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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

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玲珑金矿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玲珑金矿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涉爆人员的分类及职责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购买和运输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储存

第五章…………………………………爆炸物品信息采集管理

第六章………………………………………爆破作业单位管理

第七章…………………………爆破员IC卡和IC卡副证管理

第八章…………………………爆炸物品的领取、发放和退库

第九章…………………………………………爆炸物品的使用

第十章………………………………………电子引爆机的使用

第十一章…………………………………爆炸物品的试验和销毁

第十二章………………………………………………………奖惩

第十三章………………………………………………………附则

玲珑金矿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和涉爆案件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和GB50154-92《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玲珑金矿范围内从事爆炸物品采购、运输、储存、发放、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我矿常用的爆炸物品主要包括:膨化硝铵炸药、乳化炸药、非电导爆雷管和导爆管远程电子引爆机起爆系统等。

第四条保卫部是爆炸物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矿爆炸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押运护卫工作,并负责采购、运输、储存、发放及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负责爆炸物品采购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各炸药库的分管单位,负责爆炸物品的保管和发放环节的安全管理;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负责爆炸物品领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环保部负责爆炸物品管理的安全监督。

第五条各涉爆单位应每年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定期进行培训,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和监督检查;涉爆人员应加强对爆炸物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第六条各涉爆人员均需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类别、作业范围和级别的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取得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第七条爆炸物品在装卸、运输、领取、发放、加工和使用过程中以及涉爆人员进入炸药库等场所时,均不得携带烟火、发火物品和未关机的手机,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衣物。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使用爆炸物品,都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涉爆人员的分类和职责

第九条保卫部下设爆炸物品管理站,具体负责全矿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爆炸物品管理站设爆炸物品主管、管理员、保管员,押运员;汽车队设专职爆炸物品运输司机;各基层炸药库均由所在单位按规定配备爆炸物品分库保管员。

第十条爆炸物品管理站主管职责:

1、负责玲珑金矿爆炸物品的全面管理;主持制定、修改和完善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及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2、督促全矿涉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检查。

3、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应、提出爆炸物品管理中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参与爆炸事故调查。

4、负责传达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指示和指令;学习国家爆炸物品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矿的规章制度;定期组织涉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5、负责爆炸物品信息采集以及数据上报;每月对爆破员IC卡进行审验和更换。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管理站管理员职责:

1、协助主管负责全矿爆炸物品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

2、组织新进爆炸物品的质量抽查及试验,负责报废爆炸物品的销毁工作。

3、定期检查仓库储存、保管发放、装卸运输、余药退存情况。

4、协助主管做好涉爆人员的教育培训、考试、办证工作,和爆破员IC卡的审验、更换工作。

5、负责监督爆炸物品的信息采集;参与爆炸事故调查。

6、负责全矿爆炸物品账目的汇总、核对等工作。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保管员职责:

1、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炸物品,办理爆炸物品的出入库手续,并保证记录完整。

2、负责本辖区爆炸物品管理的日常业务联系;负责核对领取爆炸物品人员的爆破作业资质。

3、负责库房日常用品的管理,清理库区当班的卫生,经常检查各库房(硐室)内的干湿度。

4、负责爆炸物品信息采集和外观定期抽样检查;统计、汇总、记录当班的各种数据,并做好数据的上报。

5、监督爆炸物品的储存摆放及运输安全,协助运输人员搬运爆炸物品。

6、负责收集和发放爆炸物品相关单位的各种材料、证件等。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押运员职责:

1、负责全矿爆炸物品的装卸、押运工作

2、负责核对所运输的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

3、看管所运输的爆炸物品

4、维护爆炸物品运输工具

5、负责完成爆炸物品管理站的卫生清洁及其他临时性工作

6、协助爆炸物品保管员做好各种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运输司机职责:

1、负责全矿爆炸物品的运输工作。

2、负责核对所运输的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

3、负责运输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

4、协助爆炸物品押运员搬运爆炸物品。

第十五条各涉爆单位均应成立爆炸物品管理组织,设专职或兼职爆炸物品安全员和管理员各一名或数名,其中,爆炸物品安全员应由本单位的安全员兼任;爆炸物品管理员应由本单位综合管理员兼任。各涉爆单位应与所有的涉爆人员签订爆炸物品管理安全责任状。

第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员职责:

1、负责本单位的爆破作业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并上报本单位的爆炸物品使用计划,和超计划用量的申请。

3、负责开具爆炸物品领料单。

4、负责本单位爆炸物品账目的汇总、上报和核对工作。

第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爆炸物品安全员职责:

1、负责本单位涉爆人员的政审及管理工作。

2、对本单位的涉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教育,提高涉爆人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3、监督检查本单位的爆破作业情况,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4、统计上报本单位的新增的爆破人员,并组织其参加培训;制止无爆破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5、每月到爆炸物品管理站对本单位的爆破员进行IC卡审验和更换。

6、经常检查本单位炸药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爆破工作面的安全状况,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十八条爆破员职责:

1、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按规定领取爆炸物品并按规定保管好,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得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3、按照爆破施工计划进行爆破作业。

4、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或上报。

5、爆破作业结束,及时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如数退库。

6、定期参加爆破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安全会议。

7、保管好自己的爆破作业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定期参加审验。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购买和运输

第十九条装备公司分部应由一名主管领导指导和监督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管理。购买时,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负责,按照我矿与省民爆处签订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合同》

的各项规定,持公安部门核发的《危险品购买和运输证明》等相关手续,向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炸物品。

第二十条物资装备公司分部在采购爆炸物品时,必须详细查验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销售许可证及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严把质量关,确保手续齐全,购买的爆炸物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物资装备公司分部每年要与生产厂家签订相应的购买合同,并认真执行。

