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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固废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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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称和类别代码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称和类别代码 编号废物类别废物来源常见危害组分和废物名称 (举例) 48 含氮有机废物在有机和专用化学产品制 造业、印染业、化肥制造业 中产生的含氮有机废物 胺类、氨类、胍类、硝基化 合物、含氮杂环化合物等 49 含硫有机废物在基本有机合成中产生的 含硫有机废物 硫醇、硫醚、硫酚、二硫化 合物、磺化物等 51 含钙废物包括电石渣、废石、造纸白泥、氧化钙等废物, 52 硼泥 53 赤泥 54 盐泥从冶炼中产生的废物 55 金属氧化物废物铁、镁、铝等金属氧化物废物(包括铁泥) 56 无机废水污泥指含无机污染物废水经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但不包括本表中已提到的污泥 57 有机废水污泥指含有机污染物废水经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生化活性污泥) 58 动物残渣指动物(如:鱼、肉等)加工后的剩余残物 59 粮食及食品及加工废物指粮食和食品加工中产生的废物(如造酒业中的酒、

豆渣,食品罐头制造业的皮、叶、茎等残物等) 60 皮革废物应为包括皮革鞣制、皮革加工及其制品的废物 61 废塑料从塑料生产、加工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62 废橡胶 63 中药残渣从中药生产中产生的残渣类废物 71 粉煤灰 72 锅炉渣或煤渣 73 高炉渣包括炼铁和化铁冲天炉产生的废渣 74 钢渣 75 煤矸石 76 尾矿具体注明何种尾矿 77 废陶瓷 78 废玻璃 79 废纸类 80 废木材 81 冶炼废物指金属冶炼(干法和湿法)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包括本表中已提到的钢渣、高炉渣和含有色金属化合物的废物 82 有色金属废物仅指各种有色金属、如铜、铝、锌、锡等金属在机械加工时产生的屑、灰和边角等废料 83 矿物型废物包括铸造型砂、金刚砂等矿物型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年修改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 前言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贮存、处臵场的类型 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 6. 贮存、处臵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 7. 贮存、处臵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 8.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 9. 污染物控制与监测 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 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 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臵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2-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6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5086.2-199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5555.12-199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GB15562.2-1995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11-26 批准2002-07-01实施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3.2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 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至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3 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 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至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4 贮存场 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臵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非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 3.5 处臵场

上海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表填报模板

上海市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表填报模板 申报登记基本信息页 〈申报年度〉申报登记事项内容发生的年度。例如申报企业2014年度的相关产废信息,填写2014。本次申报默认为2014年。 〈法定代表人〉填写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组织机构代码〉由指定的政府职能部门给每一个企事业企业和机关、社团以及其他组织机构颁发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在“企业法人代码证书”、“事业法人代码证书”、“机关法人代码证书”、“社团法人代码证书”上有该项内容。 〈企业申报类型〉根据企业申报年度的产废情况选择申报类型,分为“只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企业、只产生危险废物企业、既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也产生危险废物企业”。 申报登记信息表填报样式 表一固体废物产生企业基本信息 〈经度、纬度〉点击后面定位图标,进入百度坐标拾取系统,通过输入企业名称或直接在地图上点选位置,读取出经纬度坐标后,点击确定,将经纬度坐标带回到表格中。 〈工业园区〉企业所在位置是否属于104工业区块,若属于选“是”反之选“否”。 〈经济类型〉根据企业性质选择从下拉框中选择相应的经济类型。 〈行业类别〉点击后面的三角形图标,选择相应的行业类别。 〈总产值、总利润〉根据申报企业工商年检提交的产值信息填报。 〈危险废物相关设施数量〉在相应分类下填写设施个数,对于“无”的情况请填写0个。其中贮存设施的含义是指贮存场所,不包括废物暂存区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相关设施数量〉相关指标含义相同,但针对的是一把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相关制度执行情况〉执行相关制度选“是”,没有涉及或未执行相关制度选“否”。

