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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安全技术指引(试行)

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安全技术指引(试行)
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安全技术指引(试行)

《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安全技术指引》

(试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03月

前言

广东属于我国东南沿海地区,频繁遭受台风侵袭,曾导致大量建筑起重机械变形、受损、倒塌,尤其是2015年湛江“彩虹”台风和2017年珠海“天鸽”台风造成的破坏最为严重。为深刻汲取教训,提高我省台风灾害防御能力和应急水平,避免和减轻台风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收集了2015年“彩虹”、2016年“莫兰蒂”、2017年“天鸽”和2018年“山竹”等台风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影响、破坏情况及数据,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标准,围绕建筑起重机械的环境因素、产品选型、安装使用、检查维护等方面,提出了科学的防范措施,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技术指引。

本技术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台风防御;

5.台风应急响应;

6.台风后的检查与处置。

目录

1总则 (3)

2术语 (4)

3基本规定 (7)

4台风防御 (10)

4.1一般规定 (10)

4.2塔式起重机防御台风技术措施 (14)

4.3施工升降机防御台风技术措施 (16)

4.4门式(桥式)起重机防御台风技术措施 (16)

5台风应急响应 (18)

6台风后的检查与处置 (22)

1总则

1.0.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针对广东地区气候特点,结合广东实际,进一步完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科学防御台风,避免、减轻台风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技术指引。

1.0.2本技术指引针对起重机械选型、安装、使用、检查与维护工作环节中的防御台风技术要求与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适用于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安装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1.0.3除应符合本技术指引外,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台风

通常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中心风速在32.7~41.4m/s(即中心风力12级至13级)的热带气旋称为台风;中心风速在41.5~50.9m/s(即中心风力14级至15级)的热带气旋称为强台风;中心风速≥51.0m/s(即中心风力≥16级)的热带气旋称为超强台风。

2.0.2工作状态

建筑起重机械在允许的风速下,处于司机控制之下进行作业的状态(吊载运转、空载运转或间歇停机)。

2.0.3非工作状态

建筑起重机械处于已安装架设完毕的状态,不吊载,所有机构停止运动,切断动力电源,并采取防风保护措施的状态。

2.0.4安全距离

建筑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周围障碍物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

2.0.5最大独立塔身高度

制造商设计规定的,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在无附着状态下,塔身(标准节)的最大安装高度。

2.0.6最大悬臂塔身高度

制造商设计规定的,塔机在附着(或内爬)状态下,顶部附着点(或内爬爬升框架)以上塔身(标准节)的最大安装高度。

2.0.7自由端高度

施工升降机顶部附墙架与导轨架顶端间的垂直距离。

2.0.8附着距离

塔身(或架体)中心线至附着锚固点立面的水平距离。

2.0.9附着装置

将附着式塔式起重机的塔身按一定间隔距离的要求,锚固于建筑物或基础上的支承件系统。

2.0.10附墙架

按一定间距连接导轨架与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结构,从而支撑导轨架的构件。

2.0.11检查

为确定建筑起重机械状态是否正常而进行的一系列工作,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2.0.12日常检查

每个工作班次开始作业前、作业期间或作业后进行的检查。

2.0.13定期检查

对使用中的起重机械,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的检查。

2.0.14特殊检查

起重机械本身或外界条件发生变化时,或较长时间停用后再次启用前而进行的检查。

2.0.15维护

为使起重机械保持或恢复到能执行其规定功能的状态而进行的系列工作,维护分为计划性维护和非计划性维护。维护工作包括保养和维修。

2.0.16保养

为保证起重机械正常及安全运行,而按计划所进行的必要的作业,包括:

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等。

2.0.17维修

针对日常的或不正常的原因而造成影响起重机械正常工作的设备损坏及故障等,通过修理、修复或更换受损的零部件,使设备功能得到恢复的一系列工作。包括修复、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2.0.18改造

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2.0.19关键零部件

其失效会对使用起重机械的人或周围人员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危险的零部件。

2.0.20检查人员

具备必要的知识和经验、满足规定的要求,能够依据标准对特定类型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的人员。

2.0.21维护人员

对需维护的起重机械及其危险充分了解,熟悉维护程序,接受过适当的指导和专业培训,具备维护能力的人。

3基本规定

3.0.1根据历年来不同时段的台风分布统计,每年6月1日~10月31日为台风防御期。

3.0.2根据广东省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DBJ15-101-2014),结合历年来台风分布及灾害损失统计,按防御台风灾害差异,将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地区的台风防御等级划分为三类,包括一般防御区、重点防御区和特级防御区,具体如表3.0.2所示。

表3.0.2广东省台风防御区域等级分布

防御区域等级包括地区

特级防御区

(基本风压≥700Pa)汕尾市(850Pa)、珠海市(850Pa)、汕头市(800Pa)、湛江市(800Pa)、潮州市(750Pa)、惠来县(750Pa)、深圳市(750Pa)、阳江市(750Pa)、茂名市(700Pa)

重点防御区(500Pa≤基本风压<

700Pa)揭阳市(650Pa,不含惠来县)、东莞市(650Pa)、中山市(650Pa)、惠州市(600Pa)、广州市(600Pa)、佛山市(600Pa)、江门市(600Pa,不含上川岛、下川岛)、肇庆市(500Pa)

一般防御区

(基本风压<500Pa)云浮市(450Pa)、梅州市(400Pa)、韶关市(350Pa)、河源市(300Pa)、清远市(300Pa)

备注:

(1)计算风压与基本风压之间存在对应关系:计算风压≈1.4倍基本风压。

(2)特级防御区,基本风压为700Pa~850Pa,计算风压为980Pa~1190Pa。

(3)重点防御区,基本风压为500Pa~650Pa,计算风压为700Pa~910Pa。

(4)一般防御区,基本风压为350Pa~450Pa,计算风压为490Pa~630Pa。

(5)上川岛、下川岛的基本风压分别为1050Pa、950Pa,其计算风压分别为1470Pa、1330 Pa,可归类为南海诸岛。

3.0.3依据广东省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DBJ15-101-2014)表7.1.2中

50年重现期的广东省各市、县风压,结合历年来台风分布及灾害损失统计,根据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2008)和《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13752-2017)的有关规定,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台风防御区的建筑起重机械在非工作状态10m高处的计算风压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非工作状态风压计算均应考虑风压高度变化系数Kh,塔式起重机应符合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13752-2017中表21的规定,其他类建筑起机械应符合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2008中表19的规定。

表 3.0.3广东地区建筑起重机械非工作状态10m高处计算风压

防御区域等级非工作状态计算

风压p

n

,N/m2

3s时距平均瞬时风

速(计算风速)vn,

m/s

10min时距平均

风速vb,m/s

风力等级

特级防御区1000/120040.0/43.828.6/31.311

重点防御区800/100035.8/40.025.6/28.610/11

一般防御区600/80031.0/35.822.1/25.69/10

注:

(1)台风期间,当施工现场周边可能受建筑起重机械影响的区域非常重要或者人员难以撤离时,非工作状态10m高处计算风压应取大值,否则可取小值。

(2)对施工现场风压有特殊规定的,风压取值应从其规定,如核电站等特殊工程对风压有特殊规定。

3.0.4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责任主体落实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的各项措施。

3.0.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防御台风的管理体制机制,并根据建筑施工的特点和周围环境条件,组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工作。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3.0.6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完整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制造单位确认的防御台风专版安装使用说明

书(以下简称“专版使用说明书”)或者专项技术文件。

3.0.7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的安装单位,应当根据建筑起重机械专版使用说明书或者专项技术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编制安装(拆卸)、附着顶升方案,并负责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3.0.8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防御台风的规定与要求,制定相应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查与维护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期间的维保工程档案由施工单位负责。

3.0.9进入台风防御期后,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执行、落实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到位或者拒不执行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台风防御

4.1一般规定

4.1.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根据作业环境条件、环境影响因素以及使用需要,科学、合理地选择建筑起重机械的型号与规格。

4.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安装、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1.3建筑起重机械专版使用说明书或者专项技术文件,应当明确建筑起重机械所能承受台风的风力等级(或风压大小)。对应于不同风力等级台风,提出应采取的技术要求和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装位置选择、基础设计、基础节与加强节配置、附着装置设置、独立塔身高度与悬臂塔身高度的调整与控制、检查维护要求以及挡风装置设置等重要内容。

4.1.4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的具体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基础、附着装置设计及整体稳定性与结构强度分析计算所采用的风压值;

2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的具体技术措施:

(1)采用降低独立塔身高度、悬臂塔身高度或者自由端高度等措施时,应明确降低后的具体高度;

(2)采用降低顶升套架高度措施时,应说明其操作方法、顶升套架降至位置以及固定方式;

(3)采用安装缆风绳措施时,应说明其布置方式、锚固点要求及缆风绳规格,并附有相应的计算分析;

(4)采用安装塔身加强节措施时,应明确塔身加强节的数量、安装位置,且加强节应有相应的识别标志;

(5)对轨道式塔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应说明夹轨器的使用方法和最大允许风力等级;使用插销式地锚时,应提供原制造商的设计说明或者书面认可文件;

(6)门式(桥式)起重机采用其他锚固装置时,应提供抗风能力核算,说明其施工方法,材质要求,加工工艺并提供相关图纸。

4.1.5建筑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后续安装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应有可追溯制造日期的可识别永久性标志。

严禁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4.1.6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后续安装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零部件、螺栓和销轴等不得存有缺陷和隐患,必须经安装人员检查并确认合格后才能安装,安装单位应留存检查确认记录。

4.1.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位置的选择应考虑所有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危险因素,并应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1按照说明书要求选择安装位置,并考虑建筑物可能带来的峡谷效应,尽可能避开风口、风槽、风道等导致风力增强的特殊位置;

2满足安装架设(拆卸)空间和运输通道(含辅助起重机站位)要求;

3基础承载力应满足建筑起重机械在自重、载重和风荷载等作用下的稳定

性要求;

4附着位置及条件应满足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与要求,否则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5塔式起重机平衡臂须避开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否则应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防护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到位;

6非工作状态时,应保证塔式起重机360°自由回转,回转范围内无障碍物干涉;

7为防止塔身在风力作用下产生弹性形变后与建筑结构发生干涉,保证合理的安全距离,塔身到洞口边缘或障碍物的距离S应满足公式:

式中:h——洞口边缘或障碍物到塔机基准面(爬升框架或附着框架)的垂直距离(mm);

K——动载系数,K=1.48;

a——净距,a=50mm。

8现场及附近的其他危险因素。

4.1.8建筑起重机械应按规定装设风速仪,风速仪应设置在最高部位且不挡风处。

风速仪应能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运行作业过程中的风速进行监控,当风速达到设定值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

4.1.9施工现场风力达到6级时,安装(拆卸)或者操作等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将建筑起重机械按规定和要求置于安全状态后,人员迅速撤离施工现

