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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文明_从权力本位到法治

制度文明_从权力本位到法治
制度文明_从权力本位到法治

总20卷 第2期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Vo l .20N o .21999年3月 Jo ur nal o f Southw est Institute fo r Ethnic G ro ups.P 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M ar.1999

1004—3926(1999)02—0046—53

制度文明:从权力本位到法治

陈卯轩

收稿时间:1998-12-11

陈卯轩 西南民族学院法学系讲师(成都 610041)

内容提要:社会制度文明是由权力和以法律为首的规则体系结合推进的,表现为权力本位和法治两大历史形态,呈现从权力本位向法治演变的必然趋势。法治是民主政治的现代形态,是法制现代化的成果。商品经济发展推动了社会制度文明向法治演变。

关键词:制度文明 权力本位 法治中图法分类号:C93-02

人类的政治文化中,权力和法律一直是两个引人注目的主角。事实上,人类的制度文明正是由权力和以法律为代表的规则体系共同演绎的。

迄今为止,政治社会的大部分时间和空间是权力在主导,而法律与宗教、道德一样,只是权力运用的工具。人们对此格局似已习以为然。

然而,对权力和法律关系的这种安排,既不是最终的,也不是最好的。事实上,法律在历史上的出现本身就意味着与权力的某种对立。无论是在古希腊作为对立政治集团斗争产物的登场,还是中国古代成文法的公布,法律的出生总是充满了批判精神,也蕴含了某种启示:权力主导政治社会的局面是历史性而不是永久性的。古希腊罗马的先哲们最先感悟到这种启示,古希腊罗马的政治实践验证和丰富了这种启示,并为政治文化留下了一笔巨大的遗产和问题:法治。

人类的法治之路充满挫折和牺牲,而且,它至今仍是正在进行着的制度文明建设工程。人类的制度文明的目标总是追求着秩序、正义和发展,它由权力和包括法律、宗教、道德、习俗等规则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受历史条件和文化传统的制约,权力和规则的结合方式在不同时代和不同民族间色彩和风格迥然相异。然而,历史不可能总是杂乱无章的,人类制度文明的进化仍然有着规律可循。考察任何社会的制度文明,无论其文化类型和历史形态,都包括权力和由法律、道德、习俗、宗教等构成的规则体系,其中权力是推进制度文明的力量,能把社会的要求物化在规则中,并使规则目标现实化;而从历史发展纵向考察,则人类的制度文明表现为权力本位和法治两大历史形态,并呈现从权力本位向法治演变的必然趋势。

法治即“法律的统治”。从政治上说,法治是民主的一个发展阶段,是政治民主的现代形式;从法律上说,法治是现代化的法制,它意味着法律规范对社会生活的广泛深入地参与,法律运作的高实效,法律价值的时代性和进步性增强等。法治能较好地解决政治社会必然要求的秩序、正义和发展,达成社会追求的目标。

本文的重心是阐明法治的必然性及形式与精神。就权力本位的制度文明进行扫描,一方面是为了论题的完整,另一方面是因为它不只是历史的存在,更是存在的历史。

一、权力本位的制度文明扫描

所谓权力本位,指国家权力至高无上,其运行至少

理论上不受任何约束;法律和其它规则一样,只是权力运行的手段,附属于权力,其职能也极为狭窄;整个制度文明系统既无法实现法律实效和法律价值,也无法克服权力向绝对权力演化;权力本位系统的局限性是无法克服的;它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随着自然经济一起成为历史;这是人类制度文明的初级形式,无法满足和解决政治社会必然要求的秩序,正义和发展。

全部古代和中世纪的制度文明,总是以权力为本位的,它是人类制度文明自然发展的一个阶段。权力本位的制度文明系统的内涵、结构、后果以及相应的经济基础都是共同的,世界性的。由于资料的原因和论述的方便,本文在讨论时主要引用中国的历史材料,这不影响本文立论和结论的普遍性。

1.结构特征

王权至上 谈到权力本位,首先进入我们视野的是王权。这是一种经常的、传统的权力。在权力本位的制度文明系统中,王权被自然地却是十分不恰当地夸大和神秘化了。“朕即国家”不是比喻,而是政治现实。国王是至高无上的,称为“天子”。“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下的人都是国王的奴仆或奴隶。君王拥有一切权力,并且是一切权力的来源。权力所指,无所不包,无所不能,上至国计民生,下则思想活动,都在君权的照看下,个人没有权利的隐私,也没有意义,消失在“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的等级秩序的网络中。权力的运行自然不受任何约束,全凭君主个人的兴趣和认识。在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中,还有一极具特色的制度:“礼”。礼被认为是人们的政治等级和血缘等级的集合体,它是对权力的包装而非削弱,因而也被看作是中国古代的“政治优势”所在。从政治实践看,礼没有削弱而是加强了王权。

法律的作用有限和地位低下 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是规则与权力的关系决定的,反映制度文明系统的属性,在权力本位制度文明系统中,法律和道德、宗教、习俗等一样,只是权力运行的手段之一,附属于权力。这里,法律已被异化,其出生时的批判精神已荡然无痕了。君王言出法随,法律的存废只在其转念之间,因而地位低下。法律范围多以“公法”为界,并局限在治安领域。“私法”发达有偶然性,有必然性的倒是充满强暴色彩的刑法的发达。《汉漠拉比法典》、《法经》,甚至《十二表法》,以今天的立场来看,都充满强暴色彩,其内容也主要是维护王权和对付严重的犯罪,基本上是刑法或用刑罚手段推行的。这可能和当时社会所面临和要解决的问题有关。原始的国家无论是在氏族制度解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还是真接从原始氏族社会演化形成,无不虚弱勉强,用暴力维持政权的生存和社会的秩序,不仅是法律的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甚至是全部的任务。刑法的发达,刑罚的繁多野蛮,是人类文明最不堪回首的经历之一,它在多大程度上维护了权力的绝对地位,就在多大程度上伤害了法律自身。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刑的发达几乎到了等同于法律的地步,法律被挤压到狭窄的领域,成为维护礼所代表的自然秩序的手段。“出于礼而入于刑”,法只有否定价值。不言而喻,法律这样的作用范围,不仅反映也决定了其地位的低下,权力的主导地位更加不可动摇。

2.权力主导的结果

有限的法律实效的反进化的法律价值 法律实效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程度,法律价值则指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的程度和方向。法律作为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的行为规则,总是与权力紧密结合的。国家权力需要法律,而法律必须由权力推行,这决定了法律一般意义上的普遍性和重要性。无论是东方的专制君主,还是西方的神圣皇帝,莫不把法律视为统驭臣民的法宝。但无论是将法律吹捧成“天意”,还是“神意”,或“绝对精神”,只要至尊的天子在法律之外或法律之上,法就永远在权力的脚下呻吟,法律实效和价值均会大打折扣,“一断于法”的呼吁就不可能兑现,“万世不易”之法统也不过是一枕黄梁。

权力崇拜和权力异化 权力本位的社会,由于权力的集中和绝对化、法律职能的狭窄和地位的卑微,必然导致权力崇拜并使权力不可避免地异化成绝对化。这里不是权力本身出了问题,而是权力与法律的关系出了问题,这是权力本位的社会不可避免的结局。法律卑微的结果,不仅导致规则体系中别的行为规则的畸形发展,势必还会刺激非规则调整行为的增多。当一个人的正当要求不能指望通过合法渠道得到解决时,求助于权力的直接干涉不仅快捷,并且往往有效。但这样一来,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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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严荡然不存,形成权力迷信和权力崇拜也就不可避免了。权力在社会中如此重要,获得和保持权力便成为有利可图和荣耀的事业。与对权力的崇拜恰好形成对照的是法律职业者的地位。讼师的地位在东方文化中,竟与地痞相类!在这种氛围中,我们怎么能指望权力不异化或绝对化呢?人类历史上许多惨无人道的酷刑,野蛮的株连,文字狱,都是绝对权力的例证。罗伯斯庇尔说:“在专制国家里,法律不过是君主的意志,而惩罚和奖赏与其说是犯罪或善行的结果,不如说是君主愤怒或宠爱的表示。当他施行惩罚的时候,他的公正性本身总是与暴力压迫没有区别。”1

在专制君主的淫威下,官僚们大多变成了阳奉阴为的奴才,得势前逆来顺受,而一朝得势则反奴为主,加倍迫害自己的同类。当然也有所谓忠臣义士,表现一番愚忠,但最终则不免心灰意懒,或纵情山水或隐迹山林而独善其身,断然给后世留下绝望。

