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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安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安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安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缓解城乡贫困群众就医难问题,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

(二)救急救难,简便易行原则;

(三)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原则;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

(五)加强配合,共同推进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江安县户籍且在江安县长期居住的以下人员:

(一)特困人员;

(二)孤儿;

(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五)城乡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1—2级)人员及60岁以上老人;

(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

(七)因灾、因病突然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对象。

第三章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包括:

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四种救助方式;原则上当年医治的当年救助,确因特殊原因当年未及时申请救助的,原则上不得超过次年的3月31日以前申请;救助标准随上级救助政策及江安县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第五条资助参保

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含纳入低保兜底对象的建卡贫困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持二代残疾证1-2级)按个人当年缴费标准最低档次给予全额资助参保;建卡贫困户按个人当年缴费标准最低档次由扶贫资金给予全额资助参保。

第六条门诊医疗救助

对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重残人员和65周岁以上老人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实行门诊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主要解决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年按不低于5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年;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县府办转发县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切实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江府办函〔2017〕27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住院医疗救助

(一)城乡特困人员和孤儿住院发生的费用,按《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宜宾市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当年政策报销后,在除去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费用后,剩余费用由民政实施全额救助。特困人员对象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或长期居住地就近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如需转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医治的要有医院逐级转院手续(急诊病人除外);如需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由病人及其亲属先行垫付出院后按规定予以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基础上,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原则上应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药品、卫材、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项目。如果重症患者必须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药品、卫材、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项目,其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并组织专家组对每一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药品进行必要性审定,对不是必须使用的由医院自己承担费用,对必须使用的药品费用每季度末由医疗机构汇总报县民政局(同时附每名患者住院病历复印件及费用清单),由民政局牵头组织卫生计生局、医保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形成专家组进行审定,对必须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政

策范围外药品的费用由民政局结算支付,不是必须的费用由医院自行承担。

(二)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住院发生的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报销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份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三)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按县政府2008年第40期会议纪要执行,由乡镇向民政局书面报告,经民政局领导签批后,送到县康复医院和市康复医院医治,采用单病种按床日限价记账制结算,每人每天不高于15元救助。

(四)未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的其他低收入家庭、建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患癌症、肝硬化腹水、肾功能衰竭、甲亢、红斑狼疮、肺心病、高血压并发症、乙肝伴肝功能损害、精神分裂症、冠心病、糖尿病并发器官损害、肺结核等重大疾病住院发生的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各种商业保险报销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份费用超过10000元的按5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五)实施再次救助。如遇特殊情况,重点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报销,民政救助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费用还超过10000元,影响家庭正常生活的,可在年底再次实施救助。

第八条重特大疾病救助

(一)重特大疾病病种。依据《四川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川卫办发〔2013〕7号),先行确定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20种病种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2018年起参照当年卫生部门确定的重特大疾病的病种划定。重特大疾病病种对应的ICD-10编码,由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共同确认,病种变化后及时更新。

(二)救助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低保兜底建卡贫困户)和孤儿患重特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不设起付线,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50000元救助,进入“一站式”结算;重点优抚对象、未纳入低保兜底的建卡贫困户、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在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按4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50000元,未进入“一站式结算”,进行手工操作救助。

第九条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费用;

(二)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工伤、打架斗殴、酒后闹事、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

(四)不能提供有效收据和有效病历证明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二)患者本人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以外的费用;

(四)商业保险报销费用;

(五)社会各界帮扶给予的救助资金。

第四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门诊医疗救助按以下程序报批: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病历证明材料和门诊原始发票经乡镇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住院医疗救助程序

(一)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含纳入低保兜底对象的建卡贫困户)和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本人到宜宾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提供身份证,医疗机构审核后就医,纳入“一站式”医疗医疗救助范围。按规定直接在就医医院享受民政医疗救助。

(二)未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点优抚对象、建卡贫困户的其他低收入家庭需要申请救助的:本人向所在乡镇民政办提出申请,并提供病历证明材料、医保结算单(盖鲜章)、医疗费用结算单(复印件盖鲜章)——乡镇审核后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批。(重点救助对象在宜宾市范围外就医的按此程序办理救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

(一)上级拨入的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三)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资金;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中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资金;