第二十三条装卸、搬运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认真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完好,及时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2、应有专人在场监督,并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3、爆炸物品不得和其他货物混装;雷管不得同时与炸药在同地进行装卸。

4、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得装卸爆炸物品。

5、装卸爆炸物品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6、装卸、搬运爆炸物品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磨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爆炸物品。

7、装载、运输爆炸物品不得超高、超宽、超重。

8、分层装载爆炸物品时,不得站在下层箱上装载另一层,雷管分层装载时不得超过二层。

第二十四条运输爆炸物品时,应由爆炸物品管理站制定计划,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并派专人警戒、押运。

第二十五条地表运输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爆炸物品时,应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并随车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2、必须使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运输,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爆炸物品的装载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非爆炸物品运输人员不得搭乘车辆。

3、要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在人员聚集的地点、交叉路口、桥梁上(下)及火源附近停车,中途停车时必须有专人看管。

4、运输车辆应设明显标志,车上要配备灭火器材;在雨天或冰雪路面上行使时,必须采取防滑措施;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带。

5、运输车辆的行驶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应符合所行驶道路规定的车速下限,在扬尘、起雾、大雨、暴风雪天气时速度酌减;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前后两部汽车距离不得小于50 m,上坡或下坡不小于300 m;在高速公路上运输爆炸物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用电机车运输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列车前后应设“危险”或“当心爆炸”标志。

2、使用封闭型的专用车厢,车厢内应铺软垫,运行速度不超过2m/s。

3、在装爆炸物品的车厢与机车之间,应用三个以上空车厢隔开。

4、在装卸爆炸物品时,电机车必须断电。

第二十七条在井下集中运输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不得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运输。

2、爆炸物品不得在井口、井底车场和运输巷道内停留。

3、运至井下炸药库的爆炸物品,必须由规定的入口进入。

4、井下炸药库内的运输车辆,必须使用不能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一次运输炸药量不能超过300kg。

第二十八条爆破员运送领取到的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2、爆破人员领到爆炸物品后,必须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得在库区周围和半路停留或相互嬉闹,不得乱丢乱放或转交给他人;多人同时运送时,不得在巷道内平行行走,前后要隔开5米以上距离。

3、不得单人领取爆炸物品,不得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

4、领取爆炸物品时,应携带统一配发的专用炸药兜和雷管兜,不得使用其他兜袋代替;领取的整箱炸药,应整箱运送,不得拆箱,散包炸药装入炸药兜内;雷管装入雷管兜内,不得放在衣袋里。

5、单人一次背运的炸药数量,拆箱不得超过20kg,整箱不得超过一箱;挑运不得超过两箱。

第二十九条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竖井、斜井提升前,应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2、用罐笼运输爆炸物品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炸物品时,速度不得超过1m/s。

3、双层罐笼,炸药和雷管不得在同一层提升;单层罐笼和其他提升容器,炸药和雷管不得同罐提升。

4、罐笼提升爆炸物品时,除爆炸物品运送人员和信号工,其他人不得同罐提升;但应按照罐笼的定员,酌情减少乘罐人数。

5、各单位应在井口划定专门的爆炸物品候罐区,分别设置炸药放置架和雷管兜悬挂架,炸药放置架和雷管兜悬挂架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爆炸物品候罐区及以外5米范围内要禁止烟火,非爆破人员不得进入。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储存

第三十条我矿现有地表炸药总库一座,位于灵山分矿,最大允许储存量为导爆雷管20万发、炸药15吨;地表雷管库一座,位于九曲分矿280,最大允许储存导爆雷管5万发。井下炸药库4座,其中,九曲分矿九曲矿区-70中段炸药库,最大允许储存量为导爆雷管3万发、炸药5吨;九曲分矿大开头矿区-270中段一座,最大允许储存量为导爆雷管3万发、炸药5吨;灵山分矿-190中段一座,最大允许储存量为导爆雷管3万发,炸药5吨;西山坑口230中段一座,最大储存量为导爆雷管3万发、炸药5吨。

第三十一条爆炸物品入库的有关规定:

1、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必须由专人领取,并认真检查爆炸物品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数量与质量不符,必须立即报告爆炸物品管理站。

2、经检查验收,包装完整、无异常情况的,应查清数量,记于出入库登记薄,并用手持机采集入库信息后,入库存放。

3、新换产品、新换厂家、其它外进的爆炸物品,必须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4、对过期和有质量问题的爆炸物品,不得入库。

第三十二条爆炸物品储存的有关规定:

1、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炸药库内,炸药库的位置、设计和库内设施均要符合国家标准,并按规定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2、储存爆炸物品不得超过核定的储存量;井下炸药库单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应超过2吨。

3、不同属性的炸药应单独存放;雷管应单独存放,并按段别,分别整齐、牢靠地摆放在相应的货架上,不得混放和任意存放。

4、炸药库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守卫人员和保管员。

5、库内应悬挂干湿温度计,定时开启烘干机,确保卫生整洁,通风良好,温度保持在18℃~28℃,湿度保持在55%~75%之间。

6、炸药库保管员必须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保证药库内24小时有双人值班;检查人员进入炸药库应严格执行登记制度,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7、库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不得穿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衣服进入库区,不得把易燃物和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区。

8、不得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不得存放与管理无关的工具和杂物;并要采取措施,杜绝鼠害。

9、库内应有足量的消防器材,并图示存放位置;消防器材、通讯工具、报警装置均应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10、炸药存放时,炸药箱下必须垫有大于0.1米厚的垫木;摆放要整齐规范,应有0.6米以上的安全通道,与墙距离应大于0.4米;码放高度不应超过1.6米。

