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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正当性与政治义务

政治正当性与政治义务
政治正当性与政治义务

“亲亲原则”。个人的道德困境就在这里,社会的道德混乱也在这里。

那么如何能够使人们道德意识中的“正义原则”压倒“亲亲原则”呢?

首先,全社会都应呼唤正义。人的道德观念不是天生的,而是习得的。道德人格的形成、发展和完善同整个社会的道德环境密切相关。儿童最先从父母、老师、亲友那里学习道德观念,形成自己的道德意识。成年人也从外界接受道德教育,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如果整个社会都呼唤正义,各种教育、文化、艺术、大众传媒等部门都呼唤正义,形成高扬正义的道德气氛,那么正义的道德观念就会逐渐深入人心,就会支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另一方面,如果整个社会形成了要求正义的强烈舆论,那么对每个人都会产生一种道德压力,迫使其遵从正义的命令。个人的道德水平和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是相互作用的。虽然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是由每个人的道德水平构成的,但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对每个人的道德成长也具有重大影响。

其次,社会吁求正义的呼唤要在人们的道德意识中发生反响,形成个人自己强烈的道德观念,归根结底取决于每个人自己道德意识的深处有没有对正义的呼唤。每个人都有道德良知,问题在于这种道德良知的强弱,在于是否能够倾听良知的呼唤。每个人都知道什么是正义,这就是说每个人都有良知;但并非每个人都能遵从正义,这意味着并非每个人都能听从良知的呼唤。谁能决定一个人能否听从良知的呼唤?无人能够。只有每个人自己才能决定自己。每个人能否遵循正义,意味着他能否听从他自己内心深处道德良知的呼唤,而他能否听从内心道德良知的呼唤,取决于他是否愿意听从良知的呼唤。一个人愿有良知,他就不仅能知道什么是正义,而且能够做到正义。

政治正当性与政治义务

周 濂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讲师,哲学博士)

在现代性的背景下,政治正当性(political legiti m acy)这个概念面临着两个方向的混淆:一是日益等同于证成性(justificati on),二是渐趋模糊于合法性(legality)。类似的混乱不仅发生在街头巷陌寻常百姓的政治闲谈中,也发生在专业学者的哲学著述中,结果正当性就像是可以任意涂抹在所有蛋糕上的奶油,对政治权力所做的任何道德辩护都被冠上“正当性”,最终导致正当性丧失其独有的理论解释力和规范有效性。本文的工作就是力图扭转这一混乱的局面,重新界定正当性与证成性及合法性之间的关系,希望通过对概念关系的梳理标定正当性在当代政治哲学概念地图上的位置,最终廓清被语言迷雾所遮蔽的现实。

从词源学的角度看,正当性与合法性的混用原本不是问题,但在后形而上学的今天却成为一个必须要予以澄清的问题,这是因为:第一,虽然legiti m acy是拉丁语lex(法)的衍生语,原义为合法性,但由于当时有自然法传统或者上帝意志作为依归,所以合法性这个概念仍旧保留有超越的道德维度,但如今这些超验的根据都已式微,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仍把legiti m acy翻译、解释为“合法性”,就会使legiti m acy丧失道德批判的维度,彻底沦为替现实政治作辩护的工具。换句话说,一旦实证法不再能从一种更高的(自然)法中获得自身的正当性,将正当性等同于合法性,就会面临“所合何法?”的尴尬追问。因此严格区分正当性与合法性在后形而上学的今天意义重大。但问题的吊桅之处恰恰在于,实证法在今天的确已经不再能从更高的(自然)法中获得自身的正当性,所以实证法就只能从自身的形式程序中寻找正当性,这种“正当性源生

于合法性”的悖谬现象正是我们这个时代所面临的困境。而出路恰如哈贝马斯所说:“形而上学把哲学从软弱无力的后形而上学思想贫瘠中解放出来的愿望只可能是以后形而上学的方式才能实现”[1]。一方面拒绝将正当性等同于合法性,一方面又只能从合法性中创建正当性,哈贝马斯的交谈伦理学和审议政治给我们提供了可能的解决之道。此外,反对把正当性混同于合法性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在英文里另有legality、la wful等词表示“合法性”的意思,而legiti m acy除了有“合法有效”的意思外,还有“正统的”、“正确的”等多重含义,仅用合法性这个概念无法涵盖legiti m acy的所有意义①。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也不主张用“肯认性”、“认受性”去翻译le2 giti m acy这个概念,理由是它们过多强调legiti m acy的主观性一面,似乎只要获得被统治者的“肯认”就足以为政治权力奠定道德理据,这一翻译显然深受韦伯的影响,却忽视了legiti m acy 的客观性、规范性一面。综合以上考量,我认为将legiti m acy译成正当性,其动词形式legiti m ate 译成“正当化”是比较妥当的。

比较而言,澄清正当性与证成性是一个更为复杂也更为紧迫的工作。通常认为所谓正当性就是对政治权力所做的道德证成(moral justificati on of political power),因此正当性在概念上与证成性有诸多重叠之处②。可问题在于,虽然对政治权力所做的所有正当化工作都属于某种道德证成,但并不是所有对政治权力所做的道德证成都属于正当化。如何区分正当性和证成性?区分正当性和证成性有什么样的理论意义和后果?这是本文着力解决的问题。

让我们设想这样一个例子:张三有一辆私家车,定期会开到某洗车厂———该洗车厂因优异的服务质量得到了张三的认可———进行清洁。一天张三正驱车前往该洗车厂,结果路遇红灯停在了某十字路口前,此时一个小孩儿提着水桶上前,二话不说开始给张三擦车。小孩的擦车技术很好态度也算友善,但是当他伸手问张三要擦车费时,张三断然拒绝了他的请求。当然结果也可能是这样:因为小孩的服务让张三感到异常满意,又因为张三公务在身、不愿浪费太多时间,并且这个小孩儿耍赖撒泼张三不愿与之纠缠,诸种原因作用之下,张三最终付了擦车钱。

关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问很多问题:小孩有没有为张三提供服务的权力和权利?小孩的行为在什么意义上是有合理性的?张三有没有向小孩付费的义务或者责任?

