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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析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析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析

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一、概述。该通则最初由国际商会于1936年订立发布,以后经多次修订,1990年国际商会以460号文件公布的版本,内容已经十分完备,适应了现代运输工具和电子商务的需要。2000年版本在此基础上作了一些小的修改之后,重新编排。修订之处:

第一,FAS术语由原来的要求买方办理出口手续改为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这样除了EXWORK以外,所有其他贸易术语中,货物出口手续都由卖方负担。第二,DEG术语中由原来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改为由卖方办理进口手续,这样,除了DDP术语以外的所有术语中进口手续都由买方负担。

Icoterms2000的主要内容是把国际贸易长期形成的13种交易条件以缩写英文字母表示和排列,并对每种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应承担的义务作了清楚明确的列举,当事人采用了贸易术语,就意味着把该把该术语表示的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列入合同,这既方便了当事人之间相互沟通理解所成交的条件,也避免了签约效率低的问题。

使用贸易惯例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通则适应及效力。通则作为国际商事惯例,本身不具备法律效率,如果当事人在销售合同中使用了有关术语,就被认为把该术语代表的交易条件纳入合同。通则对于该交易条件的规定,是对交易条件含义的唯一解释,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二,为了便于理解通则的内容,要注意通则对13个贸易术语分类的规律。基本分类是把13个贸易术语按照卖方承担义务大小分为E 、F、C、D四组,E组卖方承担的义务最小,F组次之,C组再次之,D组的卖方义务最大。另外,通则还把C组术语和F组术语归类为装运合同,买方在装运国装运了货物,就完成了交货。D组术语归类为到货合同,卖方要负责把货物运到进口国约定的地点,这才完成交货义务。

第三,每一贸易术语中,通则都规定了10项权利义务,由买方承担或办理,要把握所有的贸易术语中所有的权利义务,是有一定的困难,我们不妨先抓主要的。为了理解13个贸易术语的精神实质,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把握其特点,掌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货物进出口的通关手续、许可证及费用由谁承担?

·订立运输合同,缴纳运费的义务,通知的义务由谁承担?

·办理保险合同,缴纳保险金的义务由谁承担?

·交货地点以及货物风险转移界限?

二、通则中的各个贸易术语介绍。

E组术语(起运的实际交货)

EXWORKS,其含义是:工厂交货。E组术语卖方承担的义务最小,卖方只要在其所在地将货物交购买方,即完成交货义务,同时风险也随之转移,买方负责由此以后的风险费用,甚至要负责办理出口手续。自此种情况下,卖方无义务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如果买方要求卖方这样做,应达成协议。

F组术语(主运费未付的装运地象征性交货),包括3个术语:

FCA +装运港或交货地点,货交承运人。

FAS+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装运港,装运港船上交货。

F组术语中买方需要承担货交承运人或装船以后的风险费用,需要办理出口手续和承担出口通关费用。此后的风险费用由买方承担,其义务有所增加。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其它两种术语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C组术语。(主运费已付的装运地象征性交货),包括4个术语:

CFR+目的港,成本加运费。

CIF+目的港,成本加运费保险费。

CPT+目的地,运费付至。

CIP+目的地,运费保险费付至。

除F组术语中卖方应承担的义务外,C组术语中卖方要承担运费,订立运输合同,有的还要承担保险费,订立保险合同。义务进一步增加。但是风险转移界限与F组术语相同,都是在装运地交给承运人,或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风险。CPT,CIP适用于多种运输,CFR,CIF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D组术语。(到达地实际交货),包括5个术语:

DAF+指定地点,边境交货。

DES+指定港,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指定港,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指定目的地,未定交货。

DDP+指定目的地,定后交货。

D组术语为卖方承担义务最大,卖方不仅要订立运输合同、保险合同,支付费用,而且要承担货物到达目的地以前所有风险。如果说E组术语中,买方取货,D组术语中,卖方送货。其中,DDP卖方承担最大责任,卖方要负责办理进口手续,负责费用和进口许可证。除了DES、DEQ以外,其他3种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三、常见的三种国际贸易术语

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主要介绍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3种国际贸易术语:FOB、CIF、CFR。

1.FOB术语

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的英文缩略语,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海上运输最早出现的国际贸易术语,也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普遍应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照国际商会《2000年通则》的规定,将FOB合同中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概括如下:

卖方必须: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

(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

(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必须:

(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

(3)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

(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使用FOB术语应注意以下问题:

(1)通知问题。FOB术语中涉及两个充分通知。一个是买方租船后,应将船名、装货时间、地点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另一个是卖方在货物装船后要给买方以充分通知。在第一种情况下,如买方未给予充分通知,指定的船舶未按时到达或未能按时受载货物,或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货物风险是在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在货物装船时必须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投保,否则由此造成买方受到的损失,卖方应当负责。

(2)注意各国对FOB的不同解释。典型的是美国1941年修订的《对外贸易定义》,该定义把FOB术语分为六种,其中只有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与国际商会规定的FOB术语含义相类似。所以在对美贸易中,如用FOB术语成交,则要注明是采用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是适用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如采用后者,则需要在FOB后面加上"VESSEL"(船舶)字样,以免引起误解。

2 、CIF术语

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英文缩略语,意思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R术语是国际贸易中最通用的术语。根据《2000年通则》,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如下:

卖方必须: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

(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

(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

(5)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则必须:

(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捐、税、费;

(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使用CIF术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CIF术语中替买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是卖方的一项义务,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卖方只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海上运输的最低险别;缩略语后的港口名称是目的

港名称,指明运费和保险费的计算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全程的运输费和保险费,而不是指卖方的交货地点。与FOB术语一样,在CIF术语中,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完成的。

(2) CIF条件是典型的交单合同,属于单据买卖,卖方只要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就完成交货义务,买方必须接受符合合同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就是付款以交单为先决条件。卖方交货义务是以交单来完成的。在E组和D组术语中,是实际交货合同,卖方的责任是自己承担风险费用,把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处置,卖方只能在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要求买方付款,卖方交单时,买方无付款义务。在CIF条件下,货物品质以装运时为准,卖方对运输风险不承担责任。而实际交货合同,货物品质以到货时为准。注意这一点。

(3)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各有2项既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权利义务。卖方的义务是按合同交货和交单。单据与合同相符不等于与货物也相符,买方有2项拒收权,法律允许买方在付款收单的情况下,拒收不符的货物,反之,买方也不因处置货物,丧失拒收不符单据拒绝付款的权利。

3、CFR术语

是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英文缩略语,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CFR术语和CIF术语的不同之处仅在于价格构成。在按CFR术语成交时,价格构成中不包括保险费。也就是说,买方要自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其余关于交货地点、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均与CIF术语相同。

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是:

装船通知。在CFR合同中,买方要自行投保,因此和FOB合同的情况一样,卖方要给买方货物装船的充分通知,否则,由此造成买方漏保货运险引起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出口销售渠道与贸易方式

一、什么是出口销售渠道

销售渠道是指商品从生产者向消费者转移所经过的途径。从整个市场经营活动来看,出口销售包括企业内部的销售组织,各种类型的中间商,直到最终消费者在内的全部销售途径。

在国际市场上存在多种销售渠道。一般来说,出口商品的国际销售渠道包括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出口国销售渠道。生产企业可以通过本国的中间商出口,也可以由自行设置的出口机构直接出口。第二个环节是两国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销售渠道。第三个环节是进口国国内的销售渠道。这里即包括进口国的中间商,又包括产品的最终用户。这三个环节构成国际销售渠道,但并不是每一种出口商品的销售都必须依次经过各级中间商。

二、包销经销和代理

(一)包销

包销(Exclusive Sales)是指出口人通过签订包销协议(Exclusive Sales Agreement) 给国外包销人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区经营某一种或某一类商品的专营权利。这种专营权利是指出口人在某一时期和某一地区内只能通过包销人销售某种商品,不能再同该地区的其他商人做这种买卖。而包销人在此时期和此地区内则只能经营出口人的商品,既不能经营其他来源的有关商品,也不能把出口人的商品向其他地区销售。

在包销条件下,包销人和出口人的关系是一种买卖关系。出口人根据包销协议供货,而包销人则根据包销协议购货,自己承担经营上的风险。

采用包销方式时,有关出口人和包销人的权利与义务,都通过包销协议规定下来。国际贸易中所签订的包销协议,一般包括以下一些内容:包销商品的品种范围和订购的最低限额;关于包销人专营权利的规定;包销地区和包销期限;包销人对商品宣传和市场情况报导以及出口人的商标权和专利权受到侵害时应采取保护性措施的责任等。

包销是很多国家采用的一种习惯作法。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也经常把包销作为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采取包销形式有以下好处;

1)采用包销有利于出口人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条件,有计划地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均衡供应市场。

2)采用包销有利于加强商品的竞争地位,可避免多家分散经营下的自相竞争,有助于稳定包销商品的价格。

3)采用包销有利于调动包销人经营的积极性,可以充分利用包销人的销售渠道,巩固、发展国外市场和扩大销路.