“委外处理”是指委托外企业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相关指标含义相同,但针对的是一把工业固体废物。 本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名称指申报企业内设的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处、室(科)名称。如安全环保部、环保科等。 环保部门人数指企业内部环保主管部门下的环保从业人员的人数。 环保主管部门负责人指申报企业内部环保机构的直接负责人。 〈企业主要产品与主要原辅料从及用量情况〉指在企业总产值中贡献比重前3的产品,主要原辅材料限填生产该产品的3种用量最大的原辅材料。通过“新增”按钮填写相应的信息。〈产品工艺流图〉上传对应〈企业主要产品与主要原辅材料及用量情况〉一栏的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注明废物产生节点。上传文件格式不限。 固体废物产生企业基本信息表填报样式 表二危险废物产生量及其流向概况表 申报企业的危险废物类别较多时,可通过新增填写,每填写完一个类别时注意保存。

(完整版)一般工业固废分类、贮存、处置制度

浙江隆源工贸有限公司 一般工业固废分类、贮存、处置制度 一、目的 为了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提高员工生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使用范围 适用于厂区范围内生产、服务、及办公室和生活区各项活动中产生的一般固废垃圾。 三、职责 3.1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 是指在工程施工、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建筑垃圾、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3.2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 是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生产和设备维修产生的废编制袋、回收粉尘、金属零件(铝屑/铁屑)、废纸箱、废木箱、玻璃瓶罐、废塑料、废纸等。 3.3办公室负责废弃物存放和处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3.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等工作。 3.5清洁工负责对各个存放点的固体废物统一收集、固体废物的管理及相关记录的填写。 3.6各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按类别放收集箱(场所)内,便于回收利用和处置,所产生的垃圾,相关单位要做好收集,严禁私自处置,乱丢乱放,否则,按环境目标分解考核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四、固体废物处置控制措施 4.2 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 4.2.1各部门、各车间应按照废弃物分类,设置不可回收、可回收废物箱,并分别设置明显标识。 4.2.2 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不可回收、可回收废物箱。 五、其它未尽事宜按公司《固体废物控制程序执行》 1、精工车间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纸箱/板、废纸、编织袋、抹布、扫地灰尘及生活垃圾等。 2、喷漆车间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纸箱/板、抹布扫地灰尘及生活垃圾等。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版

附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3—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 8位数字。其中,第 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确定),第 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 7-8 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八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 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鬃”(鬃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九条本名录自 2016年 8月 1日起施行。2008年 6月 6日环 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号)同时废止。 —4—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 前言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贮存、处置场的类型 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 6. 贮存、处置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 7. 贮存、处置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 8.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 9. 污染物控制与监测 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2-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6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5086.2-199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5555.12-199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11-26 批准2002-07-01实施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3.2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至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3 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至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4 贮存场 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非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 3.5 处置场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详解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2-28批准2002-07-01实施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 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2-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6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5086.2-199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5555.12-199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3.2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储存、处理和处置的管理,防止造成二次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催化剂、焦油、塔低物、废干粉、废胶块等化学废渣和废滤布、不合格品及不能送往生活垃圾场进行处理的其他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各单位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化害为利,能回收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要转移给具有合法资质的用户进行处置。 第二章责任与监督 第五条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符合公司《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负责。 第六条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落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七条工业固体废物要按其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内容进行统计,并建立台帐,定期上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八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所属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理或处置设

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严禁擅自停用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确有必要停用或拆除的,必须上报安全环保部批准,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九条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条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在安全环保部的统一组织下,定期向公司安全环保部申报登记。 第十一条各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应首先采取措施在厂内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或无害化,然后考虑贮存、处理、处置等措施。 第十二条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临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并根据需要在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储存点设置识别标志。 第十三条各单位在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对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四条需要向厂区内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储存场所排放固体废物时必须向安全环保部申报。工业固体废物执行分类搜集、存放,严禁乱排乱放,禁止向生活垃圾场或其它非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所倾倒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五条需要将工业固体废物送至厂区外处置的单位,必须报厂安全环保部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厂转移处置。 第十六条工业固体废物必须经过包装、固化或采取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后,方可分类转移到处置地。

