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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DZ分行诉中国公司票据纠纷案

评DZ分行诉中国公司票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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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DZ分行诉中国公司票据纠纷案

贾和平[案情简介]

1996年2月7日,德国金属处理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德国金属公司”)因供给中国资源联合开发总公司(下文简称“中国公司”)一批旧钢轨而开出一张金额为190万美元、有效期至1996年5月7日、付款人为中国公司、收款人为“我们自己指示的指示人”的汇票。之后,德国金属公司以空白背书的形式将该汇票转让给德国B银行。该银行取得汇票后,作出内容为“请付给指示人D为银行托收款额款项”的背书,委托D银行Z分行(在中国大陆注册登记、经营,下文简称“DZ分行”)收款,并将该汇票邮寄给DZ分行。DZ分行收到该汇票后向中国公司提示承兑,开在汇票左侧上端加盖了托收印章(审理过程中,DZ分行称其加盖印章的意思表示是应德国B银行的要求为该汇票作保证)。中国公司则在托收印章处加盖了其行政印章,但没有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在该汇票有效期届满前,DZ分行以书面形式向中国公司提示付款。中国公司于1996年5月6书面答复因货物存在与合同要求严重不符的问题拒绝承付该汇票项下的货款,并请DZ分行慎重处理该业务的货款支付问题。汇票到期之后,DZ分行数次向中国公司发出付款指示通知书,中国公司均表示拒付。1996年5月13日,德国B银行电传要求DZ分行基于汇票保证人身份支付汇票款项及迟付利息。同年5月17日,DZ分行通过北方信托银行汇付了189万美元到德国B银行的帐户,该款已扣除了DZ分行的担保佣金等有关费用1万美元。DZ分行付款后要求中国公司付款未果,便以汇票保证人的身份,依照我国《票据法》,《担保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国公司承担付款的票据义务。DZ分行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更正为以委托收款人的身份向中国公司主张票据权利;之后又更正为以票据持有人的身份向中国公司主张票据权利。

[一审、二审和再审之判决]

一审期间,DZ分行出具了一份由德国B银行于1996年7月29日发给DZ分行的传真,其内容为:由德国金属公司出具的汇票已由付款人中国公司承兑并经DZ分行保证,该汇票金额为190万美元,已由德国B银行贴现,并于1996年2月28日付给德国金属公司。DZ分行据此证明其是该汇票的权利所有人。一审法院认为,审理过程中,中国公司不否认其承兑的意思表示,故其承兑行为有效。DZ分行因没有在汇票上记载“保证”的字样,故保证无效,其以汇票保证人身份要求中国公司支付票据款项,不予支持。DZ分行不是本案诉争汇票的持票人,只是委托收款人,在无委托人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其以诉讼方式行使该票据权利,缺乏法律依据。DZ分行基于保证人的身份付款给德国B银行,由于其保证不具有法律效力,故该付款行为也不具有票据意义上的法律后果。遂于1996年12月10日判决:驳回DZ分行的诉讼请求。DZ分行不服,上诉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期间,DZ提供了一份由德国B银行于1997年1月6日出具的证明书。该证明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领事部的认证。该证明书内容为:我行特此把我行对中国公司的一切权利转让给DZ分行。……我行在收到你行的付款凭证后即将这些索款权全部转让给你行。DZ分行据此证明其享有票据权利。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DZ分行作为委任取款被背书人有权行使该汇票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中国公司拒付汇票金额,DZ分行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中国公司支付汇票金额。中国公司在该汇票托收印戳处加盖了其行政印章,虽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但按照《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有关规定,付款人在汇票票面上签字,即构成承兑。中国公司的盖章已构成为该汇票的有效承兑而成为主债务人,负有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德国B银行于1997年1月6日具函证实将其索款权全部转让给DZ分行(该函已经中国驻德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DZ分行则成为该汇票的合法持有人,故

DZ分行上诉请求理由成立。遂于1998年4月6日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中国公司应支付汇票金额190万美元及利息给DZ分行。中国公司不服而申请再审。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德国B银行已将其对该汇票的索款权全部转让给DZ分行,DZ 分行为该汇票的合法持有人,有权行使票据权利。中国公司的承兑虽缺乏法定形式要件,但承兑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中国公司负有将汇票金额支付给DZ分行的义务。遂于2000年7月10日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涉案诸法律问题]

一、本案能否适用《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涉外票据纠纷法律适用原则

本案二审法院认为,中国公司在该汇票托收印戳处加盖其行政印章,按照《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有关规定,即构成承兑,其具有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一审和再审则认为承兑为中国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承兑有效。

中国公司的“承兑”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仅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也是涉及到票据行为的法学原理。美国法学家、《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起草人卢埃林指出:“法不是本本上的官方律令,法存在于官员或平民的实际活动中,特别是存在于法官的审判活动中,官员们关注争端所做的就是法律。”英国国际贸易法学创始人施米托夫强调:“法律的严格性所要求的是制定规则要明确,适用规则要准确。”司法实践中,准确的理解和掌握涉外票据纠纷法律适用原则,深入分析票据行为的法学原理,是公正审理和裁判涉外票据纠纷案件的基础和前提。我国民法通则和票据法,均规定了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事项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般原则。涉外票据纠纷法律适用一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适用国际条约原则国际条约是国家与国家之间为了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按照国际法的准则,国际条约的效力大于缔约国或参加国的国内法的效力。在审理涉外票据纠纷时,当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规定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是指我国通过正式书面声明加以修改或者作出特定解释或者加以排除的条约中的某些条款。这一原则在我国票据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已有明确的规定。而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对于我国未缔结的或未参加的国际条约,则无当然适用之义务;对于虽已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但我国已声明保留的条款,也无当然适用之义务。1930年签订的《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约》和1931年签订的《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及相关公约,虽为主要国际条约,但我国未加入,故我国无当然适用之义务。

