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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定协议书

商品房预定协议书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商品房预定协议书

甲方(卖方):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洞头分公司

地址:洞头县大门镇振兴路3弄1号邮编:325701

法定代表人:陈崇国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乙方(预定方):

住址:邮编:

身份证证号:联系电话:

住址: 邮编:

身份证证号: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定商品房事宜,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预定坐落在大门镇甲山村的《瑞鑫花苑》幢号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书

号: ),并经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预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该房屋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元)

第三条乙方同意签署本协议时,支付定金人民币贰拾万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乙方郑重承诺:保证遵守2011年3月14日开始实施的温州市关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能够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只能在本市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其在本市内购房”的规定,如有虚假、不实申报等行为,乙方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本协议自行失效,该套房屋甲方有权另行出售。

第五条甲、乙双方商定,乙方于 2011 年 5 月 30 日前到大门镇瑞鑫花苑销售处与甲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若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清该套房屋总房款,可享受总房款的折优惠;若超出甲、乙双方商定预定期乙方仍未与甲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套房屋甲方有权另外出售,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六条甲、乙双方同意将房屋建筑平面图、结构、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七条在本合同的第五条约定的预定期限内,除本协议第八条、第九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的,乙方拒绝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 、甲方未遵守本协议第二条、第六条约定的;

2 、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十条甲乙双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期限内未签署的,本协议自动失效,该套房屋甲方有权另外出售,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十一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温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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