场。

风力等级与3s时距平均瞬时风速、10min时距平均风速、计算风压存在如下对应关系,如表4.1.9所示。

表4.1.9风力等级与3s时距平均瞬时风速、10min时距平均风速、计算风压的对应关系

计算风压p/(Pa)3s时距平均瞬时风速

(m/s)

10min时距平均风速

(m/s)

风力等级

438.3 5.54

508.9 6.04

8011.37.55

10012.78.45

12514.19.45

15015.510.35

25020.013.36

35023.715.87

50028.318.98

60031.022.19

80035.825.610

100040.028.611

110042.030.011

120043.831.311

130045.632.612

150049.035.012

180053.738.413

189055.039.313

4.1.10台风防御期间,特级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区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强制进入防御台风状态管理。

4.1.11台风防御期间,应增加特级防御区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查与维修的频次。台风来临前应进行至少一次检查与维护,并按规定填写检查与维护记录。

4.1.12台风预警信号生效时,操作人员应当将物料提升机的吊笼停放在最底层,各控制开关拨到零位,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吊笼门和地面防护围栏门,做好防御台风加固措施。

4.1.13台风预警信号生效时,操作人员应当将流动式起重机的吊钩收起至最高位置,摘除索具,并将起重臂落下,起重机置于平整、开阔场地,禁止停放在边坡、基坑、桥梁边沿。

4.2塔式起重机防御台风技术措施

4.2.1特级防御区安装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公称起重力矩不得小于800kN?m;

2公称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800kN?m且小于1250kN?m的,出厂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0年;

3公称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1250kN?m且小于3150kN?m的,出厂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5年;

4公称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3150kN?m,出厂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0年。

5不宜安装使用轨道式塔式起重机。因情况特殊而不得不安装使用轨道式塔式起重机时,应制定防御台风专项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4.2.2一般防御区和重要防御区内安装、使用轨道式塔式起重机的,其行走轨道应平整,固定行走轨道的压板及螺栓应紧固,无松动现象;轨道两端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或者钢板制成的挡块,并与轨道基础牢固连接在一起。

4.2.3塔式起重机的附着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附着装置的设置(包括附着杆系布置、附着间距、悬臂端塔身高度)应符合专版使用说明书或者专项技术文件的要求;

2附着框必须由原制造商制造,并提供合格证明;

3附着杆应由原制造商或具有不低于原制造商资质的单位设计制作,并提供制造商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及合格证明;

4附着支承处建筑主体结构应由原设计单位验算合格;

5附着杆与附着框及附着支座之间应采用销轴铰接,不得采用焊接联接;

6附着杆不得安装换向接头;

7采用隐蔽方式安装的附着预埋件,应当提供设计方案和隐蔽验收记录。

4.2.4内爬式塔机应符合以下规定:

1内爬装置的设置(包括内爬框架间距、悬臂端塔身高度)应符合专版使用说明书或者专项技术文件的要求;

2爬升框架必须由原制造商制造,并提供合格证明;

3内爬支撑架应由原制造商或具有不低于原制造商资质的单位设计制作,并提供制造商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及合格证明;

4内爬支撑架支承处建筑主体结构应由原设计单位验算合格。

4.2.5动臂俯仰变幅塔式起重机的臂架安装长度和非工作状态的臂架仰角均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4.2.6不得在塔身上挂设增大风荷载的企业标志、宣传横幅、条幅、标语等与塔机无关的设施。

当塔式起重机因现场环境条件或施工作业等原因缩短起重臂长度安装使用时,应根据制造商的规定,明确是否需要在起重臂上设置增大风载荷的风标。

4.2.7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螺栓应有相应性能等级标志,其连接表面应清洁,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扳手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拧紧。

4.2.8台风防御期间,应按照专版使用说明书或者专项技术文件的规定,降低独立塔身高度或悬臂塔身高度至允许范围。

当制造商有明确要求时,降低套架高度至允许范围。

4.2.9台风预警信号生效时,应对塔式起重机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解除吊钩上的吊索具,吊钩升至最高限位处,小车回收至使用说明书规

定的位置;

2回转机构制动装置采用常闭式的,应将制动装置打开,保证其能自由回转;

3动臂俯仰变幅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停放在专版使用说明书或者专项技术文件规定的仰角范围;

4轨道行走式塔式起重机的夹轨器应与轨道夹紧,并根据现场情况及需要补充采用插销式地锚等抗风防滑措施。

4.3施工升降机防御台风技术措施

4.3.1特级防御区安装使用的施工升降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非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

2不带对重的施工升降机;

3带对重的施工升降机,且架体高度不超过50m。

4.3.2施工升降机附墙架与导轨架、附着物之间的连接以及附墙架自身之间的连接应符合安装使用说明书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4.3.3主要结构件等部位所用连接螺栓的性能等级不应低于8.8级。高强度螺栓应有相应的性能等级标志,其连接表面应清洁,应使用扭矩扳手或专用扳手按使用说明书技术要求拧紧。

4.3.4不得在导轨架、吊笼顶上挂设任何企业标志、宣传横幅、条幅、标语等物件。

4.3.5台风预警信号生效时,应立即将吊笼停放在最底层,将各控制开关拨到零位,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吊笼门和地面防护围栏门。

4.4门式(桥式)起重机防御台风技术措施

4.4.1门式(桥式)起重机位于停机线内时,其主体结构倾覆范围应避开原有

建筑或临时设施,其轨道两端以外2倍起重机高度的范围内不得搭设临时生活设施和办公场所。

4.4.2门式(桥式)起重机行走轨道应平整,固定行走轨道的压板及螺栓应紧固,无松动现象。轨道两端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或者钢板制成的挡块,并与轨道基础牢固连接在一起。

