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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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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模式的会计处理

不管采用什么方式投资经营,企业的目的都是获取利润,BOT模式亦不例外。其经营目标无非是收回投资获取收益,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采用BOT模式主要涉及以下几笔会计业务的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中对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作出原则规定。

一是建造期间的会计处理。建造期间,按照提供建造服务与否分两种情况确认收入:(1)项目公司提供建造服务的,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但无论那种情况,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举例说明如下:

某市政府(以下简称授予方)将x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对外招标,全长200公里,采取BOT 方式。甲、乙、丙、丁四家企业联合组建xx高速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方)以80亿元中标,对该高速公路项目进行建设和经营。授予方与投资方签定协议规定建设期4年,经营期25年。经营期结束后,投资方将该高速公路移交给授予方运营。经营期间收入按8:2比例进行分配,投资方占80%,授予方占20%,经营费用由投资方承担。该工程中标后,实施建造进行招标选择施工单位施工。

甲、乙两企业出资各占30%,丙、丁两企业出资各占20%,协议规定按各自出资比例享有收益和承担风险。投资方发生如下经济业务,前期勘察设计费5000万元,征地拆迁补偿费30000万元,其他各项开工前的费用计15000万元,工程发包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680000万元(本案例中假设施工单位税收已按规定缴纳),其中已支付550000万元,发生借款费用200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预计发生的维修、大修等费用50000万元,假设经营当年取得运营收入5000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1、发生勘察设计费

借: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2、征地拆迁补偿费

借: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3、其他各项开工前的费用

借: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 15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

4、工程发包后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

借: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 680000

贷:应付账款 680000

5、支付工程价款

借:应付账款 550000

贷:银行存款 550000

6、发生专门借款费用

借: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 20000

贷:应付利息 20000

7、支付利息

借:应付利息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8、预计发生的维修、大修等费用

借: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 50000

贷:预计负债 50000

9、按特许经营权授予年限25年摊销额为32000

借:累计摊销 32000

贷: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 32000

二是运营阶段的会计处理。运营期间,投资方将无形资产(金融资产)摊销进费用。也就是将建设投资形成的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金融资产)后,在经营期间,按照有关准则将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列入当期费用,并确认运营阶段的经营损益。仍以上例为例,会计分录如下:

10、运营第一年收入及成本核算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等 50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 16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330

其他应付款——授予方 967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5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05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45

借:主营业务成本 32000

贷:累计摊销 32000

以后年度核算与上述相同。

三是移交阶段的会计处理。移交阶段因投资人并未将该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确认为固定资产等,相关特许权已作为无形资产在特许期内摊销完毕,日常维护也已经确保该项目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中,故无需为移交进行特别的会计处理。

BOT方式的税务处理及其优惠政策

BOT方式涉及税收主要是流转环节的营业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目前,国家对于BOT方式还没有出台具体的税收规定。各级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政策中理解也不尽相同。

流转税

BOT项目实施的最终目的是政府以部分年度的公用项目收益购买建筑商垫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方的销售基础设施的义务在项目营运期间已经发生。其项目企业在营运期间的销售行为主要涉及以下两种业务,一种是利用建设的基础设施进行项目营运取得收益,一种是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代建的基础设施,两种销售业务产生不同的纳税义务。前者纳税义务容易体现,而后者由于BOT项目方销售的基础设施可能是建筑物、机器设备、道路管网等或其中的部分项目,且跨期长,销售价格不明确,可能涉及增值税或营业税或同时涉及增值税、营业税等。

例如经营高速公路主营业务是车辆通行费收入,根据现行政策“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如自来水的生产和污水处理等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可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并可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所得税

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

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直接增加了企业流动资金,进而吸引更多的资金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之中。

公共基础设施及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对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则征收重税、不予退税,通过税收导向,引导资本投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减轻了纳税人进行环保、节能、节水生产的税收成本,增加了投资收益,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显著作用。

BOT方式会计与税务问题分析及其建议

就流转环节税收而言,采用BOT方式投资方特许期满后销售的可能是建筑物、机器设备、道路管网等,既涉及动产,也有不动产,可能涉及增值税或营业税或同时涉及增值税、营业税等。就形式上而言,投资方有可能是无偿“移交”,也有可能是有偿“移交”,或部分有偿部分无偿“移交”。具体如何操作,如何运用税收政策,情况比较复杂,目前没有统一规范的税收政策予以明确。

例如,《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由市政府行政划拨给市水务局,在特许经营期内,市水务局交由经营者无偿使用,土地用途不得任意更改。由经营者投资建设的项目土地附着物、建(构)筑物、污水处理设施及设备等产权(所有权)属于市政府,在特许经营期内由市政府无偿给经营者使用,期满后再由经营者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机构。”这里的“由经营者投资建设的项目土地附着物、建(构)筑物、污水处理设施及设备等”以及实际“运营”中的动产移交时税收问题如何处理,确实有待进一步研究确定。

就所得税而言,在会计上,第2号会计准则解释将BOT项目按照建设期和运营期分别核算损益,其目的是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两者的桥梁是投资建设形成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它是建设期所有投资的成果体现。同时,也是经营期的“起点”,是经营期的“投入”,其最终在经营期的收入中分期得到补偿。在税收上,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则,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历史成本。在税收实践中,除企业重组外,其他业务中没有将“公允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和计税基础。由此可见,如果采用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BOT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就没有差异,即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趋于一致;但如果不采用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其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则存在较大差异。这就需要国家层面发文予以明确。

在项目建设期间,对于借款费用的归集和发包给其他方建造的基础设施的计税基础的确定等税收与会计处理可保持一致;而对于建造服务的收入及费用确定、基础设施的资产属性等,视具体情况税收另作规定。

从建造服务的收入及费用确定来看,会计上划分建造期和运营期分别核算损益,并按照公允价值核算建造收入。从基础设施的资产属性看,会计上是区分其取得收入的权利而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在税收上则无需这种考虑,一方面仅依据取得的权利就将基础设施归为不同科目,不符合税收规范性原则,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法未有界定金融资产这一分类,税收完全套用会计规定并不合适。在所得税处理上,笔者认为将需移交的基础设施统一归为无形资产较为合适。因为所得税法关于固定资产的规定与会计基本相同;对于无形资产,会

