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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及其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及其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及其认定

【作者简介】汤三红(1962— ),男,汉族,江苏丹阳市人,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管理系交通管理学教研室主任,

副教授,法学硕士。

2008年第4期No 142008 Journal of Chinese Peop le π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 on ) 总第134期Su m134

交通肇事逃逸及其认定

汤 三 红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2)

【摘 要】 交通肇事逃逸有其特定的法律内涵,应具备认知、行为、目的三个构成要件。交通肇事逃逸不应限于从交通事故现场逃离,在交通事故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控制之前,无论当事人是否从交通事故现场逃离,均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当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驶离等疑难情形,应依据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和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分析认定。 【关键词】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要件;认定 【中图分类号】D631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140(2008)04-0140-05 交通肇事逃逸是道路交通活动中极为恶劣的负面现象之一,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对

此作了相应的规定,为公安机关预防、查缉和处罚交通肇事逃逸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在实践中,由于客观情形的复杂性,如何正确地理解和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尚存一些模糊不清的问题。本文着重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定位、构成要件和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若干疑难情形的认定进行分析探讨。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定位

何谓交通肇事逃逸?尽管学界有不同的表述,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对此已作了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

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身伤亡的,要

么即行撤离现场后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具备法定情形的必须立即报警,不得自行协商处理),要么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驾驶人不得置交通事故尤其交通事故伤者于不顾而逃离。

由于交通肇事逃逸人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所存在的危险不履行法定的抢救义务,加剧了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同时交通肇事逃逸增加了交通事故处理的难度,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并直接影响社会公众的交通安全,加之其主观恶性较大,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的规定,我们认为交通肇事逃逸应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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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行为人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认知要件。从交通肇事逃逸形成的一般机理来看,任何交通肇事逃逸都是在当事人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出现的,如果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当事人并不知道,就不可能产生逃逸。其关键是对当事人“知道”的判定,通常主要有“明知”和“怀疑”两种情形可认定当事人已经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

所谓“明知”,即当事人在逃逸前,已经感知并确信发生了交通事故[1]。这种情形在实践中比较常见,也比较容易认定。对“怀疑”的认定则有些复杂。所谓怀疑,是指当事人在交通活动中,根据感知到的一些异常情形,意识到自己可能发生了交通事故。作为车辆驾驶人,一旦怀疑自己可能发生了交通事故,就必须立即停车,并迅速下车检查是否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不能驶离现场。例如,某晚10时许,驾驶员李某驾驶一辆装满货物的大货车(严重超载)在距其家不远的路段上高速行驶时,将一在马路边行走的行人带倒并被碾压当场死亡。驾驶员李某说当时突然感觉车辆抖动了一下并听到了一点异常声音,好像感觉撞了人,随即踩了一下制动(事故现场留有制动痕迹),但并没有停车查看,而是继续驾车回家,第二天早晨被警察查获。从这一案例来看,驾驶人李某当时已经怀疑可能撞了人,但并没有立即停车查看,而是继续驾车离开现场,对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二)行为人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逃离

行为人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逃离,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要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必须履行“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警、听候处理”等法定义务,而不应在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逃离既包括驾车逃离,也包括弃车逃离。

(三)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

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目的要件。逃避法律追究就是逃避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逃避法律责任,而是因为其他目的而离开现场,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事实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去不完全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也存在其他原因。例如,行为人因遭到死伤者家属、朋友的殴打、羁押而离开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然后到有关机关接受处理。于此情形,行为人虽离开了现场但不能认定为逃逸,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借口报案而离开,并逃避有关机关处理的则构成逃逸。有人认为,逃逸的核心问题并不是逃避法律责任而是行为人不抢救伤者、不保护现场、不立即报警[2]。我们认为,这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如前所述,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未履行“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警、听候处理”等义务而离开现场有诸多原因,如果一律认定为逃逸,显然过于宽泛,有失公平。