但是,包销这种方式,对出口人来说有一定的缺陷:

1)由于包销人享有包销商品的专营权,导致出口人在目标市场上缺乏机动灵活性。

这在客观上为包销人操纵和垄断市场提供了可乘之机。有些包销人甚至以此对出口人的商品进行压价。

2)在包销方式下,如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包销人资信不佳和经营能力有限,就

可能出现“包而不销”的情况,从而给出口人带来不利的影响。

因此,包销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贸易方式。一般来说,它宜于在有一定销售基础而市场竞争又比较激烈的地区采用。

(二)经销

经销(Distributor) 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贸易方式。它是指国外中间商以自己的

名义购买出口人的商品。在经销方式下,协议双方的关系是一种买卖关系。经销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经销与包销的差别在于:包销商享有对包销商品的专营权,而经销商则没有。由于经销方式没有商品专营权的限制,出口人可以灵活地根据市场情况,有步骤地选择、调整合适的经销商,扩大出口商品在市场上的接触面。但在各经销商之间容易产生各行其是,相互冲击的矛盾。

(三)代理

代理(Agency)是国际贸易中最流行的贸易方式,也是我国出口部门使用最多的贸易方式。商业代理是指委托人(Principle)授权代理人(Agent)代表他向第三者招揽生意、签订合同或办理与交易有关的各种事宜。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不是买卖关系。在我国出口业务中采用的代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独家代理(Sole Agent)是指委托人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区给予代理人推销指定商品

的专营权利。委托人向代理人支付佣金,负担经营风险。根据国际市场的惯例,在独家代理的情况下,凡委托人在该约定地区发生的交易,只要是属于独家代理所代理的商品,不论其是否经过独家代理之手,委托人都应付给约定的佣金。但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则应专心为委托人服务,不得同时再经营或代理其他国家或其他厂商生产的、与代理商品同类的或具有竞争性的商品。独家代理方式可以充分调动独家代理人的经营积极性,使其想方设法促进委托人货物的销售。

2)一般代理(Agency)是指不享有专营权利的代理。代理人只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推销商品,并且根据实销金额收取佣金。委托人可以在同一区域或同一时间内,就同一商品委托多家代理,也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向其他买主出售代理商品。实行一般代理,可以使委托人处于比较主动的位置。委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图,操纵自己的商品在目标市场的销售。但是对代理人没有任何约束力。一般代理人的经营积极性和责任感都不如独家代理人。

3)总代理(General Agency)是指在指定地区不仅有独家代表委托人签订买卖合同,处理货物,还有权代理委托人办理其他非商业性的事务。在我国多年的外贸实践中,我们一般不采用总代理这种方式。即使偶尔选用了,总代理人也往往是我国设在当地市场上的有关机构。对外商,我们不给他们这种待遇。

(四)加工贸易与补偿贸易

1)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习惯作法。加工贸易的形式很多,主要包括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进料加工等。

来料加工(Processing with Customer’s Materials)或来件装配(Assembling with Customer’s Parts)是指一国企业由外商提供原料或零部件、元器件,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将成品交给对方,收取工缴费。

来料加工或来料装配实质上是国际间生产合作的初级形式。在这种交易中,进口的原材

料、零配件以及加工后再出口的产品,都属委托加工方所有,不存在所有权转移的问题。经过加工后的增值部分,大部分归委托方所有。

进料加工(Processing with Import’s Materials)是指进口国外有关原料、辅料,加工成成品后再出口,例如,从国外进口面料,做成服装出口。

在这三种加工形式中,进料加工最为重要。这不仅是由于进料加工出口是我国发展出口贸易的重大战略方针,而且由于发展进料加工具有以下优点:

1)采用进料加工有助于弥补国内物资资源的不足,扩大商品出口。

2)采用进料加工有助于我国出口商品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和提高出口商品的档次。

3)采用进料加工有助于提高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

4)采用进料加工有助于企业以销定产。

5)采用进料加工有助于解决劳动就业问题。

但是,发展进料加工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采用这一方式,必须重视三个问题:1)加强国际市场的行情调研。

2)加强产品的开发能力。

3)精确核算进料成本、国内生产费用,以保证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2)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是在信贷的基础上,一方向另一方进口机器设备或技术,然后在一定时期内用产品或双方商定的价款分期偿还进口货物的贷款。补偿贸易是与进出口密切结合的一种贸易方式。

补偿贸易的形式很多,但可以归纳为两种基本形式:一是产品反销(Product buyback),这就是以进口的技术,设备生产出来的有关产品支付进口技术、设备的价款。二是产品回购(Counter Purchase),这就是双方商定的其他产品,即与进口技术、设备无关的产品偿还进口技术、设备的价款。在上述两种基本形式的基础上,又产生了其他一些形式,如与加工贸易相结合的以加工费支付进口技术和设备价款的补偿形式;由第三方接受并销售补偿产品,或由第三方提供补偿产品并负责向国外履行补偿的多边补偿等。

开展补偿贸易业务必须注意下列问题:

1)进口的机器设备必须符合国民经济的需要。

2)进行补偿贸易要选择信誉好,经营能力强,特别是具有推销补偿产品能力的客户。

3)在签订补偿贸易协定之前,要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

4)要正确规定补偿贸易协定中的各项条款。

出口商品的运输

一、运输方式

国际贸易中的运输方式包括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江河运输、管道运输、集装运输和多式联运等。针对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几种运输形式,以下主要介绍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

1)海洋运输。我国目前进出口货物主要采用海洋运输。海洋运输的船舶分为

班轮和租船。当交易的数量少,不够装一船货,一般采用班轮上预订舱位的办法。班轮运输中的各种费用,如运费、装船费、卸船费,都按班轮公司固定的计收规范收。若交易数量大,需整船运输时,可以包租船舶。包租船舶分为程租船和期租船两种方法。对于分批装运的长期合同货物的运输,可按一定的期限租船,称为定期租船或者期租船。对于运输量不大的贸易公司,可使用程租船。只要航行完一个航次,就可将全部货物发运完毕,即按航程租船。租船运输的价格是随行市的变化而波动的,需船方和租方协商决定。

2)铁路运输。我国对外贸易的铁路运输主要用于同边境接壤的贸易国家和地

区。铁路运输还包括通过国际铁路联运对欧洲国家的贸易。

3)航空运输。航空运输速度快,货物破损率小,最适合贵重物品、精密仪器,

时令俏货或鲜活产品的出口运输。在我国大中城市一般都可以办理国际货物航空运输。航空运输可视出口货物量的多少使用包机运输或班机运输。办理航空运输应取得的单据是航空货运单。

4)集装箱运输或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是一种现代化的进出口运输方式。其优点是运输时间短,转运迅速,物损率和货差率低。

当出口货物使用集装箱包装,而采取海运出口时,这仍属于海洋运输。如果集装箱货物使用陆海联合运输,其手续为,出口人将货备妥后,交给多式联运的第一承运人,取得联合运输单证。若出口企业所在地无专营集装箱运输的部门,可委托当地对外贸易运输公司订舱、运货。而当地外运公司将货物运至有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口岸(如大连、天津、上海、青岛、黄埔、深圳等),将货物交给集装箱运输公司,装箱出口。

二、装运单据

装运单据是卖方履行合同,出口交货的凭证。出口人据此单证明货已交给承运人保管,进口人据此单向承运人索取货物。在不同的运输方式中,托运人所取得的单据形式各异。下表为各种运输方式及有关单据的名称。

下表所列单据中以海运提单最具有代表性,因此这里作为主要的介绍。

运输方式、单据及签发单位

1、提单的作用。提单是经营运输的专门机构,即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

种证件,证明已按提单记载事项收到货物。因此提单首先表现为承运人的货物收据(Carrier’s receipt for the goods)。

其次,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进口人据此提取货物。

另外,提单是事实上的运输合同。提单背后印有各项运输条款,说明运输人承担的责任,当承运人违反这些条件,提单持有人就可以凭此提单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卖方交货取得单据是完成交货义务必不可少的环节。提单不仅可以反映出口人与进口人之间的责任和权益,还可以反映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关系。出口人用提单来掌握货物,收回货款;进口人靠单据提货,并支付款项。