(二)适用国内立法原则涉外票据必然是与我国有关的票据,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亦有发生在我国境外的票据。在我国票据法与我国缔结的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无抵触,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无相应的规定时,均应适用我国票据法。当然适用国内立法原则,并未必适用国内立法的实体规范。

(三)适用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系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我国票据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涉外票据的使用及纠纷的处理,在我国国内法以及我国缔结的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均无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国际惯例。适用国际惯例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原则之一。国际惯例是指国际经贸活动中,当事人反复使用的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标准或准则。按照国际法院的解释,国际惯例是指“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所谓“通例”就是在长期的普遍的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所谓“接受为法律”就是指惯例须经国家和当事人认可,承认它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原则,本案应适用我国票据法相应的冲突规范。案中纠纷涉及到汇票的背书、承兑和保证等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该汇票的背书行为地为德国,有关背书之争议应适用德国票据法,但双方当事人在诉辨过程中均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适用我国法律。承兑和保证行为地为我国大陆,故涉及承兑、保证之争议应适用我国票据法。故本案二审就中国公司的汇票承兑行为效力的认定,适用《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有关规定,显属不当。

二、中国公司仅在汇票上加盖其行政印章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承兑”——票据行为特征及其构成要件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中国公司不否认其作出承兑的意思表示,其承兑时虽无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也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仍应确认该承兑行为有效。本案再审法院认为,中国公司的承兑虽缺乏法定形式要件,但承兑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故中国公司负有支付票据金额给DZ分行的义务。一审和再审的上述认定正确与否,应对票据行为法学原理进行分析之后,方可得出结论。

(一)票据行为特征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六种(我国《票据法》未规定参加承兑和保付制度)。票据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但在票据制度中,基于票据的流通性等要求,票据行为又不同于一般民事行为,其意思表示方式,意思表示内容等又有自己的独特性。具体表现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和独立性。

基于民法中的私法自治原则,对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强调当事人意思自由,包括当事人表达自己意思的方式的自由。在当事人意思表示时,法律所重视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

实性,否则,则允许当事人撤销自己的行为。而票据制度中,票据的流通性使票据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只能通过票据形式识别相对方的意思表示。票据行为者的意思表示要明确无误地到达相对人,就要求票据行为方式的表面化、简单化、统一化,即票据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严格的行为方式进行。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首先表现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以书面方式表达于票据之上。票据权利的发生、转移与行使,无不与票据存在的形式书面密切相关,故票据行为具有完全的书面形式特征,且同时表现为唯一的书面形式,亦即所有的票据行为,都必须通过与之相应票据这一证券书面,来进行其意思表示。其次,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均有严格的款式。为了保障票据的安全性和流通性,易于票据为他人识别,票据记载事项、记载文句、记载位置,均须依法定格式进行。

票据行为的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上记载文字以外的证据对记载文字予以变更。基于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特征,票据债权人不能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也不能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对债权人抗辩。记载行为即意思表示行为。非以票据文字记载的意思表示不具有票据效力。票据行为的解释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完全不同。一般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其书面所表示的文义之外,还可以综合其他相关的情况,来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甚至可以依据其他相关事实,做出与书面所记载文义相反的解释。但对于票据行为,则必须依据所载文义进行解释,而不允许依据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对行为人的意思做出与票据所载文义相反的解释,或对票据所载文义进行补充和变更,也不允许以票据记载内容以外的信息去推断票据行为人的意思。票据行为的文义性旨在保护持票人的权利,加速票据流通。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也称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而独立存在。通常情况下,作为某一法律行为基础的原因关系,对该法律关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票据行为则不受制于原因关系,如作为票据行为原因的买卖、借贷等原因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理、是否合法,均不影响票据行为效力。故持票人无须证明原因关系上的债务的成立与存续,持票人只要能依据票据法律规定,证明票据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其票据权利。而票据债务人,亦不得以原因关系的欠缺或瑕疵,而否定票据关系的成立,并进而拒绝履行应承担的票据金额的给付义务。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同一票据上没有形式上缺陷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效力,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

票据承兑规则有哪些

票据承兑规则有哪些 见票即付的汇票和已到期的汇票,仅需作付款提示,无需办理承兑手续。本票作为承兑或信用证券,发票人就是付款人,也不需向自己请求承兑。付款人在承诺付款以后,需在汇票正面签名并记载“承兑”或“照付字样。票据承兑人到期若不付款,执票人可向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其他债务人代为清偿后,可向其承兑人要求清偿,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时,可就汇票所载条件全部承兑,也可就汇票所载条件进行部分承兑,即使付款人经执票人同意,对票据所载项目的一部分签名承兑,但对其他项目则应作相应修改。那么,票据承兑规则有哪些呢? 一.对票据承兑人的要求 作为票据承兑人在接受承兑后,必须遵循汇票上的付款要求,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能改变承兑日期,因为汇票上所记载的事项,都是由商品交易双方协商达成,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随意变更。而且,在接受承兑后,还须在汇票正面证明。“同意按汇票要求到期支付票款”的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签章,一经承兑的票据,即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不能返回撤销承兑。 二.汇票被拒绝承兑,需写“拒绝证书” 执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如果付款不予承兑或无法承兑的,都属于拒绝承兑行为,票据承兑被拒绝后,除事先说明虽除作拒绝证书外,汇票的执票人应让付款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写出“拒绝证书”,拒绝证书上要写明拒绝理由、金额、年月日等内容并签章。执票人持“拒

绝证书”可向汇票转让的前背书人或其它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三.执票人获得票款前的提示 票据承兑前必须提示,因为汇票一般由债权人执存,在票据流通转让的情况下,付款人通常不知道票据流通转让的情况下,付款人通常不知道票据在谁手中,只有在持票人出示汇票进才能办理票据承兑。要付款,必须先由执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向付款人提示,同时也证明债权人身份。 票据法一般规定有提示日期,付款在执票人提示后,应做出付款与否的答复。由于汇票的到期日是从票据承兑日算起的,所以持票人应尽可能早承兑,付款人在承兑前对汇票不负任何责任。提示票据是执票人取得票款的重要手续,必须严格按规定提示,以保证债权的按时清偿。

