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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

二月、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
二月、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

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

时间:2010年2月8日,星期一

地点: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人员:全体律师及律师助理

学习内容:《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二)

因春节休息的缘故,本次学习的时间提前至今天。本次学习的内容如下:

五、关联行政行为的连带审查

所谓关联行政行为指的是作为行政许可基础的行政行为。比如饭店的营业许可就需要以卫生许可和消防许可等行政行为为基础。关联行政行为在行政许可领域是大量存在的,堪称行政许可与其他行政行为相区别的重要特点之一,因此,对关联行政行为如何审查或者说审查到什么程度,就成为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我们认为,对关联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度应当低于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具体可以参照《若干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即非诉执行案件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据此,《解释》第七条规定:“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三)超越职权;(四)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六、被告怠于举证及其补救

关于被告怠于举证问题的处理,现有行政诉讼规则与授益行政行为的不适应性暴露得非常明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该规定对于侵益性行政行为而言通常不会产生明显问题,但适用于授益行政行为就很容易带来不合理的结果。因为被告怠于举证的不利后果往往由作为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承担,甚至还会损害公共利益。这给行政审判带来不小的困难:适用上述规则,其结果明显不合理;允许第三人举证以及法院调取证据以求合理结果,又缺乏明确的依据。我们经研究认为,应当根据行政许可特点,作出明确的解释性规则,为此类案件的合理解决提供依据。据此,《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如果上述途径获得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合法,法院应当如何判决?讨论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许可行为违法,但保留许可行为的效果。二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在此情况下,被告的违法之处并不在行政许可行为,而在于诉讼行为。我们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七、新旧法的选择适用

《解释》对新旧法选择适用的两种特别情形作出了规定。

一是行政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间,法律规范发生变更应当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的问题。我们认为,原则上应当适用新法。因为法律规范尤其是许可申请条件的变更往往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申请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相比通常不占优势。不过我们也注意到,新法律自公布到实施一般都间隔一段时间,有些行政机关在旧法生效期间受理了行政许可申请,但一直拖延不办,致使本应在旧法期间作出决定的许可事项,延至新法实施,而新法又不利于申请人。这种情况在行政许可实践当中比较常见,我们认为,此时申请人的期待利益更值得保护。根据这种思想,《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以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的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行政机关在旧的法律规范实施期间,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至新的法律规范实施,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不利于申请人的,以旧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二是对瑕疵痊愈的处理。所谓瑕疵痊愈指的是,行政许可作出时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但符合变更后的法律规定,即旧法生效时的行政许可瑕疵被新法治愈。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放宽许可条件、降低许可门槛的法律变更经常出现。与此相应,瑕疵痊愈的情形往往会伴随出现。如何处理,也就成为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我们认为,第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以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为基准时,因此,合法性审查的法律依据应当是旧法。第二,考虑到许可申请虽不符合旧法但符合新法,被许可人的利益实际上已经受到新法的保护,随着法律的发展,行政许可已经具有一种值得法律保护的法安定性价值,故在处理方式上不宜判决撤销。第三,至此,最为适当的处理方式就是判决许可违法,但保留许可效果。此种判决既可照顾被许可人的利益,也为原告就其损害求偿预留空间。第四,考虑到行政许可决定有时不会损害原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和公共利益,判决确认违法并无实际意义,此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更为合理。根据以上考虑,《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被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决定时的法律规范但符合新的法律规范的,可以判决确认该决定违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损害公共利益

