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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兼任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兼任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兼任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兼任省政府议事

协调机构职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府办[2015]10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29

【实施日期】2015.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兼任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职务的通知

(琼府办〔2015〕10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对省政府领导兼任的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含联席会议)领导职务进行调整。调整后省长、副省长兼任的职务如下:

一、刘赐贵省长兼任的职务

1.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2.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3.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

5.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

6.文昌省级土地储备项目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

7.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8.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9.省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办);

11.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方志办);

12.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二、毛超峰常务副省长兼任的职务

1.省政务公开协调小组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2.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组长(协调小组综合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3.省民航机场改扩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4.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5.三亚凤凰国际机场迁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6.省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7.省重大项目推进协调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8.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9.海南航天发射场配套区项目建设协调小组组长(与航天科技集团分管副总经理共同兼任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航天科技集团发展经营部);

10.省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

11.海南西环铁路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

12.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

13.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4.省高速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

15.省核应急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保护厅);

16.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17.省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

18.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9.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信访局);

20.省稳定“菜篮子”价格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

21.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务服务中心);

22.省直机关职工住宅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3.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4.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25.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

26.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27.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36号),设置海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海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是承担省政府综合性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任务的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组织或协同有关方面起草、修改省政府的有关重要综合性文件;起草省政府领导同志部分重要讲话。 (二)围绕省政府工作中心,对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供省政府决策的参考方案和政策性建议。 (三)参与省大型会议的文件起草;负责省政府常务会议和部分省长办公会议的议题选报、材料准备、会议组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等会务工作。 (四)对全省经济形势跟踪研究,收集、分析、整理和报送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综合信息、动态,编辑出版有关刊物。 (五)负责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研究室系统办公自动化工作。 (六)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研究室内设4个处级职能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起草省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文章;组织或参与起草全省经济工作会议报告、全省大型综合性会议省政府领导的报告,省政府向中央、国务院上报的工作报告等重要文稿;负责组织安排省政府领导的重要调研和考察活动。 (二)调研处 围绕省政府的工作中心,组织对全省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改革开放等方面的政策调研工作;完成省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调研任务,提出对策建议;对经济总体形势和发展走势进行综合分析,供省政府决策参考;参与起草重要综合性文稿;编辑出版《参阅件》、《海南经济研究》等内部刊物。(三)会务信息处 负责省政府常务会议、部分省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其他大型综合性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筛选全省政务信息,编辑发行《海南信息》、《外报外电动态》;负责收集、筛选上报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工作;负责全省政府系统信息员队伍培训工作;负责《海南政报》、《海南年鉴》等报刊的采编、出版、发行等工作。 (四)办公室 起草、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实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置,进一步加强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6号)以及中央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议事协调机构,是指市委、市政府为完成某项跨县区或者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临时性、阶段性任务而设立的具有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的机构(包括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委员会等)。 第三条市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议事协调

机构的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四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精简高效、合理有序、推进工作、提高效能的原则。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按照程序报批。 第五条确因工作需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一)因上级指令需要设立的; (二)工作任务跨县区(或跨部门、跨行业),需要经常组织协调的; (三)单个职能部门难以独立承担和协调的。 第六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必须严格控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一)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二)工作任务通过相关配合协调机制可以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三)工作任务与已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 (四)其他原因不需要设立的。 第七条议事协调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除上级有明确规定外,不对口设立。 第八条议事协调机构一般设组长(主任等)一名,副组长(副主任等)一至二名。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确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 第九条任非领导职务和副县级以下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列为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各级各部门(单位)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不列为与纪检检察工作无关的议事协调机构成员。 第十条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由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在分别征求拟任领导以及成员单位意见后,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拟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名称,设立的依据、理由,议事协调机构的领导成员、成员单位、任务、职责、办事机构、设立期限、办公地点、

议事协调机构清理情况汇报

议事协调机构清理情况汇报 篇一:县级事业单位清理工作的情况报告 报告 X机编呈?20XX?X号签发人:XXXX XX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情况 报告 市编委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XX?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和部署,我县于20XX年10月25至11月29日认真开展了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全县共涉及X个事业单位,其中:乡镇X个, 县直X个;财政全额拨款的X个,财政差额拨款的X个(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律师事务所、县环卫所),自收自支的X个(县汽车客运站、县抗旱排涝服务队、县规划建筑设计室、县良种场);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有X个。(二)机构清理情况