票据伪造会承担什么责任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c3062481.html, 票据伪造会承担什么责任 票据是国际、国内商事交易中重要的支付手段和信用工具,“是商品交易的血管里流动着的血液”,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世界经济贸易的交往日益频繁,票据的使用也会更加广泛。然而,在实践中常常出现票据伪造的问题,严重影响着票据信用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关对伪造票据法律后果的认识和处理,一直是各国票据法乃至国际票据统一立法的难点。因此,如何规范票据伪造行为,对于减少票据纠纷,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体现票据法秩序、自由、公正和效益的角度出发,拟对票据伪造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票据伪造概述 票据伪造是票据瑕疵的一种。票据瑕疵,是指影响票据效力的行为,即由于票据当事人或其他人进行了这些行为,致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受到影响。而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为票据行为的行为。广义的票据伪造指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具体包括出票行为的伪造,背书行为的伪造,承兑行为

的伪造,保证行为的伪造等。狭义的票据伪造仅指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也称出票伪造。 从上述对票据伪造的定义理解,我们可以归纳出票据伪造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人为伪造行为 行为人人为伪造行为当然是票据伪造行为的首要要件。伪造行为本身是非法的,自然不是一种票据行为。票据伪造行为是假冒他人名义伪造行为,如果是受人之托而在票据上签章,则是合法的票据代理行为。我国《票据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故如果没有代理权而在票据上签章,又表面是代理关系的,属于无权代理,而不算作是票据伪造行为。假冒他人,只要签章人不是伪造人自己的,无论被假冒的他人是否存在,均不影响伪造行为的构成。 (二)行为人以骗取钱财为目的。 伪造票据的行为是一种直接故意的违法行为,其行为的目的就是

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问题研讨(doc 9页)

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问题研讨(doc 9页)

中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公司治理中心主任鲁桐 摘要:通过对中国上市公司一百强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评价,并与2005年情况进行对比,中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的改善在很大程度上是形式的改善而不是实质性的改善,我们还需要在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等方面作 *本文系作者在2006年3月28日在由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和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论坛”上的发言,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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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十年中股票总市值占GDP 的比重。从1995年到2000年,这个比重持续上升,到2000年,股票的总市值占GDP 比重达到53.75%,超过50%,从2000年前后,这个比重一直下降,到2005年股票市值仅占GDP 的18.61%。对此大家都感到很奇怪,中国经济各方面发展都非常迅速,为什么从股票总市值来看却在不断萎缩,这说明证券市场和公司出现了问题,需要我们作出进一步回答。 下面这张图是国内证券市场历年筹资的总 额,从筹资总额我们也同样看到前面那样下降的趋势,2000年上交所筹资达918.92亿元,但2005年上交所筹资不到300亿元,这说明在证券市场 图2 中国深沪证券市场2005年末股票总市值占GDP 比重(%) 37.43 36.38 18.61 14.50 5.94 23.18 45.37 53.75 32.26 25.34 23.54 10 20 30 40 50 60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银行承兑汇票相关定义和解释

银行承兑汇票相关定义和解释2009-03-06 10:41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含)。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具备的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1、对于卖方来说,对现有或新的客户提供远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销售额,提高市场竞争力。 2、对于买方来说,利用远期付款,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与需求,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 3、相对于贷款融资可以明显降低财务费用。

适用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公司 适用于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有延期付款需求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医疗卫生、机关学校等单位。银行承兑汇票包买银行承兑汇票包买是指银行根据包买申请人(持票人)的申请,无追索权买入其持有的、由符合同业授信管理规定银行承兑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远期银行汇票的一种授信业务。 适用于银行承兑汇票包买的公司 1、存在改善财务状况需求的大型集团客户,尤其是各级国资委监管的大型国有企业。 2、财务制度较为严格,希望降低票据应收风险的企业,主要是大型外商投资企业。 银行承兑汇票包买的优点 1、买方的最终付款风险转由银行承担,在基础交易真实合法的基础上,银行对已支付的贴现款项无追索权。 2、卖方远期应收票据变为即期的现金收入,财务状况得到实质改善。 3、卖方资金周转率提高,便利资金周转。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它组织;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

公司治理进入阳光下治理新阶段后,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合规性提高,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偏低,这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面临的最突出问题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 治理改革新阶段:关注有效性 公司治理改革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焦点问题,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对于保证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二十年来,全球公司治理的关注主体已由以美国为主逐步扩展到英国,美国、日本、德国等主要发达国家,目前转轨和新兴市场国家公司治理问题备受关注;关注内容也随之从治理结构与机制的构建,扩展到治理模式与原则,以及目前的治理质量与治理环境。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公司治理改革是企业变革的核心,可以说中国企业改革走过了以公司治理为主线的三十余年。如果以交易所的成立作为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实践的真正开始,这期间中国上市公司治理也大致经历了公司治理理念的导入,关注结构与机制、治理模式与原则、治理质量等这些阶段。经过这些年公司治理的探索与积累,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形成,治理有所依;多层 ■ 东北财经大学校长 李维安 次治理监管体系搭建,治理有所约;上市公司治理水准逐渐提高,治理有所得。尽管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起步晚于国外,但已经走过建立治理结构,俗称“搭架子”和搞好治理机制的前两步;而目前,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进入到了以质量为核心的改革发展重要阶段,仅仅建立治理结构和机制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实现治理的有效性,例如已经设立的提名委员会,是否能真正提名,这是我们治理要走的第三步。这其中,公司治理评价又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评价及时发现治理存在的问题,进而提高治理有效性。 治理评价:提高有效性的重要环节 公司治理评价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公司治理指数反映了公司治理水平,详细编制并定期公布公司治理指数,一方面能够使监管部门掌握治理相关的准则、制度等的执行情况,同时可以及时了解其监管对象在控股股东行为,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的任选与激励约束机制以及信息披露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建立与完善程度,以及可能存在的公司治理风险等,进而有效发挥监管部门对于公司的监管作用。 有利于形成公司强有力的声誉制约机制。基于融资需要以及公司持续发展的考虑,公司必须注重其在证券市场以及投资者中的形象。公司治理评价系统的建立,可以对公司治理的状况进行全面、系统、及时的跟踪,定期将评价的结果公布,一方面将促使公司不断改善公司治理状况, 另外不同时期公司治理指数的动态比较,反映了公司治理质量的变动状况,有利于形成动态声誉制约,弥补了我国公司外部环境约束较弱的缺陷。 有利于公司科学决策机制的完善与诊断。从微观层面来说,公司治理指数使被评价对象能够及时掌握自身治理的总体运行状况,公司在控股股东行为、董事会等方面的治理状况,以及存在什么样的潜在治理风险,进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确保公司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处于良好的状态中,规避治理风险,提高公司科学决策水平和公司竞争力。 为投资者投资提供鉴别工具并指导投资。传统上投资者主要分析投资对象的财务指标,但财务指标具有局限性。及时量化的公司治理指数,能够使投资 者对不同公司的治理水平与风险进行比较,掌握拟或已经投资对象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现状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而给出一个合理的估值。例如,美国机构投 资者服务公司和英国富时就通过建立公司治理股价指数,为其会员提供公司治 理咨询服务。 治理指数:治理质量的科学反映 指标体系是公司治理指数的根本,不同治理环境需要不同的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这就决定了我国不能直接将国外已有的治理评价系统移植过来。2003年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公司治理评价课题组在国内制定公司治理原则的基础上,率先推出“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系统”,并连续多年发布被誉为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状况“晴雨表”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指数

