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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礼治秩序对个人的压抑

论礼治秩序对个人的压抑
论礼治秩序对个人的压抑

论礼治秩序对个人的压抑

摘要:“五四”时期,传统礼治秩序严重阻碍了现代个人的发展,引起了当时知识分子的抨击。礼治秩序对人的压抑一方面是通过家族宗法制形成的长幼尊卑的秩序和浓重的父权,使人处于“成人儿童化”的状态,从而失去独立性;另一方面,又通过家族制度和权力的结合,形成严森的等级制度,使长期在其统治下的人形成主奴劣根性,这使得中国人的个性扭曲,对现在的中国人也有较深的影响,所以要正确对待礼治秩序。

关键词:礼治秩序;家族;等级制度;个人

费孝通先生在其著作《乡土中国》中有一篇文章《礼治秩序》,在这里,他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观点,即“乡土社会是个‘礼治’社会”,并以“礼治秩序”来形容乡土社会中的社会秩序。在这篇文章中,费先生用他自己的方式解释了礼治社会,首先,他从否定的一面来打破我们一般人对“礼”的认识,“礼治社会并不是指文质彬彬,像《镜花缘》里所描写的君子一般的社会。礼并不带有‘文明’、或是‘慈善’、或是‘见了人点个头’、不穷凶极恶的意思。礼也可以杀人,可以很‘野蛮’。”然后再正面解释,即“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并且认为“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①,费先生这样的解释,看似简单,却道出了其中的精髓,“礼治社会”是费先生对于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高度概括,他对于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经典表述,深刻地体现了中国基层社会所特有的文化渊源和秩序传统。当然,从这本著作中,我们可以很容易的推测出,费先生所谓的乡土社会,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指代中国传统社会。因为我们中国的传统社会也确实是在礼制的管理之下。而我们这篇文章要看的是礼治之下的中国个人的生存状况。

1918年鲁迅《狂人日记》的发表,掀起了一股风潮,他在小说中对封建礼教的抨击,对封建礼教“吃人”的发现引起了当时众多知识分子的共鸣,在这篇

①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第49页。

文章中,狂人不仅发现大哥等人要吃他,而且还发现了自己曾吃过自己的妹妹,这说明礼教规制下的人已经失去我们所理解的文明人所具备的人性。实际上,五四新文化运动就是以向礼治秩序的挑战为其开端的。陈独秀发表《宪法与孔教》、《孔子之道与现代生活》;吴虞发表《家族制度为专制主义之根据论》、《吃人与礼教》、《儒家主张阶级制度之害》;李大钊发表《孔子与宪法》、《自然的伦理观与孔子》等,这些都把矛头直指传统的礼治,从此礼教便成了“吃人”的代名词。在这里,“吃人”不仅仅是指绵延不绝的残酷而野蛮的风俗,更多的场合则是指对独立人格和个人精神的束缚、否定和阉割,这也是“五四”知识分子对传统礼教抨击的根本原因。“五四”时期,在外来思潮的影响下,知识分子们发现了“人”的重要性,而当他们转向历史,却发现中国传统中不曾有过真正的“人”的时代,正如鲁迅认为,中国古代只是两个时代,“一,想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二,暂时做稳了奴隶的时代。”①这种完全没有个性独立的奴隶状态当然不符合“五四”知识分子的理想标准,于是他们开始寻求造成这种状态的原因,并把矛头最终对向了传统的礼治秩序。

传统的礼治秩序规范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礼记·曲礼上》:“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②而一旦出现违背“礼”的地方,则被视为异类,“人而无礼,虽能言,不亦禽兽之心乎?”无礼的人即为非人,这是很可怕的说法。我们下面来谈下礼治秩序是如何压制人的个性,从而使中国人变成奴隶。

首先,礼治秩序下的很明显的一个是家族统治。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法家族制度自从周礼的制定后,就一直延续在中国社会中,它已经成为中国人中国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家族不同于家庭,西方社会是以家庭为单位,它的成员包括父母子女,但在传统中国,家族是很大的一个单位,除了父子、兄弟、夫妻这些人伦关系外,还加上了叔嫂、婆媳、公媳、堂兄弟、堂姐妹等关系,包罗了高、曾、祖、父、子、孙、曾孙等数代人在内血亲集团,这样的一个复杂的系统将人和人严密的捆绑在一起,人很难逃脱这种牢笼,一个人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受到别人的影响,也必须考虑家族的利益,个人的需求容易被忽视,个性自然难

①鲁迅,《灯下漫谈》,《鲁迅全集》第一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第213页。

②《礼记·曲礼上》,艾钟、郭文举注释,大连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页。

以发展。另外,维持家族秩序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孝”,本来孝是无可厚非,在西方《圣经》中,也教导人,要孝敬父母。但在儒家礼治之下,“孝”有了更复杂的含义。它所依存的是长幼尊卑的秩序,是幼者对长者的绝对服从,是长者对幼者的绝对的权力,也因此形成为人所诟病的父权。在现代社会中,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在子女成人之后即可结束,以后子女应当独立,而在传统的父权之下,在家族共同生活中,成员在未成年之前不必说,即使成年之后亦处于人格未成年的状态。“家族结构要求曾、祖、父、子、孙简明的单系继替与统治,单系的继替与统治要通过晚辈的成年期无限延长来实现。”①即使儿子已经到了成年独立的年纪,也不让他独立.而是把他收归自己膝下,让他依赖自己,通过成年期无限延长的方法建立家族生活共同体,也通过成年期无限延长的方法造成独立人格不发展状态,好来维护家族制度和礼治秩序。如果子辈在成年后马上独立、只与亲代保持人格平等的感情来往,则家族结构无法维持。“家无二主,薛无二上。”以人格独立的方式向家长挑战,“主”多了,家长就不能治理,“上”多了,就无尊。要维持家族结构,要保证广泛的人身依附,就要使贱、疏、子、远、下的一方失去人格独立的地位,停留在儿童期的状态,听从责、亲、父、近、上的一方的训导。这就是刘再复与林岗的合著《传统与中国人》所说的“成人儿童化”

②。只有通过成人儿童化,才可能既实现无条件的顺从和绝对权威的确立,又在双方之间保持比较亲密的血缘或近似血缘的感情。家族结构和礼治秩序下的个人,普遍面临不能充分成长的悲哀。