经过各单位认真清理和事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提出:保留意见的X 个;整合意见的X个(县普查中心、县路政管理站、县工程技术管理站、县粮食流通管理站、县水资源办公室、县水利工程管理站、县畜牧综合执法大队、县种畜场、县农机管理培训站、县农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县蚕桑办公室、县教育工会、县勤工俭学办公室、新场中学);转企意见的X个(县良种场、县汽车客运站、县律师事务所);撤销意见的X个(县兽医防治检疫站)。 (三)人员编制清理情况 清理前:全县共有事业编制X名(乡镇X名,县直X名);共有实有人员X人(乡镇X人,县直X人); 清理后:共保留事业编制X名(乡镇X名,县直X名),待调整的事业编制X名,核销自收自支事业编制86名;保留人员X人(乡镇X人,县直5X人),待划转人员X人,转企人员X人。 (四)其他情况 经过认真清理,我县无登记设立的地方事业单位,也没有自行设立的地方事业单位。 二、工作方法及步骤 (一)认真学习文件,吃透改革精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出台后,我县认真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深入学习,努力做到吃透政策不乱讲,执行政策不跑偏。通过学习,进一步统一了思想,使县委、政府领导深刻认识到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按时完成工作任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兼任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兼任省政府议事 协调机构职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府办[2015]10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29 【实施日期】2015.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兼任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职务的通知 (琼府办〔2015〕10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对省政府领导兼任的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含联席会议)领导职务进行调整。调整后省长、副省长兼任的职务如下: 一、刘赐贵省长兼任的职务 1.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2.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3.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 5.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 6.文昌省级土地储备项目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 7.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8.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9.省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办); 11.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方志办); 12.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二、毛超峰常务副省长兼任的职务 1.省政务公开协调小组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2.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组长(协调小组综合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3.省民航机场改扩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4.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5.三亚凤凰国际机场迁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6.省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7.省重大项目推进协调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8.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9.海南航天发射场配套区项目建设协调小组组长(与航天科技集团分管副总经理共同兼任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航天科技集团发展经营部);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政府令23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2年1月9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蒋定之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身份办理参保手续。”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已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我省就业的,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下列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海口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驻海口地区的中央、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省级以上民政等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招用无军籍从业人员的军队所属单位。 “2.铁路、远洋运输等跨区域、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自愿申请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在洋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在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所在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保名单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本单位缴费基数总额及个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成立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成立部分议事协 调机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3]15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02.08 【实施日期】2013.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成立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由于人员变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和成立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任: *** 自治区副主席 副主任: 马云海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曹志斌自治区安监局局长 李德胜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肖蕾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成员: 李克强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秀华自治区编办副主任 沈左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玉明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董宏伟自治区教育厅副巡视员 马希荣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 杨培君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王凤刚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陈刚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张苏安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李宁顺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李捍国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金国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总工程师 马占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蒋文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陈广宏自治区水利厅副巡视员 马明自治区农牧厅巡视员 张秀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思仲举自治区文化厅纪检组长

崔学光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王静波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 王峰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马远征自治区质监局总工程师李宝宁自治区广电局副局长 梁纪籽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 徐庆林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 赵银祥自治区粮食局副局长 党建平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 常晋宏自治区轻纺工业局副局长郑旭自治区供销社副巡视员马学祥自治区农垦局党委副书记安新朝自治区地矿局副巡视员柏杨自治区宁东管委会副主任张军自治区政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置,进一步加强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及中央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议事协调机构,是指市委、市政府为完成某项跨地区或者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临时性、阶段性任务而设立的具有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的机构(包括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委员会、指挥部等)。 第三条市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相关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四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按照程序报批。 第五条确因工作需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一)省委、省政府或者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需要设立的; (二)工作任务跨地区或者跨部门、跨行业,需要经常组织协调的; (三)工作任务重大,单个职能部门难以承担和协调的。 第六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必须严格控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一)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二)工作任务通过相关配合协调机制可以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三)工作任务与已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 (四)其他原因不需要设立的。 第七条议事协调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除上级有明确规定外,不对口设立。 第八条市委、市政府根据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分别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联合设立。 第九条议事协调机构一般设组长(主任等)一名,副组长(副主任等)一至二名。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确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任非领导职务和科级以下(含科级)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列为议事协调机构成员。 第十条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由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在分别征求拟任领导以及成员单位意见后,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拟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名称,设立的依据、理由,议事协调机构的领导成员、成员单位、任务、职责、办事机构、设立期限、办公地点、经费来源等。

