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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

浅论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
浅论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

河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

浅论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

学生姓名:严铮

指导教师:查志刚

专业年级:09级法学高起本

完稿时间:2013年10月6日

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诚信承诺书

我谨在此承诺:

本人所写的毕业论文《浅论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由本人独立完成,保证不存在任何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的现象。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如出现抄袭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严铮

2013 年 10月6日

浅论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

摘要

21 世纪是网络世纪,因特网作为一项重大的科技成果,它的问世和发展将全球连接成为地球村。对人类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改变了人们的生存方式,使得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都日益依赖于网络。但是,网络在促进经济发展,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由于他的许多特性与传统法律制度相冲突,从而促使人们在交往中必须形成新的规则以调整相互之间的矛盾。互联网复制之方便、传播之广泛、速度之迅速,都是传统的信息传播手段难以望其项背的。正是在这个巨大变化的历史背景下,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这个新概念迅速地被更多人所认可,并逐渐进入法律范畴。因此,在传统法律制度下,形成新的适合当代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已成为关注的热点。

笔者注意到现在网络上侵犯著作权的情况层出不穷,有关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件日益增多。针对这一问题,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理论联系实际等方法主要介绍了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定义;阐述了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差异;分析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合理可行的网络著作权保护应对措施,分别从法律制度、技术措施、合理使用、集体管理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使得著作权制度在网络时代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环境网络著作权传统著作权保护

目录

一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定义 (1)

1.1传统著作权的定义 (1)

1.2网络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 (2)

二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差异 (3)

2.1著作权的客体不同 (3)

2.2著作权的主体不同 (3)

2.3著作权的内容不同 (4)

三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 (4)

四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措施 (5)

4.1善于使用证据保全机制 (5)

4.2 理顺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归属 (6)

4.3完善网络经营者的责任制度 (8)

4.4加强对破解技术保护措施的制裁 (9)

4.5构筑网络伦理道德及建立网络道德监督机制 (10)

五结束语 (10)

参考文献 (11)

引言

21世纪人们将进入以国际互联网为技术支撑的信息时代。互联网又称英特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所谓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网络著作权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网络具有虚拟性、开放性、无国界性、即时性、互动性、数字化等特征,它带给人们方便快捷的同时,也给人类现存的法律与管理秩序带来了挑战。尤其是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出现了新形式、新难题,如何行之有效的对网络著作权进行保护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现行著作权法律在网络环境下出现了真空地带,这引起了社会对网络著作权问题的广泛关注。目前国内关于网络著作权的理论研究较多,涉及网络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合理使用、管辖、侵权行为、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归责原则、技术保护措施、立法完善等各个方面,但多数研究较为零散,系统深入的研究不多。所以,本文作者重点对我国相对于传统著作权下,网络著作权现状中存在问题和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

一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定义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著作权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 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广义的著作权除了狭义的著作权以外, 还包括著作邻接权, 即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主要是指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此外, 我国著作权法还把图书、报刊出版者的权利, 也归入著作邻接权的范围之中。针对著作权的定义,研究者具体总结了传统著作权和网络著作权。

1.1传统著作权的定义

传统著作权是指互联网络出现之前, 传统文学作品著作权人在传统媒介上传播其作品的权利,其中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摄制、广播等权利。具体讲,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1]。要求保护的对象是以文字、图形、图像和声音等形式

予以表达和固定的。对于上述这些作品的类型,世界各国业已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

1.2网络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

(1)网络著作权的由来

9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得到快速发展,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和深化。随着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成为一个利益巨大的经济部门,传统的著作权人希望将其对传统作品的权利自然延伸到网络上,网络上的既得利益者则希望网络上的权益能得到传统著作权的扩大保护。网络著作权的纠纷也随之而起,大量出现。

(2)网络著作权的定义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而网络作品是依靠数字技术产生并在互联网中发布运行,具有自身独创性可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成果之总称[2]。网络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网站管理者一般负责某个网站信息的撰写、编辑和发布, 并对这个网站的内容、秩序进行管理。网站管理者对其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3]。从作者方面看,是指作者对其依法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从使用方面看,是指抄录、复制以及其他使用作品的权利。

依据网络著作权的定义,可以看出在网络环境下,作者和出版者等著作权人不再以有形、固定的方式发表、出版作品, 而是通过国际互联网这一无形的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 社会公众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获得作品, 只要有网络就可以了。

(3)网络著作权的特征

在法定性方面,法律对网络著作权的确定滞后于相关的司法实践。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已经援用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做出了大量判例。

在专有性方面,作品的专有性受到冲击,由于网络具有方便、高效、普及的特点,作品“上网”后,将极大地削弱网络作品的专有性,著作权人无法控制其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需要指定新的许可制度。

在地域性方面,著作权的地域性产生动摇。由于互联网本身的跨国性特点,网络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从哪国

法律,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相对于技术进步和网络经济的发展而言,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在这种形势下,如何既能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又能促进网络作品的快速发展,就成为立法界和司法界极为关注的问题。

二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差异

2.1著作权的客体不同

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规定,传统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4]。随着因特网技术的出现,网络上的信息开始以超媒体方式传输,因而网络作品可以以文字、图片、音像等文本形态存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网页”。鉴于网络媒体技术上的特性,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可以进一步这样概括:“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

2.2著作权的主体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传统著作权中的主体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而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应该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其中,作者与传统意义的作者差不多,只是,其创作方式从传统媒介改变到网络上来。至于,网站管理者这一新概念就要重点分析了。第一,网站管理者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著作权。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具有可传播性,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网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质上对网页都有较大的投入[5]。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它应该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网站管理者则应视为作者。第二,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的整体享有著作权。对于大量来自传统媒体和网络上的信息,网站管理者必须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分门别类,加以编辑,特别是对于传统媒体上的信息,还有个“数字化”的过程。由于编辑行为注入了编辑人的智力创作,表达了他们独特的选取和编排材料的方法,并赋予了这些材料以新的组织

结构和表现形式,所以编辑人员是其编辑作品的作者[6]。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网站内容的编辑者,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整体享有著作权,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2.3著作权的内容不同

相对于传统著作权来说,网络著作权增加了一些权利。如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公众传播权“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这可以认为是一种新的演绎权。

三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

伴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与传统的著作权保护相比,由于网络具有交互性、可复制性、开放性等特征和网络著作权具有的新特征,网络著作权侵权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变得更加丰富,网络著作权保护面临着很多新问题,明确的认识这些新问题对更好的实现网络著作权保护意义重大。

第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出现了很多新内容。在网络环境下,数据库、数码传输、数字多媒体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保护措施等都成为了著作权保护的新内容。

