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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相互保险公司,发展路径,法律地位

我国正在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其中包括多层次、多种形态的金融机构组织形式。相互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业企业组织形态的一个特色,近年来也为我国保险业界高度关注,第一家相互制的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已正式营业。目前正在进行的《保险法》修改也将相互保险公司制度作为一个重要议题。但是,由于相互保险公司这一特殊的商业组织形式在各国《公司法》中并没有规定,法学界,特别是公司法学者对这一组织形式的法律定位还存有不少疑惑。近年来国外大型相互保险公司纷纷向股份公司转制的浪潮,也使一些人质疑我国《保险法》确认相互保险公司这一组织形式的必要性。

一、国外相互保险公司的发展路径

(一)早期的相互保险制度:互助理念的实践

相互公司作为投保人自愿联合、相互扶助、分担风险的一种组织形态,与保险这种集腋成裘、分散风险并给予补偿的经济制度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在现代保险制度发展的初期,各国都陆续出现了相互型的保险提供者。

1756年英国出现的公平保险公司以及1778年德国汉堡地区出现的Hamburgische Allgemeine Versorgungs-Arstalt,通常被认为是现代相互保险公司形态的起源。在此之前也存在过一些原始的、小规模的互助协会,如1666年英国伦敦大火后出现的火灾互助保险社,1735年美洲大陆出现的家庭火险互助社,但这些早期的互助组织大多以即收即付制为基础,缺乏以精算学为基础进行经营的现代保险的一些基本要素。

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相互保险公司的发展路径各有特点。在德国,19世纪20年代诞生的相互型保险公司科达生命,提出了一种德意志型的相互公司形式,侧重于强调成员的民主自治权利。它的运作及其理念在半个多世纪后深深影响了日本保险业。日本最大的保险公司第一生命保险相互公司的创始人矢野恒太在考察研究德国相互保险公司、特别科达生命之后,从19世纪末开始在日本积极倡导相互型保险机构的设立。他在1894年将自己设立的共济五百名社改组为具有相互主义思想的人寿保险公司,并在1902年创立了日本第一家相互保险公司第一生命保险相互公司。

在美国,经营财产和责任险的相互保险公司通常是某一特定地区、特定行业的企业主在劝说股份保险公司降低保费未果后,组织起来为自己的企业承保。其特点是保费低,且只承保某一行业内那些风险系数比较低的项目。这些保险公司会定期派人到承

保的企业中去做检查,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同时还会向企业推荐防范措施,充分体现出投保互助救济的特征。

总的来说,早期的相互保险制度是在中世纪的互助救济协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开始尝试运用现代保险精算技术来合理确定保费水平。它基本上不存在法律的明确约束,而是通过互助保险组织的章程或合同条款来确立投保人与公司间的关系,更多地体现着“互助”与“保险”之间在理念上的贯通。

(二)相互保险公司在20世纪的发展:“社会本位”的张扬20世纪初是相互保险公司发展的黄金时期。此时,自由竞争逐利的股份公司组织形式的消极一面已经暴露得比较充分,因此主要发达国家的民商立法中都出现了“社会本位”的思想。在保险领域,相互保险公司这种带有社会互助互利色彩的组织形式逐渐得到社会公众更多的认同,得到了法律上的正式确认。与此同时,现实中存在的一些股份制的保险公司也开始向相互保险公司转型。

德国、日本在1901年分别制定了《保险企业监督法》与《保险业法》,正式确认了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它与投资人所有的股份公司相对,成为保险企业经营形态的两种基本形式。在英国,《1856年保险公司法》出台时,相互保险公司已经存在了100余年,立法不过是再次确认了相互保险公司的法人地位而已。

股份保险公司转制为相互保险公司也成为20世纪上半叶的一个突出现象。在美国,从1900年至1936年间,至少有15家股份

制的人寿保险公司转变为互助公司,其中包括当时3家最大的保险公司:大都会、保平和宝德信。推动这一转型的导火索是以纽约州阿姆斯特朗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为首的一系列媒体与政府的调查活动,他们揭露了人寿保险业长期存在的欺诈性的交易手段和管理层肆无忌惮的自我交易行为,号召所有的股份制保险公司都采用互助的所有制形式。尽管对股份制保险公司问题的揭露并不必然证明相互保险公司不存在这些问题,但它毕竟与人们潜意识里对合作性的保险组织的信赖完全契合,从而形成了对股份保险公司转型的压力。

(三)相互保险公司在21世纪的式微:全球化竞争的压力

相互保险公司在经历了一个世纪的辉煌后,在20世纪末逐渐式微。90年代后期以来,国际上出现了非相互化浪潮,许多大型相互保险公司转制为股份制的保险公司,或正在考虑转制。有很多因素共同促成了这一转型,如在全球化竞争环境下保险公司的规模化经营对资本市场的需求,新技术的出现,消费者需求的改变,合并热,企业经营行为模式的转变,对管理层的激励,放松监管的金融环境等等。

从历史的角度看,相互制保险公司的非相互化并不让人意外。因为20世纪同时也是资本市场发展的时期,但资本市场迅速提供筹集资金帮助企业扩大规模的优势,只有投资人所有的保险公司才能享受。因此,早在20世纪前半叶的股份保险公司的相互化潮流中,也有相当一部分相互保险公司逆潮流而动,转化为股

份公司,以增加融资渠道和分散投资的机会。20世纪后半叶,由于经济的全球化,金融业的全球化竞争尤其激烈,导致保险公司扩大规模的动机更加强烈,成为90年代非相互化热潮背后的主要推动力量。