企业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企业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企业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公司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行为;建立有效的、科学的管理机制,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钱大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不适应公司危险废物管理。 3定义 3.1固体废物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3.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是指除危险废物以外的,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3.3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3.4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 指在工程施工、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建筑垃圾、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3.5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 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设备维修产生的金属零件、废纸箱、废木箱、玻璃瓶罐、废塑料、废纸等。 3.6贮存 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3.7处置 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

动。 4 责任权限 4.1总务部职责 (一)对公司区域内生活垃圾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总务部保安室负责固体废物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与管理工作。 (三)总务部安全室负责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工作,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4.2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一)协同做好固体废物的监管及污染防治工作。 (二)各部室、分厂负责本单位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等工作。 5 相关内容 5.1 固体废物的识别与分类 公司各相关部室、分厂应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名录》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危险废弃物鉴别标准》识别一般工业废弃物。并按固体废弃物的种类分类。 5.2 标识与贮存 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在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所贴相应的标志。 贮存场所也应符合防泄漏、防雨水、防火等相关要求。 5.3 转运与处置 一般可回收固体废弃物应及时送交村委废品回收处理。不可回收的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等,由环卫部门或受委托单位统一运送至镇政府制定站点。总务部负责监督检查。 禁止向固体废物贮存场所以外的区域抛撒、倾倒、堆放、填埋或排放固体废物。 禁止将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合收集、贮存。 5.4 固体废物的登记、台账管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11月26日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GB 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5085.1~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GB 5086.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T 15555.1~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 5085鉴别标准和GB 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3.2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 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 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3 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 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 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4 贮存场 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非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3.5 处置场 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 3.6 渗滤液 一般工业固废物在贮存、处置过程中渗流出的液体。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五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 8 位数字。其 — 3 —

中,第 1-3 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第 4-6 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 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Toxicity, T)、腐蚀性(Corrosivity, C)、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六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七条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本名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39 号)同时废止。 — 4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件见PDF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二○○八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法规危险废物令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九条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

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不可焚烧处置)管理办法 一、一般工业固废的定义: 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 5085鉴别标准和GB 5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一)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 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二)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 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 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二、一般工业固废(不可焚烧处置)的适用范围: 一般工业固废(不可焚烧处置)(以下简称“不可燃工业固废”)主要分类归纳见下表: 固废中心已建成的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的运行能力和对入场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对可接受的入场废物控制指标为:浸出液的COD

低于600mg/l、BOD低于200 mg/l;各项重金属离子浸出指标低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限值。 三、一般工业固废(不可焚烧处置)的申报: 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填写《浦东新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申报表》,明确产生不可燃工业固废的产废工艺及产废量等信息。申报材料中必须具备用以证明所产废物属于一般工业固废管理范畴的环评结论和批复,若废物的产废工艺及特性不能明确界定为一般工业固废的,则产生单位应提供相应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证明该类废物作为一般工业固废管理的法律依据。 固废中心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周二、四下午13时~16时,国定假期除外。 四、一般工业固废(不可焚烧处置)产生情况的核实与处置价格核定: 废物的采样工作由产生单位或固废中心进行采集,废物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固废中心将依据对入场处置的不可燃工业固废管理技术要求进行相关检测分析,并确定是否可接受处置。 我中心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的入库标准为:含水率低于60%;浸出液的COD低于300mg/l、BOD低于100 mg/l;各项重金属离子浸出指标低于工业污水三级排放标准。 固废中心将严格按废物相关检测数据核定处置成本。若工业固废各特性指标符合入库要求,则以处置基准价核定,基准价为550元/