如果我们不加区分地使用正当性与证成性,那么答案就会出现很多混乱。相反,如果我们在概念层面上严格区分正当性和证成性:正当性是一种“回溯性”的概念,它关注的是权力的来源和谱系,也就是从“发生的进路”去评价权力;而作为“前瞻性”概念的证成性,关注的是权力的效用和达成的目的,也即从“目的的进路”去评价权力。如此,我们就能够对小孩的擦车行为做出正确而清晰的评价:首先,小孩的擦车行为是没有正当性的,因为他没有得到张三的认可,这种不请自来的所谓服务侵犯了张三的自主性;其次,鉴于小孩提供的擦车服务非常之优良,并且也是张三所希望得到的服务,所以小孩的擦车行为是有合理性(证成性)的。但是擦车行为的合理性和证成性并不能反推出小孩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并不是对权力所做的任何道德辩护都可以被冠上正当性的。

①②根据《牛津英语字典》,“正当性”(legiti m acy)意指,1)关于政府或者主权的称谓:符合法律或者规律的条件。

2)对规则或者规律的符合;合法。逻辑上的正确推理。而“正当化”(legiti m ati on)意指,1)词源上,这个单词表达了一种由某种权威赋予的或者认可的地位。2)符合法律或者规则。被法律或者权利批准或者赋予权威的;合乎法律的,恰当的。3)正常的,常规的,符合某一被认可的标准。4)被推理的法则所认可的;逻辑上可接受或者可推演的。又,根据《韦伯斯特字典》,“正当的”意指,1)合法地产生……2)真实的,真正的;不是错误的,伪造的,或者假的。3)符合法律或者符合已经建立的法律形式和要求;合法的。4)符合已经建立的规律,或者被接受的规则或标准。

Justificati on在中文中一般译成“理据”、“论证”、“合理性”,其动词形式justify一般译成“证成”、“证立”或者“为……辩护”,等等不一而足。为统一译名,并兼顾justificati on与legiti m acy在概念上的对应性,本文一般把justificati on译成“证成性”以与“正当性”在中文词形上形成呼应。但为照顾行文,在某些脉络中酌情将其译为“证成”或者“有理据”,而其动词形式justify则一律译成“证成”。

当我们把解释对象从小孩及其擦车行为延伸到政治权力和国家行为时,上述区分仍然是成立的。[2](P364-381)在概念层面上,正当性是一种“回溯性”的概念,它关注的是政治权力的来源和谱系,也就是从“发生的进路”去评价政治权力;而作为“前瞻性”概念的证成性,关注的是政治权力的效用和达成的目的,也即从“目的的进路”去评价政治权力。而在观念层面或曰实质的政治哲学理论,特别是具体到洛克式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具体脉络里,政治正当性关注的是“国家与个体主体之间的特殊关系”,而证成性关注的则是“国家与作为整体的主体的一般关系”。[3](P746)

尽管政治哲学史上少有人在概念上对正当性和证成性作出明确的区分,但类似的问题意识却早已潜藏在各种学者的各类著述之中。约翰?麦克里兰(John McClelland)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曾经说过一句看似漫不在意的话:“詹姆斯二世是不好的国王,但统治资格名正言顺。”[4](P454)这貌似无意中道出的话语,适足反映出人们在日常语言里是如何使用正当性这个概念的:从正当性的角度看,詹姆斯二世的统治资格、或者说统治权利却是名正言顺的,因为他是查理一世之子、查理二世之弟,按照“仅嫡子有权继承王位”的政治传统和原则,其统治资格毫无疑义;但是从证成性的角度看,詹姆斯二世绝对不是一个好的国王,因为他既没有为臣民带来福祉也没有保证臣民的安全。由此看来,称一个统治者(国王、君主、皇帝或者总统)是正当的与称一个统治者是好的,这是两种不同的评价。同理,称一个统治秩序(国家或者政府)是正当的与称一个统治秩序是好的,也是两种不同的道德评价。

另一个有代表性的例子是乔纳森?沃尔夫,在《政治哲学绪论》中他指出,“为国家辩护”有两个主题,其一是“证明在国家统治下我们的生活比在自然状态下好得多”;其二是证明“每个人都已经自愿认可国家的权威”。[5](P47)在我的概念框架里面,前一个主题关涉的是国家的必要性也即证成性,而后一个主题涉及的是正当性问题,沃尔夫的问题意识已足够明晰,只是画龙未能点睛,没有在概念上把这两个概念区别开来。

虽然我们可以在概念上严格区分正当性与证成性,但不可否认二者同样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正当性与证成性之间的区分并不像逻辑关系那样非此即彼、截然两分。任何一个国家或者政府,只要不是无能透顶,或多或少都具有一定的证成性:要么能够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要么能够促进基本的社会公正,要么能够提升人民福祉,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但所有这些道德理据(证成性)都是从国家所具有的功能出发,它既无法解释政治权力的来源是否正当,也无法解释为什么该政治权力会对具体的个人拥有如此这般的政治权威,一言以蔽之,它无法回答正当性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哪怕一个政治权力拥有再多的证成性也无法推出它就拥有正当性。可是反过来说,一个原本具备正当性的政治权力,如果它缺乏足够的证成性———例如缺乏基本公正、民不聊生、社会动荡不安———就一定会削弱它的正当性,就此而言,正当性和证成性之间又存在着某种不对称的关联性,这其中的道理在于,人们之所以选择离开自然状态,建立国家和政府,正是为了促进自由公正、保障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福祉甚至实现共同认可的幸福生活,非如此我们无法解释人们建立国家和政府的原初动机和理由,而一旦一个政府或国家无法实现这些基本目的,人们就有权收回当初给出的认可,这个国家和政府也因此失去了正当性。在这个意义上说,“目的的进路”甚至在逻辑上优先于“发生的进路”。因此我的基本结论是,证成性可以削弱正当性,但却不能推出或者促生正当性,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联是一种相互分离又相互影响的不对等关系。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国家的正当性与政府的正当性分属两个层面,不可混为一谈。简单说,国家的正当性要在逻辑上优先于政府的正当性,一个国家不具有正当性则其政府一定不会具有正当性,反之则不一定,一个政府不具有正当性其国家不一定就不具有正当性。这个问题直接和国家与政府的组成形式有关,在一个健康的民主制政体中,国家正当性与政府正当性是可以分

而论之的,而在党国一体或者极权主义的政治体中,政府的正当性则与国家的正当性却是一而二、二而一的。

现代之后,国家正当性与证成性的概念区分在洛克主义的脉络中得到了延续。但是人们仍然会问:为什么说区分国家证成性与正当性是重要的?这样的区分究竟有什么理论意义与后果?这一质疑并非无足轻重,而是兹事体大,因为政治哲学作为一种实践哲学,必须要求理论的效果,如果一种概念区分并不构成实质性的理论后果,那么它就是没有意义的区分。