11、导爆管雷管箱子必须放在木制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米,架上的雷管箱不得叠放;架间应有0.6米以上的安全通道,架与墙距离应大于0.4米;雷管箱距上层架板间距不得小于4cm,架宽不超过两箱的宽度。

12、雷管库(硐室)的金属丝网门,要随手关闭,严禁敞开,防止鼠害。

第三十三条炸药库的电气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地表库库房内除专用的电工仪表外,不应装设电气设备。从库区变电所到各库房的低压线路应采用铜芯铠装电缆埋地敷设。库房内禁止安装电灯照明,可自然采光或在库

房外安设探照灯投射采光,灯具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电源开关和保险器应设在库房外,并装在配电箱内。

2、井下炸药库应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电线应用铜芯铠装电缆,照明电压应为36伏;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不应安装灯具;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铁制的配电箱内,该箱应设在辅助硐室里。

3、在井下炸药库内,应使用蓄电池灯、安全手电筒作为移动式照明。

4、防雷及接地:1)地面炸药库和覆盖岩层厚度小于10米的硐室式炸药库,均应设置防雷装置。当低压配电系统采用接地保护时,电气设备正常时不带电的部分均应接地,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欧姆;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防静电积聚接地装置、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可采用共用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欧姆。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2)从变电所至各库房的外部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埋地敷设或挂设,在引入端应将电缆金属外皮进行防雷电感应接地;当全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米;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

第五章爆炸物品信息采集管理

第三十四条爆炸物品入库、发放、退库等流程,都必须由爆炸物品信息采集手持机采集信息数据;爆炸物品每一个流程的流向信息必须与手持机采集的信息同步。

第三十五条爆炸物品信息采集手持机必须专人专用,不得让他人操作;操作方法要正确,防止出现数据丢失和锁机。采集的数据信息,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到爆炸物品管理站,并对上报的信息进行确认。

第三十六条使用爆炸物品信息采集手持机要注意以下事项:

1、必须专库专用,不得与其他库随意交换。

2、只应在采集爆炸物品信息时操作,不得在不从事爆炸物品信息采集时操作。

3、每次使用前都要检查电池的剩余电量;电量不足要及时充电;不得长期亏电和过量充电;也不得用金属物接触电池触点。

4、使用时必须配戴皮套;操作时应将机绳挂在脖子上,做到轻拿轻放,不得出现摔、扔、跌等现象。

5、不得将被油、水污染的或已损坏的IC卡,及电话卡、消费卡等其他IC卡,放到手持机里读写。

6、不得在读写IC卡时拔卡,以免造成数据丢失;任何卡的密码,未经爆炸物品管理站批准,不得更改。

7、手持机不使用时,必须放在专用包里,并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将手持机放在过热、潮湿或有水蒸气的地方,防止将手持机洒上水。

8、必须使用专用电池;必须在安全场所给电池充电和更换电池;更换电池必须关机,不得在读卡时和不关机的情况下取下电池。

9、在使用、维护过程中,不得随意拆卸,更不准更改电路、电器参数及元器件的规格型号。

10、手持机的充电器、皮套、专用包均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其他充电器给手持机电池充电。

第六章爆破作业单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及时组织涉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经公安部门考核合格,持有爆破证和爆破员IC卡后,方准安排其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定期组织涉爆人员进行国家有关法律和矿相关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学习,定期组织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爆炸物品管理业务培训考试。

第三十九条每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爆炸物品管理员制定出月份爆炸物品使用计划,报爆炸物品管理站,并按计划进行爆炸物品领取。计划内临时需大量使用爆炸物品或减少、停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提前两天,以书面形式将数量报爆炸物品管理站。

第四十条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时,应提前向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员领取空白《爆炸物品领用单》(以下简称领用单),然后根据当班所需要爆炸物品量,填写《领用单》;《领用单》上要写清所领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填写要齐全、清晰,不得涂改,在不需填写的栏目应划横线。填写完毕应分别由车间主任、当班带班长和爆破员在《领用单》上签字(或盖章)。《领用单》第一联交爆炸物品管理员留存根;第三联由爆破班长暂留存根;爆破员凭第二联和爆破员IC卡副证到炸药库领取爆炸物品,经药库发放员签字批准后,方可领取爆炸物品。

第四十一条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爆破员必须当班退回炸药库,并认真填写《退库单》。

第四十二条月底爆破班长要将所有《领用单》第三联交给本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员,由管理员汇总、核对第一联和第三联;汇总、核对无误后,由管理员保存。

第四十三条爆炸物品管理员保管要保管好本单位的《领用单》,不得将没有填写的《领用单》流失到爆破员或他人手中;《领用单》均排有编号,不得撕页和乱写乱画;填写错误的《领用单》,要在《领用单》的一、二、三联上全部写上“作废”字样,且三联都要保存完整。

第四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要严格涉爆流程管理,从制单、领取、使用到余药退存等各环节入手,加强防范措施,将责任落实到班组、个人,并由爆炸物品安全员监督落实。

第四十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并将领取、发放原始记录保存2年以上备查。

第四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要做好涉爆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杜绝违章作业现象;接受上级部门和矿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对查出的隐患要立即落实整改。

第七章爆破员IC卡及IC卡副证管理

第四十七条爆破员凭爆破员IC卡和IC卡副证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员IC卡暂时由各单位炸药库负责人统一保管。

第四十八条爆破员IC卡副证由各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员,根据本单位的施工计划、爆破员IC卡和爆破员情况,每月进行审验,为下月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班长办理爆破员IC 卡副证。

第四十九条暂不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员,要将IC卡、IC卡副证交回爆炸物品管理站保管。

第五十条爆破员离职后,必须将自己的爆破员IC卡副证交本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员。