4.4.3同一轨道上运行的多台门式(桥式)起重机应设置可靠的防碰撞措施,在非工作状态下可采用多台串联的形式增强抗风防滑性。

4.4.4门式(桥式)起重机夹轨钳、铁鞋等抗风制动装置不能满足非工作状态下的抗风防滑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装设插销式地锚或牵缆式地锚作为重要的防风措施。

采用插销式地锚时,应由起重机原制造商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作,并提供制作合格文件及证明。

采用牵缆式地锚时,起重机专版使用说明书或者专项技术文件中应说明牵缆式地锚的规格、拉结方式及拉结点,且拉绳及地锚的受力计算应满足相应的计算风压。

4.4.5门式起重机正常作业过程中遇到阵风时,如无法行驶到锚泊位置,应就地采取防风措施,使用包括防风装置以及沙袋等其他设施阻塞轨道等手段来保证设备安全。

4.4.6台风预警信号生效时,应对门式(桥式)起重机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起重机应停放在停机线上,解除吊钩上的吊索具,吊钩升至最高限位处,小车回收至使用说明书规定位置;桥式起重机的小车停放在两条轨道中间;

2起重机控制器拨到零位,切断电源,关闭并锁好操纵室门窗。

3锁紧夹轨器,并按要求使用插销式地锚或牵缆式地锚。

4桥式起重机使用位置设有顶棚的,如顶棚整体抗风压能力小于计算风压要求,在台风预警信号生效时,顶棚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5台风应急响应

5.0.1台风预警信号分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具体内容如下:

1.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48小时内将受台风影响。

2.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将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8~9级并将持续。

3.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将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10~11级并将持续。

4.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将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将持续。

5.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将受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将持续。

5.0.2各类台风防御区接到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发布的台风预警信号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分为5个等级,分别对应于白色、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五级台风预警信号。

1白色预警:

(1)从收到白色预警信号开始直至气象部门解除所有预警信号止,实行企业负责人带班指挥、项目负责人24小时现场值班制度;

(2)密切关注预警信号变化,了解台风发展趋势;

(3)检查工程项目部应急抢险物资储备情况,在危险地段设立警示牌;

(4)启动企业和工程项目部的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工程项目部应急人员即时关注气象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排查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有关人员坚守岗位,确保通讯畅通,了解和掌握应急处置措施。

(5)承担“三防”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应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当地有关部门的统一组织,参与应急处置行动。

(6)按照专版使用说明书或专项技术文件的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台风前专项检查与维护,并根据要求采取拉缆风绳、安装锚固件等特殊防御台风措施。处于群塔作业环境下的塔机应采取防碰撞等安全措施。

建筑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制度

舟山市普陀商会大厦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制度 浙江恒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O一O年五月

舟山市普陀商会大厦 建筑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制度 起重机械应当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传动部分应有足够的润滑油,对易损件必须经常检查、维修或更换。对机械的螺栓,特别是经常振动的零件,如塔身连接螺栓应进行检查是否松动,如有松动则必须及时拧紧或更换。 一、机械设备维护与保养 1、各机构的制动器应经常进行检查和调整制动轮的问题,保证灵活、可靠,其间隙保证在0.5至1.0毫米之间。在磨擦面上,不应有污物存在,遇有污物必须用汽油或稀料洗掉; 2、减速箱、变速箱、外啮合齿轮等各部分的润滑以及液压油均按润滑表中的要求进行; 3、要注意检查和部钢丝绳和松股现象,如超过有关规定,必须立即更新。钢丝绳的维护、保养应严格按(GB5144—85)规定; 4、凡开式齿轮传动必须有防护罩,行走开式齿轮因下部有外露部分,因此要经常检查轨道的清洁,使砂粒、泥土等不致进入齿轮,而损坏齿轮; 5、经常检查各部连接情况,如有松动,应预拧紧。塔身连接螺栓应在塔身受压时检查松紧度(可采用旋转臂架的方法去造成受压状态)。所有连接销轴者必须有开口销,并需张开; 6、经常检查各机构动转是否正常,有无噪音,如发现故障,必须及时排除; 7、安装、拆卸和调整回转机构时,要注意保证回转机构行星减速器的中心线与齿轮的中心线平行,其啮合面不小于70%,啮合间隙要合适。 二、液压爬升系统的维护和保养

1、使用液压油润滑表中的规定进行加油和更换,并清洗油箱内部; 2、溢流阀的压力调整后,不得随意变动,每次进行爬升之前,应用油压表检查其压力是否正常; 3、应经常检查各部分管接头是否坚固严密,不准有漏油现象; 4、滤油器要经常检查有无堵塞,检查安全阀在使用后调整值是否变动; 5、油泵、油缸和控制阀如发现渗漏应及时检修; 6、安装和大修后初次起动油泵时,应先检查入口和出口是否接反,转动方向是否正确。吸油管路是否漏气,然后用手试转,最后在规定转速内起动和试动转; 7、在冬季起动时,要开开停停往复数次,待油温上升和控制阀动作灵活后再正式使用。 三、金属结构的维护与保养 1、在运输中应尽量防止构件变形及碰撞损坏; 2、在使用期间,必须定期检修和保养,以防锈蚀; 3、经常检查结构连接螺栓,焊缝以及构件是否损坏,变形和松动等情况; 四、电气系统的维护与保养 1、经常检查所有的电线、电缆是否有无损伤,要及时包扎和更换已损伤的部分; 2、遇到电动机有过热现象要及时停车,排除故障后再继续运行,电机轴承润滑要良好; 3、各部分电刷,其接触面要保持清洁,调整电刷压力,使其接触面积不小于50%; 4、各控制箱、配电箱等经常保持清洁,及时清扫电器设备上的灰尘;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范本【最新版】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范本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设备及租赁期限 1.2 租用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因工程需要提前退场或延长使用,以乙方书面通知时间为准。 二、租金及其他费用: 2.1 设备进退场费合计按人民币元整,包含以下费用: □安装拆卸费□检测费□运输费□基础预埋螺杆乙方在机械进场前先向甲方预付元,余款待设备退场前付清。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租赁设备运到乙方指定地点。