中国公司治理改革:以国有企业为例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c3062481.html, 中国公司治理改革:以国有企业为例 作者:张钰晨 来源:《商场现代化》2014年第20期 摘要:公司治理结构对于企业在竞争激烈的竞争环境下生存和持续稳定地发展具有重要 意义。而国有企业作为发展历程特殊、具有特殊性质的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本文主要对中国国有企业的现状以及如何完 善公司治理做出探讨。 关键词: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股权结构;激励机制;经营者市场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深入,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但是其治理效率仍未得到有效提升,对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治理改革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一、我国国有企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尽管经过了十几年的改革尝试,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仍然存在经营效率低下的问题。由于国企的发展历程较之其他类型企业特殊,其结构中存在的先天问题改善时较为困难,导致如今国有企业依旧存在“内部人控制” 。 1.股权结构严重不合理,形成“大股东控制”局面。 股权结构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对公司的绩效与价值起到显著的影响作用。但是我国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严重不合理,股权过度集中,产权约束机制又难以发挥作用,中小股东的权利往往被牺牲。我国尽管也做过股权分置改革,但改革之后上市公司依然难以贯彻同股同权等原则,难以形成有效的产权约束机制。在国有企业的股份比例中,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占据了绝大部分的股权,流通股数量少而分散,因而国家是最大的控股股东,股权高度集中。因此,大股东的主观意志基本可以完全代表企业的意志,大股东一股独大,中小股东的话语权无法得到保障,股东之间缺乏制衡。如果大股东对于企业经营管理缺乏判断力,由于中小股东没有机会对企业决策产生影响,将出现严重的决策失误,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2.委托代理关系导致制约关系失衡。 现代公司治理要求现代企业制度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我国的国有企业监管格局,尽 管从形式上来看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国有企业”的形式,但是其实质还是委托代理关系,无论是监事会还是公司的董事会,都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东,管理层和董事会之间仅仅是互相牵制的关系。在国有企业的多重委托的情况下,代理人之间往往追求相似的目标,这为委托人和代理人串通合谋提供了契机,造成“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致使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制约的力量进一步被削弱。而政府监管部门的官员和企业的经营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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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HS13-400/31 H D13-1500/31 HD、HS 系列刀开关及HD、HSⅡ型系列隔离开关 HD系列、HS系列开启式刀开关及HD、HSⅡ型系列隔离开关(以下简称开关)适用 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至415V及以下,额定电流至3000A在成套配电装置中,作为不 频繁地手动接通和分断交、直流电路或作隔离开关用,不得作为直接启动单台电动机之 用。 其中: 1.1 中央手柄式的开关主要用于动力站,不切断带有电流的电路,作为隔离开关之用。 1.2 侧方正面杠杆操作机构式开关主要用于正面操作、前面维修的开关柜中,操作机构 可以在柜的两侧安装。 1.3 中央正面杠杆操作机构开关主要用于正面操作、后面维修的开关柜中,操作机构装 在正前方。 1.4 侧面操作手柄式开关,主要用于动力箱中。 1.5 装有灭弧室的开关可以切断适当的电流负荷,其他系列刀开关只作隔离开关使用。 符合标准:GB/T 14048.3、IEC 60947-3。 1 适用范围 □□□-□/□□□ 有“BX”表示旋转式操作型,无“BX”表示杠杆式操作型。 “0”表示不带灭弧装置; “1”表示有灭弧装置; 对于中央手柄式:“8”表示板前接线式; “9”表示板后接线式; 无则表示仅一种接线方式,即板前接线。 极数(1、2、3、4) 约定发热电流(A) 设计代号 “11”:中央手柄式; “12”:侧方正面杠杆操作机构式; “13”:中央杠杆操作机构式; “14”:侧面手柄式; 类组代号:“HD”开启式刀开关; “Hs”双投转换式刀开关; 3.1 周围空气温度不高于+40℃,不低于-5℃。 3.2 安装地点的海拔不超过2000m。 3.3 湿度:最高温度为+40℃时,空气的相对湿度不超过50%,在较低的温度下可以允 许有较高的相对湿度,例如20℃时达90%。对由于温度变化偶尔产生的凝露应采取 特殊的措施。 3.4 周围环境的污染等级为3级。 3.5 开关应安装在无显著摇动、冲击振动和没有雨雪侵袭的地方,同时安装地点应无爆 炸危险介质, 且介质中无足以腐蚀金属和破坏绝缘的气体和尘埃。 2型号及含义 3 正常工作条件和安装条件 H D13-1000/41

