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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挑战

2009.2

(中)

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

律师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挑战

律师法的修改,扩大了律师直接介入刑事诉讼的执业领域和活动的空间,明显增加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度

为律师在刑事诉讼领域依法执业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证,同时也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关键词律师法修改职务犯罪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76-01

《律师法》的修订和施行,对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配套司法解释形成了巨大冲击。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如何应对修改后《律师法》的适用,迎接其带来的一系列挑战,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拟从修改后《律师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以及带来的挑战进行阐述。

一、律师法的修改对现阶段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积极作用修改后的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直接介入刑事诉讼的执业领域和活动的空间,明显增加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度,与过去相比,律师的权利得到了扩张,从而提升了刑事诉讼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增强了刑事诉讼的对抗性和民主氛围,这就意味着将增加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难度,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有利于促进侦查人员和律师之间关系的改善

律师法的修改,扩大了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的同时,有利于侦查机关和律师更好地进行沟通,使双方能够更好的合作,共同维护公平正义,营造更加良好和谐的法制环境。

(二)律师法的修改是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侦查水平和整体素质的机遇

律师法的修改,为律师在刑事诉讼领域依法执业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证,同时也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检察机关要认识到律师法的修改是我国法治建设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当以积极的态度,从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律师法修改的积极意义,也要清醒认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难度增加和面临的挑战,正确看待律师介入侦查工作。

二、律师法的修改给现阶段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的挑战(一)讯问难度加大,影响案件突破

由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特殊性,在实践中通过讯问获取口供从而突破案件,仍然是当前办案的重要方法之一。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完全要靠自身独立完成,得不到外界的任何帮助,因为绝大多数嫌疑人不懂法律,心理状态一直处于恐惧和不安之中,加之全封闭型的案情使他们摸不到半点“信息”,很难拿出有效的反侦查策略。所以在侦查人员的强大攻势下,往往是几次交锋,心理防线就被摧毁了。而律师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提前介入,在更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能够为其提供一些重要的信息及帮助,使其不再有孤军奋战的感觉,心理防线更加难以突破,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影响讯问技巧及谋略的运用,增加案件的突破难度。

(二)取证及固定证据的难度加大,串供、毁证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新律师法赋予律师更广泛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以及阅卷权,使犯罪嫌疑人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与律师去商讨其犯罪行为及其后果,有可能因律师对其供述所进行的利害关系的分析而使其在心理上产生动摇,导致供述出现反复,甚至会逃避。

(三)不利于信息保密,影响案件线索拓展,增加案件深挖难度目前贪污贿赂犯罪窝案、串案现象比较突出,线索深挖是侦查工作深入开展的有效措施之一,而律师对侦查工作的提前介入以及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不被监听,必然会导致律师对案情的了解的更加深入和细致,当然也会包括对案件突破、深挖有影响的一些有价值的信息,有可能使某些有价值的线索或秘密的信息被泄露,从而影响战果的扩大。

(四)弱化了强制措施在突破案件方面的作用

在现阶段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拘留、逮捕等侦查措施被广泛应用,成为案件突破的有效手段之一。强制措施作为侦查手段,可以有效地震慑职务犯罪嫌疑人,适时采取强制措施可以引起犯罪嫌疑人极大的心理波动,侦查人员可以通过讯问、察言观色,并结合其平时的个性特征等分析判断,掌握其心理动向,促使案件快速突破。而新律师法赋予律师的会见权,使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仅仅成为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手段,不再能够有效地阻隔其与外界的接触和信息的沟通,作用大大减弱。

(五)信息掌握不对称,影响案件有罪判决率

由于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可以委托人民法院或者自行找相关证人调查取证,再加上会见权和阅卷权,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以及各方面证据的掌握更加全面,而侦查部门对律师掌握的信息却有可能不十分了解,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侦查部门对案件侦查进程及其侦查结果的控制,最终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其处理产生影响。而且律师取证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偏向犯罪嫌疑人的,一旦取证偏离法律轨道,将出现证明对象及证据内容等方面会与自侦部门的调查取证产生冲突,最终影响案件认定处理,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的打击。

(六)对贿赂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带来突出影响

贿赂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极具特殊性,如果行贿人没有书面记载或者账务支出记载,这种权钱交易就不留任何痕迹,即便是有账务支出记载,大多也是用假票或虚列开支走账,所以即使书证和证人证言结合在一起也可能无法形成证明受贿犯罪的完整证据链。而且贿赂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多为一对一的权钱交易行为,所以贿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实际上就构成了证明贿赂犯罪证据链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的言词证据,成了定案的关键。

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律师法的修改对此类案件的查办工作带来的影响是最大的。而由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将不被监听,那么律师给贿赂犯罪嫌疑人讲述法律知识的同时很容易就灌输给犯罪嫌疑人相关的反侦查方法以及应对讯问之策,并强化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从而使贿赂案件的侦查工作陷入僵局。

(七)信息占有量匮乏的弊端更加凸显

在现有的侦查工作中,由于没有畅通快捷的公共信息平台和足够的侦查人力资源,造成了侦查信息收集手段不多、手续繁琐、周期较长的不良局面,随之带来的侦查信息的匮乏和不及时性对案件的查办工作带来了很大影响。如今律师法的修改,对侦查人员的信息占有量提出了更加突出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刘玫.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原理与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

作者简介:贾淼,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理论新探

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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