我认为,区分国家正当性与证成性的重要性至少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有助于澄清民主制是否是现代政治正当性的唯一源泉。如果我们接受大前提———正当性主要是从“发生的进路”来评价国家,并且承认小前提———西方意义的现代性是我们无法逃脱(无论你喜欢与否)的脉络,那么结论必定是———现代政治正当性的基础建立在“个人的自主性”之上而不是“父权制,神权中心,神圣的权利,某些优异人群的自然优越性,政治生活的自然性,必然性,习惯……”等等任何其他基础之上[6](P1),换言之,“个人的自主性”即使不是现代政治正当性的充分条件,也是必要条件。①据此我们可以断言,只有民主制(具体形式不定)才是现代政治正当性的根据。②正如哈贝马斯所言,这并不是说其他类型的正当性基础(比如韦伯所说的传统型和卡里斯玛型的正当性权威)已被证伪,而是说在现代化、全球化日益成为现实的今天,其他类型的正当性正在发生“贬值”,不再被人们普遍信奉。除非我们能够否定小前提,另行建构一种“非西方的现代性”乃至“非现代性”的脉络,否则在强势的西方文明冲击下,任何非民主制的政体与国家都难逃“缺乏正当性”的指责。③而那些试图通过国家的效益或功能(比如制度公正、经济成就、提供国家安全保障等)来证成国家的工作,其实都是在为国家的证成性作辩护,而不是在正当化国家。

第二,从政治正当性/证成性出发,可以在政治义务/政治责任之间勾勒出一幅融贯一致且线条清晰的概念地图:国家的正当性与公民的政治义务具有概念上的关联性,这是基于认可理论或者修正后的公平游戏解释,而国家证成性则与公民的政治责任相关联,这是基于身份原则或者感恩原则等等。虽然政治义务和政治责任所指称的对象是同一的,但是意义及其证成根据却有着本质的差别:政治义务是通过自愿行为所负有的,而政治责任则与自愿行为无关。如果我们把国家的道德理据不加区分地统称为“正当性”,把公民的政治义务和政治责任混为一谈,就会因为概念内涵过于粗疏而遗漏很多原本可以作出细分的差异。这种概念细分不是文字游戏,它可以帮助我们澄清由于概念混乱导致的对相关现实的无视和无知。譬如,一个有证成性但无正当性的国家或许仍有道德上的根据要求其公民服从法律、服兵役或者纳税,但是当我们在概念上厘清正当性/证成性以及政治义务/政治责任之后,不但可以更好地理解现实的政治运作,对于保护和伸张个体权利也将更为自觉和明确。

需要强调的是正当性不是道德评价国家的唯一标准,政治义务也不能涵盖个体与国家之间的所有道德关联。一个精神力强健的国家不仅应该具有政治正当性(即使不是百分之百)而且还应该具备政治证成性,其公民不仅应该负有普遍的政治义务而且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惟

①②③个体的自愿行为之所以只是正当性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乃是因为还存在正当性的客观性因素,例如无论洛克还

是罗尔斯,都强调只有在不违反公民基本权利或者公正原则的前提下,一个国家才可能是正当的。否则,契约论的认可理论就会蜕变成韦伯意义上的“态度解释”,而这将会给极权主义等邪恶政体的正当性打开方便之门。

也有学者(如英国的Ernest Gellner)认为民族主义是西方现代性脉络中与自由民主等量齐观的政治正当性原则,我个人认为,首先,在正当性问题上民族主义只能作为民主制的补充而不是替代品;其次,把政治正当性建立在极端的民族主义上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民族主义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复杂的问题,限于篇幅本文无法进行深入讨论。

蒋庆在《王道政治是当今中国政治的发展方向》一文中提出,王道政治有三重合法性(蒋庆的合法性与本文的正当性同义):超越神圣的合法性,历史文化的合法性,以及人心民意的合法性,这三重合法性要同时具有,否则统治权威将面临合法性危机。我承认这是一个引人入胜的思路,但关键的问题在于,今天的中国似乎已不存在实现三重合法性的脉络和背景。

其如此,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才不仅仅是薄版本的权利/义务关系,更有情感、文化和心理上的多重有机维系。

[参考文献]

[1]Jurgen Haber mas.R ichard Rorty’s Prag matic Turn[A].I n Rorty and H is Critics[C].Oxford:B lack well,2000.

[2]周 濂.道德评价国家的两条进路[J].年度学术,2004,(4).

[3]A John Si m mons.Justificati on and Legiti m acy[J].Ethics,1999,(7).

[4]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3.

[5]乔纳森?华夫.政治哲学绪论[M].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2002.

[6]R iley Patrick.W ill and Political Legiti m acy[M].Manhatta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2.

公共生活与真理观的转向

贺 来

(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教授)

人们长期以来都从知识论的角度来理解“真理”问题,其实“真理”更是一个公共生活中与人们的公共生活内在相关的问题。1978年的“真理标准”大讨论,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大幕,这实际上已经生动地告诉我们:“真理”与人们的公共生活的关系是何等密切,马尔库塞“按照真理去认识也就是按照真理去生存”的名言可谓十分中肯。

真理与公共生活之间的关联,源于公共生活的特殊性质。“公共生活”之区别于“私人生活”,在于它是跟人与人之间生活的“交叉”和“重叠”部分,也就是说它具有“公共性”,它意味着公共生活超越个人,需要公共的规范和制度来予以维系并达到一种内在的统一性。由此产生的问题便是:究竟“谁”是这种公共的规范和制度的合法奠定和确立者?应该遵循何种方式和程序来奠定和确立公共的规范和制度?尤其在“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如何超越多元文化和价值的多样性与特殊性,来论证和通达这种“公共性”?

正是在解决这些根本问题的过程中,“真理观”凸显出了其重要性,不同的“真理观”将为解决这一问题带来不同思路、旨趣和后果。

历史上最为典型的真理观可以称为“发现论的真理观”。它认为,真理有一套属于自己的“语言”,它自在地存在着,人们所应当做就是“发现真理”,倾听“真理”的声音,并通过人的嘴把“真理”的声音传达于众人。海德格尔曾把它概括为三个特点:第一,真理的“处所是命题”(判断);第二,真理的本质在于判断同其对象相“符合”;第三,亚里士多德既把判断认作真理的原始处所,又率先把真理定义为“符合”。[1](P258)按照这种真理观,公共生活的“公共性”之成为可能,是因为存在着一个普遍性、同一性和超历史的“真理”,以它为纽带,个人私人的“片面性”和“离心性”将会被超越并与他人融为一体,公共生活的统一性因此得以实现。柏拉图无疑是这种思路的奠基者,他说道:“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还有什么比闹分裂化一为多更恶的吗?还有什么比讲团结化多为一更善的吗”[2](P197),他最为关心的是如何找到一个一劳永逸的途径,来避免“化一为多”的“分裂”而实现“化多为一”的“团结”,从而达到人们在公共生活中的“苦乐同感、息息相关”[2](P200),他的解决办法是让哲学家成为国家的国王,因为哲学家拥有一双灵魂之眼,能达到对“不可见的至善的理念”即“真理”本身的把握,“在可知世界中最后看见,而且是要花很大的努力才能最后看见的东西乃是善的理念。