3.徒劳的挣扎

为克服权力绝对化,我们的先人作了不朽的努力。这些努力不仅来自被压迫者,也来自统治集团的有识之士;既有政治家的实践,也有哲人们的种种建议。

贤明君主的梦想与“清官情结” 寻找贤明君王是一种超文化的绵绵数千年的梦想和行动,哲人们为此设计了种种方案。柏拉图说:“人类只有在两种条件下才能遇上太平盛世:或者是那些正确而真诚地奉行哲学的人获得政治权力,或者是那些握有政治控制权的人在某种上天所安排的引导下成为真正的哲学家。”o

为了实践自己的主张,柏拉图曾两次去叙拉古,企图教导年青的小戴奥尼西厄斯实行他的根本政治变革,结果不仅枉费心机,还险些被卖为奴隶,幸亏朋友救助才脱险。相比之下,东方文化巨人孔子的运气要稍好些,虽然为寻圣贤复辟三代以挽礼乐崩坏,他奔走六国,大声疾呼,无人理会,“惶惶如丧家之犬”,但到底有机会在官场上一试身手,当了几天鲁国司寇,杀了少正卯而遗臭万年。两位大师的受挫不仅没有终结“圣人”梦想,反倒使这种追求有了更多的悲壮意味,为此前仆后继不绝于史。与热烈地祈求贤明君主同样思路的是:“清官情结”。一个包公就在中国的舞台上流行了几百年,其群众基础叫人叹为观止!

然而,建基于对人性的信心的克服权力异化的思路

是行不通的。无论你理想的是过去的尧舜周公,还是未来的基督临世;也不论你的理想对现实政治是批判性的还是辩护性的,都无法阻止权力向绝对权力演化。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并且如阿克顿勋爵说的:“权力意味着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贤明君主可遇不可求,或许恩泽一时,但他的英明只能是结果的公正,没有任何道义或程序的必然。至于寥若晨星的“清官”,也无法刷新整个政治的颜色,他们总是被诗意地美化,成为一种信仰的象征,本身就说明了“清官”在生活中真实性的缺乏。把个人和社会的命运,押在理想的人性上面,并非我们先人不负责任的随意,或许是受到远古神话中英雄形象的启发,或许是代表着在自然和社会双重压迫下弱小者的普遍情绪,反映的是现实,又植根于文化的心理结构,所以在历史中总是缕缕如丝,余韵不绝。只是,教化应以理想的人性为目标,而政治则必须以现实的人性为基础。如果圣人和清官都靠不住。剩下的就是对自己的信心了。于是,站在历史的尽头,放眼望去,直接民主的浪漫线索总是若暗若明。

直接民主与乌托帮 所谓直接民主,它的原始形式是用抽签的方法选任官吏,人人参与立法、处理国家事务等。这是一种多么美妙的设想!并且,它至少在希腊雅典政治中进行过实践。以此为经验依据,政治哲学倾注了巨大的精力。一种政治文化的例外,成为一种有普遍意义的价值追求和操作设计。典型的就是卢梭的“人民主权论”。他认为,人民是主权者,命题的革命性毫不含糊,但他接着强调,人民主权是不能代表的,所以必须实行直接民主制,这给现代政治哲学带来的简直是灾难。首先,近代国家很少有能搞直接民主的条件,渊源于故乡日内瓦城的政治经验和对古希腊政治民主的憧憬都不能构成一种严肃的理论必需的典型基础;其次,他对近代有普遍意义的政治实体视而不见,说道:“一般说来,民主政府只适宜于小国,贵族政府就适宜于中等国家,而君主政府就适宜于大国”。?

由此看来,卢梭的主张无法对制止权力主导以及权力的异化和腐败、演化成绝对权力的趋势有多少帮助。可见,以小国寡民为现实基础的直接民主构想,既缺乏理论的严谨,也没有可操作性,更不能为阻止权力异化成绝对权力贡献什么手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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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治 人类在绝对权力下挣扎,疲惫而麻木。彻底的解决看来是无望了,有限的改善总还需要;不能改变权力的地位和指向,只有寄望于权力的运行和操作。所以有了一种自欺欺人的社会哲学:皇帝总是好的或不那么坏的,不幸的是皇帝的手下阳奉阴违。这种信念为官方认可和鼓励,于是“只反贪官,不反皇帝”的造反英雄在梁山泊“替天行道”的政治口号里模糊起来;于是有了雷厉风行的“吏治”。就一般意义而言,吏治是对官僚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约束。就制度化的程度和层次而言,中国古代的吏治是有规模并蔚为壮观的。它是“明主治吏不治民”理论的具体化,通过对官吏权力运用的制约分立,推动治道的运行,维持封建王朝的长治久安。但是,在皇权的绝对性不容置疑的前提下追求权力为善本身就如抓着头发把自已提起来一样困难,而层层向上的官僚体制下,吏治就不能不是装腔作势,走走过场而已。看来,要引导权力为善,避免权力异化,指望权力的自我约束是不现实的。

4.权力本位制度文明的历史性

存在绝不取决于我们的同意。社会制度文明以权力为本位,一直是古代和中世纪的普遍性景象。也许,这并非巧合或偶然。仔细考察就会发现,这是社会经济的深刻背景上的一致性决定的。它不是历史的错误,而是历史的必然。

人类经济的发展有着两个不可跨越的阶段,即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它们总是与一定的生产力水平相联系。这两种经济形态在历史上是先后出现相互衔接而在空间上则可多元并存,只是支配时代观念和制度的总是主体经济形态即在一个社会中处于绝对支配地位的经济形式。从这个立场出发,我们找到了古代世界的共同经济背景:自然经济。

自然经济的生产力养育了人类幼年的文明,也给定了他们视野和思维方式,从而也最后决定了建立在这种生产力水平上的社会制度文明系统的层次和内容。

作为一种经济形式,自然经济的典型特点是自给自足。自然经济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是阶级社会中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的两种社会形态。马史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一文中分析过自然经济的政治和意识形态结果。他认为,小农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彼此隔离,使他们没有任何多样的发展和社会关系,“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十九世纪,英国在印度建立殖民地时,使无数勤劳的宗法制和平社会组织崩溃,它们的成员既丧失古老的文明,又失去了祖传的谋生手段。马克思指出:亲眼看到这一切,从感情上说是会感到悲伤的。但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狭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的历史首创精神。建立于自然经济之上的权力本位制度文明系统,既不可能阻止绝对权力,也无法实现法律的实效和价值,它无法解决或无法很好地解决政治社会必然要求的秩序、正义和发展,即使勉力解决,程度和范围也极为有限,而当它面对一个发展的世界时,就更显得力不从心了。

二、法治的必然性

在法治社会,法律是制度文明的基石和核心。权力不再是主导,更不是唯一的主导,其地位下降,其主要职能是为法律的制定和实现服务,其行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并以实现法律为目的;法律不再是权力的配角和附属,它是社会制度文明结构和职能的核心。从政治上看,民主已发展到法治阶段;从法制上看,法律已实现现代化,做到规范、事实和价值的统一,法律取得很强的实效和价值。

1.源头活水

人类走出权力本位,是从在形而上层次否定权力的至上地位,确立“法律的统治”开始的。这里有必要澄清权力的涵义。作为与规则一起构成社会制度文明系统的权力,实际上指的是政治统治权,它显然不是“人民起义权力”这样的比喻的权力,也非“公民权”这样的法律权利,它的边界也许不容易弄清,但其基本内涵却是一目了然的。

设想非人格的法律统治,这种道地的希腊遗产,是人类惯有的思维方式所无法消费的。所以,当我们读到西塞罗“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时,获得的震撼可能首先是修辞学的,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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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想到一种新的社会制度文明系统已在形上的土壤里孕育了。当然构成新系统基础的形上思维的材料总是有现实基础的,比如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亚里士多德认为,“谁说应该由法律实行其统治,这就是说,惟独神 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人来统治,就是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因素。”?

这里值得注意的不只是他对个人统治的否定,而是将非人格的法律提升到“统治者”的本体地位。它开创了西方政治哲学史上的新思维。到西塞罗时,法律作为统治者的形象也明朗起来,当时知识界的时髦是充当“法律的仆人”。西塞罗还专门为此作过道德的证明,他说:“服从法律同道德的自由与人类的尊严也并非不相容,但即使服从最仁慈的主人在道德上也是堕落的”。?