计在所得税法规定以外,还要求必须具有可辨认性,确认标准比税收更严格,从理论上讲,税收上将需移交的基础设施归为无形资产是成立的、合理的。

在项目营运期间,对于政府偿付资产的处理、收入确定及相关费用的摊销、修缮基础设施的合同义务的处理等,在税收上,政府偿付资产的处理可沿用会计处理方法,其余两个方面需要单独作出规定。在收入确定及相关费用的摊销上、由于税收与会计的收入确认原则上存在一定差异,对于运营期间的收入,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875号)的收入确认一般原则确认。对于需移交的基础设施的摊销,一方面应明确在特许期内按直线法摊销,对按照金融资产实际利率法摊销的应要求进行纳税调整;另一方面考虑计税基础的税收会计差异(会计按公允价值,税收按原始成本),相应摊销金额的差异也需逐年进行纳税调整。在修缮基础设施的合同义务的处理上,对于企业未实际发生的预计支出税收上应不予承认,只有在支出实际发生后,才可增加无形资产计税基础并在剩余特许经营期内摊销。

在项目移交期间,虽然形式是无偿移交,但由于实质上企业不拥有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不作视同销售处理;由于投资方将基础设施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且已记入运营阶段的经营损益,在特许期满后一般已经归零建设可不作税收处理。

社会资金投资于BOT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投资回报,过高或过低的投资回报率均不利于BOT

项目的发展。回报率高了,相应的BOT项目产品的价格就会抬高。过高的价格会使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难以承受,政府不可能给项目投资方提供过高的回报率担保。同样,如果回报率过低,投资方难以在有限的特许经营期内收回成本,更不用说获得合理的利润了。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市场化进展缓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合理的投资回报问题没有解决,除少数发达地区有市场化的运作外,多数地区(尤其是西部)的基础设施建设仍以国债投资为主。不适当的投资回报率不仅会影响现有BOT项目的运营,也会限制BOT项目未来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对BOT方式进行综合考量,在政府财政补贴、国家税收优惠等政策上做好相关文章,扶上马送一程,以进一步促进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又好又快健康发展。

BOT业务的会计处理及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 2012-04-25 浏览次数: 574

BOT业务的会计处理及案例分析

(一)BOT的含义及其应满足的条件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

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BOT项目的会计核算

BOT项目包括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经营和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两种经营方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2)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①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②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③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3)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4)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5)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6)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2、收入确认的案例分析

第一个情况:项目公司自己建造的会计处理。

【例题】某市政府欲建一高速公路,决定采取BOT方式筹建,经省物价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许可,投资方经营收费10年(不含建设期2年),期满归还政府。2010年由甲公司投资1000万元,组建了高速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在签订BOT合同后组建了项目公司并开始项目运作。(项目公司自建该项目),并于2010年1月进入施工建设阶段,整个建设工程预计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工(建设期2年)。经营期间通行费大约为200万元/年,为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而发生的预计支出为10万元/年,经营费用大约为2万元/年。其他资料:该项投资款1000万元为自有资金。(P/A,10%,10)= 6.1446

【分析】

甲公司: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2、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这里不采用现值确认)

(1)建造期间:2010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2)2011年12月31日(略)完工程度为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3)2012年12月31日建设完工: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借:无形资产 1000

贷:工程结算 1000

(4)通过预测高速公路的大修周期,为保证高速公路移交时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高速公路移交前的运营期内,每年需预计发生的大修等费用,按现值计算预计负债为:预计支出=10×6.1446=61.446(万元)

借:管理费用 61.446

贷:预计负债 61.446

(5)经营期间发生的各项经营养护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2

贷:银行存款 2

(6)经营期间的没年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7)经营期内每年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累计摊销 100

(8)10年经营期满,项目移交时,由于在特许经营期间,高速公路收费权—“无形资产”已经摊销完毕,无需再作会计处理,只进行实物交接。

第二个情况:项目公司外包某施工企业建造的会计处理。

【例题】某市政府欲建一高速公路,决定采取BOT方式筹建,经省物价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许可,投资方经营收费30年,期满归还政府。2010年由甲公司投资10亿元,组建了高速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在签订BOT合同后组建了项目公司并开始项目运作。丙公司中标承建该项目的主要工程(项目公司外包),并于2010年下半年进入施工建设阶段,整个建设工程预计在2013年10月1日前完工。经营期间通行费收入归甲公司

所有,经营管理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分析】

1、建造期间,丙公司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丙公司发生各种成本的会计处理,按照建造合同收入规定处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结算工程价款

借:应收账款——甲

贷:工程结算

确认计量收入费用: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2、甲公司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而是作为无形资产或者金融资产。

(1)项目开工前的会计核算

项目进行土地预审、环境评价、水土保持及工程可行性研究发生的前期费用的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2)建造期间,甲公司按合同规定计量支付给丙公司工程款

借:无形资产

贷:应付账款——丙

(3)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借:无形资产

贷:应付利息

(4)通过预测高速公路的大修周期,为保证高速公路移交时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高速公路移交前的运营期内,每年需预计发生的大修等费用,按现值计算预计负债:

借:管理费用

贷:预计负债

(5)经营期间发生的各项经营养护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6)经营期间,通行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7)经营期内每年采用“车流量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8)30年经营期满,项目移交时,由于在特许经营期间,高速公路收费权——“无形资产”已经摊销完毕,无需再作会计处理,只进行实物交接。

(三)结论

对于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

(1)初始计量。BOT项目在建设期主要有两种建设方式:自行施工和外包施工。自行施工可归入“在建工程”核算,建成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转入“无形资产”;外包施工可按建造合同处理,竣工验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转入“无形资产”。要注意的是,须考虑合同规定的移交范围来确定应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属于移交范围的设施及其不可分割、或分割后无独立价值的附属物均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不

属于移交范围,能与移交设施分离,且分离后具有独立价值的设施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核算。

(2)后续计量。非专门项目公司的经营方式中BOT项目可以是“主营业务”也可以是“其他业务”,相应的收入和支出应相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中核算。此外,BOT项目在运营期可能会增减一些设备,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不属于BOT项目设备或其附属设备,而属于与营运有关的设备,即不属于移交范围设施;另乙类是属于BOT项目设备或其附属设备,即属于移交范围设施。第一类设备的增减应视同公司自有资产的增减,按各自的资产属性:遵循“存货”、“固定资产”核算。第二类设备的增减,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BOT设施中有些设备的使用寿命短于特许经营期,如果这些设备报废造成了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可以通过“无形资产减值”进行核算。而对原有设备更新、维修,或增加设备以维持该项目经营的支出涉及到该项资产的价值,最终要无偿移交,并且经营公司吏关注的是投资的收回,所以这些支出只能在剩余的特许经营期内摊销。因此,这些支出可以看作是“为维持特许经营权而发生的必要支出”,如果发生的金额不大可以直接费用化,如果发生数额较大,可考虑列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剩余的特许经营期内合理分摊。