经济法口诀记忆法-关于票据提示承兑及付款的期限等内容

经济法口诀记忆法-关于票据提示承兑及付款的期限等内容 【汇票】 银本、银支、见即汇,不承兑,支10本2汇1; 定日、见定、出定汇,需承兑,到期10日提示付; 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承兑 关于票据提示承兑及付款的期限问题,现总结如下: 首先,对票据的种类要做到心中有数。票据主要有 1、支票(银行支票,下面简称“银支”)、 2、本票(银行本票,下面简称“银本”) 汇票:又分为 3、见票即付汇票(简称“见即汇”) 4、定日付款汇票(简称“定日汇”) 5、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见定汇”) 6、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出定汇”) 即银支、银本、见即汇、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 银支、银本、见即汇,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 不需提示承兑,但需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后支票10日,本票2个月,汇票1个月。 简记为:支10本2汇1(可记谐音:“知是笨儿会衣”,知道是笨儿子会穿衣服了。)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需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三者提示付款期限相同,都为到期日起10日内。 定日汇、出定汇,到期前。提示承兑期限为到期日前。 (因为从名称可知,这二个票据在出票时就已经知道什么时候到期,所以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就OK了)。 见定汇,1月内。提示承兑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 (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限期取决于持票人什么时候向承兑人出示票据,所以要不能无期限的拖延,要在1个月内提示承兑)。 综上所述:可以归纳如下: 银本、银支、见即汇,不承兑,支10本2汇1; 定日、见定、出定汇,需承兑,到期10日提示付; 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承兑。 出定汇,1月内承兑。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为:(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现贴出与大家一起分享: 出棋(出票日期)出章(出票人签章)作表样(表明“汇票”的字样); 收付(收、付款人名称)金额(确定的金额)无所谓(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1.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票据的伪造行为怎么处罚

一、票据的伪造行为怎么处罚 1、对于伪造人来说,因为该人没有在票据上留下自己的真实名称,按照票据法的基本原理,他不承担票据责任,但该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罚金和没收财产。同时,因欺骗交易对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对于被伪造人来说,由于他没有亲自在票据上签章,他的名称是被别人假冒而写在票据上的,因此他不承担票据责任,也就是说,他与该张票据没有任何关系。 3、对于在该票据上合法签章的其他人来说,除伪造出票的票据外,则要继续承担在该票据上的责任。这是因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一张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章,又有真实的签章,那么,真实签章的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这与一般民事行为的规范不同。在一般的民事规范中,如果作为前提的行为无效,其后的民事行为也无效。但票据行为都是独立的,各自独立地产生效力。 4、对于持票人来说,如果他持有的是一张伪造出票人签章的票据,因该票据无效,持有该票据的人不能行使付款请求权。但如果是其他伪造票据的行为,持票人是从真实签章人那里取得的,对该真实签章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如果是从伪造签章的人那里取得的票据,只能对伪造人依照民事规范要求赔偿。 5、对于付款人来说,如果在收到伪造的票据时,由于疏忽没有觉察出是伪造的票据而向持票人付款,则自负其责。 二、票据行为包括哪些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狭义的票据行为还可以分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基本的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 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票据才可以有效存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由出票行为引起的。附属的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是以出票为前提,在已成立的票据上所做的行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票据的签发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签发票据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其他票据行为的基础,所以它是创立票据的原始行为,称为基本票据行为。根据基本行为产生的承兑、背书、保证、追索、付款等其他票据行为没有基本属性和原始创造性特征,称为附属票据行为。 三、票据行为无效的因素包括哪些 票据行为无效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而不产生票据效力。具体来说,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诸行为中的单个或数个行为无效。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原理,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除出票时的形式欠缺情形外,其他票据行

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研究(整理)

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研究(整理) 公司要从外部获得股权和债权融资,需要得到融资方的认同,基本的是要使得融资方意识到它们的权利能够得到合适的保护,否则融资方就不愿意提供资金或会提高要价,公司治理评价就是证明公司对融资者提供这种保护的“显示信号”。 引言 公司治理作为一种涉及公司股管理层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制度性安排,近年来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已经形成了一个全球性的公司治理改革运动。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通过一系列措施、规则和激励等公司治理方面的安排,能有效地推动公司的管理层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保护投资者利益。这方面的分析已经很多,这里我们所关心的是:能否将对公司治理的分析和判断用于公司融资和投资领域?这牵涉到两个问题:一是公司治理的水平与公司获得外部融资的能力以及公司的市场价值(更具体地说就是股价)存在何种关系?二是对公司治理水平能否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这取决于能否能用一个简洁和可以比较的标准来衡量各个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达到的水平。关于第一个问题,答案是明确的:公司治理效率确实与公司获得外部融资的能力和结构有关,也与公司的业绩和公司价值有关。关于第二个问题,我们认为虽然精确的数量分析是困难的,但在实用的层次上,一个客观的、可以比较的衡量体系是可能的。

戴米诺公司(Deminor)从1999年开始运用其建立的一套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在欧洲开展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评价研究。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以下简称SP)在1998年建立了一套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使这个显得模糊的问题变得清晰和可以判断。该指标综合了一些国际组织和公司治理专家提出的公司治理原则,从2000年至今SP已经用这个体系对一些公司的公司治理进行了评价,取得了一定成果,逐步被市场认同,特别是在机构投资者中得到好评。里昂证券亚洲也已对新兴市场的上市公司开展公司治理评分。证监会提出准备在引进SP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泰国证监会也拟在近期推出公司治理评价体系。我们试图吸收这些机构特别是标准普尔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并根据中国实际构建一套符合中国特点的公司治理评价系统。 公司治理评价的理论基础 近10年来,对公司治理与公司业绩及公司价值的关系的探讨构成企业理论、公司财务理论和公司法研究领域的一个共同热点。人们虽然没能建立类似净现值公式那样的一个精确计量模型,但无论是理论模型还是实证研究的结果,都显示出公司治理水平与公司获取外部融资的能力和公司价值有着清晰的、无可辩驳的关系。我们从下面几方面来作简要说明。 一、公司治理与公司价值