重点领域的固体废物属性判别

重点领域的固体废物属性判别 一、工业企业领域 1、矿山尾矿与矿山固废: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依据:《固体废物排污申报登记指南》及《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第21项明确规定,尾矿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且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的第I类,处理处置方式应优先选择采矿坑、塌陷区进行回填。 在新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第6部分明确提出,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采选过程中直接返回采空区的符合GB18599中第I类一般固体废物的采矿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因此也就不属于危险废物。 矿山固废如果混入了其他危险废物的,其危险特性有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开展属性判定;另一种情形,氰化提金采选(该工艺早已列入国家明令禁止与淘汰的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氰化尾渣、含氰污泥属于危险废物。 2、造纸白泥与电石渣: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依据:《固体废物排污申报登记指南》及《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第3项明确规定,白泥与电石渣属于含钙固体废物,主要成分为氢氧化钙,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且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的第II类,一般处理工艺通过水泥企业添加使用,也可以进入专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电石渣则在烟气脱硫应用领域拥有较多的利用企业。

3、天然气净化脱硫剂、脱硫石膏: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天然气脱硫剂主要成分为氧化铁,本身不具有危险特性,未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但天然气脱硫剂往往含有二氧化硫或其他有机成分,部分省市在管理过程中将其参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提高管理级别。 普通烟气脱硫剂与脱硫石膏最后成分主要为硫酸钙,不属于危险废物。如果脱硫剂、脱硫石膏中混入了其他危险废物(如重金属、焚烧飞灰),按照危险废物混合原则,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下同)。 4、抗生素药渣(含绝大多数中药残渣): 属于固体废物范畴,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中产生的具有活性成分的残渣残液,由企业自行销毁并作记录。在《工业固体废物名录》中,中药残渣属于该目录中的第15类废物。 需要区别对待的是:原料药在提纯或化学反应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蒸馏残液或者反应残余物,属于危险废物范畴,废物类别为医药废物HW02。 5、水基泥浆: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中,对于石油与天然气开采行业,只有以废矿物油为连续相配制的钻井泥浆,最后产生的废弃钻井泥浆、油泥油脚、

危险废物名录(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八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九条本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6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精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名录

[精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名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名录 类别 废物名称形态来源描述备注编号 指金属冶炼,干法和湿法等,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包括具有危险101 冶炼废物固态 废物特性的金属冶炼废物及钢渣。 又称飞灰或烟道灰。指锅炉、煤粉炉在燃煤过程中产生的烟气中的102 粉煤灰固态 细灰~主要从烟道气体收集而得~应与其烟尘去除量基本相等。 指燃烧设备从炉膛排出的灰渣~不包括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烟103 锅炉渣固态 尘。 指与煤层伴生的一种含碳量低、比煤坚硬的黑色岩石。通常由煤矿104 煤矸石固态 开采、洗煤及耗煤单位排出。 固态/用各种选矿法将矿物分选出来以后剩下的脉石~含矿浆物和干砂105 尾矿 半固态物。 含硫有机废物指废气脱硫的湿式石灰石/石膏法工艺中~吸收剂与烟气中SO2 等106 固态 ,脱硫石膏, 反应后生成的副产物。

是指废弃的电子电气设备及其零部件。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107 电子废物固态 合格设备及其零部件,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报废品及废弃零部件,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被视为电子废物的~例如:报废的电脑、手机、 电视机、空调、传真机、打印机、冰箱、电话机等。 108 含氮有机废物固态在有机和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业、印染业、化肥制造业中产生的含氮有机废物。 109 含钙废物固态 在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电石渣、石灰石、石膏等含钙类废 物。(包括电石渣、废石、造纸白泥、氧化钙等废物)。 110 硼泥固态/生产硼酸、硼砂等产品时产生的废渣~一般为灰白色、黄白色粉状 半固态固体~俗称“硼泥”。 111 赤泥半固态赤泥指以铝土矿为原料的氧化铝厂的生产废料。 112 盐泥固态/制碱等工艺中产生的含盐废物~包括酸碱中合产生的沉淀物。 半固态 113 金属氧化物废物固态铁、镁、铝等金属氧化物废物,包括铁泥,。 114 无机废水污泥半固态指含有无机污染物废水经过处理后产生的污泥。 115 有机废水污泥固态/指含有有机污染物废水经过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半固态厂产生的水处理污泥及市政管网清理的底泥,。 116 动物残渣固态指动物,如:鱼、肉等,加工后产生的剩余残物 117 粮食及食品加工固态/指粮食和食品加工中产生的废物。 废物半固态 118 皮革废物固态包括皮革鞣制、皮革加工及其制品的废物 119 中药残渣固态、从中药生产中产生的残渣类废物