精英政治的必然合理性

精英政治的必然合理性 ————以精英政治理论浅析中国政治制度发展 吉林大学李默2010912046 中华上下五千年历史长河流淌不息,中华文明之花欣欣向荣,时至今日,人们也常常唏嘘中国发展之不易。中国今天的成就仍然为当世人所津津乐道。一路走来,众多领袖人物对今日之中国发展功不可没。本文仅拟以精英政治统治理论浅析中国社会政治转型发展以及今后趋势,以期佐证精英政治的合理性。 一,精英政治理论概述 精英政治理论认为:在任何人类组织中,总是分为两个部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人数很少,属于精英,组织中的大多数是被统治阶级。而统治阶级的意愿则能够左右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方向。 在此,我认为,在谈及现代政治学中的精英政治理论内涵时,应该正确理解如下三个概念: 1,政治精英:在国家或其他政治组织结构中处于领导阶层的个人和团体。 且政治精英只有在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做出权力运行支配的事实可 能性存在的状况下才能被称之为政治精英,否则,则不能被称之为政治 精英。政治精英和非政治精英存在实际转化可能的唯一条件是政治权力 的实际支配权的转移和分离。 2,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此,我认为不应按照传统意义的马克思主义来理解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传统意义上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阶 级,但是实际生活中,生产资料所有制状况仅限于理论且难以考察,并 且考虑到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并不单一,故应以实际占有社会资源状况 及实际支配权归属划分阶级。即,在一个国家内部,对现有的可供分配 的社会资源的实际占有和支配程度的大小来划分阶级。此处的社会资源 可以理解为广义的社会资源,既包括物质资料的实际占有也包括无形的 资源即影响力,号召力和个人魅力等。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存在实际 转化可能的唯一条件是社会资源的实际支配权的转移和分离。

浅谈中国的依法行政

浅谈中国的依法行政 学院 专业 班级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

目录 提纲…………………………………………………………………2页摘要、关键词………………………………………………………3页Abstract、key word………………………………………………4页正文…………………………………………………………………5页参考文献……………………………………………………………18页

提纲 1.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1.1依法行政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 1.2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2.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 2.1依法行政的概念 2.3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2.2依法行政的目标 2.4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3.我国依法行政的现状 4.解决对策

浅谈中国的依法行政 摘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宪法理论、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构成了政府依法行政三位一体的理论前提分别提供了依法行政的自身追求、动力源泉和压力机制。从总体上来说,中国的依法行政正逐步向良性方向发展,但与法制政府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不少差距。只有实现行政主体内在规则的主动拘束和外在规则的客观拘束来相结合,才能使依法行政得带落实。 关键词:依法行政;现状;对策

Discuss ion on China’s administrative law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law is the "rule of law" an important content. Constitutional theory, the market economy and civil society constitute the trinity of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by law provide, respectively, the theoretical premise of administration by law to pursue its own power source and pressure mechanisms. Generally speaking, China's administrative law gradually to the positive direction, but compared with the legal requirements of the government, there are still many gaps. Only the internal rul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body to achieve the objective and external binding rules binding initiative to combine, have to take in order to make the implement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Keywords: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Status; countermeasures.

浅析精英决策模型与集团决策模型的异同点

浅析精英决策模型与集团决策模型的异同点按照决策方法分类,公共政策分析的基本模型可以分为理性决策模型、有限性模型、渐进决策模型、综合决策模型、精英决策模型和集团决策模型等。以下将对精英决策模型及集团决策模型的异同点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精英决策模型与集团决策模型有着诸多共同点。 如果将政策模型分为两类:一是着重反映决策方法的政策模型,二是着重反映重要影响因素的政策模型,那么,精英模型、集团模型同属于后者。它们是揭示社会本质的政策过程的模型,和政治科学有着密切的联系,注重反映和解释政策过程的社会本质。 托马斯·戴伊和哈蒙·齐格勒指出,精英决策模型的假设前提是:社会上存在着两大集团,一个是有权力的少数人,另一个是没有权力的多数人。集团决策模型认为,集团是个体的集合,是有着共同利益需要或理想追求的一些个人正式或非正式的联合组织形式。公共政策实际上是集团斗争中相互妥协的结果,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一种平衡产物。由此可见,精英决策模型与集团决策模型都是集团(或是团体)的决策。 公共政策从一定程度上讲,基本反映了占统治地位的那些集团的利益,也反映了个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影响力。精英决策模型与集团决策模型都如此。在精英决策模型中,占统治地位的精英们决定了公共政策,然后由政府官员和机构加以实施。在集团决策模型中,政府在政策过程中能够起的作用只是组织不同集团进行讨论、对话、协调等沟通活动,尽量缩小各个集团在公共政策期望上的差别,在相互妥协、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政策目标,选择各个集团都能接受的政策方案。因此,可以说政府在两种模型中都不占主导地位。 二、精英决策模型与集团决策模型又有很多不同点。 第一,精英决策模型认为,社会上存在着两大集团,一个是有权力的少数人,另一个是没权力的多数人。由此可见两大集团的势力是不均衡的,集团间的矛盾会比较激烈。而集团决策模型中存在着多个不同的社会团体,它们经常会围绕不同的利益、权力、价值进行竞争。集团成员资格的相互重叠会使任何孤立的集团难以偏离社会的基础价值观,从而对平衡的维系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因为社会中有许多人既是这个集团的成员又是哪个集团的成员,所以一个集团在提出

合法性审查原则浅谈

合法性审查原则浅谈 王亦鹏 摘要: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区别于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然而对于合法性审查原则还存在诸多可改善之处。应逐渐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合法性审查之中,同时对于前提性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混合的问题应予以重视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行政法经验应通过立法改革尽早建立我国的附属审查权制度与合并审查制度从而加强对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同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字合法性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并审查附属审查权 一、合法性审查概述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有别于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是有权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可以说这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的重要体现。在行政案件中如果说受案范围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第一道门槛那么合法性审查就是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第二道门槛。①关于合法性审查原则我们可以从审查对象、合法性、审查依据这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直接审查的对象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中一般将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分为具体的行政行为与抽象的行政行为。具体的行政行为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 做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其特点是对象特定化、具体化,是对某一个具体的事件或者具体的人所做的处理,效力指向特定具体事件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是对已经存在的现象或情况做的处理,特别是具体行政行为对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抽象行政行为则相反,系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它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做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中国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原则,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②如前所述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只限于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对行政机关所制定的法规、规章及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也不能对行政主体的内部行为继续审查。虽然合法性审查的直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这并不否定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间接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法》与《立法法》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间接审查。《行政复议法》第7条就对于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53条对于参照规章审理行政案件的制度规定实际上确立了人民法院间接对规章进行审查的制度。 ①参见孔繁华:《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新辨》,《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4期。 ②参见江必新:《论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中国法学》1993年第4期。