第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在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方式和传统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方式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网络技术使侵权变得更加方便和快捷,如侵权人可通过邮件和网络以侵权物品诈骗他人,侵权人足不出户便可同时对很多对象实施侵害行为;而以上传文件的方式侵犯网络传播权和以下载文件的方式侵犯复制权的方式更是可以在敲击鼠标的瞬间完成;另一方面,侵权行为和以往相比具有更高的技术含量,侵权人可通过改变权利人的技术保护措施与权利管理信息侵犯著作权[7]。

第三,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广,取证难。网络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决定了要认定行为人无疑是大海捞针,因为彼此间不知道真实身份,如“在因特网上谁知道你是一条狗?”,这就造成侵权主体难以及时查明。而在网络上实施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如果难以及时查明,也就谈不上如何让其承担

责任。由于受“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和取证的经济性原则的限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民事取证的程序。因此,对于被侵权人来说,要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可能要付出高代价。

第四,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危害程度的确定标准需要重新考虑[8]。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危害较之传统环境危害更大。一方面,数字作品在互联网上更容易被复制和发行,由此可能导致大规模地被非法复制和轻而易举地被网上传播(发行),这样,侵权人用于侵权的成本可能很低,而被侵害人大多遭受的损失却可能很大。另一方面,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难以确定,并且也难以反映受害人所遭受损失的大小。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仅仅从违法所得数额来判断已经不具备科学性,很多情况下,如侵权人规模复制却又低价销售时,侵权人所得数额可能很少,被侵害人却可能蒙受巨大的损失。

第五,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即时性。这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有明显的区别。比如传统的书刊盗版首先要进行印制,然后发行,最后到达消费者手中才有结果显现。而盗版侵权结果的发生却有相对一段时间的迟滞。网络侵权无需传统的载体,只需借助无形的高速运转的网络进行上传,全世界的网友就可以点击载有侵权内容的网站,并且其他网络也可以轻易地为带有侵权内容的网页设置链接。另外,网络的互动性使得他人不仅仅是被动地阅读或使用,而且还可以随意删减、添加、改动,并以E—mail或其他超链接方式广为传播,造成侵权的内容迅速扩展[4]。

四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措施

开放和共享是因特网的生命。因特网的这一特征使得网络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对网络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载,传播范围将很难确定,同时网上作品确实也应该会被更多的网络使用者阅读。如果将网络作品的保护与传统作品的保护一视同仁,不仅在技术上难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我国信息网络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在网上作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重新寻求平衡点。

4.1善于使用证据保全机制[9]

网络环境下的证据形式一般都是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的缺点就是容易被篡改,且不易被保存,极易毁损灭失。针对这种类型的证据,主要通过证据保全制

度实现对证据的保全,以确保维权活动的顺利进行。对于证据保全制度来说,主要分为两种,一是诉讼阶段申请法院对证据进行保全;二是通过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本文认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证据保全制度主要通过这两个保全制度进行,但是权利人应该区别对待之。

对于证据的诉讼保全而言,本文认为这种类型的保全不是很适用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证据保全制度,主要是由于网络环境下的证据(即主要是电子证据)一般转瞬即逝,侵权人只要鼠标一点,删除一张网页,证据也许就灭失了。而且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保全是诉讼过程的一部分,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如需要权利人提出申请,法院同意之后,才能进行保全工作,其效率比较低下,耗时比较长,更重要的是,在诉讼过程中,侵权人已经知道其作为被告的身份参与诉讼,因此这种证据保全形式容易“打草惊蛇”,反而不利于证据保全工作的开展。

相反,利用公证机构来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则有很大的优点。保全证据公证是公正行业的一项新兴业务,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维权意识的高涨,保全证据公证正受到当事人的青睐,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保全证据是公证机构的基本业务,我国1982年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到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该项业务都被确定为公证机构基本证明业务之一。由公证机构通过保全证据公证的形式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公证存在较大的便利和优点,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1.快捷。公证机构在我国已经成为自负盈亏,为社会提供公证服务的实体,因此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比较简单,只要符合《公证法》的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即可进行保全。且由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证据容易取得,例如公证员只要打开某一网页,就可知悉网页内容,因此相当便利、快捷,能够满足权利人的效率要求;2.安全。证据保全的过程不能惊动侵权行为人,否则侵权行为人可能会采取一些措施来毁灭证据。由于保全证据公证中没有侵权人的参与,甚至侵权人根本不知道权利人将对证据进行保全,因此比较安全,权利人可以不必担心证据的毁损、灭失。此外,根据《公证法》和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公证文书可以在司法程序中作为证据来使用,这就极大地满足了权利人的需要,有利于实现其维权目的。

4.2 理顺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归属

我国当前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归属显得比较混乱,这一现状是不利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的,因此我国需要进一步理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归属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这两个规定分别确定了我国著作权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10]。

有学者认为,确定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管辖地需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便于当事人识别和查找;二是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及时审理案件。唯有如此,当事人才可以预知自己在侵犯网络著作权时所应适用的法律及可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也将因为便于查明案情而获得管辖权。”这一观点具有指导意义。本文认为,上述有关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结果地的规定遵循了我国侵权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无可厚非,但是由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应该将原告住所地、服务器所在地、终端发现地作为案件地域管辖的首要考虑的选项。理由是:

第一,互联网具有广域性,必须便利权利人维权。互联网经济是建立在互联网的无界性的基础之上的,由于我国地域广大,权利人在国内进行维权活动必然会遇到很多不便,因此可以考虑允许通过原告住所地、终端发现地等实现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规定‘原告就被告’确定管辖的基本原则之外,也在很多特殊情况下,如在被告住所地无法确定或不方便管辖的情况下,规定原告住所地法院也享有管辖权。”因此确立原告住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能够有效地平衡原被告双方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权利义务配置。至于将发现终端设备的所在地作为管辖地,纯粹是从便于取证的角度出发的。由于互联网具有互通性,任何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都可以访问互联网上的任一网站,因而这一规定本身即表

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地具有广泛性(原告住所地本身在本质上也属于终端发现地之一,因为原告可以在其住所用电脑设备上网,并且发现侵权内容)。

第二,在程序法中可以适当偏向于著作权人。由于网络的广泛传播特性,著作权人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其实一直处于被动状态,因为作品一旦在网络上遭遇侵权(主要是转载),则局面已经不受著作权人控制,那么唯一的办法就是改变权利配置,赋予著作权人以优越的地位,使其能够利用这一地位来维护自身的权益[11]。

第三,使潜在的侵权人承担更多的义务和风险。如果将原告住所地、服务器所在地、终端发现地作为管辖地,那么侵权行为人显然处于不利的境地,因为侵权行为人随时可能收到来自异地的传票,而如果不出庭参加诉讼,又可能会因为缺席裁判而败诉。

