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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际国际法与我国海洋领土争端之考量

时际国际法与我国海洋领土争端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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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际国际法与我国海洋领土争端之考量

一、“时际法”之考证

时际法(ntetmpoanaw)或称过渡法(rnsoy]av)是指解决法律时间抵触的法律,也就是决定法律时间适用范围的法律。[1〕一般认为是德国法学家阿福尔特(AfMter在20世纪初的一些著述中开始使用“interenporalesRech”一语的。此后这一用语被译成了法文“droitinertonpoie”或“droitinterenpoia-e、英文“intemnpoalla”和中文的“时际法”。“时际私法”、“时际刑法”、“时际民事诉讼法”等术语随之产生,“时际国际法这一用语也是由此而派生出来。从用语的结构上看,它由“时际(a)”和“法(lw)”这两部分构成。“时际(ntetmpoa)”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时(temporal)”和“际(ner”这样两个要素,都可以追溯到拉丁语的“emPus(时间“tmp?al(时间的)”和“ine(…之间)”。因此,“时际法”一词字面上的含义就是“时间与时间之间的法律”。在国内法上,时际法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440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二世为其东方领土发布的命令,“兹决定:法律和敕令是对将来的行为给于范型而颁布的,而不是为过去的事实而规定的,但是明文为过去和未决的行为规定时不在此限”。这个命令是时际法上的一个大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奠基。该原则在民法上以既得权保护理论为基础,体现在不少国家的民法中,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很多国家的宪法也明文宣告禁止追诉性的刑事立法,如美国1787年宪法第1条第9项、第10项分别禁止联邦议会和州议会制定溯及既往型法律。〔5〕国内法对时际法

的规定,在于任何国家既需要变革,也需要法律的稳定与安全,时际法正是对这两方面的平衡。与国内社会一样,国际社会也需要法律的变革和稳定这两者的平衡。但在国际法上,时际法的发展比国内法晚。国际法上时际法的概念,是1928年美国和荷兰帕尔马斯岛争端中由仲裁人胡伯(MaxHubes)首次引入的。他所表述的时际国际法是:“一个法律事实应当按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而不是按照因该事实发生争端时所实行的法律或解决这个争端时所实行的法律予以判断。6〕对涉及过去缔结条约的案件,菲茨莫里斯认为,“对此类案件中的情势应加以评价,对有关条约进行解释。这种评价与解释,应依据其当时的国际法规则而不是今天存在的规则”。7〕时际法作为国际法中的一种理论,多扩展适用于领土争端案件和条约解释的司法实践中。〔8〕

20世纪70年代,以专著形式对时际法进行研究的有法国国际法学者保罗.塔韦尼埃的《国际公法中行为与规则在时间上的适用的研究财际法或过渡法的问题)〉〔9〕以及德国国际法学者沃尔夫一迪特里希。克劳哲一阿布拉思的《时际国际法一国际法规范的时间上的适用范围》。〔10〕我国国际法学者李浩培1983年的《论条约法上的时际法》和2001年DWGeg的专著《时际和条约法〉〔11〕则主要阐述了条约法和时际问题的联系。国际法研究院也于1968年指定丹麦国际法学家马克斯。索恩逊(MaxSoeien)为专题报告员与第11委员会进行对“国际秩序中的时际法问题”的研究。1975年国际法学会威斯巴登年会的同意,并以决议的形式加以确定。该决议明确指出:1.除另有

表示外,任何国际法规则的现时适用范围,应根据任何事实、行为或情势必须按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规则来判断这项一般法律原则予以确定;2在适用这项原则时:(1)任何有关单一事实的规则,应适用于该规则有效期间所发生的事实;(2)任何有关实际情势的规则,应适用于该规则有效期间内存在的情势,即使这些情势是先前产生的;(3)任何有关一项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或非法性的规则,或有关其有效条件的规则应适用于该规则有效期间内所发生的行为”。〔12〕

二、时际法与国际法

作为最早提出国际时际法的经典案例,帕尔马斯岛案〔13〕中需判断的一个法律事实是,16世纪早期西班牙声称发现岛屿的时候,“发现”本身是否足以产生对岛屿的领土主权。对此,胡伯提到三个不同时期的三个法律:法律事实发生时正在实行的法律、因该事实发生争端时正在实行的法律和解决该争端时正在实行的法律。对这三个时期的法律如何看待?胡伯认为据以判断该事实的法律只有一个,即该事实发生时正在实行的法律。国际法上时际法原则的精髓也是“法律不溯既往”该规则所说据以判断一个事实发生以前而在事实发生时尚未废除的法律。〔14〕对需要判断的法律事实,胡伯认为,“对于在某个时期盛行的各种法律体系中的哪一个能适用于某特定情况(所谓的时际法)必须对权利的创设和权利的存在加以区分。创设权利的行为应依权利产生是有效的法律这一原则,要求权利的存在,即它的持续显