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七、新旧法的选择适用

《解释》对新旧法选择适用的两种特别情形作出了规定。

一是行政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间,法律规范发生变更应当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的问题。我们认为,原则上应当适用新法。因为法律规范尤其是许可申请条件的变更往往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申请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相比通常不占优势。不过我们也注意到,新法律自公布到实施一般都间隔一段时间,有些行政机关在旧法生效期间受理了行政许可申请,但一直拖延不办,致使本应在旧法期间作出决定的许可事项,延至新法实施,而新法又不利于申请人。这种情况在行政许可实践当中比较常见,我们认为,此时申请人的期待利益更值得保护。根据这种思想,《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以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的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行政机关在旧的法律规范实施期间,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至新的法律规范实施,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不利于申请人的,以旧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二是对瑕疵痊愈的处理。所谓瑕疵痊愈指的是,行政许可作出时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但符合变更后的法律规定,即旧法生效时的行政许可瑕疵被新法治愈。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放宽许可条件、降低许可门槛的法律变更经常出现。与此相应,瑕疵痊愈的情形往往会伴随出现。如何处理,也就成为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我们认为,第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以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为基准时,因此,合法性审查的法律依据应当是旧法。第二,考虑到许可申请虽不符合旧法但符合新法,被许可人的利益实际上已经受到新法的保护,随着法律的发展,行政许可已经具有一种值得法律保护的法安定性价值,故在处理方式上不宜判决撤销。第三,至此,最为适当的处理方式就是判决许可违法,但保留许可效果。此种判决既可照顾被许可人的利益,也为原告就其损害求偿预留空间。第四,考虑到行政许可决定有时不会损害原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和公共利益,判决确认违法并无实际意义,此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更为合理。根据以上考虑,《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被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决定时的法律规范但符合新的法律规范的,可以判决确认该决定违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八、不予许可案件的判决

在不予许可案件当中,法院对应否准予行政许可的问题如何审查并处理?也就是说,法院能否就此作出判断?如果经审查认为应当准予许可,能否判令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的

决定?这些问题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第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不宜就此作出判断,更不用说作出判决。因为是否应当准予许可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司法不应介入。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在行政机关没有裁量余地时作出判断,并且可以判决责令被告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更为合理。主要理由是:第一,起诉不予许可决定的案件通常具有撤销之诉和履责之诉的双重属性。就撤销之诉来说,法院的任务就在于确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这种审查是一种复查,而复查意味着,法院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未必清楚什么样的行政行为是正确的。因此,法院即使认定被诉不予许可决定违法,也不必然说明原告应当获得许可。但是就履责之诉来讲,按照行政诉讼法保障人民权益的立法宗旨,法院就应当尽可能清楚地交代,对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一个什么样的行政行为。就不予许可案件来说,法院应当尽其可能对原告是否符合许可条件作出判断。第二,在法律上,限制法院作出清楚判断的主要是自由裁量的因素。原告申请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如果法律上还有裁量余地,则基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工,应当将这个问题留给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理;如果法律上没有裁量余地,或者行政机关已经行使了裁量权,经法院审查后确认裁量权已经限缩为零,为免原告的权益实现徒增变数,法院就应当作出肯定的判断。第三,德国、台湾地区等立法例都是以行政裁量作为分界点,在行政行为仍有裁量余地时,法院只能概括地判决行政机关作出处理,但没有裁量余地时,则可以判决行政机关作出特定的许可决定。虽然法院直接判决作出特定许可的做法值得商榷,但这一经验是值得借鉴的。综上考虑,《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业务学习记录

时间:2015年3月4日地点: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学习内容:劳动合同(一) 一、在用工一个月内,经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单 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二、两倍工资的规定: 1、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因此,支付两倍工资的最长期限是11个月。 劳动者不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至终止劳动关系之日止。 上述月工资计算方法: 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

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而主观上不订立),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职工名册,内容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地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 四、《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良心干货】知识产权案件办案律师应该掌握的实务要点汇总

【良心干货】知识产权案件办案律师应该掌握的实务要点汇 总 作者:李骞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案件相对传统民商事案件以及行政和刑事案件来 说算是律师行业的新业务,自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确立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改革方向后,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已经变成了国家层面的具体行动。目前北京、上海、广州已经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处理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一、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难点知识产权案件不同于其他民间借贷、人身侵权等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笔者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实务操作中深感由于所涉及领域的专业化程度较高,维权成本高,维权举证难,维权收益低。这三维总结,决定了权利人轻则不动,一旦启动维权,对律师的期望值则成倍加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除了证据保全、诉讼禁令等程序启动难之外,专利特征等同、商标混淆可能性、著作权的实质性近似又是何等主观,飘忽不定,权