三、对交通肇事逃逸两个基本问题的辨析

为准确认定交通肇事逃逸,需要厘清下列两个基本问题: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否仅限于从交通事故现场逃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规定的“逃离交通事故现场”是否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逃逸应限于事故现场。其理由是:现行规范性文件以及人们的通常理解均将逃逸界定为从交通事故现场逃离的行为;作如此限制能防止滥用职权、无限扩大逃逸的适用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交通肇事逃逸不应仅限于事故现场。

我们赞同后一种看法。尽管绝大多数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从交通事故现场逃离,但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交通事故现场外逃逸的情形。如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将伤者送到医院途中或将伤者送到医院之后逃离。显然,这一现象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分析,均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三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并受到法律的惩处。

我们知道,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履行“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警、听候处理”等法定义务,而不能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致使这一法定义务未能履行,尤其使伤者无法得到及时救助。在通常情形下,这一法定义务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间。在法定义务存续期间,行为人可能在交通事故现场,也可能不在交通事故现场,而且都可能发生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是法定义务存续期间到何时为止?我们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人被公安机关控制时为止。因为“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警、听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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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这一法定义务就是在公安机关控制当事人之

前为此所特别设定的。在被公安机关控制之前,当事人应积极履行这一义务,而不得无故放弃。如果为逃避法律责任放弃履行特定义务而逃离,便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相反,如果当事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这一特定义务即告终结,也就不存在交通肇事逃逸的问题了。例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在交通事故驾驶人被公安机关控制以后进行的,此时“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警、听候处理”这一特定义务已经不复存在,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阶段也就不存在交通肇事逃逸的问题,尽管此时当事人也有可能逃跑或隐匿,但已不是交通肇事逃逸了。

因此,我们认为,《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中关于“逃离交通事故现场”规定不尽合理。不应以交通事故现场为限制条件,而应以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被公安机关控制为限制条件。建议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修改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控制之前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中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与《刑法》第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所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有一定区别的。首先,交通肇事逃逸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适用范围不同。交通肇事逃逸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处道路交通事故行政案件中使用的一个专门术语;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司法机关在追诉和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使用的一个专门术语。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对交通事故后果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逃逸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严重程度无关,无论发生何种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如果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的,均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必须是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再次,交通肇事逃逸仅限于道路交通运输领域内;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不仅涉及道路交通运输领域,还包括水上交通运输等领域。

四、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若干

疑难情形的认定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实务中办案民警应本着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对涉嫌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的疑难情形进行具体分析并准确认定。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而驶离的认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没有发觉自己已发生了交通事故,从而正常驶离交通事故现场,此种情形在实践中是存在的,即所谓“无意驶离”[3]。其主要原因:一是道路交通环境差,路面坑洼不平,驾驶员的听觉、平衡觉收集情报信息功能减弱;二是气候条件较差,遇风、雪、雨、雾天,能见度较低;三是夜间行驶,视觉收集信息功能减弱,难以发现刮擦等轻微交通事故;四是弯道行驶、且路面不平整,后轮外侧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刮擦,因视野盲区或疏忽大意没有发觉;五是车辆高速行驶,难以察觉等。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主观上是否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有一定难度,但我们不能因此而简单化,不论行为人主观认识如何,只要客观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且行为人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就武断地认定行为人逃逸。事实上,不能排除在某些情形下确实存在行为人主观上并不知道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形。于此情形,应注意对证据的收集与分析。如果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而驾车驶离现场的,则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因为当事人确实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其主观上也就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只要肇事者不存在故意逃离行为,该类案件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案。相反,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当时已经知道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尽管有些当事人被查获后百般抵赖,拒不承认当时已经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且当事人又提不出其他正当理由,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当然,由于驾驶人属“无意驶离”,其行为虽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但这并不能否定驾驶人与交通事故的关系,如果有证据证明该交通事故与其驾驶行为直接有关,那么应认定该驾驶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事故后果严重、且事故责任较大,则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仍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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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弃车逃离的认定