4.3完善网络经营者的责任制度

由于互联网是靠不同的服务器相互连接的,因此互联网经营者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在构建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中,应该突出网络经营者的地位,同时明确其法律责任,以实现权利义务的统一。对此,本文提出如下设想:

第一,权利人可以向网络经营者提出申诉和控告。由于互联网信息众多,因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主要通过权利人自行保护的方式进行,即权利人如果发现网络上存在侵犯其著作权的信息,那么权利人可以向网站经营者提出申诉和控告,要求其删除信息。

第二,网络经营者接受到申诉和控告之后,需要进行审查,并且做出处理。由于网站经营者并非直接的侵权人,因此如果网站上出现侵权信息,那么网站经营者需要对信息进行审核。本文认为,由于网站经营者不一定具备审查相关信息是否侵权的能力,因此对于某些争议内容,在接受申诉后,网站经营者应该及时通知发布内容的网络用户处理之,并且做好证据保全工作。这与我国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第三,如果网络经营者没有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造成了著作权人损失,那么网络经营者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网络著作权侵权和一般的网络侵权行为存在诸多不同,主要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存在识别上的难度,因而如果完全要求网络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也可能会造成某些负面效果。因此,所谓的“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而言,一般是指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并且告知网络用户系争所在,由其自行解决争议。当然,如果对于某些比较明显的、可识别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而言,可以直接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例如,某人将他人新近出版的小说制作成电子书,至于博客空间,供其他网络用户共享。对于此类行为,博客运营商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权利人的权益[12]。

第四,拒不采取措施,或者本身就从事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网络经营者,必须承担民事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如果网络经营者在收到申诉或者举报后,拒不采取必要的措施,造成损害扩大化,那么网络经营者必须承担责任。在现实中,除了提供平台型的网络经营者之外,还有的网络经营者本身也提供网络内容,因此也可能会通过侵权行为来侵害著作权人的权利,成为直接侵权人,那么对于这些网络经营者而言,应由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乃至于刑事责任。

4.4加强对破解技术保护措施的制裁[13]

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保护是新著作权法中新增内容,它们的出现是由于著作权人由于担心法律措施保护不足以维护其权利,所以采取加密等自我保护措施。这款规定对于保护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也能够同样保护,这样即使没有实际侵犯著作权,也要为破解技术措施承担责任。这对以前没有独立保护技术措施致使盗密解密等侵权行为屡屡发生来说无疑是个利好。在加强对破解技术保护措施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1.明确规定著作权人有权采取技术性保护措施的权利。为了维护作者的权益和创作积极性,我国应借鉴别国的做法,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明确规定著作权人有权采取技术性保护措施。2.明确规定著作权人有决定采取何种技术性保护措施的权利。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根据自己作品的特点,按照自己的需求和意愿,任意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技术性保护措施不能存在对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害。

为了维护网络环境的基本安全,技术性保护措施的采用人必须确保其保护措施不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5构筑网络伦理道德及建立网络道德监督机制[14]

虽然近几年我国在这方面的著述已有所涉及,但研究力度还稍嫌不足,也缺乏效果显著的实例。而国外对网络伦理道德的研究却十分重视,如美国华盛顿布鲁克林计算机伦理协会从1992年开始每年都召开关于计算机伦理的年会,美国乔治亚州律师协会计算机法律部还设有网络伦理委员会。这些机构不仅为其成员制定了网络伦理道德规范,还组织各种学术讨论会对新的伦理道德问题进行广泛的研究和探讨。在构筑网络伦理道德规范的同时,建立网络伦理道德监督机制也是当务之急。毕竟光有规范而无监督机制,其约束力势必减弱,难以有效长久的规范网民的行为。如何建立网络伦理道德监督机制,笔者认为,要确保可查询网络行为者的身份或其访问地址及记录,如前段时间热议的“网络实名制”,以打破网络环境下的“陌生人社会”,建立网络“熟人社会”的约束机制。2011年5月,百度、腾讯、新浪、搜狐、网易、凤凰网六家企业发起成立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诚信推进联盟。行业协会以其巨大的影响力积极、主动的参与,这是我国在构筑网络伦理道德机制的一大进步。

五结束语

网络空间是与物力空间不同的一个全新的环境,具有其本身的特性,由于人们刚刚发现并接触这样一个新环境,对其认识的局限性使得网络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并不尽完善,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空间中的活动可以不遵循法律规则。面对网络的发展以及由此引起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我们应扩展自己的思维,调整分析的角度,对传统的著作权管辖规则进行变通和改造。使其符合网络的特点,并能应用于网络,使著作权保护在网络环境中更好地体现它的社会功能:在保障权利人有合法的权利和商业回报的前提下,使社会公众能够最广泛地使用人类的智力成果,从而使网络在信息时代不偏离它本来的宗旨——带给人们更多的资源财富,而不是无尽的权利纠纷和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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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著作权授权书 拟投送刊物:《中国脑血管病杂志》 论文题目: 主要内容及 特殊要求: 基金项目(请提供审批件复印件): 科室审查意见(若发现存在下列问题之一,将根据中国医师协会编辑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资料不真实()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一稿多投()存在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其他问题()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论文著作权授权书 前述论文所有作者自愿将本文著作权及相关财产权转让给中国医师协会,即中国医师协会对本文的部分或全文具有但不限于以下的使用权:汇编权,发行权,复制权,翻译权,网络出版及信息传播权;许可国内外文献检索系统和网络、数据库系统检索和收录;允许或通过各种介质、媒体以及其他语言文字出版和使用本文的权利;以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或以后出台的法律规定的方式使用本文。 作者著作权转让费包含在稿酬中,不再另外发放,如有异议,请在稿件发表前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未经中国医师协会书面许可,本文作者承诺不再以任何方式允许第三方使用本文,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论文作者承诺本文为原创和第一次发表使用,无知识产权纠纷,无一稿多投,不涉及任何形式之保密义务。论文作者承诺承担一切违反义务和侵权责任。 本授权书于《中国脑血管病杂志》接受本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同该论文著作权的保护期。 作者亲笔签名(请按作者排名顺序填写,姓名后附签名日期): 1.2. 3.4. 5.6. 7.8. 9.10. 单位意见(若作者单位分别属于不同医院,各家医院均需盖章): 盖章 年月日 通讯作者(承担课题的设计,文章的书写和把关,担负着文章可靠性的责任) 亲笔签名 姓名:办公电话: 手机:Email: 地址:邮编:

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分析

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现状保护和分析 随着当前电子科技信息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我国已逐步步入互联网的时代。智能手机等工具发展,更是进一步推动了网络在我国的应用和传播的发展。据2014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13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全年新增网民5358万人,较2012年底提升3.7个百分点,其中手机网民的规模达到5亿,年增长率为19.1%,稳居上网的第一大终端的宝座。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发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地铁上,公交上,掏出手机浏览网页,或浏览时新小说,或阅读电子刊物。3G网络进一步普及、智能手机和无线网络持续发展的背景,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放弃传统的纸质的阅读模式而开始转向电子书籍,网络文学这一概念也随之应运而生并飞速发展起来。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报告显示,2013年手机网络文学的用户规模又比2012年底增长了12.0%,而就算据09年的数据显示,中国网络文学用户已达到1.62亿,使用率高达42.3%。网络文学已经迅速成长为继网络音乐,网络视频和网络游戏之后第四大网络娱乐类应用方式。 数字化在给文学提供毋庸置疑的便利性条件,为其开辟新的传播和使用方式的同时,也反过来影响到知识的创造和传播。伴随迅猛发展的网络文学而来的,还有愈演愈烈的数字化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大量的盗版网站,与网络文学同源而生,利用数字化的便捷愈演愈烈。据数据了解,目前全国大型盗版网站约有10万家,中小型盗版网站数百万家,每年盗版市场总规模高达50亿元,而同期正版市场规模仅为1亿多元。在越来越多的读者乐衷于依靠大量盗版网站来免费的获取VIP等收费文学的阅读的同时,往往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成为侵犯他们所推崇的作者权利的帮凶。 一、网络文学的概念和定义 网络文学,通说认为,主要指近年来产生的,以互联网为展示平台和传播媒介的,借助超文本链接和多媒体演绎等手段来表现的文学作品、类文学文本及含有一部分文学成分的网络艺术品。其中,以网络原创作品为主。 由于网络文学作品其本身所具有的同互联网密不可分并以之为依托的特点,网络文学具有着与传统文学传播方式大不相同的特点。这种特点主要表现在互联网络对于网络文学极大的影响性,这种影响性对于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形成了极大的冲击,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互联网上海量的信息汇集及信息对其载体的不确定性,使网络信息的复制变得非常容易,并且这种复制不容易被发现,导致了网上侵权行为的大量发生。第二、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上侵权行为速度更快,传播面更广,风险更小,对权利人的侵害更严重。第三、网上信息的高度流动性对传统著作权保护的地域性和时间性提出了挑战。第四、网上信息形态的多样性对传统著作权法的适用性与稳定性形成了冲击。 正因为网络对于网络文学极大的影响,因此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也呈现出与传统的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不一样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1、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主体的难以确定性。网络在某种程度上对个人行为提供了一种隐秘的保护,而正是基于这种保护,使得在侵权主体上,往往难以准确的认定到某一个人

[法学]论著作权法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的防范

论著作权法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的防范 网络的发展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互联网的开放性、虚拟性、信息来源的复杂性,给按照传统物理空间构建的著作权法体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网络的发展使得著作权人作品的传播和复制变得非常容易。在这其中有正当的传播行为,当然也存在不正当的,即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因此就必须建立合理的法律来保证网络著作权的行使,打击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概述及产生的根源 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在现代社会日益严重,但是,对它究竟该如何加以规制的问题,国内尚缺乏具体规定。我将在本段中从概念、具体根源、具体类型上进行讨论。(一)网络著作权侵权概念与范围 对传统网络著作权侵权概念的认识大致分为两类:国外学者认为侵犯著作权是指“无权而使用别人权利的客体使别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国内有学者则认为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从事了出版法授权著作权人所控制、限制或禁止的那些活动”。虽然国内外学者对著作权侵权的行为的概念表述存在一定差异,但究其实质,是相同的,即在既无法定根据,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行使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① 根据网络著作权概念以及传统网络著作权侵权本身的概念,再结合互联网的自身属性,网络著作权侵权指的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擅自上载、下载、在网络间转载或在互联网上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行使专由著作权享有的权利的行为。《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中第二条规定了网络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在这里,我们发现存在了一些特殊情况: 首先,上文提及的独创性作品中,数字化的传统作品(如文章、图片、影视、音乐等)的独创性保护,相信可以很容易地被接受,它们本身就是传统作品在网络时代的一种表①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45-48

浅论互联网著作权的保护学位论文

Abstract Internet copyright means that copyright holder has the right which can protect his works in the internet environment.Interne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s the issue that some people use the Internet technology and some means to impinge on the Internet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beacuse the law of Copyright is so imperfect and can not make the standard of the Internet environment,so that the right of the copyright holder is not fully protected. This paper elaborates on the related theories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Internet Copyright.To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Internet Copyright in our contry,it also learn the experiences and practices concerned from abroad and then makes some recommendations about the proctection.In the hope that it can reduce the phenomenon of Internet copyright infringement,so that the protection of Internet copyright can be developed and improved. Key words:Internet;copyright;protection

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的现状、问题与展望(1)

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的现状、问题与展望 黄子祺201111082025 随着文化产业地位的日益增长和市值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文化企业、互联网企业开始打通上下游、延长产业链,动漫、游戏、图书、影视等不同领域日趋融合、互为内容,围绕版权多次开发所形成的生态圈已经成为文化产业新的增长点。在这一过程中,优质的内容资源作为产业链的源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网络文学正是其中之一。几年以来的文化娱乐业热点即是明证,热播剧《步步惊心》、《甄嬛传》等;热销图书《盗墓笔记》、《泡沫之夏》等;热门手游《盘龙》、《唐门世界》等均改编自网络文学。围绕网络文学的产业链开发已经成为学界和商圈越来越重视的概念,然而,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问题也暴露出来。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意义何在?又该如何进行? 一、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的概念与背景 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是盛大文学有限公司前任CEO侯小强提出的概念,其核心是版权内容的生产与分销。按照《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17种权利。丰富的权利内容为多元化的产品开发奠定了法律基础,文学网站通过签约、代理、成立工作室等途径将版权经营的形式从线上发表延伸到了实体书出版、动漫动画、影视改编、游戏制作、衍生品授权、展览等等,形成了一次生产多次售卖的立体格局,引起涵盖领域极广、涉及著作权人权利极多而被称为全版权运营。 全版权运营是网络文学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网络文学产业一派繁荣:用户数2.74亿,年增长率17.4%,网民使用率44.4%1,仅盛大文学一家公司旗下的网站就拥有160万作家、600余万部作品、210亿字库存2。然而,对于一项近半数网民都在使用的应用而言,46.3亿元的市值显得太少了3,过低的利润率已经成为作为产业的网络文学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低利润原因有二。一方面,网络小说付费阅读属于微支付,利润空间小。目前各文学网站主要采用的计费方式约每千字3-5分钱,以起点当红小说《全职高手》为例,购买全本普通会员约付人民币200元,然而对于535万字数和三年多的连载时间而言是名副其实的微支付,与实体书出版成本利润比不可同日而语。另一方面,猖獗的盗版进一步压榨了付费阅读的利润。数字时代的盗版本来就存在着速度快、规模大、代价低先天优势,且事前防范难、诉讼取证难,而作为读者的网民尚未形成尊重版权、付费阅读的习惯。盗版问题是互联网时代内容生产面临的通病,只有延长价值链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此外,网络文学的特殊性使得规模经济的优势并不显著,横向扩张模式已不适应行业发展的新态势。规模经济是指从事单一产品的生产或经销的企业因规模的扩大而降低了生产或销售成本而导致的经济。而在网络文学业,一方面,由分工协作形成的规模优势大大减小。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的网络文学仍是个体劳动的产物,这意味着一家公司旗下的 1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4 2盛大文学官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683017688.html,/ [EB/OL] 3姜莹. 网络文学市场规模达46.3亿过度逐利成发展绊脚石[N] 通信信息报,2014-02-28