利人举证责任有多大,只有经历过的人才会深有感触。所以在办案过程中要求律师既要对诉讼法里的相关程序和实体 法相关法条了如指掌,还要对所涉及领域的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理解,需要具备能精准把握相关证据证明力的基本能力,才有可能办理好此类案件。所以许多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律师一般都具有理科或者工科的专业背景,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相当的专业知识,否则很容易说错话,或根本满足不了客户对律师的法律要求。 在实践中,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纠纷的客户往往都是这个领域的专家,如果作为律师不懂或者懂得不比他多,客户很难把业务交给他不信任的律师。所以作为知识产权律师应当要善于总结知识产权案件的规律和特点,并将其上升为自己的办案规则。专利纠纷案件是有规律可循的,无论出现多少案件,其内在规律性是一致的。在整理总结这些规律时,就会逐渐形成自己的办案思路,而善于把这些规律性的东西总结起来并运用到下一个案件中是律师操作知识产权案件的一个重 要成功秘诀,尤其对常见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的基本知识,原理、基本法律原则应该做到胸有成竹,先要成为专家或者业内人士,其次才是律师。二、知识产权律师办案技巧笔者在参与办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实务操作中,深感此类案件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压力大,典型案例也比较突出。无论是结合当前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司法政策背景,还是落

2020年律师事务所工作总结

2020年律师事务所工作总结 师事务所组织正处在改制的关键时期,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按照现代公司法原则的指引,正在探索依照公司制进行治理的途径。下面是有20xx年律师事务所工作总结,欢迎参阅。 20xx年律师事务所工作总结范文1 一、加强学习,规范执业行为 全所律师积极参加县司法局组织的学习创先争优活动动员大会,所内制定了学习计划,并有学习记录,律师个人有学习笔记、体会、所内对此学习阶段进行了总结,该所及每位律师均按县司法局下发的活动方案做了每个阶段的工作。 通过学习使每位律师真正领会创先争优的深刻内涵,坚定了律师工作的政治方向;领会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结合xx对政法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提高了每位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通过学习使律师的服务意识明显提高、执业行为规范、精神面貌明显改观、整体形象明显提升、群众投诉率为零、无违纪现象。 二、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 我们始终把制度建设作为规范律师行为、强化律师事务所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民主、法治化的管理体系是当今律师

事务所发展的需要,我所着重完善了建所初始制定的规章制度。比如,一是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律师代理行为,防止因执业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带来损失,影响律师诚信形象。二是律师服务质量反馈制度,实行一案一卡,把律师执业的诚信情况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三是投诉查处制度,使全所律师人人自觉讲信用,用诚实守信规范自己的行为。四是学习制度,坚持每月一次政治业务学习,引导律师正确处理竞争和协助、效率和公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当好法律卫士,维护法律尊严,提高了律师的整体素质。 在所内日常工作中,做到了律师之间、律师与主管部门之间、律师与本所之间的信息沟通,凡是涉及律师队伍工作的一切重点问题,涉及所内事务的重大问题,涉及法律服务的重大问题,我所都及时向律师们进行了通报,使律师们及时掌握全市律师行业动态和律师工作的动态,做到耳聪目明,强化了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法律服务质量有所提高。 三、严格律师收费管理 我所认真执行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把收费标准公示上墙。严禁律师私收费用,委托人与事务所之间财务往来都必须当事人、所领导及财务人员、承办律师当面谈清,并向委托人或当事人出示收费标准,开具正式发票,接受委托人、社会监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 代理业务流程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以一名专利代理人身份在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622595439.html,)中进行注册,登录系统后提出申请。办理流程为: 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开办申请向地方知识产权 局提交开办业务 的电子申请 提交证明文件供 地方知识产权局 核对、初步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审批 领取专利代理机 构注册证、执行 备案程序 一、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开办申请 向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开办申请,经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同意后进入下一流程。 二、向省级知识产权局提交开办申请 通过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下列表格: 1.《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2.同时具有律师资格和专利代理人资格人员的《专利代理人登记表》每人一份 3.《专利代理机构工作设施登记表》。 同时上传下列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1.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2.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验资证明;