第五十一条爆破员调走、辞退、工作变动或长期不从事涉爆作业的爆破员,必须由该单位的爆炸物品管理员,持该爆破员的IC卡到保卫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注销IC卡副证,再由爆炸物品管理部门将该爆破员的IC卡到市公安局注销。

第五十二条爆破员IC卡、IC卡副证要严格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或以其他方式冒用爆破员IC卡、IC卡副证。

第五十三条爆破员IC卡或IC卡副证遗失后,应立即会同本单位的安全员,一起到保卫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挂失。

第五十四条爆破员要妥善保管爆破员IC卡、IC卡副证,不得使其受潮、污染芯片,不得折叠、刻划,更不准许将IC卡在其它读卡设备里使用。

第八章爆炸物品领取、发放和退库

第五十五条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由有爆破作业资格证的爆破人员,持三联单和IC卡副证,携带炸药兜和雷管兜领取。经保管员验证爆破员IC卡,确认人、卡、证、三联单相符后,予以发放。

2、爆破人员应在发放硐室外排队依次领取,不得打闹喧哗;领到雷管后,应认真正确地对编码进行登记。

3、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炸物品;领取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退库。

4、领取到的炸药要立即装入炸药兜内,雷管登记完毕要立即装入雷管兜内,不得拆开包装和加工起爆药包。

5、办完手续,装好爆炸物品后,爆破员要尽快携带爆炸物品离开,不应久留。

第五十六条发放爆炸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建立收发台账,执行手持机发放、三联单领用和退库单制度。

2、必须核查领用人员的爆破证、IC卡和“三联单”,并确认是否是双人、持双兜领取,不符合要求不得发放。

3、发放账目要清楚明白、班清月结、定期核对,确保账物相符,不得出现盈库和亏库现象,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

5、开启爆炸物品箱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在专用的发放硐室内进行。

6、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爆炸物品;对过期的、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炸物品,不得发放。

7、发放爆炸物品应在单独的发放硐室内进行,不得在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

8、炸药、雷管应分别发放;单人炸药发放量达到一箱的,不得拆箱,应挑选包装完整的药箱,整箱发放。

9、每班发放完毕,应将剩余的爆炸物品送回原库房,并清理卫生。

第五十七条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退存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经保管员检查爆炸物品是否完好,核对数量后,填写退库记录。

2、下一次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一同领走退存的爆炸物品。

3、爆炸物品退存不得超过三天;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由爆破作业单位提出申请,经爆炸物品管理站批准。

第九章爆炸物品的使用

第五十八条运送到井下工作面的炸药、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爆炸物品箱内,不得乱扔乱放。

第五十九条爆炸物品箱应放置在爆破警戒线以外的顶板稳固、支架完整、无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地点,箱底不应直接接触地面。

第六十条爆炸物品箱应用木板加工,为提高坚固性,可用三角铁制成框架,箱子应有牢固的锁扣,盖上应有把手;炸药箱的规格宜为700×420×380mm(约能放置12包炸药);雷管箱的规格宜为400×300×250mm。

第六十一条爆炸物品箱内不得放置其他物品;作业结束后,不得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存放在箱内。

第六十二条爆破前,必须先对爆破作业现场进行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均不得进行爆破:

1、有冒顶片帮或浮石等危险因素。

2、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3、工作面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建设期的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爆破作业施工程序,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项目建设期所有相关单位。 第二章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第五条爆破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爆破作业前必须持有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的《爆破作业审批表》。 第七条爆破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经爆破单位领导人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单项安全技术方案施工。 第八条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押运员)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安部门发给的有效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操作。 第九条每次作业前必须按要求正确填写《爆破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施工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全面检查各项施工准备,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使安全管理在思想、组织措施上得到落实。 第三章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 第十二条现场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工具、劳保用品须经常检查,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钻眼工按设计的孔网尺寸进行钻孔,其深度、角度应符合 要求,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第十四条炮孔钻好之后,要进行验孔,对不合格的炮孔要补钻。 第十五条采用药壶爆破法,若要分次扩壶,用硝铵类炸药时,每次 爆破后,应经过15分钟才允许重新装药。 第十六条爆破员按设计的单孔装药量和所用的雷管段数进行装药, 装好药后孔口要用炮泥堵塞密实。 第十七条电爆网路一般采用串联网路,各接头要绝缘处理,网路形 成后要导通,起爆前要将母线短路。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部成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项目部副经理、安监站长 成员:供应部长、技术人员、安监员、各队骨干 第三条项目部财务、调度、安监、技术、供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民用爆炸物品分别从库房建设、购买、运输、储存、使用、销毁、人员培训、证照办理审批等方面进行责任落实工作。 第四条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部要指定一名副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综合管理,其他副职负责主管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各项目部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到人,认真抓好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部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第六条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负责每月组织一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每旬组织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情况,排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合理措施。要认真记录每次检查、抽查、整改情况和召开专题会议情况,确保记录完整、规范,以备检查。

第二章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 第七条地面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采用专用车辆,且经过严格检查,确保性能良好的全封闭运输车,并配备必要的防爆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不得采用三轮车、柴油车、畜力车、拖拉机、翻斗车和挂车运输,不准在交叉路口、人口聚集地、火源附近停留,不准载重加油,不准带客,不准超速行驶,雷管、炸药及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运输。 装运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持有供应部门的供货单据和公安部门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必须带有运输爆炸物品的明显标志,即白天要插有红旗,夜间要装设红色灯信号。 第八条运输爆炸物品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件的人员担任,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配备自卫武器和通讯设备,押运人员途中不得离开车辆。 第九条民用爆炸物品运送至使用地后,应有专人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由采购和供应部门组织保卫、安监等部门联合对品种、数量及安全标志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并组织人员安全卸火工品,卸完后由火药库保管员清点验收签字,按要求储存爆炸物品。 第十条在井上、下运输爆炸物品,途中必须有专人跟随看管。井下运输炸药时要用专罐(或专车),雷管不得用人行车和矿车运输。严禁在交接班期间和人员上下井期间运送火工品。 第十一条装卸爆炸物品时要轻搬、轻放,严防冲击和震动。装运雷管时,车箱底要垫软垫。 第三章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 第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建设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标准》