(3)摊销,BOT项目摊销时应考虑实际情况和投入资金的收回。摊销年限应以特许权经营期为限,一般不应长于特许经营期。由于“无形资产”的摊销不需要考虑净残值,所以特许经营期满将BOT项目无偿移交时,不存在残值与无偿移交的冲突。

(4)BOT项目的移交。由于在特许经营期已经将列入“无形资产”的移交设施进行分期摊销且残值为零,因而只要进行实务移交即可,不需作会计处理。

对于专门项目公司经营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

(1)初始计量。此处较“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多一项投资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时的会计处理;投资者的会计处理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投入的资产科目。项目公司的会计处理借记接受的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建设期的会计处理同“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建设期会计处理。

(2)后续计量。在专门的项目公司中BOT项目是“主营业务”,相应的收入和支出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余后续计量同“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

(3)摊销及BOT项目的移交同“非专门顷目公司经营”。

值得一提的是,BOT项目特许经营期满时,项目公司向政府移交的并不是项目公司的全部资产,仅仅是特许经营合同所约定的项目设施,其已在特许经营期摊销完毕,其账面净值为零。初始投入的资本已经由特许经营期的现金流收回,投资收益已由特许经营期每年的利润(或亏损)反映,因此项目设施的移交并不影响项目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

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案例

中国现代集团XX 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案例 项目名称: 襄樊市鱼梁洲污水处理厂BOT项目 襄樊市观音阁污水处理厂BOT项目 时间:2005-2006年 委托方:襄樊市建委 项目概要: 襄樊是XX第二大城市,工业基础和社会经济发展均较为发达,城市污水量也较大。鱼梁州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为20万吨/日,XX观音阁污水处理厂为10万吨/日;其中鱼梁州污水处理厂已采用世行贷款建设了项目的预处理设施。该项目是国家南水北调中线源头治污工程,作为XX省首例规X运作的BOT项目,中国现代集团子公司XX现代资产投资管理顾问公司为该项目的财务、法律、工程可行性做了论证,设计了合理的交易模型和操作流程,得到该省建设厅的好评,并作为该省污水处理BOT项目的操作X例。 项目名称: 日南线王兰高速公路市场化融资项目 时间:2006年7月-2007年12月

委托方:XX市路达高速公路开发管理XX 项目概要: 王兰高速是日照至XX国家重点高速公路(日南线)的一部分,日南线是国家重点公路之一,是一条沟通中原地区同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重要经济大动脉。为了探索和推进XX省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XX市政府有意引进社会资本共同经营管理项目公司,中国现代集团子公司XX现代资产投资管理顾问公司针对本项目的特殊资本金结构和改革背景、进行了融资方案设计和全程招商组织及咨询,并对项目实施涉及到的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交通项目特许经营等问题提出专业解决方案,最终的实施方案兼顾了项目公司、新老股东、职工等多方利益,获得了各方的一致认可,吸引了XX高速、XX省高速公路开发公司、中原高速、XX中海等多家交通行业投资机构参与洽谈。 项目名称: XX疏港道路BT融资项目 时间:2005年12月-2006年11月 委托方:XX港口管理局 项目概要: XX港区疏港通道工程由东部疏港道路和南部疏港道路两条道路共同组成,是XX港区对外集散的主要疏港通道,项目投资概算16亿元,道路建成后无收费收入。中国现代集团子公司XX现代资产投资管理顾问公司针对国家严禁“带资建设”的政策背景,巧妙设计了

融资案例分析附答案

1.某地自来水厂项目 案例背景:某地的自来水厂项目是国家计委正式批准立项的第三个BOT试点项目,也是我国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中首例采用BOT方式兴建的试点项目。项目建设规模含80万吨/日的取水工程,40万立方米/日净水厂工程,27千米输水管道工程。特性经营期不超过18年(含建设期),由法国水务和日本丸红株式会社组成的联合投标体中标。 项目合同结构:在该水厂BOT项目融资过程中,项目公司主要通过提供各种合同作为项目担保。在该项目中,项目公司主要取得了以下合同: 特许权协议:项目公司与所在地政府签订此协议,以明确项目公司据以融资、设计、建 设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水厂,并将项目设施移交给该厂所在地政府或其他指定人。 购水协议:由项目公司和该地政府指定授权的市自来水公司签订,用以规定自来水总公司的购水和付费,以及项目公司按照购水协议规定的标准净水质量提供40万立方米/日净水的义务。 交钥匙合同:由项目公司与总成本欧尚签订,用以规定购买设备及项目承建等内容。 融资文件:项目公司与格贷款人就项目的债务融资部分签订的协议。 保险协议:由于该水厂BOT项目结构、合同结构比较复杂,从而增加了风险分担安排的难度。 请问.(1)请分析该项目的项目融资结构,并画出融资结构图。

(2)分析该项目中的主要利益相关者,以及各自的利益及其可能的风险。 ?成都市政府:减少债务负担和财政压力,吸引外资,引进新技术。 ?发起人(股东):降低风险,稳定回收投资,进行利润分红。 ?债权人:获取贷款利息,实现有限追索。 ?项目公司:能够正常运营,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市自来水公司:通过净水销售获取利润。 ?建筑承包人:获得建筑工程价款。 ?保险商:分担风险,取得保险费用。 ? 1、汇率风险(风险承担方——建设期:承建方建设完工后:项目公司、贷款方和政府 ?)2、利率风险(风险承担方——贷款方、项目公司 ?)3、外币不可支付风险(风险承担方——外汇短缺风险:项目公司外汇汇出风险:政府、项目公司、贷款人) ?4、通货膨胀(风险承担方——项目公司) (3)您认为还需要补充哪些协议 这个实在不知道了。。。没找到。。。。。。 年底,受原国家计委委托,中海油牵头组织进行规划研究,于1996年底向国家上报了《东南沿海地区利用液化天然气项目规划报告》,建议广东LNG(液化天然气)项目作为试点项目之一先行。 1999年底,国家正式批准了广东LNG试点工程总体项目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2000年,经招标,广东LNG项目选择英国BP公司为外商合作伙伴,并于2001年4月签订项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原则协议,开始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 项目选择澳大利亚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作为资源供应方,并于2002年10月正式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LNG销售与购买协议。2004年2月23日取得了合资经营公司营业执照,项目公司——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广东LNG试点工程总体项目包括LNG接受站和输气干线项目,以及配套新建电厂、燃油电厂