中国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行业现状分析及发展趋势课件

2016年中国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行业现状分析及发展趋势 工业固体废弃物(简称“工业固废”)是在工业生产过程中排出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燃料废渣、冶炼及化工过程废渣等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分类的体系有很多种,其中最常见的分类方法是从废物对环境的危害程度角度,将工业固体废物分为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被定义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体废物:(1)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的。(2)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环保部6月21日公布的修订版《名录》将危险废物由49大类别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大部分来自于工业生产。 中国危废处理行业现状分析 1、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的产量也呈现出迅速增加的态势。我国已堆积以及每年新产生的大量工业固废不仅侵占了宝贵的土地资源,而且给土壤水体和大气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同时由于工业固废中拥有大量的可利用资源,简单地将其堆积也将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根据2014年统计数据,我国工业固废年产量从2005年的13.6亿吨,增加到2014年的32.9亿吨,年复合增长率达9.28%,其中危险废物年复合增长率达12.08%。在所有工业固体废物中,一般工业废物产生量为32.56亿吨,占全部工业废物产生量的98.90%,综合利用量20.4亿吨,贮存量4.5亿吨,处置量8.0亿吨,倾倒丢弃量59.4万吨,全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为62.1%。全国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3633.5万吨,占全部工业废物产生量的1.10%,综合利用量2061.8万吨,贮存量690.6万吨,处置量929.0万吨,全国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率为81.2%。015年我国工业危废产生量达到4220万吨,同比增长16.13%。 图表2005-2014年我国工业固体废物产量快速增长 单位:亿吨,%

固体废物试题库(5套)含答案

广东工业大学考试试题库 课程名称: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一、名词解释(26题) 1.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是指人类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在一定时间和地点无法利用而被丢弃的污染环境的固体、半固体废弃物质。(2.5) 2.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 别标准和鉴别力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2.5) 3.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它是指在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4.卫生填埋 采取防渗、铺平、压实、覆盖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处理和对气体、渗沥液、蝇虫等进行治理的垃圾处理方法。(2.5)5.填埋场封场埋场表面密封系统是指填埋作业完成后在填埋场的顶部铺设的覆盖层。表面密封系统也称最终覆盖层系统,或者简称为盖层系统。其密封过程称作“封场”。 6.人工衬里 7.复合衬里 复合衬层系统是由两种防渗材料紧密铺贴在一起而形成的一种防渗层 8.固体废物的压实固体废物的压实也称压缩,是指通过外力加压于松散的固体物,以增加物料的容重和减少其体积的过程。使废物便于运输、贮存和填埋。 9.固体废物的破碎 通过人为或机械等外力的作用,破坏物体内部的凝聚力和分子间的作用力,使物体破裂变碎的操作过程统称为破碎。10.固体废物的分选 分选是将固体废物中可回收利用或不利于后续处理、处置工艺要求的物料用人工或机械方法分门别类地分离出来,并加以综合利用的过程。分选方法包括人工拣选和机械分选。机械分选又分为筛分、重力分选、磁力分选、电力分选等。(2.5) 11.生活垃圾的焚烧 垃圾焚烧是对垃圾进行高温处理的一种方法,它是指在高温焚烧炉内(800-1000℃),垃圾中的可燃成分与空气中的氧气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转化为高温的燃烧气体和性质稳定的固体残渣,并放出热量的过程。 12.生活垃圾的填埋 13.生活垃圾的热解 生活垃圾在无氧或缺氧状态下加热,使之分解为:(1)以氢气、一氧化碳、甲烷等低分子碳氢化合物为主的可燃性气体;(2)在常温下为液态的包括乙酸、丙酮、甲醇等化合物在内的燃料油;(3)纯碳与玻璃、金属、土砂等混合形成的碳黑的化学分解过程。 14.固体废物的固化 废物的固化处理是利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将有害的固体废物与能聚结成固体的某种情性基材混合,从而使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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