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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

河南省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
河南省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

河南省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建设标准

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河南省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等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与管理办法。

一、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建设原则

(一)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依据其服务范围、服务人口、疫情状况、地域划分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就近、及时、高效的原则合理布局。

(二)各县

(市、区)城区所在地应至少建立1所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每个乡(镇)原则上要设置1所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人口少、交通便利的平原地区也可以两个乡(镇)设置1所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狂犬病暴

露预防处置门诊须保证24小时开诊。

(三)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原则上在指定的预防接种门诊内增设,也可以在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置。

二、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建设标准

(一)机构与人员

1、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的设置应符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狂犬病暴露后伤口处理能力,能够提供被动免疫制剂和人用狂犬病疫苗等注射服务,具备过敏反应的处理能力。

2、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根据工作量配备工作人员,

正常工作日门诊工作人员原则上应不少于2?3名,负责咨

询登记、伤口处理和预防接种工作。

3、门诊工作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等资格。负责狂犬病疫苗接种的人员还必须取得预防接种人员的资质。负责伤口处理的人员应经过外科伤口处置培训,掌握伤口处理技巧,提供基本的伤口处置服务。所有人员均要经过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狂犬病防治、预防接种和过敏反应处置等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硬件设施

1、房屋及区域设置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用房面积必须满足工作需要,设有登记区、伤口处理区、预防接种区、候诊留观区四大功能区,且布局合理,标识醒目,环境整洁,光线明亮,空气流通。

2、基本器材器具

(1)伤口处理区:器材器具包括紫外线消毒灯、高位及低位冲洗水池、可移动冲洗设施、消毒缸、大容量注射器、

长镊子、治疗盘、无菌棉球、污物桶。伤口处理用品包括20% 肥皂

水或单人一次用肥皂块、2?3%碘酒或/及75%酒精。

(2)预防接种区:器材器具包括紫外线消毒灯、操作台、操作椅(凳)、体重称、截针器、冷藏设备、听诊器、血压计、输液器、体温计、压舌板等。生物制品包括人用狂犬病疫苗、抗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或/和抗狂犬病血清。

(3)

冷链设施:冷藏及冷冻设备充足。接种台配备 1 台小冰箱或冷藏包用于存放随时取用的疫苗。冰箱冷冻室及

冷藏室分别配备测温计并备有一定数量的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抗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或/和抗狂犬血清。

(4)急救药品:设

置急救药品柜,配备 1 : 1000肾上腺素5支,及盐酸异丙嗪50 mg X5支,地塞米松5mg X5 支,西地兰0.4mg X5支,重酒石酸间羟胺1ml X5支,洛贝林3mg X5支,尼可刹米0.375g X5支,葡萄糖注射液20ml X5支,葡萄糖酸钙注射液10ml X5支,5%葡萄糖

250ml X3瓶,输液器2付等。

三、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工作规范

(一)登记报告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应做好就诊病人的门诊登记,

规范填写《狂犬病暴露人群门诊登记表》(附件1),其中“接种日

期”应按不同免疫程序规定相应填写。登记项目应齐全,字迹清晰,并妥善管理保存,以备查验。

(二)知情同意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的接诊医生负责向受种者或

其监护人进行预防处置知识宣传与相应处置措施的解释,同时说明常见的疫苗接种与被动免疫制剂注射反应以及其他注意事项。无论暴露者是否接受疫苗接种和/或被动免疫制剂注射,均须暴露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在《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使用知情同意书》(附件2)上签字确认。

(三)现场处置

按照《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等国家最新要求,规范做好暴露后伤口处理、疫苗注射、被动免疫制剂注射,开展暴露前狂犬疫苗注射工作。

(四)严重犬伤病例处理

建立严重犬伤患者处置制度和严重犬伤患者合作治疗

与转诊机制,保证有指定医院和相应的专科医生收治严重犬

伤患者。

(五)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和报告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人员须掌握常见接种异常反

应处置技能、技巧,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和处理工作。

(六)疫苗与被动免疫制剂管理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的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的供应要严格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建立真实、完整的狂犬病疫苗及被动免疫制剂购进、分发、供应记录,记录应当注明疫苗及被动免疫制剂的通用名称、生产企业、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单位(购销、分发)、数量、价格、日期(购销、分发)、产品包装以及外观质量、储存温度、运输条件、批签发合格证明编号或者合格证明、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等要素。记录保存年限应超过疫苗或被动免疫制剂失效期后2年。

狂犬病疫苗及其被动免疫制剂应在2—8C冷藏条件

下存放,并按照不同的厂家、批号、效期分别放置,标志醒目。冰箱冷藏室分别配备测温计,每天2次测温,并有测温

记录。

(七)消毒与医疗废弃物处理

按照《消毒管理办法》规定建立严格的消毒制度,避免院内感染。要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一次性注射器材、一次性用品应“三证”齐全,严格按规定对伤口处理、接种疫苗和注射被动免疫制剂等相关医疗废弃物进行处置,并有记录。

(八)宣传教育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内应该悬挂有关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图画。张贴或悬挂工作人员职责、工作制度,狂犬病免疫接种程序。

四、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管理

(一)申报和审批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实行申报、审批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疗卫生单位,符合辖区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设置规划,达到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建设标准的,可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报(附件 3 )。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考核验收,对验收合格者发放“河南省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认证书”(附件4)。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三年进行一次复核换证。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掌握辖区内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基本信息(附件5、附件6),并将门诊名称、地址等有关向社会公布。

(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的监督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达不到要求的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县级

卫生行政部门要书面通知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销,并对其医疗卫生机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狂犬病暴露人群门诊登记表

附件2: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使

用知情同意书

附件3 :河南省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验收申报表

附件4 :河南省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认证书

附件5 :河南省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件6 :河南省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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