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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税务局关于屠宰税移交税务部门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税务局关于屠宰税移交税务部门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税务局关于屠宰税移交税务部门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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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税务局关于屠宰税移交税务部门征管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

【标 签】屠宰税,移交地方征管,税收政策

【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财农税﹝1993﹞8号

【发文日期】1993-01-06

【实施时间】1993-01-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屠宰税

为了改进屠宰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1993年起,我省屠宰税由财政部门征收改由税务部门征收,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就此已用明传电报通知各地,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屠宰税税票清理、移交问题

1.屠宰税票儿已加盖财政部门征收公章的,或一本票已开动的,由县财政局编造有字轨号码和张数的清册,经县财政局领导批准后指定两人监销。凡有原3元定额式票未使用完的,亦按上述程序统一监销。

2.未盖财政部门征收公章的6元定额式票、复写式票,一律由县以上(含县)财政部门移交给同级税务部门,移交时要根据制度规定,认真清点,按字轨号码登记造册,交接双方单位、经办人签字后各执一份。

3.移交的票证,财政部门在帐簿上以“上交数”登记反映,在报表上以“缴销数”反映。税务部门按“新领数”入帐造表,年终与其他税票一样结转到下年。

4.有关票证丢失,被盗等案件的处理问题,各地要组织力量迅速调查处理,由财政部门按《湖南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屠宰税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抓紧在今年内予以核销处理。做到票证移交清楚,问题不留尾巴。

二、关于屠宰税代征员关系移交问题

财政部门雇请的屠宰税代征员,凡专职的,由财政部门提供名单,县税务局重新审查后决定

去留;凡兼职的,办理工作移交,由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三、关于税收政策、任务问题

税务部门负责屠宰税征收工作后,仍按接管前的有关征免规定执行。屠宰税手续费提留比例仍按15%的规定执行。各级税务局应根据税源情况,做好1993年收入任务的分配工作.并按期进行检查考核,确保今年屠宰税任务的完成。

四、各级税务部门接管屠宰税征收任务后,务必抓紧摸清情况,研究完善有关征管制度和办法,尤其要注意加强春节前的征收工作和春节后的结算检查,防止出现征收上的漏洞和死角,确保征管质量。

以上通知,请抓紧贯彻落实。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逐级上报。

一九九三年一月六日

3-湘地税函[2008]135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08]135号发文日期:2008-12-04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结合各地贯彻执行情况,现将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2%调整为1%,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仍为3%.为了简化征收手续,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按其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和预收账款计征。 二、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凡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其按收入的核定征收率,长沙市城区由3.75%调整为2%,其他市州城区由3%调整为1.5%,县市由2.5%调整为1%. 三、适当调整二手房交易中的税收负担。对个人将购买的套内面积在144平方米内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不征收营业税的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对个人将购买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其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出售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现行标准统一下调50%. 四、住房租赁税收按综合税率简易征收。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均按综合税率征收,设区的城市为6.6725%,县城、镇为6.6425%,其他地区为6.5825%(其中:营业税1.5%,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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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的通知 【标 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税发﹝1994﹞13号 【发文日期】1994-01-01 【实施时间】199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省直各主管厅、局: 现将《湖南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湖南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明确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包括外籍人员)应税所得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群众组织、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一切有个人应税所得支伺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三条 代扣代缴义务人应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办理报缴手续,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部门应向代扣代缴义务人颁发代扣代缴证书,督促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代扣代缴义务人享有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妨碍代扣代