尽管如此,依然有一些大型相互保险公司以及众多的小型相互保险公司继续存在。特别是小型的、地区性的、专业性的相互保险公司,由于信息成本较低,投保人对管理层的约束能力较强;保险人同质性较强,在外部融资需求等方面与大公司有较大差异,因此相互所有制的优势在这些保险公司中依然有比较突出的表现。

二、相互保险公司立法与发展路径之间的关联

从主要保险市场国家中保险业的历史发展来看,相互保险公司与整个保险行业一样,是先有实践,后有立法。在19世纪后期公司法、保险法逐渐兴起后,相互保险公司作为一种经营保险业务的商业组织,其法律依据源自保险法和商事法(包括组织法与合同法)两个方面,公司法仅仅是为相互保险公司的运作提供了一种组织制度框架。另一方面,保险监管的引入也对相互保险公司这一组织形式的发展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一)保险法与公司法共同构筑相互保险公司的制度框架

从各国立法来看,“相互保险公司”主要是在《保险法》中明确提出的概念,《公司法》中通常没有单独规定这种组织形式。例如,德国《保险企业监督法》、日本《保险业法》中都有

关于“相互保险公司”专章,对这一组织形式的概念、定位、运作方式、投保人作为所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给予了具体的规定。英国的《保险公司法》以及美国各州的《保险法典》虽然没有如德、日立法中那样详细的规定,但也都提到了相互保险公司这一特殊的保险组织形式,并针对其特点制订了详简不一的监管规则。

另一方面,各国都将相互保险公司,特别是规模较大的相互保险公司视为一种类同王公司的社团法人,准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组织结构的一般规定。例如,德国《保险企业监督法》第34-36条就明确规定,德国《股份法》关于公司董事、监事会、股东大会等规则适用于相互保险公司。小型相互保险公司也可以适用互助社法(如英国)或者合作社法(如德国)。

当然,相互保险公司虽然适用股份公司法,但相互制的所有权结构与股份制保险公司之间的区别依然体现在公司治理机制上。例如,对于公司重大问题原则上实行成员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经营活动的收益返还给投保人等等。按照企业组织理论,相互所有制的天然优势在于缓解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特别是其所有人之间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避免了股东过度将保费用于股利分配而损害投保人利益。相比之下,股份公司能更好地控制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冲突。

(二)相互保险公司独特的发展路径对立法内容影响很大

国际上现有的大型相互保险公司多源自20世纪前半叶的股份制公司转型,这一独特的发展路径对各国相互保险公司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特别反映在各国《保险法》对相互保险公司设立要件的规定上。

由于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和股本投资,其运作主要依赖成员缴纳的保费,因此与股份保险公司相比,相互保险公司在创立阶段有一些非常特殊的问题,例如应当有多大的创始资本,如何筹集,是否需要等投保人达到一定规模公司才能设立,等等。特别是对于大型相互保险公司的设立,这些问题可能至关重要。保险法中既然需要确立相互保险公司这一特殊的组织形式,就需要对这些问题给予特别的关注,做出明确的规定。

然而,在实践中,各国保险法在20世纪初定型时,相互保险公司要么存在已久,要么就是大型股份公司转型而来,转型前已经积累了足够的盈余来退还公司股东股金,有足够的保单以应付公司的营运。因此,各国保险法似乎并没有对上述设立中的问题给予特别的关注。例如,德国《保险企业监督法》仅要求相互保险公司章程来规定公司开办的组织基金,包括设立的费用、保证金和营业基金的来源、使用条件以及偿还方式(第22条)。即便个别国家的立法中有规定,也看不出任何规律性。例如,日本《保险业法》规定了最低10亿日元的基金以及100个投保人作为创始成员的条件。但是,其最低基金的标准同样适用于股份保险公司。

从理论上说,保险公司在设立阶段可能并不需要多少资金,相互保险公司由于成员有分摊的义务,对创始基金的需求可能更低。但是,当前各国的保险立法出于保护投保人利益的考虑,强调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倾向于在立法中规定一个较高的保证金水平。如果把它类推适用到相互保险公司的创始基金方面,可能不利于人们自发地设立新的、规模较小的相互保险公司。

(三)保险监管立法的发展潜在地削弱了相互保险公司的优势

保险立法的核心是保险监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870年英国的《人寿保险公司法案》首先关注到了清偿能力问题,要求所有新设立的人寿保险公司都需要向法庭缴付20000英镑存款保证金,以保证日后对投保人的偿付。这成为日后各国保险监管立法的雏形。

然而,对于相互保险公司而言,保险监管的引入却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其相对于股份保险公司的体制优势。本来,相互保险公司由于不存在以盈利为目的的股东阶层,其全部的收益都用于回馈作为成员的投保人,因此更注重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这也是相互保险公司相对于股份公司对投保人更有吸引力的地方。但是,20世纪以来各国普遍建立的保险监管机制强调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的保持,对公司的保费收入、使用与分配施加了诸多限制。这些监管措施通常同时适用于相互制与股份制的保险公司,但它对降低股份保险公司的所有制成本效果最为显著。因为,股份保险公司由于股东盈利动机的驱动,通常可能发生过度分配,

从而损害投保人利益的行为。保险监管提出的强制性准备金留存要求,抑制了股份保险公司管理层以及股东对公司资产的滥用和其他利己行为,从而减少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股东以及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据调查,绝大部分的股份保险公司如今都对投保人给予分红。这样一来,相互保险公司传统上基于特殊的所有权结构而产生的制度优势就被极大地消解了。