1.2政治权利和义务教案

1.2 政治权利和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准则 ★新课标要求 (一)知识目标 1、识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 2、理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运用实例说明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积极参与政治生活。 (二)能力目标 从具体材料入手,逐步提高辩证分析能力、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从现象到本质的能力。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学习体会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激发爱国热情,坚定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立场。★教学重点 理解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 ★教学难点 理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教学方法 教师启发、引导,学生自主阅读、思考,讨论、交流学习成果。 ★教学建议 本框题涉及的概念、原理较多,知识容量较大,学生理解起来有比较大的难度,建议用2课时时间学习。 ★教学过程 (一)引入新课 教师活动:指导学生回顾上一节学习内容,提出问题: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有哪些政治权利和义务?如何行使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进行新课 一、神圣的权利,庄严的义务 1、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教师活动:展示一系列图片,指导学生分析哪些是权利哪些是义务? (1)、含义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等。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被选举权就是公民被选举

初中政治公民权利和义务知识点归纳

初中政治公民权利和义务知识点归纳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下面是职场范文网和大家分享初中政治公民权利和义务知识点归纳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1、公民基本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的内容 内容 政治权利和自由 (重要性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重要形式。)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 人身自由 (重要性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劳动权 物质帮助权 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权 文化权利(包括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其他文化活动) 其他权利平等权 宗教信仰自由

妇女等特定人群受特殊保障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条件我国公民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2)意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3、监督权。 (1)内容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其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意义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要求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依法行使。 4、人身自由

(1)重要性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 (2)侵权行为①非法拘禁、②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③非法搜身。 5、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侵权行为指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6、受教育权。 (1)含义公民有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并获得物质保障的权利。 (2)重要性教育为个人人生幸福奠定基础,为人类文明传递薪火,成就民族和国家的未来。 (3)国家措施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制定资助政策等。 第二框依法行使权利 1、公民如何依法行使权利? ①任何权利都是有范围的。公民行使权利不能超越它本身的界限,不能滥用

浅析中国政治腐败现象的滋生和对策

腐败问题牵连到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贪官腐败,必然导致民不聊生。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我对腐败问题尤其关注。社会的黑暗和腐败令如今大学生不敢进入社会,不敢面对未来生活的挑战。政坛的腐败令我们的正义感和社会公平感受到了威胁。所以,我们很有必要对腐败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寻求根治腐败问题的方法。 一、腐败现象的产生 纵观中国历史,历代封建政权之所以“人亡政息”、政权更迭、江山易人,政治腐败是根源。数千年专制制度下的中国,一直在和官僚体制的腐败进行斗争,斗争的结果就是不断的惩治,又不断的滋生,百屠不灭,百清不尽,人民对于腐败是切齿痛恨的。今天的中国,“封建制度”已经消亡,“共和国”已经建立,但是人民仍旧不能和摆脱腐败政治的困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腐败也以更快的速度发展和蔓延,似乎比以前历代封建王朝来的还更迅猛,更严重。我们每年查处的省部级领导干部10多名,对腐败分子的惩处也很严厉。腐败不但威胁着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稳定,而且还会严重削弱国家能力,激化社会矛盾,从而时刻影响着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腐败现象产生的各种原因 (一)、制度原因 国家政治制度的制约机制不健全——官员掌握着管理和分配稀缺资源权力,而责任制度、监督制度、人事制度、法律制度本身的弹性过大。由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监督制约机制、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等一些教育制度、监督管理机制尚未建立或完善,使现阶段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增加难度。由于没有一套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制度,一些领导干部放任自流,高高在上,一手遮天,不以身作则,坏了自己,也带坏了一个地区或部门的风气,引发许多腐败问题。 (二)、社会原因 公民的态度和行为、社会的价值观念。腐败与反腐败本身就是对立的、矛盾的、相互排斥的。当这种抵制腐败的力量比较强大的时候,腐败现象的发展就比较缓慢而微弱。而当这种抵制的力量有所削弱的时候,则腐败现象的发展就会变得非常迅猛。所以反腐败的斗争是一个需要不断地、持久地进行的过程,公民应把握好主流方向,要不断加大打击力度。 (三)、思想原因 极少数政府官员道德品质的堕落、道德败坏使得官员无法抵御远大于其合法收入的金钱诱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思想教育也开始接受外来文化的影响,在国外先进优秀文化传来同时,腐朽污浊之气也随之进入。在这种情况下,党的机关和企业单位的某些公职人员由于本人素质不高,受封建主义残余思想,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和侵蚀。一些党员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在金钱和物质引诱面前失去了自控能力。而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与政治存在不合理方面,又为这些不坚定分子提供了便利条件。这就使得少数公职人员当官做老爷和以权谋私的欲望恶性膨胀起来,利

全国中考政治真题汇编: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解析版)

2016年全国中考政治真题汇编: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1、(2016?广州)如表为我国近10年居民养老金月发放金额的变化情 况。统计显示,年均增长的10%, 跑赢4%的物价增长率。这表明 () ①实现“老有所养”是公民的基 本人权 ②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有坚实的 物质保障 ③我国已提前全面建成高水平的小康社会 ④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在改革中的获得感。 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③④ 【考点】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民生问题. 【分析】本题考查人权与民生.依据教材知识,分析图表内容,辨析题肢选项,作出正确选择. 【解答】我国近10年居民养老金月发放金额年均增长的10%,跑赢4%的物价增长率,实现了“老有所养”,为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在改革中的获得感,①②④分析正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到2020年的目标,③错误.故选C 2、(2016?南京)我国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行使政治权利() ①是指公民行使监督权、建议权②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③必须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④必须通过人大代表提建议。