经济法里的一些内容口诀记忆法关于票据提示承兑及付款的期限问题

【汇票】 银本、银支、见即汇,不承兑,支10本2汇1 ; 定日、见定、出定汇,需承兑,到期10日提示付; 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承兑 关于票据提示承兑及付款的期限问题,现总结如下: 首先,对票据的种类要做到心中有数。票据主要有 1、支票(银行支票,下面简称银支”、 2、本票(银行本票,下面简称银本” 汇票:又分为 3、见票即付汇票(简称见即汇”) 4、定日付款汇票(简称定日汇”) 5、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见定汇”) 6、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出定汇”)即银支、银本、见即汇、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 银支、银本、见即汇,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 不需提示承兑,但需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后支票10日,本票2个月,汇票1个月。 简记为:支10本2汇1 (可记谐音:知是笨儿会衣”,知道是笨儿子会穿衣服了。)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需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三者提示付款期限相同,都为到期日起10日内。 定日汇、出定汇,到期前。提示承兑期限为到期日前。 (因为从名称可知,这二个票据在出票时就已经知道什么时候到期,所以在到期日前提 示承兑就0K 了)。 见定汇,1月内。提示承兑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 (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限期取决于持票人什么时候向承兑人出示票据,所以要不能无 期限的拖延,要在1个月内提示承兑)。 综上所述:可以归纳如下: 银本、银支、见即汇,不承兑,支10本2汇1 ; 定日、见定、出定汇,需承兑,到期10日提示付; 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承兑。 出定汇,1月内承兑。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为:(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现贴出与大家一起分享: 出棋(出票日期)出章(出票人签章)作表样(表明汇票”的字样); 收付(收、付款人名称)金额(确定的金额)无所谓(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1.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 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电缆开关选型及配电设计规范

1.3×35+2×16电缆与4×35+1×16的区别 单从电缆线芯规格上看,两者都是三相五线,区别就是N线(也称零线)前一个是 16mm2,后一个是35mm2,当使用的单相负荷较多且三相负荷不均衡时,后者可以流过更 大的零线电 流。 2.电力电缆型号2*WDZA-YJY-3*35+2*16 分别代表什么 2 代表2根的意思WDZA-YJY 代表电缆的型号3*35+2*16代表电缆的规格 3.电气施工图的3(NHYJV-0.6/1KV-4*240mm2)表示什么 3根耐火交联4芯240平方耐压0.6/1.0KV电缆。 3-3根,NH-耐火,YJV-交联绝缘,聚氯乙烯护套,0.6/1KV-耐压 0.6/1.0KV,4*240mm2-4芯每芯电缆截面积为240平方毫米。 4.HD13BX-1000/31 HD大电流刀开关13设计序号BX旋转式操作1000电流3极1带灭弧罩 而HD13BX一般是指旋转式刀开关。如果用于PGL 柜型,一般用HD13系列,而如果是用 于GGD型,就要使用HD13BX系列了。 自动空气开关 1、自动空气开关的作用 自动空气开关又称自动空气断路器,是低压配电网络和电力拖动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种电器,它集控制和多种保护功能于一身。除了能完成接触和分断电路外,尚能对电路或电气设备发生的短路.严重过载及欠电压等进行保护,同时也可以用于不频繁地启动电动机。 2、自动空气开关的特点 自动空气开关具有操作安全.使用方便.工作可靠.安装简单.动作后(如短路故障排除后)不需要更换元件(如熔体)等优点。因此,在工业.住宅等方面获得广泛应用。 自动空气开关具有过载和短路两种保护功能,当电路发生过载、短路、失压等故障时能自动跳闸,正常情况下可以用来不频繁的接通和断开电路以及控制电机的启动和停止。自动空气开关有DW系列(称为框架式或万能式)和DZ系列(称为塑料外壳式或装置式)两种。DW系列主要用作配电网络的保护开关及正常工作条件下不频繁转换电路用。DZ系列即可作为配电网络的保护开关,也可作电机、照明电路的控制开关。

中国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对公司治理评价的思考

中国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对公司治理评价的思考 摘要:文章从内部治理的角度梳理了国内外公司治理评价的主要研究,我们将回顾的重点放在各评价体系的结构及指数的具体构建过程。然后,我们选取了两组治理业绩显著不同的公司进行打分,发现仅从静态公司治理制度难以合理评价公司治理质量。公司治理评价需从机制角度进行扩展,社会责任指标、人物特征指标、财务信息指标成为治理指标更新的可能方向。最后,提出了关于建立一个在中国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简单易行,客观有效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的构想,对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公司治理评价;中国经济新常态;治理指数 一、引言 中国经济新常态倡导产业优化与环境保护,为公司治理提供了新思路,建立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结构。 国内外现有研究对公司治理概念范围界定存在不同观点,以公司治理评价为核心的讨论呈现出不同的方向,Keasey 等(1997)总结了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四种主要模型,即所有者―代理人模型,短视市场模型,高管权利滥用模型以及利益相关者模型,但主流的观点仍是将股东权益保护作为公

司治理的核心。 因此,本文选取所有者―代理人的模型,基于公司治理是保护投资者取得投资收益的治理机制运作(Shleifer & Vishny,1997)的观点,结合新常态的背景,对主要内部治理评价机制进行了系统的梳理。随后对两组公司治理业绩显著不同的企业进行公司治理计分比较,试图对公司治理评价体系有效性和研究新思路进行探讨。最后,进行总结并指出未来研究方向。 二、治理评价文献梳理 1. 国外主要文献梳理。早期的公司治理评价都只将关注点放在某一个治理要素上,如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比和二元性(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兼任)。但随着相对全面的公司治理数据库的出现,综合指数评价方式逐渐成为公司治理评价的主流。21世纪初,安然、世通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对公司治理评价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国外的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取得了不少新的研究成果,为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的指标选择提供了新的思路,如CESARE FRACASSI和GEOFFREY TATE(2012)用数据证明了总经理与外部董事的外部网络关系(如曾在同一公司为同事,有相同的教育背景)会削弱董事会对总经理的监管;MARIASSUNTA等(2014)以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为样本,实证了新兴国家上市公司董事具有在公司治理质量较好的国