此后的欧洲虽历经黑色的中世纪的文化断裂和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和大革命,作为一种本体的法律存在这种信念,却一直不绝如缕。马布里声称“只有法律才有权统治人”,是亚里士多德思想透过中世纪的第一声回响;而潘恩“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

则成了法律本位政治实践的宣言。法律的统治至此结束了其形而上世界数千年的流浪,走入社会政治现实。

2.商品经济的牵引

有关法治的种种倡导,在不同的文化传统中早就流行了。社会制度文明要实现从权力本位向法治的进化,人类要步入法治社会,需要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条件的配合,缺一不可。不过,从根本上说,真正的法治精神的培育,却必然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准备了法治的法律条件和政治条件,是商品经济的发展,牵引社会制度文明系统从权力本位走向“法律的统治”。

3.商品经济为法治社会准备了法律条件,法治社会的法律在数量、本质和内容方面均与权力本位控制系统中的法律不同。商品经济如何完成法治社会的法律准备的呢?

量的准备 自然经济下简明的社会关系决定了对法律量的需要很小。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生产,则需要大量的法律规则。商品经济是与社会分工相联系的经济活动,它是在由于分工而互相分立,又由于分工而彼此

依赖的生产者之间进行的。它涉及广泛的关系和利益,要求有共同遵守的既定规则,以保障商品交换活动有秩序有成效地进行;对于复杂的大规模商品经济活动必然引起的交叉利益确定以及对交换过程中必然产生的种种纠纷,也要求用法律的权威形式予以解决。在商品交换还只是偶然的个别的或者还不是经常性的行为的地方,人们交换实践中自发形成的习惯就可以起到调整利益冲突和排解纠纷的作用。但当交换成为人们的生产目的和职业,并且是在大规模的市场上与众多的陌生人进行时,就只有设立专门的权威机构大量地制定和适用法律规则,才能满足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对规则的需要。法律的进化亦可为之做证:商品生产越是发达,交换的规模越大,频率越高,涉及的关系和利益越广泛复杂,法律的数量就越多,覆盖面就越广。

质的影响 商品生产的结果不只是导致法律量的强大,它也还意味着法律职能的变化。传统权力本位系统中法律地位的卑下不是因为它量的规模过于的弱小,而是它服务权力的职能、使命决定的,商品经济社会的法律是为个人权利服务的,它为商品生产提供一般的法律前提和保障,为商品生产过程和结果予以强有力的干预。因此,服务商品生产的法律与维护权力的法律方向是相反的,有着质的差异。

内容的变化 商品经济不仅以其复杂的形式要求着法律规则的保护,引起法律职能的转变,它还以自身的原则和精神影响和塑造着新的法律形象,使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内容烙上了商品经济的自由平等品格。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内容的私法,构成了现代法治的基础。

4.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法治准备了政治基础商品经济拓展了法律的作用空间,引起法律从数量到职能、本质内容的变化和飞跃,为法治社会提供了法律基础。同时,商品经济还通过引导和建立起民主政治,使民主政治发展到法治阶段,最终促成社会制度文明向法治演化。

商品经济必然要求实行民主政治 我们知道,商品交换的前提是交换双方必须有独立的人格和地位,摆脱人身依附,能够自我做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商品交换的过程要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能完成,其结果是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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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劳动得到社会承认,从而个人也得到社会的肯定。因此,商品经济的大规模发展,自然的结果就是人的主体意识被开启,使社会产生民主的内在冲动,并且这种被开启的意识本身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样,具有不可逆性。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会促成民主政治,并且会使这种制度发展到法治阶段。

民主是对绝对权力的否定 民主的本质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这属于人民的权力本身是不便操作的,必须用法律来包装它。在一个能够正常运转的政治体中,统治权永远都只能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操作,这即是我们一直要设法控制的权力。民主政治发展到近代,其克服统治权力或绝对权力的安排总是将法律立于权力之上,这对防止权力异化可谓釜底抽薪。同时,商品经济扩展了民主的范围和内容,进一步丰富了法治的内涵。

5.瓜熟蒂落

商品经济不仅要求着法治,也塑造着法治;它不仅提供着法治的法制条件也准备着法治的政治条件。当然,法治社会和商品经济的建设也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它们应该同步发展,商品经济的不发达,不应该成为放慢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现代化的借口。事实上,法治也是一个过程,它不是等商品经济为它准备好了条件时一气建成的;并且,作为人类文明的目标之一,它有着自己独立的价值。而现代社会,离开法治提供的条件,商品经济是无法获得发展的。因此,社会制度文明从权力本位向法律本位演化,人类步入法治社会,对今天的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法治的基本特征

法治是社会制度文明从权力本位演化的结果。它不仅是一个法律命题,更是一个政治命题。法治应当具有四大特征:从法律在社会制度文明系统中的定位来看,法律取代了权力传统的主导地位,变成法律至上;从法律的作用范围和方式看,法律对社会生活进行全方位干预,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调整;从法律自身的进化层次看,法律更多地体现对时代和社会的期望,具有更充分的正义性;从法律的社会影响来看,法律赢得了社会广泛的尊敬,对权力的崇拜让位于法律崇拜。社会制度文明从权力本位转化成法治后,对社会秩序、正义和发展有更好的促进,法治成为新世纪的主题。

1.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指法治社会中,法律拥有至上的地位和最高权威,是社会制度文明系统的核心和基石。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在法律指定的范围内按法律给定的方式完成法律的安排,这是法律取得实效的基础,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选择。法律至上在现代社会有系列可经验的原则和表现。

宪法至上 人类走向法律至上的第一个里程碑,是近代宪法的出现,这是法治社会的第一块基石。它是一种渊源古老的社会契约观念实践化的成果,也是最能体现法治社会中作为“统治者”的法律的品格。自伊辟鸠鲁发端的社会契约学说,虽学派纷呈,源流杂乱,却一致认定,人类是通过一次社会契约从拟定的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的。这一契约是政治社会的基础,它的各项原则是普遍有效的。由于对契约内容的分歧,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分道扬镳了,但存在一政治社会基础的社会契约的信念,即支配了近代的政治实践,于是宪法作为一种“社会契约”出现了。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组织机构及原则、公民的权利义务等,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被认为是高于统治权的存在。宪法的出现,不只是法制史上的大事,意味着法律传统地位的某种革命性变革;同时也是政治史上的大事,它意味着权力在社会制度文明系统中主导地位丧失,掌权者支配社会的时代结束了,无论掌权者是君主个人或数人的贵族即或更多的人的直接民主。社会政治文化的重心不再是权力主体的更迭,而是强化法律对权力的主导和支配。

政府守法 政府守法原则中的政府不仅指行政机关,而是广义的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实体,也即是物化的国家权力。而政府守法的实现,单靠呼吁和权力主体的自我约束显然是不够的。权力就象洪水一样有一种自我膨胀的内在冲动,必须有一道坚实的法律堤坎,防止它泛滥到岸上来,这就是近代行政法产生的契机。行政法的出现是权力在社会制度文明系统中地位每况愈下的又一例证,它的目的是约束引导权力,而绝不是“维护”权力。权力本身意味着一种能力,早在法律出现之前就存在并发挥作用,并一直有演变成暴力的冲动,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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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法律维护。至于法律一度沦为权力的打手,那正是权力本位的社会制度文明系统中法律的悲剧命运的例证。

因而,现代行政法要求政府守法,这是法治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也是法治社会的显明特征之一。行政法的内容各国不尽相同,但基本原则却是一致的,那就是依法行政。它包括:(1)权力来源合法。合法性证明取代了传统的对权力的道义的或神性的正当性说明,合法才意味着正当,才能要求服从。现代国家都有系统的行政组织法律制度,规定了行政机构从设置到活动监督的系列规则,法律视野和控制之外的行政权力不复存在。显然,这已是一种马克斯?韦伯所说的“法理型”政体。(2)权力行使合法。政府的一切活动,必以公开的法律为依据。现代行政法倾向于缩小政府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把非规则调整减少到最低限度,政府受法律(包括自己制定的法律)的约束。(3)政府行使权力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的目标。狄骥说:“政治权力以实现法律为目的,它受法律的约束,尽量以其权力所及来确保法律的统治”。à权力从属于法律,并且是为了实现法律,这是法治社会中权力与法律关系的一个基本特点。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是法律至上的必然要求。这条原则首先表明的是法律对社会实行统治的普遍性,它意味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应在法律之外或法律之上,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和指导。这既是法律普遍性之要求,更是法律至上地位维持之必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除了要求人人守法,而且还意味着在司法上得到同等对待,不因身份、职业、民族、性别等受到歧视对待。