(五)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第十四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一)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县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汇集、核拨、支付业务。乡镇政

府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帐科目,用于办理资金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1.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各乡镇将受资助对象的名单报县民政局审定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录入居民医保系统,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提供的花名册和资金汇总表将资助款从专户直接划转到县医保局基金专户

2. 住院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1)“一站式”医疗救助金支付。医疗救助资金,分对象按“一站式”系统结算比例由实施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每季度与县民政局进行结算。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需向县民政局提供《汇总花名册》(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医院有效银行转款账户信息、救助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宜宾市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2)未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的其他低收入家庭、建卡贫困户家庭成员申请救助的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县民政局将资金划拨到所在乡镇,乡镇政府根据批准金额转入救助对象银行帐户。(重点救助对象在宜宾市范围外就医的按此程序办理救助资金)

第六章医疗服务和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城乡医疗救助机构原则上参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执行。

第十六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参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检查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张贴就医指南和服务标识,建立救助公示栏与救助对象台帐。要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医疗减免政策,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救助对象持《特困人员供养证》、《城乡居民低保证》、《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以下免费项目优惠政策:门诊挂号费、急诊挂号费、住院诊查费、院内会诊、一般专项护理、一般物理降温、特殊物理降温、日常生活能力评定、中医辨证论治。

第七章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政府负责制。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府办、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生计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县民政局是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一)县民政局负责牵头研究拟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安排必要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加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对提供城乡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并加强其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落实医疗优惠政策,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配合县民政局做好“一站式”医疗救助系统维护工作。

(五)县审计局负责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六)县监察局负责对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过程及有关单位履行相关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

(七)县发改局负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扶贫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申请救助对象的身份认定、审核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管理等工作。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由医疗机构负责追回已拨付的救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医疗救助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医疗救助金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医务人员为救助对象提供虚假病情诊断证明骗取救助金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配合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金的,如数追回救助金,两年内不能享受医疗救助。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辱骂、殴打从事城乡医疗救助管理的工作人员或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取消其医疗救助资格,两年内不能享受医疗救助,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城乡医疗救助要充分利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形成制度衔接、服务共用、信息共享、监管统一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

(一)县民政局:1.个人救助档案(含审批表、相关证明材

料);2.救助对象台帐;3.审批文件及审批花名册;4.举报(信访)记录。

(二)乡镇:1.救助对象台帐;2.救助金划拨救助对象银行帐户花名册;3.审批文件及审批花名册;4.举报(信访)记录。

(三)村(居)委会:救助对象花名册。

(四)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台帐,病人病历、用药费用清单。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 日起执行,以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实施 方案 为了提高我县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和社会效益,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根据x[x]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城镇“三无”对象; 4、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5、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 6、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指患规定的12种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可报部分(指剔除新农合或医保认定的不可报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而造成家庭支出贫困的低收入家庭患者。 二、重大疾病病种

重大疾病指严重危害生命健康,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高额治疗费用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疾病: 1、恶性肿瘤; 2、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3、重症肝炎(肝硬化、肝腹水或急性肝坏死);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重症精神病; 8、系统性红斑狼疮; 9、脑性瘫痪; 10、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 11、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 12、帕金森氏综合征。 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1、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2、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淫乱、违法犯罪等引发的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的; 4、变性、镶牙、整容等非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门诊救助