一般情形下,交通事故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或弃车逃离的,若无其他正当理由且具备交通肇事逃逸的其他要件,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但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在标明车辆和伤者方位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或者交通事故当事人确因受伤需要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因为此种情形表明,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对虽驶离现场,但在事故现场不远处停车报警并等候处理的,也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因为此种情形表明,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具备构成要件中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例如,交通事故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弃车逃离了交通事故现场,几天后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民警讯问供认:发生交通事故后,有许多当地人对其围攻殴打,致其身体多次受伤,为了保护自己,不得不逃离现场。后经查证,所言属实。本起事故尽管客观上符合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构成要件,但在主观上,驾驶员逃离的目的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是避免殴打,所以该驾驶人的弃车逃离行为不应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如果交通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下车察看后逃离交通事故现场,其经过反复的思想斗争或家属的劝解后投案自首的,则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但考虑具体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4]。

(三)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而驶离的认定

实务中,常常有一些交通事故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认为自己没有交通事故责任,并以此为理由而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对于此种情形应如何认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警、听候处理”,不论有无事故责任,都不能置事故于不顾而驾车驶离事故现场,更何况交通事故责任只能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并驾车驶离事故现场,表明主观上可能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意图。我们认为,除非有其他正当理由,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酒后驾车肇事,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认定

酒后驾车肇事将承担十分严重的法律后果。有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通常采取逃离现场数小时或次日再返回的手段,使酒后驾车的证据灭失,并编造出种种理由,企图逃避法律追究或减轻法律责任。由于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后极易使酒后驾车的证据灭失,因此,有酒后驾车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尽管后来又返回,但并不能排除其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如没有其他反证,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五)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到医院后离开的认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或者给伤者、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于此情形,交通事故当事人事实上并未被公安机关所控制,同时无故离开或者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表明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但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医疗费用等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则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因为此种情形表明,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六)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跑或隐匿的认定

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形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期间逃跑或隐匿。对于此种情形,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因为当事人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时,就意味着当事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警并听候处理”的特定义务已经结束。此时当事人如果逃跑或隐匿,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而应属于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同样,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人不认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做出的认定结论或者不履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而逃跑或隐匿,致使交通事故受害人无法及时得到赔偿的,亦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七)交通肇事顶替是否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所谓交通肇事顶替,也称“顶包”、“顶罪”,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他人顶替肇事人出面承担后果的行为。从办案实践来看,在认定这类案件的性质上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顶替案件中的肇事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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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是从事故现场就开始顶替的;肇事人离开了现场,符合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特征,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如果肇事人构成犯罪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加重论处,顶替人则以包庇罪或者伪证罪论处。另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逃逸和交通肇事顶替是有着明显差异、性质不同的两类案件,不应将交通肇事顶替作为交通肇事逃逸处理。办理交通肇事顶替案件时,可以在交通事故认定时直接表述交通肇事顶替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情形以及肇事人应该承担的事故责任。涉嫌犯罪的,对肇事人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而不应以交通肇事罪加重论处,顶替人则以包庇罪、伪证罪定罪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笔者基本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交通肇事逃逸和交通肇事顶替的肇事人尽管都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但二者的行为方式不同。交通肇事逃逸是在发生事故后,肇事人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而交通肇事顶替,肇事人采取的是让他人顶替的行为。鉴于现行法律尚未对交通肇事顶替行为做出专门规定,而交通事故处理实务当中又经常遇到此类情形,建议在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事法律时,对交通肇事顶替行为做出专门规定,为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马社强1交通事故处理教程[M]1北京:中国人民

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3971

[2]孙泊生1交通事故赔偿与交通肇事罪法律法规及案例

评析[M]1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4101 [3]管满泉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M]1浙江:浙江科学

技术出版社,2006:2531

[4]杜晓炎,杜心全,李英娟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教程

[M]1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981

(责任编辑 王新华)