浅论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

河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 浅论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 学生姓名:严铮 指导教师:查志刚 专业年级:09级法学高起本 完稿时间:2013年10月6日 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诚信承诺书 我谨在此承诺: 本人所写的毕业论文《浅论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由本人独立完成,保证不存在任何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的现象。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如出现抄袭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严铮 2013 年10月6日

浅论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 摘要 21 世纪是网络世纪,因特网作为一项重大的科技成果,它的问世和发展将全球连接成为地球村。对人类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改变了人们的生存方式,使得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都日益依赖于网络。但是,网络在促进经济发展,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由于他的许多特性与传统法律制度相冲突,从而促使人们在交往中必须形成新的规则以调整相互之间的矛盾。互联网复制之方便、传播之广泛、速度之迅速,都是传统的信息传播手段难以望其项背的。正是在这个巨大变化的历史背景下,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这个新概念迅速地被更多人所认可,并逐渐进入法律范畴。因此,在传统法律制度下,形成新的适合当代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已成为关注的热点。 笔者注意到现在网络上侵犯著作权的情况层出不穷,有关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件日益增多。针对这一问题,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理论联系实际等方法主要介绍了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定义;阐述了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差异;分析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合理可行的网络著作权保护应对措施,分别从法律制度、技术措施、合理使用、集体管理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使得著作权制度在网络时代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环境网络著作权传统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论文

关 于 新 著 作 权 法 的 讨 论 学院: 班级: 姓名:

进步抑或倒退 近些年来,虽然侵权盗版的问题在中国一直屡见不鲜,而人们对于这种现象似乎也是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所以基本上也是无大风大浪。但今日以来,新《著作权法》草案的公布却一石激起千层浪近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并向社会征集意见;修正案中最受争议的是第46条,规定音乐作品发表三个月之后,使用者只须履行第48条所规定的义务,而无须征得权利人许可;这两条合起来的效果,实际上使得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只能对其作品拥有三个月的自主权利,三个月过后,该权利就自动被集体化了。 支持修正案的人提出了两条理由,一是效率理由,由每个著作权人分别通过逐一授权或诉讼来维护其权利,效率过于低下,而集体化可以提高效率;版权集体组织确实可以提高效率,但前提是,组织是自发成立、自愿加入的,否则,权利都被拿走了,还谈何权利实施和维护的效率?这就好比,菜场管委会对摊主们说:你们一个个跟顾客讨价还价太麻烦了,明天开始都把菜交给我来卖,卖完分你多少钱我说了算,摊主能答应吗? 为此,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回应,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旨在加强版权保护,有利于作品的传播,符合国际规则和惯例,并没有削弱权利人的权利,所谓“鼓励侵权”之说并不存在。 但这种版权集体化到底是进步还是倒退呢?也许国家版权局的 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促进音乐文化的快速传播,让“艺术为人民服务”。但是易于传播这个方式,在版权保护非常完善的发达国家,比

如欧美国家、日本,确实有。但在中国这种版权保护并不完善的国家,先于版权保护来强调易于传播,会使音乐人创作灵感枯竭。所以我觉得在修正案中强调易于传播,是不合适的。” 至于公益理由,为了音乐作品传播使用者及公众的利益,则版权法里已经有了相应规定,非商业性的善意使用始终是允许的;其实,对于创作者和著作权人来说,除非与其商业模式直接冲突,他们通常都是乐意见到其作品被广泛传播、歌曲被广泛传唱的。这甚至是他进行创作的主要动机。 况且维权的成本又那么高,在电子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时代,版权人没有动机去干预那些对其商业基础不构成威胁的善意使用,而那些构成了威胁的侵权行为,不正是著作权所意欲排除的吗?保护其基本商业模式从而激励创作,不正是版权法的宗旨所在吗?试问:有谁能用事实证明:目前存在一个著作权日益压制传播的趋势?如今文化市场最严重的问题,难道不是著作权保护不力吗? 无疑这一条款对于多年来饱受盗版和侵权所害的词曲作者来说是更是雪上加霜。反对者高晓松就表示,这是这是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草案内容仅仅放宽了传播的范围和途径,却没有借鉴国外法律中对侵权者严厉的处罚。一旦出台,可能造成因违法成本过低,维持成本过高,而助长侵权行为发生。 音协“作品要尽快地普及到人民群众中去,所以要快速推行这个规定”的初衷本无可厚非,加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和谐社会主义的稳定快速的发展本就是我们一直贯彻执行的社会理念。但

2015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白皮书简版

目录 序言 (3) Ⅰ.研究方法 (4) Ⅱ.概念定义 (5) Ⅲ.报告摘要 (6) 报告正文 (7) 1.网络文学盗版概述 (7) 1.1.网络文学盗版定义 (7) 1.2.影响网络文学盗版发展的因素 (7) 1.2.1.经济因素 (7) 1.2.2.政策法规因素 (8) 1.2.3.技术因素 (9) 1.2.4.社会文化因素 (10) 2.PC端网络文学盗版情况分析 (11) 2.1.PC端网络文学盗版发展历程分析 (11) 2.1.1.网文萌芽期(1998—2000) (11) 2.1.2.盗版网文1.0时代(2001—2003) (11) 2.1.3.盗版网文2.0时代(2004—2009) (12) 2.1.4.盗版网文3.0阶段(2009—2015) (13) 2.2.PC端网络文学盗版模式分析 (14) 2.2.1.BBS/贴吧/论坛模式 (14) 2.2.2.专业化盗版网络文学站点模式 (14) 2.2.3.文档分享平台模式 (16) 2.2.4.P2P下载模式 (16) 2.2.5.网盘模式 (17) 3.移动端网络文学盗版情况分析 (18) 3.1.移动端网络文学盗版发展历程分析 (18) 3.1.1.依附PC期(1998年—2009年) (18) 3.1.2.爆发期(2010—2015) (18) 3.2.移动端网络文学盗版模式分析 (20) 3.2.1.搜索引擎转码模式 (21) 3.2.2.浏览器聚合模式 (21) 3.2.3.移动App模式 (21) 4.网络文学衍生产品盗版情况分析 (23) 4.1.网络文学衍生产品盗版发展历程及概况分析 (25)