案例解析—BOT项目融资模式

案例解析—BOT项目融资模式 西南财经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案例解析―BOT项目融资模式 姓名:洪浩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工商管理 指导教师:尹忠明 20080601 摘要 BOT项目融资模式 Build―Operate―TransferProjectFinancing 目运作模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并挥着日益重要

的作用。 由于项目融资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和领域极其广泛,部分国内的BOT项目实际运作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概念性的误解,导致项目最终运营的不利,甚至失败。为更好研究项目融资的核心理念,了解BOT融资模式的代价和适宜范围,做好未来项目融资的科学决策,本文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从真实案例的角度出发,对现有较为成熟的BOT项目进行细致的探讨和研究。这将有助于我们对这一模式优劣有进一步的理解,为日后成功利用该模式奠定基础。 本文主要以成都自来水六厂BOT项目这一中国首批BOT试点项目为样本,从运作流程、项目结构、财务结构、法律环境、风险分担等角度,详细剖析BOT的融资结构设计优劣。文章首先对项目融资结构进行了介绍,简要的分析了项目融资概念、运作流程、项目参与方及

关系特点;其次,对项目融资渠道和结构的优劣及改善空间进行分析;接着,通过对我国基础设施特殊的投融资法律环境现状进行阐述,探讨在我国项目融资和特许经营权授予的法律实质,并强调了实务中需要用合同方式细化和填补的法律空白等问题;最后,分析了项目案例的合理风险分担机制和安排。 在此基础上,文章对该BOT项目案例10年的运作简要的进行了总结,分析并澄清了业界对该项目甚至对BOT项目融资模式的普遍误解和误读,还原了项目的真实背景下的利益取舍问题,并以项目的各方评价和项目内外部效益分析,澄清了部分观点对该项目以及BOT项目融资模式的偏见。 最后,就BOT项目这一单一的融资模式,扩充到国际上提倡和流行的,旨在提升政府公共设施运营效率的PPP模式公共一私人一伙 伴关系和其它融资模式可能性的讨论,以及对未来的项目融资体系

bot项目融资案例

BOT项目融资结构及其案例 摘要:文章介绍了BOT(Build-Operate-Transfer)方式是指建设方承担一个既定的工业项目或基础设施,包括建造、运营、维修和转让。建设方在一个固定的期限内运营设施并且补允许在该期限内收回对该项目的投资、运营、维修费及其它费用。建设方在限定的期满后,将该项目转让给项目方的政府。还有BOT投资方式分析。BOT的特点,BOT提出程序,运用BOT的难点等。 关键词:BOT ; 特许合同谈判; 项目管理 一、BOT的含义 BOT的含义是建设—经营—转让,产生于80年代,是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出现的一种带资承包方式。80年代以后,各国大型基础设施的需求不断增长,而政府部门却缺乏足够的建设资金,为筹措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一些国家的政府力促公共部门与私营企业合作,从而产生了BOT投资合作方式,进而被引仲到国际经济合作领域。BOT的实质是一种债权与股权相混合产权,它是由项目构成的有关单位(承建商、经营商及用户)组成的财团所成立的一个股份组织,对项目的设计、咨询、供货和施工实行一揽子总承包。项目竣工后,在特许权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经营,向用户收取费用,以回收投资、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权期满后,财团无偿地将项目交给政府。运用BOT方式承建的工程一般都是大型资本、技术密集型项目,主要集中在市政、道路、交通、电力、通信、环保等方面。 二、BOT投资方式分析 1、建设。在BOT中,Build是建设,其含义就是直接投资。在通常情况下,投资者根据东道国的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出资比例与东道国共同组建股份公司或企业等,这种公司或企业即为双方成立的合资经营公司。但是,运用BOT方式,在投资方面具有形式多样、选择灵活的特点,具体表现是: (1)允许投资者出资举办新企业,也可以通过购买产权等方式在旧企业占有股份,达到成立合资经营公司的目的。

BT、BOT项目投融资方案

BT、BOT项目投融资方案 投融资方案 一、投融资方案 本项目的预计投资资金总额为万元,如果我公司有幸中标,我们拟准备万元的投融资额。我公司具有本项目开发、投资及销售的相关资质,同时与我公司长期合作的设备材料供应商可以欠部分设备材料款。故本工程我公司融资万元已完全能够满足本工程施工所需要的资金。我公司将遵守承诺,一方面利用我司长期结累资金万元(不包括已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万元),另一方面通过以下融资渠道,以满足工程建设,主要融资方式可分为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具体又可分细为商业信用、内部融资、债务融资、项目融资等。 1、商业信用商业信用主要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材料商支持等,该融资方式应用灵活,操作简单,并且可以多次反复使用,财务成本为零,用此办法可融资万元。 2、内部融资面向企业内部的筹资,主要包括内部积累、资产变现、内部增资等。内部积累,指为了筹集企业长远发展的资金,通过减少企业利润分红来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该融资方式操作简单、成本低、风险小,但积累额度偏低,并且不分红影响中小股东利益,可能引起中小股东的不满。资产变现,指通过企业内部资产重组,通过剥离、出售部分资产来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内部增资,指向企业内部股东定向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该融资方式操作简单,成本低,不用到期还款的压力,风险小,但受股东自身资金实力、对企业未来投资收益的预期等影响,用此办法可融资万元。 3、债务融资本处债务融资指通过民间或银行信贷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包括民间借贷和银行信贷等。民间借贷,以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协议借款的方式筹集