2.2 机械租金按以下第种方式计算(不含操作工工资) ①按台班计算,每台班租赁费元/台。 ②按月计算,每月租赁费元/台。计算期限从使用之日起至乙方书面通知退场并具备退场条件为止,不足一个月的按每月30天折算。 2.3 机械租赁费按月结算,乙方每月10日前支付上个月的租赁费。 2.4 超过首次约定安装高度,如需要顶升或加高及制作附着架,每顶升或加高一次(高度为米)收取乙方费用元整。 2.5 机械押金万元,在设备进场前由乙方支付给甲方,该款项不能作为租金冲抵款,于机械退场前由甲方返还给乙方。 2.6 电费由乙方承担。 2.7 乙方工地停工期间及法定节假日期间的租金计算按2.2条约定。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确定基础施工方案并负责基础制作,并将相关资料如隐蔽记录、砼试验报告、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等交付安装单位验收。 3.2 乙方负责平整清理安装拆除场地,架好输电线路,按甲方要求及用电规范安装专用配电箱,负责接通电源,保证设备进出场道路畅通和作业方便。 3.3 乙方负责派有证指挥人员、司索工指挥作业,严禁违章指挥,因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3.4 设备安装完毕,由乙方会同甲方组织安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在30日内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3.5 乙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和相关费用。 3.6 对不遵守工地管理制度,无故刁难乙方施工人员的机组人员,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更换要求。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及维护保养制度(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及维护保养 制度(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及维护保养制度(标准 版)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充分提高现有设备合理使用效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及集团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2本管理细则适用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建设公司所辖区域公司、分公司、经营部管理的项目。本细则所称大型机械设备,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物料提升机。

3各分公司、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机械设备管理员,有条件的经营部也应该配备机械设备专职管理员,对其所属设备进行专业管理,专职机械设备管理员必须持有有效设备管理员证。 设备购置与租赁 1、大型机械设备的采购:大型机械设备的采购应选择质量可靠、信誉良好、服务到位并具备相应资质的大型生产厂家。 2、大型机械设备的租赁:大型机械设备的租赁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到位,设备较新,符合公司要求的租赁公司。 3、公司每年将对设备的采购、租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审,对产品质量不稳定、服务水平低等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合作单位将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录,禁止合作。 4、严禁使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 1)、租赁设备: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施工电梯,使用年限超过7年的塔吊; 2)、自有设备: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QTZ80(含QTZ80)以下塔吊;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QTZ125(含QTZ125)以上的塔吊,使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 管理(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316-78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拆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行为,杜绝因建筑起重机械倒塌等原因引起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务工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建筑起重机械的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租赁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2、租赁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

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3、租赁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建筑起重机械有上述第3条(1)、(2)、(3)项情形 之一的,租赁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5、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与其产权备案证明上的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6、租赁单位、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的起重

工地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尚需规范

工地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尚需规范 作者:中国特检网发布时间:2015-06-04 浏览次数:5次 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是设备安全使用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设备的安全使用。但该环节也是当前建筑起重设备监管中最为含糊的。无论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还是建设部166号令,对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的规定都很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对检验检测的法规行政地位、检验检测方法、管理模式进行规范,以推动工地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适合行业的发展。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现状 当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逐步引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工作。但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各方面的困扰很多,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工地检验检测机构法律地位未明确。国务院2009年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第三条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该条文中并没有涵盖检验检测。由于历史原因,在以往较长的时间内,工地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都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主要由受其主管的各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实施。这样就存在着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的现象。由于检验检测是确保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安全监管是动态管理过程,而检验检测是

静态管理手段(检验检测仅反映检测时段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在实践中形成建设主管部门有监管责任,无监管手段;质监部门有监管手段,无监管责任。由于多头管理、职责不清,造成一些地区两部门相互扯皮,监管效率低下,这也是近年来起重机械事故高发的一个原因。当前,建筑检测市场存在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下的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建设部门监管下的检验检测机构同时开展工地检验的情况,局面较为混乱,问题也很多。 第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人员资格认定模糊。对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系统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认定是很明确的。检验检测机构认定依据TSGZ700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进行,而检验检测人员则应当具备特种设备检验员或检验师资格。但建设部系统的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则比较模糊,目前尚无统一的认定办法。166号令也仅仅指出“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对于何谓“相应资质”则未做说明。在实践中,多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自行许可特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在当地开展工作,至于该机构应当具备怎样的资金、设备、场所、人员、体系则一般在行政上不予规定。对于工地检验人员的资格,也无明确规定,通常是经企业内部培训上岗即可。这一情况使得工地检验检测的区域垄断性较大,极易形成地方保护主义。另外,许可过多、门槛较低的检验检测机构也易造成无序竞争,降低检测质量。当前一些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对此也进行了一些尝试,如以行业协会的名义进行检测机构行业自律,共同约定检测流程、服务质量等,检验检测人员则要求具备特种设备安

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塔吊)

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塔吊)