浅议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差异

浅议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差异 每一项重大的科技成果的问世,都会对人类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因特网就是这样一种科技成果,作为一种新兴的信息传播工具,因特网正迅速普及对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了革命性的冲击,改变着人们的生存方式,同时也向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正如《数字化生存》一书的作者尼葛洛庞蒂所说的:“大多数法律都是为原子世界而不是为比特世界而订制的。”而与技术联系密切的知识产权法更是在这场变革中首当其冲,而因特网被人们称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它给著作权带来更加直接的变革。这种新型的著作权我称之为“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合法权利人将作品上载到因特网,并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一、在著作权范围方面的不同 首先,从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来看,传统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随着因特网技术的出现,网络上的信息开始以超媒体方式传输,因而网络作品可以以文字、图片、音像等文本形态存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网页”。鉴于网络媒体技术上的特性,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可以进一步这样概括:“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①其次,关于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网络著作权也有新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据此,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应该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其中,作者与传统意义的作者差不多,只是,其创作方式从传统媒介改变到网络上来。至于,网站管理者这一新概念就要重点分析了。第一,网站管理者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著作权。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具有可传播性,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网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质上对网页都有较大的投入。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它应该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网站管理者则应视为作者。第二,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的整体享有著作权。对于大量来自传统媒体和网络上的信息,网站管理者必须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分门别类,加以编辑,特别是对于传统媒体上的信息,还有个“数字化”的过程。由于编辑行为注入了编辑人的智力创作,表达了他们独特的选取和编排材料的方法,并赋予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姓名: 王峰 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业: 法学 班级: 法学32班 学号: 2263203 指导教师: 周中建职称: 副教授 2007 年5 月26 日 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引言 (1)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述 (1) (一)在著作权范围方面 (2) 1.著作权客体的特殊性 (2) 2、著作权主体的特殊性 (2) 3、著作权权利的特殊性 (2) (二)在著作权特征方面 (2) 1.网络出版使著作权的内容有所拓展 (2) 2.作品类型的集成化 (3) 3.著作权归属的复杂化 (3)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分析 (3)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特征 (3) 1.侵权主体的集体性 (3) 2.侵权目的的非营利性 (3) 3.侵权证据的隐匿性 (3)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类型 (3) 三、网络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 (4) (一)、关于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问题 (4) (二)、网络侵权的管辖问题 (4) 四、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立法探讨 (5) (一)、目前我国对于网络著作权立法的争论 (5) (二)、对未来网络著作权法立法模式的思考 (6) 1.扩展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深度和广度 (6) (1)对复制的概念予以发展 (6) (2)加强对破解技术保护措施的制裁 (6) (3)修订合理使用的范围 (7) (4)在著作权领域中明确适用严格责任 (7) 2.制订一部有效的《网络著作权法》 (7) 结语 (8) 致谢 (8) 参考文献 (8)

报刊文章转载的著作权问题

在我国学术界和报刊界,人们在评价文章和报纸、期刊的水平时,经常把“转载率”作为一个重要标准。这种做法即使不是我国所独有,也是在世界上少见的。在许多国家,除报刊上的时事文章外,转载现象并不多见。这个差异,缘于我国著作权法与外国著作权法关于报刊文章专有使用权的规定有很大不同。对于报刊文章的专有使用权,外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可大致分为三种模式。 (1)报刊社是否获得以及获得多长时间的专有使用权,由文章作者和报刊社约定,著作权法不作导向性规定。作者如果没有授予报刊社专有使用权,他可以把文章再给其他报刊使用。而如果作者授予报刊社专有使用权,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再把文章给其他报刊使用。如果双方订立的是许可使用合同,在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无权不经对方同意而把文章给其他报刊使用。但如果作者把专有使用权转让给报刊社,那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刊可以把文章给另一报刊使用,无须经作者同意。 (2)明确规定在没有其他协议的情况下,报刊社对文章享有一定期限(一般是一年)的专有使用权。 例如xx著作权法。 (3)明确规定在没有其他协议的情况下,作者有权将刊载于报刊的文章交其他报刊使用。例如意大利著作权法。所以,在多数国家,转载报刊文章,不是需要经过作者同意,就是需要报刊社同意。我国著作权法则独出心裁。它规定: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个转摘条款的内容,在法理上属于一种法定许可,规定了一种准自由转载制度。它的特点是: (1)文章在一家报刊发表后,其他报刊无须作者同意就可以转载,除非作者在发表文章时附带声明不得转载。 (2)转载文章必须按法定标准向作者支付报酬。

著作权版权合同范本

版权协议书 稿件号: 论文题目: 作者: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上述论文全体著作权人(全体著作权人含全体作者及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单位)投稿《太阳能学报》,签署此约定书,同意上述论文将刊登在《太阳能学报》上,并将全体著作权人就上述论文(各种语言版本)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 络传播权、翻译权、汇编权在全世界范围内转让给《太阳能学报》编辑部。全体著作权人授 权《太阳能学报》的出版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独家代理申请上述作品的各种语言版本(包含各 种介质)的版权登记事项。 论文的版权所有人(以下简称论文作者)自愿将该论文的版权转让给《太阳能学报》编辑部 (以下简称编辑部),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论文作者保证该论文为原创作品并且不涉及泄密问题。若发生侵权或泄密问题,一切责任由论文作者承担。 2.论文作者保证该论文没有一稿多投。若编辑部发现论文作者将该论文一稿多投,编辑部有权追补论文作者由此给编辑部造成的损失。 4.论文作者保证该论文的署名权无争议。若发生署名权争议问题,一切责任由论文作者承担。5.论文作者自愿将其拥有的对该论文的汇编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翻译权、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转让给编辑部。 6.本合同中第5条的转让权利,论文作者不得再许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但论文作者本人可以在其后继的作品中引用(或翻译)该论文中部分内容或将其汇编在论文作者非期刊类的 文集中。 7. 编辑部经其编委会终审通过后即向论文作者开据论文录用证明。若论文作者收到的是退稿通知,则在论文作者收到该通知时本确认书自动终止。论文作者若在4个月内没有收到编辑部对该论文的处理意见,经向编辑部声明后可以另行处理该论文,本确认书即自动终止。 8. 该论文在编辑部编辑出版的《太阳能学报》(不论以何种形式)首次发表后,赠送样刊若 干给作者。 9.本确认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11. 承诺本确认书所决定转让的事项已经征得全部作者的同意,并共同签署(也可指定作者 之一作为代表签署)本约定书,本约定书对全体著作权人均有约束力。 全体著作权人: 作者(或作者代表)签名: 作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 签章) 年月日:

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探究

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探究 文章分析了我国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形式,阐述了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的保护现状,提出了加强我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对策建议。要完善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立法;加强技术保护;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实施全面的保护措施。 标签:网络文学;侵权行为;版权保护;对策 近十年来,网络文学发展势头迅猛,每年上线的作品超过100 万种,国内各文学网站签约作者超过250 万人。[1]越来越多的作者热爱网络文学作品,作者可以让自己的成果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近些年来很多广受喜爱的网络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影视作品、动漫、游戏等,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链,作为这条产业链的输出源,网络文学作品处于产业链的最前端的位置,其商业价值是非常巨大的。巨大的商业价值使得网络文学作品侵权行为越来越多且非常复杂,因此,我们要研究和分析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行为、类型及原因,完善网络文学作品的保护机制。 一、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形式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网络文学作品虽然是在互联网上创作发表的,但其实质仍然是文学作品,网络文学侵权现象给我们的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现象和对其的惩治情况引起了高度重视,有些网站已经进行过多种方式的全面整顿,如清查盗版侵权内容以及进行分批次的关停等。网络文学作品的发展日益迅速,其商业价值也越来越大,同时,对网络文学的侵权形式也越来越复杂。 1、盗版网站侵权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大大小小的盗版网站有数百万家,盗版网站通过多种多样的手段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严重的侵害了网络文学作品作者的权利。一方面,盗版网站以各种方式从正规文学网站上收集文学作品,然后盗版网站通过搜索引擎来进行推送,读者通过搜索引擎进入该盗版网站,该盗版网站进而获取网络流量。另一方面,网络经营者投入大量的广告,通过读者点击广告来获取大量的利益。我国目前对一般网站的注册规定非常宽松,主要通过备案的方式进行,不需要进行登记,这样低的准入门槛使我国盗版网站的数量非常的多,大量的盗版网站不仅严重侵害正规文学网站和网络文学作品作者的利益,而且使侵害后果多次成倍的扩大,其对正规文学网站和网络文学作品的作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对我国文学产业的不良影响也是非常严重的。 2、搜索引擎侵权 搜索引擎网站是网络用户与其想获得的信息之间的重要桥梁之一,网络用户

网络文学IP版权抄袭问题分析(最新)

网络文学IP版权抄袭问题分析(最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进步,人们对于网络上相关信息的获取更加方便而随意。网络超强的流动性与自主性给创作量巨大、缺乏创作规范而商业前景日益被各界看好的网络文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网络文学原著面对广大的抄袭市场和多如牛毛的剽窃者的侵害,声势渐微。《花千骨》《锦绣未央》《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等改编成热门电视剧的原著都被曝涉嫌抄袭,抄袭的网络文学占据了主流,也引发了社会的关注与重视。本文将从网络版权抄袭原因,如何认定网络版权抄袭,处理网络版权抄袭的司法倾向以及如何解决网络版权抄袭这几个方面进行逐一探讨。 一、网络版权抄袭概述与产生原因 韩愈曾说:惟古于词必己出,降而不能乃剽贼,指古人文词皆为己出,后来的人做不到便抄袭。现如今抄袭已逐渐成为一种习惯,但这侵害了原作者的版权。何谓版权侵权,有关学者认为是“指未经版权人的许可,违反法律规定而擅自行使版权人权利或妨碍版权人权力实现的行为。”但这是对传统文学作品侵权的一般解释,而网络文学版权侵权,则有其特殊性。网络版权侵权在传统文学侵权的基础上,由于网络传播的特殊方式,网上上载、转载和下载作品,超链接等看似平常的举动也可能侵权。许多网民拿着他人的文章改几个字转载,这实际上在无意之间便侵权了。事实上,我国法律对著作权的定义非常广泛,对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财产权利界定也十分明确。《中华

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著作权包括十六项具体权利和一项兜底权利,而其中涉及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便有十项,诸如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而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五款也将“剽窃他人作品”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之一,侵权人将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且根据法学界通说观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属无过错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不可谓不到位。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大规模的网络作品剽窃事件呢?首先,网络化使每个计算机用户可以通过复制粘贴做到快速高效的生产作品,抄袭无需成本,且方式极为简便。一方面,如此生产可以借鉴他人作品的闪光点,避免了自己头脑的“过度消费”以及苦思冥想而不得的焦虑感,将他人灵感“借”为己用,大大提升了生产效率,节约了自己的脑力劳动成本;而另一方面,现如今网络上的信息纷杂而丰富,且新旧更替速率极快,可谓瞬息万变,复制粘贴这种操作实在简洁而便利,就算抄袭也难以找到抄袭的原作者,其所具有的隐蔽性、匿名性和无痕性也使得剽窃行为被查出来的可能性微乎其,更有甚者,现在网络上还有专用于抄袭的软件,可以一键合成文章,于是这种“顺应时代而生”的发明自然深受某些“文学窃贼”的喜爱,有了这样的条件基础,使得剽窃者可以堂而皇之的无视《著作权法》的威慑,肆意侵权。其次,网络毕竟相对而言是一种新兴事物,各方面监管尚未健全,而网络上文学作品未经严格审核即可自由发布,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网络文学作品抄袭的风潮。同时,我国《著作权法》虽然对著作权人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思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纸质媒介被突破,数字化形式的作品开始广泛流传。由于数字化技术使作品更方便、迅速、低成本、高品质地被复制,提高了对作品操控、传播和改变的能力,进而对传统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提出了全新的挑战,数字化作品给传统立法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越来越多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遭到了侵权损害,虽然我国有相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但仍有一些滞后和不足。下面来谈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思考。 一、我国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现状 1、案件数量增长快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传统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日益上升。究其原因,一是网络已经渗透到现代人生活的多个方面;二是网络链接、搜索等高科技的发展,使侵权成本变得更低;三是著作权人及其他集体管理组织维权意识不断形成,他人的维权成功案例迅速通过网络传播,成为其他著作权人维权的诱因和动力。 2、被侵权对象范围不断扩大 该类案件被侵权对象范围不断从传统的文字、图片作品拓展延伸到影音作品、游戏软件等,其中影视作品、游戏软件成为被侵犯的主要对象。视频、软件下载或在线使用网站和网吧在国内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视频、软件网站和网吧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个人学习,合理使用的旗号供广大网民下载、使用,成为著作权人追责的主要对象。