A.①③B.②④C.①④D.②③ 【考点】正确行使公民权利. 【分析】本题主要考查正确行使公民权利这一知识点,要明确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解答】我国公民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积极参与政治生活,但是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弄虚作假,要以事实为依据,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必须通过正常的渠道,并不是只能通过人大代表,所以②③说法正确,①④错误,故选D 3、(2016?江西)2016年2月,在高铁列车上,韩某因为烟瘾难忍,竟跑到列车的厕所里抽起烟来,致使烟雾警报器报警。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韩某被处以500元行政罚款,这告诉我们()A.吸烟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 B.任何违法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 C.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的 D.公民要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考点】正确行使公民权利. 【分析】本题属于“法律保护我们的权利”这一知识点,需要在掌握法律的涵义,我国法律重要性,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要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等相关知识的基础上,对材料进行深入的分析,从而得出结论. 【解答】由题干描述得知,在高铁列车上,韩某因为烟瘾难忍,竟跑到列车的厕所里抽起烟来,致使烟雾警报器报警.根据《铁路安全管

八年级下册政治公民的义务教案

八年级下册政治公民的义务教案 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明确履行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的重要意义,增强对国家、对社会、对集体、对他人的责任意识,做负责任的公民。 2.能力目标:增强对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要履行义务这一道理的理解能力,提高对履行道德义务重要意义的认识能力。 3.知识目标: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的内容;道德义务的涵义,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关系。 教材分析: 1.重点:公民为什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 2.难点:理解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 教学方法:情境探究法、讲授法 学法指导:通过本节课任务驱动、小组合作学习的学习方式,可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合作探究能力,增强合作意识,培养学生的探究精神,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中学生小华爱好动手,他用两年的时间完成了自己的小发明并且申请了专利。在收到专利奖励的账单时,他发现备注栏上扣掉了个人所得税。小华看了之后有些不解。未成年人需要缴税吗?

学生:思考,发表意见,说明理由。 师:未成年人该缴税时也要缴税。小华是中国公民,中国公民必须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因此,小华尽管是未成年人也要纳税。可见,我们不仅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还要对他人、 对社会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新课讲授 1.我们的法定义务 (1)什么是法定义务 师:在小华依法纳税的案例中,我们发现纳税这项义务是法律规定我们必须履行的,像这种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我们称之为法定义务。 (2)公民的基本义务 过渡:我们都要履行哪些法定义务呢? 生:思考,回答…… 师:我们在上节课学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知道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的,那么宪法规定的义务就是公民的基本义务,那么宪 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都有哪些呢?具体包括: ①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②保守国家秘密;③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等等。(为 同学们做以简单介绍) (3)为什么要履行义务 师:在第一课的时候我们讲了我们享有广泛的公民权利,于是有同学说,我们光享受权利就行了啊,为什么还要让我们履行义务呢? 亲爱的同学们,你说为什么我们还要履行义务呢? 生:思考,回答……

政治学原理

试述政党在现代政治生活中的功能与作用。 @(1)实现利益聚集和表达的途径,政党是其成员和选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表者; (2)形成和培养政治精英的渠道,政党是招募精英和培养政治骨干的重要途径; (3)实现社会化和政治动员的途径,政党是形成、教育和影响民意的媒介,是政治教育和实现社会化的机构; (4)组织政府的手段,政党协助形成政府,并为政府提供稳定基础。 为什么说中产阶级是天生的民主派? @(1)崇尚自由,反对干涉;(4分) (2)主张合作双赢,反对你死我活;(4分) (3)倾向中道温和,反对极端和突变等。(4分) . 在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扩大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并且通过立法的完善,形成法制体系化的权利保障网络;(3分) (2)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分) (3)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3分) (4)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3分) 实现政治合法性的途径有哪些? @(1)建立政治共识;(4分) (2)宪政建设;(4分) (3)提高政治体系的效率。(4分) 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政治共同体(国家)内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统称,它是全体社会成员在一定社会基础之上所形成的总体意志和要求的表达,是个人利益和团体利益上升到全社会范围内的利益意志的表现。 政治参与 @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 政治文化 @政治文化是一国国民长期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对于生活其中的政治体系和所承担政治角色的认知、情感和态度,它与政府、政治组织等制度性结构相对应,成为政治体系的主观要素。

浅谈中国政治现实问题

浅谈中国政治现实问题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呈现出更加旺盛的生命力。今天,我们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道路,但进一步将其完善好、发展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当代中国的现实国情,使我国民主政治建设面临诸多难题。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西方国家用几百年时间走完的路在我国被压缩为几十年的路程。我国尚未完成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的任务,却又不得不提前谋划西方国家“后工业化”时代的任务。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等各种时代新元素相互交织,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发展中的新问题相互缠绕,历史遗留的和实践增生的一系列问题一并挤压到当代中国发展的日程上。这一国情使我国民主政治建设面临诸多难题。解决这些难题,需要党和人民的智慧,要求我们充分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艰巨性,应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对当前中国这种体制存在的问题,已有了许多研究和论述。归纳起来,应主要有五个方面。 第一国家政治的统一性有所减弱,压力型体制及增压体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第二,各级领导人的自利化趋势明显,政治家缺失,政治领袖的权威流失。第三,权力资本化趋势更为明显,经济强势集团对国家政治的非制度性影响加强。第四,制度化的公民参与渠道和方式不能适应新技术的发展。第五,民众的政治信任和政治认同流失严重,群体性事件增加,反体制倾向增强。 针对以上五个政治现实问题,他们的基本表现如下。 国家政治的统一性有所减弱,压力型体制及增压体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的问题表现在:中央自上而下施压,导致的是压力的转移,而不是压力的消解,而且压力最终还是转移到中央。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政府行政体制的运转也从“动员体制”逐步转向了“压力型体制”。这个过程中,中央的很多政令是不通的,上面讲的和下面做的是两回事。这就是威权体制下的压力机制所带来的政治后果。有些人讲,威权体制是一个很好的制度,它可以办大事,但它同样可以办假事。 各级领导人的自利化趋势明显,政治家缺失,政治领袖的权威流失这个问题上。对于各级领导人的自利化趋向,已是司空见惯。真正的政治家,具有长远的理想目标或核心价值,他不会在意眼前的各种困难、误会,甚至攻击和人身安全,而是百折不挠地追求理想;不会成为财富或权位的俘虏,而是有一条很清楚的道德伦理底线,有领导能力和高瞻远瞩,果敢坚定。他可以使我们的社会发生某些重大转折。威权政治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必须有一个政治领袖。但是中国现在没有一言九鼎的威权领袖。而呈现为“共治”式的态势。没有英雄的威权,其政治领袖要承受更多的压力。 权力资本化趋势更为明显,经济强势集团对国家政治的非制度性影响加强也是一个问题。社会大众的政治影响力持续衰减。威权政治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出现了更多的腐败。权力与资本的相互转化在目前中国的威权政治下是一个非常明显的现象。中国许多政治学家、社会学家通过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威权政治下腐败是难免的,中国社会在转型中是没有办法克服腐败的。关键是要适度的一定范围可控的腐败。 制度化的公民参与渠道和方式不能适应新技术的发展的问题表现在新科技