其次,家族统治中形成的尊卑有别,长幼有序的观念,最终是和政治上的统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通过在家族中的“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这样的基本要求达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更高的政治关系,也最终形成古代社会严格的的等级尊卑制度。在这一整套等级体系中,每个人都要明确自己的身份,正如《左传·昭公七年》所云:“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土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③这样,一层一层,每个人都受上级的管制,而每个人又都管制着别人,这就使中国古人同时具有“主性”和“奴性”的特点,但很明

①刘再复、林岗,《传统与中国人》,安徽文艺出版社,1999年4月,第158页。

②刘再复、林岗,《传统与中国人》,安徽文艺出版社,1999年4月,第155页

③《左传·昭公七年》,《左传选》,林新樵注,福建教育出版社,1985年8月,345页。

显的看到,这种“主性”是在“奴性”之下的,而因此缺乏真正的独立的“人性”。由等级制度而形成的官僚体制就是对此最好的解释。在古代官僚体制中,官僚吃俸禄于国家,通过皇帝的授权进行统治,他也用得来的权力增殖家产,谋取钱财。因此,官僚具有依赖性和寄生性,他们的宦海沉浮取决于上级和皇帝的好恶。皇帝一句话,从万户候就可以直铁人囚犯的行列,而布衣之士也可以青云直上。这些依赖性和寄生性的职业统治者最明显的两副嘴脸就是对上迎逢巴结和对下神气活现,主性与奴性集于一身。

家族制度和等级制度的结合,形成了伦理和权力的联盟,这是中国古代社会一个很有创造性的发明。家族需要君主专制权力的维护,君主帝国的长期稳定也需要家族这种基层的形式自觉地主动的向其靠拢,儒家的礼制使得两者得到很好的结合,从而使得权力伦理化和伦理权力化。伦理的权力化,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礼”所形成的尊卑名分,它把本来应以协调感情的礼转化成强制性规范,把亲情色彩从礼中驱逐出去。像“孝”这样对父辈的行为,如果山于人格平等之上的感情,它就是爱的方式之一。但儒家之礼,就是要排斥这样的感情,它要把亲倩化为强制规范。要彻底放弃自己的独立人格,无条件地隶属于父,就是说,在对父辈的敬畏中意识到自己的卑微,这才是儒家倡导的孝之本义,去掉了亲情,只剩下隶属。所以毫不奇怪,“君要臣死,臣不死不思;父要子亡,子不死不孝”。最终,使得“孝道”成为“治道”,因此孝才为几乎每个朝代都大力提倡,人人都成为孝子,自然也不会“犯上作乱”了。由此,在宗法和等级制度的规制下,中国人缺乏真正的独立人格,人性受到压抑和扭曲,所造成的都是主性和奴性这样的劣根性。

这种对人性的压抑,必然也造成了对人的个性扭曲,上面所说的国民的主奴劣根性就成了一个很明显的弊病,这种失去自我和主体之后的悲剧性沉沦,在一治一乱交替出现绵延两千年之久的封建上朝的历史上得到充分的表现。一方面是轰轰烈烈的骚动、农民起义、兴师问罪、“汤武革命”、毁坏已成的秩序,重新分配财富;另一方面,又是一样的寂静,这一切的骚动并没有带来不同寻常的结果,它只不过是旧秩序的重建。主人被清算,然后来了一批新主人,旧奴隶做了主人,又制造出一批新奴隶,就是不能在这些革命中产生“人”,只是暂时做稳了奴隶

的时代和想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的这种恶性循环。由此就会出现像阿Q这样的人,他面对强者时的懦弱,面对弱小时的强霸,都是这种奴性主性的很好的表现,他的革命的态度,也是千百年来农民起义的态度,他们之所以不能产生新的历史意义,是因为主奴根性不可能导致任何真正的革命意识,它只能产生取代意识。不论什么形式的取代,即是以默认礼治秩序为前提的。礼治秩序是永远合理的,只不过在这个秩序中人们扮演的角色有经常变换的必要罢了,民谚中“旱位轮流坐,今年到我家”,反映的正是取代意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重视人的个性,在现代中国依然存留,例如,各项制度的设立,总是体现出这样的意图:在制度这部大机器中,个人都是各司其职的“螺丝钉”,个体的价值被大机器埋没,个件意识被“螺丝钉”化,在政治气候反常的情况下,对“螺丝钉”精神的宣扬往往结合着对个人利益的无理侵犯和对人的权利的残酷剥夺。甚至作为精英的作家知识分子也是深受其害。“文化大革命”就是最好的证明。在这场热闹而又荒诞的所谓“革命”中,我们看到的是人完全活在集体之下,人完全没有属于个人隐私的空间,跟没有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产生这种悲剧的根由还是在于忽视主体、无视个性。这说明,即使在今天的情况下,礼治秩序的阴影还是顽强地存在着,阻挠着主体性力量的发挥和实现,现代化绝不仅仅意味着经济文力的增强,它还包含着人的全面发展,个人得到充分尊重,主体的价值得到充分肯定的问题,而礼治秩序是和这种现代精神背道而驰的,所以,正确认识礼治秩序是我们所要关注的问题。