司法独立 这亦是法律至上地位之引申。司法是法律的自救。它是对权力泛滥冲决的法律堤坝的修复,自然不能将它交给正握有广泛权力的机构或个人。司法独立包括三层含义:(1)司法组织的独立,也即司法机构作为单位的独立,这是司法独立的物质基础和前提。司法机构从行政机构中分立出来是历史的进步。(2)司法活动的独立。司法活动只应服从事实法律以及法官的良心,不受任何非司法权力运动的干扰,以保证客观、公正的判决。(3)司法职能的独立。司法以法律的尊严维护为目的和内容,而不是为权力服务;它保卫合法权力,是因为这种权力根源于法律。为保证司法独立,现代国家不仅在宪法上对这一原则予以确认,而且还相应设立了一套制度,比如法官终身制等。

2.法律参与

“法律的统治”的完成,还需要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广泛参与。法律参与意味着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大幅度实际支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均纳入法制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控和治理。

参与的广泛性 通过“公法”制度,限定约束政府的权力,并防止和救济政府不当行为对应受保护的权益的侵害,杜绝随意的暴政的可能性;通过一个卓有成效的私法制度,划定私法或私人群体的行为范围,以防止或反对相互侵犯,过分防碍他人的自由或所有权的行使及其它社会冲突。法律从狭隘的治安领域和定分止争的有限目标中走出来,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大展身手。法律门类进一步分化,立法体制也多元化,法律体系的和立法、司法的各个法制环节进一步加强,整个社会罩在法制大伞之下。

参与的深刻性 法律通过广泛参与对社会生活的调整,以满足人类对安全和秩序的需求。而且,法律不只以对静态的社会生活的调整而满足,它还积极参与动态的社会生活的变革过程;法律规范也从以禁止性义务性规范为主的约束型转变为以授权性义务性综合的引导型。作为行为模式的法律规范,不仅对社会秩序有保护作用而且对人类行为有指导作用,社会动员作用;它实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需要,不只是静态的定分止争,还要满足其创造欲,在社会生活中担当塑造者的角色。人们把法律从维持既有平衡的工具变成了塑造新生活的武器;法已不再只是对现存秩序的追认了,而是表现为新世界的设计,这就是超前立法兴起的缘由。

3.法律正义

法治的制度文明,是建立在法律对权力的胜利基础之上的,它能更好地在规范和事实上满足逻辑和历史必然性对法律的支配,表现出更高的正义性和历史进步性。

法律应当体现正义 把法律与公平正义相联的意识,也许很早就萌芽了。立法如欲实现自己载负的目标,必须首先在社会生活中实现,而这需要法律获得广泛的认同。法律获得大众的认同,得到广泛的合作与支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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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便是法律正义。

法律正义是什么 把法律与正义比同,并非近代政治哲学的贡献,而是历史上既成的文化传统。实在法必须与正义一致,这是西方文化中最具超越品质的信念。当代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说:“任何值得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的社会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并认为,“一种完全无视或忽视上述基本价值的一个价值或多个价值的社会秩序,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秩序”á法治将法律正义演绎成一系列基本原则。它确定了宪政制度,规定了公民权利,竞选制、代议制、权力制衡等;实行无罪推定、罪刑相适应,法不溯及既往等刑法原则;民事法律中推行无限私有、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原则等。虽然这些原则只能保证程序的或形式上的正义,而不一定必须带来实质的本质的正义,但权力本位的社会控制系统中,连这程序的东西都不能保障,因此法律本位的法治社会毕竟比权力本位的社会控制系统具有更充分的正义性。

4.法律崇拜

法治社会中,通过合法性规则克服了绝对权力,使国家权力运行在法律的轨道上进行,更有目标和效率;确定了法律的统治,法律广泛地作用社会生活,而且不只是行动的模式,也是值得追求的理想。这样的政治实践自然会引导出法律神圣的观念。而观念一旦在历史中形成,便会反过来作用于历史。当一个民族、一种文化被观念和制度交替浸泡,它的步伐将是不可逆转的。法律至上的社会控制系统,必然形成法律神圣的观念,产生某种意义上的法律崇拜。以法律为本位的社会控制系统的建立和维护,不仅需要清明的理性还需要献身激情般的冲动,当然,这些都会从法制系统中流淌出来,成为法治社会的精神财富。

综上所述,社会制度文明系统中权力和法律关系不同,使社会制度文明呈现权力本位和法治两大形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法治的实现将是不可避免的。法治作为一个政治命题,指的是民主政治的一个发展阶段或形态;作为一个法律命题,指的是法制现代化。它们表现为法律至上、法律参与、法律正义与法律崇拜。它能更好地满足政治社会必需要求的秩序、正义和发展,实现社会制度文明的目标。

中国的法治事业是前无古人的事业。对我们这样一个缺乏商品经济和法治传统,又处在不平衡发展的世界中而致力于法治事业的社会,它面临的任务是双重的:传统更新与文化移植和重构;承受的压力既是历史的,又是文化的:不只要建设,还得卸掉负重;经济与文化心理的困难并存,昨天与今天的麻烦同在。但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可以期望中国必将走向法治。

注:

1罗柏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o萨拜因《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出版,第32页。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出版,第48页。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93页。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出版,第3卷第58页。

?西塞罗《法律篇》,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第43页。

?潘恩《常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0页。

à狄骥《宪法论》第1卷。

á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法律出版社出版,第8页。

(责任编辑 蒋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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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期 陈卯轩 制度文明:从权力本位到法治

法治建设2017年度工作计划

法治建设XX年度 工作计划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善法治交通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交,营造良好的法治交通环境,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将我局2017年法治建设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1.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县法治建设领导小组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法治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执法守法。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建立健全党组中心组学习。加强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执法守法情况的监督考核,建立健全法治档案,全面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 2.加强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在执法队伍和交通质督站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促使广大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动机和执法目的,弘扬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理念,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切实做到全员参与、严格考核。 3.继续抓好“普法”宣传教育。按照“法治建设”相关要求,使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各类人群,提高交通法治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 二、推进行政决策规范化 1.建立完善依法决策制度。健全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

民主协商、成本效益分析、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将决策过程置于法治框架内。 2.加强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强化备案管理。 三、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1.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坚决杜绝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行使执法权。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优化执法流程、规范取证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用程序的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 2.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建筑工地违法施工,加大XX等领域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执法专项整改活动,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局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向社会公布整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3.完善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建设。将行政审批系统纳入行政权利运行平台。进一步清理行政职权目录,落实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要求。行政机关法定职责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委托;无规章以上依据的权力事项要中心核定;切实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断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的利益链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行政权力应当纳入而未纳入平台运行的实施问责。

镇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实施方案

镇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实施方案 各村、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依法治镇进程,提升法治建设水平,在全镇进一步传播法治精神,弘扬法治文化,逐步形成法治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根据上级要求,经研究,现提出我镇法治文化建设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推进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鹿楼”为主题,以普法教育、文化活动、阵地建设为载体,全力营造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法治文化氛围,逐步形成“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的工作局面。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三至五年的法治文化建设活动,形成一个人人参与、齐抓共建的法治文化建设工作机制,创新法治文艺、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争先创优四大活动载体,实施法治文化建设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村组“四进”活动,努力使广大人民群众在耳濡目染中受到法治教育和熏陶,形成敬仰法律、崇尚法治的社会风尚。 三、主要内容 1、加强基础建设。整合资源,充分发挥我镇文化站、广电站青少年法律学校等阵地作用,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在各村充分

发挥法制学校、农家书屋的作用,加强法治文化宣传,渗透法治精神。 2、创新活动载体。一是强化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刷写墙体标语,张贴宣传画等传统宣传手段,营造浓烈的法治氛围,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事迹和先进个人,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率,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理念、法治素养;进一步发挥普法教育的作用,把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群众迫切希望了解的法律法规以及群众乐于接受的普法形式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和重要形式,使普法的过程成为生动的法治实践过程,从而形成“普法过程人人参与,普法成果人人共享”的全民普法局面。二是拓展法律服务工作,镇法律授助服务中心注重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救助门槛标准,扩大救助对象范围,确保社会弱势群体和贫困人员打得起官司,平等享受法律的护佑,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对接机制,帮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对象和其他确需救助的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在获得司法救助的同时,进一步通过社会救助巩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成果。 四、工作要求 各村、各单位要把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作为开展“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作为法治建设的重点工作之一,要围绕“五五”普法规划目标,着力培育具有地域特色的法治文化建设的新形式、新内容、新亮点。