3、侵权手段复杂多样 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通过提供网络链接、搜索引擎等方式为网络客户提供服务,由于缺失监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犯著作权人权利后,成为著作权人争诉的焦点。侵权手段更加隐蔽,取证难度不断加大,典型表现便是侵权形式从原来的动态点播下载进化为静态定时播放。 4、关联案件多 由于现有文化信息产业和动漫软件等公司的兴起,一个公司名下享有多项著作权利,公司通过发行、销售著作权产品产生经济利益,一旦一个公司名下多项著作权被同一或不同民事主体侵犯,或者同一民事主体侵犯多个著作权,按照诉讼效率理论,多名原告或多名被告的案件会集中起诉,合并审理。这样就会在一段时间内出现大量串案。 5、平均判赔额不高 出现诉讼标的总额和判赔额一高一低的现象,平均的判赔额和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呈现较大差距。 判赔额低的主因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作为人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国家版权管理部门制定的稿酬标准较低;二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权利人通过其他方式使用作品的影响是有限的;三是较低的判赔金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权利人滥用诉权;四是过高的判赔额有可能影响网络产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6、调撤比例高

关于著作权的论文开题报告

关于著作权的论文开题报告 依学界的传统观点,因著作权的私权属性,个人管理是为权利人行使权利之主要途径。但随着媒体与信息的多样化,若权利人仍以个人管理方式行使其著作权,则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其所享有的著作权显然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至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便应时代所需而生了。即使不考虑该制度对权利人的种种便利,仅站在使用者角度对其进行审视,也是有所禅益的。籍此制度,使用者得以通过合法途径接触到大量国内外作品,且能有效运用该制度提供的便利平台实现较高效率的谈判进而完成报酬的支付及相关义务的履行。如此,交易的便捷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全世界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法国的音乐作者作曲者出版者协会。1926年,18个国家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联合组成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o截至XX年,cisac的管理范围囊括了208家集体管理组织,成为真正世界性音乐权利人的组织。同时,其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相继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作品的范围从最初的文学、音乐等领域逐步扩大到美术、摄影、电影、多媒体等领域,其管理的权利也从传统的表演权、广播权、复制权扩大到了出租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经过了近百年的演变,由一个国家的单个协会发展到世界性的联合组织,由单纯的管理活动发展到一种法律制度,体现了这一制度的强大生命力。有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为保障,管理活动变得有法可依,权利人和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变得明确,反过来促进集体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 本文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及特征、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我国和日本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立法现状发展入手,阐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价值,并从组织机构设置、会员制度、收费标准和争议解决、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监督等方面与日本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相比较,在借鉴日本先进的立法经验的前提下,结合我国XX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从制度设计到具体制度的规定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设想。本文所做的探讨性研究,旨在引起学界的关注来促进相关立法的早曰完善,促使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高效运转。

著作权与论文写作

著作权对你写论文有哪些指导?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它表现为:第一,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学习了著作权后,我们知道了如果在研究成果中不明确地指明参考引用别人成果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不建立完整严格的参考引文体系,就意味着被引用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护 ,对作品的利用就不是合理的利用。 在国家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国际化知识产权保护正在全面推开。学习著作权保护法有助于我们由于作者的过失造成的侵权行为的发生。学习著作权保护我们队“合理使用”与“抄袭”有了正确的界定。正确的把握“合理使用”与“抄袭”的概念 “合理使用”: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对于“合理使用”,著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参考他人作品”和“适当引用”是法定许可的合理使用,属于合法的行为。《著作权法》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各

种作品都是在继承前人的成就和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允许他人在适当的范围内使用本人的作品,这也是著作权人对公共利益、对社会所承担的一种义务。 “合理使用”是合法行为,那么不“合理使用”是不是非法行为?不“合理使用”是否就可界定为“抄袭”呢? 根据《著作权法》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抄袭”是非法行为,“抄袭”只是不“合理使用”行为中的一种,“抄袭”以外的不“合理使用”行为并非为非法行为,应当正确区分。 《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行为具有违法性;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已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地说应当是,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并公开发表。 对于文学作品与论著,要判断其是否抄袭相对较容易一些,抄袭者一般都存在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大 都原封不动地改头换面或略微改动地整章、整节或整段地采用他人的作品,这种情况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本文在此不作赘述。对科技期刊上的学术论文判定其是否存在抄袭则相对较困难。作者对照《著作权法》,发现主要有如下两种侵权的行为:(1)引用他人作品过量。这种侵权行为是学术论文中最常见的

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侵权形态与司法认定

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侵权形态与司法认定 [摘要] 传播技术带来网络文学IP的开发便利,同时也造成版权侵权形态的多元化,从而给司法判决增加了不确定性。对于网络小说转码而言,我国著作权法认定“临时复制”是合法的,但在司法判决中要避免转码技术的证据认定向被告倾斜。对于网络小说搜索链接、存储以及改编而言,我国司法判决中出现了如下新的问题:原告没有提起间接侵权诉讼,法官要不要行使释明权?提供改编服务是不是可以被列为对网络小说改变的情形?“应知”状态的确立超越“红旗标准”是常态还是例外?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回答了这些问题。 [关键词] 网络文学临时复制直接侵权间接侵权 [中图分类号] G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8)04-0023-05 [Abstract]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has brought about the development convenience of internet literature IP,and has also caused the diversification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forms,thus increasing uncertainty in judicial decisions. For the transcoding of the network novel,our copyright law has affirmed that“the temporary copy”is legal,but the court should avoid being inclined to the defendant in the course of the

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研究报告

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研究报告 The Research Report of Internet Literature Copyright Protection

目录 序言 (3) 摘要 (5) 一、2018 年网络文学行业发展概况 (7) (一)用户规模 (7) (二)行业规模 (8) (三)行业发展大事记 (9) (四)行业发展亮点总结 (10) 1.网文出海进一步发力 (10) 2.网文 IP 新文创开发的标准化深度化发展 (10) 3.弘扬正能量成为网文行业发展关键词 (11) 4.行业进一步兼并整合,新进入者不断涌入 (12) (五)行业发展趋势 (14) 1.强化内容精品供给,充分满足读者需求 (14) 2.渠道分发更加多元,跨界资源整合加速 (14) 二、2018 年网络文学正版化现状 (16) (一)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估算 (16) 1.PC 端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估算 (16) 2.移动端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估算 (17) 3.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估算 (18) 三、2018 年网络文学正版化发展成果 (19) (一)行政执法 (19) 1. 持续加强网络文学版权监管,巩固正版化成果 (19) (二)司法实践 (20) 1. 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加强改革创新 (20) (三)企业维权 (21) 1. 日常监测和侵权投诉处置 (21) (四)行业沟通和交流 (23) 1. 行业会议和版权保护高峰论坛 (23) 四、2018 年网络文学侵权盗版变化及新模式分析 (24) (一)整体网络文学侵权盗版 (24) 1.网络文学侵权盗版新模式分析 (24) 2.PC 端盗版阅读用户行为分析 (28) 3.移动端盗版阅读用户行为分析 (30) (二)网络文学实体衍生品侵权盗版 (32) 1.网络文学实体衍生品侵权盗版模式分析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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