2、提单的取得。我国办理装运取得提单的行为:

1)出口人从船运公司得到空白提单,按合同规定的份数填好,送交船公司。

2)货物送至码头交给理货员清点。

3)货物装船后,由船运公司代表船长签署提单。托运人支付运费,取得提单。

3、提单的种类。

1)根据提单签发是在装船前或是装船后,可以分为;已装船提单与备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Shipped B/L)是指在货物装上船以后,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已装船提单的标志是,提单上又载货船名和装船日期。由于已装船提单可以保障进口人受到货物,因此国际惯例规定,买方提供的单据应为已装船提单。

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是在运输公司收到货物而未装船时签发的,因此提单上无载货船名,无装货日期。银行一般对这类提单不予以议付。国际上和我国对外贸易中很少使用。但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这种提单有逐渐增多的趋势。

2)按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分为:清洁与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Clean B/L)指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而承运人未加有关货损或包装不良之类的批注的提单。与之相反,加注“包装不良”,“货损、货差”等字样的提单就称之为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3)按在提单的收货人一栏中的不同填写方式分为: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Straight B/L)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写明收货人某某,这种提单即称记名提单。这种提单不能转让流通,又称为“不可转让提单”。国际上较少采用。

指示提单(Order B/L)是在收货栏内填写“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To order or to order of),这种提单可以转让他人,所以又称“可转让提单”。

提单转让的手续是背书(To endorse),即在提单背面签字盖章。背书方式有两种。转让人签字、盖章,不声明提单转让何人,成为空白背书(Indorsement in Blank)。另一种背书方法是,提单持有人除签字、盖章外,还注明被转让人名称,即记名背书(Indorsement in Full),记名背书中的被转让人是唯一的提单合法持有人。而空白背书提单的任何持票人,都是提单的合法所有者。

各类提单规定实例: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L made out to our order

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作成指示抬头。

—Full set of shipped bill of lading, issued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全套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空白背书。

三、运输条款

因海洋运输包括内容多,又是国际贸易的主要运输方式,所以着重介绍海洋运输的运输条款的订立内容和方法。

完整的海洋运输条款主要包括如下内容:装运期或交货期,装运港和目的港,分批装运和转船,装卸时间和装卸率,装运通知。

1、装运期或交货期条款。海洋运输中常见的贸易合同是FOB,C&F和CIF合同。三者交货地点均在装运港船上。此时,装运期(Time of Shipment)与交货期(Time of Delivery)相同,他们是合同的主要条件。

在装运期和交货期不一致的情况下,例如目的地交货条件(Ex Ship),出口人须将货物送达目的地才算正式交货。因此,在这类合同的运输条款中,交货期是主要条件。而装运期则没有必要在合同中订立。

在合同条款中规定了装运期之后,出口人必须在这个时期内交货,不得延迟,也不能提前。出口人交货时间是以提单签发日期来证明的。合同的装运期条款规定实例。

1)Time of Shipment: September/October,1988.

装运期:1988年9月或10月

2)Shipment on or before 15th octorber,1988.

1988年10月15日前装运。

3)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收到信用证30天内装运。

以上三种装运期的规定方法中,第一种规定了卖方交货的时间范围,即从9月1日到10月31日。第二种方法对卖方比较灵活,从卖方备妥货物直至10月15日之前任何时间都可装船。第三种的交货期是以信用证开到为前提,如果信用证开到的时间过晚,必然是卖方无充裕的时间装船。因此出口人在此情况下,应相应订立信用证开立时间的条款,以限制对方。

规定装运期或交货期条款时,避免使用“尽快装运”等较为笼统的文字,否则会由于对该文句的理解差异使买卖双方发生矛盾。

2、装运港和目的港条款。港口的确定是合同执行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港口不确定,运输就无法进行。在FOB合同中,装运港是合同的主要条件,CIF,C&F合同中目的港是合同的主要条件。作为合同主要条件的港口一旦在合同中确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动。港口规定的方法如下。

1)明确规定一个港口。如:

Port of shipment: Shanghai

装运港:上海

Port of destination: Hamburg

目的港:汉堡

2)规定两个以上港口,如:

Ports of shipment: Dalian, Tianjin, Shanghai

装运港:大连、天津、上海

Ports of destination: London,Hamburg, Rotterdam

目的港:伦敦、汉堡、鹿特丹

这种规定方法多用于大宗货物出口,由不同口岸的多家出口公司共同供货;或者,进口认为不同企业,需要几处卸货。

3)规定选择港,如,

Optional Ports: London/Hamburg/Rotterdam

选择港:伦敦或汉堡或鹿特丹

Destination(Shipment)port: One port out of:London, Hamburg and Rotterdam.

目的港(或装运港):下列各港之一:伦敦、汉堡、鹿特丹。

有些贸易合同签订时,卖方或买方仍然不能确定装运地点或卸货地点,因此在合同中大致确定几个港口,实际装港或卸港待以后另行通知。采用这种规定方法时必须注意:第一,所选择的港口应为一个航线上船舶挂靠的港口,港口数量要尽量少。

第二,FOB交易中的出口的人及C&F和CIF合同中的进口人应尽早通知最后选定的港口。

第三,选择港不应笼统规定。如“欧洲主要港口”这种规定方法包括的港口范围太大, 给出口人履约造成困难。

3、分批装船和转船条款。在大宗货物出口时,往往需要分数次装运。因此在合同中要订有分批装船条款,即写明“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shipment to be Allowed)及分批装运的时间和每批装运的数量,也可以规定在某一时间以前分批交清,以便我方掌握主动。

4、滞期速遣条款。在大宗货物出口,使用程租船运输时,合同中需要规定装船或卸船的期限或每天装卸多少,即装卸时间及装卸率。滞期速遣条款就是对装卸时间进行约束的一种手段。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进行约束的一种手段,延误的船期,就要被罚款。相反,如果比规定的装卸时间提前完成装卸或卸货,就可得到一定数量的奖金。合同中有关此内容的条款及滞期速遣条款。例如:

“每晴天连续24小时工作日,装或卸1000公吨,星期天、例假日除外。如进行装卸,则按装卸日各半计算。滞期费或速遣费分别为每天300英镑、150英镑。”

5、装船通知条款。装船通知条款包括发出通知的责任者、发出的时间,通知的具体事项的等内容。装船通知分为装船前通知和装船后通知。在FOB合同中,由卖方办理运输,负责租船订舱。买卖双方交接货物靠双方通知联系。按照国际惯例,买方在货物备妥之前,应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15或30天左右向买方发出通知,要求对方派船接货。而买方在租船订舱之后及时将船舶得到港日期、船名通知卖方,以便装船。

在C&F 和CIF出口合同中,买方应在装船后立即向买方通知所装船名、装船日期、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发票金额等内容,以便买方做好在目的港接货的准备。在C&F合同中的装运通知的另一作用是使进口人及时办理保险,否则,货物在漏保情况下收到的损失,应由未发出通知的卖方承担。

装船前通知实例(一):(FOB合同)

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的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港的船运代理。倘若在规定期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任何时间交货,买方将相应安排舱位。

装船前通知实例(二):(FOB)合同

买方应在船只受载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船期备货装船。

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出口贸易的结算

一、结算的工具

对外贸易中的结算工具,是各国货币及汇票。

(一)货币

在出口商品结算中可有三种使用的货币供选择,即出口国货币、进口国货币或交易双方以外的任意一个第三国的货币。采用哪种货币支付要根据双方意愿共同商定。作为出口方的中国企业,在选择结算货币是要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进口国政治经济状况和贸易政策。

第二,考虑货币在市场上的变化情况。

第三,考虑货币兑换的自由程度。

(二)汇票

汇票属于商业票据的一种,是对外贸易中极其重要的支付结算工具。

1、汇票的含义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发出的要求立即或在将来某个期限内对某人、或某指定人、或汇票的持有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根据国际惯例,汇票应具备下列条件:

1)票据上应有“汇票”(Exchange)字样;

2)它应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3)付款人名称;

4)付款时间;

5)付款地点;

6)受款人;

7)出票日期及地点;

8)出票人签字;

根据以上含义及要求,一张普通的汇票格式举例如下:

以上汇票中签发汇票的是中国远大贸易公司,要求加里公司见到此汇票两个月后付款。

2、汇票的种类

1)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和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