露天爆破安全管理制度(参考Word)

露天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露天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和周围环境等公共的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 一、总则 1、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 2、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3、爆破开工前,凭相关手续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施工手续,得到公安机关的许可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4、露天爆破要有爆破设计说明书,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并应有应急救援预案。 5、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设有爆破负责人、爆破组长、爆破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负责人。 6、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爆破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作业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7、取得《爆破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 8、爆破员要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9、爆破前要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环境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露天爆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11、不准酒后施爆,不准为不具备使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爆破作业。 12、爆破施工中必须执行“一炮三检”的制度,即(装药前检查、装药后检查、爆破后检查)。 13、夜间或天气等条件恶劣无法保证安全爆破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14、进行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统一醒目且不产生静电的棉质工作服,工作服上要有夜光条,佩戴安全帽和胸卡。 二、钻孔、装药和堵塞 1、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说明书确定的孔网参数进行钻孔,以保证安全爆破。 2、装药前要验孔,保证爆破单耗,以防装药过多发生爆破事故。(风险管理世界网-安全员之家) 3、装炮前检查周围环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隐患,禁止吸烟,并清退无关人员及机具离开作业现场。 4、不准在夜间进行装药爆破作业,因情况紧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证措施。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米以外可装220V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5、制做炮头时,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6、人工装药应用木质或竹制的炮棍。用装药器装药时,装药器必须符合要求。 7、起爆药包装入孔内时,必须一手拉着导爆管或导爆管索、电雷管脚线,轻轻地将药包送入孔内。 8、任何车辆(包括炸药车)或设备不得碾压爆破器材。当危险品运输车辆或设备需要进入爆破作业区,必须有人指挥监护。 9、充填时,必须将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拉直靠在炮孔边上,防止损坏。 10、充填物应用黄泥球或深孔岩粉末,禁止用石块,以防造成爆破飞石。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职责 1.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各环节的主管部门(单位)对本环节民用爆炸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负责。 1.2治安保卫、安全管理、生产技术等部门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各环节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2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 2.1 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与运输: 2.1.1采购民用爆炸物品必须事先向县级公安机关申报计划,经批准采购、运输,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提货。 2.1.2应请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来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自己运输的要由保卫人员押运,司机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民用爆炸物品要封装严密,不得与其它物资混装,运输途中不得随意停留。 2.1.3运输途中发生丢失、被抢及发生爆炸事故,应立即向附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找破案。 2.1.4押运人员要监督司乘人员,禁止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动火,禁止车辆超速行驶,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车辆。 2.1.5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插有标着“危险”字样的红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爆炸物品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逗留在车库内。 2.1.6车辆运输爆炸物品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和突出车外。 2.1.7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输。 2.1.8 在运输途中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准无关人员靠近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途中住宿时,要报告住宿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2.1.9 装车时,押运人员负责清点查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名和数量是否与实际相符。

2.1.10 民用爆炸物品到货后,押运人员、保管员(验收员)、采购员共同验收数量,并注意包装是否破损、异样或散落,确认无误后,方可验收入库。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尽快妥善处理。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领导,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不能验收入库,应做出标志单独保存; 2.1.11 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一定要轻拿轻放,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装卸人员在搬运中不能携带火种、火具,更不能吸烟或动火。 2.1.12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管理员、押运员、爆破员以及领用人员等 必须选用责任心强、政治可靠、经验丰富的人担任,不得指派临时工 单独领用民用爆炸物品。 2.2 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和使用: 2.2.1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度,并建有严 格的出入库和仓库管理制度,严禁与其它物资共同存放。库房要远离 生活区,库房门窗牢固,防盗、防火、防雷等措施完备、通风良好、 空气干燥、温度适宜。 2.2.2保管员必须持《爆炸物品保管人员许可证》上岗。 2.2.3保管员要经常检查仓库安全,尤其门窗及仓库周围。检查消防、 避雷、报警装置是否安全有效,有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2.2.4 库区范围内严禁烟火,任何人不得将火种带入库区。炸药库周 围20米内不准有枯草和易燃、易爆物品。 2.2.5建立出入登记制度,不经保卫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进入库内。 2.2.6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使用单位要建立台帐, 并设专人保管,剩余物品及时退库,严禁随便存放,私自留用或转送、 转借、转卖他人,使用单位要保存使用原始记录。 2.2.7 治安保卫、安全管理、生产技术等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监 督、检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 式版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建设期的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爆破作业施工程序,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项目建设期所有相关单位。 第二章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第五条爆破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爆破作业前必须持有经公安机

关审查批准的《爆破作业审批表》。 第七条爆破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经爆破单位领导人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单项安全技术方案施工。 第八条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押运员)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安部门发给的有效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操作。 第九条每次作业前必须按要求正确填写《爆破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施工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全面检查各项施工准备,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使安全管理在思想、组织措施上得到落实。

现场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爆破作业施工现场安全制度 (1)、现场施工涉爆作业人员 凡属工程现场施工负责人,准入施工现场的人员统称涉爆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十不准”: 1)、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2)、不佩系安全带不准从事悬岩作业。 3)、不准穿拖鞋、高跟硬底鞋进行施工作业。 4)、不准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 5)、不准在炮区内玩火抽烟。 6)、不准将带电产品及未关闭的手机带入禁区内。 7)、不准将非施工人员带入禁区参观戏耍。 8)、不准赤臂、赤脚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 9)、不准有私愤情绪进入禁区从事施工作业。 10)、不准在休息时座在炸材箱包上玩耍。 凡涉爆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违反以上行为之一者,安检人员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二次罚款500-1000元,并责令待工整顿,造成损失者后果自负并追究其责任。 (2)、爆破作业人员: 凡在施工现场管理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爆破员、爆破器材库主任、爆破器材管理员和爆破器材试验员、统称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按《爆破规程》职责要求自己,还必须服从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七严禁”。