(四)保险公司的规模化运作模糊了相互保险公司与股份保险公司在管理机制上的区别

相对于股份公司而言,相互保险公司具有自我管理、共同决策、互助共济的特点。但是,在大型的相互保险公司中,相互保险公司这些特点很难发挥出来。

第一,由于投保人人数众多,事实上很难参与公司事务的决定,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主要落在董事会及管理层身上,其内部组织与治理结构与股份保险公司已经没有多大区别,“经营者支配”的色彩越来越浓,投保人对于作为相互保险公司成员的身份认知也越来越淡。

第二,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公司组织中的另一种组织成本业主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凸显出来,难以消解。由于相互保险公司不上市,缺乏控制权市场对管理层的压力,相互保险公司的管理层处于一种自我任命、永久存续的状态,不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

第三,由于投保人的多元化,大型相互保险公司也很难象早期那样对投保人的特殊风险与偏好给予特别的关注,遑论指导投保人降低风险了。这也使得相互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不再具有特殊的吸引力。

从上述因素来看,大型相互保险公司向股份公司转型似乎是一种理性的选择,这样还可以更好地利用股份公司筹集资金便利的优势。当然,这从反面说明相互保险可能适合于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如果一个保险组织规模有限,专注于特定群体的投保人或特定条件下的风险,投保人对于自己作为相互保险公司的成员身份有较强的意识和参与决策的热情,相互保险公司或许依然能够保持相互制的传统优势。

三、对我国相互保险公司立法的启示

第一,考察国外相互保险公司的发展路径,可以发现,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各国保险法陆续出台,在立法上明确了相互保险公司这一组织形式的地位以及独特的运作理念和经营管理原则,不论是对于保险事业的推广,还是对于相互保险公司本身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相互公司所特有的“启愿联合、相互扶助”的理念,与保险制度“集腋成裘、分散风险并给予补偿”的特征之间具有天然的契合性。我国当前保险事业正处在需要大力发展的阶段,运用多种组织形式促进保险意识的普及和保险理念的培育,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借助当前修改《保险法》

的契机确认相互保险公司这一新的保险组织形式,有深远的意义。

第二,相互保险公司与股份保险公司之分主要是按照企业组织的法律形式所进行的一种分类。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按照经济形态进行不同的分类,如根据公司所处的保险链环节分为直接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或者根据保险业务范围分为寿险公司、财产险公司等。尽管企业组织理论倾向于认为,相互保险组织消除了所有人与投保人之间利益冲突,因此它在保险合同时期长、投保人锁定的人寿保险领域更有优势,但从各国实践来看,相互保险公司占优势的业务领域因国家而异,保险公司的法律形态与经济形态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这也提醒我们,保险立法对相互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应当人为地加以限制。

第三,从实践来看,业务规模是影响相互保险公司的制度优势能否发挥的一个重要因素。大型相互保险公司与股份公司几乎没有差异,小型相互保险公司则更有互助共济、共同管理的特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法直接以“合作社”取代“相互保险公司”作为股份保险公司以外的保险组织形式。考虑到相互保险组织与股份保险公司在规模上的差异,我们在立法时应区别相互保险公司创始基金与股份公司资本金的要求,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设计上也应有所区别。

第四,业务规模制约不仅体现为业务量的大小,也可以表现为业务范围的集中程度,投保人的同质性等方面。从这个意义上

看,特定行业内的保险组织,专业协会内的自保组织,区域性的保险组织都比较适宜采取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目前我国唯一的相互保险公司阳光相互保险公司就是从原黑龙江农垦局内部保险系统转变而来的,实际上也属于这一类型。这种特定范围、区域、行业内部的自保组织,并不以盈利为主要追求目标,风险标的和保险利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一切为投保人利益最大化服务,特别适合于采用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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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团体保险的发展现状 团体保险(包括团体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健康保险等)在国外发展很快。特别是由雇主、工会或其他团体为雇员和成员购买的团体年金保险和团体信用寿险发展得尤为迅速。团体信用寿险是团体寿险的一种,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已成为雇员退休福利计划的重要内容。 美国 在美国,团体保险有三种情况:一是美国政府规定必须向雇员提供的社会保险,包括老年退休保险、遗属保险、失业保险和健康保险;二是美国法律规定由保险公司提供的雇主补偿性保险;三是保险公司根据市场情况为满足市场要求提供的雇员团体保险,包括寿险、健康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退休保险。总的说来,美国的团体保险在整个福利保障体制中,是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善的一部分。当今,美国有11700万雇员供职于600万家企业,有1000余家保险公司为他们提供各种团体保险。 欧洲 团体保险在西欧也被称为员工福利计划,由雇主与雇员共同参加,它可以为雇员提供社会保障之外的补充性福利计划。欧洲国家的员工基本上都参加了基本的员工福利计划,此外的福利计划有的是针对某些特殊行业的,有的是针对某些特殊阶层的雇员的。这些员工福利计划是非强制性的,雇主和雇员有权选择是否参加。根据各国员工福利计划管理方式的不同,主要分为三类:由雇主联盟与工会联盟共同组织的非盈利性的互助基金会;直接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团体保险合同;某些大型企业独自或合伙组织、管理员工福利计划,并聘请精算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咨询、理财服务等。从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看,这些管理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由互助基金会或公司自行管理的养老金有可能采取现收现付型的管理方式,而商业保险公司管理的团体保险全部采用基金预先积累型管理体制。 日本 日本各寿险公司经营的团体保险分为团体寿险和团体年金。在日本,团体寿险主要包括团体定期寿险和团体信用寿险,团体年金主要包括企业年金保险、厚生年金保险和国民年金保险。在日本,团体定期寿险的发展受经济环境的影响很大,当日本经济发展较快时,团体定期寿险的保费收入随之增长很快;当日本经济的发展出现停滞时,团体定期寿险的业务增长也随之放缓。 韩国人身保险业发展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0-08-25 11:34:56来源: 中国保监会跟贴 0 条手机看股票一、韩国人身保险业概况(一)市场规模。韩国保险市场发展成熟度较高,2008年总保费收入906亿美元,居世界第十位,在亚洲位于日本和中国之后。其中,寿险公司总保费收入606亿美元,居世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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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的 " 拼三余一" 的思想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保险业作为金融的三大支柱之一,在经济发展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国保险在中国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早在180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就在广州开办了中国第一家保险机构,主要为鸦片贸易服务。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族保险业的开端还是在十九世纪后页。 一、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一)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实力与核心竞争能力不断提升、经 济功能初步显现。 回顾保险业60年来的改革发展历程,虽然经历了曲折,但全行业始终坚持改革创新,在探索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在“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思路指导下,我国保险业保持了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在各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1.保费收入规模迅速扩大 保险业是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2012年,全年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15488亿元,同比增长8.0%,保险业增速继续在低位徘徊,而且增速首次降为个位数,与近20年来超过20%的平均增速形成了明显反差。从外部环境看,复杂严峻的国内和国际经济形势,通过实体经济、金融市场和消费者需求等多种渠道传导至保险业,增加了保险市场稳定运行和风险防范的难度与压力。2012年,保险监管强调“风险底线”和“消费者权益”,取得积极成效。从国际