示应当不断满足法律演变后要求的条件。”〔15〕这段陈述的前半部分还限制在“发现”的事实上,后半部分强调“创建权利的行为”汲发现的行为)随后权利的存在依赖于“权利的持续明示”;仲裁人需判断的另外一个法律事实是,西班牙在涉案的《巴黎条约》缔结和生效的“关键日期”是否实际拥有主权。案件中荷兰胜诉的原因之一,就是提出比西班牙更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权利机构对岛屿的控制和联系。〔16〕然而,条约法中所涉及的时际问题却复杂得多。很多案件中争端方的权利都来自于很早以前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的行为或所缔结的条约。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似下简称《条约法公约》)对时际法明文规定在第242852、5364、70条中。〔17〕《条约法公约》第28条的标题是“条约不溯既住”并规定:除条约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经确定外,关于条约对一当事国生效日以前所发生之任何行为或事实或己不存在之任何情势,条约之规定不对该当事国发生拘束力”。〔18〕《条约法公约》对“条约不溯既住”的确认带来公约自身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公约第4条规定:“本公约不溯既往。以不妨碍本公约所载任何规则之依国际法而毋须基于本公约原应适用于条约者之适用为限,本公约仅对各国于本公约对各该国生效后所缔结之条约适用之”。〔19〕这个规则主要包含两个原则:第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规定的规则,有些是新创的。例如:第65至67条关于主张条约无效、终止、退出或暂停施行的程序的规定。这些规则应仅适于各国在该公约对之生效后所缔结的条约,所以不溯既往;第二,有些国际法规则,如习惯国

际法规则和一般法律原则,它们对各国的拘束并不依赖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所以这些规则不因载在《条约法公约》中而其适用受第一个规则的限制。[20]这里所说维也纳公约新创的规则不溯既往,实际上超过了一般的不溯既往,而进一步使新创的规则发生推迟的效果,所以可以称为推迟效果原则。

三、时际国际法与国际海洋领土争端

时际国际法在解决海洋领土争端中往往涉及几个问题:首先是“关键日期”的选择,它与争端解决机构对证据的采信和甄别有直接联系;第二是海洋领土所涉条约的时际问题。

在考虑关键日期的问题上,胡伯在帕尔马斯岛案指出,“如果领土主权发生争端,习惯的办法是审查哪一个主张的国家拥有所有权高于其他国家所可能提出的主张。但是,如果这种争讼是以另一方己经实际显示主权的事实为依据,它不足以确定使领土主权在某一时间有效取得所依据的所有权,而还必须表明领土主权是继续存在并对争端的裁决必须认为关键之时是存在的”。21〕争端中总会有某个日期、或某几个日期对评估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对关键日期的选择属于受理

争端的法院权限内的事项。在某些情形下,则依据事实和争端存在之前行为的决定程序的实践必要性予以确定。在后一种情形下,法庭仅在对使用证据,特别是排除构成当事方自利行为(争端显然存在的日期的当事方行为)的证据方面适用关键日期。如果关键日期之后发生的行为和声明的证据并不具有自利性质,那么它们也是可接受的。

在帕尔马斯岛案中,胡伯需要考虑西班牙对该岛在1898年这个关键日期(《巴黎条约》缔结和生效的日期)是否存在主权。在东格林兰岛案中,“关键日期”成为案件的焦点。丹麦意图自1931年7月10日开始对争议岛屿进行主张。如果丹麦的主张得到支持的话,那就意味着争议领土并非“无主地”(ernulfus、挪威的公告为无效,而丹麦从该关键日期起建立对岛屿的主权。在英法“曼基埃群岛和埃克里荷斯群岛案”中,法国主张英法间签订渔业协议的1839年为关键日期;而英国主张以两国签署特别协议把案件提交国际法院的1953年为关键日期,原因是在此日期前,争议“并没有被具体化域“冻结”)”。〔24]国际法院最终没有特别选出一个关键日期。在阿根廷与智利边界案中,法庭说,“关键日期的概念在本诉讼中没有一点价值,法庭己经审查了向它提交的所有证据,不管这些证据是否与有关行为有关”。^因此,关键日期的选择可以使法院把除该日期外无关联的证据排除在外,有时对争端显得至关重要。

〈〈条约法公约〉概定了条约不溯既往的原则。公约第4条中规

定该条约本身也不溯既往,这其实是为了在条约规则和习惯规则间达到平衡,这样可以使得大量能代表国际习惯法的条约从该公约通过之时起适用。263然而在实践中,国际法院将《条约法公约〉〉条约解释的条款作为“国际习惯法”看待,对那些涉及到重要日期并且在该公约通过前就存在的条约中进行解释。可见,在领土争端解决中,国际法院往往在实践中倾向于把《条约法公约》中条约解释的规则视为“国际习惯法”,从而对涉及争端的条约进行解释。

