 4、保险法具有鲜明的技术性。 4、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 (一)被保险人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符合年龄和身体条件的要求,且投保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组。 (二)保险标的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物质财产及其利益。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不同。 a、保险价值:人身保险无价值概念,可就同一标的重复投保。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b、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为定额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按约定给付保险金额。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有保险价值确定。 (四)保障职能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为给付性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为补偿性合同。 (五)代位求偿权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

规范比较_结构比较与功能比较_比较法方法论研究

法 商 研 究1997年第1期(总第57期) 法学比较研究 规范比较、结构比较与功能比较 ——比较法方法论研究 饶 艾 在比较法理论的研究中,比较法方法论的研究应该说是薄弱的一环,中外学术界概莫能外。当代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德国学者K ?茨威格特和H ?克茨就曾这样说过:“迄今关于比较 法的方法很少有系统的论著。”①在我国,即使是比较法大家沈宗灵先生的权威著作《比较法总 论》对此问题也着墨甚少。究其原因,除了比较法学科的研究本身仍处在起步阶段,其诸多理论均需建立完善,以及该理论有一定的难度之外,没有受到学术界应有的足够重视,恐怕也是一个方面。有学者这样说过:“某些学科如果必须忙于从事探讨自己的方法论,就是带病的科 学。”②或许,为避嫌,比较法学家便纷纷远离该学科方法论的研究,而将注意力放在比较法领域的其他方面,如比较法的学科性质、比较法的功能作用、法系理论,等等。然而,比较法方法论的研究却有着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它不仅是“思想方法”,而且还是“工作方法”,即它不仅是比较法研究的方法论,而且还是一种可供研究者操作的具体的工具或技术。 一 关于比较法方法论问题,中外学者的有关论著均认为就是“比较”的方法。而众多学者在关于比较法方法的论述中又是对“比较”的对象从不同的角度及范围进行具体的分类,从而形成了比较法研究方法上的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双边比较和多边比较,等等。其实,这仍是对比较法学的一种潜意识的误解。比较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研究所采用的方法不应该仅仅是比较的方法;反过来,比较的方法对于任何一门学科都是重要的方法。笔者认为,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研究方法,是比较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所普遍使用的一般的方法。关于法律学科的研究方法,“英国19世纪末著名的法学家詹姆斯?V ?布赖斯在其所著《历史与法理学研究》一书中对此最早作了专门论述,他将法律科学中所运用的方法归结为四种,即形而上学方法或先验方法、分 析方法、历史方法、比较方法。”③在我国,法学的研究方法一般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社会调 查方法、历史考察方法及比较分析法。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这些方法都必须重视并给以理论上的承认。实际上,在比较法的研究中,在运用比较方法的同时,必然交替地运用其他方法。而且,比较法学者应以更敏锐的眼光、更广阔的视野吸收其他学科最先进的方法以充实自身的研究 ①②③徐国滢:《法学研究方法的历史演进》,《法律科学》1992年第4期。 [德]K ?茨威格特、H ?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3页。[德]K ?茨威格特、H ?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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