公园秩序维护员的工作总结

公园秩序维护员的工作总结 篇一:物业服务公司秩序维护员个人年终工作总结物业服务公司秩序维护员个人年终工作总结 斗转星移,时光如梭,转眼已近岁末,回顾自已一年来的工作厉程,收获及感触颇多。本人有幸得到公司的认可和信任。并服从公司人员调配,于1月23日借调至总公司综合部,本人十分珍惜和感激公司给予的锻炼和学习的机会,在领导的大力支持和热心指导及各位同事的积极协助下,凭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完成了公司赋予的各项工作,较好的履行了自身职责,积累了工作经验,得到了公司领导对本人工作能力的认可和道德操守的信任。并有幸参与了总公司综合部于5月初组织的对三期项目工地施工现场进行的安全巡查工作,5月底再次参与综合部组织的对天誉威斯汀酒店部分已交付使用客房进行的初步验收工作。XX年6月,本人调回洲头咀秩序维护员队任秩序维护员领班现将自已07年度工作、思想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如下:【找更多物业资料、知识,去中国物业服(来自: 小龙文档网:公园秩序维护员的工作总结)务网】 一、坚决服从上司的领导,认真领会执行公司的经营管理策略和工作指示精神,并贯彻落实到岗位实际工作中,始终把维护公司利益放在第一位。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治安管理方针,时刻教育和要求队员,并严格要求自已加强对项目工地的巡查力度,于10月19日发现一棵倾斜的大树存有安全隐患。于11月2日抓获一名从边检站办公区翻越铁丝网进入我司辖区的可疑男子。 三、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完善消防设备巡视及保养措施并加强队员的消防知识培训,提高队员防火意识,使队员能熟练掌握消防设备的操作方法。确保项目工地的消防安全。 四、制定、完善部门各项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在日常工作中具体实施运作。 五、总公司领导经常带领客人到项目工地参观,要求各队员认真做好礼节礼貌等工作。 【中国物业服务网提供的物业管理总结范文】 六、领班是部门管理工作开展的基础重要环节,开展班级日常工作。抓班级管理两者同等重要,可相互配合促进。本人在日常管理中力求做到: 1、遵循公司的经营理念及服务宗旨,以公司企业文化精神为中心,积极关心鼓劢队员,有意识培养凝聚力和队员的团队精神。由小及大形成部门合力、战斗力和对公司的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包含于司法公正之中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包含于司法公正之中,实体问题先于程序问题,为保障刑事诉讼的合法有效,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程序公正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切实保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能够相互促进与发展,在正确的指引和限制二者的过程中寻求平衡,严格依照司法程序进行。在司法公正中二者的作用是相辅相成的。 一、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内容 (一)程序公正 在论述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时,可以从两个不同方面进行探析,即法的形成与实施过程中的公正以及程序法中针对权利与义务分配时所要求的公正。在法社会的建设以及刑事诉讼法的构建与实施中,都需要根据相关的标准在制定实施,并按照相关规定来明确刑事诉讼程序,即在法律规定下的权利与义务在遵循与实施过程中所反映出的内涵与品质,目标指向以及行为结果的实现需要遵照整个实体法的程序流程。简单说,程序公正主要是通过相关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所既定的程序以及步骤来完成实现具体的价值目标。 (二)实体公正 国家司法部门在处理刑事诉讼案件时,严格按照刑事、行政以及民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行为,即为刑事诉讼中的实体公正。实体公正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办事、公平处事,相对于程序公正而言,实体公正往往是随着程序公正而形成的。因此想要确保实体公正,一定要根据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执法行为,从而达成实体公正的目标。 二、理论界三种有关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分析 在法律界中,学者在研究刑事诉讼时,不可避免会讨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而在理论体系中,大致可以分为实体公正优先、程序公正优先以及两者并重三中理论学说。实体公正优先观点认为程序法是为实体法服务的,程序公正优先观点认为程序法是实体法的根源,这两种观点都存在重视一方面而轻视另一方面的问题。 (一)程序公正优先并且超过实体公正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法律体系也在不断趋于完善,但就我国目前的诉讼结构来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可以说汲取了一定的当事人主义以及相关制度的优势,但从整体来看,职权主义仍然占据诉讼结构的主要部分。除此之

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一)程序公正的概念与特性 程序公正最早是由罗马法自然正义原则发展而来的,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二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称述本方的理由,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世学者戈尔丁提出了程序公正的九项内容 1.与自身利益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 2.结果中不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利益; 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 4.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给予平等的关注; 5.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 6.纠纷解决者只在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听取另一方的意见; 7.各方当事人都能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做出反应; 8.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 9.推理应论及所有的论据和证据。 我认为程序公正又可以称为形式上的公正,也可以被称“为看得见主 义”。它关系到法律尊严和法官形象。程序公正,实际就是讲程序要科学 合理,要充分体现和保障公正。从审判的角度来讲,它首先要求有一个合 理的诉讼结构,对诉讼各方的诉讼权利给予平等保护;其次,体现办案的 质量、效率和效果,这一点是我们应该最终所要达到的目标。程序公正的 含义包括五个方面。 1.程序的中立性。这是保障司法裁判公正性的基础,是最重要的职业 道德之一。若法官偏袒一方当事人,会使公正的法律在当事人心中丧失权 威。利益受损的一方会认为是司法腐败导致司法不公;而得益一方会认为 摘要:打赢官司要靠人情和金钱。因此法官在诉讼中要对双方当事人保持形式上

和实体上的中立,不能有先入为主的言行,应当回避的就要回避。 2.程序的公开性。要求诉讼程序公开,诉讼行为公开。除涉及国家秘 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包括向当事 人及向公众公开即对群众、对新闻媒体公开,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理和 宣告判决,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开庭审判的情况,法院的审理活动应在 法庭上进行,在双方当事人面前进行。 3.程序的平等性。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受到平等对 待,这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内容之一。 4.程序的科学性。 程序的设计符合诉讼行为的客观规律,合理、规范,能有效地限制法官的恣意行为,符合司法效率的要求。 5.程序的及时性。 程序的设计应当以及时实现诉权、终结诉讼为宗旨,避免程序上的繁琐和诉讼成本的增加 (二)实体公正的概念与特性 实体公正就是指实体裁决公正。它包含以下含义:法院在裁判中,法官必须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客观、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裁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它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认定罪名准确、罚当其罪;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明辨民事法律关系,合理解决争议;在行政诉讼中则体现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体公正要求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做到: 1、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避免主观偏见。即法官必须以收集到的真凭实据和正确认定的案情事实为定案依据,听取各方的意见,防止偏听偏信,先入为主,以主观想象、推测或无实据的议论作认定事实的基础。 2、正确地适用法律,杜绝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即必须准确地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办案,依照实体法的规定作为案件责任分担或定罪量刑的惟一尺度,不能滥用职权违法办案。 3、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则。即对我国所有公民,无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有何不同,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任何人违法,也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论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