国际海洋法的重点

国际海洋法 海洋法是现代国际法中一个重要分支,是本课程学习的重点部分海洋法调整和平时期的海洋法律关系,包括航行、捕鱼、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所有海洋活动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海洋法的内容主要是:各海域的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以及在海洋上从事各种活动所应遵循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21世纪是开发海洋的世纪,海洋法将显得特别重要, 海洋法的编纂,在国际法上是比较晚的。海洋上适用的规则,大部分是习惯国际法规则。1958年在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制定的四个《日内瓦公约》对这些规则作了初步的编纂并加以发展。 1982年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签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为《公约》)是一部最完全的海洋法法典。此公约已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加入,《公约》所定的规则已为大多数国家接受并已在广泛适用了。本章内容是根据《公约》规定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编写的学习时应该注意:(1)联系历史上形成的习惯规则进行对比研究从中认识海洋法的发展和现状; (2)注意《公约》规定的规则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认识《公约》在各国海洋实践中的作用; (3)根据我国的有关立法,把我国的立法的海洋法结合起来研究,把海洋法的规则运用到我国的海洋实践中去。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有漫长的海岸线,沿岸面对黄海、东海和南海三个半闭海,有连绵不断的沿岸岛屿和远洋群岛,有丰富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由于与相向或相邻国家的海上边界尚未完全划定,学习本章时应尽量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强本学科的实践性。 本章主要内容: 介绍海洋法的概念,历史发展和编纂情况,对海洋法的产生、演变和现状作了系统的说明,其中着重介绍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召开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订情况,对《公约》生效后的情况作了简要的说明。这是学习海洋法所不可缺少的知识。介绍各海域的名称和分布,有助于读者对海洋法的内容有初步的了解。介绍各海域的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这是本章的主体部分,文内几乎全部是海洋法的基本知识,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和熟记。因受篇幅所限,文内未能更多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为了加深了解,读者有必要选读报刊上的有关文章或其他有关参考书,联系实际,加深了解。对国际海底区域的介绍,主要是根据《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内容编写的。《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的签订和生效后,这部分的内容有了较大的改变。文内有了简单的说明,读者学习这部分时应特别细心领会。 本章的基本概念: 1.海域;2.内水;3.海峡;4.海湾;5.历史性海湾;6.领海;7.毗连区;8.专属经济区;9.大陆架;10.公海; 11.国际海底区域;12.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13.群岛水域;14。群岛国;15.专属渔区;16.基线;17.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18,领水;19.闭海;20.半闭海;21.陆锁国;22.地理不利国;23.沿岸贸易权;24.无害通过权;25.过境通行权;26.群岛海道通过权; 27.自然延伸原则;28.渔业可捕量;29.捕捞能力;30.剩余可捕量;31.传统捕鱼权;32.单一开发制;33.平行开发制;34.公海自由;35.海洋自由论;36。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37.海洋划界; 38.等距离/中间线原则;39.海洋划界的公平原则;40.考虑一切有关情况原则。 本章的基本理论: 1.海洋自由论;2.领海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3.毗连区的性质和法律地位;4.专属经济区的性质、法律地位;5.大陆架的法律概念和范围;6.沿海国在专属经

国际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国际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国际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1971年10月,新中国恢复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随即加入了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并积极参与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起草和审议工作。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目前学界仅对中国政府参加联合国海洋会议的过程进行了叙述,对很多问题未进行深入探讨。重新审视这段历史,可以看到中国政府在海洋法会议上关于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观点和主张,既是对国际海洋法发展趋势的把握和推动,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中国海洋法实践的总结说明。中国政府的举措代表着发展中国家扩大海洋论文联盟权益的诉求,对《公约》的最终形成产生了积极影响。 一、中国政府在领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 领海是国际海洋法最基本的制度之一,领海宽度问题历来都是各国争议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1958年和1960年两次海洋法会议争论的焦点。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后,领海宽度、基线是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发展中国家经过艰苦斗争,终于冲破了英、美、德、日等海洋大国代表所主张的3海里的宽度限制,提出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其不应超过12海里的主张,被大会所采纳。这一规定与中国政府的一贯主张相吻合。1958年9月中国政府颁布的《关于领海的声明》就曾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涅)。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

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在海洋法会议上,中国代表团主张各沿海国有权根据本国自然条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本国的安全和民族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地规定其领海范围。1973年3月20日,在海底委员会第二小组委员会上,中国代表团首席代表庄焰就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问题发言指出:“世界上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各不相同,各沿海国海岸的长短曲折,沿岸海底的深浅、陡缓,沿海资源的具体情况,以及同一海域内的国家的接界情况也是多种多样……沿海国家根据本国自然条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本国民族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合理地确定自己的领海,这完全是正当的,合法的,无可非议的。”中国代表亦对菲律宾等八个国家提出的关于领海和海峡通航的条款草案表示欢迎,指出这个草案基本上反映了海峡沿岸国要求维护领海主权的正当愿望,同时又适当地照顾到国际航行的便利,因此是比较合理的,可以作为第二小组委员会工作小组讨论的基础。 中国代表团经过深入讨论后,在1973年提出的《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工作文件》中,全面地阐述了中国在领海问题上的立场,指出沿海国有权根据自己国家的地理特点、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并照顾到邻国的正当利益以及国际航行的便利,合理地确定领海的宽度和范围。文件还指出,同一区域的沿海国,可以通过平等协商,规定该区域的统一领海宽度或限度。沿海国确定的领海宽度和范围,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自己整理 绝对全面)