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汇报

番禺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汇报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更好地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区委、区政府不断加大医疗救助工作力度,从2006年开始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工作以“服务城乡统筹,促进便民利民”为中心,扎实推进城乡医疗救助一体化建设和一站式服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一、基本情况 2006年,我区启动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以来,经过不断探索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日趋规范,充分发挥了医疗救助工作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一)领导重视,形成工作合力。一直以来,区委、区政府都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把关心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做为民生工程来抓。针对我区特困人员主要集中在农村(约13000人),生活水平较低,特别是近年来重大疾病的发病率较高,一些贫困家庭成员患上重大疾病时没法解决巨额的医疗费用的问题,区委、区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我区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专门组织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及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针对我区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进行调研,探讨我区的实施办法,经多次反复研究,我区城乡医疗救助探讨工作取得进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暂行办法》,由区财政筹集专款,用于我区的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对我区在册的城乡低保户、在乡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农村“五保”对象、患重大疾病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患者,其住院治疗费用经城乡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治疗费用再由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给予50%的资助,享受救助金总额累计每人每年最高20000元;此外,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合作医疗需个人缴交的费用由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 (二)强化为民,推进一站式服务。实施医疗救助初期,特困人员“二次报销”的操作是由患者自己先垫付药费,然后凭发票到民政部门“逐层”审批后再报销。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发现有三个问题:一是特困人员家庭本来就经济困难,自身根本没有能力垫付药费,只能东拼西凑地向亲戚朋友借钱,有些人甚至因无法筹到医药费而不去看病;二是有些患者对医药费收据保管不善,因丢失票据而不能办理报销;三是报销的申请程序较为复杂,审批时间较长。为进一步简化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的资助程序,使困难群众放心治病,区政府先后四次组织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信息中心及区城乡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对简化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审批程序进行商议,提出了“二次报销”网上实时结算的设想。经过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和软件开发公司的努力,农村特困人员实时结算系统于2008年1月1日起启用,特困人员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通过医疗救助实时结算系统,出院结帐当场即可以享受医疗救助金。特困人员得到政府医疗救助金的资助而不需要任何手续,改变了过去“逐层”审批后再报销的方式,大大方便了我区的困难群众,这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最新)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服务,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保体系中的底线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X 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机构有效衔接; (四)依托X省社会救助监控系统,全面拓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五)分类施救,以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救助为重点,对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为补充; (六)公开、公平、公正、简便。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 (二)低保对象; (三)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凡享受公费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医疗救助,若遭遇灾难性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相关政策及相应程序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 第三章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四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医疗救助:分为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三种方式。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因病住院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分类分档核算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精准扶贫医疗救助实施方案_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方案

精准扶贫医疗救助实施方案_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方案 精准扶贫医疗救助是为了充分发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保障作用,帮助医疗救助对象及时、便捷地获得医疗救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精准扶贫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欢迎大家阅读。精准扶贫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篇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省上计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xx年完成1055个贫困村卫生室建设,每个新建村卫生室中央和省级共补助10万元,实现贫困村标准化村卫生室全覆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从20xx年起,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贫困村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定额补助由每月200元增加到每月400元。强化乡村医生培训,到20xx年贫困村村医全部具备乡村医生职业资格以上标准。充实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到20xx年,每个乡镇卫生院配备全科

医生3名以上,20xx年达到5名。到20xx年完成九县区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建设。20xx年起,建立引导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政策机制,每年选派市级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县级医疗机构中级以上和五年以上住院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20xx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贫困人口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20xx 年起,贫困人口大病保险保险起付线由5000元降至3000元,使贫困人口报销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 二、主要措施 1.贫困地区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 加大贫困村卫生室建设力度,完成1055个未达标贫困村村卫生室建设任务,实现贫困村卫生室建设全覆盖。每个新建村卫生室由中央和省级投入10万元,20xx年建设750个,20xx年建设305个,同时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优先为每个贫困村村卫生室配备1台健康一体机。 2.提高贫困村乡村医生待遇 对于贫困村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从20xx年起,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贫困村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定额补助由200元/月增加到400元/月。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 细则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内政发〔〕125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内民政保〔〕133号)以及《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发〔〕1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政府拨款和上级专项资金救助及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对患重大病和慢性病的城乡贫困居民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以政府救助为主、社会互助为辅。 第四条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农村牧区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重残人员和65岁及以上老年人实施重点救助。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医疗救助遵守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与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逐步提高的原则; (三)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多方筹集与个人积极参加的原则; (五)与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慈善机构的救助相衔接的原则。 第三章救助范围 第六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人员包括: (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牧区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 (二)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四)见义勇为及因公受伤、致残的农牧民和无固定职业的城市居民; (五)城乡低收入家庭患重大疾病人员(低收入人员指家庭收入高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我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 第七条城乡低保对象凭《低保证》到指定医院就诊时,免收门诊挂号费,减免30%的检查费和床位费。 第八条我旗确定的指定医疗救助服务机构为苏木镇场医院、

