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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城管”改革的历史积淀与未来完善

广州“大城管”改革的历史积淀与未来完善
广州“大城管”改革的历史积淀与未来完善

广州“大城管”改革的历史积淀与未来完善

文 \ 李 威 \ Li Wei \ 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导读:广州市是我国最早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城市之一,如今又走在了全国“大城管”改革试点工作的前列。文章在分析广州市“大城管”改革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就当前广州市实施“大城管”改革中存在的法律依据不足、城管法制建设滞后、改革的理念不明确、服务意识有待加强、改革后职权无限膨胀、执法权责不明晰等问题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一系列对策性建议。

Historic Accumulation and Future Improvement of Comprehensive City Administration Reform in Guangzhou

一、广州“大城管”改革发展历程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管理中的矛盾日益突出,城管执法改革一直以来都是社会上备受争议的热点话题。继之前社会上提出的限制城管权限乃至取消城管部门之后,“大城管”体制改革于2009年8月7日第一次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所批准立项的《中国城市综合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研究》课题研究大纲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出现。该意见稿明确提出“大城管”模式,即成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由市长任“一把手”,统筹各职能部门,实现城管的管理权和执行权

统一,也就是城市综合管理,所管理的范围包括给水、电力、通信、垃圾收运处理、供水等城市基础功能,以及城市公共空间。笔者认为,大城管体制改革不仅仅只是行政职能的扩大和城管归属问题的解决,更为关键的是要实现“执法型城管”向“服务型城管”的转变,使城市公共空间管理与弱势群体利益达到平衡。在课题意见稿公布之前,全国已有南京、德州和淮安等多个城市率先探索“大城管”的改革模式,广州市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也于2009年9月在市政府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下,全面开始“大城管”体制改革的探索。

关键词:广州市;大城管改革;政策执行

(一)组建试行时期(1985年-1996年)广州市“大城管”的前身可以追溯到1985年,广州市政府成立了最初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伍,承担城市建设和管理的7项任务。1987年,更名为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承担建设、环保、交通领域10项执法任务;1992年,市政府下发文件将其执法任务扩展为12项;1996年8月,这支队伍发展壮大为2000人的编制,但名称又改回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

(二)快速发展时期(1997年-2007年)1997年,国务院法制办批准广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全市共设16个大队,213个中队,编制总人数2765人,担负11个部门14个方面106项执法任务。1999年9月28日,作为首批试点城市之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正式挂牌成立,集中拥有了市

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环境保护、无证摊贩管理、侵占道路管理等7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从主体上看,此时的综合执法支队属于事业编制。经过十年的调整与发展,直到2007年4月25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共设16个大队、226个中队,在编2434人,担负着市容环卫、城市绿化、环境保护、工商、市政管理等15个方面的106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任务。

(三)改革创新时期(2008年至今)

2008年9月26日,广州市将城市综合执法支队与广州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合并,更名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使城市管理综合协调和执法双重职能,纳入政府序列,定编3196人,全部为行政执法专项编制。这不仅标志着全市3196名城管人员纳入行政执法编制,正式进入公务员序列,还意味着广州市城管成功地完成了从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管理向行政专项执法编制、公务员管理的实质性转变。

2009年8月27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广州“大城管”改革的背景及政策

(一)广州“大城管”改革的背景

广州市先前就设有城市管理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也就是“城管办”。但是这个委员会不是一个行政职能部门,无实际权力,只是一个协调机构,主要是通过调节协调其他部门的职权来达到协作、合作的目的。同时,城管办又属于市建委的一个处,其权威性和协调能力远远不足。由于广州市的城市发展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具有多样性,特别是市容环卫、城市规划、绿化、环保、工商、市政管理等部门也都建立了相应的执法部门, 这些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很多时候执法都需要跨部门协商和行动,降低了执法效率,最后导致出现了“多头执法、推诿扯皮”等执法扰民的现象。广州市民口中开始流传“7个大盖帽管不住走鬼一顶小草帽”的顺口溜,指的就是这一机制带来的尴尬。如广州市泥头车的问题,涉及到建委、交委、环卫、交警、城管等六个部门,城管只能在超载泥头车泄漏污泥污染路面时才能作出处罚,可是又没有被赋予拦车权,泥头车问题因而成为顽疾。

(二)广州“大城管”改革政策

2009年9月2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将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从49个精简为40个,改革中涉及调整、撤并的机构29 个。根据改革方案,广州市组建“大城管”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将市市容环境卫生局的职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城市管理职责,市市政园林局的燃气行业管理职责以及其他有关职责,市建设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划入该委。因此,新组建的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将承担全市城市管理、燃气行业管理;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等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定、竣工验收等工作,承担上述设施建成后的日常管理;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和整治;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新的综合执法职能涉及到12个部门,16个方面,207项授权或委托任务,执法范围涵盖市容、规划、绿化、环保、燃气、供水、拆迁、国土房产、工商、市政、建筑施工、白云山的管理、救助管理等。