商业汇票是由出口商银行开立的,向出口国家银行付款的商业票据。它实际上是一张以特定货币为票面金额,对本国银行在出口国家的银行账户开出的支票。

2)光票(Clean Bill)和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

光票是指流转时不能附有提单、发票、保险单等单据的汇票。

跟单汇票是指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对外贸易结算中主要使用跟单汇票。

3)即期汇票(Sight Draft)和远期汇票(Time Draft)

汇票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前者在汇票上规定“见票即付”(At sight),即付款人见到汇票是立即付款,就是即期汇票。远期汇票是在汇票上规定一个未来的付款期限,约定付款人一个延缓付款的时间,即远期汇票。这段时间通常为30天、60天、120天或180天。远期汇票的付款日期有三种规定方法:

第一,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sight)

第二,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date) 此种规定方法和出票日期相关。如果出票日是9月10日,30天远期汇票的到期日就是10月10日。

第三,在提单签发后若干天付款(At days after B/L)。

此远期汇票付款时间是以卖方交货,提交单据的时间为基础。

3、汇票的使用汇票的使用要按照公认的法律程序进行,经过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的过程。

1)出票,就是将汇票各项必须内容填写清楚,签字后转交给付款人。开出汇票的人叫做出票人,付款人为受票人。

2)提示,指汇票持有人(通常为银行),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被提示的付款人看到汇票的行为称作“见票”(Sight).

3)承兑,即付款人见票后,在远期汇票上写明“已承兑”(Accepted)字样,并签字、写明日期的行为。它实质是付款人承诺到期付款的保证。

4)付款,受票人按照汇票规定的金额、时间,向指定的受款人交付款项。商业汇票中的付款人是商品的进口人。付款人,汇票的使用即结束。

二、结算方式

常用的国际结算法主要有三种:即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汇付方式是由进口人主动付款,属顺汇法。托收和信用证是出口人向进口人要求付款,属于逆汇法。

以下用中国远大贸易公司向英国加里公司出口货物,加里公司向我付款为例,分别解释三种结算方式。

(一)汇付(Remittance)

加里公司将货款通过银行主动付给中国远大贸易公司,即属恢复。进口人有两种汇款方式:

1.信汇或电汇(M/T or T/T)进口商加里公司将货币付到英国的伦敦道尔敦银行,指示该行将等值外币金额汇给中国远大贸易公司。该银行接受货款后函告或用秘电指示伦敦道尔顿银行在中国的代理行,令其将相应资金支付中国远大贸易公司。通知付款的指示使用信件就称为信汇(Mail Transfer),用电报,电传通知付款就是电汇(Telegrephic Transfer)。

2.票汇(Demand Draft简称D/D) 进口商加里公司在本国购买一张银行汇票,再将此汇票自行寄给中国远大贸易公司。由于银行汇票相当于承诺支付款项的支票,因此中国远大贸易公司收到该汇票后,应到指定付款的银行取款。银行汇票往往是即期汇票,出口公司收到银行汇票后应立即去指定银行结算,否则将使出口人收款落空。

在信汇或电汇以及票汇的结算方式中,出口货物的单据都要有出口商自行寄交出口人,而非通过银行。汇付一般据于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随订单付现(CWO-Cash With Order),交货付款(COD-Cash On Delivery) 和记账贸易(Open Account Trade)。除此之外,在经常的出口贸易中,一般不使用这种结算方式。除非合同金额很小,或有长年供货协议或合同,出口人与进口人关系长久稳定的情况。

(二)托收(Collection)

出口人交货后,根据合同规定,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商要求付款,这种结算方式就称之为托收。

a)托收当事人

1)委托人(Principal)按照托收的作法,出口人出具汇票并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款,所以委托人是出口商,同时还是汇票的出票人。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 即接受出口人的委托办理收款业务的出口商所在地银行,也就是出口方银行。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进口人收款的进口商所在地银行,也称为进口商银行。

5)付款人(Payer) 收到出口商开出的汇票对其付款的出口商(Importer) ,同时也是汇票的受票人(Drawee)。

2.托收的种类与程序

1)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 of Collection) 跟单托收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法。以中国远大贸易公司出口使用这种方式为例,出口人首先要取得通常的装运单据,包括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领事发票、商品检验证等。然后向进口人加里公司开出以合同款项为金额的汇票,金额中包括出口商品价格以及由进口商按照合同规定负担的有关费用。出口人将单据附于汇票上,连同委托银行办理结算的“托收委托书”一并提交出口地银行委托收款。接受委托的出口商银行成为中国远大贸易公司的代理人,根据远大贸易公司的指示将汇票和单据寄送国外代理行。国外代理行在此例中是中国银行在伦敦的分行,成为代收行,向加里公司发出通知,要求付款或承兑。代收行收到款项后将所收款项汇回托收行及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将货款交给出口人。

2)光票托收(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 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的区别在于,光票托收只提交汇票向国外收款,不付任何货运单据和其他有关单据。具体为,中国远大贸易公司开出以加里公司为付款人的汇票,交中国银行转交其在英国的代理行向进口人收款。进口人被提示汇票后付款。英国的代理行将收到的款项汇回中国银行,并转交远大贸易公司。有关货物单据由中国远大贸易公司直接寄交加里公司。

光票托收可用于国际贸易寄售业务,也可用于没有货运单据的贸易结算,如佣金、货款尾数以及与贸易直接、间接相关的费用结算等。

跟单托收中,由于有不同的交单前提条件,于是又有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托收方式。3)付款交单(D/P Document Against Payment)。付款交单及进口人支付全部款项后,代收行才能交出货物单据,此方式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 具体程序为,中国远大贸易公司按照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后,填写托收委托书,开立即期汇票,连同全部单据交给出口地银行收款。

中国银行接受中国远大贸易公司的委托,将汇票同全套单据,寄交其在英国伦敦的代理行。

英国伦敦的代收行向加里公司提示汇票。当加里公司付清款项后交付全部单据。

代收行将所收货款汇回或转账给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将货款交给出口人。

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具体做法为,中国远大贸易公司将全部出口货运单据,托收委托书和按合同金额开立的远期汇票交给托收行,例如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将以上文件寄交其在国外的代理行。

加里公司收到提示后,对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承兑后的汇票退回。带汇票到期后,进口人付款赎单。

中国银行在英国的代理行将加里公司的交款转汇给中国远大贸易公司。

4)承兑交单(D/A-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这种托收方式的特点是,进口人只要对远期汇票进行承兑,许诺保证付款,代收行就交出全部货运单据。具体程序是:中国远大贸易公司交货后填写托收委托书,声明是“承兑交单”,开立远期汇票,并附全部单据交给中国银行托收。

中国银行将以上全部文件交给加里公司所在地银行,委托其代收。

加里公司接到代收行提示后承兑汇票,取得全部有关货运单据,取得款项后汇回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将货款付给中国远大贸易公司

以上四种托收方式中,跟单托收在进出口业务中较光票托收使用更为广泛。在跟单托收中,进口人取得货运单据分别以付款为条件和以承兑为条件,分类为付款交单托收和承兑交单托收。目前我国的进出口交易结算的托收业务大量使用的是付款交单。这对出口人来说比较有利,而承兑交单托收收汇风险较大,应对资信状况不好的进口人禁止使用。

3.托收的特点及注意事项托收结算中,银行居间只是接受出口人委托,代理收款,不承担命令进口人必须付款的义务。而进口人是否按时承兑汇票或对汇票付款,全凭进口商个人信誉,及商业信用。在托收方式下,出口人可能遇到进口人拒收货物,不付款、不承兑、或承兑后不付款等收汇风险。为了避免或减少我国出口企业在出口结算中的损失,出口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签订支付条款选用托收作为支付方式时,要事先研究进口人经营状况,信誉程度。对初次交往不甚了解的客户慎用托收方式。

第二,了解进口国家贸易政策和外汇管制情况,有些进口商没有预先取得当地国家政府进口许可证或由于外汇管制使进口商不能出付货款,这些情况都使出口人结算时可能遇到的风险,应在办理托收时加以注意。

第三,在托收业务中,出口人在装运后收汇前这段时间内应十分注意货物情况。当进口人拒付货物时要尽快处理货物,以减少损失。尽量争取在托收中以CIF条件成立,以便在货物运输途中遇到损失、又遇到拒付时,我国出口企业可凭掌握的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简称:L/C)