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书

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口性质 农业□非农□ 属别 城市低保□农村低保□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患病种类 治疗医院 是否参加合作医疗 已用医药费 (元) 合作医疗补助费用 (元) 个人承担费用 (元) 申请人家庭成员 姓名称谓年龄健康状况职业备注 申请救助理由 社区村委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乡镇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签字) 年月日 民政局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申请城乡医疗救助,按照“申请人(户主)申请、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具体办理程序及标准: 一、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汉台区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或《汉中市农村医疗(大病)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对象《供养证》、优抚对象《优待证》,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相关证件、证明(以上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及医疗费用有效凭证,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证》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疗证》及当年支付报销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和救助凭证(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医疗救助每月审批一次,救助对象应在医疗终结(出院)后3个月内向民

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过期不予受理。 三、区民政局原则上不接收个人送来的申报手续,对符合救助标准的手续由各镇、乡、办事处于当月20日前集中上报。 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农合病人住院费用结算单》必须为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外地住院治疗的除外,但必须到区农合办加盖公章)。 五、五保人员大病住院申报程序: 1、分散供养五保户需住院治疗的本人应持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入院通知、个人书面申请,交镇、乡、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区民政局备案,患者需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因紧急情况需立即住院的,应在一周内补办申报手续,否则按医疗救助一般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2、集中供养五保户需住院的,由院民所在敬老院书面报告并附诊断证明,报区民政局社救科备案,确因紧急情况需立即住院的,应在3日内补办相关手续,需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六、五保供养人员救助办法: 1、门诊费用救助:分散供养五保人员因病进行门诊治疗的,应持乡级以上门诊治疗发票,按发票实际数额的50%救助,最高金额全年累计不超过2000元;集中供养的按门诊费用实报实销。 2、住院费用救助:分散供养五保户因病住院的,新合疗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在10000元以内的实行实报实销,自付部分10000元以上的对超过10000元的部分按35%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5000元。集中供养五保户因病住院的新合疗报销后实行实报实销。 3、分散供养五保户入院治疗费用应由本人、村组、乡镇办事处协调解决,出院后新合疗报销完结按程序进行医疗救助;集中供养五保户应由所在敬老院垫付,新合疗报销完结后按程序进行医疗救助。

顺德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顺德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制度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便民、高效。 (二)保障基本医疗权益。 (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五)以自救为主、社会救助为辅。 第三条为切实推进全区医疗救助工作,成立佛山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顺德分会(以下简称区医疗救助分会),分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区人社局常务副局

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区人社局、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区财税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区医疗救助分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区医疗救助工作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由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村(居)委会在区分会的指导下,负责医疗救助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 第四条具有本区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低保临界对象; (三)城乡“三无”人员,即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城乡居民; (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三章医疗救助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免费参加本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保临界对象除外)。

第六条本区范围内实行门诊基本医疗减免,包括以下项目:(一)区、镇(街道)医院总院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查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顺规通【2011】113号文执行,即“非参保人员一般诊疗费按50%收取,参保人员一般诊疗费按规定享受医保基金报销后,超出部分再按50%收取。” (二)药费(不含自费药及保险赔付部分)8.5折优惠; (三)“三大常规”检验费、出诊费8折优惠。 第七条购买了本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可享受重大疾病住院“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 (一)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到佛山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住院起付线纳入救助项目,全免住院诊查费、空调降温费、肌肉注射费等。 (二)重大疾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其个人核准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救助报销比例:在一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为70%;在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为60%;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为55%;在市外医保定点医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总结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总结(范文一) ××年,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民政部门的精心指导下,认真贯彻实施社会医疗救助,进一步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切实履行了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根本宗旨,为稳定社会、建设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基本情况 ××年,我县医疗救助累计救助39221人,其中城市1636人,农村37585人;共支出医疗救助资金492.19万元,其中城市29.89万元,农村462.3万元。资助1386名城镇参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助32957名农村参保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二、主要做法 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缓解就医困难和因病影响基本生活的问题,使广大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是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将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享受生活定补的60年代精简老职工、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等五类对象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二是严格审批程序。由救助对象家庭户主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份证、低保证或五保供养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公室报销的相关医疗收费收据、必要的病历资料,经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和初审,填写《××县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是完善医疗救助系统。为了简化程序,方便群众,构建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平台,完成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库采集工作,建立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库,实现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受益人口达4万多人。 四是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为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对象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合率达到100%。 五是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社会化发放。财政部门设立医疗救助专户,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县民政局将审批核定后的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和医疗救助金额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及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至相关金融网点,存入救助对象的存单,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下步打算 ××年,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医疗救助资金不够充足,医疗救助范围有待于进一步扩大及医疗救助比例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等。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救助资金投入,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范围,适当调整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形成更为有效施救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体系。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总结(范文二) ××年,医疗救助工作纳入了市定目标管理。我县的医疗救助工作在县领导重视和上级业务部门精心指导下,建立了以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财政、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结算工作