浅谈“法治”的含义

浅谈“法治”的含义 【摘要】“法治”是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一个十分古老的概念。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和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对法治问题有过广泛的论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先驱人物洛克、孟德斯鸠等人都对这一理论进行过深入的研究。那么“法治”具体有哪些含义呢?本文通过论述“法治”与“法制”,“法治”与“依法治国”的联系与区别来阐明“法治”的基本含义。 【关键词】法治法制依法治国 (一)“法治”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 法治在英文中写作“the rule of law”,它与“legality”或“legal system”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后者在中文中通常译作“法制”。“法制”一次在我国古代就已出现。《礼记·月令》就有“命有国,修法制”的记述。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前,“法制”一次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含义:第一,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它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制。第二,法制不仅指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体,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第三,法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各个因素所组成的系统。第四,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有法律制度而又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及其出现的秩序状态。十五大后,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同法制是法律制度或法律和制度的简称的观点,其重点是在法的强制性、法的合法性和法的技术性方面,从这一点上看,法制所讲的法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而法治强调一个国家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状态,它除了静态法的规则及体系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及守法等活动。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的界定是:“法治应该是包含两重意义:已经建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而现代法治所体现的一种依法办事的良好的社会状态应至少包括:一是这个国家要具备完善而良好的法;二是这种法要得以普遍而自觉的遵守;三是已建立健全完备的使这种法得以正确适用与遵守的国家权力体系,是以权力的互相制约、监督为前提条件的。法治是在法及其司法体制健全的情况下,在完全地服从于和体现了社会整体利益与群众意志的前提条件下,能最大限度而充分地发挥个人的意志与行为的自由的一种社会状态。 很多人认为法治亦为法制,那么,究竟是不是这样呢?首先,我们讲法制所讲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专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所讲的法律制度单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法得到正确使用和普遍遵守的法律制度。其次,法制社会中的法与民主的关系,既可以是与民众的意志相统一、体现了民众意志、为民众服务的法,也可以是与民众相对立,是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社会中的法完全体现的是主权在民、政治民主,所有人都平等,社会是公平、正义的,这也是二者的基本不同之处。最后,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发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也就是说法制并不排除人治;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斥人治,是人治的对立面,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以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

23公民的政治性义务

23公民的政治性义务

授课教案 专业:网络青鸟平面高尔夫专业学科:德育课程名称经济政治与社会任课教师傅庆梅 授课班级网络0901 青鸟0901 高尔夫0901 平面09010902 教学方式理论 授课时间2010-11-29——11-30 章、节、课 第四单元第 十课(一)教学反馈:通过教学,学生对公民的政治性义务有所认识的掌握,使学生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增强自己的责任感情。 听课教师:无课件:有 教学目的:通过学习,懂得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尊重社会公德、依法服兵役等义务,自觉承担 对国家的责任。 教学重难点:自觉履行政治性义务 德育渗透:增强履行政治性义务的意识,增强公民的责任感、义务感的意识。教学内容: 【组织教学】 【复习提问】我国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导入新课】情境导入,多媒体展示“轮椅上最美丽的火炬手金晶“,体味公民自觉履行政治性义务。 【讲授新课】 第10课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一公民的政治性义务 (一)体味公民政治性义务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公民在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也必须履行政治性义务。 (二)自觉履行政治性义务

政治性义务,指的是公民依据宪法、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对国家、社会的责任。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性义务,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我国公民有责任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坚决同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做斗争。国家要真正长期地保持统一,还需要各民族团结起来。因此,宪法规定,公民有维护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应当做到:维护国家主权不被侵犯、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维护国家政权的统一、坚持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 第二,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国家安全,包括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国家的机密不被窃取、泄露和出卖,社会秩序不被破坏等。国家荣誉,包括国家的尊严不受侵犯、国家的荣誉不受玷污、国家的名誉不受侮辱。国家利益,包括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利益和国家安全。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应当做到:严守国家秘密,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维护国家安定、社会稳定,同一切损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也是公民根本的行为准则。劳动纪律是指在社会共同劳动中,所有劳动者必须共同遵守的劳动规章制度。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 第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国防是一个国家政治稳定的必要条件,是经济建设的安全保障,是独立自主行使外交权的强大后盾,是保证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主要支柱。因此,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崇高职责。 (三)履行政治性义务的意义 公民依法履行政治性义务,不仅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国家长久治安的保障,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一,有利于公民政治权利得到广泛充分地实现。 在法律关系中,其主体所拥有的权利,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必然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为公民享有和行使权力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第二,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增强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 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功能,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机制实现的。公民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有利于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在法制轨道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同时,公民只有自觉履行义务,才能在具体实践中,增长参与政治生活的知识和能力。 第三,有利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公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国家利益、依法规范自身行为,有利于树立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浅谈政治合法性

浅谈政治合法性 内容摘要:许多政治学教材中都有这种提法:权力、权威与合法性这三个相互关联的概念是政治学中最基本的概念。此话不假。合法性的确是政治学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但是更重要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政治合法性是一个政权得以存在的基础。也就是说,没有合法性的政府是没有资格存在的政府,也是一个不可能长久的政府。当今世界各国都面临着政治合法性不足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当代中国尤为突出。作为一名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的学生,加深对政治合法性概念的理解是十分必要的。只有知道什么是政治合法性,我们才能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为增强国家的政治合法性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政治合法性广大民众认可支持政权 关于政治合法性的论述,古已有之。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曾说过:“一个政体要达到长治久安,必须使全邦各部分的人民能够参加而且怀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愿望。”①由此可见,政治合法性对一个国家、一个政府的稳定、长久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然,政治合法性的内容也是十分深奥和丰富的。 一、政治合法性的含义 关于政治合法性的含义,不少政治学家都对其做了深刻而简练的定义。美国政治学者李普赛特指出:“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有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能力。”②著名社会学家哈贝马斯则认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 ③也有中国学者认为:“政治合法性是指广大民众对现存政治秩序和政权的认同和支持”④由此可见,政治合法性就是指广大民众自觉地对现存的政治秩序和制度、公共权威和政权的积极支持和认可,是广大民众对统治正当性的承认和对统治的认可。通过政治合法性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一个国家的统治是否具有统治合法性,不在于统治者自己的宣称,也不在于统治者为自己的执政制定的法律依据,而在于人口占大多数的民众是否真正认同,在于广大民众是否积极支持。国民党在大陆末期的统治正好说明了这一点。抗日战争取得胜利后,全国人民都期望能够建立一个独立统一民主富强的国家,可是国民政府却悍然撕毁了《双十协定》,挑起内战,全然不顾人民的感受和愿望。除此之外,经过一百多年的列强侵略掠夺,尤其是抗日战争时期日本侵略者的疯狂掠夺与破坏,中国的经济已濒临崩溃的边缘,然而四大家族及国民党军官却倒行逆施,疯狂发行法币,疯狂掠夺百姓,让民众对国民政府失去了信心。在国民政府崩溃前夕,国民党召开了没有中国共产党和进步民主党派参加的国民大会,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国民党希望由此换得民众对国民政府统治合法性的承认。然而,国民党大错特错了,它没有弄明白一个道理: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由于失去了广大民众对国民政府政治合法性的支持和承认,国民政府不久就失去了对中国大陆的统治权。 二、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性 合法性被认为是政府行政的最基本条件:如果一个政府拥有充足的政治合法性,它将稳定长久;如果一个政府缺乏必要的合法性,它将很快崩溃瓦解。近代学者马克斯·韦伯指出:“一切经验表明,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地满足仅仅以物质的动机,或者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理性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换言之,任何统治者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⑤因此,只有唤起民众对政治统治合法性的信仰,才是维持统治稳定长久的最佳方式。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北京成立了。但是,在1949年-1971年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没有得到大多数国家,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的承认。按照相关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存在似乎缺乏必要的合法性。但是,由于