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空间分析

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空间分析 一、影响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外部政策环境 (一)国家政策鼓励发展商业保险 为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给保险业发展带来重大利好。文件提出,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 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立足我国国情,结合税制改革,完善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等一系列措施。该文件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力度,鼓励商业保险发展的决心,同时给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利好信息。 (二)团体养老保险税收政策不到位 国家鼓励发展团体保险业务,但因税收政策的不到位及《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出台,给寿险公司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重重困难。 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与信托型的企业年金从大的范围来讲,同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目前全国有26个省市给予信托型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从工资总额的4%~8%不等,而按照财政部最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要求,原本可以从应付福利费列支的团体养老保险,随着应付福利费科目的取消,而没有了可列支的渠道。虽然《通则》中

提到:“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赢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我们可以理解《通则》中提到的补充养老保险包含了企业年金和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但《通则》下发后各省并没有出台给予补充养老保险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现有税收政策看,团体养老保险无论是企业交费还是个人交费均缺乏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困难。且国资委在2005年8月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中央企业以企业年金形式满足对职工的补充养老功能,团体补充养老保险失去了一块重要的市场。 (三)团体医疗健康类产品未全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通则》及财政部2003年下发的《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享受4%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国保监会2006年度下发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定义:“医疗保险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严格按定义归类,保险公司团体保险中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险种仅包括补充医疗保险、住院类保险、意外医疗类保险、各类住院收入保障保险等险种,而对于以重大疾病为保险责任的险种是不属于享受补充医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上的制约同样压缩了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空间。 (四)管理式医疗保险不计保费收入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若干思考 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 中国是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泱泱大国,保险思想和救济后备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2500年前,孔子就主张“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荀子提出“节用裕民,而善藏其余”、“岁虽凶败水旱,使百姓无冻馁之患”。可谓最古老的社会保险思想。 我国古代一直施行各种赈济制度。据记载,周朝已建立各级后备仓储。战国以后,逐步形成一套较完善的仓储制度,魏有“御廪”;韩有“敖仓”,汉代设有备荒赈济的“常平仓”,隋朝设“义仓”;宋朝和明朝还出现了民间的“社仓”,它属于相互保险的形式。宋朝还有专门赡养老幼贫病的“广惠仓”,这可以说是原始形态的人身救济后备制度。 尽管我国保险思想和后备救济制度产生很早,但因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和重农抑商的传统观念,商品经济发展缓慢。从而保险业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和物质基础都不具备。所以,始终没有产生商业保险。 中国资本主义形式的保险业是随着帝国主义对中国通商贸易和 经济侵略而来的。在鸦片战争前,外国商人在对华贸易中,为了应付海盗、战争和变幻莫测的海上风险,需要保险的保障。1805年,英、印商人在广州成立“谏当保安行”,亦称为广州保险协会或广州保险社,这是外商在中国开设最早的保险公司。继英国之后,美国、法国、

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保险公司也相继来华设立分公司或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次鸦片战争和甲午战争后,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侵略在一些进步知识分子中产生了重大影响,如魏源、洪仁玕、郑观应、王韬、陈炽等人,他们纷纷著述立说,阐述各自的保险观点,为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创建作了思想、舆论准备。清廷维新派发动的戊戌变法运动也为民族保险业的兴起提供了有利条件。1865年5月25日,上海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打破了外国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垄断局面。1865至1912年的40多年间,成立的各类华商保险公司约有35家。1912年到1925年,陆续成立的保险公司有39家。1926年到1936年,全国有保险公司40家,分支机构126家。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有关保险立法亦为政府和社会人士所重视。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先后拟订了《保险业章程草案》、《海船法草案》和《商律草案》。北洋政府时期,曾聘请法国顾问爱斯嘉拟订了《保险契约法草案》。1917年,北洋政府农商部拟订了《保险法草案》。1929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了《保险法》。1935年5月和9月,分别公布了《简易人寿险法》和《简易人寿保险章程》。1937年1月,国民政府公布了修改后的《保险法》、《保险业法》和《保险业实施法》。 抗战期间,国民政府迁都重庆,内地保险业得到了相应的发展,保险中心则由抗战前的上海转移到重庆。