宣布《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已经在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9月1日起施行。此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广州市城管法制化发展迈出了一大步,走在了全国城市管理改革与发展的前列。

2009年11月9日,广州市大部制改革中新组建的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在广州市城市管理监控指挥中心正式挂牌成立。它把创卫办、爱卫办、城管办以及环卫局下属的与城管相关的部门纳到一起,集中行使12个部门207项城市管理方面的执法权,远多于过去城管支队承担的百余项执法任务。

三、广州“大城管”改革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一)改革的法律依据不足,城管法制建设滞后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唯一立法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16条,城管执法力度显然偏弱。城市管理监察机构是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授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机构。但法规在赋予城管广泛职责的同时,却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的缺位和城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城管滥用权力和违法行政,同时也严重削弱了执法成效,并起到不小的负面作用。

目前,广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主要依据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穗府【1999】39号)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任务执行。该条例是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较低,作为执法的职权依据或处罚依据容易引起争议。此外,该条例中没有强制措施,对一些不愿接受处罚的违章者难以取得好的执法效果。比如对违章占道经营的摊档,只能教育、责令限改、罚款和暂扣物品,无权责令停业整顿和暂扣营业执照,如此治标不治本的办法致使整治效果差、效率低。

(二)改革的理念不明确,服务意识有待加强

长期以来,由于受我国传统行政管理体制观念和以管制为主导的管理理念的影响,城管综合执法改革仍未走出“管制”的传统误区,导致我国城市管理执法改革偏离了现代行政法的服务与合作精神的要求。不可否认,在广州市城管执法中,还存在执法不文明、执法方法不当、执法方式单一的现象。

这些现象的出现除了与城管执法改革理念不够明确有关外,还有一个最主要的诱因就是人员素质水平有限,服务意识有待加强。城管执法集中了多个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而且都是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对执法者的素质有非常高的要求。它不仅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还必须有强烈的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据调查,虽然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中明确禁止城管机关聘用人员,即城市管理协管员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但是广州市具备法定执法资格的城管执法人员有3196名,其协管员就有5000名;流动人口、计生、出租屋等日常巡查管理领域,一般没有专职公务员,全部依赖协管员,城市大量的出租屋由8000多名出租屋协管员管理着;其治安协管员将扩展到1万人、交通协管员将扩展到3000人。这些人员的城管理念培训与教育相对滞后,经常会出现一些乱执法的现象,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广州市城管队伍的整体形象。因此,必须加强对这些人员的管理,明确城管职能的根本定性是服务,逐步从惩治到规诫,从驱赶到说服,从清除到引导。

(三)改革后职权无限膨胀,执法权责不明晰

由于我国城市管理领域的立法相对滞后,加之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缺乏一个合理界定,尽管国务院有原则性的范围规定,但各地城管几乎无一例外地超越了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复的七项职权范围,因此全国各地城管的执法范围也大不一样。到目前为止,有关城市管理的全国性法规只有国务院1992年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其中的内容规定过于原则并且还不合时宜,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全国各地试行“大城管”以来,各地城管执法机构的权力仍在膨胀中,以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为例,从成立之初的7项职权发展到今天的207项职权,职权增长近30倍。虽然城管执法机构集中了不少其他政府部门的全部或部分处罚权,但是这些被划转的行政职权并不彻底,原有部门仍然保留着被划转以外的其它管理职权,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城管行政执法的那部分权力大多是原职能部门的有意放弃的,且许多关键实权仍旧保留在原职能部门,这样就容易出现有利可图的情况下出现了“执法检查扰民”,在没有利益的情况下又都不愿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实践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谁可以管、谁也都可以不管的尴尬局面。

在大部制改革的推动下,新成立的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不仅完成了部门重组的初步任务,整合了多达12个部门的职权,还在尽力实现由执法管理向执法服务的职能转变。但是,由于城市问题日益增多,社会矛盾日趋复杂, 以及综合执法职责不明等原因,在被广泛运用在旧城改造、违章建筑、违法占地、农业、移民搬迁、养路费稽征、环保、卫生、计划生育、文化广播、工商行政处罚等方面,往往是多个部门联合执法一哄而上,取得了成绩与战果是大家的,出现了问题和责任也是大家的,这就容易形成执法部门间的责任不清。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城管只有对“物”的处理权,没有对人身进行限制的权力,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城管队员往往不明确职责,时常与“走鬼”等被管理者发生激烈冲突,如“砸摊子”、“抢车子”、 “殴打不法商贩”等野蛮执法行为,也不乏有殴打城管队员等暴力抗法的案例屡见报端。