1、使用信用证结算的必要性。

信用证是银行承兑保证付款的一种书面文件,也就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申请,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当出口人按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提供各项单据,银行就履行付款和承兑卖方开来的汇票的义务。

由于信用证将以前结算业务中的商业信用变为银行信用,因此为出口方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第一,减少了收汇落空的风险。

第二,免除了出口商对进口商资信调查的负担。

第三,减少卖方生产备货的损失。

第四,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信用证同时为买方提供便利:

第一,为进口人及时收到货物提供了保障。

第二,节省费用,不积压资金。

2、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受益人(Beneficiary),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是出口人,信用证为出口人提供利益,因此出口人在信用证中被称为受益人。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即进口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信用证结算条款,进口人有责任向银行提出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又称为开证人(Opener)。

开证行(Opening Issuing Bank),接受进口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即是开证行。开证行一般为进口商当地银行。开证行签发信用证后,便承担付款的完全责任。

通知行(Advising Notifying Bank),开证行将信用证寄送其在出口商同一地区的代理行,这一代理行称为通知行,它负责通知受益人信用证已开到。

付款行(Paying Bank),指信用证上指定对出口人开出的汇票付款的银行,所以又称受票银行(Drawee Bank)。付款行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代理行。若属后者,代理行支付受益人后再从开证行取得偿付。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是指购买信用证项下汇票的银行。它可能是通知行,也可是通知行以外的其它银行。议付行在购买出口商汇票后,递送单据和汇票给开证行要求偿付。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指将行名可在信用证上,对信用证附加承诺,进一步保证付款的银行,保兑行经常是通知行,也可能是另外一家银行。

3、信用证的结算程序。信用证的结算程序可分为四个步骤:信用证的开立、填写信用证内容、信用证的修改和信用证的付款。

1)信用证的开立。进口人在出口人发货之前向当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如果合同约定进口人开证的时间,进口人应按时开证。若合同中未作规定,进口人应按国际惯例在装船前一个月开来。出口人在装船期接近仍未见信用证时,应催促对方尽快办理。

进口人当地银行接受开证申请。由进口人支付手续费、资金抵押后,进口人当地开出信用证,寄通知行转给出口人。

2)信用证的内容。

开证地点与日期;

开证人与受益人名称;

对商品要求;

对运输的要求;

汇票种类,签致银行(即付款行),金额;

应提供的单据;

开证行的承诺。

3)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坚持“严格符合”原则,即出口商提供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完全相符。因此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后,必须细心查对信用证,检查其中的规定与贸易合同是否有不吻合之处。若发现信用证某项条款与合同相悖,对受益人收汇不利,受益人有权通知进口人或通过通知行转告开证行修改信用证。

4)信用证付款。出口人得到信用证后,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交货,取得单据。同时,注意单据中一切文字均与信用证相符。

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接受出口人的货物有关单据,向出口人付款。

4、信用证的分类。信用证可根据开证人和开证行对付款承诺的可信程度划分出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和保兑信用证。

1)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指信用证上标明“可撤销”字样,此时开证行或开证人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可以随意宣布信用证无效。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极为不利。当出口人按照合同规定生产、备货、装运、取得单据后,方知信用证撤销,无疑会遭受极大损失。因此可撤销信用证在信用证结算中使用较少。

2)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指信用证开出后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人或开证行不得随意收回自己的支付承诺。该信用证上应标明“不可撤销”字样。不可撤销信用证真正具有对受益人的保障作用,因此在进出品交易中使用广泛。

3)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开出时,再由另一家银行承诺保证付款。此银行就称为保兑行。保兑行应由信誉卓著的银行或通知行出面承担。

这种信用证有双重银行信用支持。出口人的偿付就有充分的保障。当出口人怀疑开证行的信用或对开证行的信用不了解时,可以要求进口商开立保兑信用证。

若从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来划分其种类,可分为预支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1)预支信用证(Anticipatary L/C),或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C),即受益人在装运前就可取得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换句话说,出口人结算在先,交货在后。待出口人交单结算时,银行再将预支时间的利息扣除。这种信用证相当于进口商提供贷款,对出口人有利。

2)即期信用证(Sight L/C),当信用证中要求受益人凭即期汇票收取货款时,该信用证就是即期信用证。

3)远期信用证(Usance L/C),信用证中要求受益人开出一张远期汇票进行结算,此信用证即远期信用证。这种信用证是出口商为进口商垫付资金。因此出口商若使用远期信用证,应在报价时将远期中的利息加在货价中。

根据信用证不同的使用方法,可划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当信用证上注明“可转让”字样,出口人就可将信用证转给其他人使用。这种信用证即是可转让信用证。出口人在得到信用证时,转让金额小于信用证付款金额,这样,出口人赚取信用证金额与转让金额之间的差价。其中出口人为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被转让人为第二受益人。可转让的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接受转让的第二受益人不能再度转让他人。转让的具体作法是,出口商签订合同时,手头没有现货,需要寻找生产企业安排生产。而生产企业要求出口人提供某种保证。此进出口商就将可转让的信用证运给出口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按信用证规定生产、发货、提交有关单据。若信用证未标明“可转让”,出口人无权任意转让信用证。

2)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指信用证被受益人使用后,重新恢复原金额,再次使用的信用证。常见于长期供货合同。例如,合同总金额为120万美元,每月交货的金额为10万美元,进口商不必开出,120万美元的信用证,而是开立一张一个月内提供10万美元的信用证即可,一个月金额用完后,10万美元在第二个月重新恢复原状,连续使用12次。3)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主要是用于易货贸易或补偿贸易,交易双方互相开立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必须有两张信用证同时存在,其中一张的生效是以另一张信用证开到对方并被接受为条件。

4)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即当出口人得到一张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后,要求银行再为其开立一张同样的信用证给出口商自己的供货人。具体手续是,出口商将原信用证转给银行作担保,向银行申请签发以出口商的供货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供货人装运后凭单

据向出口商收款,出口商再将这些单据附上汇票及重新填写的发票交给开证行要求偿付。

出口交易的程序

出口交易的程序一般包括磋商交易、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三个环节。

(一) 磋商交易

磋商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为了买卖某种商品采用口头方式或来往函电等书面方式,就买卖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支付、运输、交货、保险、索赔、不可抗力等项交易条件进行洽商,最后达成协议的整个过程。磋商交易一般要经过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的决定性环节,当发盘被接受后,交易即告达成。

一、询盘

询盘(Inquiry)又称询价,是指买方或卖方为了购买或销售某种商品,面向对方提出有关交易条件的询问。可只询问价格,也可询问其他一项或几项交易条件,直至要求对方发盘。询盘通常由买方发出。

二、发盘

发盘是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一定的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示。发盘大多数是由卖方提出,但也可以由买方提出。不论是卖方的发盘,还是买方的发盘,其作用是一样的。按发盘人对发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发盘可分为实盘和虚盘。实盘是发盘人愿按其所提出的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肯定的表示。这种发盘在有效期内不得任意撤销或修改其内容。实盘一经受盘人在有效期内接受,发盘人将受其约束,并承担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

一个实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2)必须明确表示愿意按发盘所列的条件订立合同,不得附加任何保留条件;(3)各项主要交易条件,如商品名称、品质、包装、数量、价格、交货期、支付方式等必须完整、明确、肯定,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4)发盘必须传达到受盘人才能生效。此外,在发实盘时一般都应规定有效期。受盘人只能在有效期内接受,超过有效期,发盘人可以不受发盘的约束。如果发盘内未规定有效期,则受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接受才能有效。

虚盘是发盘人有保留地愿意按照一定条件达成交易的表示。虚盘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发盘,发盘人可随时撤销或更改其内容。受盘人对虚盘即使表示接受,也得经发盘人最后确认,才算达成协议。凡不具备实盘四项基本条件的发盘都属于虚盘。其主要特点是主要交易条件不完整,或主要交易条件虽完整,但至少有一个条件不明确,或虽然主要交易条件完整和明确,但附有保留条款。

三、还盘

还盘是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而提出修改或附加条件的表示。还盘既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也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一笔交易,往往需要经过一次或往返多次的还盘,当受盘人还盘后,原发盘即告失效。除非得到原发盘人的同意,受盘人不得在还盘后反悔,再接受原发盘。

还盘不仅可以就商品价格的高低提出意见,也可以就交易的其他条件提出意见。但价格往往是还盘的焦点。

四、接受

接受是发盘人在有效期内无条件的完全同意对方实盘中内容的肯定表示。实盘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买卖双方都应受其约束。