论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长期以来,我国占主导地位的法学理论对于法律程序的价值问题基本上坚持了程序工具主义的观点,即将法律程序仅仅视为实施实体法的手段或工具,强调程序在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方面的有效性或有用性,而不承认它具有独立于实体法目标的价值和意义。这一观点发展到极端,即认为所有刑事程序上的原则、规则和制度都只是为惩罚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服务的,离开了保证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这一目标,刑事程序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至于从程序上保证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其目的也不过是为了保证准确地查明真相和惩罚犯罪,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目前,对于这种否定法律程序独立价值的观点,越来越多的学者表示出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一些学者逐渐接受了源于英美普通法的程序正义价值,并对其进行了初步的分析。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典也首次将所谓“公正的审判”等命题确立在条文之中。但是,什么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及其他法律价值有何关系?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有哪些?程序正义本身存在的基础是什么?保证程序正义实现的法律机制有哪些?对于这些问题,很少有人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本文拟从程序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价值独立性的角度,对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作一分析。 二、作为法律价值的程序正义 一般而言,一种法律制度或者法律程序要得到人们的普遍接受和信任,就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上的合理性,能够直接或者间接保证某种价值的实现。一种制度或者程序具有了这种价值合理性,人们就会承认其正当性,并尊重其道义上的权威性。人们对法律制度或程序通常是从内在标准和外在标准两个角度来进行评价的。对于前者,人们通常称为正义标准,即法律制度本身的内在品质或者内在的善;而对于后者,人们则称为功利性标准,即法律制度在达到某一外在价值目标方面的有用性和有效性。如果这种标准可以被认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话,法律程序的正当性也是指它所具有的伦理价值或者道德上的“善”,这种价值或者“善”有两大标准:功利性标准和正义性标准。法律程序的功利性又可以称为“工具性”,即程序在实现实体法所承载的价值目标方面的有用性和有效性;法律程序的正义性又可以称为“公正性”,即程序本身所具有的内在品质。法律程序能否具有功利性价值,关键要看它能否形成符合正义、秩序、安全等价值的决定或者结果。由于这种决定或结果的正当性要依照另外独立的标准加以判断, 要取决于包括程序本身以及程序以外的其他因素在内的保障,而且在法律程序终结或者形成最终的决定以前,结果能否具有正当性很难作出明确的预测,因此法律程序——即便是公认的较为科学的法律程序——不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这种功利性。而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性要得到实现,毋需求诸程序以外的其他因素,而只需从提高程序自身的内在优秀品质着手,使形成法律决定的整个过程符合一些“看得见”的标准或尺度。对于这种标志着法律程序本身内在优秀品质的价值,人们通常称为“程序正义”(proceduraljustice)。 程序正义是否完全独立于实体正义价值而存在?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两个例子进行分析。 例一:法官A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他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凡是被起诉到法院来的被告人绝大多数都是有罪的人。一次,当地发生了一起恶性凶杀案,涉嫌此案的犯罪嫌疑人W被警方逮捕。在检察机关收集到它认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将案件提起公诉以后,法院指派A负责审理此案。A接受案件以后首先进行阅卷,就案件的几个关键证据进行了庭外调查,并就案件中的几个疑难问题与参与办理此案的侦查官员进行了私下协商。结果,A对W构成犯罪这一点深信不疑。在法庭审判过程中,A既不听取被告人的辩解,也不采纳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他甚至不传唤任何证人出庭作证,而是通过审查公诉人提交的卷宗笔录以及他亲自调查所得的证据笔录认定了案件事实,并迅速对W作出了有罪判决。但是,一年以后,真正的凶手落入法网,无辜的W由于在审判时没有获得申辩的机会而遭错判。 在这一例子中,审判程序与审判的结果都是不好的。审判结果不好是因为法院将一个事实上无罪的人误判为有罪,而错判无辜是一种公认的对正义的违背:它使人受到不应有的谴责和惩罚。审判程序本身是不好的,至少是因为法官A在审判开始以前已经对被告人构成犯罪这一点产生了先入为主的预断,而这对被告人W是十分不利的;同时法官A在审判过程中也没有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意见做到一视同仁,使被告人无法有效参与到其裁判结论的制作过程中,难以对裁判结论的形成施加积极的影响,因而导致法官偏听偏信,以致于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的判定。显

司法程序正义浅谈(一)

司法程序正义浅谈(一) 内容摘要:司法程序概念。司法程序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程序正义才能保证法律决定的客观正确。它的确立经历了一个发展、完善的过程。我国根据自身的国情确立了符合国情的司法程序。司法程序的价值取决于程序自身的科学性、正义性,程序的科学性、正义性,决定于程序的正当性。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首要前提,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司法程序认识上存在偏差,存在偏差的原因是:历史传统法制文化的影响,重实体、轻程序思想观念的影响,审判监督程序诸多设计缺陷的影响。司法程序不正义,就会削弱社会对法律的尊重,这将使影响社会和经济发展最有效手段的法律得到削弱。 现代司法理论区别于传统司法观念的最主要特征之一,应是对司法程序和程序独立价值的高度认识。关注程序正义,对于克服重实体、轻程序和程序错误的现象,更好地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扭转当前涉案申诉上访居高不下的被动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程序的概念 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和目的是公正和正义,其含义一般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种形式,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中,贯彻于司法裁判的结论之上;程序正义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属于看得见的阳光正义。二者的关系是:没有程序,实体难以

审理,没有实体,程序无从结果。 所谓程序,从语义学的角度分析,可以介定为按时间先后或一定顺序安排的工作步骤,事件的展开过程,如计算机的控制编码以及诉讼的行为关系等。法学意义上的程序即法律程序,则表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的相互关系,是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范畴,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讼,公平地听取各方的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现代法律程序的基本特征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个人参加决定过程,发挥各自的角色作用,具有充分而对等的自由发言的机会,从而使法律决定更加集思广益,更容易获得人们共鸣和支持,其实质是排除权力恣意和感情泛滥,保证法律决定的客观正确。 司法程序正义起源于英美法,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贵族的合法裁判或根据国家的法律追究之外不受逮捕监禁,剥夺放逐或用任何别的方式加以摧残。经过历代国王的反复确认,到14世纪末成为英国立宪体制的基本标志。这被认为是程序正义的最早渊源。美国宪法第4条和第14条修正案也规定:“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原本主要是指司法程序的正当。即政府处理有关人民生命、自由和财产的问题,应当依照正当的合法程序进行。这显然是一个程序原则,实质是防止政府权力的专制和滥用。同时他又派生出限制实体内容是否正当的新