要实现行政关系的有序调整,既不能只突出行政主体的权力优势,也不能只强调相对方的权利本位。就此意义上,我们赞成平衡论兼顾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的观点。不过,行政法领域的研究者忽视了绩效管理的平衡功能。

(一)绩效管理的发展与不足

绩效管理是管理实践的重要工具,也是现代管理学的重要议题。比如,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纽约市就尝试用现代方法测量和评估行政部门的绩效。但是,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目标多样性,行政过程的委托代理关系具有多层次性,不同行政主体的产出难以横向比较,以及公共产品缺乏类似市场这样的价格发现机制,因而相比企业绩效管理,政府绩效管理实践进展更为缓慢。在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下,政府绩效管理广泛地采用企业绩效管理的理念、方式和工具,比如顾客导向、平衡计分卡、绩效合同、绩效规划等。不过,从已有的案例材料看,这些工具的引入并未显著改善政府绩效管理的实践。

近些年来,研究者逐渐认识到,绩效测评工具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具是否与问题以及环境相匹配。政府绩效问题主要表现为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大规模地采用绩效合同,并推行公共服务的市场化,那么不仅不能改善公共服务的供给,反而可能导致公共服务“嫌贫爱富”,使公共服务丧失应有的公益性。如果整个国家所处

四、广州“大城管”改革政策执行问题的消解对策

的阶段是快速发展时期,一味地模仿其他国家的限制政府活动范围的绩效管理方式,不仅不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反而会使整个社会陷于断裂,因为这些国家的社会组织尚无法有效承接起政府转移出的功能。

(二)参与式绩效管理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政府绩效管理先后采取过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效能监察、政风行风评议、服务承诺等形式。这些做法在提高行政效率、健全行政监督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存在诸多尚待改进之处。比如,大多数绩效管理形式都是封闭性的,没有设计公众参与的渠道。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在公众参与政府绩效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比如群众评议政府、社会满意度调查等。在目前中国的政府绩效管理中,公众参与最多的环节是对具体行政部门的评估。以南京市为例,该市自1999年以来,一直坚持“万人评议机关”的做法。每年年底,南京市政府向市民发放评议问卷,要求对所有的政府机关进行打分排名。北京、珠海、杭州、海口、银川、昆明等城市都先后开展过“万人评议机关”的活动。

作为政府绩效管理的一种理念,参与式绩效管理主张社会公众应有效地参与到对政府绩效的测评和管理过程。公众参与绩效管理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对施政目标的讨论,对评估体系的建议,对具体行政主体的评估,对绩效结果运用的监督。所以,参与式绩效管理并不仅仅局限于“万人评议机关”的形式。从行政关系的有效调整角度看,公众对具体行政主体的评测仅仅是一个起点,并没有穷尽参与式绩效管理的内涵。

如果缺乏政府信息公开的配套工作,公众的评测失去了基本的信息基础,只能依据感性认识,这不仅不利于行政主体改进工作,反而可能消耗公众的参与热情。比如在不少地方的“万人评议机关”活动中,将所有行政部门不分类别地排列在一起,导致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普遍得分较低,而主要服务于政府内部的部门得分较高。南京市2001年群众评议政府的活动中,得分第一的部门是市委办公厅,得分最低的部门分别是市政公用局、市房地产局、市容局、市规划局等;北京市2003年群众评议政府的活动中,得分最高的部门是市乡镇企业局,得分最低的部门分别是市交通委、市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政管理委、市规划局等;昆明市2008年群众评议政府的活动中,得分第一的部门是市政协办公厅,得分最低的部门分别是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建设局等。

由于各个行政主体的工作难以进行简单的横向比较,因而群众的评议大多数只能作为评估各个部门实际工作的参考材料,这就引发了一个如何对群众评议做出反馈的问题。如果给出积极反馈,比如南京市2002年根据群众评议结果调整了几个部门的领导班子,就会面临“群众感知是否为充分统计量”的问题,毕竟各个部门的法定职责对群众感知有直接影响。但如果不对群众评议结果做出积极反馈,那么群众对评议活动的参议热情就会快速消退,从而使评议活动陷入名存实亡的尴尬处境。

■责任编辑:王 缙

广州市城市管理细则

广州市城市管理细则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 (修订送审稿) 第一条为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其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本细则予以公布。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公布综合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在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但城镇建设工程已经取得规划同意意见的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规划文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二)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对占用或者损坏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内街等市政设施及其附属物的;(二)对违反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 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建设施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城市路灯照明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不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

