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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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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及对策

作者:陈兰仙

来源:《青春期健康·人口文化》2012年第08期

摘要:

社会抚养费是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惩诫性补偿性费用,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所采取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它对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禁止违法生育、保障公民平等的计划生育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的抚养费征收到位率还较低,以这种经济手段制约政策外生育的作用,还没有充分的显现出来。认真查找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原因,并采取对策,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计划生育补偿征收相应措施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薄,没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群众对社会抚养费的法律性质理解有误,不能自觉承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法律责任。

(二)当前经济环境下,家庭经济状况的迥异致使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进一步加大。一是农村中部分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文化素质不高、婚育观念滞后,违法生育后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二是部分富人名人掌控大量财富和政治话语权,违法生育后规避征缴或分割财产,家庭的收入取证难。

(三)基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执法力量、执法意识不强。部分计划生育工作者因业务工作繁忙,加之工作人员有限,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复杂,见效慢,习惯于以往的传统的行政高压手段,急功近利,方法简单;有的做表面文章,为完成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率考核目标而人为降低征收标准;个别人由于过不了人情关,造成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到位。

(四)强制执行力度不够,综合治理的局面没有形成。县级法院强制执行率较低:一是法院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人员少,手头累积的经济案件、刑事案件多;二是执行费用较低;三是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牵涉面广、分散,甚至外出躲避,对强制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往往造成计生案件被积压,执行力低、结案率低。四是法院主观上仍然存在不愿染指计划生育案件的旧思维模式。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合力不够,增加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难度,导致人口计生部门孤掌难鸣。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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