物业秩序维护部年度工作总结 (5000字)

秩序维护部年度工作总结 2012年即将过去,我们满怀信心的迎来2013年,过去的一年里,秩序维护部在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以公司发展为中心,以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积极创新,不断提高,始终坚持服务为宗旨,以安全防范为重点,贯彻落实公司指示精神,狠抓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团队建设,充分发挥队员的主观能动性,积极调动全员的工作热情,通过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今年年终工作总结如下: 一、 1、公共秩序维护管理 (1)、落实百日安全活动。2012年2月,项目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工作小组,落实并启动百日安全活动的具体内容,活动期间,由秩序维护部牵头,在各部门积极配合下,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自查等工作,制作“安全来自长期警惕,事故来自瞬间麻痹”的安全标语,贴在大堂醒目位置,用挂横幅的方式来宣传安全的重要性,安全是物业服务中的重中之重,也是服务的基本保证,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发展紧密相连,秩序维护部在日常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对重点部位,重点设备加强安全巡检工作。期间根据项目特点,制定“三岗联防措施”、“夜间岗位值班方案”等技防措施,使各岗位对人车物进出进行有效控制,达到治安联防效果。 (2)、2012年4月5日,非机动车库开始规范运营,对自行车、电瓶车及摩托车进行分类有序停放,在提升服务品质的同时,也让大厦客户感到安全放心,有了前期大量充分的准备工作为基础,对岗位工作进行制度化管理,截止目前,无一例有效投诉,停放安全率达到百分之百。 (3)、2012年6月,是今年的安全生产月,其主题是“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秩序维护部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活动,以展板的形式在公示栏里粘贴安全生产小知识,并组织号召大厦内各客户积极参加安全志愿者签名活动,反响强烈,活动得到了广大客户的认同和肯定,宣传效果极佳;为了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按照防汛应急处理的相关要求,部门组织实施了一年一度的防汛演习,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2、消防安全管理 (1)、秩序维护部始终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管理方针,每月组织一次对大厦内消防设施设备检查工作,定期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自查整改,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在节假日之前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对大厦区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2012年共计检查出较大消防安全隐患10余处,除服务中心能自行处理的以外,均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全部处理。 (2)、为提高消防四个能力建设,部门上半年组织实施了规模较大的消防演习,在对消防档案的排查中,发现大厦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书未更新,按《消防法》相关要求,深入各客户单位与各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并留下联系方式,建立健全的消防管理员台账,便于及时沟和和统一培训工作的同时,还加强与地方行政单位的联系,2012年12月6日,服务中心特邀高新公安分局消防安全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到大厦进行专业消防培训,此次活动不但服务中心全体员工主动参加,而且大厦内各客户单位消防负责人及安全工作人员也积极参加了培训,被益州社区授予“消防安全管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为大厦消防安全知识的推广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 3、服务品质提升 (1)、安全管理与服务相辅相成,二者缺一不可,为了提高员工的服务礼节礼仪标准,部门开展了理论讲解及现场实操等多种培训方式,使员工能够真正意义上理解做好岗位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并用巡检、督导、整改的方式,使员工在服务礼仪及细节上,有所真正提升。

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 司法公正的核心当是促成司法权正当、合理的使用,避免其专横、任意,这就要求司法公正首先体现为程序公正,任何对实体公正的寻求都不得有违程序公正。也就是说,法治意义下的司法公正只能是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最大限度的实体公正,即程序公正应当具有优先性。 1.为什么程序公正要优先于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的优先性是指将程序公正作为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使实体公正成为程序公正下的实体公正。季卫东教授曾经说过,“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行的,硬要推行之,则极易与古代法家的严刑峻法同构化。其结果,往往是治法存,法治亡。因此,程序应当成为中国今后法制建设乃至社会发展的一个真正的焦点。”[1]之所以强调程序公正要优先于实体公正,是因为:第一,绝对的实体公正难以真正实现。如同前述,实体公正是客观存在的,实质意义上的实体公正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实际条件却是很难实现的。这正如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把两片树叶分配给两个人,那么自然就会一个人分得的树叶比另一个人的要好(就算两片树叶之间的差异小到能够忽略不计,但仍然会在两人之间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更何况不同的人对自己所得或所受的是否正义公平有着不同的感受。因此,我们需要寻求程序上的公正,并以此来达到实体上的相对公正。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 第二,程序公正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虽然不是实体公正的必要条件,即使是绝对的程序公正也未必能够实现实体公正[2]。但是,程序公正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实体上出现不公正的案例,多是因程序不公正而引起[3]。这是因为,一般而言,如果司法人员的行为表明他对于程序规定是充分尊重和严格遵守的,这种行为也能够说明他对于实体法律的态度。如果司法人员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或者案件当事人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他的正义感就会升华起来并影响判断。如果司法人员能够完全依照公正的程序处理案件,就会使实体公正实现的概率大大增强。

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法理学思考

引言 中国曾有“一篇《人民日报》社论比什么法律都顶用”的时代,也曾有使无数人死于非命的“公安六条”时期。但是,中国已经走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依法治国已成纲领。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基本建成之时,独立审判、尊重程序正义尤为急迫。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问题备受热议的深层次原因。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孰先孰后,孰重孰轻,关系究竟怎样,须在分析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的基础上得出结论。笔者以下就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提出自己的一管之见。 1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概述 1.1正义的内涵 “正义”一词源自于拉丁语justitia,由拉丁语中的“jus”演化而来。在英文中,justice一词具有正义、正当、公平、公正的意思。在我国《辞海》中,关于正义的解释是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与非、善与恶作出的肯定判断,一般与公平、公道、正直、正当等相联。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同的崇高价值,是对公正、合理的观念、行为、思想和制度的一种价值取向。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下,不同的社会阶级具有不同的正义观。一般而言,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念、行为、思想和制度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从法律的内容上划分,可以把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得以实现的目标指向,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内容有效实现的手段。 1.2实体正义的涵义 实体正义被喻为“看不见的正义”,是指“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来公平、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笔者认为实体正义是在法律创制的过程中在规定的内容里来体现公平、公正,是一种终极状态下必须得到实现的规范。通常指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分配上的正义,包含着法律对社会生活权益与责任的分享。它强调结果的正当性、合理性及道德性。实体正义具有显著的特点,第一,实体正义具有强调结果正当性,合理性,符合道德性的性质。其要求社会资源分配能够满足大多数人利益。第二,实体正义具有不确定性。这主要是因为实体正义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追求正义,一般不能脱离既定的法律或超越现有的法律追求现实生活中的正义。在司法实践当中,实体正义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案件事