行进中的“大城管”模式——有关城管体制改革的调查

行进中的“大城管”模式 ——有关城管体制改革的调查 本刊见习记者袁业飞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当下中国,城管系统的一举一动,都会引起公众和媒体的极大关注而成为社会热点。近年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倡,许多地方政府积极推行的“大城管”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大城管”来了,它是在什么背景下被设计出来的?实行“大城管”模式以后,以往城管工作所出现的问题能在哪些方面、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改善?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深入到各地采访,寻找答案。 “大城管”理念的提出及背景 “大城管”理念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立项的《中国城市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研究》课题组在去年八月提出的:成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由市长任“一把手”,统筹各职能部门,实现城管的管理权和执行权统一。课题组希望以正在开展的全国市、县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整合城市管理系统各职能部门,推行“大城管”模式。课题组还提出,“城管应该管也只能管城市基础功能和城市公共空间,而衍生功能即人类各种政治、经济、社会活动,则不应当由城管去管理”、

“化解城市公共空间管理矛盾的关键点,在于给予弱势群体尽可能多的实际可分享空间”。 长期以来,中国城市管理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因小摊小贩太多且无证经营,给城市卫生、交通、治安带来了大麻烦,损害了城市形象,于是各地方政府纷纷组建起了城管执法队伍。 城管部门没有统一的名称,在广州叫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北京叫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武汉则叫做“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并且各有各的挂靠部门。各地城管体制模式也五花八门:有的城市没有成立城管执法局,城管部门或挂靠在建设局(如河南省济源市),或挂靠在规划局(如广东省清远市);有的城市成立了城管执法局,但挂靠在建设局(如山东省青岛市)…… 区别于其他执法机构,城管执法机构的特色在于,在国务院它找不到对口的领导机构,地方政府的城管执法机构一直缺乏全国性的立法管理。这就产生了悖论:一个被地方政府寄予厚望的执法机构,居然没有法定地位和严格的执法规范。对口管理机构的不统一,城市管理法规的缺失,使城管部门“矛盾比较集中、成了烫手山芋”成为必然。 此外,非公务员的外聘来源,导致城管从业者来源混乱,素质不一。为表现自己的工作业绩,这些非法执法者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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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有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直接下放到区县,部分区县明确了环卫部门为主管部门,少数区县建筑垃圾管理放在行政执法部门。由于市、区(县)管理主体不一致,管理不顺畅,导致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力度不够,治理效果不明显。 (二)管理手段滞后。建筑垃圾管理缺乏新的行之有效方法和措施,不能对建设工地实施切实有效管理,难以及时掌握收集清运动态,建筑垃圾清运信息得不到准确反映,甚至 造成管理的真空区域,出现“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现象,导致滞后管理、被动管理的局面,致使建筑垃圾乱倒、沿途撒漏、扬尘污染问题突出,难以得到有效根治。 (三)处置场地缺乏。建筑垃圾的消纳大多是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自找出路或委托清运公司和个体户代找受纳场所,这也是导致管理部门难以计划、规划和协调建筑垃圾排放、受纳处理,影响管理效果。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缺乏,促使个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在郊区、农村私设消纳场地,扰乱了建筑垃圾清运市场和管理秩序。由于缺乏建筑垃圾调剂信息平台,供需双方很难得到及时有效地调配,大量的建筑垃圾只得被倾倒在城乡结合部、村镇周边,成了二次污染源。 (四)处理模式单一。大部分建筑垃圾复坑填埋,极少部分用于建筑工地回填,我市还没有一家资源化利用企业把建筑垃圾作为再生资源利用。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4]301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7.10 【实施日期】2014.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 法》的通知 (穗城管委〔2014〕301号) 市公安局、建委、交委、城管执法局,各区城管局、各区城管执法分局,广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4年7月10日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市场行为和运输秩序,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对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在运输活动中实施监督、管理所形成的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以下简称《处置证》)的企业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车辆。 第四条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标准、记分程序、评价类别和相关管理的规定,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警、交通等相关部门及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协助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授权所作出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后,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再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而改变。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当事人权益最小损失的原则,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安全保障机制,提高装备水平,为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 折叠编辑本段执法措施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制定执法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执法操作规范应当体现文明执法的要求。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