海洋法 第一节:概论 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 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 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 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年月日至月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年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年月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 第二节:基线 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所有的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而且岛屿拥有其领海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它必须被人占领。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群岛基线划定规则: 、应当包括一个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陆地水域比为:到:之间; 、基线长度不应超过海里,最长不超过海里; 、不应在任何位置偏离该岛的一般轮廓。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群岛基线划定的范围为群岛水域(群岛水域不是内水)。 群岛国可按照规定划定自己的内水。 群岛水域通过分为“无害通过制度”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所有国家的船舶都享有通过除群岛内水外的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可在其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即“群岛海道”,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上空,这就是“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国制度是一种不同于内水和领海的特殊制度。 三、海湾 海湾的概念 国际海洋法山的海湾与地理上的海湾有不同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水曲都是海湾。 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少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构成海湾。反之则不构成海湾。 湾口不超过海里的,为领湾,是内水。超过海里,直线基线应当划在海湾内;如果超过海里,但是被直线基线包围的,该海湾仍是内水。 历史性海湾的概念 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湾口超过海里,但历史上一向被认为是沿海国内水的海湾。 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普遍以有关国家长期在此行使主权,并且周边国家默认这一事实为根据。我国的渤海湾也是历史性海湾

国际法关于领土问题的研究112342341

国际法关于领土问题的研究 ------------中国拥有南海诸岛的主权符合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的规定中国对南海诸岛的先占,是通过中国人民首先发现这些岛礁后在那里进行持续不断的生产、开发活动,以及历代中国政府对这些活动的有效行政管理逐渐确立起来的。因此,中国对南海诸岛领土的主权是在发现和开发的基础上,经过漫长的历史时期,通过国家实践逐渐形成和逐步完善的,是充分的和完全的领土主权,符合国际法关于领土主权的理论和实践。 按照国际法,对领土的发现、命名、开发、经营、利用和保护,并将其作为自己生产、生活的永久性资料,称为领土的固定性。任何一块新领土的发现,根据该地的原始居民属于何国而认定其应属权利,这就是国际法中的原始发现原则。当一块土地被一个国家发现并实施主权管辖后,该土地就成为该国领土的一部分,除非该国自动放弃,其他任何国家不得重新占领,否则就构成侵略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无效和非法的[1]。 一、中国因发现和先占取得了南海诸岛的主权。 (一)发现。在物权法上,对无主物的发现可以构成所有权,这一原则被引入18 世纪以前的国际法中,成为认定“无主地”主权归属的重要法律依据。所谓“发现”,通常是指“自然界的发现或单纯的视力所及”。也有人将其理解为“视力所及”,登陆或不登陆均可[2]。考古工作者在西沙群岛甘泉岛发掘出土“史前文化遗址与遗物”(陶器、石器工具等)[3],证明远在原始社会新石器时代晚期,中国人民就已经发现了西沙群岛。 (二)先占。先占是国际法承认的五种领土主权取得方式之一[5]。国际法规定“先占”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即未经他国占领的无人荒岛和地区;第二,先占的主体是国家;第三,主观上要有占有的意思表示;第四,客观上要实行有效占有,即适当地行使和表现主权,也就是有效占领。

海洋法案例

北大西洋海岸渔业仲裁案 美国-英国 常设仲裁法院,1910年 [案情] 美国独立后,根据英美1783年的《凡尔赛条约》,美国国民有权在案北大西洋海岸的纽芬兰、拉不拉多极其其他地方捕鱼。后来英国人为此条约已为本1812年的战争所废除了。两国经谈判后,于1818年签订新约,新约第1条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北大西洋海岸捕鱼和在港湾维修渔具。两国后来对该条规定的范围和含义以及美国国民根据该条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发生争议。在1821-1907年间,拿捕鱼船的事件经常发生。1909年1月27日。两国签订特别协定,把争端提交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解决。双方从仲裁法院的仲裁名单中选派拉马式(奥匈帝国法学家)、洛赫曼(荷兰法学家)、格雷(美国法学家)、德拉果(阿根廷法学家)、费兹帕特里克(英国法学家)等5名仲裁员组成仲裁法庭。仲裁法庭在1910年7月1日开始审理,1910年8月12日结束,1910年9月7日作出裁决。 [仲裁与裁决] 仲裁法庭的任务是审理仲裁协定提出的七个问题: (1)英国是否可以不用取得美国同意而制定规章,对美英两国国民的捕鱼权利加以某些规定。 (2)美国国民在行使条约规定的自由权利时,可否雇佣非美国国民担任船员。 (3)美国国民在行使上述自由时可否可以不受英国关于入港、报关、支付港务费、报关及其他要求和条件的约束。 (4)美国渔民在利用港湾进行避风、取柴、取水等活动时是否要支付港务费、报关及其他要求。 (5)1818年条约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英国美洲殖民地的任何海岸、海湾、河口、港口三海里内捕鱼、晒鱼等活动,美国认为此权利不包括在条约所指定的范围之内。问题是条约所指的三海里范围应从什么地方算起? (6)美国认为条约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海湾、港口、河口捕鱼,条约所指的海岸在哪里?是否在纽芬兰从开普雷到拉莫岛之间的海岸,纽芬兰从开普雷到奎盘岛之间的北岸和在梅达兰岛海岸? (7)美国国民拥有的船舶在利用条约所指的海岸行使上述自由权利时是否享有商业上的优惠? 上述问题中,第2、3、4、7等题是否关于美国国民行使捕鱼权的细节问题;第1题是关于英国的管辖权力范围问题;第5题是请求法庭对海湾下定义;第6题是请求法庭对北美洲海岸下定义。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对上述问题进行辩论。 关于第一个问题。英国认为它有权通过加拿大或纽芬兰直接或间接就(1)捕鱼的时间、日期和季节、(2)捕鱼的方法和工具、(3)类似的其他问题作出规定,那是不用取得美国同意的。美国则认为英国无此权力,除非此措施的适当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平性由英美两国共同协商确定。 关于第二个问题。英国认为条约给予美国国民的权力是专属性的,不能适 用于非美国国民。美国认为条约并没有授予美国规定美国渔船船员国籍的权力。 关于第三个问题。美国认为它的国民未经美国同意,不受英国关于入港、 报关和支付港务费用等要求的规章的约束。美国声称:其渔船入港时应作出通