海南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

海南省出台二十条规定 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 会议由省委书记罗保铭主持。会议结合海南实际,在多年来坚持不懈抓作风建设的基础上,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20条具体规定。 规定起草历时一个月,经过多方调研多次修改。规定要求进一步改进调查研究。省委省政府领导到基层调研,要了解实情、解决问题,防止走过场。适当采用不打招呼、不规定路线的方式进行调研。不警车开道、不悬挂横幅、不安排宴请等。 规定要求着力改进会风文风。对全省性会议和考核检查评比等活动实行定额和计划管理。会议尽量合并、套开,或以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提出领导讲短话,一般性的全省工作会议会期不超过半天,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凡可在机关举行的会议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在宾馆和其他经营性场所举行。会议一律使用纸质文件袋。 规定提出,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刊物。严格控制各类文件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规定提出,进一步改进新闻报道。除涉及重要会议、活动和重大事件外,省领导活动报道不安排头条刊发播出。海南日报头版、海南广播电视台海南新闻联播报道省领导消息一般不超过版面和时长的三分之一。除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以外,一般会议活动不列名报道省领导。 规定还就“规范因公出国(境)活动、严格题词作序、简化接待流程”等提出具体要求。 罗保铭指出,中央政治局作出的“八项规定”,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向全国人民作出的庄重承诺。省委制定20条具体规定,就是要坚决与中央保持一致,从严从紧把中央对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落到实处。他要求,省领导干部带头执行,言必行、行必果。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改进工作作风,为全省广大党员干部做出示范,树起标杆。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防止搞变通、有例外,定期监督检查,通报执行情况,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执行20条规定作为一项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6.15 【实施日期】200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卫留成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推进电子政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工程,是指政务机关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和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 第五条鼓励社会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及各方面力量,加快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未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安排财政资金。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非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

XX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办法

黄泥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镇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以下简称两类机构)管理,提高职能部门工作效率,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镇党委、镇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两类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应坚持严格控制、从严审批、严格监督、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镇范围内两类机构的设立与管理。 第四条两类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在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下,镇党委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负责设立、变更和撤销管理,党政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镇级各部门负责报批及运行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议事协调机构,是指未列入镇党委、镇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但受镇党委、镇政府委托,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承担跨若干个工作部门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具有明确工作职责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临时机构,是指镇党委、镇政府为协调由多个部门完成某项临时性、阶段性、突击性任务而设立的机构,主要承担跨若干个工作部门的某项任务的协调工作。 联席会议作为一种工作制度,不列入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范围。 第六条两类机构的名称除镇党委、镇政府明确规定以外,一律不得冠镇党委、镇政府字样。 第七条两类机构不单独设立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

职数,不明确机构规格,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内部调剂解决,一般不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和核拨经费。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外,两类机构一般不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刻制印章,可用主办单位印章代替。确需刻制的,由镇党委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制发。 第九条临时机构一般不得对外发文,设立期限期满后自行撤销。 第十条主办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两类机构: (一)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明确规定需要设立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需要设立的; (三)镇党委、镇政府多个工作部门共同承担某方面重要工作,或者需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方面临时性、阶段性、突击性工作任务,且涉及多位镇领导工作范围的。 第十一条两类机构工作内容或职责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立:(一)属于一个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属于一位领导分管工作范围的; (三)可以通过部门联合办公或者部门联席会议解决处理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发起设立两类机构或者承担两类机构日常工作的主要单位。 第十三条设立两类机构,应当由主办单位根据拟设立机构的工作任务或职责范围,向镇党委办公室或镇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设立两类机构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海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修正)