4.每个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 5.每个专利代理人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或离退休证件,曾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 6.办公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7.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 四、电子审批、文件核对及备案 经所在地知识产权局电子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提交下述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供所在地知识产权局核实: 1.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原件1份; 2.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原件1份;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和验资证明原件1份; 4.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每人1份; 5.专利代理人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或离退休证件复印件每人1份,曾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1份; 6.办公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原件或者复印件1份; 7.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经所在地知识产权局与电子件核对无误后,所在地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规定条件同意设立的,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发放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有业务专用章的,还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盖有业务专用章和律师事务所公章的表格一式两份,进行备案。 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 2012年11月1日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 (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 (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组织制作与证券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件。 第八条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一)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二)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三)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四)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第九条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一)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二)最近3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三)最近3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

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第十条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在规定禁入或者停止执业的期间不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第十一条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可以采用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应当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

律师事务所律师培训计划

律师事务所律师培训计划 为适应律师行业发展的需要,提高律师队伍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我所律师队伍知识结构的状况,经合伙人会议研究,制定2019年度律师培训计划。 一、内部业务培训计划 (一)培训内容: 1、继续结合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颁布,由在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每周五在例会时结合各法进行讲座。 2、职业律师对办案经验、办案技巧进行业务交流。 3、组织典型案例、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学习,由主办律师主讲。 4、加强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规范学习,忠于宪法和法律,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执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二)业务培训要求: 每周五集体业务培训时间由主任安排,由办公室提前通知,要求全体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必须参加,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向主任及行政管理人员请假。 二、外出业务培训计划 1、积极参加司法部、全国律协、地方律协以及各专业领域

举办的业务培训活动和业务研讨活动,安排律师积极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和研讨。 2、为适应开展新业务的需要,学习其它律所的有益经验,继续选派部分律师到外地学习与交流。 3、参加外出培训及学习与交流的律师回所后应向全体律师传达会议精神以及在境外学习、交流情况,并举办相关内容的讲座。 三、继续教育计划 1、积极鼓励律师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在去年我所律师参加法律本科和在职研究生学习的基础上,继续鼓励更多律师参加更高层次的教育, 2、对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在经济和待遇上给予保障和支持。 3、对在继续教育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按照本所奖惩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的培养计划 1、继续按照20XX度对实习律师的培养计划实施对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的培养。 2、加强对实习律师的教育管理,遵守所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适应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要求。

创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简介(2005.09.19)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简介 2005.09.19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电话:(21)5887 9631 传真:(21)5887 9636

目录 一、序言 二、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概况 境内证券业务 境外证券业务 三、证券法律业务特色 四、主要律师简要介绍

一、序言 创远律师的理念: 〃新世纪需要团队之合作精神 〃新纪元之机会属于勤奋的人 〃创远律师将以专业分工的原则服务于客户 〃创远律师将把握住每一个属于自己的机会 〃我们坚信“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创远律师将以新的世纪为起点去“追求第一”,创远将不断“重组”自己的资源,多梯队配臵“人才之库”。我们将以专业知识多元化地服务于客户,帮助客户挑战未来。为此创远律师需要一个团队,需要更多的中介机构的相互倚赖,创远律师努力地去思考、去奋斗,是因为我们坚信----“天道酬勤”。

二、证券法律业务概况 (一)境内证券业务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主要来自积极参与中国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与上市工作,取得了良好的业绩。敝所近年来作为担任了以下A股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公司法律顾问: —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92) —实达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734) —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663) —大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67) —石狮新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671) —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97) —南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250) 同时,敝所还为下述已上市公司的后续融资、收购提供过全程的法律服务:—大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之配股 —东街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之配股 —盈榕投资收购大通机电股份 —大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福建汽车集团收购厦门汽车 —福日股份收购皇嘉电子 —PT闽东电机债务重组 —福日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运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不仅于此,敝所律师近年来还积极为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提供法律服务。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与其他中介机构紧密配合,共同帮助这些准备在境外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客户完成资产、债务及股权的重组。这些客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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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第41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吴爱英 二○○七年三月九日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知识学习】律师事务所实习总结