塔式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拆、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等法规、规范、规程和规定要求,保障起重机械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操作人员的管理 1、操作人员在上岗前要对所有的起重机械的结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安全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制度等相关知识和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进行学习掌握。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培训取得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人方面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二、起重机械的“三定”管理 1、“三定”管理是指定人、定机、定岗制度。其中定人、定机是基础。要求从有岗有责,起重机台台有人操作管理:“定岗”是责任的保证。 三、维修保养管理 l、塔式起重机应当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传动部分应有足够的滑油,对易损件必须经常检查、维修或更换,对机械的螺栓,特别是经常振动的零件,如塔身连接螺栓应经常进行检查是否松动,如有松动则必须及时拧紧或更换。 2、安全装置的维护保养 (1)、应每班要检查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高度限位器、幅度限位器等安全装置是否正常,开关是否完好、螺栓是否紧固。(力矩、重量限制可用手动开关检查,高度限位器起升吊钩至上限位位置应能自动停止,幅度限位器开动小车至起重臂两端与块接触应能自动停止。 (2)、每半月应对力矩限制器和起重量限制器进行一次吊重检测。检查该

两种安全装置精度是否符合要求,若发现超载,应立即进行调整,检查调整方法见说明书。 3、机械设备的维护与保养 (1)、各机构的制动器应经常进行检查及调整制动瓦和制动轮的间隙,保证灵活可靠,其间隙保证在0.5~1mm之间,在磨察面上,不应有污物存在,遇有污物必须洗掉。 (2)、减速箱、外啮等各部分的润滑以及液压油均按润滑表中的要求进行。 四、维修保养措施 1 、对主要受力的结构件应检查金属疲劳强度、焊缝裂纹、结构变形、破损等情况,对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关键焊缝及焊接热影响区的母材应进行检查,若发现异常,应进行处理。结构件的检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日常检查:塔机每工作80小时应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塔机司机在交接班时,应检查各连接部位螺栓的紧固情况,如有松动应及时紧固。 (2)、当塔机出现异常声响,或出现过误操作,或发现塔机安全保护装置失灵等情况时,应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3)、当一个工程完成,塔机拆卸后,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详细检查,并作好记录。 2、在运输过程中应尽量设法防止结构件变形和碰撞损坏。 1)、日常保养 (1)、经常保持各机构的清洁,及时清扫各部分灰尘; (2)、检查各减速器的油量,如低于规定油面高度应及时加油; (3)、检查各减速机的透气塞是否能自由排气,若阻塞,应及时疏通;(4)、检查各制动器的效能,如不灵敏可靠应及时调整; (5)、检查各连接处的螺栓,如有松动和脱落应及时紧固和增补;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 文 档 【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提高建筑施工机械的水

平,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市场,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部及省建设厅有关机械设备管理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我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租赁、使用、维保、检查、管理等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机械租赁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规模配备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机械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二章购置与租赁 第四条企业应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或市场租赁的需要,考虑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建筑起重机机械的发展要求,确定本企业建筑起重机械购置计划以及所购置设备的型号规格。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应选择具有制造许可证并且质量可靠、信誉高的大型生产家的设备。选购时要遵循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并签订购销合同。 第六条所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到场时,应按设备清单(或合同)进行开箱验收。收集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随机附件及工具等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存入单机技术档案内保管。新机投入使用后,要严格执行机械设备走合期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建筑起重机械收合格后,应对机械设备进行分类编号、建账。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必须具备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的确认资格,出租或使用的建筑机械应有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注册登记证、检测合格证明、定期检测记录、设备维修记录,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出租或使用: (一)国家及本省明令淘汰、严禁使用的设备; (二)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 (三)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四)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租、用双方要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的技术档案包括下列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购机发票、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注册登记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 (二)建筑起重机械运行资料:包括检验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运行时间及累计运转记录、交接班记录等资料。 (三)建筑起重机械台账(见表十)和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三章安装与验收 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附着、拆卸等工作,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2021-xx-xx 合同/协议(模板) 合同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范本 承租人(甲方):(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乙方):(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 行业确认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租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机械设备租赁及租金计算与支付 1.机械设备租赁及租金计算明细表 表一、机械设备租赁及租金计算表(如不够用可另附表格) 机械名称 数量 规格/型号 生产厂商 租赁期限/起止时间 租金标准(元/月.台) 租金小计(元) 合计 表二、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工资计算表 工种类别

人数 月工资 工作期限/起止时间 工资小计(元) 备注 塔机司机 塔机指挥工 施工升降机司机 合计 2.租金计算。机械设备租金每月合计____________元(见表一)。按合同约定,若是乙方指派操作人员则租金包括工资(见表二),租金每月共计____________元。不足月的尾数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从机械设备启用日起计算。在租赁期内,若非乙方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停机或停止使用,甲方应按租金标准照常支付租赁费。 3.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项目名称、使用地点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租赁期限 1.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双方应在租赁期满前____日内,续签合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最新版】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承租人(甲方): (单位全称) 出租人(乙方): (单位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承租人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框架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就租用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使用地点、项目名称和施工内容 使用地点: 项目名称: 第二条:租赁设备明细、租赁费用及支付 1、进出场费为正常安拆价,如甲方由于图纸更改或场地原因使安拆场地发生变化增加难度,则进出场费甲方应按实际增加费用进行