保险中介十大发展趋势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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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保险中介十大发展趋势 只有洞察趋势,才能把握未来。 告别风起云涌的2017年,伴随互联网科技巨头、拥有独特资源禀赋的央企、民营实业巨头,风险投资基金、及诸多业内外人才的涌入,保险专业中介的价值正在不断被发现和重估。 《今日保险》根据过往一年的市场概况,研判中国保险专业中介市场十大趋势,以飨各方参与者。 趋势一:大风口下,更多资本涌入,依旧一照难求 保险中介是保险交易活动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经验表明,保险业越成熟的国家,保险中介越发达。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将逐步走向成熟,保险中介市场也将迎来广阔发展空间,成为保险业增长的“风口”。具体来说,支持我国保险中介市场持续发展的因素至少包括: 第一,我国保险业仍然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保险市场“蛋糕”的做大,必然会为保险中介带来大量的业务机会。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Sigma杂志,2016年全球的平均保险深度为%,平均保险密度为美元,而我国内地的保险深度仅为%,保险密度仅为美元,均低于国际保险业的平均发展水平,与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差距更大。这些差距,反映出我国保险业长期增长前景可期。 第二,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需求日趋多元化,要满足这种不断升级的需求,离不开保险中介的促成。在居民收入普遍增加的背景下,人们对保险保障的需求有了全方位的提升,并且这种需求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然而,面对种类繁多、责任各异、条款复杂的保险产品,消费者要作出最适合自己的购买决策,并非易事。虽然不少消费者对保险产品有一定的了解,保险意识也较强,但是与专业的保险中介相比,他们的知识储备是不全面的,也难以跟上保险市场的快速变化,仍需要专业第三方的帮助。 第三,现行保险监管政策鼓励和支持保险中介的发展。一方面,保险中介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不断得到优化,如2015年《保险法》修订时明确删除了设立机构时的前置审批规定,并取消了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职业资格认证。另外,费率市场化改革增强了市场的活力,也为保险中介业务的开展带来了利好。另一方面,2015年9月,保监会专门出台了《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肯定了保险中介在保

团体保险发展研究论文

团体保险发展研究论文 摘要:我国自1982年恢复开办人身保险业务以来,团体保险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曾一度达到88.8%,但在1999年卸出现了大幅度的波动,随后占比基本上维持在20%左右,相对于一些西方国家基于员工福利计划的团体保险发展状况,我国的发展是相当的不充分。本文从介绍我国团体保险的发展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基于员工福利计划的团体保险发展道路的可行性,最后提出促进我国团体保险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团体保险;员工福利计划;税收优惠 20世纪初期,美国工业及社会发展促进了雇主们逐渐了解到其对员工的法律责任,同时雇主也对员工由于工作能力丧失所招致的收入损失逐渐重视,这种对员工福利的认识孕育了团体人身保险有利的发展因素。第一张团体寿险保单于1911年,由纽约公平寿险社(EquitableLifeAssuranceSociety)签发。这一新的承保方式一出现就引起了人寿保险业界的广泛注意,各保险公司群起仿效,随着员工福利计划的发展在世界各地发展起来。 一、我国团体保险发展的现状 20世纪50年代初期,为了配合劳动保险的实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尚未实施劳动保险或已实施了劳动保险但希望多增加一些福利的单位职工,开办了多种以职工为对象的团体人身保险,作为国家实施劳动保险的辅助或补充。1958年以后,由于错误的指导思想影响,国内保险业务出现停顿,团体保险也停止了销售。自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开办人身保险业务以来,团体保险业务从1982年到90年代初期经历从无到有的市场恢复期,各家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商业团体人身保险为职工福利配套。但是,目前我国一些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缴费十分困难;同时许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更注重短期效益,不愿意为员工投保。所以尽管团体人身保险在我国以往的业务中占有很大份额,近年形势却不容乐观。从图1可以看出团体保险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从1996年的88.8%下降到2002年的20.5%,2003年为16.88%,2004年达到20.51%。2005年前8个月,份额虽提高到22.9%,但是其中包括中意人寿的200亿大单,到2005年末份额回落到20.44%。在寿险业保持平稳增长的大格局下,团体保险保费收入在行

中国保险业发展历程

中国保险业发展历程 中国保险业大事记 1805年英国人在XX成立于仁保险公司,是中国最早的保险公司。 1875年最早的华商保险公司——义和公司保险行在XX成立。 1899年中国经营的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中国永年人寿保险公司成立。 1949年XX约有中外保险公司400余家,其中华商保险公司126家。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成立,标志着新中国统一的国家保险机构的诞生,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 1952年12月,外国保险公司在华的垄断地位彻底改变,种种特权被取消,业务来源锐减,至年底已全部自动申请停业,退出中国保险市场。 1958年10月,XX全国财贸工作会议提出:人民公社化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除国外保险业务必须继续办理外,国内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 1959年起,国的国内保险业务除XX、XX等地继续维持了一段时间外,其他地方全部停办1959年9月,做出10年国有保险总结:共收入保险费16.2亿元,其中,财产险占91.19%,人身险占8.81%,支付赔款共3.8亿元,拨付防灾费1300万元,积累保险基金4亿元,上缴国家财政5亿元。 1968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海外业务对外的分保由民安保险公司办理,寿险业务由中国保险公司办理分保,港、澳、新等地区的保险业务下放到中国保险公司XX分公司管理。 1972年4月1日起,恢复对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保险。 1973年起,人保开办了来料加工、建筑工程安装、石油开采、钻井平台、油轮的油污及其他保