律师事务所实习总结 我于XX年5月退休,同年8月到xx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真是“老兵谱新传”,实习业务对我言,是新功课。律师的实务训练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基石,我在积极认真作风指引下踏实工作了一年。实习律师的主要工作就是在指导律师的带领下完成实习阶段实务训练工作。这是一个学习的过程,交流的过程,更是一个实践的过程。我主要做了以下的工作并有如下的心得体会。 一:认真的学习法律法规,积极的参与律协的法学学习和交流,认真的完成本所交给的各项工作。 XX年8月到xx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老师是夏明律师。在实习过程中学习,我仍然努力学习法律法规,学习了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XX]18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等专业规章。还有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等。使本人的法学思维不断充电充实,为今后的律师工作打好基础。 在实习的一年中,我先后参加了省市律协主办业务专题培训,有“互联网与法律”培训,第六届刑辩沙龙,“书香庐州”律师读书会,“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与实践”专题培训,在学习培训中学习到不少新的复合型知识,也提高了业务水平,认识了律师界的不少资深律师,从他们那里学到许

多实务性的知识,我的业务知识也有同步的长进。 积极的参加本律所的业务学习,参加共有十多次。在学习中能够思考、阐述观点,如对某案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认定,如对租赁中的物权与债权优先的识别。通过在实习期的学习,进一步筑固了法学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加强了法律在今后执业中的理论铺垫。 在实习期内参与并圆满完成了本所的其他法务行政工作。 二:踏实的进行实习期的实务训练,吃苦耐劳,完成了实务训练的业务要求。在实习期内,在指导律师的安排指导下,我能服从实习安排,积极的工作。 首先是:与委托人的谈话时耐心、细心、有关心,帮助委托人知晓法律知识,同时搜集基本信息,比如身份信息,时间,把握案情的重点,梳理条理,获得了委托人的相信,信任委托律师代理。 其次是:准备案件材料:本人认真的起草了至少二十多份法律文书,有起诉状、代理词、答辩状、证据目录、质证意见等等,在书写法律文书时,内容有法理,法规,更明清事实。法律文书起草合规范合事实,有条理。起诉状的诉求要准确,每一项诉求都要有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答辩状把握驳、辩二字。针对原告的诉求,针对作出反驳意见,树立自己的立场,态度坚决明确。答辩状要把客观事实描述清楚,

知识产权公司与律师事务所战略合作协议

精品文档,安心下载,放心使用 XX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XXXXXX律师事务所 战 略 合 作 协 议 2018年月日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职务: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行: 账户号: 乙方: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职务: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开户行: 账户号: 为了构建长期作、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相互支持、共同成长、合作共赢的发展理念,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全面意向性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甲乙双方通过业务合作达成共同发展,实现合作双方利益最大化,双方坚持依法合规、诚信互利、相互支持、优势互补为合作之基础。双方针对业务往来严格遵守保密义务,针对甲方委托的案件信息涉及甲方客户核心机密的应进行严格