追加。塔机一次性进出场地运输费、安装拆卸所用吊车费(25T及以下汽车吊费用)、安装拆除人工费、地脚螺栓等配件费和塔机检测费(包括塔机顶升至本次使用的最终高度后再次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费用)以包干方式计,由乙方包干使用。进出场费16000元/台,包干使用。 2、春节放假期间7天不计取租赁费。遇不可抗力引起设备停用闲置时,不收取租赁费。 3、计价方式:按月计算。不足月的尾数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4、预计使用时间月,租赁费用总额约)。租赁费用结算以实际使用天数办理;办理流程:每月25日,乙方开据发票、在甲方公司办理付款手续。 5、支付方式:转帐支票或现金。 6、支付期限:进出场费在设备安装完毕,检测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全额16000元,机组人员工资由乙方发放;租赁费为次月付上月的75%不含人工工资其余25%在建筑起重机械拆除出场后办理租赁费用结算打欠条公司盖章;工程竣工后四个月内支付完剩余费用。

第三条:租赁期限 设备进场到安装完毕检测合格之日为安装期间,设备租赁费用计算从检测合格之日开始计算至报停日塔吊租赁不足四个月按四个月算。 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双方应在合同届满前15日内,续签合同。 租赁期满,甲方继续使用租赁机械,乙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设备租赁费用计算截止日期为设备停止使用之日。 如设备停止使用后不具备拆除条件,则从停止使用之日开始计取闲置费用,具备拆除条件后,不再计取闲置费用。 第四条:租赁机械交接与验收 1、乙方按甲方工程项目要求的时间完成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并通过第三方检测合格,交付甲方使用,并开始计算租赁费。甲方工程项目必须保证合理的安装条件。起重设备备案、安拆备案、使用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有关规定

铁岭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 工作(暂行)规定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是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单位接受监督检验的指导性文件。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部门(检验室)也应按照本规定实施。 二、监督检验范围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铁岭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中各类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 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顶升不实施监督检验,使用单位应该负责其安全性能。 三、检验机构 在铁岭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过程的检验工作原则上由铁岭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承担。 四、检验依据及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以下简称《规则》);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文件:辽价发(2003)43号。 五、安装单位基本要求 1、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3、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4、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6、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及维护保养制度

XXX项目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及维护保养制度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充分提高现有设备合理使用效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及集团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2本管理细则适用XXX集团有限公司XXX公司所辖区域公司、分公司、经营部管理的项目。本细则所称大型机械设备,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物料提升机。 3各分公司、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机械设备管理员,有条件的经营部也应该配备机械设备专职管理员,对其所属设备进行专业管理,专职机械设备管理员必须持有有效设备管理员证。 二、设备购置与租赁 1、大型机械设备的采购:大型机械设备的采购应选择质量可靠、信誉良好、服 务到位并具备相应资质的大型生产厂家。 2、大型机械设备的租赁:大型机械设备的租赁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到位,设 备较新,符合公司要求的租赁公司。 3、公司每年将对设备的采购、租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审,对产品质量不稳定、 服务水平低等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合作单位将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录,禁止合作。 4、严禁使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 1)、租赁设备:使用年限超过 5 年的施工电梯,使用年限超过 7 年的塔吊; 2)、自有设备:使用年限超过 10 年的QTZ80 (含QTZ80 )以下塔吊; 使用年限超过 15 年的QTZ125(含QTZ125)以上的塔吊,使用年限超过 8 年的施工升降机; 3)高度超过 60m 的建筑,严禁使用 QTZ40(含 QTZ40)以下塔吊; 4)、高度超过 30m 的建筑,严禁使用龙门架式物料提升机; 5)、严禁购买天轮对重式施工升降机。 严禁租赁南海聚龙、南海业豪、南海高达品牌的塔吊。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石家庄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石家庄市建设局制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承租人(甲方):(单位全称) 出租人(乙方):(单位全称) 行业确认证书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租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机械设备租赁及租金计算与支付 1.机械设备租赁及租金计算明细表 表一、机械设备租赁及租金计算表(如不够用可另附表格) 表二、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工资计算表

2.租金计算。机械设备租金每月合计元(见表一)。按合同约定,若是乙方指派操作人员则租金包括工资(见表二),租金每月共计元。不足月的尾数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从机械设备启用日起计算。在租赁期内,若非乙方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停机或停止使用,甲方应按租金标准照常支付租赁费。 3.支付方式:。 4.支付时间:。 第二条项目名称、使用地点 项目名称:。 使用地点:。 第三条租赁期限 1.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双方应在租赁期满前日内,续签合同。 2.租赁期满,甲方继续使用机械,乙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甲方承诺租赁期不少于个月,则按实际租赁时间结算;少于个月,按个月结算租赁费。 3.本合同签定之日起日内,设备进场安装。机械设备进场安装完毕,经安装单位自检、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为启用日;甲方通知乙方机械设备停止使用,并拆卸完毕具备机械设备退场条件之日为停用日。停用日须经双方书面确认。 4.由于甲方的原因(如现场施工条件不具备、高压线防护措施不到位等),造成机械设备验收合格后停机待用或造成验收不合格,机械设备启用日为验收合格时间或组织验收时间。 5.机械设备自启用日起至停用日止为双方确定的租赁期限。 第四条保证金 1.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甲方应在机械设备进场前日内支付保证金。租赁期满,保证金扣除应付的机械设备毁损、灭失赔偿金后,余额退还甲方。 3.其他约定: 。 第五条机械设备操作、维护与修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现场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现场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闽建建[2010]1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现场检测管理,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同一工程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需要多次检测的,原则上应委托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所需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并列入安全施工措施费。 二、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再次进行检测: 1、上次检测后使用期满一年的; 2、停止使用半年以上重新启用的; 3、经改造或大修的; 4、因发生机械事故影响安全使用的; 5、高度每增加60米的; 6、安装到最终使用高度的。 三、使用单位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时,应提供相应的证件和技术资料(详见附件),租赁单位和安装单位应配合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提供的证件和技术资料进行认真核查,并确认其齐全有效后,方可到现场进行检测。 四、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DBJ13-67-2005)进行检测,不得减少检测项目。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不得进行检测。检测原始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规定采用仪器测量的项目必须采用仪器测量,检测数据应在现场如实填写。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时,使用单位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安装单位应派有关人员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必须派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理。旁站监理员应对检测原始记录进行跟踪核查。 六、对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复检不合格”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使用单位,并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 七、建筑起重机械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检测关键项全部合格、且一般项不合格的数量在检测规程判定条件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向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检验检测机构。经检测人员现场确认整改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方可出具“复检合格”的《检测报告》。 八、对于检测发现的问题,监理单位应督促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按照《整改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规定认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自行改换其他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获取检测合格报告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检测档案资料管理,建立单机档案,保证检测数据的可追溯性,以便核查。单机档案内容包括:委托检测协议、使用单位提供的证件和技术资料、检测原始记录、整改通知单、检测报告和整改反馈单等。 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检测行业的动态监管,