法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

法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社会取得进步后,我国的法学研究也越来越繁荣。但不管法学研究繁荣到何种程度,我们应该肯定,权利与义务始终是法学研究的两个主要范畴。在1988年6月全国首次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以来,许多学者围绕“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这一论题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张文显教授的《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一文,可以说也是对这一课题的一次富有成效的探讨。由于笔者才疏学浅,不敢冒昧对该文作出总体评论,但仅就其中某此问题作一浅论或做些拓展。 一、关于权利的界说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在历史上,人类对权利的探求也可谓是一个艰苦而富有成效的过程,在这种艰苦的探寻过程中,我们不能不提到三位启蒙思想家,即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对人类认识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洛克是以“自然法”作为分析权利的逻辑起点。洛克认为,根据自然法,每个人生来就有追求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或者说,自由、平等和所有权,是人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因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①然而,这毕竟是一种自然权利状态,处于这种自然权利状态之中,每人都有自己的权利,

如果每人的这种自然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的话,就会不可避免地侵犯他人的权利,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于是需要政府和社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和社会的存在就在于以维护个人的这些自然权利,或者说,人类需要组织一个公民社会和一个民治政府,以保障这些自然权利的实现。当某些人在实现其权利而侵犯他人的权利(或利益)时,此时,就需要政府出面加以干预和防止,而政府出面干预的方法就是运用政府权利和法律。然而,政府的权利和法律的来源又是什么呢?洛克认为,这就是“社会契约”。即人们为了在社会中相安有序,各自自由地实现自己的权利,每人就必须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并把这部分让渡的权利共同交给一个机关未管理和行使,这样就组成了一个公共机关,即政府。不可否认,在洛克的这种假定之下,政府当然可以运用权力和法律来保护自然权利,但是,我们又不能不注意到,既然政府拥有了权力,但谁又能保证政府就不运用这些权力来侵犯自然权利呢?洛克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并试图加以解决,但是,洛克冥思苦想之后,似乎还是没有找到理想的答案,而最终是由孟德斯鸠帮助为其解决。 孟德斯鸠耗20年之精力写成了《论法的精神》。在这一书中,孟德斯鸠直接论述权利问题甚少,而是把“权利”换成了一个法国能够普遍接受的概念——自由。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石不变的经验。”②人们既然通过“社会契约”而组成了政府,并给予了政府的权力,那么政府也就没滥用权力的危险和倾向,一旦政府滥用权力,那么人们的权利就会被肆意践踏和侵犯。因

农委法治建设、依法行政工作制度汇编

××市农委法治建设、依法行政工作制度汇编 一.××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 二.××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指导实施意见 三.××市农业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四.××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规定五.××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六.××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七.××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文明规范 八.××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基本程序 九.××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十.××市农业委员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赔偿备案审查制度 十一.××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汇报统计制度 十三.××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文书归档检查制度 十四.××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工作考评制度

××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林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本委依法行政,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界定农、林、牧、渔、农机行政管理执法范围,建立健全制约机制,明确农、林、牧、渔、农机执法责任和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职责、行为规范,将委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轨道,接受各级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适用范围 本委委托承担或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 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把现行农林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分门别类,按性质、内容确定具体实施的行政执法主体单位或部门,明确执法权限、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有效地实施。 (一)行政执法基本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论权利本位

目录 一、权利本位理论初探 (1) (一)权力本位理论的提出及其背景 (1) (三)权利本位理论的基本内容 (2) 二、权利本位及其理论争议 (5) (一)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 (5) (二)权利本位与权力本位 (7) (三)权利本位的要旨 (10) 三、权利本位的时代意义 (11) (一)有利于更新人们的法观念 (12) (二)有利于重新认识法的本质 (12) (三)有利于健全法治 (13) 参考文献 (13)

论权利本位 当前法学理论界存在着权利本位、权力本位、义务本位等本位思想,法学家对这些理论进行了一系列激烈的探讨,而权利本位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现代政治民主的重要特征,努力维护权利,切实保障权利,充分享有权利是文明社会的标志。当代中国要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就必须坚持权利本位。本文主要是针对权利本位进行简单的论述。 一、权利本位理论初探 (一)利本位理论的提出及其背景 19世纪开始,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等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大力倡导学习西方变法自强,之后孙中山不仅系统全面宣传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理论和权利理论,而且在其组织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把权利思想法律化。 五四运动开始的新文化运动把权利问题提到更加突出的位臵,受到西方资产阶级权利本位文化的启蒙,我国新文化运动的先驱们高举权利精神,响亮提出?以权利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①。 中国的法学虽然开始逐渐接受近代法学观念,但是以罪与罚为核心的封建法律文化根深蒂固,特别是由于中国缺乏权力观念发展的社会条件,还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法学被扭曲为人治和政治斗争的工具和阶级斗争之学。 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逐渐得到改变,随着①乔从喜,杨一凡. 五四运动与中国法律文化. 法学研究,1989,(3):24.

中国文化概论读书笔记

读了中国文化概论后,身为建筑学的学生,我受益匪浅,从中学到了中国文化的演变,还领悟到了中国文化的意义,让我身为中国人而感到骄傲。 该书讲了许多关于中国文化的内容,其中包括:中国地理环境以及其对中国文化的影响;中国文化的经济制度及其影响;中国文化的社会政治结构及政治制度;中国文化的发展历程与其深远的影响;中国古代的古典书籍以及其文化内涵。总体来说,该书包含了中国文化的方方面面,是中国文化的百科全书,虽然在阅读的过程中我经历了漫长而又艰辛的过程,但到最后有所收获,证明我所付出的努力是值得的。 中国文化在整个历史长河中并非是亘古不变的,其中,在某些时期,中国文化发生了剧变。在中国历史的不同时期,各个思想与文化也是不同的,而各个文化的背景,也与当时的时代背景密不可分。总体上看,中国文化的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时期:夏商时期,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隋唐时期,宋元时期,明清时期,以及民国到共和国时期。在这些不同的时期中,文化不断的发展,消退,融合,也是对当时的历史背景的一种反应。 夏商时期是我国封建王朝的开创时期,也是我国文化的开端时期,也是科技的起点。夏朝是商朝文化的奠基和基础,也即是夏朝是商朝文化的前提存在;而商朝是夏朝文化的发展与升华。在这个时期,人们已大量使用青铜器,史称为“青铜时代”,农业与手工业有了初步发展。文化上,夏商时期注重对鬼神的崇拜,国家的政治行为与国王的行为,都需要向鬼神祭祀,故而该时期的文化被称为“神本文化”。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百家争鸣的时期,各种思想浪潮如雨后春笋一般出现在中华大地上。因为周朝王室衰微,诸侯崛起,再加上礼崩乐坏,宗法制度被破坏,以及士大夫阶层的崛起,使当时的思想得到了解放与发展。其中就出现了百家争鸣的现象。这百家之中,最为出名的是这六家:儒家,法家,墨家,道家阴阳家,名家。最后让以法家为优的秦朝灭了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王朝。 在秦朝,秦始皇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决定实行“大一统”这一措施。他统

村法治文化建设方案

XXXX村法治文化建设方案 XXX村位于XX县XXX乡,因一条两岸长满麻柳树的小溪纵贯全村而得名,当地村民大多沿河而居。全村辖有8个村民小组,365户,1286人,少数民族占98%以上,是XX区迄今为止发现的最大XX族村民聚居地。共有耕地面积1137亩,其中茶园1650亩,林地24816亩。茶叶、旅游为主要经济来源。 XX村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三面环山,小流域气候特性明显,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年平均气温14.3℃,无霜期长,雨量充沛,平均降水量1136毫米,自然地理条件优越。麻柳溪至小村公路线村中穿过,交通便利。 全村有普法对象1100余人,占全村总人口95%。这里乡风文明,人民朴实善良。 "六五"普法以来,XX村在XXX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开展民族特色村寨创建工作的同时,开展法制宣传、法治文化创建活动,实现村级社会管理和法治建设双丰收。 一是培养普法宣传骨干,掌握好与农村和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普法工作能力,引领广大村民学法、守法、用法、知法,推进法治村建设工作。二是编排法治文艺节目,广泛开展法治文艺演出,用健康有益的文体