如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几点思考

如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几点思考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添加日期:11年07月21日 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呈现出加速发展的态势,那些林立的高楼、直入云霄的大厦、环境优美的小区、大型商场和超市都成为“城市”的代名词,城市是我们的居住环境,谁都希望生活在一个方便、快捷、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然而城市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同时又是社会经济发展历史过程的体现。改革开放20余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省市地区都在加快城市化进程,我国城市得到迅猛发展。然而随之而来的城市管理问题也就日益突出,城市规划、社会保障、土地住房、环境绿化、公共安全等等,如何保证城市化进程的顺利进行,如何解决现代城市中的各种管理问题,各级地方政府也在城市管理问题上也做了很多思考和一些有益的探索与尝试。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增强,我国城市下一步的发展,正面临着国际、国内环境的深刻变化。提高现代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城市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并尽快与国外先进的城市管理方法接轨,已成为迫切之势。作为一名基层乡镇干部,本人就如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浅谈一下自己肤浅的认识: 一、正确理解城市管理内涵。 城市管理是指以城市这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为对象,以城市基本信息流为基础,运用决策、计划、组织、指挥等一系列机制,采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互动,围绕城市运行和发展进行的决策引导、规范协调、服务和经营行为。广义的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一切活动进行管理,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市政的管理。狭义的城市管理通常就是指市政管理,即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及城市运行相关联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即“大城管”和“小城管”两层含义。 二、冷静分析城市管理现状。 城市管理是个大概念,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最主要的包括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三个基本环节。三个环节当中,规划是龙头,建设是基础,管理是关键,三者相互衔接、有机配合,便构成了城市高效运行的一个整体系统。 (一)从规划编制的总体状况来分析,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频繁。 2、城市规划编制内容不符合城市发展要求。 3、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方法存在缺陷。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5]55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15.07.03 【实施日期】2015.07.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2016修订)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 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穗城管委〔2015〕559号) 各分局、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各处(室):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你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5年7月3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贯彻落实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最新)

贯彻落实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 案 为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x市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 〔x〕41号)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x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以推进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方向,以理顺管理体制机制为突破,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有机结合,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到x年9月底完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换装,实现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x行使,并逐步实施综合执法领域确定的其他相关行政处罚权的x行使。到x年,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内容 (一)明确管理职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要包括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两方面内容,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具体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含市容环境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资源化利用)和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以及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违法建设管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综合执法是在上述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具体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煤炭渣土等运输车辆物料抛洒遗散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非机动车道、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沟渠湖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沟渠湖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政主管部门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界定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以外行政处罚权x行使后,要合理划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职责权限,实现行政审批与行政处罚职能相对分开。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加强源头监管,审查审批、

我国城市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

我国城市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 摘要:城市管理是指以城市这个开放的复杂系统为对象,以城市基本信息流为 基础,运用决策、计划、组织、指挥等一系列机制,采用法律、经济、行政、技 术等手段,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互动,围绕城市运行和发展进行的决策引导、规范协调、服务和经营行为。广义的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一切活动进行管理,包 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市政的管理。狭义的城市管理通常就是指市政管理,即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及城市运行相关联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社 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城市管理,是一种建立在现代物质文明基础之上的,为城市 活动和发展提供科学的、民主的、法制的保障和有效的控制,运用现代管理手段,以实现最大综合效益的政府行为。本文主要对我国城市管理现状进行分析研究, 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城市管理;现状;体制;政府;创新 一、我国城市管理现状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城市管理日益受到政府及社会高度重视,但与加快推进城市化的形势相比,依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管理问题。 (1)城市管理模式较为落后 我国政府在城市管理的权力运行方向是自上而下的,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对 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还没有意识到政府的管理应该是一个上下互 动的管理过程。政府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仅仅依靠政府的权威,而不是合作网络的 权威,政府的权力向度不是多元的、相互的,而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这种模 式下的城市管理主体党政不分、政府管理职能宽泛化、模糊化、政府市场服务意 识淡漠化、缺乏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和管理方式的行政化。 (2)城市管理观念认识存在差异 在我国城市管理工作中,虽然开始从“重建轻管”向“建管并举”转变,但“三分建、七分管”的指导思想并没有落实到实处,重建设轻管理,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重城市建设轻环境保护,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重利益主导轻环境主导等 思想还没有真正扭转过来,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管理因利益松手,规划向开发让路,环境为建设放行的问题。 (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力度薄弱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负责的工作基本是原有城市其他管理部门不愿干 的活,并把主要的职责定位于街头无证商贩,同时强制措施跟不上,致使工作陷 入停歇状态,没有推动力、没有更新城市容貌的激情,而无证的街头商贩是城市 最难管理的人员,因而要加大工作力度。 (4)公民的文明素质亟待提高 我国城市管理应“以人为本”的方向虽然明确,但真正实施举步维艰。目前, 市民的整体素质得到了提高,但与城市的发展水平相比,部分市民群众的城市意识、环境意识、卫生意识还不够强,维护环境、爱护城市的主人翁意识还有待提高;少数市民缺乏法律意识,对执法队伍的检查采取逃避态度甚至抵制举动,在 日常行为中还存在随地吐痰、乱扔乱倒等现象,甚至有肆意偷盗和破坏公共设施 的人,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我国城市管理的难度。 二、加强和完善我国城市管理的对策 要解决以上问题,根本途径在于转变城市管理模式,创建一个服务型政府。 主要措施如下: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34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8月1日通过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24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的决定 (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授权所作出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结合实际,就推进我县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央、省委、市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体制机制为途径,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