(公司治理)中国公司治理的国际方向

中国的公司治理的国际趋势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宏观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应地,在微观领 域,经过放权让利、承包制、股份制试点的实践探索和对国外企业模式的比较与理论总结,现代 公司制成为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首选形式。而公司治理是现代公司制的核心和精髓。 本文主要从有关公司治理的几个问题,包括:什么上公司治理,为什么会有公司治理,公司治理 的基本框架是什么,公司治理的国际趋势,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的基础,我国公司治理如何顺应国 际趋势六个问题。 一、什么是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译自英文的“corporate governance ”,有时也译作“公司治理结构”或“公司督导机制”。 公司治理的定义是五花八门的。本文给公司治理下是定义是:公司治理是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 的条件下,为调动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以提高经营绩效,而以公司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在公司的 利益相关者之间合理配置权责利的一种制度安排。治理的关键:合理配置权责利,将权责利与重 要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匹配起来。 二、为什么会有公司治理 并不是有了企业就自然而然地有了公司治理。如图: 在企业制度演进到公司制时,产生了两次产权的分离: 在新古典经济学的交易模型中,由于假设经济人的完全理性、获得信息的完全性与对称性、 市场的完全竞争以及交易成本为零, 代理人所要完成的行动是完全已知的且能够无成本地监督到。这时,研究代理人问题就没必要了。 但现实经济中,这些假设都不现实,经济人是有限理性的,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交易是有 费用的,信息既是不完全也是非对称分布的。在这种情况下的合同都是不完全的,没有人能天才地预见未来的每一种可能和每一种可能下可能采取的对策,并在各种可能下为各缔约方的利益、 违约处罚都作出详细的、明确规定的合同。为了节约合同成本,不完全合同就成为合同唯一可能选择的形式。而不完全合同又常常采取关系合同的形式,合同各方不求对行为的详细内容达成协 议,而是对目标、行事原则、遇到情况时的决策规则、谁拥有剩余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及解决可 能出现的争议的机制达成协议。 也就是说,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非对称性妨碍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无成本的合作, 最终导致了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由于信息不对称与不确定性的存在,委托人无法观察到代理人 的行为,如努力程度的大小、机会主义的有无,以及条件秉赋,如能力、风险大小、风险态度等。 代理人可能利用自己的优势,通过降低努力水平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来达到自我效用的最大满足, 甚至不惜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如果信息是完全的,尽管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委托

票据的伪造认定标准

一、2018年票据的伪造认定标准 票据的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为伪票据行为,包括伪造出票、伪造背书、伪造承兑、伪造保证行为。票据伪造的根本点在于行为人假冒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造的目的是行使票据权利,从而使他人蒙受损失,使自己从中渔利。 当发生票据的伪造的情形时,被伪造人由于没有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所以被伪造人对伪造的票据不负任何票据责任。签章是票据行为成立的一个有效要件,当事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才按票据所载文义负责,因为票据的伪造行为并非由被伪造人自己签章所为,被伪造人自然不负票据上的责任,这一事由是绝对抗辩事由,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 二、票据诈骗罪的种类有哪些 1、变造票据 变造票据是指没有改变票据权限的人非法改变除签章以外记载事项的行为。变造是对真实、有效的票据内容的改变。具体地说就是变更票据上他人记载的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付款地点和付款日期等记载内容。 实践中,变更票据金额的方式最为常见,一般是将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由小变大,变造的具体方法有加零和改写。 2、伪造票据 票据的伪造是指非票据上记载的当事人假冒他人名义签章并制作票据的行为。伪造可能发生在票据行为的各个环节,包括出票、背书、承兑等环节。印章的来源,有私刻的假印章,也有偷盗的真印章。 伪造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真实的票据用纸上伪造出票人签章并实施出票行为;二是在真实有效的票据上伪造背书人、承兑人签章并实施背书、承兑等行为。伪造票据多伴有变造行为。如对银行承兑汇票票号的变造。 3、仿制票据 仿制是指对真实、有效的票据或票据用纸的外观形式进行非法模仿制作的行为。仿制票据行为有两个特点:一是行为人没有票据的印制权;二是行为人以真实的票据用纸或有效票据为蓝本实施仿制行为。使用仿制票据进行诈骗必须首先伪造出票人签章、实施出票行为,故使用仿制票据必然是使用伪造票据。

中国公司治理评价分析报告

2007中国公司治理评价报告 前言 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在中国公司治理理论与实践进展中,从理论研究、公司治理实践到公司治理评价和指数研究,经历了十余年的探究。在三届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2001、2003、2005年)上,讨论了公司治理前沿课题,在2003年调查数据评价的基础上,又通过四年多的研究,推出了2007年度公司治理指数。 通过多年对公司治理理论与实务研究的积存,在理论上构筑以公司治理边界为核心范畴的公司治理理论体系,并进一步拓展了公司治理的研究领域。2001年领先推出的《中国公司治理原则》,被中国证监会与原国家经贸委联合推出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PECC(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制定的《东亚地区治理原则》所汲取借鉴,同时该成果为建立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提供了参考性标准。 在坚持国际标准并结合中国实际的指导思想下,于2003年4月成功构建并推出“中国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这是中国

第一个公司治理评价系统。“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从“股东权益”、“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信息披露”、“利益相关者”六个维度,构建了包括6个一级指标、19个二级指标的评价体系。 基于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标准,构筑中国公司治理指数(CCGINK),并于2004年2月在人民大会堂正式推出《中国公司治理评价报告》,第一次对中国上市公司进行大样本(931家公司)全面量化评价分析。在2004-2007年,将中国公司治理评价系统应用于CCTV最具价值上市公司评选。2007年,同意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托付,对中国企业的公司治理状况进行抽样评价。 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课题、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课题“公司治理评价与指数研究”等项目支持下,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团队对2007年1000多家上市公司进行了全面量化评价分析,并对中国公司治理趋势进行合理预见。

备忘电子承兑-手把手教你如何操作电子承兑汇票,讲解太实战了!