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汇编

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编制人: 审批人: 审核日期: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一、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建设部令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机械设备的使用应贯彻“管理结合,人机固定”的原则。按设备性能合理安排,正确使用,充分发挥设备效能,保证安全生产。 3、各级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本单位制定的各项机械设备管理规定,尊守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安全设施、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加以解决。 4、坚持持证上岗,严禁无操作证者上机作业,持实习证者不准单独顶班作业。 5、不属于本人负责的设备,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上机操作。 6、现场设备(含临时停放设备)均应有防雨、防砸、防火、防盗、防破坏措施,并实行专人负责管理。 7、机械设备的安装应严格遵守安装要求,遵守操作规程。安装场地应坚实、平整。起重类机械严禁超载使用,确保设备及人身安全。 8、设备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运行安全检查及性能试验,经试运转合格,专业职能人员检验签字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1、进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2m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必须带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3、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5、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臂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说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说明 ——黔西县住建局安监站 塔吊、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备案所需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特检所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安装公司、使用单位、监理三方验收报告);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安装单位告知书及安装单位资料 (八)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九)安装塔吊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 注:(一)产权备案: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即“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产权备案。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3、产品合格证; 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6、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安装单位资料:1、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2、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5、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上岗证; 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8、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八)其他资料: 1、场地图; 2、基础混凝土试压强度报告、基础检测报告; 3、预埋件、隐蔽点检查记录; 4、起重设备检修记录、交接班记录; 5、地螺栓合格证明; 6、起重设备超年限评估证明。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实用版

YF-ED-J5168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 管理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拆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行为,杜绝因建筑起重机械倒塌等原因引起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务工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建筑起重机械的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租赁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特种设备

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2、租赁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3、租赁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

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 监管情况调查问卷 填写人姓名: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单位所在地:省市 1.单位类别: 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②建筑施工企业 ③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企业 ④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 2.据您单位了解,您所在地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的保有数量为台,预计年均的增长比例为 %。 注: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等。 3.您地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监管的现状是(可多选) ①由技术监督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如当地特检中心机构)进行统一检验 ②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选有限数量的具备相应资质能力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进入本地域服务;检验工作统一标准、方法、判定准则;统一服务要求、统一考核内容、统一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建立检验质量监督抽查和市场淘汰机制 ③准许具备能力和资质的机构自愿进入,进行充分市场竞争;不限数量,不统一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判定准则,不统一服务要求、不统一考核内容、不统一收费标准;建立检验质量监督抽查和市场淘汰机制 ④不限数量,但统一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判定准则;统一服务要求、统一考核内容、并向社会公示;建立检验质量监督抽查和市场淘汰机制 ⑤其他情况。简要说明: 4.目前您所在地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工作由完成。 ①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数量:家) 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数量:家) ③其他机构 ④以上机构共同完成 以上机构的检验工作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①能满足需要 ②不能满足需要。原因是: 以上机构性质为(可多选)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MF—2010—001 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承租人(甲方):(单位全称) 出租人(乙方):(单位全称) 行业确认证书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租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机械设备租赁及租金计算与支付 1.机械设备租赁及租金计算明细表 表一、机械设备租赁及租金计算表(如不够用可另附表格) 表二、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工资计算表 2.租金计算。机械设备租金每月合计元(见表一)。按合同约定,若是乙方指派

操作人员则租金包括工资(见表二),租金每月共计元。不足月的尾数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从机械设备启用日起计算。在租赁期内,若非乙方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停机或停止使用,甲方应按租金标准照常支付租赁费。 3.支付方式:。 4.支付时间:。 第二条项目名称、使用地点 项目名称:。 使用地点:。 第三条租赁期限 1.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双方应在租赁期满前日内,续签合同。 2.租赁期满,甲方继续使用机械,乙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甲方承诺租赁期不少于个月,则按实际租赁时间结算;少于个月,按个月结算租赁费。 3.本合同签定之日起日内,设备进场安装。机械设备进场安装完毕,经安装单位自检、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为启用日;甲方通知乙方机械设备停止使用,并拆卸完毕具备机械设备退场条件之日为停用日。停用日须经双方书面确认。 4.由于甲方的原因(如现场施工条件不具备、高压线防护措施不到位等),造成机械设备验收合格后停机待用或造成验收不合格,机械设备启用日为验收合格时间或组织验收时间。 5.机械设备自启用日起至停用日止为双方确定的租赁期限。 第四条保证金 1.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甲方应在机械设备进场前日内支付保证金。租赁期满,保证金扣除应付的机械设备毁损、灭失赔偿金后,余额退还甲方。 3.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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