1974年,人保开办国际航线的航空保险。 1978年保险复办。但是产、寿险合并。 1979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业。中国保险学会成立。 1981年12月3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XX国经济合同法》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原则规定,成为制订相关法律的依据。 1982年简易人生保险开卖。 198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XX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财产保险合同方面的法规。 198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1984年1月1日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监督和稽核。 1984年11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同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用一部分保险准备金进行投资,并成立投资公司。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对保险企业管理的法律文件。 1986年10月,我国第一家股份制综合性银行———交通银行组建保险业务部,经营保险业务,打破了XX保险业务由人保独家垄断经营的局面。 1988年3月21日,由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和XX工商银行合资成立平安保险公司,资本金为4500万元。这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的、地方性的保险企业。1992年9月29日,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

第三章_保险的发展历程练习题(含答案)

第三章保险的发展历程练习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近代海上保险发源于( c )。 A.英国 B.伦敦 C.意大利 D.中国 2、被誉为“现代火灾保险之父”的( B )人尼古拉斯·巴篷开办了专业承保火灾的营业所。 A.法国 B.英国 C.美国 D.德国 3、在(),一些政治哲学或宗教组织由会员摊提形成一笔公共基金,专门用于意外情况下的救济补偿。 A.巴比伦 B.古希腊 C.中国 D.德国 4、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最早出现在() A.罗地安海商法 B.罗马法典 C.“冬蒂法” D.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5、在1693年,天文学家哈雷编制了第一张( D ),精确表示了每个年龄的死亡率,为寿险计算提供了依据。 A.保险表 B.费率表 C.统计表 D.生命表 6、关于劳合社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A ) A.劳合社是一个保险公司 B.劳合社是一个保险市场 C.劳合社的成员只能是法人 D.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承保辛迪加直接见面 7、( )年,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 A.1865 B.1875 C.1899 D.1926 8、公元前916年在罗得岛上制定的()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的货物,其损失由受益方共同分摊。 A.《汉穆拉比法典》 B.《罗地安海商法》

C.罗马法典 D.基儿特制度 9、1998年11月,()成立,标志着我国的保险宏观管理体制日渐成熟。 A.中国人民银行 B.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C.中央财政部 D.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0、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是( B )。 A.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B.平安保险公司 C.天安保险公司 D.大众保险有限公司 11、( C )是世界上唯一的以个人名义承保保险的组织形式。 A.专业再保险公司 B.皇家交易所 C.劳合社 D.伦敦保险公司 二、多项选择题 1、人寿保险的起源是由()的情况及其汇集演变而成的。 A.海上保险 B.古代的殡葬制度 C.中世纪欧洲的“行会制度” D.1666年伦敦大火 E. 伦巴第人 2、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了《保险法》颁布后的首批5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即( ABCDE )。 A.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B.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C.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D.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一国政府政策对保险业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A.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 B.家庭的赡养功能 C.财政政策 D.经济管理体制 E.总人口 4、影响人身保险发展的人口因素主要包括()。 A.总人口 B.家庭的赡养功能 C.人口结构 D.家庭消费支出 E.人的生命发展阶段 5、下列对责任保险陈述正确的是( CDE )。 A.责任保险的起源比人寿保险要早

2018年保险中介十大发展趋势

2018保险中介十大发展趋势 只有洞察趋势,才能把握未来。 告别风起云涌的2017年,伴随互联网科技巨头、拥有独特资源禀赋的央企、民营实业巨头,风险投资基金、及诸多业内外人才的涌入,保险专业中介的价值正在不断被发现和重估。 《今日保险》根据过往一年的市场概况,研判中国保险专业中介市场十大趋势,以飨各方参与者。 趋势一:大风口下,更多资本涌入,依旧一照难求 保险中介是保险交易活动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经验表明,保险业越成熟的国家,保险中介越发达。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将逐步走向成熟,保险中介市场也将迎来广阔发展空间,成为保险业增长的“风口”。具体来说,支持我国保险中介市场持续发展的因素至少包括: 第一,我国保险业仍然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保险市场“蛋糕”的做大,必然会为保险中介带来大量的业务机会。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Sigma杂志,2016年全球的平均保险深度为6.28%,平均保险密度为638.3美元,而我国内地的保险深度仅为4.15%,保险密度仅为337.1美元,均低于国际保险业的平均发展水平,与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差距更大。这些差距,反映出我国保险业长期增长前景可期。 第二,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需求日趋多元化,要满足这种不断升级的需求,离不开保险中介的促成。在居民收入普遍增加的背景下,人们对保险保障的需求有了全方位的提升,并且这种需求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然而,面对种类繁多、责任各异、条款复杂的保险产品,消费者要作出最适合自己的购买决策,并非易事。虽然不少消费者对保险产品有一定的了解,保险意识也较强,但是与专业的保险中介相比,他们的知识储备是不全面的,也难以跟上保险市场的快速变化,仍需要专业第三方的帮助。 第三,现行保险监管政策鼓励和支持保险中介的发展。一方面,保险中介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不断得到优化,如2015年《保险法》修订时明确删除了设立机构时的前置审批规定,并取消了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职业资格认证。另外,费率市场化改革增强了市场的活力,也为保险中介业务的开展带来了利好。另一方面,2015年9月,保监会专门出台了《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肯定了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建立多层次、多成分、多形式保险中介市场体系的目标,对保险中介市场改革做出了具体部