2017年医疗救助工作计划

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计划 1.进一步完善、细化医疗救助制度。按照“托住底线、保主保重、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标准,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 2.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商业保险与医疗救助衔接机制,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和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 3.进一步提高对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水平。重视减轻特殊困难人群医疗费用负担,要根据地方财力和救助资金的总量,适时调整救助对象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和封顶线标准。对于一些重特大重病救助对象经集体研究后可适当提高报销比例,最大限度的将资金救助困难群众。同时要根据救助对象病种、病情、家庭贫困程度尝试实行医前、医中、二次救助等救助措施,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尽早、及时用到最急需救助的群众身上。 4.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筹资机制。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及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应纳入救助范围的对象标准,使更多的困难人群受益,造福社会。同时要加大与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福彩中心等公益机构的联系,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渠道筹

资机制,增强医疗救助能力。 5.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政策交给老百姓。要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地宣传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条件以及政策、范围,使广大群众了解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以及所需材料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这项惠民政策惠及更多的困难群众。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缓解我区城乡贫困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困难问题,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X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X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及各级对民生工程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 (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四)城乡低收入居民。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 (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 (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 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最新整理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docx

最新整理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根据《xxxxxx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 ]13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 ]158号)、《xxx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全面建设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民[ ]3号)、和《xxx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暂行)》(豫民文[ ]65号)精神,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是由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全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确保这项工作平稳运行。 二、救助对象 (一)持有《xxx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人员。 (二)持有《xxx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家庭成员。 三、救助办法 我县的医疗救助起付线为500元,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对于个别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新型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救助对象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仍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

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以适当的医疗救助。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20日内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xxx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应在15日内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医疗卫生救助金由乡镇民政所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全县采取统一的发放办法。 五、医疗救助服务 (一)农村医疗救助原则上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后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我县合作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2020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

2020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服务水平,有效减轻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支出负担,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和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便捷、救急救难、及时有效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标准统一、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资源共享、救助效果明显的城乡一体化医疗救助格局。 三、救助对象 具有我区户籍,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 四、救助办法 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享

受医疗费用报销“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即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余个人承担费用再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6500元,每人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五、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为保证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与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有序、有效衔接,确定区医院、区中医医院、区妇幼保健医院、区胥各庄中西医结合医院、胥各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区医院门诊部、区妇幼保健院高庄子社区门诊部、区济康医院和14所乡镇卫生院(共23家)为医疗救助“一站式”试点医疗机构。 六、操作程序 (一)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医疗救助操作程序。 1.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登记时,须向医疗机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低保证或“五保”证等有效证件,由医疗机构与区民政局进行信息核实确认(或联网信息比对)。出院结算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报销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费用。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将垫付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单和医疗救助结算单(注明自付金额和应享受救助金额),达到大病保险额度的需提供大病保险报销单据一幵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进行审批汇总报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季度结算。 2.救助对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需本人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在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

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工作情况汇报 我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工作在在各级领导的重视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建立了以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财政、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结算的工作方式,按照边摸索、边推进、边改善、边扩大的工作思路,收到了一定的成效,方便了救助对象,使“看病难”问题有所缓解,并摸索出一些基本做法,现就我市的医疗救助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海城市下辖27个镇(区),总人口114万,其中市区人口36万人。现有城镇低保4195人、2420户,农村低保12675人、6490户。 二、主要做法: 实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既是一项民心工程、社会工程,也是妥善解决低保、及特困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法宝。我们在工作中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宗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救人为先”的工作宗旨,严格按照“救急、救难、公开、便捷”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