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职责。 第四条 各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扣缴单位)时的主要负责人为代扣代缴义务法定责任人。各扣缴单位要确定本单位财会部门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职能部门,并指定具体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各扣缴单位支付下列个人所得,均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工、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即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即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四、稿酬所得。即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即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即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即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即个人转记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即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六条 单位支付个人所得按以下办法计算扣缴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当月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总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确定适用税率,按月计算扣缴;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支付,其应纳税额在上述减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还应扣除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后的余额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按月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确定适用税率,按年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单位对承包人采取分次支付承包经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2.17 【实施日期】2014.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5号) 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17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税务稽查执法服务,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效能,规范税务稽查部门对税收自查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自查是指税务稽查局根据检查计划,在进户检查前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自行查找以前纳税年度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其他涉税事项等方面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的特定活动。 第三条组织税收自查应从对象确定、组织实施、评审约谈、审理执行等程序依次展开。 第四条组织税收自查应遵循自主自愿、有序指导、宽严相济、科学简化、注重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对象确定 第五条经稽查局选案部门(以下简称选案部门)选定,报上级批准后纳入稽查局年度税收检查计划的纳税人,均可由稽查局检查部门(以下简称检查部门)组织实施税收自查,自查对象具体包括: (一)各级地税局部署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检查确定的纳税户; (二)各级地税局部署的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确定的纳税户; (三)各级地税局下达的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的纳税户。 第六条下列案件,原则上不开展税收自查工作: (一)举报案件; (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三)各级稽查局认为不宜组织自查的案件。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检查部门接到选案部门的

2016年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面试分析及指导

2016年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面试分析及指导根据国家公务员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2016年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考450名公务员,主要招录财务、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法律、中文、管理、英语、统计、数学等专业的本科生、硕士以及博士生,部分艰苦边远地区职位还放宽到了大专学历。 部门介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于1994年国、地税机构分设成立,是中央在湘实行垂直管理的正厅级行政单位,主管湖南省国家税务工作。全省国税系统现有在职干部职工19381人,下辖14个市州国税局和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138个县市区国税局、225个税务分局,管理和服务各类纳税人近80万户,是全省唯一一家连续12年保持湖南省“文明行业”荣誉称号的单位。近年来,湖南省国税系统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湖南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不断加强组织收入和依法行政,切实优化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深入推进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2014年,全省国税系统共计组织入库各项税收收入1636.56亿元,同比增收129.51亿元,增长8.59%;已建成全国文明单位和文明创建先进单位33个,省级以上文明标兵单位、文明单位、文明创建先进单位114个,省局机关先后获得全国文明单位、湖南省文明标兵单位等荣誉称号。 考情分析: 2015年计划招录人数为10011人,合格人数为491404人,竞争比例为49:1

2014年计划招录人数为9265人,合格人数为535971人,竞争比例为59.8:1 2013年计划招录人数为8069人,合格人数为418737人,竞争比例为51.9:1 2012年计划招录人数为6193人,合格人数为438721人,竞争比例为70.8:1 由上可见,国家税务局招录竞争比例呈下降趋势。16年考生竞争比将稍微缓和。 以下是湖南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准备的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备考资料,希望能帮助大家,祝大家考试成功! 2016国家公务员面试必备演讲题材许多考生在为公务员面试中的演讲题犯愁。这类题目对考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知识储备要求比较高,很多考生在答题时除了要快速把握演讲主题,还要搜肠刮肚地举例子,还要靠讲道理来充实自己的答题内容,在时间短、压力大的面试过程中可谓难上加难。其实我们完全可以针对历年常考的演讲主题提前准备,这样才能够做到在考场上有的放矢,远胜其他对手。中公教育专家在此总结一下历年主题及经典范文。 常见主题:信念、信仰、生命的价值、机遇、和谐、友谊、挫折与失败、理想、诚信、奉献、珍惜美好时光、理性对待自己与他人、乐观与悲观等。