1)、严禁爆破作业人员持无效证件或无证上岗从事爆破作业。 2)、严禁爆破作业人员,穿戴化纤服装和带电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3)、严禁将爆破器材乱扔、乱放在炮区内,装药爆破员必须备背雷管保存箱(包)。 4)、严禁涉爆人员私自将爆破器材带出工区,否则属盗窃行为。 5)、严禁爆破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严禁在夜间、雷雨天、大雾天以及未消除不安全隐患实施爆破作业。 6)、严禁爆破员在装药时,未清除散杂电源线,配电盘以及跟近打孔作业人员20M内装药。 7)、严禁在使用爆炸物品过程中,将爆破器材散浇和丢失在施工现场,认真做好爆炸物品的领退工作。 凡爆破作业人员违反以上行为之一者,安检员发现一次罚款1000-2000元,二次罚款2000-4000元,并待工整顿,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赔偿经济损失并上报公司或取消爆破施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爆破作业施工现场安全员 凡在施工现场负责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爆破规程》和安全员职责严格要求自己,还必须执行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实行“四严格”。 1)、严格服从公司安全管理,并执行管理细则,实施任务。协助公司与现场施工负责人搞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2)、严格把好安全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第一关,把隐患降到最低点。

露天矿山爆破安全管理(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露天矿山爆破安全管理(通用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露天矿山爆破安全管理(通用版) 近几年来,我市露天矿山因违章爆破作业多次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这些事故主要是由于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爆破工艺落后、职工爆破安全知识和救护知识缺乏、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盲目施救等造成的。为切实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爆破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促进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爆破安全监管工作。我市露天矿山点多面广,企业规模小,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难度大。爆破作业作为露天矿山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工艺性强、技术性高、危险性大,稍有不慎极易发生事故,且发生事故后造成的危害也比较严重。因此,安监部门要将爆破作业作为露天矿山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制定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要结合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整治活动,督促企业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操作

规程,加强现场管理,全面规范爆破作业行为,确保爆破作业各环节全部达到安全标准要求,做到万无一失。二、做好露天爆破作业各环节的安全管理。矿山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全面加强对露天爆破作业各环节的安全管理。一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爆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落实爆破作业各环节的安全责任,明确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并做到严格执行。二要编制爆破施工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审批的爆破施工作业规程施工。爆破施工作业规程必须适合矿山生产实际,开采过程中的炮孔布置、装药量和使用爆炸物品的种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三要加强对爆破现场的安全管理。凿岩、装药、起爆、避炮、边坡浮石处理、盲炮处理、爆破警戒等各环节都必须达到安全要求。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对作业现场要进行认真检查,确保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相关作业。相邻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统一的爆破时间,指定

爆破器材库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爆破器材库安全管理制度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081-36 爆破器材库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爆破器材仓库管理规定 1、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室),每天二十四小时要有专职人员看守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员应由持有《爆炸物品工作人员作业证》的人员担任。 2、炸药库除爆破作业人员与保卫、安全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任何人出入库均应办理登记手续。入库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易燃物品,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动火。入库人员着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3、仓管人员每月定期检查爆破器材库,包括库存爆破器材的质量、数量和消防、避雷、门窗、报警等安全装置以及库(室)温、湿度要定期检查,发现过期或变质的爆破器材要及时清理销毁;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仓库主管

爆破相关管理制度

附件: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安全目标分为中长期安全目标规划和年度安全目标计划。 二、安全目标规划和计划由矿长组织编制。 三、安全目标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结合矿井发展规划、生产发展水平和生产工艺装备进行编制,必须配套相应的安全技术装备和措施。 四、安全目标规划和计划应纳入企业管理中的计划管理范畴,进行任务下达、检查、验收、考核、修定。 五、年度安全目标计划应分解到月,进行细化,落到实处。 六、年度安全目标计划检查周期为每月,即每月安全检查时,要检查安全目标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修正。 七、年度安全目标计划考核期为年终。企业年度总结时一并进行安全目标计划的考核。结合本矿《安全奖罚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奖罚。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部门有关要求,为了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制度。 二、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目标规划和计划的制定;企业安全机构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责任制、各工种操作规程的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充实;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企业安全投入的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规划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运用;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矿长必须对下属各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贯彻落实。 四、技术负责人对全矿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必须及时编制各种工

程的《作业规程(措施)》,做到“一工程一规程(措施)” 。 五、副矿长对分管的部门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落实矿长下达的各项指令,对现场安全工作负责。 六、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的部门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七、各生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责。 八、生产工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九、由矿综合办根据本制度制定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一、本矿安全生产监督由矿安委会和工会进行行政监督,同时建立有群众安全监督体系。 二、本矿安全检查有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检查为每月的 2 日,由矿长组织。不定期检查为上级检查和矿委组织的临时专项检查。 三、定期安全检查组由在矿的矿委会成员、技术员、轮休的安全员、瓦检员、电工等组成。 四、定期安全检查分井下和地面现场两部分。现场检查结束后,要组织安全检查例会,汇总隐患、制定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五、下次安全检查为上次安全检查的整改验收日。没有完成整改的,要查明原因,没有特殊情况的,要对责任人给予处罚。 六、上级检查下达的《决定书》和本矿检查的《通知书》所列隐患都集中登录入《隐患综合登记》,进行整改消号、上报管理。 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每月1 日为全矿安全学习日,进行全员安全教育。由矿长、技术负责人组织进行全矿职工安全教育。由矿长、副矿长组织矿安全管理 人员进行安全学习。