Probe i n to the Escape Cases of Traffi c Cause Trouble and Its I denti fy

TAN G San-hong

(Police Officer College in J iangshu,J iangshu,Nanjing,210012,China)

Abstract:There is s pecific legal intenti on about the Escape Cases of Traffic Cause Tr ouble,at the sa me ti m e,it has three fact ors of cogniti on,acti on and objective in its structure1The scope of escape cases of traffic cause tr ouble should be br oadened f or the need of s ocial public order,such as the cases bef ore contr ol by police and other situati ons concerned1The hard cases concerned should been analyzed and identified with the p rinci p le of combining subjective fact ors with objective fact ors1

Key words:the Escape Cases of Traffic Cause Tr ouble,component fact ors,identi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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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肇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法律追究。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

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姓名黄志 学号 1334001267726 学校池州广播电视大学 指导老师章海北老师 写作时间2015年11月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池州分校

目录 [内容摘要][关键词] 一、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律概念 (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二、交通肇事案例中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以及交通肇事罪与他罪的区别 (一)交通肇事罪的关键 (二)交通肇事罪与他罪的区别 三、对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的把握 四、交通肇事罪的处理 (一)相关法律方面的认定 (二)减少肇事罪的改善措施 五、参考文献

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姓名:黄志 学号:1334001267726 【摘要】随着中国社会交通运输业的不断发展,车辆增多,公路运输路线拉长,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件也在不断增加,交通肇事罪已成为当前犯罪体系中最多发的罪行之一。它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团结安定,有时甚至为个人和国家带来严重的利益损失。而中国目前法律体系出现的对交通肇事罪认定和处理在不同城市之间出现认识上的偏差等问题,导致出现很多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定义的解释和方法来对交通肇事罪进行明确的认定和处理方案,在深层次中降低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理;意义;

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一、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概念 (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对于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也需从这四个方面着手考虑。 1、主体 按照常理来讲,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题,但在特定的环境来看,本罪主体一般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肇事案件对于各方当事人的责任鉴定是十分细致的,比如观察是否违反地区性交通管理规定,命令和城建、路政管理部门等等;比如在交通事故中有非交通运输人员肇事、如非司机开车撞死行人或翻车造成死亡;又如骑车人违反交通法规将行人撞死,这些也都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一、相关法律与解释 1、刑法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刑法的规定。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1实施)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

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3、其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

交通肇事逃逸责任认定与处罚是怎样的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b2843882.html, 交通肇事逃逸责任认定与处罚是怎样的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那么交通肇事逃逸责任的认定情况是怎样的呢?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又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交通肇事逃逸责任认定与处罚是怎样的 责任认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

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规则 在监定的同时应当先分清事故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责任认定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

部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损害赔偿重。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费用少则几千块,多则上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行政处罚重。按照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刑事责任重。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 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 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 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 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 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首先因该进行责任认定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损害赔偿法,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费用要根据交通事故情况和责作来认定:少则几千块,多则上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必要情况还要承担刑事上的责任。 刑事处罚中,因按照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首先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刑事责任中,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逃逸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wendangku.net/doc/6b2843882.html,

交通肇事逃逸定义是怎样的

交通肇事逃逸定义是怎样的 题要 说起肇事逃逸相信大家都知道这是怎么回事,一般因为肇事者害怕承担交通肇事责任,往往会出现逃逸的行为,也就是径直离开事故现场,对于这样的行为给予肇事者的处罚是比较重的。那具体说到交通肇事逃逸定义上。大家知道法律中是怎么规定的吗?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说起肇事逃逸相信大家都知道这是怎么回事,一般因为肇事者害怕承担交通肇事责任,往往会出现逃逸的行为,也就是径直离开事故现场,对于这样的行为给予肇事者的处罚是比较重的。那具体说到交通▲肇事逃逸定义上。大家知道法律中是怎么规定的吗?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交通肇事逃逸定义是怎样的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4年12月15日,公安部下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调整了伤人事故调查、鉴定意见审核等程序,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