《政治权利与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基础》教学设计

《政治权利与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基础》教学设计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 明确我国公民政治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深刻理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根据现实生活中政治权利的享有情况和履行情况,举例说明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全面把握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2.过程与方法 在权利与义务、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关系的分析中,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 3.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 通过收集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和亲身参与政治生活的事例,培养学生关心社会事务和国家大事的意识,增强公民的责任感,增强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激发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提高自身参与政治生活的素养、自觉投身于政治生活之中。教学重点:公民依法行使的政治权利和依法履行的政治义务的内容 教学难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法律和自由的关系 学情分析:公民的政治生活的全部内容,就是以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为基准的,本框内容在全书中具有重要意义。学生学好这部分内容可为以后内容的学习奠定知识基础。但本框内容多,理解上有一定难度,虽然高中学生自主意识增强,但平时课业负担重,主动关注这类问题较少,需要提前布置学生课前预习并注意结合生活热点及自身实际理解课文内容。 教学手段:课件

教学流程:分为课前、课中和课后三大阶段 课前阶段: 一、预习(独立完成) (一)完成《高考调研》知识梳理 (二)完成本节知识的知识结构图 二、搜集资料(小组合作,全班分为7个小组) 1、1---3小组搜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材料,典型案例。(正面和反面的皆可以) 2、4----7小组搜集公民的政治义务的材料,典型案例。(正面和反面的皆可以) 三、知识判断(自我检测学习成果) 1、权利和义务是可以放弃的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其主体使全体公民 3、选举权就是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 4、享受权利才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体现 5、公民应先履行义务,后享受权利 6、国家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工具 7、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因而人民民主具有全民性 8、人民民主的真实性表现在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9、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的特点 10、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坚持对敌人实行专政 11、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公民当家作主,公民是国家的主人 12、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全民性

浅谈政治合法性视角下我国的政治稳定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02050983.html, 浅谈政治合法性视角下我国的政治稳定 作者:谈晓敏 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1期 摘要:政治发展是一个不断向前推进的动态过程,其内在政治体系的有序性就是政治稳定,而这种有序性是需要人民对政治统治者的认同和拥护来予以保证的,也就是说政治稳定是以政治合法性为前提和基础的。目前,由于社会结构及体制的转轨和利益多元化,各种社会矛盾逐渐凸显。这些矛盾使得人民开始怀疑政治统治者的有效性,会影响政治体系合法性的基础,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威胁政治稳定。因此,我国政府必须重视合法性危机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来巩固其合法性基础,维持政治稳定。 关键词:政治合法性;合法性危机;政治稳定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1-0066-03 政治合法性是被统治者对统治者政权的一种认同,是他们用来表达和寻求自己政治利益的一种方式,它是政治体系正常运转、政治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也是维持政治稳定与促进发展的必要条件。 一、政治合法性与政治稳定的基本概念 (一)政治合法性的含义 合法性是政治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李普赛特曾指出:“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1] 政治合法性是人们对执政者地位的一种自愿认同,这种认同感需要执政者采取一定措施来加以维护。政治合法性关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两个方面:其一,统治者借助意识形态、舆论宣传、传统习惯等手段来影响公众之认识,以证明加强其统治的合法性;其二,被统治者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并非丧失完全独立的判断能力,其必然根据现实利益情况来分析评判统治者的合法性。 (二)政治稳定的含义 目前,学术界对政治稳定的概念还没有统一的界定,大多数学者采用的是政治学家塞缪尔·P·亨廷顿的说法:“政治稳定有两个基本要素,即秩序和持续性。秩序意味着政治体系相对来说不存在暴力、武力、高压政治和分裂;持续性意味着政治体系的关键成分相对来说不发生变化、政治发展不发生中断、社会中不存在希望政治体系来个根本改变的重要社会力量和政治运动。”[2]

最新人教版八年级政治《公民的义务》微型课教案

最新人教版八年级政治《公民的义务》微型课教案 一、新课准备:好,上课!同学们好,请坐! 二、导入新课: 同学们:在社会生活中,我们每个人不仅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那么我们都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新课内容:公民的义务(板书)三、新课讲授: ◆好,同学们:请看大屏幕,这就是本节课的学习目标,请同学们齐读一遍: ◆好,下面呢咱们就进入本节课学习的第一目内容:1.我们的法定义务(板书) ◆好,请同学们阅读课文内容,思考问题,相互交流:公民义务的来源都有哪些呢?好,这位同学,你来说,这些义务来自亲情、道德、纪律、法律等各个方面。那么什么是法定义务呢?很好,请坐! ◆好,同学们,在我国公民既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这说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下面呢老师解读一下: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行义务的主体。我们既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又要增强义务观念,自觉履行义务。 ◆好,这位同学,你来说一说,什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说的很好,那么公民的基本义务都有哪些呢?说的非常好,请坐!请同学们勾画一下。 ◆好,接下来咱们就进入本节课学习的第二目内容:2. 我们的道德义务(板书) ◆好,请同学们阅读课文内容,思考问题,相互交流:什么是道德义务呢?好,这位同学,你来说,说的非常好,请坐! ◆是啊,同学们,公民的道德义务非常广泛,我们要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这位同学,你来说说具体内容: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说的非常好,来掌声鼓励一下,请坐! 三、新课总结: 同学们:本节课大家的表现都很好,通过本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公民不仅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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