秩序维护部年度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

秩序维护部年度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 时光飞逝,眨眼间到了20X年X末,在此一年中,秩序维护部齐心协力完成公司布置的各项任务,现将20XX 年度工作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秩序维护部为公司重要部门,对小区的秩序维护起到 决定性的作用,诸如车位乱放、道路拥堵、出入监控等 问题,秩序维护部第一时间做出及时处理,充分配合各部门 完成各项工作,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杜绝拖拉。在 小区消防通道占用情况严重的情况下,秩序维护部积极配合 工程部完成园区内各消防通道清理任务;在没有划分停车位 的情况下园区内的车辆乱停乱放的情况得到改善,实现了具备团队合作的精神,工作效率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在过去的一年里,秩序维护部一直处于工作人员缺编状 态,在职的安防员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的情况下,休息时间 减少,公休时间被占用工作,并且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在消防栓漏水的期间,秩序维护部全体人员高度警备,关注 天气情况,及时将地下室、车库的积水清扫干净,维护了公 司的利益。 物业保安培训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培养高质量的、合格的 保安人才,岗前培训和在岗轮训是提高物业保安素质的重要 途径。每月的车辆指挥、消防知识等培训和演练,通过讲解、学习和演练培训使全体保安员在思想认识和日常工作中有不同程度的提升,从而增强保安队伍的工作能力。 定期对全体保安人员进行内训教育,积极营造员工的荣 誉感、上进心与责任感。在日常工作中引导保安员提高服从 意识、文明执勤、礼貌待客,从而提高服务能力,结合部门 的实际情况对保安人员的仪容仪表、礼节礼貌、行为规范等 问题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提高全员落实制度的自觉性。 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与秩序维护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20XX年度的工作计划如下: 团队建设的好坏,象征着一个企业后继发展是否有实力, 也是这个企业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充分体现。,我们将从以下

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论文编码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年论文 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作者 院(系) 专业法学 年级 2005级 学号 指导老师 论文成绩 日期

中文提要: 公正是一个人人都向往的东西。更多的更是一个被理想化了的境界。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学者们都从不同角度予以分析并提出许多方案。但,这些方案最终还是从两个方面入手——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关键词: 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司法公正中西方比较 正文: 序言 本世纪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我国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司法公正是法律之内的正义,而不是法律之外的正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体现了我们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要求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一直以来,我国有着浓厚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实践中过于强调实体,有时不惜以违反法定程序为代价。据有关部门统计,1998年全国法院系统集中教育整顿中,共查出程序有问题的案件74143件,而实体性错误的案件反有12045件,程序有问题案件占85. 86%。过于强调实体否达到目的姑且不论,执法、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公然违反法律,在一个以法治建设为目标的国家里,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悲哀。司法公正,是人民的强烈愿望和要求,也是司法部门的神圣职责。近几年来,我国立法机关把司法公正的要求落实到一个个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中,司法部门也制定了相关措施,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做到司法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果没有实体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反之,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不能实现,司法公正同样无从谈起。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针对这一问题,作为法律的学习者,本人予之以微浅的探索尝试,以期对此课题有一个较为明朗的掌握。 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定义。 (一)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二)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而其实,实体上的公正是最让人心驰神往的。它所追求的就是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公正分配。但是,现实条件下这却只是一种理想主义。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着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相互替代,它们在总体上是统一的,但有时也会发生冲突。就如在有些情形中,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冲突的,至于那时会产生什么结果,就是一个判断问题。但是,没有理由非得在两种公平之间制造出孤注一掷的选择。① 二、实体公正并不是绝对的公正,真正追求的是使其上升为程序公正上的公正。

论程序公正

论程序公正 [内容提要] 程序公正作为一种新的法治理念和原则逐渐为我国社会所认识和尊崇,这一理念和原则主要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工具性含义,即其对实体公正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二是目的性含义,即其本身还具有独立自存的民主和法治价值。这两者之间的有机统一,构成了程序公正的完整内涵。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都是诉讼活动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但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难于两全的情况下,将程序公正置于优先选择的地位,主要是因为:1、其能更直观、鲜明、敏感地体现社会正义;2、其是由诉讼解决纠纷能力的有限性决定的;3、其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4、其是实现司法权威的需要;5、其价值已被法治社会的成功实践所证明。 确立程序公正优先原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司法公正、保证司法独立、抑制法官恣意判断以及在弥补实体法的缺陷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当今中国,要实现程序公正,必须从推进观念更新、健全程序法律制度、完善程序运行过程的自律机制和监督机制等方面来努力,同时,在推进程序公正建设时,也不能脱离中国的社会现实,必须注重与社会现实的逐步融合。 [关健词] 程序公正优先性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在我国的实施,随着法律与普通生活的日益帖近,程序的独立价值逐渐为我国社会所认识和尊崇,确立程序公正的观念,追求程序公正不仅成为了法学界的共识和司法实践部门作为推进审判方式和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理念,而且成为了许多民众的一种普遍诉求。那么程序公正的概念是什么?为什么要确立程序公正的优先原则?其意义何在?当今中国如何走向程序公正?对于这些问题,笔者试图在本文中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程序公正的概念及内涵 关于程序公正的概念,许多法学家都对它进行过诠释,综合各方的观点,可以对程序公正分别作这样的定义:相对于法律规范中体现的“实体公正”,它强调的是法律适用中的操作规程的公平;相对于裁判所要达到的“结果公正”,它强调的是裁判过程的严格和