和死亡事故,处理不同事故的交警需具备不同的资质。意见稿还明确3种伤人事故可以快速处理。 ▲二、认定为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 (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五)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六)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七)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小编就为大家解答到此。现实中,不是只要肇事的一方离开了事故现场的,就一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毕竟对逃逸的处罚是比较重的,因此需要严格的作出相应的认定才行。

小事故逃逸的认定处理

一、小事故逃逸的认定处理 在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之后,有些车主觉得自己造成的情况并不是那么的严重,于是就会选择逃逸。但是后来才知道自己的逃逸行为是非常不对,可能也会加剧相应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轻微肇事逃逸后自首怎么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 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三、酒后逃逸怎么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难看出,刑法规定的精神并非鼓励肇事人逃逸,而是鼓励逃逸者积极投案。确切地说就是,在交通肇事后,首先鼓励肇事人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从而获得认定为自首并在较大程度上从宽处罚的“宽大处理”,这是法律给肇事人提供的第一次“机会”。 如果肇事人逃逸,浪费了这次“机会”,法律就鼓励逃逸的肇事人自首,虽然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进行处罚,但仍可通过自首获得一定程度的“宽大处理”,这

交通肇事逃逸及其主观认定探讨

交通肇事逃逸及其主观认定探讨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颁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审理交通肇事案件提供了具体规定。但是,刑法理论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等焦点问题仍争议不断,笔者从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出发,分析其成立要件,并选取相对复杂的主观认定角度进行探讨,进而提出建议与完善的方法,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主观 近年来,交通运输业空前繁荣,但与此同时交通事故也频繁发生,2007年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1]交通肇事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往往难以用数字来形容,而且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屡见不鲜,往往造成更加恶劣的后果。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并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等特别恶劣情节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同时根据《解释》的规定,上述关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概念系建立在行为人具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八种情形之一的基础上,也即此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概念仅限于交通肇事罪中的界定,而这也正是本文所要讨论的范畴。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解释》中关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概念在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过程中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可以初步定义为:交通肇事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上述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由三个方面组成: 一是发生交通事故,这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所谓“肇事”即发生事故的意思,因此在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不可能存在交通肇事逃逸。 二是逃跑,这是应有之意,是交通肇事逃逸的客观行为体现。笔者认为,此处的逃跑应当是故意逃跑,即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但还是逃跑。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或者不可能意识到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离开现场,因该离开行为缺乏逃跑的故意,不应机械地认定为逃跑。但如果离开现场之后,因周围群众的提醒等原因得知发生事故,此时行为人能够返回事故现场而不返回的,则可以认定其逃跑。 三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即行为人逃跑的目的或者动机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反映了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心态,也是界定交通肇事逃逸的重要方面。但笔者认为,仅仅将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方面限定于“为逃避法律追究”不够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即肇事行为人在发生事故后依法负有抢救受伤人员的法定义务。如果行为人为了逃避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不及时救助伤者,能够采取却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往往导致先前肇事行为产生的危害进一步扩大,甚至造成伤者死亡的严重后果,显然比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对于伤者来讲,无论行为人是为逃