接受可由卖方作出,也可由买方作出。作为一项有效地接受必须具备五个条件:(1)接受只能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任何第三者针对该实盘作出的接受均无约束力;(2)接受必须明确表示出来,任何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3)接受必须与发盘相符,受盘人必须无条件的完全同意发盘所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4)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传达到发盘人;(5)接受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发盘所提出的要求。如无特殊的要求,可按发盘所采用的传递方式或更迅速的传递方式办理。

(二)合同的签订

通过交易磋商,一方的发盘经另一方有效接受后,合同即告成立,买卖双方就构成了合同关系。

书面合同是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的一项法律文件,是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依据。一、合同的形式

在国际贸易中,书面合同的形式包括合同、确认书、协议书和备忘录等。在我国外贸业务中主要使用合同和确认书两种形式。

1.合同(Contract)合同的内容比全面完整。,除了交易的主要条件,如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即支付外,还包括检验、保险、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一般交易条件。卖方制作的合同称之为销售合同,买方制作的合同成为购销合同(Purchase Contract)。

2. 成交确认书(Order Confirmation)成交确认书是合同的简化形式,卖方制作的成交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买方制作的成交确认书称为购货确认书(Purchase Confirmation)。

二、出口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口销售合同一般包括三个部分,及合同的前文、正文和结尾。

1.合同的前文合同的前文又称约首,包括开头部分或序言、合同的名称、编号、缔约日

期、缔约地点、签约双方的名称、地址等。

2.合同的正文合同的正文规定交易的各项条款,记载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合同的

主要部分。合同条款包括主要交易条款和一般交易条款两个部分。

合同的主要交易条款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是合同的实质性问题,是每笔交易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内容,必须在合同中列明,缺一不可。它包括以下几项:

1)品质条款:约定决定商品品质的方法

2)数量条款:该条款一般约定数量或重量单位,约定每个计价单位的数量或重量,约定溢交或短交的解决办法(即溢短装条款)

3)包装条款:约定内包装(销售包装)的方法,包装内的容量或重量、包装的衬垫填塞物,外包装(即运输包装)的方法、外包装的尺寸与重量、包装材料、唛头的式

样。

4)价格条款:约定价格条件的种类,价格的构成、计价的币种、计价的单位以及价格变动风险的承担。

5)装运条款:约定装运时间、交货时间、装运港、目的港、装运通知和装运方式等。

6)支付条款:约定付款期限、付款方式、付款币种、以及约定支付条款的中间银行。

合同的一般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补充说明,或者是某一种商品买卖合同所共有的一般记载事项。这些条款一般印在合同书的背面,它包括以下内容: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EXW、FCA、CPT、CIP、DAT、DAP、DDP 国际贸易术语2010主要变化:1. 术语分类的调整:由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2、贸易术语的数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EXW、FCA、CPT、CIP、DAT、DAP、DDP 国际贸易术语2010主要变化: 1. 术语分类的调整: 由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通则2010》的分类新版本改变了《通则2000》将13个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的做法,而将11种术语分成了如下截然不同的两类: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 T、DAP、DDP。 EXW(ex works)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A 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FAS、FOB、CFR、CIF。 FAS(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3、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DES (Delivered Ex Ship)、DEQ (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DDP(Delivered Duty Paid )。 4、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 T (Delivered At Terminal )与DAP(Delivered At Place )。 5、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基本没有变化。 如何应用国际贸易术语2010通则(文捷ex) DA 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类似于取代了的DEQ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 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 类似于取代了的DAF、DES和DDU三个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的到达车辆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方式及海运。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缩写Incoterms? 2010) 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法|律教育网整理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删去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个术语: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新增了2个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修订后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在FAS,FOB,CFR和CIF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Incoterms? 2010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有11种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 T、DAP、DDP。 EXW(ex works)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中文版)

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2010 (2011年1月1日实施) 目 录 前言 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AT终点站交货(&&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 DAP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FR成本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IF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全球化经济赋予商业以空前宽广途径通往世界各地市场。货物得以在更多的国家、大量且种类愈繁地销售。然而随着全球贸易数额的增加与贸易复杂性的提升,因销售合同不恰当起草引致误解与高代价争端可能性也提高了。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这一用于国内与国际贸易事项的国际商会规则使得全球贸易行为更便捷。在销售合同中参引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可清晰界定各方义务并降低法律纠纷的风险。 自1936年国际商会创制国际贸易术语以来,这项在全球范围内普遍被接受的合同标准经常更新,以保持与国际贸易发展步调一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版考虑到了全球范围内免税区的扩展,商业交往中电子通讯运用的增多,货物运输中安保问题关注度的提高以及运输实践中的许多变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更新并加强了交货规则规则的总数从13降到11,并为每一规则提供了更为简洁和清晰的解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同时也是第一部使得所有解释对买方与卖方呈现中立的贸易解释版本。 国际商会商法和实践委员会成员来自世界各地和所有贸易领域,该委员会宽泛的专业技能确保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与各地的商贸需要照应。 国际商会向Fabio Bortolotti(意大利)的商法和实践委员会的成员表示谢意,向由Charles Debattista(副组长,英国),Christoph Martin Radtke (副组长,法国),Jens Bredow (德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XX年版)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2011年1月1日实施) 目录 前言 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AT——终点站交货(……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 DAP——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FR——成本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IF——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全球化经济赋予商业以空前宽广途径通往世界各地市场。货物得以在更多的国家、大量且种类愈繁地销售。然而随着全球贸易数额的增加与贸易复杂性的提升,因销售合同不恰当起草引致误解与高代价争端可能性也提高了。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这一用于国内与国际贸易事项的国际商会规则使得全球贸易行为更便捷。在销售合同中参引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可清晰界定各方义务并降低法律纠纷的风险。 自1936年国际商会创制国际贸易术语以来,这项在全球范围内普遍被接受的合同标准经常更新,以保持与国际贸易发展步调一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版考虑到了全球范围内免税区的扩展,商业交往中电子通讯运用的增多,货物运输中安保问题关注度的提高以及运输实践中的许多变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更新并加强了“交货规则”——规则的总数从13降到11,并为每一规则提供了更为简洁和清晰的解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同时也是第一部使得所有解释对买方与卖方呈现中立的贸易解释版本。 国际商会商法和实践委员会成员来自世界各地和所有贸易领域,该委员会宽泛的专业技能确保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与各地的商贸需要照应。 国际商会向Fabio Bortolotti(意大利)的商法和实践委员会的成员表示谢意,向由Charles Debattista(副组长,英国),Christoph Martin Radtke (副组长,法国),Jens Bredow (德国),Johnny Herre (瑞典),David Lwee(英国),Lauri Railas (芬兰),Frank Reynold(美国),Miroslav Subert (捷克)组成的起草小组致谢,并且向对11条规则的表述给予帮助的Asko Raty (芬兰)致谢。 前言 Incoterms 2010规则阐释了一系列在货物销售商业(商事)合同实践中使用的三字母系列贸易术语。Incerotms 2010规则主要描述货物从卖方到买方运输过程中涉及的义务、费用和风险的分配。 如何运用Incoterms?2010规则 1.将Incoterms?2010规则订入到你的销售合同中 如果你要使Incoterms规则2010在你的合同中适用,你应该在合同中,通过如“所选择的Incoterms规则(含指定地点)附上Incoterms规则2010”这类文字以明确表示。 2.选择适当的Incoterms规则 所选的Incoterms规则须与货物、其运输方式相称,最重要的是与合同双方是否有意添加额外义务相称,例如安排运输或保