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该融资方式优点之一是操作简单灵活,没有银行借款繁琐的手续和程序;其二是抵押和担保少;其三是借款归还可以适当延展,风险相对较小。其缺点是渠道有限,数量有限。银行信贷,该方式是目前外部融资应用最为常用的融资方式。银行信贷的优点之一是资金供应量大;其二是操作灵活,可以根据企业需要进行长、短期贷款搭配;其三是相对债权、上市、信托等渠道,手续相对简明,资金筹集费用低,用此办法可融资万元(证明材料:银行贷款意向书原件)。 4、项目融资前述均属于公司融资的范围,即以公司的名义,以公司的资产、未来的预期收益等为保障的融资方式。项目融资,则是以建设项目的名义,以该项目自身预期现金流量和未来收益、自身财产与所有者权益为保障来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包括信托贷款和股权信托两种方式。 (1)信托贷款是指信托公司通过信托方式吸收资金,用于向项目发放贷款的资金运用方式。该贷款类似于银行信贷,不同的是信托贷款的偿还方式比银行贷款灵活性大,企业与信托公司协商偿还方式,可以采取等本息、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支付本息等。同时信托公司对信用风险控制要求严格,一般要求企业提供多种措施来降低信用风险,包括第三者担保、政府支持等。 (2)股权信托是指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以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到期转让股权方式作为信托收益的一种资金运用形式。相对贷款类信托,信托公司承担的风险增大,一般要求制定相应的措施规避风险,包括对项目进行绝对控股、阶段性持股等。用此办法可融资万元。 5、综上所述我公司自有资金与融资总额为万元。 6、为确保本项目按进度计划顺利进行,根据本项目特点我们将采取如下具体措施: (1)融资计划硬币投入资金计划超前,时间及资金数量须有余地。

项目管理BOT融资模式案例分析

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项目的BOT融资模式分析 一、项目背景 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全长912 公里,最初是由马来西亚政府所属的公路管理局负责建设,但是在公路建成400 公里之后,由于财政方面的困难,政府无法将项目继续建设下去,采取其他融资方式完成项目成为唯一可取的途径。在众多方案中,马来西亚政府选择了BOT融资模式。经过历时两年左右的谈判,马来西亚联合工程公司(UEM)在1989 年完成了高速公路项目的资金安排,使得项目得以重新开工建设。BOT 项目融资模式在马来西亚高速公路项目中的运用,在国际金融界获得了很高的评价,被认为是BOT 模式的一个成功的范例。 二、项目融资结构 1987 年初开始,经过为期两年的项目建设、经营、融资安排的谈判,马来西亚政府与当地的马来西亚联合工程公司签署了一项有关建设经营南北高速公路的特许权合约。马来西亚联合公路公司为此成立了一家项目子公司———南北高速公路项目有限公司。以政府的特许权合约为核心组织起来项目的BOT 融资结构。 项目的BOT融资结构由三个部分组成: 1、政府的特许权合约 马来西亚政府是南北高速公路项目的真正发起人和特许权合约结束后的拥有者。政府通过提供一项为期30年的南北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特许权合约,不仅使得该项目由于财政困难未能动工的512公里得以按照原订计划建设并投入使用,而且通过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带动周边经济的发展。 特许权合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公司负责承建512 公里的高速公路,负责经营和维护高速公路,并有权根据一个双方商定的收费方式对公众收取公路的使用费。 (2)、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公司负责安排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但是,政府将为项目提供一项总金额为1.65 亿马来西亚元(6000 万美元)的从属性备用贷款,作为对项目融资的信用支持;该项贷款可在11 年内分期提取,利率8%,并具有15 年的还款限期,最后的还款期是在特许权协议结束的时候。 (3)、政府将原已建好的400 公里高速公路的经营权益在特许权期间转让给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公司。但是,项目公司必须根据合约对其公路设施加以改进。

成都某BOT项目融资案例

案例解析——成都水厂BOT项目 主要内容 一 背景介绍 二 成都BOT项目描述 三 项目融资的参与者与角色分析 四 项目融资的财务结构 五 项目融资的法律及合同关系结构 六 项目的风险分析 一1>.背景介绍 1 基础设施的滞后与中国城市化进行的加速推动 2 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与资金短缺 3 政府考虑新的融资模式以及将竞争机制引入传统行业推动市政公用领域的改革 二.成都BOT项目描述 成都BOT项目严格遵循国际标准,项目的运行可分为多个阶段,即项目的确定和拟定、招标、选标、开发、建设、运营和移交。

二.成都BOT项目描述 1、项目的确定和拟定 该供水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80万立方米/日的取水工程,46万立方米/日净水厂工程和27千米输水管道工程。 二.成都BOT项目描述 2、招标 1997年9月,成都水厂BOT项目正式公开进行国际性招标。经对投标的33家国外公司或公司联合体进行资格预审后,最终选定了其中竞争力最强的法国威望迪水务集团——日本丸红株式会社联合体作为项目中标单位。 二.成都BOT项目描述 3、签约与融资 1999年8月,法国通用水务集团——日本丸红株式会社联合体与成都市政府最终签订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协议。 通过融资,在没有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下,该项目获得1.06亿美元运作资金。 二.成都BOT项目描述 4、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由成立的项目公司作为主体进行,经过2年的建设,水厂最终按期并在预算之内完成建设。 二.成都BOT项目描述 5、项目运营 项目建成到特许权协议期满,项目公司按照项目协定的标准和协定的条件来运营项目。在整个项目运营期间,应按照协定要求对项目设施进行保

bot项目融资报告具体案例

bot项目融资报告具体案例 项目背景 项目发起人BF矿业公司,国内某矿业在贵州拥有一座重晶石萤 石矿山(已经取得采矿证在内的所有证照和批文,具备开工条件)。 矿样经权威机构检验其品质优:重晶石有害杂质非常少(白度高,密度大,块状,含钡量高达97%,深部块状萤石矿含量预计可达50%)。 矿体稳定且规模大,地面2-3km长均可见矿。矿体位于缓坡上,开采条件简单且成本低。 基础设施:条件好,(公路穿过矿体,距离县城5km,县城有四 通八达的高速公路,河运及规划铁路,电力3km),无农地、林地等 地方关系隐患。 受核电及高端材料需求拉动,本类高品质产品市场前景良好。 由于发起股东融资困难(自2014年初,矿业处于下行周期,绿地项目融资难度非常大),该项目自2015年初开始处于停滞状态。当 务之急是矿山权益拥有者及该项目发起人采取其他融资方式完成项目,并尽快产生矿产品销售,实现现金流。 因此,成为BF矿山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运营承包方,以及获得 矿山的特许权合约(萤石销售权益)不仅构成了BOT项目融资的核心,也构成了项目贷款的信用保证结构核心。 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 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是BOT模式的主体,在这个矿山项目中,是贵州BF矿业公司拥有的重晶石萤石矿项目。