【2018-2019】湖南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国税地税关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的实施意见 (500字)-范文word版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湖南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国税地税关于二手车流通 管理办的实施意见 (500字) 湖南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贯彻《二手车 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01X-01-10 15:59 文章来源:湖南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转载内容分类:政策 为认真贯彻执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二手车流通管理, 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 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提高监管能力二手车是我国现代汽车流通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汽车流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手车流通 市场在我国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培育和发展好二手车交易,既可推动消费, 又能增加税源,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 各级商务、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等职能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重要性,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要 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颁布的重大意义。组织相关人 员认真学习《汽车贸易政策》、《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全面、准确地掌握各项规定的基本要求,不断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政 策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 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工商、税务、城 建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当 地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竞争,促进 发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地商业网点专业市场规划。二手 车交易市场的营业面积、设施、服务功能要与社会需求相适应,能满足二手车 交易的相关要求。

我是怎么考上国税局的

我是怎么考上国税局的 我从07年开始就准备考公务员了,我身边好多同学都在备考,就像他们一样: 首先,到书店买了几本书(政通教育秒杀技巧,书很好,发行的少你一定要买这本书),天天在家做习题。刚开始觉的公务员考试真题也不难,特别是行测用心去做还行,都能做对,这时信心倍增。也就不去看书了,同时认为申论就是写作文而已!! 就这样开始了自己的第一国家公务员考试,什么书也没有买,在考试中我由于时间分配不好,特别是个人题上分的时间太多,直接导制最后有5道没有做完,最后分数是48分,而申论考了54分,最后虽然入围了,但是最后一名。面试时由于太紧张了,头脑一片空白,最后总分相加也是倒数第一!!就也样我的第一次国家公务员考试失败了。。。。。 第二次是考的湖南省的国税局公务员(本人是江西人,在湖南大学读书)相对来说好一点但由于报考的职位是1008:1,竞争太过激烈了,所以也没有抓住这次机会,失利了。。。 我的第三次公务员考试是回江西南昌上班(一家民营企业打工)后,我同事一起去听了一场叫中国政通教育“公务员考试技巧和备考方案”. 说实话,我本人以前从来不参加公务员培训,同时也认为,只要自己好好备考,多上bbs上看一些别人的经验应该可以考上的。但是听了那个政通教育魏老师的讲座后感觉还是很有收获的。我的信心又有了,所以第三我就又报考了,但这次我是报的江西省的公务员。最后总算上考上笔试考了126分,面试考了89.5分,最后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考到现在的单位(南昌市经贸委)。回顾这三次公考,觉的第三次有很多地方是可以总结的,现分析如下: 一、行测的技巧(掌握好时间,分配好时间,先易后难,抓住70%,注意20%,放下10%) 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时候我就下载了大量的国家的真题,也做了大量的题,但由于考试的时侯时间分配不好,在前面的图形推理、演绎推理、数字推理及数学运算浪费了太多的时间。导致后面的图表资料和法律常识都没有时间做了,第三次我只做部分的真题,同时,关注题型,考试的时候,先做自己的最拿手的题目和题型,心态很稳,前面的80多道竟然在规定时间里全做完了。(江西省是135道题目)然后我直接跳过了数字关数和推理这两部分的题(这是我的弱项),直接做后面的。在这两项当中有些题在标准时间内是可以做出来的,但是有10%是做不出来的,(指标准时间)我这样安排就能确保一个基本的分数,绝不花50秒以上的时间去思考任何一道题。 二、关于申论的方法(角色定位法:要以官员、专家、政府的思路去答,多看新闻和领导讲话和报告,方法和对策要讲“三合”合情、合法、合理,字体要美观大方) 比如江西省这几年的题型基本上是紧跟中央国家大方向的,科技自主创新、问题水土污染及用水安全等方面引发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职务犯罪问题等等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申报指南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申报指南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为确保上述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我们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编写了《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申报指南》,供广大纳税人参考。?根据《财政部? 例一、销售货物及劳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申报?? 某超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申报。2019年1月份销售商品取得含税收入10.3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业务分析?:纳税人取得不含税收入为10.3÷1.03=10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免征增值税。 报表填写:销售货物开具普通发票相应收入应填写主表“货物及劳务”列第9栏“(四)免税销售额”、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同时对应的免税额填写主表第17栏“本期免税额”、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