汽车保险发展历程与现状浅析

浅析汽车保险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摘要:近年来中国汽车产业发展迅速,汽车消费的增长必将带动汽车保险业迅速发展,特别是按照入世协议我国将逐步开放保险市场,中国汽车保险业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如何应对这一挑战,成为我国汽车保险业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世界汽车保险业的发展历程与现状的分析,将为中国汽车保险业提供借鉴。 关键词:汽车保险;起源与发展;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无过失责任 一、汽车保险的起源 (一)近现代保险分界的标志之一——汽车第三者责任险 汽车保险是近代发展起来的,它晚于水险、火险、盗窃险和综合险。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辆的保险基础是根据水险、火险、盗窃险和综合责任险的实践经验而来的。汽车保险的发展异常迅速,如今己成为世界保险业的主要业务险种之一,甚至超过了火灾保险。目前,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或法定保险方式承保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它始于19世纪末,并与工业保险一起成为近代保险与现代保险分界的重要标志。 (二)汽车保险的发源地——英国 1.英国法律事故保险公司于1896年首先开办了汽车保险,成为汽车保险“第一人”。当时,签发了保费为10英镑—100英镑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汽车火险可以加保,但要增加保险费。1899年,汽车保险责任扩展到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所造成的损失。这些保险单是由意外险部的综合第三者责任险组签发的。1901年开始,保险公司提供的汽车险保单,已具备了现在综合责任险的条件,在上述承保的责任险范围内,增加了碰撞、盗窃和火灾。1906年,英国成立了汽车保险有限公司,每年该公司的工程技术人员免费检查保险车辆一次,其防灾防损意识领先于其他保险大国。 2.实施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机动车辆的流行加重了公路运输的负担,交通事故层出不穷,有些事故中受害的第三者不知道应找哪一方赔偿损失。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发起了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宣传,并在《1930年公路交通法令》中纳入强制保险条款。在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过程中,政府又针对实际情况对规定作了许多修改,如颁发保险许可证,取消保险费缓付期限,修改保险合同款式等,以期强制保险业务与法令完全吻合。强制保险的实施使在车祸中死亡或受到伤害的第三方可以得到一笔数额不

我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历程

我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历程 自1980年中国进行改革开放以来,短短20多年的时间,中国的保险业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封闭到开放的发展历程,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不断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形成了中、外保险公司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双赢局面。2004年12月11日,按照入世协议,保险业的入世过渡期结束,中国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中国保险业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回顾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历程,总结中国保险业在对外开放中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有利于我们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做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工作,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做大做强。 一、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四个阶段 中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历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1980年至1992年,是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准备阶段。八十年代初,我国开始允许一些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代表处。外资保险代表处为增进中外保险业相互了解与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外资保险公司下一步进入中国市场奠定了基础。 (二)1992年至2001年12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是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初步发展阶段。国务院选定上海作为第一个保险对外开放试点城市,标志着这一阶段的开始。1995年,保险对外开放的试点城市从上海扩大到广州。1992年9月,美国友邦公司作为第一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随后,有一批外国保险公司获准进入我国保险市场。截至入世前,共有来自12个国家和地区的29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营业性机构。其中,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6家,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13家。2000年,中国保监会加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进一步加强了我国与国际保险界的联系与合作。 (三)加入世贸后的三年过渡期:从2001年12月加入世贸组织开始,我国保险业进入对外开放的新阶段。入世后,中国严格履行承诺,不断扩大保险业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市场主体不断增加:截至2004年9月9日,已有14个国家(地区)的39家(含4家筹建)外国(地区)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70个(含7家筹建)营业性机构。此外,还有124家保险机构在中国共设立了187个代表处;保险对外开放城市已由加入时的上海、广州、深圳、大连和佛山等五个城市,扩大到了北京、天津、苏州、成都、重庆、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福州等城市;外国非寿险公司可以设立独资子公司,并向外国和国内客户提供全部非寿险服务。 与此同时,中资保险公司的海外融资也取得重大进展。2003年至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分别在境外上市,三家公司共筹集资金折合人民币480亿元左右,改善了资本结构,提高了偿付能力,向建立现代保险企业的目标迈出了重要一步。

保险中介发达国家的现状及其借鉴

保险中介:发达国家的现状及其借鉴内容提要:保险中介在发达国家已发展成为一项非常成熟的产业,因此,其经验对我国有着很重要的借鉴意义。目前,我国的保险中介业的发展已初具规模。保险中介业的监管机构也已成立并正常运作,特别是当外资机构进入中国保险中介市场时将会带来大量可供借鉴的经验。因此,保险中介发展的总体外部环境趋好。但我国保险中介业的发展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文章最后针对如何促进我国保险中介事业的发展,提出了可供参考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保险中介保险金融 保险中介是接受保险公司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委托,提供展业、风险管理、理赔等专业性服务,并收取佣金、手续费或咨询费的自然人或法人机构。它实质上是一座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信息沟通的桥梁,可以有效地促进保险交易活动顺利进行,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成本,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甚至可以具有比保险公司更为完善的服务功能。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保险中介在我国是一项新兴的保险业务。因此,分析、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和运作方式,对我国保险中介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一、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业的基本特征 保险中介业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发展状况不尽相同。许多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创建了一些适合本国保险市场发展的个性化模式。但从这些形形色色的运作模式中,仍然可以提炼出它们的一般性特征。