13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13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一、E组 1: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将货物从工厂(或仓库)交付给买方,除非另有规定,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车或船上,也不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买方负担自卖方工厂交付后至最终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的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时,则不宜采用此贸易方式。EXW是卖方责任最小的贸易术语。 二、F组 2:FCA ,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并负担货物交由承运人监管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即使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卖方只要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交货即算完成。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照管,并办理了出口结关手续,就算履行了其交货义务。3:FA S---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装运港的船边或驳船内交货,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承担自装运港船边(或驳船)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该术语规定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三、C组 5:CFR (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自阿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6: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7: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8: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并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用,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四:D组 9: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边境地点,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付买方,并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承担将货物运抵边境上的指定地点所需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地点为毗邻边境的海关前,包括出口国在内的任何国家边境(含过境国)。进口清关手续则由买方办理。 10: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交给买方,但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卖方负担将货物运抵指定卸货港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负担货物从船上开始卸货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11: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负担将货物运抵卸货港并卸至码头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买方则负担随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12:DDQ进口国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的目的地交付给买方,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卖方应该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进口应缴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买方必须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 13:DDP -进口国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地点,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付给买方,卖方负责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交付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缴纳的任何进口“税费”。卖方负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卖方无法直接或间接的取得进口许可证时不宜采用该术语。DDP是卖方责任最大的贸易术语。 E、F、C、D四组13种术语的解释 1、对EXW术语的解释(发货合同) 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如工场、工厂或仓库等)将备妥的货物交付买方,以履行其交货义务。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当贸易双在洽商交易和订立买卖合同时,不但要制定价格,数量,以及商品品性的条款,还要明确交易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为了明确交易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所以采用专门的贸易术语来表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 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使用贸易术语是为了明确规定比如由谁来支付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运输费用及保险费用,由谁来支付货物在装卸中的费用,由谁来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遭遇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各种外来风险等等事项。贸易术语在合同中的应用还直接影响到海关对进口商品的估价基准。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在法国巴黎的国际商会制定监管,并受到世界上主要贸易国家的支持。目前世界上所用的贸易术语有十三种,这些贸易术语可以作为上述所引用事例的基础。下列所有的现行贸易术语是以卖方的责任排列的。 E组(启运)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EXW) - 卖方(出口商)将货物在自己的所在地为买方(进口商)准备好。买方一旦支付货款,就要对工厂外的货物承担所有的运费,关税,保险费,以及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工厂交货条款下的货价不含装车装船费。卖方对买方没有通关补贴。如果最终进口国的海关是以船上交货价格(FOB)作为完税价格,那么从卖方场地到出口港之间的运费和保险费还要加进工厂交货价格以达成所规定的完税价格。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工厂仓库等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已达到承担最小风险的目的。 F组(主要运费未付) 装运港船边交货(FAS) - 卖方(出口商)办理货物清关手续并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装船(除非特别指明)并且承担到达目的地的一切费用。 货交承运人(FCA)- 卖方(出口商)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如果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否则买方负责装货。买方承担自交货点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还要支付自规定交货之时起货物抵达目的地的运输费用。 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 卖方(出口商)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以及将货物从自己所在地运至并装上出口港的船上。一旦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以及运费,保险费和进口的清关手续。FOB 的成交方式要注明出口港的名称。比如说,出口港是Boston, 应该在有关文件上写明:FOB, Boston. 如果进口国的海关是以CIF 作为完税价格,那么完税价格在FOB价格的基础上还要加上国际运费及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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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第一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概述国际商业惯例,是在国际商业交往中长期形成的,经过反复使用而被国际商业的参加者接受的习惯做法或通例。 国际商业惯例具有普遍接受性、确定性和任意性的特征,国际商业惯例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在当事人约定引用惯例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等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惯例中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该通则是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的,在1936年首次公布后,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2010年进行了七次修改。 2010年国际商会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于2010年9月27日正式公布,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2010年通则与以往版本不是替代与被替代的关系,以往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不失效,合同当事人仍可以选用以往版本中的术语。 由于不同版本术语的具体权利义务不同,当事人在选择使用通则时应注意注明具体的修订年份。 国际商会已将2010年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注册为商标,所以在选用时要注意加上?符号。 二、2010年通则对200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 2010年通则在2000年通则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考虑了无关税区的不断扩大、商业交易中电子信息使用的增加、货物运输中对安全问题的进一步关注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文完整版)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 目录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文版INCOTERMS 2010 (2011年1月第二版) 引言 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 FC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 CIP (Carriage and l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 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运输终端交货 DAP (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术语 FAS (Free Along Side) 船边交货 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 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加运费 EXW (EX Works工厂交货) 该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它适合国内贸易,而FCA一般则更适合国际贸易。 “工厂交货”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它指定地点(如工厂、车间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需将货物装上任何前来接收货物的运输工具,需要清关时,卖方也无需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特别建议双方在指定交货地范围内尽可能明确具体交货地点,因为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之前的所有费用和风险都由卖方承担。买方则需承担自此指定交货地的约定地点(如有的话)收取货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EXW(工厂交货)术语代表卖方最低义务,使用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a) 卖方对买方没有装货的义务,即使实际上卖方也许更方便这样做。如果卖方装货,也是由买方承担相关风险和费用。当卖方更方便装货物时,FCA一般更合适,因为该术语要求卖方承担装货义务,以及与此相关的风险和费用。 b) 以EXW为基础购买出口产品的买方需要注意,卖方只有在买方要求时,才有义务协助办理出口,即卖方无义务安排出口通关。因此,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不建议使用该术语。 c) 买方仅有限度地承担向卖方提供货物出口相关信息的责任。但是,卖方则可能出于缴税或申报等目的,需要这方面的信息。 买卖双方义务

国际贸易术语解析分解

第二章国际贸易术语 大纲要求 1、贸易术语含义和作用 2、《INCOTERMS 2010》中11个贸易术语的基本含义 3、FOB、CFR和CIF变形的含义 4、FOB、CFR和CIF与FCA、CPT和CIP的异同 5、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的因素 《2010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 水运术语:FOB、CFR、CIF、FAS 全能术语:FCA、CPT、CIP、EXW、DA T、DAP、DDP 术语的主要内容 1.运输方式 2.交货点/风险转移点/交货性质/合同性质 3.双方责任与费用划分 ①进口通关②出口通关③运输④保险⑤装货费⑥卸货费 第一节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第二节六种主要贸易术语 第三节其他贸易术语

第二节六种主要贸易术语 FOB、CFR、CIF——装运港船上交货 三个术语的共同点: 1.适用的运输方式——水运 2.交货点\风险转移点——出口国. 装运港. 船上 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卖方承担 货物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承担 3.象征性交货 卖方交单即交货,买方见单即付款 交货步骤: ①卖方将货物装船——“一要交货” ②卖方提交相关单据或相等电子信息——“二要交单” ③买方接受交货单据,付款——“见单付款” 卖方提交相关单据说明: 发票——买卖双方收付货款、记账、办理报关、纳税的重要凭证 海运提单——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装箱单——说明每件货物内装的品名和数量 保险单——CIF术语下有,其余两个术语下无 4.装运合同 卖方只管按时装运,不管何时到达 5.通关手续与费用 领取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买方承担 领取出口许可证,办理出口——卖方承担 6.不适合集装箱运输 当使用集装箱运输时,卖方通常将货物在集装箱码头移交给承运人,而不是交到船上,故FOB、CFR、CIF应由FCA、CPT、CIP(出口国货交承运人)取代。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讲解学习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 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 当贸易双在洽商交易和订立买卖合同时,不但要制定价格,数量,以及商品品性的条款,还要明确交易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为了明确交易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所以采用专门的贸易术语来表示。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 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使用贸易术语是为了明确规定比如由谁来支付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运输费用及保险费用,由谁来支付货物在装卸中的费用,由谁来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遭遇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各种外来风险等等事项。贸易术语在合同中的应用还直接影响到海关对进口商品的估价基准。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由在法国巴黎的国际商会制定监管,并受到世界上主要贸易国家的支持。目前世界上所用的贸易术语有十三种,这些贸易术语可以作为上述所引用事例的基础。下列所有的现行贸易术语是以卖方的责任排列的。 E组(启运)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EXW) - 卖方(出口商)将货物在自己的所在地为买方(进口商)准备好。买方一旦支付货款,就要对工厂外的货物承担所有的运费,关税,保险费,以及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工厂交货条款下的货价不含装车装船费。卖方对买方没有通关补贴。如果最终进口国的海关是以船上交货价格(FOB)作为完税价格,那么从卖方场地到出口港之间的运费和保险费还要加进工厂交货价格以达成所规定的完税价格。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工厂仓库等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已达到承担最小风险的目的。 F组(主要运费未付) 装运港船边交货 (FAS) - 卖方(出口商)办理货物清关手续并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装船(除非特别指明)并且承担到达目的地的一切费用。 货交承运人(FCA) - 卖方(出口商)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如果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否则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EXW、FCA、CPT、CIP、DAT、DAP、DDP 国际贸易术语2010主要变化: 1. 术语分类的调整:由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2、贸易术语的数量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EXW、FCA、CPT、CIP、DAT、DAP、DDP 国际贸易术语2010主要变化: 1. 术语分类的调整: 由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通则2010》的分类新版 本改变了《通则2000》将13个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的做法,而将11种术语 分成了如下截然不同的两类: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 DDP。 EXW(ex works)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 FAS、FOB、CFR、CIF。 FAS(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3、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 (Delivered Ex Ship)、 DEQ (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DDP( Delivered Duty Paid )。 4、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 )与DAP (Delivered At Place )。 5、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基本没有变化。 如何应用国际贸易术语2010通则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类似于取代了的DEQ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 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各种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 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经常使用的主要贸易术语为FOB,CFR和CIF三种,近年来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发展,采用FCA,CPT和CIP贸易术语的也日益增多,因此,道德应对这几种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和运用有所了解。 1.对FOB术语的解释 FOB术语的中译名为装运港船上交货,其原文为Free on Board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215642868.html,d port lf Shipment)。此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而方,按照《1990年通则》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但是在海运和内河航运中,如要求卖方在船舶到达前即将货物交到港口货站,则不宜采用FOB术语,而改用FCA术语更为适宜。 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卖方的基本义务 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负担货物到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按港口惯常办法,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通知。 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按时租妥船舶开往约定的装运港元接运货物,支付运费,并将船名和到港装货日期给卖方充分通知。 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舷时起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环的一切风险。 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斑点并支付货款。