“交通肇事逃逸”的民事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民事认定 张雷杜林 【案情】苍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期间,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警认定,该车驾驶员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认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苍某在赔偿死者家属后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理赔。一审判决支持了其诉请。二审法院以该车驾驶员交通肇事逃逸、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的理由予以改判,驳回了苍某的诉请。 【评析】一般保险合同中均有针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免责条款。最高院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界定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在刑事审判未对“交通肇事逃逸”进行明确认定情形下,民事审判仍可依法独立依据已查明事实认定该行为。 一、“高度盖然性”是民事案件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准则 本案中,该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驾车离开现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无法查证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过及当事人的责任。虽其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知情,但结合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及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可认定事故发生路段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且有黄灯闪烁,其理应谨慎驾驶通过路口。本次事故中,受害人车辆系正面与苍某车辆右前侧相撞,撞击力度很大,车辆破损严重,在凌晨5时夜深人静的情况下,正如苍某在看完事故监控录像后所述,驾驶员不可能对事故发生时巨大的撞击力及声响毫无感知。因此,公安部门依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更符合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应予采信。 二、刑事判决是否针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认定产生已决效力问题应具体分析 本案中,苍某辩称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驾驶员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而未以交通肇事后逃逸判处其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证明了本案中不存在肇事逃逸的情形。但是,检察院的起诉书中仅以驾驶员驾车离开现场、构成交通肇事为由提起公诉,而非以其肇事逃逸起诉。故刑事判决未直接认定苍某不构成肇事逃逸,亦不能依据该判决即当然排除驾驶员肇事逃逸的可能。 三、严格“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民事认定,有助于司法的社会效果彰显 交强险、商业险是交通运输业规避风险不可或缺的“防火墙”,但其并不保障严重威胁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系故意情节,动机多为侥幸心理,且其后果往往较为严重,一旦发生对公众心理影响极大。如简单以刑事判决未予认定为由减轻民事审

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一)

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一) 关键词:事故责任;共同过失犯罪;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内容提要:刑法第133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该规定相对于类似的过失犯罪来说处刑明显偏重,有太多的功利色彩,致使罪责刑不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不符合共同犯罪的理论,该规定中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等指使者与肇事者之间缺乏共同的过失。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犯罪构成上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客观方面必须有违反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可见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在总体上应当把握该罪主观方面罪过的过失性、客观行为的违规性、事故的有责性和重大性。同时,在认定交通肇事罪中还涉及一些比较复杂的具体问题,正确理解这些具体问题,对认定比较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罪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全面、准确理解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是正确认定该罪的关键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据此,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应具备

如下内容: (一)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行为的违规性。这是构成该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行为的违规性就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所规定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为保证公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避撞条例》等。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不具有行为的违规性,而是由其他过错行为引起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重大交通事故,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同时,如果行为违反了航空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飞行事故或者铁路职工违反铁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铁路运营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分别认定为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行为的违规性必须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即具有事故的重大性,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实质性条件,也是区分交通肇事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对于事故的重大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实行公共交通管制的范围内,交通肇事罪具有时空性,也就是说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