海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修正)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1.12.02 【实施日期】1991.12.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等22个规章的修改决定和关于对<海南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等17个规章的废止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8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4年2月26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海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业经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刘剑峰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日 海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根据《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内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及其所属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所提供给付款者的各种票据,均属发票。 第四条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取得收入时应当向付款者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印章。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的,除消费者索取外,可以不开具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销商品、产品过程中,须持有发票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有关证件,做到货票(证)同行。 第五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制定和监督管理机关。 发票的种类、基本内容及票面式样由省税务行政主管机关统一规定。

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09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33号) 《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5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设立专门工作岗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增强节能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节能改造等支出纳入省节能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八条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总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和非常设机构组成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和非常设 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广安府办函[2013]91号 【发布部门】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08 【实施日期】2013.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和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广安府办函[2013]9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由于市政府部分领导同志调整,为便于开展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对部分议事协调机构和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 主任: 罗增斌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主任: 肖友才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刘和斌副市长 邓文国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陈全禄副市长 席世洪副市长 陈捷副市长、广安经开区管委会主任 钟志荣副市长 欧阳慧市长助理 下设办公室于市政府信访局。 二、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 指挥长:罗增斌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钟志荣副市长 副指挥长:杨毅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元武市水务局局长 下设办公室于市水务局。 三、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 组长:罗增斌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刘和斌副市长 下设办公室于市商务局。 四、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 组长:罗增斌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肖友才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下设办公室于市发展改革委。 五、巴广渝、遂广高速公路(广安段)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

指挥长:罗增斌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甘用德市委常委、总工会主席副指挥长:邓文国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席世洪副市长 钟志荣副市长 下设办公室于市交通运输局。 六、市综合应急救援指挥部 指挥长:罗增斌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肖友才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指挥长:邓文国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陈全禄副市长 席世洪副市长 陈捷副市长、广安经开区管委会主任

XXXX县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办法

XXXX县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以下简称两类机构)管理,提高职能部门工作效率,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两类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应坚持严格控制、从严审批、严格监督、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两类机构的设立与管理。 第四条两类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在县委、县政府及县编委的领导下,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设立、变更和撤销管理,县编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县级各部门负责报批及运行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议事协调机构,是指未列入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但受县委、县政府委托,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承担跨若干个工作部门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具有明确工作职责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临时机构,是指县委、县政府为协调由多个部门完成某项临时性、阶段性、突击性任务而设立的机构,主要承担跨若干个工作部门的某项任务的协调工作。 联席会议作为一种工作制度,不列入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范围。 第六条两类机构的名称除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以外,一律不得冠县委、县政府字样。

第七条两类机构不单独设立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明确机构规格,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内部调剂解决,一般不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和核拨经费。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外,两类机构一般不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刻制印章,可用主办单位印章代替。确需刻制的,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制发。 第九条临时机构一般不得对外发文,设立期限期满后自行撤销。 第十条主办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两类机构: (一)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需要设立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需要设立的; (三)县委、县政府多个工作部门共同承担某方面重要工作,或者需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方面临时性、阶段性、突击性工作任务,且涉及多位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工作范围的。 第十一条两类机构工作内容或职责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立: (一)属于一个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属于一位县领导分管工作范围的; (三)可以通过部门联合办公或者部门联席会议解决处理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发起设立两类机构或者承担两类机构日常工作的主要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办公厅主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等分工的通知(琼府办[2014]70号)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琼府办[2014]70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04 【实施日期】2014.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等分工的 通知 (琼府办[2014]7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因工作需要,经省政府同意,现对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及巡视员、副巡视员作如下分工: 胡光辉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协助蒋定之省长工作,负责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分管、主持省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协调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研究室工作。协助何西庆副省长分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分管省信访局、省政府驻京办、省政府驻穗办、省接待办、中国南海研究院。联系中(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一处、组织人事处。 罗时祥副秘书长:协助陆俊华副省长工作。协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海洋渔业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国资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应急办、省政府民航办、省红十字会、省发展控股公司工作。联系民航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局、民航中南空管局海南分局。分管省政府办公厅七处、省应急办(省政府总值班室)、省政府民航办。 符琼光副秘书长:协助何西庆副省长、陆志远省长助理、李富林省长助理工作。主持省法制办全面工作。协调省旅游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家安全厅、省民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扶贫办、省台办、省地质局、省机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 规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04.05 【实施日期】1995.04.0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5日)修改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已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阮崇武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海南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的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海南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程序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本省或海南经济特区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的范围: (一)为在行政方面保证宪法、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贯彻实施,应当以地方性法规加以补充和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为深化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以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和保障的事项; (三)对行政工作的重大决定或措施,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由司法机关保障实施的事项; (四)省人民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为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领导和管理本省和各项行政工作,制定并以省人民政府令形式向社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制定行政规章的范围: (一)法律、行政法规在本省实施,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加以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为组织实施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的事项; (三)为深化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地方性法规尚不成熟,需要以行政规章形式加以规范的事项;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琼府办[2000]75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5.09 【实施日期】2000.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琼府办[2000]7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九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6号),设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理省政府日常工