浅谈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浅谈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 由张某故意杀人(中止)案的诉讼过程引发的思考 内容摘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不是完美的公正,而是权衡经济效率、社会心理承受能力、保护当事人权利等各方面的平衡而得到的,我国由于受官本位的思想,行政区划的影响,法院制度的限制等的影响在以往的审判中更倾向于追求实体公正而忽视了程序公正即被告人的权利,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本文的主要内容是讨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利与弊以及在我国的改进。 关键词: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司法公正民众教育 世纪之交,中西方文化不断相互冲击,融合。这也表现在法律学科发面,关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讨论也愈发激烈,在适用英美法系的美国发生了辛普森涉嫌杀人案,引起了美国民众对以往确定无疑的程序公正的信念,美国“9·11”事件发生后,布什政府《爱国者法案》的颁布,也意味着程序正义的局限性;而在适用大陆法系的中国则发生了佘祥林等蒙冤入狱的惨案,也引发了中国法律对程序正义的呼吁。不论是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都是为了达到最终的司法正义,而司法公正又代表了什么?怎样才能达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各自有什么独立价值,权衡两者之间的利与弊,结合我国现状,程序正义却应该引起关注。本文在一个普通的中国案例中寻找我国程序公正的漏洞,进而引发了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思考。 被告人张某故意杀人(中止)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县法院的办案人员认为本案定性存在问题,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应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不构成故意杀人(中止)罪,并给予答复。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后,县法院通知了县检察院。鉴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系自诉案件,县检察院遂撤回起诉,并通知被害人,告诉其可直接向县法院起诉。后被害人向县法院提起自诉,县法院受理后予以立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就本案的程序问题,现提出一下看法: 一、案件的定罪量刑能否向上级法院请示 本案中县法院的办案人员认为本案定性存在问题,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但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应该是事后监督,而非在审判之前就直接提出意见,让下级法院按部就班的执行,而且《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2条规定:“开放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的时候,应当表明自己的意见。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在本条中应注意两个关键词“开放审理”和“合议庭”,这就从程序上杜绝了法院的黑箱操作,创造了一个较为公正的诉讼环境;此处的合议庭应明确指出是正在审理过程中的本法院内组成的合议庭,不是本法院的上级法院的“合议庭”,而中国现在很多上下级法院之间都是先定后审,上定下审的潜规则,严重危害了程序公正的实现。 二、人民法院能否变更指控罪名 在本案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应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不构成故意杀人(中止)罪,并给予答复。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均认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变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法理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告不理的现代诉讼普遍遵循的原则,也是现代诉讼文明、民主、科学的重要标志。这一原则包括三层含义:(1)控告和审判职能分离由不同机关行使;(2)审判以起诉为前提,未经起诉的案

秩序维护员个人年终工作总结例文

秩序维护员个人年终工作总结例文 秩序维护员个人年终工作总结范文大全孔子说,温故而知新。是从另一个角度阐释了总结的意义所在。那么有关秩序维护员试用期工作总结怎么写?下面是东星资源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有关秩序维护员试用期工作总结,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秩序维护员试用期工作总结1 _月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已圆满落下帷幕,我们将满怀信心、齐心协力地开创_月的新篇章。我部肩负着_公寓各区域的治安、消防、物业秩序维护管理及公司财产、人生安全等多项工作任务,在_月_日我部进驻_公寓以来,在公司及项目各级领导的亲切关怀、强有力的带领及其各部门全体员工的帮助和大力支持下,通过我部全体保卫人员团结一致、共同努力,为项目顺利实现各项经营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安全保障,圆满完成了_月度项目赋予我部门的各项工作任务。值此辞旧迎新之际,对我部进驻_公寓的工作进行回顾,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以利于在来月的工作中扬长避短,再创佳绩,现将我部具体工作情况总结 一、坚持预防为主,狠抓安全防范。

我部全体安保人员在立足现有条件下,充分利用监控系统与人防结合,加强各区域的安全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派人察看,立即处理。 1、实行"重点目标重点管理,可疑分子跟踪监控"的原则。坚持以预防为主、主动控制、措施有效、工作扎实,特别是加强了开发商办公区域、管理处办公区域及物业区域的安全工作,严格落实来访客登记制度。 2、严格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逐级负责制,实行区域制管理,从而使各自职责更加明确、责任分明,发挥作用更加明显。 3、建立防范体系。建立健全出入管理制度及施工管理制度,加强人员、车辆及物品的出入登记管理,加强机动车、非机动车出入管理等一系列措施,防止被盗等各类治安案件发生。 4、加大巡逻检查力度。对重要目标及各区域不定时不间断巡逻检查,及时有效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尽最大努力减少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机。 5、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是我部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落实专项检查。定期对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检查,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定期对保安队伍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及业务技能

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在新的形势下,为了提高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公信力,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法官要正确处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要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实体公正,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统一,才能实现司法公正追求的价值最终目标。最高人民法院院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指出:“要将实体公正作为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将程序公正作为实现这一价值取向的根本保障,坚持两者的有机统一。”肖扬院长的指示精神,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实和谐统一,我们应该: (一)充分认识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切实解决轻程序观念 诉讼程序的价值有两个方面,一是程序工具性价值,二是程序本位性价值。程序的工具性价值是指程序对于公平、安全、正义等结果的产生是否有用和有效的价值标准,作为程序实施和实现实体法的工具。程序的本位价值是指不依赖于判决结果而存在的,即使并未增进判决准确性,法律程序也要加于维护的价值。长期以来,我们的立法和司法都过于侧重程序的工具性价值,而忽视程序的本位性独立价值,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通过程序公开,当事人可以看见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是否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是否保持中立,是否平等地重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举证、质证等,容易使当事人从心理上和行为上接受。程序公正要使当事人感觉在被充分尊重的诉讼氛围中得到他所期待的结果,法官裁判的过程就是当事人感受平等、客观、公平、公正的过程。这样的裁判才能使诉讼双方获得“双赢”的效果,才容易被民众所接受,才能真正体现司法公正。因此,我们既要重视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又要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并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要切实解决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要严格按程序法规则办事,要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实体公正。 (二)强化当事人责任,弱化职权主义 由于受我国传统的诉讼制度和程序操作方式过分强制职权主义影响,在审判实践中,还有部分法官庭审以“纠问式的庭审操作”方式进行或为了达到事实清楚违法调查取证用以代替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当事人诉讼处分权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实践操作随意性很大,影响了诉讼和审判的公正。因此,根据现代法治理念的要求,我们应该强化当事人责任,弱化职权主义。在审判活动中,法官要坚持引导为主,介入为辅原则。应当保持中立态度的同时,应当通过引导或介入促使诉讼结构合理、诉讼力量均衡。引导诉讼各方当事人围绕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从而使当事人积极、主动、充分、正确、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应当对自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利益的行为负责,如承认对方的主张和请求、放弃某项要求和主张、放弃质证和辩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撤回起诉等,法院可以通过一系列程序加以确认,不去干涉,但对诉讼欺诈、滥用诉讼权利及损害他人合法公益、为逃避法定义务或责任而放弃利益以及撤回解除不合法的人身关系(如非法同居关系)之诉等,要给予必要的职权干预。 当事人的责任主要包括:主张责任、举证责任和辩论责任等。 主张责任又分为两种:一是对自己权利的主张,即对自己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全面主张,当事人不主张法院不能裁判;二是对事实主张,它是权利主张得以成立的基础,是确定是否有权利内容的前提。[4]在审判实践中,法官要保证当事人享有对自己权利的主张,当事人的处分权应以自主、自愿为基础。就民事权利和利益而言,如果原告处分的实体权利和利益,应得权利多而请求少的,除有诉讼代理人或代表人恶意串通或不负责外,法官不能职权干涉。