保密,针对乙方诉讼保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义务。 第二条:合作内容 甲方在维权工作中遇到需要诉讼的主体目标将委托乙方代表甲方对目标进行法律诉讼。 甲方为乙方提供已下服务: 案件信息及相关诉讼证据,充分授权乙方诉讼权利。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及信息对甲方客户案件进行诉讼服务,负责案件的起诉,庭审,案件进去,以及判决结果材料的获取并交由甲方备案。 第三条:甲方的承诺与声明 1、甲方同意与乙方开展全面合作,并承诺最大限度的将甲方维权业务涉及 诉讼的法律服务委托乙方进行。 2、在案件起诉与证据收集上,最大限度的为乙方提供完善的证据。 3、充分信任并授权乙方对法律诉讼的受托权利。 4、对乙方提出需要保密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措施。 5、需要私下调解的案件乙方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6、保证根据乙方规定时间以及付款方式及时给付款项。 第四条:乙方的承诺与声明 1、乙方根据甲方委托的法律诉讼事项应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不私自与当事人进行调解。 2、乙方从业人员应根据时间调整积极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诉讼事项。 3、不得私下接触甲方委托诉讼目标的涉案当事人。 4、对甲方需要保密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5、甲方给付费用后及时开具发票。 6、法律诉讼不得超出甲方委托范围。 第七条:费用结算 1、乙方可以根据个案给甲方报价,甲方确认后报由甲方财务进行结算。 2、根据案件标的提成,法律诉讼索赔金额百分之五十归乙方。 上述两种方式可以二选一,当案件产生后委托时说明结算方式即可。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公告〔2010〕33 号 ?【颁布时间】2010-10-20 ?【失效时间】 ?【全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公告〔2010〕33 号 现公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保障执业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开展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执业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查验,对受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并留存工作底稿。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依据自己的查验行为,独立作出查验结论,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使用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应当对其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应当有适当的证据和理由。 第六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分析、判断。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应当拟订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措施,并予以落实。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第二章查验规则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受托事项进行查验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编制查验计划。查验计划应当列明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 查验工作结束后,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的,应当说明原因或者采取的其他查验措施。第十条律师应当合理、充分地运用查验方法,除按本规则和有关细则规定必须采取的查验方法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在有关查验方法不能实现验证目的时,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评判,以确定是否采取替代的查验方法。 第十一条待查验事项只需书面凭证便可证明的,在无法获得凭证原件加以对照查验的情况下,律师应当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待查验事项没有书面凭证或者仅有书面凭证不足以证明的,律师应当采用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律师进行查验,向有关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

律师事务所2014-2016年度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情况表

附件2: 律师事务所2014-2016年度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情况表 序号业务类型子类别 2014 2015 2016(1-5月)北京外地合计北京外地合计北京外地合计 1 上市公司类 业务数量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 市项目数量 (2)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 市项目数量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 数量 (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项目 数量 (5)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项目 数量 (6)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证 券及上市项目数量 (7)其他 合计

2 挂牌公司类 业务数量 (1)新三板挂牌项目数量 (2)其他 合计 3 证券公司类 业务数量 (1)申请设立证券公司、设立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 (2)证券公司合并、分立、停 业、解散或破产 (3)证券公司申请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资格 (4)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 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中的 重要条款 (5)证券公司变更持有证券公 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 (6)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7)其他

合计 4 公募基金类 业务数量 (1)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 (2)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3)申请基金销售资格 (4)其他 合计 5 私募基金类 业务数量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其他 合计 6 期货类 业务数量 (1)设立期货公司 (2)期货公司合并、分立、 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3)期货公司变更5%及以 上股权 (4)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 (5)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资格(6)其他合计 7 固定收益类 业务数量 (1)公司债项目数量 (2)资产证券化项目数量 (3)其他 合计