作的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政府各种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除外)的会务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负责起草上报给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的文稿。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批。 (四)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对省政府部门之间经协调未能解决的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决定。 (五)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 (六)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负责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有关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处理工作。 (八)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市县向省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九)负责综合协调全省打击走私工作。 (十)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收集信访信息,及时向省委、省政府领导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对信访案件进行催办督办;办理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 (十一)负责管理省政府驻外省市区的办事机构。 (十二)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规章草案。 (十三)起草或组织起草若干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规章草案;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doc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发布日期:2003-3-20 执行日期:2003-5-1 生效日期:1900-1-1 2003年1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图编制、出版、销售或者在公共场所悬挂、展示各种地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图指出版、发行的各种普通地图、专题地图以及公开展示的地图。包括各种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和图书、报刊、广告宣传、影视制作中插附的示意性地图及其他形式的地图。 普通地图,是指综合反映地表物体、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一般特征,内容包括水系、地貌、居民点、行政区划、交通线和各种境界线等要素的地图。 专题地图,是指表示自然现象或者社会现象中的一种或者几种要素的地图。 第四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图管理工作。 第五条编制地图,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第六条省外有测绘资格的单位来我省进行与我省区域相关的地图编制活动,应当事先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在地图上绘制本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绘制。 第九条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资料作为编制基础,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有关数据的统计和专业内容的表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条本省出版社从事地图出版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地图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由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 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时,应当征求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编制出版地图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出版和展示的地图不得表示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海南省出台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海南省出台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海南省出台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OO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卫留成 二OO五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推进电子政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工程,是指政务机关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和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 第五条鼓励社会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及各方面力量,加快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未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安排财政资金。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非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前将有关技术方案报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进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政务信息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质等级制度。 第十条设计、施工单位对所承揽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应当进行保修,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采购软件和服务,并应当购买正版软件。 第十二条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安全保障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执行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不得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第十五条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提交完工报告,由建设单位向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通 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4]116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18 【实施日期】2014.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4〕1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鉴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对部分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调整。 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规则,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时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协调,推动工作开展。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和办公室人员调整,由议事协调机构自行发文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附件:部分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调整情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8日附件 部分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调整情况 一、调整以下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办公室) 1.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组长:张鸿铭 副组长:徐立毅、张耕 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2. 杭州市大企业推进委员会 主任:张鸿铭 副主任:徐立毅、张建庭、谢双成、陈红英、项永丹、张耕、高乙梁、王宏 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 3. 杭州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鸿铭 副组长:徐立毅、戚哮虎、项永丹、张耕 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和市发改委 4. 杭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鸿铭 副组长:徐立毅、戚哮虎、项永丹、张耕 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5. 杭州市发展海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鸿铭 副组长:徐立毅、谢双成、张耕 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6. 杭州电网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张鸿铭 副组长:徐立毅、项永丹、张耕 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7. 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张鸿铭 副组长:徐立毅、项永丹 办公室设在市钱江新城管委会 8. 杭州市快速路网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张鸿铭 副组长:徐立毅、项永丹 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9. 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和修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鸿铭 常务副组长:徐立毅 副组长:项永丹 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10. 杭州市建设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城市领导小组 组长:张鸿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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