审判程序公正的含义及标准(程慧平)

审判程序公正的含义及标准 程慧平 上传时间:2003-4-12 一、程序公正的必要性 在法制社会中,审判被视为救治社会冲突的最终、最彻底的方式,社会成员间的任何冲突在其他方式难以解决的情形下均可诉诸法院通过审判裁决。合法的裁决以国家暴力为后盾,具有显著的强制性。“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要求审判必须是公正的。审判制度或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不公正的审判会减损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对司法制度失去信心。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把水源败坏了。1 时至现代,任何一个具有历史责任感的法学家或是审判机构,在其具体的活动中,都包含着对公正的考虑和尊重。马克思指出:“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都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法官只能够丝毫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司法只能够无条件地执行它。在这种情形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它的内容,内容早已被法律所否定。”2显然,公正同民事诉讼法具有本质的联系,这种联系可能源于这样一种逻辑:任何民事争端都包含着对公正原则的扭曲,因此,纠正这种现象必须有公正的主观意识,公正的客观评价标准以及正义的社会力量。无数的民事诉讼争端表明,任何诉讼当事人都强调自身行为和要求的正当性,为了就两个对立的观点做出判定,不能没有真正公正的标准。这个标准只能是正当的诉讼程序,它是极其重要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紧密,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3审判程序模式的内容及其公正与否,与法律的实施效果密切相关。程序公正是实现裁决结果公正的手段,一般来说,不公正的程序是难以实现裁决结果公正的。因此,程序本身是否公正是当事人、执法者以及社会主体普遍关心的问题。 二、程序公正的含义 程序公正是一个历史范畴的概念,具有相对性,不同时期或不同阶级对程序公正有不同的理解和要求。西方学者认为,程序公正主要包含如下两层意思:一是法官不能自己审理自己,不能审理与自己利益有关系的案件,法官应该是公正无私的;二是应该平等地通知当事人各方,让他们准备陈述或答辩,允许被告为自己辩护,给当事人以同等机会和权利接受审判。4有的法学家则把程序公正概括为:法院公开审判,当事人有权聘请律师,原告负举证责任,陪审团参加裁定,裁判书要写判决理由,判决公开,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控制可能发生的藐视法庭的行为,等等。 笔者认为,从审判程序的历史演进过程考察,程序公正包含以下几方面:第一,程序的民主性。也就是说,程序设置是否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是否便利于大多数人;能否体现和保障公民权利在实体上的实现;程序性义务是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等等。第二,程序的控权性。程序的功能之一是制约权力的运行,权力失控将导致不公正,程序可以约束法官行为的无常或专横。现代程序法通过法定的时限、时序、原则和制度来约束权力行为,防止法官主观臆断和偏听偏信。诉讼程序,一般来说,是法律对法官弱点和私欲所采取的一种

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维护人民权益。实现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追求,而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也是程序公正的具体要件、体现。本文以司法独立及程序正义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为切入点,通过案例,浅谈 司法独立及程序正义在司法改革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公证程序正义 一、司法公正对司法改革的重要性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国现实国情的迫切需要,而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司法改革也在这种形势下加快步伐。 二、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公正要求既要程序公正也要实体公正,而程序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如果连程序都不公,如何能保证实体公正,实现司法公正。 例如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也许人们心底都认为辛普森是杀人犯,然而当涉案警官涉嫌作伪证、当警方取证手段违反程序时,证明当事人有罪的证据则为“毒树之果”,不可作为定案依据,当陪审团认为检方出具的证据不足以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则不予定罪,虽然这样有可能会让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然而从法治的角度,维护程序的正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是正义得以实现的基础。这件案例不仅对美国,对整个世界的司法界都有重要的意义与影响。在我国就体现在非法证据的排除。当案件证据的来源不符合法律程序,即使这样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判定一个人有罪时,那我们宁愿相信他无罪,因为程序的正义是案件结果公正的前提条件。只有程序的正义得以保障,实体的正义才有机会得以实现。只有在实现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实现实体正义,才能真正的做到司法公正。 三、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同时司法独立也是程序公正的具体要件和体现。司法独立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不应受外部影响,不受舆论、政治等外在因素的导向影响。司法人员只有不受私情或私利的影响,不受外来因素的干涉,不受外部压力的影响,公正办案,独立审判,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个案的公平与正义。 如何实现司法独立,我觉得应该从以下几点着手实施。 (1)司法裁判的独立性 法官是否能够公正独立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影响着当事人的财产甚至人身权益。法官保持作出裁判的独立性是实现案件正义最基本的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应受其他外部影响,应以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对案件和证据全面整体的把握,中立地作出公正的裁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 例如轰动一时的复旦大学投毒案,在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177名复旦大学学子联名为林森浩求情,认为林森浩并非“极其凶残之人”,请求放他一条生路。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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