在这个总造价较高的矿山项目中(保密阶段),该项目公司作为经营者和投资者除股本资金投入之外,还需要负责项目的工程设计、 建设的组织、成套供货及安装调试,与贷款银行谈判安排项目融资,并在5年的时间内负责矿山的生产托管运营及矿产品销售工作。 对于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以及项目的贷款银行,矿山的特许权合约是整个BOT融资的关键核心。这个合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 (1)浩特矿业(北京)负责承建该矿山项目,包括矿建、采矿系统,以及选矿生产线;浩特矿业(成都)负责经营和维护该矿山项目,并有 权根据一个双方商定的收费方式。 (2)某金融机构(保密阶段)负责安排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增信条款:浩特矿业(北京)提供项目的完工担保+某保险公司对该矿山项目 承保。 (3)矿山原股东及该矿业公司将特许经营权转交给浩特公司;由浩特公司的海外合作伙伴,勘采控股公司负责矿产品贸易业务。 (4)该矿业公司向浩特矿业(北京)提供最低萤石销售量作为权益 担保,保证所销售的萤石收入能够满足该项目100%还本付息。 (5)特许权合约期为5年。在特许权合约的到期日,浩特(北京) 将无偿地将该矿山项目的所有权转让给该矿业公司。 项目的贷款银团 某金融机构作为项目的融资顾问(保密阶段),为项目组织了该项目的有限追索项目贷款。 项目贷款是有限追索的,贷款银团被要求承担项目的完工风险和市场风险。然而,由于实际上矿山特许权合约中所提供的最低萤石 销售权益担保,项目的市场风险相对减轻;并在某种意义上转化成为 一种市场预期风险(萤石突然从供不应求变得不容易销售的风险), 因而贷款银团所承担的主要商业风险为项目的完工风险。项目的延 期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项目的收益。但是,与其他项目融资的完 工风险不同,该矿山项目可以分段建设,分段投入使用,预计矿建

BOT模式的国内外案例分析范文

PPP模式之中国BOT模式的国 内外案例分析 一、BOT建设案例分析 (一)英法海峡隧道 1、项目简况 英法海峡隧道口英法海峡隧道包括2条7.3 m直径的铁路隧道和1条4.5 m直径的服务隧道,长50 km。项目公司Eurotunnel由英国的海峡隧道集团、英国银行财团、英国承包商以及法国的France-Manehe公司、法国银行财团、法国承包商等十个单位组成。特许权协议于1987年签订,该项目于1993年建成。政府授予Eurotunnel公司55年的特许期(1987-2042,含建设期7年),项目总投资103亿美元。在特许权协议中,政府对项目公司提出了3项要求: (1)政府不对贷款作担保; (2)项目由私人投资并用项目建成后的收入来支付项目公司的费用和债务; (3)项目公司必须持有20%的股票。 2、项目参与方 发起人—英法两国政府:英法两国政府发出对海峡通道工程出资、建设和经营的招标邀请,作为项目的发起人。 投资者—CTG-FM:CTG-FM是一个由两国建筑公司、金融结构、运输企业、工程公司和其他专业机构联合的商业集团。

项目公司—欧洲隧道公司:欧洲隧道公司是一个合伙制组织,负责运行和经营。 总承包商—TML联营体:TML联营体负责施工、安装、测试和移交运行,作为总承包商。 贷款方:牵头银行组织的一个有40个二级银行组成的价值为50亿英镑的联合贷款承销团。 3、项目的承发包方式与风险承担 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和目标造价合同的方式。欧洲隧道公司承担了海峡隧道的全部建设风险,并为造价超支准备了一笔17亿美元的备用贷款。49亿美元的陆上建筑工程的一半按固定价格承包,而隧道自身则按目标造价承包,欧洲隧道公司将把实际费用加固定费支付给承包商。如果隧道以低于目标造价完成,承包商将得到全部节约额的一半。如果实际造价和预定目标超支,承包商必须支付规定的违约赔偿金。此外,由于不可见的水底状况、设计及技术规格的变更以及通货膨胀,其合同受到价格调整的影响。 计划总投资费用及建设工期的风险。总投资费用为92亿美元(在施工过程中已增加到120亿美元),计划1988年开工到1995年竣工。建设工期的风险就在于,拖延施工工期就会使经营期相对缩短,并会直接影响到该项目的收益和债务的偿还。这就有可能将欧洲隧道公司置于风险之中,因为该公司到期若不能偿还银行规定的额度时,银行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力对该公司进行监理并出售其资产。 4、项目的融资情况。 (1)政府对贷款不做担保; (2)该项目将按有限的追偿权,100%地由私营团体筹资,交付发起人使用,债务由完成的项目收益来偿还; (3)该团体必须筹资20%的股票投资,即17.2亿美元的现金。除此之外,74亿美元贷款将从209家国际银行筹措。筹款之初14家初期项目的承包商和银行首先赞助8000

BT、BOT项目投融资方案

投融资方案 一、投融资方案 本项目的预计投资资金总额为万元,如果我公司有幸中标,我们拟准备万元的投融资额。我公司具有本项目开发、投资及销售的相关资质,同时与我公司长期合作的设备材料供应商可以欠部分设备材料款。故本工程我公司融资 万元已完全能够满足本工程施工所需要的资金。我公司将遵守承诺,一方面利用我司长期结累资金万元(不包括已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万元),另一方面通过以下融资渠道,以满足工程建设,主要融资方式可分为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具体又可分细为商业信用、内部融资、债务融资、项目融资等。 1、商业信用商业信用主要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材料商支持等,该融资方式应用灵活,操作简单,并且可以多次反复使用,财务成本为零,用此办法可融资万元。 2、内部融资面向企业内部的筹资,主要包括内部积累、资产变现、内部增资等。内部积累,指为了筹集企业长远发展的资金,通过减少企业利润分红来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该融资方式操作简单、成本低、风险小,但积累额度偏低,并且不分红影响中小股东利益,可能引起中小股东的不满。资产变现,指通过企业内部资产重组,通过剥离、出售部分资产来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内部增资,指向企业内部股东定向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该融资方式操作简单,成本低,不用到期还款的压力,风险小,但受股东自身资金实力、对企业未来投资收益的预期等影响,用此办法可融资万元。 3、债务融资本处债务融资指通过民间或银行信贷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包括民间借贷和银行信贷等。民间借贷,以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协议借款的方式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该融资方式优点之一是操作简单灵活,没有银行借款繁琐的手续和程序;其二是抵押和担保少;其三是借款归还可以适当延展,风险相对较小。其缺点是渠道有限,数量有限。银行信贷,该方式是目前外部融资应用最为常用的融资方式。银行信贷的优点之一是资金供应量大;其二是操作灵活,可以根据企业需要进行长、短期贷款搭配;其三是相对债权、上市、信托等渠道,手续相对简明,资金筹集费用低,用此办法可融资万元(证明材料:银行贷款意向书原件)。