海洋法之习题

海洋法之习题 1 一、判断题 1.公海自由原则决定了在公海不存在任何法律制度。(F) 分析:公海自由并不意味着毫无限制或处于无法律状态,公海在长期以来形成了公海的法律制度。 2.国际海底区域上覆水域的法律地位与国际海底区域相同。(T) 分析:国际海底区域上覆水域是公海,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国家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或在 公海上行使属地管辖。国际海底区域是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行使财产。 3.紧追只有未曾中断,才能在领海和毗连区外继续进行。(T ) 分析: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内水、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紧追可以追入公海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以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一旦中断,紧追权就告结束。 4.内水与领海的主要区别是:内水不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T) 分析:沿海国对其领海行使领土主权附有一定的条件,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而外国船舶在内水则不存在这种权利,沿海国在内水原则上可以无条件地行使主权。 5.无害通过就是在任何场合下,船舶都必须继续不停地航行,迅速前进,不能停船和下锚。( F) 分析: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过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无害通过要求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但并非任何场合,不可抗力、遇难、救助除外。 6.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执行有关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方面的规律和规章的权利。(F) 分析:沿海国在毗连区享有惩处违背该区域所管制事项如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权利,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该区域内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 7.沿海国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是专属性的,它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明文公告。(T ) 8.在公海上,悬挂两国旗帜的船舶,视同无国籍船舶。( T) 9.沿海国只能采取一种领海基线,即或采取正常基线,或采取直线基线。(F ) 分析:沿海国可以采取三种领海基线,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正常基线、直

国际法上领土取得和变更方式

转筒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有:1,先占(occupation) 2,时效(prescription)3,添附(accretion) 4,割让(cession) 5,征服(conquest) 就现实意义而言,先占和征服已经没有现实意义了,因为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地,而现在世界上基本上不存在空白的无主地了。战争导致的征服已经被国际法所禁止。当然,实际中时效这种方式也基本上没有可能了。 一、从传统到现代:领土变更方式在国际法上的新发展 任何一个国家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都形成了自己的领土,但由于自然的或是人为的原因,取得领土或丧失领土,从而导致国家领土的变化,这就是所谓的国家领土的变更。但由于时代的不同,领土的变更方式各有差异,在传统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和变更方式主要包括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五种,这主要也是因为近代国际法形成时期,领土被视为君主个人的财产,领土与财产之间的类似成了领土变更方式的理论依据。[1](P。144)因此可以说传统意义上的领土仅仅是作为统治者的一项私物,而非现代意义上主权的象征,对于其(除征服外)的立法规定也往往体现出私法的性质,而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公法性。但随着现代国际法奉尊重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为基本原则,这使得传统意义上以武力或威胁而取得领土的方式为现代国际社会所禁止,更加得不到世界各国的承认,由此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例如割让、征服、时效等也就自然而然为国际社会所抛弃,而先占由于缺失其客观前提——无主地,也已经为现代国际