(完整)知识产权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知识产权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知识产权) (以下简称“甲方”)因为业务需要,聘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担任常年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甲方目前拥有大量自主知识产权,随着甲方的发展,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需求日益突出和迫切,现需要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体系,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进而提升和利用自己的品牌和技术优势扩大市场份额。为实现上述目标,甲方聘请乙方律师就知识产权方面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二、双方人员委派及指定 1.乙方委派律师担任甲方的知识产权常年法律顾问,根据本合同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其他律师及工作人员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专项法律顾问的,应当取得甲方认可。 2.甲方指定为专项法律顾问工作的联系人,负责传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通知乙方。 三、乙方顾问工作范围 1.解答甲方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依法提出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甲方草拟、制订、审查因商务活动与第三方签署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法律文件,包括特许经营合同、知识产权方面许可与转让合同等; 3.参与甲方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较为重大商务活动的谈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论证; 4.就甲方已经面临或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或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5.协助甲方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公司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内部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规章制度; 6.应甲方要求,为甲方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培训,讲授知识产权实务知识; 7.厘清和解决甲方现有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问题; 8.协助甲方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维权及应急体系,并针对性地提出对侵权方的打击手段; 9.代理甲方完成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等事项; 10.代理甲方的知识产权诉讼、仲裁、专利无效、商标无效等事宜。 四、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及时、客观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文件及背景资料,对于需要甲方另行授权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2.积极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 3.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4.甲方应当根据本合同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律师费和工作费用;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损失,非因乙方律师严重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义务 1.乙方应勤勉、尽责、专业地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尽最大努力依法切实维护甲方利益; 2.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或知悉有关案件及项目情况后,及时完成委托事务,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3.无论何时,乙方对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任何甲方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乙方律师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5.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业细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业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以下简称基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其他从事或者 拟从事基金相关业务机构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基金销售机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服务业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基金法律业务,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的规定,对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 行查验,确认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确保获得适当、有效证据并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 作出独立判断。 第二章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查验内容 第四条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的资格,律师应当对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 件进行查验,内容主要包括: (一)总体情况,具体包括:主要股东的名称、住所、成立时间、批准机关、法定代表人、股东构成、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等情况。 (二)经营范围和股权投资情况,具体包括:是否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 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类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控股其他企业等情况,持 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是否被出质、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出让过基金管理公 司股权以及出让股权是否已满3年。 (三)注册资本金额是否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具体包括:是否实缴出资,资金是否如数到账,出资 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 (四)是否具有较好经营业绩和资产质量情况,具体包括:股东资产情况、负债情况、税收情况,特 别是最近3年盈利情况、净资本和净资产情况、拨备覆盖率和资本净额情况。 (五)最近3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具体包括:最近3年是否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良后 果是否已经消除。 (六)是否存在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 客户信托财产行为,是否存在欺诈客户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如被责令整改,整改完成情况。 (八)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是否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存在不良记录,具体包括:缴纳相关税费及合同履约情况,在开立基本账户商业银行等的 信贷记录,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知识产权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区别

律师事务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知识产权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从案源的角度来看 知识产权事务所掌握的案源主要是非诉讼知识产权业务。这些业务包括商标注册,转让,变更,续展,许可备案,专利申请,变更,转让,许可,和商标异议,答辩,复审,以及商标撤销和专利无效。其中,商标注册,转让,变更,续展许可备案和专利申请,变更,转让,许可几项业务手续简单,收费也比较低廉一般服务费都在一千元左右;商标异议,答辩,复审和专利无效除了手续之外,还需要代理人撰写文书,所以收费较前几项业务要高出。特别是专利无效,收费近一万。在涉外业务上,收费也会高出国内业务许多。总的看来,商标专利所所涉业务主要为低利润的业务,依靠业务的高数量,业务运作的程序化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从客户范围的角度看 商标专利所的客户所涉范围极为广泛。大到注册资金过亿的股份公司,小到

商铺、家庭作坊、个人。而且客户群体的绝大部分以中小型企业为主。而律师事务所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客户则相对集中在比较高层次的企业上。 从事务所的体制的角度来看 许多商标专利所已经成功实现了从国有制事务所到合伙制事务所再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转型。在内部的管理上,一般实行管理委员会制度,下设商标接待部,专利部,市场部,法律部,财务部,设计部,涉外商标部,涉外专利部,售后服务部门等。总部机构比较齐全,各办事处则接纳业务为主,不设法律部及涉外商标专利部。 从人员的知识结构来看 商标专利所首先从管理层人员上,由于国家对商标专利代理并未象管理律师执业严格,而且普通的非诉讼业务对法律知识要求不高,所以一些高层人员都是非法律出生,法律专业知识单薄,但是营销或者管理知识出众;其次普通员工方面,很多人为大专毕业,而且以前也未接触法律,但是由于长期接触商标的查询,外观的拍摄以及其后的各种手续工作,故对商标近似、专利的仿制的认定有着专家一般敏锐的眼光。 而就劣势而言,则有以下几点: 1、管理模式普遍落后商标所。由于律师行业本身一些特点,和现有的改进