(一)、领导重视,组织严密 为提高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切实为困难群众看病提供便利,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制定了《海城市“阳光救助”工程实施方案》。成立了“阳光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以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二)、结合实际,分类施救 一是在实施方案中对救助对象、救助原则、救助措施等都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二是定点医院全覆盖。在选择定点医院时,重点考虑四个因素:一是群众就近、方便就医;二是医院有一定的垫付能力;三是依托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的定点医院;四是兼顾县级、乡(镇)不同层次医院相结合,尽最大努力达到“小病不出乡镇、就近能住院、大病及时转院”,满足困难群众不同的医疗需求。 三是不同类别,区别对待。在具体救助工作中,我们采取了以重特大疾病救助制度为主体,以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坚持突出重点,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施助。对农村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新农合医疗补偿政策后,扣除除外金额及大病保险补偿额,其余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住院救助封顶线为3500元。城市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重症尿毒症透析、肝肾器官移植后应用抗排斥药)每人每年住院救助封

职工及家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办法

职工及家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办法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为了增加职工的健康福利保障,拓宽扶贫帮困渠道,为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主义互助友爱精神,公司决定设立“职工及家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为确保该项救助基金切实惠益职工,减轻公司身患重大疾病职工医疗费用负担,减少职工因病致贫现象,构建和谐新局面,特制订本方案。 一、公司机构设置 职工及家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工作机构设置:成立公司“职工及家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主任:张海卫 办公室成员:行政部、财务部 办公室成员作为经办机构,负责日常职工及家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 1、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机制是对当前医疗保险制定的补充措施,其目的旨在给予因患重大疾病而陷入困难的职工及直系亲属一定的帮助。 2、救助资金实行“职工个人缴纳、直系亲属缴纳、公司行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措。 备注说明:直系亲属指父母、妻子/丈夫、子女。 职工个人指:在公司满两年工龄(含两年)在职职工。

三、救助资金的建立 1、职工个人每人每月自愿缴纳30元。直系亲属每人每年自愿缴纳100元,家庭成员缴纳需全部缴纳。不能缴纳一人或选择性缴纳。(每年的元月份自愿缴纳)。 2、公司设立“公司职工及家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账户”,公司补贴十万元、咸阳阳光尚苑补贴十万元作为启动资金,由公司财务部设专人负责救助资金管理工作。 4、救助资金按照“扶危济困、定额启动、适当救助”的原则办理。 5、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管理和使用救助资金。 备注说明: 1.因离职或辞退;未享受“职工及家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予以退还本金。 2. 因离职或辞退;已享受“职工及家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不予以退还本金。 四、救助对象 1、公司在职员工。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在参保的定点医院,其医疗费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补助之后,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一万元以上,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可申请公司“职工及家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获得适当医疗救助。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服务水平,有效减轻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支出负担,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和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便捷、救急救难、及时有效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标准统一、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资源共享、救助效果明显的城乡一体化医疗救助格局。 三、救助对象 具有我区户籍,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 四、救助办法 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享受医疗费用报销“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即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余个人承担费用再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6500元,每人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五、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为保证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与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有序、有效衔接,确定区医院、区中医医院、区妇幼保健医院、区胥各庄中西医结合医院、胥各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区医院门诊部、区妇幼保健院高庄子社区门诊部、区济康医院和14所乡镇卫生院(共23家)为医疗救助“一站式”试点医疗机构。 六、操作程序 (一)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医疗救助操作程序。 1.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登记时,须向医疗机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低保证或“五保”证等有效证件,由医疗机构与区民政局进行信息核实确认(或联网信息比对)。出院结算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报销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费用。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将垫付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单和医疗救助结算单(注明自付金额和应享受救助金额),达到大病保险额度的需提供大病保险报销单据一幵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进行审批汇总报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季度结算。 2.救助对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需本人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在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的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补偿单,在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就诊的凭区新农合办公室核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补偿单(附住院票据和诊断证明复印件,加盖新农合审核章),达到大病保险额度的需提供大病保险报销单据一幵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进行审批汇总(附补偿单据、低保证或“五保”证复印件)按季度报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区民政局发放。 (二)城镇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操作程序。