法所摒弃。但现代国际法上仍然承认添附和自愿割让及解决因历史原因而造成的领土争端时限度地承认先占,而其他的一些传统方式仅仅只是在处理领土争议,查明历史真相时提供参考。可以说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过渡到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是国际法发展的历史必然,也是民族主义和国家主权原则不断向前发展的客观结果,更是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反映。 现代国际法除了传统国际法上的添附、自愿割让作为领土取得方式仍有实践外,还产生了一系列领土变更的新方法,例如民族自决、全民公决、收复领土主权。 二、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新方式 〈一〉、民族自决(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民族自决权”(又称民族自决原则)一词源于德语“Selbstbestimmungsrecht”它是德国学者最先使用的①。民族自决原则的概念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正式提出来的②。卢梭“主权在民”思想则有力的丰富了该理论。可以说,不断发展的民族自决观念已经开始与民族国家理念结合在一起,这为拥有主权的民族国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真正为国际法文件所采纳的始于美国总统威尔逊,在其著名的十四点纲领中将民族的区分与国家的边界联系在一起的设想。民族自决原则通过在一战中后的广泛传播和一定的承认,在二战后得以完全确认,并将其写入联合国宪章,存在于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五条之中,宪章则是第一个正式规定民族自决的条约,使它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另外在1960年联合国大会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 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 (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 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况且,等距离原则并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海洋政治战略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海洋政治战略 摘要:海洋是每个国家必争之“地”,但是又不能随便的争夺,因为每个国家的海洋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去进行分配,不得擅自的占有和掠夺。每个国家的海洋意味着经济,经济是决定一个国家的强弱,所以每个国家都会根据自己国家目前的状况来制定海洋政治战略,此战略也会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而跟着改变,以此来保护好自己国家的经济不会被别的国家控制和不会向后倒退。通过此战略强化自己的海军,进而保护国家的所有利益和对他国实施人道主义救援。 关键字:经济发展海洋战略 海洋是每位渔民赖以为生的工厂;海洋是每位人民种类丰富的食材基地;海洋是每位公民不可或缺的利益;海洋是每个沿海城市至关重要的高速公路;海洋是每个海洋国家重而视之的战略要地。 海洋是地球的大股东,他占有百分之七十一的股权,怠慢他的国家必定会失去更多。所以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海洋政治战略,并且会随经济的发展做出改变。我国是众多国家中经济发展比较快速的国家之一并且我们有广阔的海洋,所以我国的海洋政治战略也会比较快的发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结和生效,对当代国际关系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但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把双刃剑。公约所确立的主要国际法制度包括领海与毗连区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大陆架制度、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通过制度、公海制度、群岛和群岛国制度、国际海底区域制度、海洋环境保护与保全制度、海洋科学研究与技术转让制度、海洋争端解决制度等。这些新规定和新制度的确立,对于建立国际海洋新秩序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其积极影响包括:12海里领海制度突破了西方传统海洋大国坚持的窄领海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为各沿海国确立国家管辖区域提供了国际法律制度依据;国际海峡通行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世界海洋贸易的发展;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确立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和制度;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创立有助于争端解决;沿海国、港口国污染管辖权的确立打破了传统的污染专属管辖权。但是,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世界各国主张折衷、妥协的产物,使得诸多矛盾与分歧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依然存在,甚至某些矛盾还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而日趋尖锐,并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的负面影响主要包括:首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导致国际海洋划界争端的加剧,其根源主要在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划界原则的规定过于笼统、含糊,导致各国对海洋划界原则的理解和适用产生巨大的分歧。其次是专属经济区内海上冲突的可能性增多,其根源主要在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不完善,为少数海洋大国在他国的专属经济区进行军事侦察等活动提供了借口。最后,“剩余权利”问题的消极影响开始显现,主要表现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许多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在当前最为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为由围绕海洋和平利用以及海上反恐等问题所引发的争议。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陆地大国,也是一个陆地强国,拥有多达960万平方公里的陆地领土。事实上,我国也是一个海洋大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海洋绝对面积有460多万平方公里,位居世界第四,我国海岸线18000公里,岛屿线14000公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我国对12海里以内38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具有完全主权。连同24海里毗连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最长350海里的大陆架,我国总体管辖国土面积应是1420多万平方公里。另外,在我国管辖区内,还有6500多座岛屿。但是我国的广大人民海洋意识淡薄,轻视海洋的价值,令人堪忧。 在一个人民海洋意识淡薄的年代,并且我国刚开始发展经济时代,当代领导人邓小平同志经过冷静地分析当前形势,制定了一个解决海洋争端的方略,方略内容是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其中“主权属我”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首要条件。邓小平同志曾

国际法经典案例英挪渔业案

英挪渔业案 英国诉挪威 国际法院,1951年 【案情】 英国长期以来在挪威海岸外的海域捕鱼。自17世纪以来,英国就经常在捕鱼方面与挪威(当时是丹挪王国)发生争执。1911年后,英挪两国还发生过几次捕鱼争端。1933年,英国向挪威政府提出一份备忘录,指责挪威在划定领海基线上所采用的方法不合法。1935年7月12日’挪威颁布一项国王诏令,诏令宣布北纬26°28'8”以北的海域为挪威专属渔区。根据该诏令,挪威沿岸以其外缘的高地、岛屿和礁石的48个点为基点,用直线把这些基点连成直线基线,宣布基线向海一面4海里的海域为挪威的专属渔区。英国在1933年已曾经反对过挪威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并认为挪威采用的直线太长(最长者达44海里)。挪威1935年的诏令颁布后,英挪两国进行了多次谈判,但没有结果。在1948-1949年间,英国很多渔船被挪威政府拿捕。1949年9月28日,英国以请求书向国际法院起诉,要求国际法院指出挪威划定领海的方法是否违背国际法。因英挪两国均已接受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国际法院接受了这个案件,对英挪两国的渔业争端进行审理并在1951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 【诉讼与判决】 1.诉讼要求。特别协定请求国际法院:

(1)宣布适用于划定基线的国际法原则。挪威政府将根据这条基线向海一面划出一个延伸4海里完全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的专属渔区,这条基线的确定应尽可能考虑双方的论点,以避免两国发生进一步的法律争议。 (2)如法院认为挪威政府有权划定上条所指的渔区并把该渔区只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请对挪威政府对在该线以外的区域干扰英国渔船所造成的损失判予赔偿。 2.诉讼主张。 英国政府认为挪威政府1935年诏令所划出的线不是依照国际法划出的,并认为本案应适用的原则是:领海基线必须是最低潮线;连接内水的封闭线不应超过10海里。 挪威不否认有这些规则,但认为这些规则对挪威不适用,并坚持说它所采用的划定基线的方法,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是符合国际法的。 经过书面诉讼和口头诉讼后,国际法院认为本案须研究三个问题: (1)英国提出的原则是不是国际法的正确说明? (2)挪威的方法是不是符合国际法? (3)挪威的国王诏令是不是正确地适用了这种方法? 3.法院的分析。 法院认为在处理这个案件时,有几个基本点是必需考虑的。第一个考虑是领海从属于陆地的观念。沿海国正是根据陆地才有权取得

海洋法

海洋法 一、判断题(每题1分) 1. 现代海洋法不仅调整和平时期的海洋法律关系,而且调整战争时期的海洋法律关系。 对 错 2. 《海洋法公约》规定,个人或法人可以不经过本国政府而直接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出某些申请,国际海底管理局应该受理。 对 错 3. 在罗马时期,海洋的法律性质被认为海洋是共同使用的对象。 对 错 4. 到了中世纪,由于战争的需要,促使一些国家对在其势力控制下的海域提出主权要求。对 错 5. 塞尔顿在《锁海论》中论述了英国对其周围的海面有处置和控制其使用的权力。 对 错 6. 《日内瓦海洋法公约》中的《公海公约》和《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基本上是传统习惯规则的编纂。 对 错 7. 联合国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上达成了领海和渔区为12海里的决议。 对 错 8. 领海基线向陆地的一面海域,称为“内水”,领海基线向海洋的一面海域,称为“公海”。对 错 9. 正常基线就是沿岸的低潮线,即海水退潮降到最低点的那条线。 对 错 10. 我国的《领海与毗连区法》规定中国的领海基线采用正常基线。 对 错

11. 内水不仅包括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同时也包括沿岸的港口、海湾和海峡。对 错 12. 海湾沿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时,该湾的法律地位和分界,一般依《海洋法公约》处理。 对 错 13. 严格说来,领水应指一国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对 错 14.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但外国船舶和飞机可以在领海上无害通过。 对 错 15.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我国的领海的权利。 对 错 16. 如果通过中的外国船舶作出非无害的行为,沿海国可对它行使完全的管辖权,可对它实行扣押或拿捕。 对 错 17. 沿海国有权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 对 错 18. 《海洋法公约》规定,毗连区的范围是从领海量起,不得超过24公里。 对 错 19. 专属经济区的内界是领海的外界,外界是从领海外界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对 错 20.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规定,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沿岸国有权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对

2014国际法作业题与案例分析模拟题 (1)

国际法作业题 第1次作业: 单项选择题 1、构成国际法渊源之一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D )。 A国际法的原则和基本原则 B “文明国家的法律良知” C各个国内法的一般原则D来自各国法律体系的共有原则 2、被称为“近代国际法之父”的法学家是( B )。 A.博丹 B.格老秀斯 C. 边沁 D.宾刻舒克 3、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 B )。 A克林顿B格老秀斯C普芬道夫D瓦特尔 4、下列各项中,只能针对本国人行使的是( B ) A.领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性管辖 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是( D ) 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B.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C.民族自决原则 D.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6、在政府承认的方式上,国际法上一般把默示承认方式称为( D )。 A.新正统主义 B.史汀生主义 C.威尔逊主义D艾斯特拉达主义 7、在条约继承问题上,国际法领域达成共识的观点和主张是( C. )。 A.国家继承的对象是国家的基本权利B.人身条约一般应予继承C.非人身条约一般应予继承D商务、引渡、司法协助等方面的条约必须继承 8、国际条约法必须经过国内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发生效力的国家是( ①) A.美国B.英国 C.德国D日本 9.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3 ) A.善意原则B.国际道义C.条约必须遵守D.主权平等 10.导致国家继承的原因是国家的(2)。 A.权利义务的转移B.领土变更C.新政府取代旧政府D.财产和债务的转移 11.从国际法主体的意义来说,美国是(2)。 A.单一国B.联邦国C.邦联国D.永久中立国 1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1 ) A.领域管辖B.国籍管辖C.保护性管辖D.普遍管辖 13、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其他国家对新中国的承认,属于对(2)的承认。 A.新国家 B.新政府 C.交战团体 D.形成独立国家的民族 1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3)倡导的。 A 中国 B 中国和印度 C 中、印、缅 D 中国和缅甸 15、新中国成立后对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的态度是(3) A 一律废除 B 一律承认 C 分别予以承认、废除、修改或重订 D 全部接受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 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 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一)国家 (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法律地位 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 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三)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四)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的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 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 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 三、一般法律原则 第一章导论 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原则宣言》 (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三)不干涉政原则 (四)国际合作原则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国家的概念 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一)永久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四)主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 2、平等权 3、自卫权 4、管辖权 国家的基本义务 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政 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 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 国家管辖豁免 (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 (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 (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二)国家豁免的围 1、绝对豁免 2、限制豁免 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 国家承认概念 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 国家承认的条件 两个条件限制: 一是承认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实体,而不是其他实体。 二是被承认的新国家建立的政治基础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 政府承认 一种对新国家承认的同时对该国政府的承认 另一种一个既存国家部发生了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 国家继承的容和规则 (一)条约的继承 政治性条约(同盟、友好、共同防务条约)不予继承 处分性条约(领土、河流、边境等)一般应继承 有关经济贸易、司法协助、引渡是否继承,有争议 1978年《关于条约继承的公约》 1、部分领土转移:自继承之日起,被继承国条约停止生效,继承国条约对该领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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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案例 第一章导论 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 享有豁免权。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 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 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 释放及其船长。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 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 的独立审判活动。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否合符国际法? 1、因涉案的船舶不属于A国“国内机关和个人”,所以,本案不适用“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的规定。 2、由于两国有通航航海条约,且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此通航航海条约的。 3、既然该通航航海条约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那么,此涉案船舶属于B国的邮船,则应当享有豁免权,因此,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 做法是不合法的。 4、A国的“三权分”立属于该国国内法律制度,不能对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家法的基本原则 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 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家法原则? (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原则。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A国出兵支持B国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B国的港口、石油设施等.在B国港口布设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动.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第三章欧盟经济国际法上的国家 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1997年7月1日前,他取得“英国属土公民护照” 。7月1日后,他经常持此护照到A国进行商业活动,在那里建立了商业活动中心。 2003年,A国政府向甲订购军服30万套,约定:交货2个月后第三个工作日以美元结清货款,甲放弃外交保护。甲交货后,A国发生金融危机。到付款之日,A国政府以不可抗力的理由拒绝付款。甲要求与它达成付款和补偿协议,也被拒绝。于是,中国政府驻A国使馆 向A国外交部过问此事,但被指责为干涉内政。其理由是,中国物权介入此事,因为甲不 是中国人,而且他放弃了外交保护。 A国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第六章海洋法