总体目标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构设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全部行政处罚权和环保、工商、交通、水务、食药监方面行政处罚权随改革工作的进程逐步集中到位;2017年10月底前,数字城管平台建成并运行;到2020年,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规章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应急能力明显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人民满意度显著提升。 基本原则 1、理顺体制,权责明晰。适应现代化城市发展需要,突出问题导向,理顺体制机制,划清职责边界,切实解决城市管理中多头执法、职责不清、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 2、集中执法,精简高效。整合行政资源,推行综合执法,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效率,实现末端执法向源头治理转变。 3、完善制度,规范用权。立足工作实际,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推进依法治理。 4、公正文明,优化服务。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惠民便民举措,提升城市管理服务水平和居民满意度。

2019年城管综合执法现状及反思

城管综合执法现状及反思 不论对于执法者,还是行政相对人,“暴力”都不该成为解决问题的手段。在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暴力的强制手段,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剥夺公民财产的行为,永远应该受到最严格的限制,并依宪法和法律而行,依司法程序而行。与此同时,对已经形成共识并正在探索实践的制度创新,不宜轻率否定、随意抛弃,更不能指靠多用强制手段来支撑旧格局。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上世纪**年代末至本世纪初的几年,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天翻地覆变化最大、经济最为平稳、快速发展的几年,随着经济的高速运转,城镇化的步伐也日益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城市规模急剧增大,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随之而来的城市管理中出现的矛盾也愈来愈多,越来越繁杂。然而,由于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滞后,加之各行政机关“为己争利”的思想,致使城市管理过程中“七八顶大盖帽围着一个破草帽”等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或执法空档现象屡见不鲜,各部门“分兵把守,各管一摊”的行政管理体制已显得力不从心。为了解决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难题,国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部署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 城市管理执法改革后,以前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空档

现象有了明显改观,但是,由于执法权力相对集中,矛盾也就相应集中,主要反映在城管执法依据不足、城管执法手段单一、城管执法程序不严、城管执法暴力倾向严重、城管执法责任脱节、城管执法经费匮乏、城管执法队伍不强、执法理念滞后、执法环境不佳等等问题。以上种种矛盾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城管执法者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暴力冲突不断、城管执法者随意扣押相对人财物、“砸摊子”、“抢车子”等粗暴、野蛮执法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些都造成了城管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紧张,大大损害了公民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同时也制约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 然而,我们所见到了上述现象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能、责任发生了横向转移,但由于原有机关的工作人员、编制、经费和其他职能并未随之转移,这就导致了城管执法机构获得的权力、人员编制和经费是有限的,而管理职责和义务却是无限的,由于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和防护装备,城管执法人员既没有人身安全保障,也缺乏执法权威,以致出现XX城管执法人员李志强被小贩剌死这样极端的案例。尽管城管执法的现状不容乐观,问题又并非简单的只言片语可以厘清,但社会舆论往往同情弱者,因此,对城管执法过程中不当行为的无情指责、各种争执的演变就成为了“最弱势群体”与“最委屈执法者”之间的“恩怨”纠缠。面对城管执法中的上述“两难”局面,政府相关人物和部门、城管执法人员是不是应该有所反思呢? 三、对城管执法现状的几点反思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5]47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8.20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城管委〔2015〕4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规委、市城乡住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质监局、市港务局、市海事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铁集团,广州市环卫行业协会、各粪便清运企业、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5年8月20日

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粪便管理,规范粪便清运市场,遏制和预防偷排乱倒粪便行为,提高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和对粪便资源化利用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化粪池管理和粪便清运、处置、资源化利用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粪便,是指从居民住宅区、各类生产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建设工地和固定公厕的化粪池,以及流动公厕、交通枢纽(含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机场)中清运出的人类粪便。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粪便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粪便的管理工作。 市粪便管理机构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粪便的清运、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化粪池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海事、港口、水