露天爆破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露天爆破安全管理规定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露天爆破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铜稀土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爆破作业 的有关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铜稀土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所属各单 位、部门和个人。 2 管理职能 安全环保部、矿山管理部负责露天爆破作业的安全监 督和管理。 矿山管理部负责露天爆破作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爆破 量的核定。

3 内容与要求 3.1 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3.1.1 所有爆破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并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1.2 每次爆破作业乙方必须有一名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指挥、协调爆破生产工作。 3.1.3 提前一天乙方应将次日爆破相关信息告知矿山管理部。 3.1.4 露天爆破应在规定时间内(17:30~18:30)进行起爆,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爆破作业,乙方需事先通知矿山管理部,并经生产副主任或主任的同意,矿山管理部向各有关单位传达,各有关单位安全负责人向避炮点落实并得到返回确认安全后,乙方才可提前或推迟爆破作业。禁止在夜晚、大雾时起爆。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M-ZD-93558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 一、六严禁 ㈠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 ㈡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 ㈢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㈣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 ㈤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 ㈥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狩猎。 二、八不准 ㈠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㈡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 ㈢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 ㈣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 ㈤未经培训的爆破员或无上岗证不准发放;

㈥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 ㈦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㈧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爆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各级政府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指示、规定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用班前、班后会,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经常向职工进行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方面的安全常识,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网络。 二、对所有接触火工品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件方准上岗。 三、对爆破作业人员,除要求能熟练的掌握爆破操作技术外还必须对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有关特性参数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础知识。 四、对火药保管员、看库警卫员、运输驾驶员、购货押运员、放炮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规程制度教育,对全体职工每年度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并在分期分批的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施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五项规定: 1.有专(兼)职安全监督员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一、由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作业; 二、在危险区域边界设置岗哨和标志; 三、爆破前必须有信号,危险区内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四、必须在爆破后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五、必须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 六、爆破器材的组装、加工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格在放炮现场库房内进行; 七、领用爆破器材不得超过当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监督员或专门负责人和爆破员共同核定填写领料单,并共同签字后交单位负责人签字,然后凭此签字的领料单到保管员处领料,剩余爆破器材,经核实并由领料人签字后退回仓库,不得带回家中或随便存放在别处; 八、保管好爆破现场的爆破器材,严防被盗丢失,严禁赠送、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九、严禁在接触爆破器材时吸烟、用火。

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十、必须持有劳动部门培训考核有效的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十一、爆破物品由专领、专用、专保管,在领用时,应对不同批号的导火线、雷管、作试验,检查是否失效或潮湿,导火线每卷至少试燃一米,雷管每盒至少试炸一个,领出后应存放在专用的木箱内,上好锁,做好记录; 十二、切割导火线或导火索,必须用锋利的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少于1.2m,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十三、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新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有专人妥善保管; 十四、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十五、放炮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线,制定同意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地点设安全哨,待施工人员、行人、车辆等全

爆破物品现场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86775 爆破物品现场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爆破物品现场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总则: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爆破规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爆破施工现场的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爆破物品的丢失、被盗、预防发生爆破安全事件,特制定本制度。 二、爆破作业项目必须有持证合格的爆破人员实施。在爆破施工现场除其按设计施工外,还应落实现场领取、运输、存放、消耗、退库等环节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问题及时的处理和制止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爆破施工项目均应取得爆破评估企业为该项

露天爆破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露天爆破安全管理制度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露天爆破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了加强露天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职工生 命、财产和周围环境等公共的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 一、总则 1、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 安全规程》。 2、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 爆破器材。 3、爆破开工前,凭相关手续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 施工手续,得到公安机关的许可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4、露天爆破要有爆破设计说明书,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并应有应急救援预案。 5、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设有爆破负责人、爆破组长、爆破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负责人。 6、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爆破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作业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7、取得《爆破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 8、爆破员要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9、爆破前要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环境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露天爆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爆破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爆破物品使用管理方案 为了加强爆破物品的使用和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民爆物品管理条例》、《非矿山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本制度。 一、矿山矿长是爆破物品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发现爆破物品丢失、被盗,必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对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规定和《非矿山山安全规程》规定的,追究责任,从严处罚责任人。 二、爆破物品购置审批: 1、矿山使用爆破物品规格型号、数量,企业根据生产实际的需用量填写购置计划申请报批表,矿长签署购置意见,企业加盖公章,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县安监局审批,企业采购人员凭报批表到指定经销单位办理购买等有关手续。 2、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购置矿山专用爆破物品,不得从非正规渠道购置爆破物品和使用非矿用爆破物品。 3、购置的爆破物品实行专车、专人押运,不得夹带或达乘非专用车辆。 4、所购置的爆破物品抵运后,必须及时清点入库,并

做好库房台帐登记等管理工作。 三、爆破物品使用领退: 1、领退爆破物品必须由专职放炮员进行。 2、放炮员应按当班所需数量,开具领料单经审批后领取。 3、当班未使用完的爆破物品,必须当班退回库房,完清领退手续。 4、领炸药、雷管时,严禁人员带点火用具和吸烟进入库房。 5、领退爆破物品时,严禁其他人员进入库房。 6、严禁其他人员代替放炮员领退爆破物品。 四、爆破物品库房管理: 1、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仓库防火制度》和库房保管、领退登记制度。 2、保管员发放、收回的爆破物品要严格检查,坚持收、发登记、报批、签字制度,坚持每天对帐一次,做到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追查,并报告矿长。 3、库内储存的爆破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不同类别、不同型号的炸药、雷管分库分类储存,做到库内物品堆放排列整齐,严禁混放、乱堆乱放和堆放其它禁放物品。 4、库房保管员、放炮员(凡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不得穿化纤衣服上班和领取爆破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山西路桥长临高速路基总承包LJ9A项目部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制 度 二O一五年