活动占领思想文化阵地,在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有效地防止黄、赌、毒等不良风气的侵袭。三是建起了法律图书角、法制宣传栏,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开展尊老爱幼、助残扶贫活动,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崇尚科学,反对邪教,自觉抵制封建迷信活动。无吸毒、贩毒、赌博人员及其他治安案件发生。形成了村民平时学法,遇事用法,解决问题靠法,村干部带头遵纪守法、依法办事逐渐成为风气。 通过几年的努力,麻柳溪村获得了"XX省十佳民族特色村寨"称号。全村实现了无信访上访案件,无重大刑事和治安案件,绝大部分的家庭达到了夫妻和睦,尊老爱幼,邻里团结,遵纪守法,努力提高村民的道德素质,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稳步推进,从而形成一个公平公正、文明向上、和谐一致、健康有序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一、法治宣传牌 (一)法治宣传展版 1、安置地点:村广场 2、数量:14块 3、制作要求:规格:版面(长X高)200X110CM,材质,不锈钢架,铝塑板背板,户外写真。 4、版面安排: 第一版:麻柳溪村简介,(文字、图片)

解析义务为本 和谐至上(二)

义务为本和谐至上(二) (二)和谐至上 道德是液态的,具有不确定性,而法律是刚性,硬性的。“美之为美,斯恶矣;善之为善,斯不善矣。”(《老子》)以难以明确界定的“善”、“恶”作为衡量合法与违法的标准,同样也具有不确定性。由此,权利、义务和权力,也都没有明晰的界限,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与西方的真理文化不同,中华文化乃是伦理文化,也就是不讲真理的文化。既然不必求真,也就没有必要明确界定义务,更莫论权利和权力。无论是社会关系的调整,还是司法纠纷的解决,都不是以明辨是非为目的,而是以和谐为终极关怀。“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和”具有方法论意义,是谋求整体(包括自然、社会、个人)和谐的最高原则。这种思维方式渗透于中华文化的各个层次,制约着中华文化的各个系统。 [vii]只要实现了和谐,也就没有必要穷究是非对错。 当然,“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中华文化不是不分是非,而是不纠缠于是非。“大德不逾闲,小德出入可也”(《论语》)。大是大非还是要明确的,但小是小非就不必争论了。中华文化强调中庸之道,“庸道,常道也,”反对走极端。无论回避大义,还是睚眦必报,都不是常道。 以和谐为终极目标,达致和谐的路径的重要性便退居其次。从而义务的划分也难定尔界彼疆。这种义务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期性,在社会运行中整体上是没有效率的,相对于权利本位耗费了很多社会资源(交易成本、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等)。这可从中华帝国乃至中华文化圈诸国两千年来物质文明发展滞缓的史实得到印证。但是,在和谐理念的指引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却在除了契约之外,多了一条温情的连接。和合文化,要求人与自然“天人合一”,人与人和睦相处,人的物欲降低了,幸福感却提升了。

2019年法治建设工作要点

法治建设工作要点 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也是深入实施固本强基维稳工程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下面我们来看看法治建设工作要点,欢迎阅读。 一、以落实科学执政为导向,提升依法执政能力 1、切实提高科学决策能力。积极推进党工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议事决策、改革创新、处理复杂问题和推动工作落实的能力。着力加强党工委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党工委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法律咨询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探索建立党工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规范。健全以提升执行力为重点的考评督查推进体系,构建科学的考核制度机制。 2、切实完善党内民主制度。积极推行党务公开,不断探索完善党务公开的内容、途径和形式。提高党工委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3、切实加强民主法律监督。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监督,着重强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积极开展民主监督,主动建言献策,提出高水平对策建议。 二、以实现法治政府为目标,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4、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围绕率先基本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目标,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办事公开制度,确保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

府部门以及公共事业领域实现办事项目的充分告知,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5、着力强化制度建设。深化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完善决策执行情况监督制度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诉讼以及行政调解等纠纷化解的衔接机制。 三、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提升公正司法能力 6、大力推进规范执法。健全完善执法办案的内部程序和流程管理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建立健全执法办案考核评价机制,推动解决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以及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7、创新推进司法监督。深入推进警务公开,扩大公开范围、创新公开形式。健全完善对执法和管理活动中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拓宽监督渠道。认真落实执法监督、案件评查和执法评议制度,及时清理涉法涉诉信访积案。 四、以丰富法治文化为载体,提升依法办事能力 8、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坚持法制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以及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 9、丰富普法活动形式。不断拓展“法律六进”及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形式多样的普法主题教育活动,广泛开展有针对性

《中国文化概论》知识点梳理

中国文化概论 绪论 一、填空题 1、人类文化发展过程中呈现的某种外部状态和联系,通常称为(文化现象) 2、与英文Culture对译的汉语是(文化) 3.“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出自(《说苑?指武》) 4. 人类文化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某种外部状态和联系是(文化现象) 5、中国文化属于(国别文化、多民族构成的共同体文化、东方文化) 6、广义文化:是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共同创造、并赖以生存的物质与精神存在的总和。 7、当一种现象以同样的形式反复出现时,其中就含有规律性,成为某一时期、某一国家文化发展中带有典型和标志作用的事情,这些现象称为(文化事象) 8、中国文化又称(中华文化、华夏文化、炎黄文化)) 9、文化传统除了延续性的特点外,还具有(稳定性) 10、中国文化属于(国别文化、多民族构成的共同体文化、东方文化) 11、贯穿于民族和国家各个历史阶段的各类文化的核心精神被称为(文化传统) 12.学界把一些不属于狭义文化的事物中所具有的人文特性称为(文化内涵) 二、名词解释 1、文化思潮:某种文化观念及与之相关的文化事象,在某一特定时期,在一定背景下,对社会产生广泛影响,为多数人所赞同和奉行,其形成的潮流是文化思潮。 2、狭义文化:狭义文化又称人文文化,是某一社会集团(民族或阶级)在长期历史的发展中经传承累积而自然凝聚的共有的人文精神及其物质体现总体系。 3、文化内涵:不属于侠义文化的事物中所具有的人文特征,成为事物的文化内涵。 4、文化政策:指定一定的时代,一定的社会条件下,行政机构对文化领域的问题所颁布的相关规定和对策原则。 5、中国传统文化:以中国文化为源头、中国境内各民族共同创造的、长期历史发展所积淀的文化。 6、.狭义文化:是某一社会集体(民族或阶层)在长期历史发展中经传承累计而自然凝聚的共有的人文精神及其物质体现总体体系。 7、广义文化:广义文化是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共同创造并赖以生存的物质与精神存在的总和。 8、文化事象:当一种现象以同样的形式反复出现时,其中就含有规律性,成为某一历史时期,某一国家(民族或地域)文化发展中带有典型和标志作用的事情,这些现象成为文化事象。 9、文化观念:一个时期某一阶层或某一行业的人群对文化问题所持的态度和看法。或在某一文化事象里所表现的意识形态,称作文化观念。 10、文化政策:指一定时代,一定的社会条件下,行政机构对文化领域的问题所颁布的相关规定和对策原则。 11、中国传统文化:是以中华文化为源头,中国境内各民族共同创造的,长期历史发展所积淀的文化。12.民族文化: 不同的民族有自己不同于其他民族的文化,文化的差异与特色是划分民族的标志之一。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立的文化,每个民族的文化都有自己发展的历史。“由于历史发展条件和文化本身的结构、功能等方面的特点,不同民族的文化在发展中,在这一或那一历史时期,相对而言,有比较昌盛、发达、普及的;也有昌盛、发达、普及的程度稍差一些的。但是每一个民族的文化都不会因此而丧失其鲜明的民族特色、地域特色。 三、简答题 1、文化被划分成哪两个层次?两个层次的区别是什么? 答:①上层文化和底层文化。②上层文化指宫廷文化与上层文人所创造、拥有的文化;底层文化指民间文化,即不依赖于统治阶级的广大人民及其精英人物所创造、拥有的文化。 第一章