知识产权侵权处理专业法律事务所——北京振邦法律事务所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BEIJING KING & BOND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2003室 Room 2003, Tower A CITIC Building, 19 Jianguomenwai Street,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4, China Tel:+86-10-65926142/9142;+86-10-65150315Fax:+86-10-65926142 Ext.8015;+86-10-65150316E-mail: marketing@https://www.wendangku.net/doc/622595439.html, 质量为核心 QUALITY IS OUR CORE 品牌为保证 BRAND IS OUR ASSURANCE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http: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22595439.html,

Beijing King & Bond Law Firm (“King & Bond”) was founded by a group of dedicated Chinese lawyers who, after having studied and worked abroad, saw the need in China for the provision of professional, comprehensive and quality legal services. King & Bond, established with the approval of the judicial adminis- tration authority of the P.R.C., is a full- service law firm that strives to provide the highest quality of legal services to its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clients. To this end, it has forged alliances with reputable international law firms like Kane, Russell, Coleman and Logan in the United States, Cabinet Yves Levy in France, and Paul Kwong & Company in Hong Kong. Conve- niently located in Beijing’s Central Business District, King & Bond also main- tains offices in Shanghai, Guangzhou, Shenzhen, Wuhan and Xi’an, enabling it to better serve its clients. King & Bond takes pride in its team of highly-skilled and experienced P.R.C., qualified lawyers. A number of these 振邦介绍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振 邦”)是由海外归来的知名律师共同创办, 并经中国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 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CBD商务区核心地 带,并在上海、广州、深圳、武汉和西安等 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还下设 专门的振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 公司,并与美国凯恩斯律师事务所、法国 YVES LEVY律师事务所、香港邝伟全律师事 务所等多家海外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国际合作 伙伴关系,能够为客户提供高效、精确、全 面的全球性法律服务。 振邦自成立以来,始终以提供优质、高 效、专业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强调“质量为 核心,品牌为保证”,以严谨踏实的作风, 严格遵循国际律师职业规范准则和职业道德, 竭诚为国内外各界客户提供一流、全方位的 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振邦拥有一批理论精深、经验丰富、德 才兼备的律师。所有律师均毕业于国内外著 名法学院,80%以上拥有法学博士或法学硕 士学位,多名律师曾在国外学习,或国外律 师事务所工作。目前,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语 言包括:中文、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等。 振邦根据专业特长对其律师进行了严格 的专业划分,秉持“专业分工”和“团队合 作”的工作理念。所有法律服务项目均由振 邦律师事务所统一接收,统筹监督,并指派 多名有经验的部门专业律师组成项目团队, 确保法律服务的质量,跨专业的业务由各部 门随时提供支持,以确保为客户提供高质量 的专业服务。 振邦依靠全体律师整体的经验、专业知 识和能力,以及所有律师及工作人员的协调 配合,在充分理解客户具体需要的基础上, 以其专业知识、服务经验、社会支持和准确、 及时、完整的信息资源,确保振邦能够满足 各类客户寻求高水平法律服务的要求。 Improving legal practice through language and technology Developing talent through information and training 1 ABOUT US lawyers have previously studied abroad or worked in international firms, and some are qualified to practice in foreign jurisdic- tions. King & Bond is able to provide legal services to its clients in Chinese, English, French and Spanish. King & Bond’s legal team is comprised of lawyers grouped according to their specialty. Individual files are initially assessed and assigned to the lawyer with the appropriate specialty and expertise. To further ensure the quality and efficiency of the legal services provided, experienced lawyers are designated to track and supervise the progress of each file. Since its founding, King & Bond has, as its primary focus, the provision of high quality, professional legal services in an efficient and cost-effective manner. Our team of experienced and highly skilled professionals are committed to achieving the best results for our clients.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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