论交通肇事罪的特征与认定

浅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来源:作者:日期:2011-04-22 文章标题:浅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近年来,随着交通肇事案件的大幅度上升,使交通肇事犯罪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严重的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九七年刑法分则中的400多个罪名里面,可以这样说,与我们的勤务工作最直接最紧密的一个罪名就是——交通肇事罪。因此,作为一名高速巡警,如何理解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怎样区分罪与 - 非罪,区别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我们的勤务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有感于此,笔者想就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问题浅谈自己的拙见,难免有会错误和疏漏之处,还望各位不吝赐教。 一、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 我国刑法分则将交通肇事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类犯罪之中,因此,在阐述交通肇事罪之前,有必要先说说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如特征: 第一、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相对“特定”而言的,“不特定”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每一种犯罪都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财产的,其严重后果往往是行为人本人也无法预料和控制的,这正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于其他各类犯罪的本质特征所在。如果犯罪行为只侵犯某一特定的人的人身或特定的公私财产,而不直接危及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的就不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根据其侵犯的客体分别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第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危害公共安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比如我们所讲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法律明文规定必须是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却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因为这类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比如爆炸罪,投毒罪等。 第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比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题,只限于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第四,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既有出自故意,也有出自过失的。有些犯罪,如放火罪、爆炸罪等,只能由故意构成;另一些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失火罪等,则只能由过失构成。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一)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 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其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同属重大交通肇事的犯罪。客体均为交通运输安全,主 交通肇事罪观上也都出于过失,客观上也是都是以违反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其区别主要是:(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后二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分别为航空人员与铁路职工,其他自然人一般主体不能构成这两种罪。(2)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主要发生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过程中(不排除一般主体在交通运输领域外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后二罪,分别发生在航空运输与铁路运输活动中。(3)违反的具体注意义务不同。根据运输领域不同(公路、水上),本罪行为人违反的可以是特定的注意义务,也可以使一般的注意义务;而后两罪违反的,只限于特定的注意义务。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认定及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认定及责任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导致严重后果后不尽法律义务,反而自行离开现场,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我国刑法对此行为做出了特别的规定,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行为性质和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是交通肇事罪中的主要问题。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心理状态,客观上的逃跑行为,并要具备逃逸的时空要素。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实际是积极的,具有主观的恶意,应属于作为而非不作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而不是结果加重犯,更不是独立的罪名。因此,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必须以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为前提,必须是逃逸行为而不是故意杀人行为,而且在逃逸行为和被害人死亡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交通肇事,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之一。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刑法》这一规定中,呈梯度型规定了三种量刑幅度,即针对一般交通肇事、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对于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无论从定性还是量刑来看,都是相对明确和易于操作的。而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仍是争议颇多,难于处理的问题。下文中笔者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义及其构成、性质及其责任认定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义及其构成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义一直尚未统一,这无疑给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带来了困难。目前就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学术界的探讨来看,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是根据1995年6月20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摘要本文探讨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以道路交通管理法责任认定取代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认定的现象,并通过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的分析,探求如何实现对交通事故认定这一证据行为的监督与约束,同时指出在审查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应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落实刑法评价的独立性与完整性。 关键词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罪 作者简介:林琳、林颖瑜,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一、问题: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现状的检讨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以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为前置条件的,因此,事故责任的判定对交通肇事罪能否成立意义重大,而围绕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关问题也就成为了法律适用中的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刑。第2条又进一步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2类9种定罪标准,详细地列举了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对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影响。有学者认为此举易混淆了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界限,以行政法律评价代替刑法评价,使刑事责任取决于行政责任?豍。因为在司法实践看,检察院、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犯

罪案件时往往就是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交通事故责 任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依据的。还有学者甚至认为《解释》实际上是修改了现行《刑法》第133条有关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豎。笔者认为,学界这种担忧不无道理,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直接将道路交通管理法上的责任作为刑事责任根据在法理上经不起推敲 我国司法实践中以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理所当然地作为犯罪嫌疑人承担交通肇事罪的 刑事责任的根据在法理上是值得推敲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该规定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依据事故行为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两方 面来加以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在这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对交通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起作用大小和当事 人过错严重程度的一种定性、定量的描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身并没有对涉及事故各方所受损害的权利的性质做出判断,也没有对交通事故中所涉法律利益的大小和重要程度作出评价。而刑事责任则是因为实施犯罪行为而对犯罪人施加非难,表明了国家对犯罪行

交通肇事逃逸辩护词

辩护词 某某人民法院: 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被告人某某委托,指派某某律师担任其审判阶段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到贵院依法查阅本案侦查卷宗,向被告人某某了解的案件情况以及庭审情况,为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们了解的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综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起诉书认为受害人为被告人某某驾车碾压、拖拉致死证据不足。 (一)根据侦查机关《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显示,侦查机关排查事发时经过的车辆范围为:一是沿途监控所拍摄的车辆;二是XXX及沿途石料厂、砂石厂出入的车辆。其排查范围未涉及沿途监控范围外村庄路口所出入的车辆(沿途涉及多个村庄,每个村庄均有道路连接事发路段且可能存在汽车进入事发路段的情况),因此,侦查机关未穷尽排查车辆的范围。 (二)就侦查机关在排查上述范围车辆过程中,亦未做到一一排查,根据卷宗材料显示,侦查机关仅排查了XX所驾驶的津HXXXXX轿车、XX驾驶的甘MXXX大客车及XX驾驶的甘LXXXX重型仓式货车,且连XX所述的现场还经过一两辆拉石头的翻斗车都未排查。因此,侦查机关在其排查范围内亦未做到一一排查经过车辆。 (三)补充侦查后,关于车辆的排查,侦查机关仅提交了一份自述报告及车牌号的清单,并未提供车牌号的来源、驾车人是谁、如何排查、在何地排查、排查人员为谁等相关证据,因此,该清单不能证明侦查机关进行过一一排查。再者,纵观本案,并未见监控。 (四)经过尸检,受害人XXX头部、背部、胸部、臀部、腿部及脚部几乎全身伤害,大量出血并伴有人体软组织剥脱,尸检死亡原因为“系钝性物体碰撞、碾压损伤所致,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损伤致死,故XX系颅脑损伤伴脏器破裂死亡”。而本案中,被告人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头部所有部位均无任何碰撞痕迹、其车辆轮