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方案

XX县法治文化阵地建设项目情况表

XX县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方案 一、设计要求 (一)艺术性:突出艺术欣赏性和视觉感染力,与自然生态完美融合,以不同的艺术表现形式,与城市规划布局融合,达到知识性、教育性、文化性、娱乐性于一体。 (二)实用性:材质绿色环保,简约大气,部分内容能够方便更换。 (三)宣传性:通过文字、图片展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以及法治法典、法治名人、法治格言等相关内容。 二、设计理念 根据不同受众,因地制宜,突出宣传法治文化内涵,深入浅出表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制运作的各个环节,全面普及现代法治精神。将法治意识潜移默化、润物无声,将依法治国精神、法治观念植根于群众思想意识深处,使法治思想内化于心、法治精神外化于形。 三、建设内容 (一)育英路法治文化长廊建设 有利条件:XX路为县一中所在地,常年汇聚着4000多名青年学生,是法治文化宣传重要阵地之一。 建设内容:项目区自XX大道红绿灯起,止于县法院门侧,总长约800M。主要依托县一中、县电信公司、县联通公司、

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法院铁艺护栏,依据区位、景观、人流量等特点,在不改变原有特质的前提下,双边设置162块标准法治文化宣传展示牌,宣传内容以法治进程、部门法规为主。在右侧起点至县地税局、左侧县电信公司至县一中没有护栏的空白处,设置一定数量的宣传栏。 建设方式:县直普法依法治理单位筹资共建。 (二)XX法治文化广场建设 有利条件:XX广场是城区几个重要的市民休闲、活动聚集区之一,紧临XX路法治文化街,受众以中老年人为主。电视台大型LED屏也设置在广场,是法治宣传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多得的传媒工具。 建设内容:广场花坛、空地植入一定的宣传牌、宣传小贴士;制作供LED屏播出的法治宣传短片、公益广告等。 (三)XX法治文化示范村建设 有利条件:XX村山水秀丽、民风淳朴、底蕴丰厚、特色鲜明,有很好的群众文化基础。法治文化示范村建设将与“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相得益彰。 建设内容:沿溪河设置一定的法治宣传牌、宣传小贴士,开阔处设置一定数量的宣传栏;利用现有小广场打造法治文化广场;书写法治文化楹联;建一个藏法律图书300册以上的图书室;包装编排一台法治文艺剧。 (四)县电视台法治文化广告片、飞字广告 有利条件:有线电视连通千家万户,具有信息高度集中、高度浓缩、生动活泼的特点,通过生动、富有成效的宣传,

结合实际说明你对“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结合实际说明你对“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答:权利和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从宏观方面讲,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2)从微观方面讲,二者存在结构相关、数量相当、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的关系。其主要内容为:①结构相关。是指任何一项教育法律权利的获得都必须有相对应的教育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②数量相当。主要表现在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是大体相等的。我国《宪法》中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例如,《教师法》在规定教师享有六项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其应当履行的六项义务。③功能互补。教育法律规范调整教育社会关系是通过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双向机制来调整人们行为的,二者在总体上呈现出相互补充的功能。因此,我们不能只强调自身的权利而忽视履行义务,也不能只强调履行义务而忽视权利的行使。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只有在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互动关系中,才能形成良好的教育秩序。④价值主从。教育法律权利与义务在价值选择上并不是绝对平衡的,而是有主要与次要、主导与非主导之分的。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将权利本位与社会主义原则相结合,在规定权利义务关系上体现出的原则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有关权利的实现与国家的经济发展相适应;公民和政治权利的

实现需要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权利的实现必须制度化、法律化。因此,在对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价值选择上,应当是权利本位的,应更注重权利的实现与研究。

权力与权威_新的解释

权力与权威——新的解释 俞可平 (大学讲席教授、政府管理学院院长中国政治学研究中心主任) 权力与权威是政治学的核心畴。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权力是迫使对方服从的制度性强制力量,权威是一种使对象因信服而顺从的影响力,两者的实质性区别是强制服从和自愿服从。在中国的传统语境中,没有作为现代政治学核心畴的“权力”与“权威”概念,然而,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的两个重要畴“霸道”(“以力服人”,常人治理国家的方式)和“王道”(“以德服人”,圣人治理国家的理想模式)与现代政治学中“权力”与“权威”概念极为相似。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霸道”与“王道”的概念就是中国传统的“权力”与“权威”的概念。 现代政治区别于传统政治的本质特征,就是社会政治生活从官员的权力本位转向公民的权利本位。这一实质性的转变,从根本上改变了权力和权威的合法性来源和整个制度环境,从而也改变了权力成为权威的机制。只有沿着、法治和善治的道路,政治权威的增强才符合现代政治文明的要求和趋势。

权力与权威是政治学的核心畴。这两个畴之于政治学的意义,犹如货币和资本两个畴之于经济学的意义。然而,国政治学界对这两个核心畴,至今仍然缺乏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权力与权威有许多相似之处,而且两者确实密不可分,因此,现实生活中人们通常不加区分地使用这两个概念,但实质上这两个概念有着重大的区别。进而言之,不仅传统与现代的权力权威观有着实质性的不同,而且中西方不同语境对权力和权威的理解也有着重大区别。本文将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对权力与权威的概念作一较为系统的阐述,在此基础上对中国传统的权力权威观,即“霸道”与“王道”,以及化和网络化条件下的权力权威观,作一简要的分析。 权力与权威:古今中西的语义 “权”在古汉语中为“權”,主要意思包括:(1)称锤,如《前汉·律历志上》说,“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2)称量,如《前汉·律历志上》“谨权量。量多少者不失圭撮,权轻重者不失黍絫”。又如,《孟子·梁惠王》,“权,然后知轻重;度,然后知长短”。(3)平衡,如《尚书》曰,“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4)势,如《易经》有“巽以行权”。(5)裁定,如《礼记·王制》曰“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6)权谋,如《左传》曰

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办法

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 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动法治央企建设,保障公司改革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和中国XX集团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领导作用;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共同推进,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权要担当、失责必究责;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依法治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职责,贯彻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和集团公司关于法治建设的各项要求,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把法治建设纳入公司全局工作统筹谋划,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五条公司党委书记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一)促进公司党委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成立公司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督促公司领导班子其它成员依法履职,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在公司得到贯彻落实;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 (三)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落实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认真执行“三重一大”等重大决策制度,党委研究讨论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要求公司总法律顾问或外聘专职律师列席会议,并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四)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完善企业领导班子知识结构,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五)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推动完善法律管理组织体系,支持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依法依规履行职能、开展工作。 (六)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党委中心组开展法治学习,推动公司形成浓厚的法治氛围。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一)推动依法完善公司章程,合理配置权利义务,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在董事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中明确推进法治建设职责,并将依法治企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建设法治企业的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集团及所属企业依法经营决策水平,不断加强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推进企业法治文化建设,为集团“十二五”战略发展规划奠定坚实基础,根据《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的总体部署,按照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推进依法治企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国资法规〔2014〕【2014】2号)精神,结合企业实际,为进一步加快依法治企进程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国企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建立健全公司依法决策、依法经营、诚信守法的管理制度,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能力,推进集团及所属企业法治文化建设,为加快集团及所属企业改革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力争到2020年,建立健全公司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增强企业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领导干部法治理念,充实企业法治文化,全面落实第三个法制建设三年目标和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目标。基本建立法制建设组织体系,基本形成法制建设保障体系,提高依法治企水平,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得到全面提升。

二、工作措施 (一) 以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为基础,完善企业内控机制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依据之一,是企业运行的体制基础。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健全完善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重视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修改流程,促进企业规章制度统一规范、协调一致。在投资、建设管理、经营管理、资产审计、财务管理、劳动关系、安全生产等重大经营管理领域,要有健全完备的规章制度可循。 (二)以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为重点,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工作组织体系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重点。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健全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加快推进总法律顾问专职化、专业化,落实总法律顾问职责,健全工作流程和制度,确保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充分真正发挥其保障依法决策的职责作用。要加快推进总法律顾问专职化、专业化。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事务机构,。集团公司及重要子企业要建立法律事务机构,明确法律事务工作职责,保障法律事务工作经费,确保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履职,要充实配备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充分发挥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生产经营决策中的作用。 (二)以规范化、系统化、信息化为手段,逐步完善法律管理工作体系