广州市概况

广州市概况 广州市位于中国东南沿海的广东省中部,濒临南海,毗邻港澳,地处珠江三角洲腹地,北依绿色屏障白云山,南向狮子洋,东南和西南分别与深圳、珠海经济特区相邻。东江、西江和北江汇成珠江穿越市区而过。广州是一座具有2000多年历史的文化名城,是国务院第一批公布的24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自古以来,广州是中国通向太平洋、印度洋和北欧的主要门户之一,以祖国“南大门”著称。广州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北回归线从这里通过,1999年平均气温22.6°C,年温差15-17°C,年降水量1827毫米,平均相对湿度为77%。四季常青,繁花似锦,故有“花城”之美誉。据资料统计,有关广州市的气象参数如下:广州市气象参数表 广州市是华南地区的中心城市和广东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市辖十个区

和二个县级市,总面积7434.4平方公里,人口990万人,2000年国内生产总值为2470亿元,与国内的大城市相比,广州市的经济增长速度属于较高的水平。 广州是华南地区的交通枢纽和港口城市。京广、广九、京九等多条铁路干线汇集于此。广州港可通往世界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年货物吞吐量超过10000万吨。白云机场是全国三大国际机场之一,年旅客吞吐量超过1300万人次,可通国内外主要城市。广州还是我国主要对外贸易基地,国际性旅游城市,华南地区最大的商业、金融、科技、文化教育中心。近年来,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城市环境面貌“一年一小变、三年一中变”效果明显。为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至2010年,广州将建设成为空间布局合理、生态环境良好、基础设施完善、工作和生活条件方便舒适、城市风貌体现岭南特色的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

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理顺体制机制为途径,将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举措,构建权责明晰、运转协调、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 二、理顺城市管理体制 (一)界定城市管理职能。城市管理主要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政府依法确定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即在上述领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履行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 (二)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城市日常管理以及密切相关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到2018年6月份,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具体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相关行政处罚权;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有关未经批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的行政处罚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有关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气象管理方面有关气球施放的行

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各镇街、开发区照此模式,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明确城市管理委员会职责。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高位统筹、宏观指导、组织协调、推动落实。区城管委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安排和部署城市管理目标、工作计划,研究确定城市管理方面的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协调各部门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内设机构为综合室:负责文字材料综合、信息上报、宣传报道、数字统计、方案制定、归档立卷等工作;考评室:负责街区制日常检查管理,汇总相关部门的检查情况进行月排名,负责市大型检查活动的安排部署等工作;调度室:负责市城管办派发案件的转递工作,收集市民反映的问题并传递属地进行处置,负责网上检查、网上处置、网上指挥调度的工作。人员由市容环卫局调配落实。 (四)持续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区市容环卫局将环卫工作编成保洁中队,按街道区域划分,与各街道进行对接。各街道可单独或挂靠设立城市管理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管理的实际,向市容环卫局申请招聘城管协管员,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保障。公安机关应在城市管理部门设立治安保障机构,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和暴力抗法行为。检查机关、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现状及对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与对策 1997年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批准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到目前全国已有200多个城市实行了这一制度。2002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56号),要求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2003年,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二者的关系及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进一步纳入了综合行政执法的轨道,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十年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得到了整合,执法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面貌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进行政执法状况,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解决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是正确的,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完全符合“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符合城市管理的客观要求和发展方向,充分体现了这项制度的优越性和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因此,引起了各地城市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在法律保障、机构设置、管理体制、执法方式、队伍建设、社会参与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doc

精选资料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 可修改编辑

目录 一、组织构成 (3) 二、委员的产生 (5)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机构的职责 (7) 四、议事规则及会议程序 (11) 五、审议议题的公众参与 (13) 六、委员的责任及工作要求 (14) 七、其它议事及工作要求 (16) 八、附则 (16) - 2 -

精选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为切实发挥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委会”)作为广州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的作用,完善市规委会审议制度,特制定市规委会组成及议事制度。 一、组织构成 (一)市规委会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主任委员会、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建筑环境与文化艺术委员会和专家顾问小组构成。 (二)市规委会委员由政府委员、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组成。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担任;设秘书长一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二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政府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林业和园林、法制、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水务、 可修改编辑

交通、财政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四)主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长兼任;副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兼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与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林业和园林、水务、财政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五)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一名,由广州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副主任一名,由市规划局副局长担任。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十五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政府委员由发改、建设、规划、国土、交通、环保、城市管理、水务、林业和园林、交警等部门的分管副局级领导担任。 (六)建筑环境与文化艺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一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副主任两名,由市规划局副局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分管副局级领导担任。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十五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政府委员由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建设、水务、国土等部门的分管副局级领导担任,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城市- 4 -