论交通肇事罪的特征与认定

交通肇事罪本质特征的认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1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2.1.1 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这里的“交通运输”是指除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即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交通运输。因此,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对航空人员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职工在铁路运营中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应按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条款定罪处罚。 2.1.2 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例如司机酒后驾车、超速超载行车、强行超车、疲劳驾驶等。它的表现主要分为以下四个不可分割、缺一不可的部分: (1)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时空条件。 (2)必须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肇事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如果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使是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行政规定,包括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如《机动车管理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城市交通规则》等。 (3)必须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在遭受损失的严重后果。这就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肇事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是没有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就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4)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这种因果关系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1.3 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所谓交通运输人员,是指具体从事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业务,同保障交通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具体操纵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员、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调度员、领航员、船长、机长)和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警察)。但是,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因此,我们认为,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中构成本罪的,无论是否交通运输人员,只要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的,均可构成本罪。区别交通运输人员与非交通运输人员在特定的领域内是有一定的意义的。具体地说,一般主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营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事故,应当以本罪论处;而属于航空人员和铁路职工的交通运输人员在违反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时,只能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交通肇事逃逸罪上诉状范本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b2843882.html, 交通肇事逃逸罪上诉状范本 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那么在交通肇事逃逸事件中,被告人对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认为量刑过重从而提起上诉,此时的上诉状该如何写呢?赢了网小编为您推荐一份交通肇事逃逸罪上诉状,帮助你进行具体了解。 刑事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白XX,女,XXX

原审被告人:白XX,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XX县人,初中文化,XXX。现羁押于西安市XX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不服西安市XXX区人民法院XXXX年X月X日(XXXX)雁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XXXX年X月X日(XXXX)雁刑初字第XXX7号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虽认定白XX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却量刑畸重。 (一)自首。2017年2月18日,事故发生过后,白XX立即电话报警,并挡了出租车第一时间将伤者杨云娃送至医院。此后,积极配合交警调查,听候处理。即使2月25日得到受害人杨云娃死亡的消息后,没有丝毫隐瞒实情、逃避制裁的行为,一直至事发一月后(3月19日)被刑事拘留。一审法院判决时,所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黑字白纸认定白XX具有自首情节。 (二)偶犯.XX现年23岁,未婚,向来守法,父亲患有精神病,生活不能

自理,家中诸事全靠我料理。白XX很孝顺,从小到大,为人真诚,勇于承担责任,进城打工唯一的目的是,挣钱养家,为父治病。事故发生后,白XX也非常后悔,他也想用白XX平生的力量,尽力筹措进行赔偿,已抚慰受害人的身心痛苦。 (三)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为三年,白XX为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的情节,没有半点法定从重情节,而一审法院竟判二年又九个月,严重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十二条“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个月”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法官自由裁量权超大,判刑畸重,违反法律,显失公平。 二、一审法院虽认定白XX和车老板韩XX是雇主、雇员关系,却枉法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陕高法【2007】258号文件印发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该机动车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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