值得注意是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且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该定义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商订FOB进口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 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 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外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这一点同欧洲,亚洲,非洲各国对FOB的解释和运用有很大的区别,对此特别注意,由于加拿大等国也援引美国的惯例,因此,同加拿大国商人签订FOB进口合同时,也应注意上述这个问题。 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上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残损。 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它费用。 此外,按FOB成交时,应明确装货费由谁负担,在FOB条件下,由买方派船接运货物,如属件杂货,通常采用班轮运输,而班轮运输的特点之一。是由船方负担装卸费,故买方不另外支付装货费,买卖双方就没有必要约定装货费由谁负担。 但是,如果成交的是大宗货物,为了节省运费,通常洽租不定期船运输,在洽租不定期船运输时,装货费不一定包括在租金中,如租金中没有包括装货费,则船方不负担装货费,在此情况下,装货费窨由买方抑或卖方负担,就应当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即在FOB后加列有关装货费由谁负担的附加条件,以明确责任,这就导致FOB的变形。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变形有下列几种:

十三种贸易术语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共

十三种贸易术语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共列出十三种贸易术语,其要点如下: E组:启运 (一)工厂交货(EXW)本术语英文为“EXW orks (…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它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上或办理货物结关。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采用EXW条件成交时,卖方的风险、责任、费用都是最小的。 F组:主要运费未付 (二)货交承运人(FCA) 本术语英文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 )”,即“货物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它指卖方应负责将其移交的货物,办理出关后,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根据商业惯例,当卖方被要求与承运人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协作时,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照此办理。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采用这一交货条件时,买方要自费订立从指定地点启运的运输契约,并及时通知卖方。《2000通则》规定,若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把货物装上买方制定的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即可,若交货地是其它地点,卖方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无需卸货。 (三)船边交货(FAS) 本术语英文为“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把货物交至船边,从这时起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另外买方须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与《90通则》不同的是,《2000通则》规定,办理货物出口报关的风险、责任、费用改由买方承担。 (四)船上交货(FOB) 本术语英文为“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送过船舷后交付,货过船舷后买方须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风险、灭失或损坏,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C组:主要运费已付 (五)成本加运费(CFR) 本术语英文为“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指卖方必须支付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开支和运费,但从货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货物的风险、灭失或损坏以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额外开支,在货物越过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卖方转向买方负担.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介

BRIEF INTRODUCTION 全球化经济赋予商业以空前宽广途径通往世界各地市场。货物得以在更多的国家、大量且种类愈繁地销售。然而随着全球贸易数额的增加与贸易复杂性的提升,因销售合同不恰当起草引致误解与高代价争端可能性也提高了。不同国家对贸易术语的多种解释引起的误解阻碍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基于便利商人们使用,在进行涉外买卖合同所共同使用的贸易术语的不同国家,有一个准确的贸易术语解释出版物是很有必要的。鉴于此,国际商会于1921年在伦敦举行的第一次大会时就授权搜集各国所理解的贸易术语的摘要。准备摘要的工作是在一个叫做“贸易术语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并且得到各国家委员会的积极协助,同时广泛征求了出口商、进口商、代理人、船东、保险公司和银行等各行各业的意见,以便对主要的贸易术语做出合理的解释,使各方能够共同适用。1999年,国际商会广泛征求世界各国从事国际贸易的各方面人士和有关专家的意见,通过调查、研究和讨论,对实行60多年的《通则》进行了全面的回顾与总结。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信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再次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并于1999年7月公布《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通则》(简称《INCOTERMS 2000》或《2000年通则》),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正式推出《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与Incoterms2000并用,新版本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这一用于国内与国际贸易事项的国际商会规则使得全球贸易行为更便捷。在销售合同中参引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可清晰界定各方义务并降低法律纠纷的风险。 使用贸易术语,有利于买卖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国际贸易术语的形成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使国际贸易中复杂的价格构成条理化、规范化、标准化,使买卖双方就复杂的价格问题有了共同语言,简化了交易手续,节省磋商的时间和费用,明确了买卖双方的责任。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①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②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③有利于解决履行当中争议。 abbr.(abbreviation)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缩写INCOTERMS)

国际贸易术语详细讲解

第三讲国际贸易术语(下) 一、CFR术语 主要考点:风险划分界限、后加什么地点、变形(卸货费用的负担) (一)CFR 术语的含义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 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CFR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采用这种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承担的基本义务是,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除此之外,卖方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卖方要负责租船定舱,支付到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包括装船费用以及定期班轮公司可能在订约时收取的卸货费用。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货运保险,仍由买方负责办理,保险费由买方负担。 例:(08年试题) 某外贸企业对外以CFR报价,如果客户要求将货物交到某货运站指定承运人时,那么采用(C )为宜。 A、FCA B、CIP C、CPT D、DDP (二)装船通知的重要作用 按照CFR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

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 例:(2005年试题) 在CFR条件下,如合同未规定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发装船通知,卖方就没有该义务。(错误)(三)CFR的变形(卸货费用的承担) ①CFR Liner Terms(CFR班轮条件)这一变形指卸货费按班轮做法处理,即卖方负担卸货费。 ②CFR Landed(CFR 卸至码头)这一变形是指由卖方承担卸货费,包括可能涉及的驳船费在内。 ③CFR Ex Tackle(CFR 吊钩下交货)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一直卸到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船舶不能靠岸时,驳船费用由买方负责。 ④CFR Ex Ship's Hold (CFR舱底交货)按此条件成交,船到目的港在船上办理交接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由舱底卸至码头的费用。 例:CFR EX SHIP’S HOLD 属于目的港交货的贸易术语。(否) (09年试题) 某公司与英国一家公司以CFR Landed的条件成交一笔交易,按国际惯例,该笔交易的货物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驳船费用应由(B )承担。 A、买方 B、卖方 C、船方 D、港务部门 二、CIF术语 主要考点:前三种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CIF下投保险别,象征性交货,装运合同。 (一)CIF的含义: 全文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

国际商会正式发布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国际商会正式发布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9月27日,国际商会在巴黎召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全球发布会,正式推出其于近期刚刚完成修订的Incoterms 2010。这标志着被经贸界使用了近十年的Incoterms即将被新版本所取代。新版本将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Incoterms? 2010 与Incoterms 2000的关系: 虽然Incoterms 2010 将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Incoterms2010实施之后并非Incoterms 2000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即2010实施之后并非2000就自动废止,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Incoterms 2000甚至Incoterms 1990。 外贸人员应该学习掌握Incoterms 2010新的规则。但是,外贸人也无须过于担忧。首先,贸易一线的人员没有必要担忧,未来的两三年Incoterms 2000仍然会是贸易合同的主角;法律界的法官、律师们更无须担忧,Incoterms 2010纠纷两三年之后才会大量出现。 但是司法考试的同学们明年要特别注意了,因为不出意外的话明年司法考试的大纲会将Incoterms 2010列为司考内容。 Incoterms 2010主要变化: 1. 术语分类的调整:由2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 3、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DES (Delivered Ex Ship)、DEQ (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DDP( Delivered Duty Paid )。 4、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 )与DAP(Delivered At Place )。 5、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基本没有变化。 Incoterms2010 are arranged into the two distinct groupsgroups: Any Mode of Transport CIP –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CPT – Carriage Paid To DAP – Delivered At Place 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 DDP – Delivered Duty Paid EXW – Ex Works FCA – Free Carrier 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Only CFR – Cost and Freight CIF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FAS – Free Alongside 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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