例二.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申报? 某餐厅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申报。2019年1月份提供餐饮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0.3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业务分析:纳税人取得不含税收入为10.3÷1.03=10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免征增值税。 报表填写:提供餐饮服务开具普通发票相应收入应填写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栏“(四)免税销售额”、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同时对应的免税额填写主表第17栏“本期免税额”、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湘国税函[2013]29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11.06 【实施日期】2013.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 案》的通知 (湘国税函〔2013〕294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提升税务行政复议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05号)要求,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6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10〕21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05号)要求,现就我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原则,有效化解税务行政纠纷,提高全省国税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要通过加强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促进我省各级国税机关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各项职责,提高税务行政复议的权威和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为推动法治型机关建设提供保障。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公章): 海关代码:税款所属期:年月至年月 申报日期:年月金额单位:元(列至 角分) 项目栏次当期本年累计与增值税纳税申报 表差额 (a) (b) (c) 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美 元) 1 -------------- 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2=3+4 其中:单证不齐销售额 3 -------------- 单证收齐销售额 4 -------------- 前期出口货物当期收齐单证 销售额 5 -------------- -------------- 单证齐全出口货物销售额6=4+5 0.00 -------------- 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 7 -------------- 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8 -------------- 全部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 9=1+7 0.00 0.00 -------------- 全部出口货物销售额10=2+8 0.00 0.00 -------------- 不予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11 -------------- 出口销售额乘征税率之差12 -------------- 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 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13 --------------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 额抵减额 14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5(如12>13+14则为12-13-14,否则为0) 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6 (如13+14>12则为 13+14-12,否则为0) -------------- -------------- 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17 -------------- 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8 -------------- --------------

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

xx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加强税收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征管资料档案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和记录征纳行为的各种表、证、单和磁盘等不同形式的文字和数据资料,以及专门案卷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征管资料档案应按纳税人分户或职能单位分类建立与管理。基层征收单位(征收分局或税务所)必须建立纳税人分户征管资料档案。 第四条根据征管资料档案来源与用途划分管理职责,对征管资料档案实行分级集中管理,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认真收集,严格审核,及时传递处理,维护各项征管资料的真实、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征管档案资料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文书、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和纳税义务人、非纳税义务人报送或提供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资料、信息等。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征管资料,建立征管资料档案。 第二章征管资料的主要种类 第七条征管资料按其反映的内容及产生的环节不同分为: (一)税务登记类。包括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复业处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税种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非正常户处理,税务登记违法(章)处理等各环节的文书、报表和数据资料。

(二)发票管理类。包括发票的印制、购领、使用、缴销各种事项的登记台帐,申请审批文书表格,发票违章(法)案件资料和处理文书以及发票稽核检查及交叉传递文书。 (三)税务文书类。包括办理税收返还、退库、缓缴、减免审批,核定应纳税额,固定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以及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的通知书,申请审批表、清单、证明单等资料。 (四)纳税申报类。包括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各项报表,征收机关对逾期未申报和逾期未纳税户进行催报、催缴的文书资料以及纳税申报违章处理资料。 (五)税款征收类。包括各项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征收、退还凭据、通知单,税款应征、减免、征收、入库、欠缴和提退等项业务文书和核算资料。 (六)税务稽查类。包括税务稽查选案、立案、稽查、审理、执行各个环节的文书,纳税人涉税违法(章)案件材料,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措施的通知书、凭据等资料。 (七)行政复议与诉讼类。包括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赔偿的申请书、附报材料及行政诉状副本,国税机关受理行政复议、赔偿案件的调查材料及相应的处理决定书,国税机关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上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文书资料。 (八)其它类。包括企业财务报表、其他外部信息资料,以及与税收征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 上述分类情况及编号参见附件《征管资料分类目录》。 第八条税收征管资料的种类和具体项目(表、证、单、书)按国家税法和政策规定确定,税法和政策规定作出修改调整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征管资料的采集和录入 第九条各类征管资料的采集和录入由负责具体税收业务和征管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按税法和税收政策规定取得、制作、录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08]11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9.24 【实施日期】2008.09.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8〕11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省局对现行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确认《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鹏公司以物抵贷及工商银行处置建材城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湘地税函〔2003〕111号)等86件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附件1)。

