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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

附件2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简介及机构设置(包括管辖水域围)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依据主管上级确定的本级海事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对外公布)

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外服务承诺

四、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3.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述与申辩的权利;

4.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海事管理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5.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给予自然人一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十万元以上罚款及吊销船舶、船员证书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以及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8.当事人对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海事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批准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

2.在发生或发现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时, 当事人要及时、主动向就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有接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或检查的义务,如实回答询问。

3.当事人在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容的真实性负责。

4.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决定, 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行为的义务。

5.有接受海事部门的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船舶证书、文书、船员证书及其他文书资料的义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海事管理机构的收费依据

(一)国家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1号)

(三)《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717号)

(四)《关于确认交通部1994年公布调整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务费标准的复函》(计司价格函〔1995〕123号)

(五)《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贸港口费收标准的通知》(交运发〔1992〕967号) (六)《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

(七)关于我国已接受《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通知(交通部、交港监字[1980]334号)(八)关于严格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1》的通知(节录)([86]厅水监字70号)

(九)《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

(十)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交财发[1997]93号)

(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六、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联系:

搜救: 12395

社会监督

受理部门:

监督:

电子信箱地址:

地址和邮编:

本局(处)承诺:为社会监督人员实行严格,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反映的情况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署名反映情况的,在接到反映情况之日起二个月作出回复。

七、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项目容

第一部分通航管理

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请人:岸线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2、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和要求;

3、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提交材料: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

2、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3、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影印件;

4、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

5、相关部门关于岸线使用的批准文书;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请人:建设、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2、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3、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围、进度安排等;

4、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

应的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施工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影印件;

7、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要时);

9、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10、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1、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在港口水域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请人:建设、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

2、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3、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4、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围、进度安排等;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

应的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对爆破作业的批准文件;

3、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

5、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7、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国港口法》

3、《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通航水域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2、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3、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4、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围、进度安排等;

5、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6、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

急预案。

提交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2、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3、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4、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5、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紧

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

7、沉船沉物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要时);

9、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10、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1、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2、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请人:建设、作业、活动单位或其代理人

(一)通航水域禁航区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3、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容;

4、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要时);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7、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二)航道(路)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用于设置航道(路)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

航安全的要求;

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部门关于航道(路)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3、设置航道(路)的有关技术资料、图纸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5、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三)交通管制区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3、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的);

4、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要时);

6、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7、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8、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四)锚地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用于设置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

的要求;

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部门关于锚地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3、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底质等)、图纸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5、航行通告发布申请;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五)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必要时);

3、已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必要时);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要时);

6、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8、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请人: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1、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事实和必要理由;

2、禁航区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适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

3、船舶满足禁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求,并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

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4、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提交材料:1、《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舶航行的路线和航行时间;

3、船舶概况(船舶尺度、吃水、载货载客情况等);

4、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6、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7、军事部门同意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书面文件(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在《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上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请人: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2、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3、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河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

安全技术评估;

4、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5、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一)(沿海)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水上拖带申请许可:

提交材料:1、《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检部门为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航行出具的拖航检验证明;

3、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技术资料;

4、拖带计划、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拖轮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7、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二)(河)对载运或拖带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申请许可:

提交材料:1、《载运或拖带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申请书》(一式二份);

2、拖轮及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

3、载运或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

5、已通过评审的拖带作业安全评估报告;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7、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8、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请人:外籍船舶或飞机及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入境是出于海上人命搜寻救助的目的;

2、有明确的搜救计划、方案,包括时间、地点、围以及投入搜救的船舶与飞机的基本情况;

3、派遣的搜救飞机和船舶如为军用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提交材料:1、外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申请;

2、搜救计划及入境必要性说明;

3、搜救围(必要时附图);

4、遇难船舶、人员情况;

5、搜救船舶、飞机概况及搜救人员情况;

6、军事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第一时间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回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天津、、、海事局(依据航标管理辖区围)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请人:航标设置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拟设置、撤除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的专用航标;

2、航标的设置、撤除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

3、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和标准;

4、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5、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

体系;

6、申请设置航标的,拟设置航标类型属于已经公布的航标类别,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

航标设置包括航标新设、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提交材料:1、《设置、撤除、移动、变更航标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航标设计文件、图纸资料,航标配布图(必要时);

3、最新的大比例尺测量图纸或清障扫海报告(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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