BOT融资案例

BOT项目融资案例分析 一﹑项目情况介绍 BOT投融资模式是在20世纪80年代投资衰退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投融资模式。其典型形式是:项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几家私人企业所组成的项目公司特许权利——就某项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在约定的期限内经营管理,并通过项目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约定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所在地政府。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对BOT融资的应用是一个典型的成功案例。 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全长912公里,最初是由马来西亚政府所属的公路管理局负责建设,但是在公路建成400公里之后,由于财政方面的困难,政府无法将项目继续建设下去,采取其他融资方式完成项目成为唯一可取的途径。在众多方案中,马来西亚政府选择了BOT融资模式。 二﹑项目投融资分析 1﹑项目融资方案 1987年初开始,经过为期两年的项目建设、经营、融资安排的谈判,马来西亚政府与当地的马来西亚联合工程公司签署了一项有关建设 经营南北高速公路的特许权合约。马来西亚联合工程公司为此成立了一家项目子公司——南北高速公路项目有限公司。以政府的特许权合约为核心组织起来项目的BOT融资结构,由三部分组成:政府的特许

权合约、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以及国际贷款银团。 1)政府的特许权合约 马来西亚政府是南北高速公路项目的真正发起人和政府的特许权合 约不仅构成了BOT项目融资的核心,也构成了项目贷款的信用保证结构核心。 2)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 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是BOT模式的主体,在这个案例中,是马来西亚联合工程公司所拥有的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在这个总造价为57亿马来西亚元(21亿美元)的项目中,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公司作为经营者和投资者除股本资金投入之外,还需要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与贷款银行谈判安排项目融资,并在30年的时间内经营和管理这条高速公路。特许权合约结束后的拥有者。政府通过提供一项为期30年的南北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特许权合约,不仅使得该项目由于财政困难未能动工的512公里得以按照原计划建设并投入使用,而且通过项目建设和运营带动了周边经济的发展。对于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以及项目的贷款银行,政府的特许权合约是整个BOT融资的关键核心。这个合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公司负责承建512公里的高速公路,负责经营和维护高速公路,并有权根据一个双方商定的收费方式对公众收取公路的使用费。 (2)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公司负责安排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但是,政府将为项目提供一项总金额为1.65亿马来西亚元(6000万美元)的

投融资模式(PPP、BOT、BT、TOT、TBT模式详解)

PPP、BOT、BT、TOT、TBT模式详解 一、什么叫BOT、BT、TOT、TBT和PPP投融资模式 2、BT(Build Transfer)即建设-移交 3、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转让-经营-转让模式

是一种通过出售现有资产以获得增量资金进行新建项目融资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私营企业用私人资本或资金购买某项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或经营权,然后,购买者对项目进行开发和建设,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对项目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结束后,将所得到的产权或经营权无偿移交给原所有人。 4、TBT模式 5、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模式

款人除了可以获得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外,还可获得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 二、BOT、BT、TOT、TBT和PPP投融资模式详解 PPP 1、什么是PPP? 2、PPP模式的特点

第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鼓励的。政府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PPP融资模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能够参与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而采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资本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积极性。

bot项目融资是什么

bot项目融资是什么 模式内涵BOT(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运营-移交方式 ,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ZF和私 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ZF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 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 应的产品与服务。ZF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 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 的风险由ZF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 将该设施移交给ZF部门,转由ZF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BOT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 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在这种模式下, 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 项目的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ZF给予的 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特许期结束后, 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ZF。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ZF保 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ZF应给予特别 补偿。 BOT具有市场机制和ZF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BOT项目的大部分经 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ZF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 包含了竞争机制。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 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这样,承担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 人假设。 另一方面,BOT为ZF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 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ZF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在立项、招标、谈判

(完整版)PPP模式之BOT模式的国内外案例分析

PPP模式之中国BOT模式的国内外案例分析 一、BOT建设案例分析 (一)英法海峡隧道 1、项目简况 英法海峡隧道口英法海峡隧道包括2条7.3 m直径的铁路隧道和1条4.5 m直径的服务隧道,长50 km。项目公司Eurotunnel由英国的海峡隧道集团、英国银行财团、英国承包商以及法国的France-Manehe公司、法国银行财团、法国承包商等十个单位组成。特许权协议于1987年签订,该项目于1993年建成。政府授予Eurotunnel公司55年的特许期(1987-2042,含建设期7年),项目总投资103亿美元。在特许权协议中,政府对项目公司提出了3项要求:元立方金服,专注于PPP、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 (1)政府不对贷款作担保; (2)项目由私人投资并用项目建成后的收入来支付项目公司的费用和债务; (3)项目公司必须持有20%的股票。 2、项目参与方 发起人—英法两国政府:英法两国政府发出对海峡通道工程出资、建设和经营的招标邀请,作为项目的发起人。 投资者—CTG-FM:CTG-FM是一个由两国建筑公司、金融结构、运输企业、工程公司和其他专业机构联合的商业集团。 项目公司—欧洲隧道公司:欧洲隧道公司是一个合伙制组织,负责运行和经营。