中国文化概论笔记或总结概括

《中国文化概论》读书笔记 一、写作思路 (一)基本内容: 本书详细介绍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宗教、哲学、艺术、语文、文学、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在历史上的发展。对传统社会的文化结晶给予高度赞扬的同时,也冷静客观的批判了阻碍进步的思想。全书分为十一章节,一、二章介绍文化的定义、特征,三至十章各选择了文化的一个领域进行介绍,十一章总结并畅想文化的发展,附录中介绍了中国文化对世界文化的影响。 (二)核心观点: 1、学习文化,首先要有一个正确的态度。“...必须先从传统遗留下来最习惯的价值判断的态度中跳出来。其次要把...偏见,...好恶之情,一一暂时抛开。然后再进一步去学习逻辑的思考方式,...这样才可能逐渐培养出了解文化的客观态度。”韦政通先生也正是以这样客观的态度描述了中国文化在宗教、哲学、艺术等方面的成败兴衰,并分析了传统文化的问题所在。 2、儒释道贯穿全书始终。 韦政通先生在第三章重点介绍了中国传统的宗教。从对帝、天的崇拜,到祖先崇拜,再到儒家、道教、佛教,介绍了宗教的历史演变过程。特别是在介绍儒家时,他指出,儒家也是一种宗教。因为儒家在内涵上不止有一套哲学,还有一套伦理,其次,儒家的影响范围

之广早已超越了学派,因此,从这反映出了儒家对中国文化的影响,不是学派式的。 儒家重“礼”,道教求“道”,佛教尚“涅槃”。儒释道三教 对中国传统文化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通过本书,也可看到,在哲学、艺术、语文、文学、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无一不见儒释道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 宗教对国人思想心态的养成影响很大。轻超越重现世以及人而神的宗教观,影响了中国人重主体、重直觉,天人合一,追求境界形态的哲学观念。而这些哲学观念对于文学创作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山水田园诗文的创作。“这类文学,读来令人悠然意远,有空灵自在之美,并富有一种宗教性的解脱精神”。同时也由于中国文化所秉持的这种哲学观念,使得中国先哲们在对待知识问题上不重视逻辑技巧的运用,没有思辨的能力;在对待宇宙问题上敬畏,却无法认知自然;在对待人生问题上向善、寡欲。因此,在中国文化中哲学里有科学精神却没能继续发展的原因,从此亦可窥一斑。科学本身便是对自然的改造于利用,敬畏自然、缺乏思辨、没有改变的欲望,这些都对科学的出现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经济上,儒家经济观占据了重要地位。无论是孔子《论语》中 求均、先富后教、不重视劳力技术、谋道不某食的主张,还是《孟子》轻视商人、有恒产则有恒心、劳心劳力之分,以及《礼记》中德为本、财为末、务本节用、为富不仁、庶民安则财用足、反聚财、量入为出的观点都对经济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法治文化示范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XX市法治文化示范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包括人们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想、法律价值取向等。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灵魂”,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精神支柱和内在动力,也是建设法治宜兴的重要载体和治本之策。近年来,随着法治创建和“五五”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人们的法治意识有了明显提升,“遇事找法、办事循法、平时学法”的风尚正逐步形成。但从全市情况来看,法治文化建设的整体水平还不高,主要是缺少法治文化建设的阵地和载体,离上级要求的法治创建考核标准还有很大差距。根据省、无锡市关于法治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为全面加强我市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动员全市上下各方面的力量,应地制宜打造一批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法治文化品牌,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在各地、各部门上报项目的基础上,现制定2011年度法治文化示范点创建工作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弘扬法治精神为核心,以建成全国、全省“法治县(市、区)为目标,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求相适应,吸收、融合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国外现代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充分反映时代主旋律,着力培育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营造法治环境,增进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感,弘扬守法精神,形成法律信仰,增强法治文化的渗透力和感染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文化需求,为建设法治宜兴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基础。 二、总体目标 结合“六五”普法宣传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开阔思路,创新方法,努力打造一批“法治文化广场(主题公园)”、“法治文化一条街(一面墙)”、“法治画廊”、“法治文化机关”、“法治文化社区”、“法治文化超市”等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阵地载体,使“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维权靠法”的法治观念逐步深入人心,积极争创全省和无锡市“法治文化精品工程”和“法治文化示范点”,努力扩大法治宜兴的影响力。 三、主要项目和责任单位 1、宜兴市青少年法制教育乐园。依托无锡市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建立宜兴市青少年法制教育乐园,利用现代高新技术和互动性多媒体手段,让青少年学生在寓教于乐中学习法律知识,在互动参与中重塑自我,尊重他人,热爱生命,保护环境,从小培养健全的人格和良好品质,增强法律保护意识,养成正确而严肃的法律观念与人生价值观,远离犯罪。(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2、社保法治文化阵地。根据群众办事特点和维权诉求,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宣传,在办事集中的服务大厅、工作场所,悬挂和张贴法律知识、温馨提示和服务承诺等文字图片,提供高效周到的服务,促进群众办事和维权更便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如何认识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关系

如何认识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关系 提要法的基本理念、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即是法律本位。关于民法的本位,通说分为古代、近代、现代三个阶段。民法本位是民法的根本指归,有义务说和权利说等不同观点,现代民法典的编订也应该先定好民法的本位及其决定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以之为前提,架构民法典的体系。本文就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的关系问题阐述几点认识。 关键词: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 一、民法本位概述 “本位”是一种工具性的分析方法,或者称为研究范式。还包括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等派生性内涵。人们常说权利本位,即以权利为中心,以权利为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构筑法规体系。而以主体价值的选择为标准,追求社会公共和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注重社会整体发展的均衡,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这种以“社会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社会本位”。社会本位假定人作为社会成员彼此之间是联系(连带)的,因而强调,法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点。 通说把民法分为古代、近代、现代三个阶段。期初为义务本位时期,自罗马法以至中世纪;第二时期为权利本位时期,此一时期自16世纪开始,经17、18世纪之孕育,成熟于19世纪;自20世纪起开始另一时期,称为社会本位时期。 二、关于权利本位 权利本位观点认为,法应该以权利为起点或重心;权利本位相对的义务本位认为,法应该以义务为起点或重心。在现代社会,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从宪法、民法到其他法律,权利规定都处于主导地位,并领先于义务,法律体系的许多因素是由权利派生出来的,权利在法律体系中起关键作用。在对法律体系进行广泛解释时,权利处于起始位置:权利是法律体系的主要和中心环节,是规范的基础和基因。一方面权利是义务的逻辑前提,决定着义务的内容和作用;另一方面权利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存在于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性之中。权利和义务也是互为参照系的,只有以义务作为权利的参照,才能把握权利的内容和界限;同理,只有以权利作为义务的参照,才能把握义务的内容和限度。

中国文化概论完整笔记张岱年

中国文化概论笔记 张岱年 绪论 1、中国古代文化的概念 文:五色交错的纹理。引申为包括语言文字在内的各种象征符号及其载体——文物典籍。化:改变、化育。引申为通过教育使人得到改变,文明程度提高。 文化:精神领域内的文治教化。即用道德伦理、诗书礼乐来教育、改造人群。引申为统治阶级所使用的所有文治教化的设施。包括礼乐、典章制度等。 2、文化的概念 所谓文化,指人类群体在适应自然进而改造自然和改造自身的社会活动中的方式方法及其产物。就其是方式方法而言,它表现出历时动态性和共时多样性;就其是产物而言,它表现出物质性和精神性。它的核心是人的行为方式、价值体系;符号是它借以传承的载体。 z 广义文化,着眼于人与动物、社会与自然的差异,也即人类所有一切活动(物质的、精神的)及其成果——“大文化” z 狭义文化,仅指精神创造活动及其结果——“小文化” 3、文化的结构 两分法:物质和精神或技术体系与价值体系 三分法:物质文化、制度文化、意识形态 四分法:物态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心态文化(重点) 4、梁漱溟的学术分类 梁漱溟在其《东方学术概论》指出,人类学术无非研究三个问题: 第一,人对物的问题。人类征服自然,产生自然科学。 第二,人对人的问题。人与人相处,产生社会科学。 第三,人对己的问题。人与自己的较量,产生宗教。 最后一点,我们今天在学科分类上称作人文科学 5、文化的几个特点 (1)文化的民族性和普同性 各个民族大多有自己的民族心理、思维方式、审美特征、宗教信仰,等等,体现了文化的民族性。 各个不同民族有很多文化现象是共同的,发展的方向也大体相似。表明了文化的“趋同”(普同)性。 人类文化是各民族共同组成、共同发展的成果。 (2)文化的时代性和相对性 在时间上,文化是继承的,累积的,发展的,体现了文化的时代性。所以对文化的评判应该放到具体的时代中。 在空间上,不同种族文化具有自己的特点和发展阶段,体现了文化的相对性。 所以不同质文化整体之间无法进行优劣高下的比较,不能用一种文化观念作为评判另一种文化的标准。 6、中国传统文化人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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