(1)保险经纪在保险中介市场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中介最主要的是通过保险经纪加以推广的。保险经纪在这些国家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并且已经发展成为一项相当成熟的产业。如英国的保险经济制度对国际保险市场的影响是深远的,同时,其保险经纪业的力量也是世界上最强的。据统计,英国有800多家保险公司,而保险经纪公司却超过3200家,保险经纪人员8万多名。全英保险市场中60%以上的财险业务是由经纪人带来的。着名的“劳合社”则规定,保险业务必须经过保险经纪人这个环节,才能得以安排。美国具有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1998年,其全部业务的保费收入达7364.7亿美元,居世界首位。其相当数量的业务是保险经纪人及其所属公司贡献的,其中达信和怡安是全世界最大的两家保险经纪公司,能够直接左右美国保险中介业的发展。 (2)制度建设是保险中介市场良性发展的基础。保险中介业的发展必须依赖于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 美国的保险中介制度在世界上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其对保险中介制度的约束主要通过各州保险法律或法律中的特别规定、自律性规则和保险中介合同体现。美国采取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险中介制度双重管理机制。联邦政府成立了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来对全国保险业予以协调。协会下设保险规定信息系统,该系统在必要时会设计一些示范法律及指导建议来监管保险中介人,供各州采纳。州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保险监督官来实行

保险中介发展研究

引言 在我国,保险中介属新兴行业。1949-1988年间,保险中介业务一直是由一家国有保险公司垄断经营。1988年以后,保险公司数量逐渐增多,经营方式上采取集研发、销售、理赔、服务等业务于一身的模式。这种模式提高了保险公司运营成本,阻碍了保险公司的发展。这就迫切要求保险中介机构的建立。1993年3月,我国第一家保险中介机构设立,直到今天我国已有189877多家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市场体系已初步建立。 一、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现状分析 在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险中介机构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其发展背景一是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二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正是在这样两个特殊背景下,保险中介机构得到了超乎寻常的发展,保险中介市场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截至2010年底,我国共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89877家,营销员近3297786人,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仅2550家,其中,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比例较低。近年来,在外向型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各地区人民银行批设了多家保险中介公司,主要从事保险咨询、代理、公估业务。一些省市尝试了采取保险经纪人的做法。如福建省百事可乐、太平洋塑胶公司等,一直是通过其境外或国外的保险经纪人或顾问公司与人保集团建立业务关系的;正大集团在我国的保险项目,也都是由保险顾问同我国保险公司洽谈并安排有关保险事宜的。 世界各国保险业发展的实践证明,实行保险中介制度是保险人业务发展的重要方式,保险人通过保险中介人的活动,促进保险商品销售推广,进而推动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我国保险中介市场近几年发展较快,但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违规现象较多,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业务也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广大客户的正当权益并阻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监会成立后,从1999年3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保险中介市场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全国共有多家中外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及外国保险公司驻华代表处参加了清理整顿,通过清理整顿,全国共申报兼业代理机构71193个,其中审核合格的兼业代理人58953名,通过率为52.8%,有1.2万多家兼业代理人因不符合兼业代理资格,被清退出保险中介市场。下一步,保监会有必要尽快完善保险中介市场的规则,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农村保险代办站(所)的清理整顿工作也应在全面调查后展开,使之最终纳入到保险中介市场的统一监管上来。保监会还应解决寿险营销部的定性问题,切实加强对寿险营销的监管:有计划、有步骤地批设一批高起点、规范化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以改善目前保险中介市场的结构。 保险中介的法律法规逐渐完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自1979年国内保险业恢复以来,

我国汽车保险发展历程

试论我国机动车保险发展历程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我国清朝前期以及以前的几千年,由于自然环境、经济条件和长期的中央集权统治,决定了中国古代不可能具备建立像西方国家那样的现代保险制度的条件,直至清朝后期帝国主义入侵,才将西方的保险制度带入中国。从鸦片战争爆发,我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开始,外国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并一直在我国的保险市场占据主导地位。在旧中国,民族保险业虽然有所发展,却始终未能摆脱外国保险公司支配的局面。新中国成立以后,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外国保险公司的垄断地位被彻底打破,但也经过整顿、发展、倒退的曲折过程。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才使我国的保险事业迎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汽车保险进入我国是在鸦片战争以后,但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处于外国保险公司的垄断与控制之下,加之旧中国的工业不发达,我国的汽车保险实质上处于萌芽状态,其作用与地位十分有限。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1950年,创建不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汽车保险。但是因宣传不够和认识的偏颇,不久就出现对此项保险的争议,有人认为汽车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于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5年停止了汽车保险业务。直到70年代中期为了满足各国驻华使领馆等外国人拥有的汽车保险的需要,开始办理以涉外业务为主的汽车保险业务。 我国保险业恢复之初的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全面恢复中断了近25年之久的汽车保险业务,以适应国内企业和单位对于汽车保险的需要,适应公路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事故日益频繁的客观需要。但当时汽车保险仅占财产保险市场份额的2%。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发展也有了变化。1983年11月汽车保险改为机动车辆保险使其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在1980年至1999年的20年间,全国保险市场承保的机动车辆从7922辆迅速上升到1494.47万辆,总保险费也从人民币728万元猛增到人民币306亿元,赔款支出人民币170.9亿元,赔付率为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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