有关基层城乡医疗救助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文

有关基层城乡医疗救助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文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以来,减轻了贫困群众经济负担,有效地缓解了困难群众“看病难”。 在调研中也发现,医疗救助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资金总量不足。全县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单一,医疗救助资金的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社会捐赠、慈善筹集及其他渠道筹集资金尚未未开展。二是医疗救助标准相对偏低。目前,大病医疗救助除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外,其他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有一定最高限额,对于大病患者来说,只是一种政府关爱性资助,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导致出现特殊重大疾病就会造成“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三是救助面相对偏窄。我县目前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界定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孤儿、特困优抚、城乡困难群众,但在实际生活中,患重病大病支付巨额医疗费用的,不一定是上述救助对象,导致“同病不同命”现象,使一些发生较大医疗开支的家庭,因没有被列入医疗救助范围失去救助机会,而成为新的特困群体。四是政策衔接不紧。虽然我县对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政策整合,但在实际工作中与其他单项救助政策没有做到有机衔接,仍然存在各自为政现象,信息数据不能实现共享,横向协调衔接有时出现脱节,重复救助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城乡医疗救助效果。 为此,建议: 一要完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保障机制,不断加大财政投入,拓宽医疗救助筹资渠道,探索将部分社会慈善资金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做大医疗救助资金蛋糕,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二要改进救助方式,建立“三办合一、同步结算”制度,实行合管办、民政救助与定点医院同步结算;对患有常见病、慢性病并符合条件救助对象进行定点定额救助。 三要扩大医疗救助覆盖面,将医疗救助对象由原来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优抚对象等扩大为按实际救助需要来确定,使救助范围扩大至可能因病致贫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尽可能地做到应救尽救。 四要搞好各项社会救助之间的有效衔接,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困难救助等有效整合,实现救助资源共享,真正实现“一站式”服务和同步结算,最大限度地减少中间环节,减少重复救助现象,让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能够充分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城乡贫困居民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者因重病住院治疗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的专项帮助和服务。 第三条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应当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坚持统筹协调、救急、救难、公开、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医疗救助的有关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办理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日常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并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服务、管理、监督工作。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应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六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以下困难群众: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统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户);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第七条下列情形的人员和医疗费用,不予医疗救助: (一)参与卖淫、嫖娼活动而染上性病的; (二)酗酒、斗殴、打架(含夫妻打架)造成伤害的; (三)自杀、自伤(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重症精神病患者自杀自残除外)造成伤害的; (四)未经批准而擅自到户口所在地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他地方医疗机构治疗(急诊、急救除外)的; (五)因就业、就读、探亲原因在就业、就读、探亲所在地的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急诊、急救除外)的; (六)经急诊、急救病情稳定后可以转诊而不及时转诊到户口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 (七)定点医疗机构未出具转诊证明而擅自转诊治疗的; (八)因交通事故、工(公)伤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伤害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相关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偿(报销)的;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导读:本文是关于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希望能帮助到您!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县民政局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快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维护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今年,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把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四项工作分别列入了____年向全省、全市人民承诺办好的十件实事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委、县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工作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完成省政府、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现就目前“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四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汇报。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全面完成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工作 为落实好省、市要求,*县于_月__日召开第*次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从_月份起,把城市低保标准由*元提高到*元,同时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政〔____〕__号)文件。_月下旬至_月份,我县开展了对城市低保对象全面复核认定工作,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名,组成了以民政部门牵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参与的复核认定小组,对低保对象进行了___%入户调查,共认定低保对象*户*人,取消了*户*人的低保待遇。对全县低保对象的保障金额进行了调整,使人均月补差标准由*元提高到*元。复核认定工作圆满完成,低保数据和报表上报市局。今年元至_月份城市低保金*万元已全部发放完毕。 二、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实现农村特困救助制度与农村低保制度的并轨 _月下旬,在我县第*次政府常务会上,确定了全县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对人均年收入低于*元的农村困难家庭实行差额救助,全县人均月补差不低于__元,_月_日起执行。同时出台了《*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政〔____〕__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政办〔____〕__号)文件,为全面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打下了基础。按照上级要求,从_月_日起,我县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轨,原农村特困救助对象整体向农村低保对象过渡,并进行扩面,使全县享受农村低保人数达到____年底农业总人口比例的_._%。目前各乡镇正在审核各村扩面后上报的农村低保户申请,县民政局正在准备对乡镇上报的低保户进行抽查复核、审批。今年第一、二季度全县共兑现特困救助金__万元,第三季度全县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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