手把手教你如何操作电子承兑汇票,讲解太实战了 凤凰新闻2018-11-26 15:58 商业汇票系统(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 System, 简称ECDS): 定义: 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电子商业汇票号码的组成规则: 出票登记成功,NPC自动生成唯一的电子票据号码。 电子票据号码分为5个部分,共30 位,全部由阿拉伯数字组成,具体结构如下 (1) 票据种类标识为两种:1 为银行承兑汇票,2 为商业承兑汇票。 (2) 支付系统行号为出票人开户行的支付系统行号。 (3) 出票信息登记日期是票据信息成功登记到ECDS的工作日。 (4) 当天流水号为ECDS系统当天唯一的流水号。 (5) 校验码为ECDS系统自动生成,用于防止录入错误。电子商业汇票注意事项: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 民币为计价单位,单张票据金额不得超过10 亿元。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 年。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 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电子商业汇票样票:

电子商业汇票优势: 一、票据业务的交易效率更高 1、回款速度加快,收票、托收实现零在途。 纸票收款:客户开出票据到资金中心确认收票入库,完成全过程至少需要3-5 天时间,且票据传递需要销售、财务部门多人参与,收票信息通过人工统计,容易出现差错。 电票收款: 使用电票银企直联后,客户在银行一经开出电子票据,瞬间到达经营单位银行账户,完成收款。 纸票托收:办理纸票托收需提前7天委托银行收款,如有票据瑕疵还需补证明或退票,耗时耗力,无法及时回笼资金; 电票托收: 持票方直接在电票系统向票据承兑人提示付款,不存在瑕疵票据,无退票可能,当天款项即可到账。 2、开票、背书时间缩短,付款效率更高。 开票方面,目前自开纸质票据,从向银行提出开票申请,存入开票保证金,经银行审核、承兑、出票,到经营单位取得纸票传递给供应商,一般需时3-5 天。 开出电票业务全部在在网上银行操作,开票成功后可直接将电票发送到供应商的电票账户,时间可缩短至1-2 天。 背书方面,一般纸质汇票的背书付款,需要票据盖章、邮寄,一般需耗时2-3 天,因背书不规范如票据盖章不清晰、缺损等还有可能造成供应商退票。 电票背书仅需登录网上银行提交背书申请,经过银行处理后,供应商即时可以登录网银签收电票,实现收款。 二、票据的运作成本不断降低 使用电票后,不需再承担纸票的因邮递、查票等而产生的费用,节省传递成本、查询成本和在途资金成本。借助网上管理平台,可以轻易实现票据电子化管理,准确查询到每一笔票据对应的票面信息及资金流向,管理成本不断降低。 三、票据业务的操作零风险 纸质票据易发生遗失、损坏、抢劫、假票、背书不连续、票面瑕疵等问题,给经营单位造成了保管风险、传递风险、诈骗风险、资金托收风险等隐患。而电票一切活动均在ECDS电(子 商业汇票系统)上记载生成,而ECDS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的全国性金融业务运行系统,该系统具备金融级的系统安全及信息灾备保障,杜绝了纸票流通过程中的一切风险。 电子商业汇票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的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结算的国内贸易往来 § 开票方需要开通其账户行的网上企业银行

(公司治理)中国公司治理在路上

中国公司治理在路上 发布者:道阳 中国企业的公司治理已经进入了一个以全力促进专业化治理为标志的新阶段——合规阶段,而企业制度、治理文化尤其是相关法规的严重滞后,使得企业在进入合规阶段时“代价巨大”。 公司治理在路上 随着中国公司市场环境尤其是法律环境的改善,中国公司的企业治理特别是国有企业改制,已经进入了一个以大力促进公司专业化治理为标志的新阶段—合规阶段。这是在11月4日~5日,上海国家会计学院2005年度CFO论坛上传达出的一个强烈信号。 “中国企业的公司治理走过了英美等国家曾经的发展历程,只不过时间进程被大大缩短。这里面,一系列公司治理准则的出台引人注目,如《中国公司治理原则》(2000年11月)、《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2001年8月)与《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1月),以及今年推出的与股权分置改革有关的新规定。尤其是修订后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的颁布实施,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和《关于股权激励意见》等相关法规的发布,标志着中国的企业改革已进入公司专业化治理的新阶段——合规阶段。”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夏大慰兴奋地对记者说。 “会计与公司治理有着密切的联系,CFO则在公司治理中起核心作用。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将是一个互动过程,不是简单的等同,而且国际会计准则不能完全涵盖中国,但中国企业治理的国际化进程已经不可逆转。”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也认为,企业相关会计准则和法律制度的变革已经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从1997年1月就担任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的张为国,曾经见证中国资本市场的曲折发展历程。他也在会上大声呼吁:“回头看我们的企业改制,以前国家参与度太高,市场主体多为国家,现在到了该变革的时候了。” 种种迹象表明,中国公司的专业化治理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提上议事日程,而这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合规化的公司治理,然后才轮得上诸如公司绩效管理和价值管理这样的“经营业绩治理”。 畸形的CFO人才库 “研究企业治理,必须探究公司治理和业绩之间的平衡。企业治理只能解决合规的维度,而经营治理是另外一码事,后者关注的是业绩的维度。企业治理则同时包括公司治理和有效的战略执行两个方面。这其中,质量信息的可用性至关重要。”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谢荣特别提醒,CFO要注意区分企业治理和公司治理的关系,从而更好地发挥CFO作为专业价值管理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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