目录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 (3)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检查制度 (4)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 (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警卫看守制度 (7) 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8) (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8)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保管制度 (9) (三)、民用爆炸物品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和清退回库制度 (10) (四)、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审批制度 (11) (五)、民用爆炸物品防火、警卫制度 (13) (六)、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奖惩制度 (14) (七)、民用爆炸物品器材丢失处理办法 (15) (八)、民用爆炸物品爆破方案审批交底制度 (16)

一、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库应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并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价合格,由公安机关验收后方可使用。 2、库房应有醒目的库房标识牌,标识牌的格式按《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的规定设置;库区大门、库房等显著位置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仓库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 4、严格定员定量管理规定,严禁超员超量现象。库内不得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及任何废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库内民用爆炸物品堆放执行定置管理,存放区域画清晰的定置线,不得超品种、超定置线存放;在墙面画定高线,不得超高存放。 6、民用爆炸物品宜单品种专库存放,当受条件限制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 黑火药应单独存放;工业雷管除与未拆箱的塑料导爆管可以同库存放外,不应与其他物品同库存放; (2) 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未拆箱的塑料导爆管可以同库存放,在库容允许的条件下单个储存库的计算药量不应超过设计或安全评价核定的存药量。 7、库内应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同库储存多品种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志。 8、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堆放稳固整齐,箱上标记应露在外面便于查看,并遵守下列规定: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杜绝爆破安 全事故发生,保证承建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爆破管理 第二条从事爆破作业必须申请获得承建工程项目所在 地公安机关的许可。 第三条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根据承建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爆破作业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爆破作业的管理、 协调工作。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爆破作业安全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须配备爆破作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公安 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并报工程业主、监理备案。 第五条从事爆破作业的项目应根据国家、地方相关要 求制定本单位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爆破安全作业规程,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按作业规定严格执行。 第六条严格按审批爆破设计和爆破说明书从事爆破作业。爆破设计和爆破说明书及爆破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 单位总工程师或有爆破资质的技术人员及单位管理部门批 准后,呈报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七条实行爆破作业审批制度。各类爆破作业必须提前经单位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 第八条爆破作业由项目所属地方民爆公司承担的,应签订安 全协议并在当地公安机关、业主、监理备案。项目部应做好监管工作。 第三章爆破作业 第九条露天爆破作业面警示标志的设置:应提前在进行爆破作业的区域,设置警示旗。以此告示作业区周围的人员,作好爆破前撤离准备。 第十条洞挖爆破作业时,在洞口和其它部位应设警戒和标志,防止其他人员误入爆破作业区。 第十一条露天爆破作业和洞挖爆破作业不得同一时间起爆。洞挖进(出)洞口爆破作业进尺 20m 以内,按露天爆破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在爆破作业期间,爆破作业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装药、连网、警戒到位情况。 第十三条钻孔、装药、起爆、警戒: (一)钻孔作业严禁打残孔,洞室内打底孔时必须将水抽干,见到岩石面后方可钻孔。 (二)爆破作业面在钻孔、清孔、验孔等工序完成及

露天矿爆破安全管理规程

露天矿爆破安全管理规程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0日 ?作者:易安网 ?来源:易安网 ?浏览: 1273 次 ?查看所有评论 ?【打印文章】 ?位置:易安网>> 安全管理>>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 为了加强露天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和周围环境等公共的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 一、总则 1、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 2、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3、爆破开工前,凭相关手续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施工手续,得到公安机关的许可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4、露天爆破要有爆破设计说明书,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并应有应急救援预案。 5、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设有爆破负责人、爆破组长、爆破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负责人。 6、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爆破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作业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7、取得《爆破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 8、爆破员要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9、爆破前要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环境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露天爆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11、不准酒后施爆,不准为不具备使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爆破作业。 12、爆破施工中必须执行“一炮三检”的制度,即(装药前检查、装药后检查、爆破后检查)。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爆破物品管理制度 根据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集团公司项目施工中爆破物品的购买、运输、保管、使用等工作,特制定本制度,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一章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第一条一般规定: (1)在集团公司内从事爆破施工的单位经国家授权的机构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2)爆破单位应按允许的作业范围、等级从事经营活动; (3)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的相应类别、作业范围和级别的安全作业证,并持证上岗; (4)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承接爆破工程的设计、安全评估、施工作业; (5)爆破作业人员及承担的重要爆破工程均应参加保险。 第二条爆破施工单位: (1)爆破施工单位应取得“爆破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或在其施工 资质证书中标有爆破施工内容。该证书应标明允许承接爆破工程的范围和等级,资质中未标明者只能从事一般岩土爆破; (2)从事爆破施工的单位,应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班长、安全员、爆破员;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在施工中设立爆破物品仓库的单位,还应设有爆破物品保管员、押

运员,并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安全贮运许可证”。 第三条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 (1)管理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均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交回原发证部门。异地施工单位应办理有关证件的登记及签证手续; (2)负责本单位爆破物品的购买、运输、贮运、使用、并承担安全责任;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4)处理本单位爆破事故。 第四条爆破作业环境的规定: (1)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2)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①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②地下爆破作业区的炮烟浓度超过爆破规定的; ③爆破可能会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④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⑤作业通道不安全或阻塞的; ⑥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 ⑦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的; ⑧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⑨未按爆破规程有关要求作好准备的。 (3)露天、水下爆破装药前,遇特殊恶劣气候、水文情况时应停止爆破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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