二、重新公布《关于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湘地税函[1994]035号)等69件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附件2)。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从原发文之日起开始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做好各项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附件: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ΟΟ八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1: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税负率与税务稽查之间的关系

税负率与税务稽查之间的关系 金三系统通过大数据风险评估模型,对本地区所有的同行业应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数据汇总后,比如本地区本行业应税销售额为500亿,应纳增值税为7亿,那么本地区同行业的平均增值税税负率应该是1.4%。 如果甲企业2019年6月的应税销售额是500万,它交纳的增值税是5万,则甲企业6月 的增值税负率是1%;小于本地区同行业的平均增值税税负率1.4%,金三系统后台就会预警。当然,税局处理管理的需要,会允许有一定数值的偏离,则在这个范围里不会被系统扫描到。【案例一】税负低被稽查案例 山东省乳山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疑点信息,对当地某印染企业实施税收稽查。乳山市国税局稽查局税务人员利用征管系统进行涉税信息分析时发现,某印染公司增值税税负为0.24%,与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负3.8%相比差距较大。(横向) 结合税负率畸低和成本列支异常两个疑点,税务人员认为,该企业多列成本的嫌疑很大。检查后发现,该企业购进煤炭并从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支成本61.8万多元,抵扣税款10.5万元。最后下达了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补征税款27.21万元,滞纳金2.6万元,并处罚款15万元。本来想“避税” ,结果被追回税款不说,还严重影响了以后的企业信用 等级。 【案例二】税负低被稽查案例2019年,湖南省税务局评估人员在对辖区内某供电公司的纳税资料进行案头分析时,发现企业账务疑点重重。经检查,评估人员发现,该公司2017 年增值税税负为5.32%,2018年税负为3.06%,2019年1月~9月税负为2.89%。(纵向)在生产经营没有大变动的情况下,税负大幅下降,疑点明显。 评估人员提取了该公司的财务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款缴纳、发票开具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数据,掌握企业的购销电总量,单位价格,预收账款决账等数据。经调查发现该公司4699万元预收账款未及时结转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少计提销项税额等问题。最后责该公司自查调整应补增值税866万元。 提示:税负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横向、纵向---评估稽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规范发票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规范发票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09]3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4.29 【实施日期】2009.04.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规范发票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9〕3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加强发票管理,提高发票印刷质量,确保发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将原32家定点印刷企业减少为22家,批准湖南人民印务有限公司等印刷企业为发票定点印刷厂,核发全国统一式样《发票准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准印证》是取得发票印制资格的唯一合法证明。印刷企业必须凭《发票准

印证》方可承印发票,未取得发票准印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印制发票。以前制发的《发票准印证》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作废。 二、各定点印刷厂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发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发票印刷质量,强化发票安全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印制发票,不得擅自超范围印制发票;并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及时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三、本次批准的定点印刷企业,未经省局同意不得变更。对不服从管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各地应及时报告省局取消其承印资格,情节严重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私印发票的; (二)倒卖发票、发票防伪纸、防伪油墨、监制章及其它防伪品的; (三)丢失发票、发票防伪纸、防伪油墨、监制章及其它防伪品的; (四)泄露发票印制技术等秘密的; (五)发票印制质量不符合要求又不按地税机关要求改进的; (六)印刷设备、技术力量达不到省局规定标准的; (七)发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八)存在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问题的。 四、省局将每年对发票定点印刷厂进行一次复审。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发票定点印刷厂的日常管理,每半年将当地发票定点印刷厂情况向省局作一次书面专题汇报。 附件:全省地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刷厂名单及承印范围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全省地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刷厂名单及承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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