总承包商—TML联营体:TML联营体负责施工、安装、测试和移交运行,作为总承包商。 贷款方:牵头银行组织的一个有40个二级银行组成的价值为50亿英镑的联合贷款承销团。 3、项目的承发包方式与风险承担 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和目标造价合同的方式。欧洲隧道公司承担了海峡隧道的全部建设风险,并为造价超支准备了一笔17亿美元的备用贷款。49亿美元的陆上建筑工程的一半按固定价格承包,而隧道自身则按目标造价承包,欧洲隧道公司将把实际费用加固定费支付给承包商。如果隧道以低于目标造价完成,承包商将得到全部节约额的一半。如果实际造价和预定目标超支,承包商必须支付规定的违约赔偿金。此外,由于不可见的水底状况、设计及技术规格的变更以及通货膨胀,其合同受到价格调整的影响。 计划总投资费用及建设工期的风险。总投资费用为92亿美元(在施工过程中已增加到120亿美元),计划1988年开工到1995年竣工。建设工期的风险就在于,拖延施工工期就会使经营期相对缩短,并会直接影响到该项目的收益和债务的偿还。这就有可能将欧洲隧道公司置于风险之中,因为该公司到期若不能偿还银行规定的额度时,银行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力对该公司进行监理并出售其资产。 4、项目的融资情况。 (1)政府对贷款不做担保; (2)该项目将按有限的追偿权,100%地由私营团体筹资,交付发起人使用,债务由完成的项目收益来偿还;

BOT项目融资模式

BOT项目融资模式 BOT模式 是指国内外投资人或财团作为项目发起人,从某个国家的地方政府获得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特许权,然后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建设的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BOT融资方式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BOT投资方式主要用于建设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 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还有20多种演化模式,比较常见的有:BOO(建设-经营-拥有)、BT(建设-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BOOT(建设-经营-拥有-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等。 TOT融资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移交--经营--移交"的简称,指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可收益公共设施项目移交给民间投资者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投资者手中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投资者再把该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管理。 PPP融资模式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人企业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其中文意思是:公共、民营、伙伴,PPP模式的构架是:从公共事业的需求出发,利用民营资源的产业化优势,通过政府与民营企业双方合作,共同开发、投资建设,并维护运营公共事业的合作模式,即政府与民营经济在公共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这种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 ppt项目融资的内涵 第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项目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民营资本更多地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欠缺的。政府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的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而采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

BOT项目运作程序

BOT项目的运作程序 一、BOT项目的运作程序 按照惯例,BOT项目的运作程序主要包括:确定项目方案阶段、项目立项阶段、招标准备阶段、资格预审阶段、准备投标文件阶段、评标阶段、谈判阶段、融资和审批阶段、实施阶段(包括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 对于发起BOT项目的国内政府及其代理机构而言,从确定方案阶段开始到实施阶段之前的各阶段,是BOT项目的前期工作,需要落实各种建设条件、选定投资人、落实项目资金来源、基本确定建设方案。这一过程可以采用协商方式,也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大型的或者复杂的BOT 项目,往往采用招标方式来选择投资人。 1. 确定项目方案 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是研究并提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确定项目需要达到的目标。 传统的政府融资项目,往往通过聘请咨询公司或者设计院,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并通过召开咨询会议和审查会议的方式对项目的规模、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优化,并通过计划管理部门下达批文的方式加以确定。 与传统的政府项目不同,BOT项目在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是确定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并进一步研究确定设计规模和项目需要实现的目标,而不需要确定项目采用的技术、项目投资额或者投资收益水平。因此,在招标文件中不需要详细规定项目的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案,只需要勾画出项目在规模、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轮廓,鼓励投标人在项目构想和设计方面提出新的观点,发挥他们各自的技术和经验优势,从而有利于政府从各投标方案中选择一个最佳方案作为实施方案。当然,一般情况下,为做到心中有数,政府聘请咨询公司或者设计院进行预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技术要求并进行实施方案比较,也是十分必要的。 项目是否具备合理的投资收益,或者说,政府是否准备允许投资人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是在这一阶段必须确定的原则性问题之一。只有允许投资人获得合理的回报,项目采用BOT方式才可能取得成功。不可能盈利的项目,只能由政府或者公共机构进行投资建设,除非政府能够采取财政补贴等方式保证项目投资人获得合理的回报。 2.立项 立项,是指计划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文件形式进行同意建设的批复。目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我国加入WTO等客观实际的需要,立项管

BOT融资案例

BOT项目融资案例分析 一、项目情况介绍 BOT 投融资模式是在20世纪80年代投资衰退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投融资模式。其典型形式是:项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几家私人企业所组成的项目公司特许权利——就某项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在约定的期限内经营管理,并通过项目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约定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所在地政府。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对BO融资的应用是一个典型的成功案例。 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全长912公里,最初是由马来西亚政府所属的公路管理局负责建设,但是在公路建成400公里之后,由于财政方面的困难,政府无法将项目继续建设下去,采取其他融资方式完成项目成为唯一可取的途径。在众多方案中,马来西亚政府选择了BO融资模式。 二、项目投融资分析 1 、项目融资方案 1987年初开始,经过为期两年的项目建设、经营、融资安排的谈判,马来西亚政府与当地的马来西亚联合工程公司签署了一项有关建设经营南北高速公路的特许权合约。马来西亚联合工程公司为此成立了一家项目子公司——南北高速公路项目有限公司。以政府的特许权合约为核心组织起来项目的 BO融资结构,由三部分组成:政府的特许 权合约、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以及国际贷款银团

1 )政府的特许权合约马来西亚政府是南北高速公路项目的真正发起人和政府的特许权合约不仅构成了BO项目融资的核心,也构成了项目贷款的信用保证结构核心。 2)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 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是BO模式的主体,在这个案例中,是马来西亚联合工程公司所拥有的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在这个总造价为57亿马来西亚元(21亿美元)的项目中,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公司作为经营者和投资者除股本资金投入之外,还需要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与贷款银行谈判安排项目融资,并在30年的时间内经营和管理这条高速公路。特许权合约结束后的拥有者。政府通过提供一项为期30年的南北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特许权合约,不仅使得该项目由于财政困难未能动工的512公里得以按照原计划建设并投入使用,而且通过项目建设和运营带动了周边经济的发展。对于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以及项目的贷款银行,政府的特许权合约是整个BO融资的关键核心。这个合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公司负责承建512公里的高速公路,负责经营和维护高速公路,并有权根据一个双方商定的收费方式对公众收取公路的使用费。 (2)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公司负责安排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但是,政府将为项目提供一项总金额为1.65亿马来西亚元(6000万美元)的从属性备用贷款,作为对项目融资的信用支持;该项贷款可在11年内分期提取,利率8%,并具有15年的还款限期,最后的还款期是在特许权协议结束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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