第六章海洋法 本章所涉法律及文件 1、《日内瓦海洋法公约》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日内瓦会议) 制定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制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58年9月4日 4、《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 国务院1964年6月8日发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国务院1979年8月22日批准 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1992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1996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一节概述 一、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确定各种海域及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 二、海洋法的内容 1.区划各种不同的海域,包括领海,内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 国的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2.确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海域的管辖权:①完全管辖权,如内海,领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 ②部分管辖权,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③无管辖权的海域, 如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不同的海域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各国拥有不同的权利。 3、明确各国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 4、规定各国在从事海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海洋法的编纂 (一)渊源:习惯和条约 特点:海洋法的大部分原则和规则都是国际习惯法规范。编纂的也是对海洋活动的惯例和海战规则的公约。 (二)编纂 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制定四个《日内瓦公约》初步编纂 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签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部最完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海洋法

海洋法是确立海洋区域的法律地位,规范各国在海洋活动中有关行为的国际法分支。海洋法规则中有许多是古老的习惯法规则,是在长期的国家海洋实践中形成的。联合国成立后,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对海洋法有关内容进行了大规模编纂和发展。目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认为是最全面完整的海洋法法典。我国1995年批准该公约,成为公约缔约国。《海洋法公约》将海洋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区域,并规定了各个区域的不同法律制度。 一、内海及有关制度 (一)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是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领海基线的划定可以有两种: 1、正常基线,或称自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低潮线作为基线,也是领陆与海水的自然分界线。 2、直线基线是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二)内海考试资料网 内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海湾是指海洋深入到陆地而形成的水曲。从国际法角度,水曲的面积不小于以其封口线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时,该水曲才视为海湾。 内海湾是指沿岸属于一国,且其天然湾口两端的低潮点之间的连线不大于24海里的海湾。超过24海里的海湾则为非内海湾,其24海里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直线基线以内的水域才是内诲,但是历史性海湾作为内海湾不受此限制。历史性海湾需要两个条件:(1)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作为内海行使主权; (2)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明示或默示地承认。 历史性海湾不论自然形态如何都是内海湾,如我国渤海湾。此外,位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称为内海峡,如我国琼州海峡。内海是一国的内水的一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领陆一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国家对于内海及其资源拥有完全的支配管辖权利,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其内海。外国船舶如获准进入内海从事运输或贸易,须驶入指定的开放港口。并遵守该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三)港口制度 关于港口制度,国际社会有包括《国际海港制度公约》及其附则在内的一些国际条约。我国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籍船舶管理规则)、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与有关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主要包括: 1、进出港口。外籍船入港应在其预定到港前一周向我国有关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如获准人港.须在抵港前24小时报告其预到港时间及船体前后吃水情况。入港后其应呈报进港报告书、船舶证书和其他报表,接受港监、海关、检疫和边防等检查。其出港时也须提交报告书及有关文件,经查验后方可出港,对于处于不适航状态、违反我国法规、发生海损未结应缴款项且不能提供担保或法定其他情况下的外藉船,可暂时限制其出港。 2、航行停泊。外籍船进港及在港内的航行、移泊,需接受港监指派引航员的强制引航;船上武器弹药抵港后交由港监封存;不准在港口内从事射击、游泳、钓鱼、鸣放鞭炮烟火或其他危及港口安全秩序的行为:白天应悬挂船旗国的旗帜;遵守有关挂旗及港口信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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