在全县城管体制改革会议上的表态发言

在全县城管体制改革会议上的表态发言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各位领导、同志们: 推进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组建县城市管理局,是县委、县政府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的一项重大举措,时间紧、任务重,我们将坚决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举全局之力,集全局之智,不辱使命、不讲条件、不怕苦难,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城市管理局筹建工作任务,主要做到以下四个方面: 一、提高政治站位。作为新组建机构,我们将从一开始就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最前面,努力打过硬纪律、过硬作风。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大局,突出政治担当,把树牢“四个意识”贯穿到组建过程的方方面面、前前后后,把组建工作的效率、职能作用的发挥,作为全局上下的一项“政治体检”,多从政治高度去考虑问题,对县委县政府明确的事项、安排的任务,扎扎实实地执行、不折不扣地落实,确保县委、县政府推进城管体制改革这一重大决策部署在我局早日落地、早日见效,让县委、县政府放心、让广大干部群众满意。 二、提高政治自信。这次城管体制改革,将两类行政执法职责和行业管理职能,划归城市管理局,同时对我局承担的12项职责进行了具体明确。这些职责,原来归口不同的职能部门来承担,这次统一归口,有利于打好“组合拳”,对于提升城市管理质量意义重大,县委、县政府把这么重要的职责统一交由我们来承担,对我们而言,这是县委、县政府的充分信任,同时,这也意味着一份沉甸甸的责任、沉甸甸的担当,也是一场必须打赢的攻坚战,我们将想方设法、多措并举,全力抓进度、通力抓协调、努力抓规范,把该理顺的尽快理顺,该到位的抓紧到位,该规范的具体规范,该协调的统筹协调,确保组建工作各项任务平稳高效推进,为县委、县政府交上一份满意答卷。 三、提高政治定位。我们体会,组建不是简单的职能划转、工作移交,不是简单的“加减法”,而应该通过组建,力争使各项工作实现质的提升。正是基于这一认识,下一步,我们将对照县委、县政府给我们的职能定位、给我们的工作任务,逐一进行分解,对我们内设机构的职责作进一步的细化,确保承担的各项职责任务具体到科室、具体到人头。对行使涉及城市规划管理5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特别是行政处罚方面,涉及住建局、国土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等部门的配合问题,尽快形成具体的规范操作流程,确保不越位、做到位,相互配合、无缝衔接,把工作做好。总之,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精细化工作,我们将拿出细致、精致、极致的精神和态度来对待,把各方面的工作想细、办好、做扎实,不断提升城市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四、提高政治素质。这次体制改革,县委、县政府给予我们非常大的支持,批准设立我们内部设置9个职能科室,并核定了我们的人员编制,下一步,工作人员到位后,我们将把抓班子、带队伍,强化自身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基础工程,把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

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城市建设和管理是一个城市发展的基础和首要任务,城市建设主要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和提高城市品位三个方面;而城市管理则是一项社会性系统工程,是城市软环境的建设,是城市的形象、政府的形象,也是城市市民的形象。只有秩序的繁荣才是真正的繁荣,而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所渴望的。城市管理包罗万象,关系到千家万户,大到人们的生存环境,小到人的衣食住行,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城市管理面临的新课题越来越多,其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如何加强科学管理,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当前我市城市管理现状 近年来,在市委高度重视和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我市加快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城市管理工作力度,通过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魅力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和园林城市、文明城市等工作,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城市形象得到了整体提升。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在经历了由农村集镇向城市聚变的过程中,我市确立“以人为本、疏堵结合、管教并举”的理念,实施城市管理的“三个转变”,即由单一管理向综合管理转变;由突击整治活动向长效管理转变;由依靠行政命令向

依法管理转变。同时确立经营城市理念,按照产业化发展、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方向,对一些养护维修作业逐步实行产业化经营,积极推进我市城市管理工作,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打下了基石。 2、改革体制,理顺关系。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效率,我市抓住机构改革契机,成立了城市管理局,明确了其管理方面的职责和任务,改变了过去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一个部门的模式,实现了建管分离,形成了城市新的管理格局,依法管理城市有了良好的开端。 3、广泛宣传,扩大参与。加大了城市管理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建设美丽新东莞”,并向社会实行“三公开”即公开政务、执法程序和投诉电话,扩大市民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上的知情权、参与权,积极引导群众支持现代城市管理。 二、城市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加快推进城市化发展的新形势下,城市管理工作尽管日益得到市、镇各级政府重视而有所改善,但依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城市人口密集、整体素质较差、经济运行质量不高城市人口的增长,是城市化的必然结果。目前,从经济不发达的农村集中流向沿我市,也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引发资源配置、劳动就业、福利保险、社会治安等一系列问题。人口质量存在与城市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这种不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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